試論明太祖的佛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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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間(1368-1398),對佛教實行既整頓限制、又保護提倡的政策,對明代社會以及佛教產生了很大影響。全面而深入地考察明太祖的佛教政策①,對深化明代社會、佛教乃至明太祖個人的研究均有重要意義。
  一
  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大體以洪武十四年(1381)六月禮部提出設置僧司衙門方案為界,可以明顯地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期,太祖對佛教多保護和提倡。其表現有:
  第一,設善世院,高其品秩。洪武元年正月,太祖設善世院,“秩視從二品”,授僧覺原慧曇為演梵善世利國崇教大禪師,住持天界寺,“統諸山釋教事”②。善世院有統領、副統領、贊教、紀化等屬官,職責是甄選名剎住持,“其非才而冒充者斥之”③。七年十一月,太祖授來朝的印度僧人板的達撒哈咱失里為善世禪師,和林國師朵兒只怯烈失思巴藏卜為都綱、副禪師,令“統制天下諸山,繩頑御惡”④。從史料來看,善世院缺乏健全配套的職官體制,其官員在史籍中也很少記載,無太多的管理職權,時重要佛教事務皆由中書省及禮部負責辦理。設立善世院,高其品秩,更多地體現了太祖對佛教的尊奉和個別僧人的榮寵。
  第二,大量征召名僧到南京,咨問佛法。洪武前期,或以征召“高行”、“有道”名義,或以舉辦佛教法會名義,不斷征召各地名僧來南京住坐。當時,漢傳佛教各宗派的名僧幾乎齊集南京⑤。對于到京名僧,太祖優禮有加。如,東溟慧日“朱顏白眉”,召見,“但以白眉呼之而不名”;季潭宗泐,“時見臨幸,日有賜膳,嘗和其詩,稱為泐翁”⑥。太祖還屢次召名僧入禁中,討問佛法。如,日章祖偁,“上數召入禁中,問佛法大意”,甚至“敕止宿翰林院,以備顧問”⑦。
  第三,派遣僧人出使,任用僧人為官。為了與一些信佛國家建立友好關系,洪武三年六月,太祖遣僧慧曇出使西域,最終到達省合剌國(今斯里蘭卡)。十一年十二月,命僧宗泐使西域,“竟達天竺(今印度)”⑧。對日本,洪武四年十月,遣僧祖闡、克勤往使。
  明太祖把“民業”分為士、農、工、商、僧、道六種,認為只要有才能,就應該任用。他專門撰《拔儒僧入仕論》、《宦釋論》、《拔儒僧文》等,不厭其煩地闡述任用“儒僧”主張。時僧人被用為高官者如,愿證(李大猷)除應奉翰林文字,正傳(郭傳)歷翰林應奉、兵部主事、考功監丞、監令、湖廣布政司參政,克勤(華克勤)先后任考功監丞、山西布政使,吳印官山東布政使、云南左布政使。太祖還對他們“時時寄以耳目”,“由是其徒橫甚,讒毀大臣,舉朝莫敢言”⑨。
  第四,頻繁舉辦佛教法會,編集、刊刻大藏經。洪武元年至五年,太祖幾乎每年都在南京舉辦佛教法會,“為死者超升,生者解冤”⑩,為國祈福。其中,洪武五年正月廣薦法會,太祖“服皮弁,搢玉圭,上殿面大雄氏,行拜獻禮者三”(11),親自向佛祖行三跪拜禮。
  洪武五年,太祖命僧“點校藏經”(12)。該藏至建文三年(1401)冬基本完成,計五百九十一函。建文帝義追雕續藏八十七函,合計六百七十八函。此即《初刻南藏》(13)。
  第五,普給度牒,許令僧人自由傳教。洪武五年十二月,太祖下令統計現有僧、道,給發明朝度牒,罷“免丁錢”,“著為令”。時有僧、道共五萬七千二百余人,“皆給度牒”(14)。為了弘揚佛教,太祖下令,允許僧人“赍持戒牒,隨身執照”,到各地“日則講經說教,化度一方,夜則取靜修心”(15)。
  第六,招諭、封授西藏等地藏傳佛教上層僧人。西藏等地盛行藏傳佛教,藏僧上層掌握行政權力,太祖“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導為善,乃遣使廣行招諭”。洪武六年二月,西藏攝帝師喃加巴藏卜來京,“上所舉故宮六十人”。太祖“悉授以職”,并改攝帝師為“熾盛佛寶國師”(16)。七年秋,元帝師八思巴后人公哥監藏巴藏卜遣使來朝。太祖封為“圓智妙覺弘教大國師”,令“統治僧民”,“永為教中之稱首”(17)。這無疑在藏區保護和提倡了藏傳佛教。
  洪武前期,太祖對佛教也有一些整頓和限制措施,主要包括:第一,限制出家。鑒于佛教“近代以來,崇尚太過,徒眾日盛”,洪武六年十二月,太祖下令,以后行童“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婦女“年四十以上者聽,未及者不許,著為令”(18)。第二,登記、核對僧籍。洪武五年,太祖命“造《周知冊》”,登記僧、道籍貫、告度月日等,頒行全國。各寺、觀凡遇來投僧、道,即以《周知冊》核對,“如冊不同,即為偽僧、(道)”(19)。第三,命僧宗泐等注釋《心經》、《金剛經》、《楞伽經》,洪武十年頒行全國,令僧講習,藉以統一思想(20)。第四,歸并僧寺。洪武五年七月,太祖令南京天禧寺、能仁寺“常住田土”、“寺家物件”、僧人并入蔣山寺(21)。六年十二月,歸并行動推及全國,“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并其徒而處之”(22)。
  總的來說,洪武前期對佛教主要是保護和提倡,整頓和限制則顯不足。
  二
  洪武十四年(1381)六月以后,明太祖對佛教偏重于整頓和限制。其措施主要有:
  第一,設僧錄司等各級僧司衙門,嚴格住持考選。洪武十四年六月,禮部提出了設僧錄司等各級僧司衙門方案:(1)在京設僧錄司,“掌天下僧教事”,各府、州、縣分別設僧綱、僧正、僧會等司,分掌其事;(2)僧錄司設善世(正六品)等官,僧綱司設都綱(從九品)等官,僧正司設僧正,僧會司設僧會。僧錄司官員由禮部任命,不支俸,官、吏、皂隸等皆由僧人及佃仆充任;(3)各級僧司衙門的職責包括:登記、報告各地寺、僧;地方僧司舉保、僧錄司考試寺院住持,具申禮部奏聞;地方僧司申解、僧錄司考試行童,具申禮部,類奏出給度牒;管束僧人恪守戒律,闡揚教法,如有違犯戒律及自相爭訟者,“聽從究治”,“若犯奸盜非為,但與軍民相涉”,則“聽有司斷理”(23)。這標志著太祖對整頓和限制佛教有了明確的規劃。十二月,明太祖革廢善世院(24)。次年四月,任命各僧官,公布職掌,僧錄司等各級僧司衙門成立。
  明太祖重視各寺住持的考選。洪武元年設立善世院,即肩負選任住持工作,所謂“海內諸名山悉隸之,掄選有禪行、陟資級者,俾為之主”(25)。十五年四月,在設置僧司衙門詔令中,太祖又規定:“凡各處寺、觀住持有缺,從僧、道官舉有戒行、通經典者,送僧錄、道錄司考中,具申禮部,奏聞方許”(26),強調住持必須有戒行、通經典、經過考試。
  第二,分僧人為禪、講、教三類,要求各務本業,嚴禁僧俗混淆。針對明初佛教現狀和民間顯密法事盛行現實,洪武十五年五月,明太祖下令分寺院為禪、講、教三類,禪即禪宗,講即宣講佛教經典的僧人,指禪宗以外各宗派,教則包括從事祈福彌災、追薦亡靈等法事的僧人(名瑜伽僧或赴應僧),要求僧眾分別專業修習(27)。十二月,太祖又為禪、講、教僧規定了不同的服色(28),以便分別和管理。
  為保證僧眾專心修習,洪武十九年,太祖“敕天下寺院有田糧者設砧基道人”(29),負責寺院差稅事宜和聯系僧俗,杜絕僧俗混淆。但是,僧眾仍“多與俗混淆,尤不如俗者甚多”。二十四年七月,太祖頒布《申明佛教榜冊》,強令僧眾“各承宗派,集眾為寺”,并專門針對教僧及瑜伽法事作出限定,禁止俗人仿僧行瑜伽法事(30)。二十七年正月,太祖又定僧人《避趨條例》,禁止僧人“以化緣為由”奔走市村,以及“交結官府、悅俗為朋”(31)。
  第三,完善度牒制度,禁止私自披度,專門登記僧籍。洪武后期,太祖對出家作出更多限制,著力完善度牒制度:首先是確立四年一次給牒制度。其次是對各類僧人分別考試,禪者問以禪理,講者問以諸經要義,瑜伽者試以瑜伽法事。再次是限制出家年齡和出家者身份(32)。同時,太祖禁止私自披度。洪武二十年禁二十歲以上出家為僧后,私自簪剃、申領度牒者仍大有人在。次年三月,他下令,“但有討度牒的僧,二十已上的發去烏蠻、曲靖等處,每三十里造一座庵,自耕自食,就化他一境的人”(33)。洪武二十五年閏十二月,因京師百福寺“隱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為僧”,太祖特命造僧人《周知冊》,“頒示天下僧寺”(34)。
  第四,歸并寺院,控制寺院數量。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太祖重申,“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而居之”(35)。由于此令嚴苛而難以執行。因此,七月,太祖改令,僧人“務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聽令歸并成寺”(36)。
  第五,抑制寺院經濟。明初,太祖承認了元末農民戰爭后寺院大土地所有制崩潰的現實,沒有下令各地寺院恢復對散失土地的所有權。對于寺院,太祖僅對極個別的賞賜過土地(主要集中于南京),斷絕了它們發展成為大土地所有者的主要途徑。對于寺院土地,太祖規定,“欽賜田地”的“稅糧全免”,“常住田地”雖免雜派差役,仍有“稅糧”。這樣,就限制了寺院的農業經濟。太祖反對向寺院大量施舍,認為寺僧“集之無窮”,“則禍增而福減”(37)。因此,他絕不施舍大量錢鈔給僧寺,供其經營高利貸,使寺院金融業也得到抑制。
  在嚴厲整頓和限制佛教的同時,太祖對佛教仍保護和提倡。其表現有:
  第一,修建寺院,尤其是修建南京五大寺并賜諸大寺大片良田并免其徭役。洪武后期明太祖在南京陸續建立起以靈谷寺、天界寺、天禧寺、能仁寺、雞鳴寺為代表的國家五大寺。對五大寺以及名剎棲霞寺,“共賜有贍僧田近五百頃,蘆洲亦幾其半”(38)。這些“欽賜”田地,按照太祖規定,稅、役全免。此外,太祖在南京還修建了百福寺、江東門積善庵,徙建了梵惠寺、接待寺等(39)。在鳳陽,太祖徙建皇覺寺,改名大龍興寺。在廬山,太祖敕建天池寺。
  第二,保護寺脘產業及焚修環境。雖然洪武二十四年兩次下令歸并寺院,但次年五月,太祖卻又禁止“將寺宇完全有僧去處拆毀”(40)。《避趨條例》規定,歸并寺院“聽僧拆改,并入大寺”,“如所在官司有將寺沒官及改充別用者,即以贓論”。寺院土地,不許俗人購買,禁止僧人出賣,“如有似此之人,籍沒家產”(41)。武進縣懷德鄉糧長陸衡違犯禁令,被“連家小發去邊衛充軍”(42)。太祖保護寺院的焚修環境,令禮部“出榜與寺家張掛,禁治諸色人等,毋得輕慢佛教,罵詈僧人,非禮攪擾”(43)。
  第三,征召名僧,選高僧侍諸王,鼓勵僧人游方問道。洪武后期,太祖仍然不斷征召名僧來南京寺院住坐。洪武十五年八月馬皇后去世后,太祖“選高僧侍諸王”,“為誦經薦福”(44),并使他們“輔諸王”(45),表現了對僧人的信用。明太祖鼓勵游方問道。在《避趨條例》中,太祖嚴令禪、講二宗“止守常住”,但游方問道除外。為了給游方僧人提供方便,洪武三十年,太祖下令,“凡有寺院處所,俱建禪堂,安禪集眾”(46)。
  第四,封授青海藏僧。安多藏傳佛教噶舉派名僧三剌,曾助明軍平定青海。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太祖立西寧僧綱司,以其為都綱,又立河州衛藏、漢僧綱司,“并以番僧為之”(47)。三剌為自創寺院請額,太祖賜名“瞿曇寺”(48)。二十七年正月,西寧衛鎮撫李喃哥等“建佛剎于其地”,太祖賜名“寧番寺”(49)。此后,青海等地藏僧“爭建寺”,太祖“輒錫以嘉名,且賜敕護持”(50)。
  綜上所述,洪武年間對佛教實行既整頓限制、又保護提倡的政策。但是,洪武前期側重于保護和提倡,后期則著力整頓和限制,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三
  明太祖為什么對佛教采取既整頓和限制、又保護和提倡的政策?對此,臺灣學者論述較多。如,朱鴻先生認為:一是藉佛教籠絡與緇流過從甚密且多信佛的江浙文士,二是欲由清理佛、道教以禁絕白蓮教,三是藉僧之力使藩屬歸附,四是欲以神道設教來鞏固統治(51)。釋見曄則提出三人原因:一是傳統政權大于教權之影響,二是元代宗教問題之影響,三是太祖思想及對佛教認知之影響(52)。他們的分析,均言之有理,但稍顯疏闊。我們認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不僅有復雜和深刻的社會原因,也與他獨特的個人經歷、喜好有密切關系。
  首先,佛教具有“陰翊王度”作用是明太祖保護和提倡佛教的根本原因。佛教的創教學說主要包括四圣諦說、十二因緣說、業力說、無常說與無我說等,中國佛教還極力宣揚因果報應、輪回等觀念。顯然,佛教的說教掩蓋了階級剝削和壓迫實質,以消極厭世思想引導人們逃避現實,要求民眾安于被剝削被奴役地位,具有“陰翊王度”即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的作用。對此,明太祖指出,佛教使“愚民未知國法,先知慮生死之罪,以至于善者多而惡者少,暗理王綱,于國有補無虧”(53),“陰翊王度”(54)。他甚至說,佛教闡述的就是“三綱五常之性理”(55),與儒學、道教“所濟給之理一”,“于斯世之愚人,于斯三教有不可缺者”(56)。
  其次,對佛教的特殊感情是明太祖保護和提倡佛教的重要原因。太祖元末曾出家,“空門禮佛,出入僧房”(57)。后因形勢所逼,加入農民起義軍。建國以后,他對佛教仍有割不斷的情愫。一方面,他對佛寺十分眷念和向往,吟出“雨落黃梅麥已秋,日思精舍夢還游”的詩句(58)。另一方面,他對佛教、僧人有一種親切感,因此保護和提倡佛教,信用僧人。再一方面,盡管他曾出家多年,但顛沛流離,對佛學的了解和掌握膚淺而貧乏。因此,他對名僧大德極為尊敬,即位后不斷征召,質疑問惑。正如吳晗指出,明太祖“是和尚出身的,做皇帝以后,自然要崇敬佛教”(59)。
  第三,歷代佛教政策實施的經驗教訓是明太祖制定佛教政策的重要借鑒。明太祖“對許多史籍都曾涉獵”(60),注意總結歷史經驗教訓。他指出,梁武帝、陳武帝昧于天堂、地獄之說,崇佛至極,“社稷移而君亡”。而魏太武帝、周武帝、唐武宗“罔知佛、老之機,輒毀效者”,實行滅佛,“非獨當時為人唾罵,雖萬古亦污”(61)。他認為,對佛教既不能崇奉至極,又不能毀滅殆盡,才能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
  元代佛教政策的得失則為明太祖提供了一本活教材。元朝統治者過度崇奉藏傳佛教,寵信帝師及藏僧,迷戀“秘密法”,使政治日趨黑暗腐朽;頻繁舉行各種佛事,不斷修建寺院,并大量賞賜土地、錢鈔等,耗費了巨額錢財,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元朝過早衰亡。明太祖對元朝佛教政策得失有著切身體會。他下令纂修的《元史》,對元朝過度崇奉藏傳佛教的弊政有全面和深刻的揭示。其保護和提倡漢傳佛教,加強對佛教和僧人的管理,無不看出是對元朝政策的借鑒。而其封授藏僧、令其“化導”藏區,則是對元朝政策中積極方面的繼承。
  第四,明初佛教存在諸多問題是明太祖整頓限制佛教的直接動因。這些問題主要有:(1)佛教勢力發展過快,尤其是僧人數量增長迅速。洪武五年十二月,明王朝對現有僧、道給發度牒,當時計五萬七千二百余人。至六年八月,共給牒九萬六千三百二十八人(62)。而自設立僧、道二司,至洪武十七年閏十月,又給度牒二萬九百五十四名(63)。洪武二十五年度僧,時沙彌三千余人“多有不能記經欲冒請者”,因僧永隆“焚身以求免”,最終全部“給牒為僧”(64)。僅據上述記載,根據唐、宋以來“十僧一道”的一般規律,洪武年間已經度僧十萬人以上。(2)不少僧人逾戒越律,“不務佛之本行,污世俗,居市廛”(65),“歡妻撫子,暗地思欲”(66),“皈其教而敗其行”(67)。(3)有些寺院甚至“多隱逃軍、逃囚”(68),成為作奸犯科者藏身匿影之所。所有這些,不僅對封建統治和社會穩定構成威脅,也不利于佛教的流傳。因此,明初佛教也需要加以整頓和限制。
  第五,對佛教的整頓和限制也是取締和平息白蓮教等民間宗教組織和發動的反抗斗爭的需要。明初,階級矛盾并沒有完全緩和,在陜西、湖廣、四川、福建、江西等地,白蓮教等民間宗教首領繼續組織和發動反抗明王朝統治的斗爭。這些組織者“多是半僧半俗人”,“假佛教名義模行佛事”(69)。顯然,要取締和平息他們的反抗斗爭,除了下詔禁止、派兵鎮壓以外,還必須切斷僧俗的組織聯系、規范民間的聚眾做佛事,因為他們的活動方式很難截然分清。所以,圣嚴法師指出,明太祖“原則上他是護持三寶的,但由于他也防止宗教被野心家所用而鬧出教亂,故采用抑制政策”(70)。
  那么,為何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呈現出明顯階段性?除前述諸多原因,具體原因還有:
  其一,它是洪武年間君主集權制度發展的產物。明初,采用元制,在中央設立中書省,由左右丞相總理六部事務。對于佛教,則設立善世院,高其品秩,管理寬松。隨著洪武十三年罷中書省、丞相不設,以六部分理天下庶務,明太祖開始加強君主集權。洪武十五年四月,設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僧司衙門,對佛教、僧人的統制與管理隨之制度化和強化。其后,明太祖“藉僧官體系的卓越效率,推動全國性的清教措施”(71)。
  其二,它與明初佛教恢復利發展進程有密切的關系。元末農民戰爭使佛教受到重創,僧人或逃或亡,寺院殘破廢壞,“多化為煨燼之區,而狐兔之跡交道”(72)。因此,明初對佛教側重保護和提倡,使其在較短時間內恢復元氣,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是形勢的需要。洪武后期,佛教迅速恢復、發展,對其著力整頓和限制,以便更好地維護明王朝的統治,也在所必然。同時,洪武前期管束寬松,“諸僧所為多不法”,后期遂“有詔清理釋、道二教”(73)。
  其三,它與太祖受到一些大臣、僧人影響有關。學士宋濂為“開國文臣之首”,是明初最得信任的大臣之一。宋濂自稱無相居士,“嘗三閱大藏,暇則習禪觀”,以佞佛聞名。太祖稱佛教“幽贊王綱”,惟宋濂“能深契上旨,每召對,輒與究論佛經奧義”。宋濂重視《楞伽經》,稱為達摩“印心之經”。太祖“讀而善之”,“乃詔天下僧并讀《楞伽經》”(74)。僧人中,慧曇是元末最早歡迎和歸順朱元璋政權的南京名僧,深得信任。建國后,授善世院首僧。時大臣“以釋為世蠹,請滅除之,疏再上”。慧曇辯稱:“孔子以佛為西方圣人,以此知真儒必不非釋,非釋必非真儒”。太祖“亦以佛教陰翊王度,又善(慧)曇言,毀釋之議遂寢”(75)。僧宗泐等“數至禁中”,講論佛法。太祖“為所惑”,“深溺其教”(76)。
  隨著明朝確立程朱理學的官方哲學地位,洪武后期,朝中反對崇佛信僧之聲日益高漲。李仕魯以精于理學被薦,歷官至大理寺卿。他對太祖“頗好釋氏教”尤為不滿,諫章“數十上”,太祖“亦不聽”。洪武十五年四月,仕魯遂于太祖前“置笏于地”,憤請辭職。禮科給事中陳汶輝也“相繼爭之”。李、陳終因言辭切直激烈,一被杖死,一“懼罪”自殺(77)。但是,他們開群臣諫諍之先。其后,有中書庶吉士解縉上疏,其中提到“僧道之壯者宜黜之,使復人倫。經咒之妄者悉火之,以杜誑惑,斷瑜珈之教,禁符式之科”。太祖“嘉其識正”(78)。與此同時,那些能夠影響太祖的“擴法”大臣、名僧等或已去世,或失信用。如,宋濂于洪武十年致仕,十四年去世。僧慧曇,洪武二年“得喑疾”,“罷(善世)院事”。次年病好,“奉使西域”(79),終逝于外國。僧宗泐,洪武十五年為右善世,但不久因牽連胡惟庸案,“著做散僧,執役建寺”(80),失去信用。這也使明太祖對佛教、僧人的感情大不如前,保護和提倡有所收斂。
  四
  對于明太祖佛教政策的影響,釋見曄的論文認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以隔離政策為核心與特色,其實施的結果,就是隔離僧俗,使僧人走向山林,以及建立教僧隊伍,從而導致“山林佛教”、“死人佛教”,促進了佛教的衰微(81)。我們認為,這只是影響的一個方面。所謂明太祖佛教政策以隔離政策為核心,也值得商榷。因為,盡管明太祖主張禪、講二類僧人要各務本業,禁止僧俗混淆,但也鼓勵禪僧游方,并有系列舉措。而且,由于太祖的提倡和經濟利益的驅使,教僧隊伍迅速擴大,占到僧團的近半數,他們恰恰與百姓聯系特別密切。所以,明太祖佛教政策的核心不是隔離政策,而是既整頓和限制、又保護和提倡的政策。它的實施,對明代社會、佛教均產生了很大影響。
  對明代社會來說,第一,它使明王朝基本有效地管理和利用了佛教,維護和鞏固了明王朝的統治。明初,太祖確立的明王朝統治思想是儒學,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儒學的改造流派——程朱理學,令“學者非五經孔孟之書不讀,非濂洛關閩之學不講”(82)。但是,他又認識到,治理國家僅靠儒學是不夠的,還需要佛教來“陰翊王度”。明太祖佛教政策的宗旨始終是使佛教能夠“陰翊王度”,所謂“天下山林緇流,務以化惡為善也,與我國家效力”(83)。明太祖對佛教采取的各項措施,表明封建國家完全掌控和管理著佛教,皇權統制著教權。在明太祖佛教政策施行下的佛教,則通過歌頌皇權和明王朝的統治,弘化和勸導眾生“去惡為善”等,發揮“陰翊王度”的功效。如,明初“第一宗師”梵琦于蔣山法會上升座說法,不僅歌頌明太祖“英武仁圣,削平海內,子育兆民”,而且將《楞嚴經》“將此深心奉塵剎,是則名為報佛恩”中的“報佛恩”改為“報國恩”(84),視“國”重于“佛”,皇帝在佛祖之上。前述僧永隆“焚身”前,仍書偈“永祝皇圖億萬春”,又取香書“風調雨順”四字,請奏上,聲稱“遇旱,以此香祈雨,必驗”(85)。這些僧人,生時歌頌皇權、服務于明王朝,即使死也不忘為維護和鞏固明王朝統治作貢獻。
  不僅如此,明太祖還任命僧人為官,選高僧侍諸王,招諭、封授藏傳佛教高僧等,使一些僧人“居官食祿,輔君澤民”(86),作入世之事,直接為封建政權服務。另外,通過下詔嚴禁、用兵鎮壓,以及整頓和限制佛教、隔離僧俗、規范民間瑜伽法事等手段,明太祖也較為有效地取締和鎮壓了白蓮教等民間宗教組織和發動的反抗斗爭,維護了明王朝的統治。
  第二,它使佛教勢力得到抑制,有利于經濟的恢復利發展以及百姓生活的改善。佛教的流傳和弘化,有助于維護和鞏固明王朝的統治。但是,佛教勢力的發展和膨脹,又必然會與封建國家展開人員、經濟等的爭奪,與明王朝的利益產生矛盾,阻礙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明太祖不斷限制出家,幾次詔令歸并寺院,抑制寺院經濟,使明初佛教勢力在恢復、發展的同時,也得到了有效抑制。以僧人言,元初的至元年間有僧尼二十一萬三千余人,洪武年間則大大少于這一數字。以寺院言,至元年間有四萬二千余所,而洪武年間則對寺院大加歸并。洪武后期,僅湖州府歸并寺院即達三百五十二所,蘇州府歸并更達五百五十八所(87)。經過太祖歸并,“而釋、老二氏之宮獲存者,視前代不啻十之一、二”(88)。
  明太祖限制出家,使大量人口留在編戶齊民行列,保證了明初生產所需的充足勞動力以及國家的賦役征發,客觀上減輕了廣大百姓的賦役負担。歸并寺院,抑制寺院經濟,避免了大量土地、錢鈔等的浪費,使明初有限的資源能夠盡可能多地用于發展生產。對此,明人說:明朝以前,建寺太多;明朝“裁抑之,百余年來,頹垣壞礎間,壟畝秩秩,使人得耕種以為食者,皆昔所謂蘭若也”(89)。而寺院經濟衰微,也有利于生產發展、百姓生活改善和社會進步。明初社會逐步安定,經濟逐漸恢復并發展,不能不說與明太祖的佛教政策的實施有一定關系。
  第三,以僧為使,增進了中國和使僧所到達國家與地區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了中外文化交流。如,僧慧曇出使至省合刺國(今斯里蘭卡),介紹中國情況,其國王“喜甚,館于佛山寺,待以師禮”(90)。僧智光于洪武后期出使到達尼巴辣(今尼泊爾),“宣傳圣化,眾皆感慕”,后該國“相隨入貢”(91),與明朝建立友好關系。
  第四,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也為后朝所繼承利發揚。太祖以后,各朝皇帝雖多不同程度地保護和提倡佛教,但又始終保持著對佛教的整頓和限制。以后者而言,如各朝仍以僧錄司等各級僧司衙門管理佛教內部事務。再如“分寺清宗”,嚴禁僧俗混淆。永樂十年(1412)五月,鑒于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以及“俗人行瑜伽法”,成祖重申洪武年間禁例,“違者殺不赦”(92)。宣德七年(1432)三月,“申明洪武中禁令”,不準僧人化緣,“違者必罪之”(93)。正統六年(1441)四月,因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敗風化”,都察院“遵洪武舊例,再出榜各處禁約”(94)。再如度僧,各朝也重申洪武年間一些規定,如考試通經、限制身份、限制年齡、定期考試、度牒免費發放等,限制出家。至于控制寺院數量、抑制寺院經濟等各項措施,也為后朝所繼承發揚。可以說,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奠定了有明一代佛教政策的基礎,影響深遠(95)。
  第五,明太祖大力保護和提倡佛教,也造成了佛教勢力的迅速發展和一定程度的膨脹,對明初生產發展、百姓生活改善和社會進步都不可避免地起阻礙作用,最終加強了封建專制統治,給廣大百姓套上更加沉重的封建枷鎖,加重了他們的痛苦。
  對佛教來說,第一,它使明初佛教迅速恢復和發展。元朝統治者過度崇奉藏傳佛教,又以藏傳佛教壓制漢傳佛教,“漢民族的佛教文化,一度衰微至于谷底”。至明朝,太祖轉而支持漢傳佛教,“對佛教文化的推展,則為一個再生的階段”(96),禪、凈、律、天臺、賢首等各宗逐漸恢復發展。
  第二,它促進了佛教諸宗的融通,促成了赴應僧的專業化及其隊伍的壯大,奠定了后日僧寺分立制度。中國佛教至唐代發展到頂峰,其后加上唐武宗滅佛及元代提倡藏傳佛教的打擊,除禪宗以外,其它各宗多氣息奄奄,一蹶不振。明太祖分僧人為禪、講、教,詔令僧眾講習《心經》等三經,“使講僧振興唐代舊宗派的意識淡薄了”,“專弘某一派或某一經的人極少”(97)。禪僧也多兼習講門,“攀附”義學。諸宗融通,成為明代佛學的一個鮮明特色。
  明太祖首次把從事世俗法事的“教”僧即赴應僧專業化,使其獨立成類。隨著法事專業化和商品化,佛教內部也出現了向有可靠收入的赴應僧的傾斜,其隊伍不斷壯大,教寺數目日益增加。日本學者龍池清指出,明代“教寺在寺院總數中所占比率達到四成乃至六成,由此推定,教僧占到整個僧侶總數的將近半數”(98)。明代佛教已經日益世俗化,與百姓生活緊密聯系。明太祖“分寺院為禪、講、教三類”,“現行僧寺制度略立于此”(99)。
  第三,它加劇了佛學的衰微。雖然明太祖大力保護和提倡佛教,使僧、寺數量大增,寺院經濟迅速恢復和發展,不過是維持了佛教表面的繁盛。而對唐末以來佛學的衰微,他不僅無力扭轉,其佛教政策反而加劇了這一趨勢。他分僧人為禪、講、教三類,詔令講習《心經》等三經,導致專弘復興各宗者乏人。他嚴禁僧人雜處民間、與俗混淆,提倡深入崇山,刀耕火種,又使一些僧人被迫走向山林僻處,避世修行。他專門劃分出教僧,作為瑜伽法事儀式的執行者。教僧在教理上不作深究,也不以明心見性為本宗,只以超薦亡魂為務。而正是他們,占到僧團的半壁江山。于是,“呈現當時佛教趨向‘山林佛教’、‘死人佛教’、‘經懺佛教’之特質”(100),“佛化事業隨之消沉不彰”(101)。
  注釋:
  ①迄今為止,學術界對明太祖佛教政策的研究著力頗多。專門的論文有日本龍池清:《明の太祖の仏教政策》(載日本《仏教思想講座》1939年第8輯),郭朋:《明太祖與佛教》(載《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1期)、陳高華:《朱元璋的佛教政策》(載《明史研究》第1輯,黃山書社,1991年)、周齊:《試論明太祖的佛教政策》(載《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3期),臺灣朱鴻:《明太祖與僧道——兼論太祖的宗教政策》(載臺灣《師大歷史學報》1990年6月第18期)、釋見曄:《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及其因由之探討》(載臺灣《東方宗教研究》1994年10月新4期),等。這些論文,多論述明太祖對佛教整頓和限制,而于其保護和提倡佛教重視不夠;明太祖佛教政策的產生,不僅有復雜的社會原因,還有獨特的個人原因,惜缺少精到剖析;明太祖佛教政策的實施,對明代社會及中國佛教發展均產生很大影響,然學者們對此著墨頗少。
  ②(明)釋明河:《補續高僧傳》卷14《覺原曇禪師傳》,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下引《新續高僧傳四集》、《大明高僧傳》問此版本。
  ③(明)宋濂:《護法錄》卷8《送覺初禪師還江心序》,明天啟刻本。
  ④《明太祖實錄》卷94,洪武七年十一月甲子,臺灣中央研究院史語所校印本。下引《明實錄》同此版本。
  ⑤參閱拙著:《明代南京寺院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190-223頁。
  ⑥(明)釋如惺:《大明高僧傳》卷3《杭州上天竺寺沙門釋慧日傳》,(民國)喻謙:《新續高僧傳四集》卷2《明臨安凈慈寺沙門釋宗泐傳》。
  ⑦(明)釋妙聲:《東皋錄》卷下《故慧辯普聞法師塔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⑧《明太祖實錄》卷121,洪武十一年十二月;《新續高僧傳四集》卷2《明臨安凈慈寺沙門釋宗泐傳》。
  ⑨(清)張廷玉:《明史》卷139《李仕魯傳》,中華書局,1974年。
  ⑩(明)葛寅亮:《金陵梵剎志》卷3明太祖《御制蔣山寺廣薦佛會文》,臺灣明文書局,1980年。
  (11)《補續高僧傳》卷14《泐季潭傳》。
  (12)《金陵梵剎志》卷2《欽錄集》,洪武五年壬子。
  (13)參閱[日本]野沢佳美:《明代大藏經史の研究》,日本汲古書院,1998年,第141-148頁。另,有學者稱《初刻南藏》為建文帝敕命雕造,見李富華、何梅:《漢文佛教大藏經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第382-385頁。
  (14)《明太祖實錄》卷77,洪武五年十二月己亥。
  (15)(明)釋幻輪:《釋鑒稽古略續集》卷2,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2年。
  (16)《明史》卷331《西域傳》三。
  (17)《明太祖御制文集補·賜西番國師詔》,黃山書社,1995年。
  (18)《明太祖實錄》卷86,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
  (19)《釋鑒稽古略續集》卷2。
  (20)《金陵梵剎志》卷2《欽錄集》,洪武十年丁巳。
  (21)《金陵梵剎志》卷2《欽錄集》,洪武五年壬子。
  (22)《明太祖實錄》卷86,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
  (23)《金陵梵剎志》卷2《欽錄集》,洪武十四年辛酉。
  (24)《明太祖實錄》卷140、卷188,洪武十四年十二月甲戌、二十一年二月甲戌。
  (25)《護法錄》卷8《送覺初禪師還江心序》。
  (26)《明太祖實錄》卷144,洪武十五年四月辛巳。
  (27)《釋鑒稽古略續集》卷2。
  (28)《明太祖實錄》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二月乙酉。
  (29)《釋鑒稽古略續集》卷2;《金陵梵剎志》卷2《欽錄集》,洪武十九年丙寅。
  (30)《釋鑒稽古略續集》卷2。
  (31)《金陵梵剎志》卷2《欽錄集》,洪武二十七年甲戌。
  (32)參閱拙文:《論明代的度僧》,載《世界宗教研究》2004年第1期。
  (33)《釋鑒稽古略續集》卷2。
  (34)《明太祖實錄》卷223,洪武二十五年閏十二月甲午。
  (35)《明太祖實錄》卷209,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丁巳。
  (36)《金陵梵剎志》卷2《欽錄集》,洪武二十四年。
  (37)《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1《明施論》,黃山書社,1995年。
  (38)《金陵梵剎志》卷16葛寅亮《八大寺定租碑記》。
  (39)參閱拙文:《明代南京佛寺修建考》,載《南開學報》2002年第5期。
  (40)《金陵梵剎志》卷2《欽錄集》,洪武二十五年壬申。
  (41)《釋鑒稽古略續集》卷2。
  (42)《金陵梵剎志》卷2《欽錄集》,洪武十五年。
  (43)《釋鑒稽古略續集》卷2。
  (44)《明史》卷145《姚廣孝傳》。
  (45)《釋鑒稽古略續集》卷2。
  (46)《金陵梵剎志》卷2《欽錄集》,洪武三十年丙午。
  (47)《明史》卷330《西番諸衛》。
  (48)《明太祖實錄》卷225,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壬寅。
  (49)《明太祖實錄》卷231,洪武二十七年正月丙午。
  (50)《明史》卷330《西番諸衛》。
  (51)朱鴻:《明太祖與僧道——兼論太祖的宗教政策》,載臺灣《師大歷史學報》1990年6月第1期。
  (52)釋見曄:《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及其因由之探討》,載臺灣《東方宗教研究》1994年10月新4期。
  (53)《明太祖御制文集補·釋道論》。
  (54)《明太祖御制文集》卷8《諭僧純一》。
  (55)《明太祖御制文集補·心經序》。
  (56)《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1《三教論》。
  (57)《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6《皇陵碑》。
  (58)《明太祖御制文集補·思游寺》。
  (59)吳晗:《朱元璋傳》,百花文藝出版社,2000年,第312頁。
  (60)《洪武全書》張德信序,黃山書社,1995年。
  (61)《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6《游新庵記》。
  (62)《明太祖實錄》卷84,洪武六年八月戊子。
  (63)《明太祖實錄》卷167,洪武十七年閏十月癸亥。
  (64)《補續高僧傳》卷20《明落魄僧》。
  (65)《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1《宦釋論》。
  (66)《明太祖御制文集補·釋道論》。
  (67)《釋鑒稽古略續集》卷2。
  (68)《金陵梵剎志》卷2《欽錄集》,洪武二十五年壬申。
  (69)[日本]龍池清:《明の太祖の仏教政策》,載日本《仏教思想講座》1939年第8輯。
  (70)筆者曾就明代佛教史諸問題,求教于對明代佛教史有精深研究的臺灣法鼓山圣嚴法師。上引圣嚴法師對明太祖佛教政策的評論,即引自其委托弟子果禪法師的回信。
  (71)釋明復:《中國僧官制度研究》,臺灣明文書局,1981年,第88頁。
  (72)《護法錄》卷4《句容奉圣禪寺興造碑銘》。
  (73)《明史》卷139《李仕魯傳》。
  (74)(清)彭紹升:《居士傳》卷37《宋景濂傳》,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
  (75)《新續高僧傳四集》卷34《明金陵大天界寺沙門釋慧曇傳》。
  (76)(清)夏燮:《明通鑒》卷7,洪武十五年四月,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77)《明史》卷139《李仕魯傳》。
  (78)(明)楊士奇:《東里文集》卷17《前朝列大夫交阯布政司右參議解公墓碣銘》,中華書局,1998年。
  (79)《新續高僧傳四集》卷34《明金陵大天界寺沙門釋慧曇傳》。
  (80)《補續高僧傳》卷14《泐季潭傳》。
  (81)釋見曄:《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及其因由之探討》,載臺灣《東方宗教研究》1994年10月新4期。
  (82)(清)陳鼎:《東林列傳》卷2《高攀龍傳》,中國書店,1991年。
  (83)(明)釋凈定:《共成勝緣碑記》,見《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五十二冊,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53頁。
  (84)(明)釋梵琦:《楚石梵琦禪師語錄》卷20《水陸升座》,載《卍續藏經》第七十一卷,臺灣白馬經舍印經會,第658頁。
  (85)《補續高僧傳》卷20《明落魄僧》。
  (86)《護法錄》卷1《李大猷傳》。
  (87)參閱[日本]龍池清:《明初の寺院》,載日本《支那佛教史學》1938年第2卷第4號。
  (88)(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18《重修仁王院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89)(明)吳寬:《家藏集》卷33《慧林房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90)《補續高僧傳》卷14《覺原曇禪師傳》。
  (91)《新續高僧傳四集》卷2《明金陵鐘山西天寺沙門釋智光傳》。
  (92)《明太宗實錄》卷128,永樂十年五月丙戌。
  (93)《明宣宗實錄》卷88,宣德七年三月壬戌。
  (94)《明英宗實錄》卷78,正統六年四月己巳。
  (95)參閱拙文:《明代佛教政策述論》,載《文史》2004年第3期。
  (96)釋圣嚴:《明末佛教研究》,臺灣法鼓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11頁。
  (97)魏道儒:《中國華嚴宗通史》,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77頁。
  (98)[日本]龍池清:《明代の瑜伽教僧》,載日本《東方學報》(東京)1940年第11冊第1期。
  (99)釋印順:《佛教史地考論》,臺灣正聞出版社,2000年,第87頁。
  (100)釋見曄:《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及其因由之探討》,載臺灣《東方宗教研究》1994年10月新4期。
  (101)釋星云:《山林寺院和都市寺院》,載臺灣《普門學報》2003年7月第16期。
世界宗教研究京19~30B9宗教何孝榮20082008
明太祖/佛教政策/整頓/限制/保護/提倡
明太祖對佛教實行既整頓和限制、又保護和提倡的政策。其中,洪武前期側重于保護和提倡,后期則著力整頓和限制。明太祖佛教政策的產生,不僅有復雜和深刻的社會原因,也與他獨特的個人經歷、喜好有密切關系。明太祖佛教政策的實施,維護和鞏固了明王朝的統治,促進了明初經濟恢復和發展以及百姓生活的改善,但也給廣大百姓套上更加沉重的封建枷鎖;使明初佛教迅速恢復和發展,促進了佛教諸宗的融通,奠定了后日僧寺分立制度,加劇了佛學的衰微。
作者:世界宗教研究京19~30B9宗教何孝榮20082008
明太祖/佛教政策/整頓/限制/保護/提倡

網載 2013-09-10 20: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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