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及其哲學基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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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DF5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0208 (2000)03—011—12
  財產及財產權觀念,是人類文明最古老的信條之一。這種觀念在我們社會里已經根深蒂固,甚至成為了西方人生活中的一種深刻社會信仰。本文圍繞財產權,考察了幾個基本范疇,同時介紹和評析了幾種近現代的主要哲學思想。
      一、財產、財產權及私有財產權
    1.財產
  財產是屬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的總稱。除動產、不動產以外,它還包括權利和義務。一般來說僅指資產(積極財產),不過有時也包括負債(消極財產)。通常人們所說的積極財產,主要是指動產、不動產和知識產權。“人際關系與信用也是一種財產,是利益源泉的財產,但是傳統的財產法不論及這種帶有比喻意義的財產。”〔1 〕(P.3)現代法往往把這種財產稱為“權益”。
  財產的概念在英美法上很寬泛,幾乎與“財富”一詞同等看待。然而,其財產法同樣是以物為核心發展起來的。學者們認為財產法是調整人們之間因物而產生的法律關系;而物不僅包括能被感官觀察到的諸如牛、輪船、房屋和汽車之類的具體物,還包括能通過思維去想象的抽象物,如債務、股份、專利和版權等。這樣,經過理論上的法律擬制,實踐上所形成的“財富法”變成了與大陸法一致的財產法的概念,(注:參見(英)F.H.勞森、B.拉登:《財產法》(第2版),施天濤、 梅慎實、孔祥俊譯,中國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1—6頁。在美國法學會所編的《美國法律整編·財產法》中,僅僅規范了租賃法律關系,這只是出于編纂方面的考慮。美國財產法同樣將“property”視為與物相關聯的人們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用邊沁的話說是一種“能夠從物當中獲得一種利益的期待”(李進之、王久華等:《美國財產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 月第1版,第1頁)。)而且在經濟學家們看來,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并沒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注:波斯納說,“經濟學家并沒有感到有形財產與知識產權的不一致。”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譯,林毅夫校,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47頁。)
    2.財產權
  財產權是對財產的全部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財產權在各國憲法中都有規定(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沒有合理補償, 私有財產免受政府征收。日本憲法第29條規定:(1)財產不受侵犯;(2)財產權適應公共福利的需要由法律規定;(3 )私有財產在正當的補償之下可以用于公共目的。)。財產權往往與職業選擇的自由(“任何人只要不違背公共福利就享有居住、遷移以及選擇職業的自由”)并稱為經濟的自由,從而與思想、行為等精神自由相對應。當然,這種區別并不是很嚴格的。“因為經濟自由與精神活動具有共通的地方,這不僅因經營管理等經濟活動的自由體現了精神自由,而且財產權本身還包括消費財產、享受財產以及單純持有財產的權利。”〔2〕(P.1)
  從實質的角度看,“財產權是指以能帶來的社會生活上利益的財貨為內容的權利,原則上應具有經濟價值、可以作為轉讓或担保客體的權利。”〔3〕(P.42)財產權從權利分類形式的角度來看, “是與身份權、人格權分屬于不同類別的權利。”〔4〕(P.47)因此, “嚴格意義上的財產是指物權而非債權;而財產不是財產權而是財產權的對象,而且更多的是所有權的對象。”〔2〕(P.3)財產權是以所有權為核心建立起來的。并且,“在西歐,財產權與所有權的意義已經逐步同化。”〔1〕(P.4)
    3.私有財產權
  私有財產權,簡言之,即私人對財產擁有全部權利。它是與公有財產相對應的概念。由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人們普遍關心私有財產權:(1)人類試圖成為自己的主人、 并竭力滿足自身需要的普遍情感(注:亞里士多德說,財產私有會使人感到“人生的快樂”:“某一事物被認為是你自己的事物,這在感情上就發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愛自己,而自愛出于天賦,并不是偶發的沖擊”見(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55頁。);(2 )私有制所形成的交易規則和歷史文化傳統;(3 )公有財產權主要與政治權力結合,是人們為了公共安全而“轉讓”了的權利,(注:這是近代啟蒙思想以來“社會契約論”的重要理論。)并且一旦公有財產權進入市場,它也同樣適用私有財產權的交易規則。
  財產權的外在表現為一種對物的權利,但其實質上體現為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我”擁有某物的權利,也就是排斥其他任何人對該物的作為;這就表明“我”與其他任何人的一種關系。同時,“你”欠“我”100元人民幣, 也就說明“你”和“我”的關系必須以“你”還“我”100元人民幣了事。當然,在這兩個事例中, 前者是“我”和其他任何不特定人的;后者是“我”和特定人(“你”)之間的。不論是哪一種情況,財產權所體現的這種人與人的關系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財產權的出現,正是為了實現這種意義。因此,從一開始,財產權就似乎是為了實行私有財產權而提出的。因為一種完全公有形態下的財產權的界定沒有任何意義。經濟學家費希爾(I. Fisher )認為:“產權是享有財富的收益并且同時承担與這一收益相關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獲得的許可……產權不是有形的東西或事情,而是抽象的社會關系。產權不是物品。”(注: I. Fisher, Elementary Principles of Economics, New York: Macmillan, 1923, P. 27.轉引自(南)斯韋托扎爾·平喬維奇:《產權經濟學——一種關于比較體制的理論》,蔣琳琦譯,張軍校,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28—29頁。)經濟學上的產權就是指財產權,特別是所有權。產權的界定是因為資源稀缺的存在,從而引起人與人之間的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上的相關的關系。確定財產權利的這種不同歸屬或分配,是私有財產權提出的核心內容。
  正是因為這些原因,私有財產權經常與財產權在同一種意義上使用。
    4.小結
  通過上述概念的分析,我們發現在財產法的范疇中,物、所有權是其核心。因而,與英美法將財產法視為“財富法”的觀點相對,在大陸法系中有一種觀點,認為“財產法為物權法”。誠然,這種觀點有失偏頗。但是,對財產的保護首先從靜態規范以尋求穩定,這是法律設計的基礎和出發點。這就自然出現了物權法優位的論點。以物權法為核心,輔之以對財產流轉、侵害救濟的規范,這就構成了財產法的全部。
      二、物和所有權
    1.物
  大陸法上作為物權客體的物是一個狹義的概念。一般的看法是,“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原則為有體物”。〔5 〕盡管各國立法中已經將可讓與的權利(如債權、土地使用權、版權、專利和股權等)規定為担保物權,但是,有人仍然認為,“立法理念和立法政策歷來是將其作為普通質權(動產質權)或普通抵押權的規定,故屬于準物權范疇。可見,絕不能因權利質權、權利抵押權之客體為權利,而就因此曰物權的客體不以物為限,而還包括所謂權利。”〔6〕(P.49)甚至有人認為, 堅持物權的客體為有體物的做法,在立法技術上較為科學,是對大陸法嚴謹體系的維護。
  《德國民法典》第90條、《日本民法典》第85條都堅持了“物為有體物”的觀點。然而,《拿破侖法典》第529條則規定, “以請求償還到期款項或動產為目的之債權及訴權,金融、商業或產業公司的股份及持份,即使隸屬此等公司的企業擁有不動產,均依法律規定為動產。此種股份與持份,當公司存續中,對每一股東而言,視為動產。”并且,“對國家或個人所有永久定期金或終身定期金收授權,依法律規定亦為動產。”(注:同時,第536條規定, “房屋連同屋內物件出賣或贈與時,不包括保管于屋內的現金、債權及其他權利的證券;一切其他動產包括在內。”這也表明權利是被視為動產的。)實際上,它延續了羅馬法以來的傳統。羅馬法將物分為兩種:有形體物和無形體物。查士丁尼說,“有些物是有形體的,有些物是沒有形體的。”并區分了這兩種物,“(1)按其性質能被觸覺到的東西是有形體物,例如土地、奴隸、 衣服、金銀以及無數其他東西。(2)不能被觸覺到的東西是無形體物,這些物是由權利組成的,例如遺產繼承權、用益權、使用權、不論用何種方式締結的債權等。”(注:J.2.2.pr.1—2.)這是一種較為開放的物的概念。英美法區分具體物和抽象物的理論,與之相吻合。它們都是以能否被感官、觸覺所感知來劃分的。這樣,物與財產之間就更為趨同和接近。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無體物的使用多“在教研中”,認為“將權利稱為無形物,莫如稱之為無形財產。”〔7〕(P.193)因此,我國民法通則第5章使用了“財產所有權”、 “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的概念,而且在担保法中將担保物權的客體定位為“財產”。這就回避了由物的爭議而引發矛盾。必須指出,有人為消彌這一矛盾而提出的所謂“準物權”〔8〕(P.80)〔6〕(P.50)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準物權”或“類物權”,在物權法中是一個專門的概念,是指“占有”,它不包括他物權或限制物權。認為“準物權之客體為權利”的主張,既混淆了他物權與類物權的區別,又混淆了客體與客體所指對象的區別。
  還有一點應該指出,作為財產權客體的物與作為物權客體的物是有區別的。相比較之下,物權權利體系穩定并具有封閉性;而財產權權利體系靈活并富有開放性。這就導致財產權的客體范圍相對寬泛一些。即使在德國,雖然民法典明確規定物為有體物,但是《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所稱的物卻包括有體物、無體物(含權利)。 而且民法中一般意義上的權利客體為“Gegenstande”,不同于物權法中的“Sache”。前者為廣義的物,包括無體物、收益和使用等;而后者卻為狹義的物,僅限于具體的、可直接感知的物品。而且,后者也僅限于物權法上的意義。并且,隨著科技進步、社會發展,人類的認識領域不斷擴大,支配力也不斷增長,物的概念必須持開放的觀念才能適應社會發展和法律的進化。
  是否物的意義僅限于物權法,或者物的范圍應該擴大?哪些是財產權利,哪些是財產權利的載體,哪些是財產權的客體?這是很有意義的問題。我們以一部小說為例來說明。首先,小說的載體是紙張加墨水——設為X,它承載了某人的構思、創意和文筆。其次, 按有些學者的說法,這種構思、創意和文筆可以稱為“知識產品”〔9 〕或“權利人之精神產物”〔8〕(P.80)——設為Y,它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再次,這種知識產品或精神產物為A所創作,即A享有著作權——從內涵上講,這種權利是對知識產品或精神產物的所有權。最后,A 將此著作權質押給B,即B對此著作權享有質權(或質押權);由此該項著作權作為權利本身又成為担保物權(質權)的客體。這里,我們要澄清兩個容易致人模糊的觀念:其一,由于知識產品或精神產物作為一種存在物而在物理形態、價值功能和思想觀念上的特殊性,對其擁有或所有的權利也不同于傳統物權法中的所有權,因此,人們界定或稱這種“所有權”為著作權(版權);其二,著作權本身也包含了一組權利,如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所能質押的,一般只能是其中的財產權部分,即往往只有這部分才能成為質權的客體。
  這樣,通過分層考慮我們可以發現,權利并不是處在同一個層面,我們稱之為客體的某物所指向的權利,很可能會成為另一權利的客體。如A的著作權的客體為Y,而A的著作權本身又成為了B的質權的客體。因此,在我們稱之為財產(或物)的時候,這種財產(或物)是指某種財產權利的客體,而不是這種權利本身;但這種財產權利卻也可能成為另一項財產權利的客體。可見,一旦我們突破了物必須為有體物的狹義概念,抽象的物的概念是十分廣闊的。我們所要探討的作為財產權客體的物,比物權法上的物的狹義定義要廣,它還包括一些用益權、質權、抵押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因為它們正在發揮著實現社會價值的功能,并且有日益擴大的趨勢。同時,這一概念又比經濟學上的財富的概念要窄,因為“財富”目前尚未完全處于人們的支配力之下,而且使用它容易導致忽視各種物之間的區別。
    2.所有權
  “所有權為社會之產物,故其為歷史之觀念而非邏輯之觀念。”〔10〕(P.118)但是,古希臘、 羅馬還未產生完全意義的所有權的概念。“雅典人沒有描述‘財產法’的一般詞語,也沒有相當于‘所有’的抽象詞匯。法律術語‘ουσiα’并不意味著抽象的‘所有’, 而是為某人所擁有的具體意義上的某物或物之集合”。因此,雅典人尚未能抽象出對物的權利的絕對性,即對世權性質,“雅典人對物主張權利只意味著較A、B或C有更優越的權利”。(注:(英)A .R. W. 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68,  P.201.‘ουσiα’可音譯為“屋西阿”。這種所有者占有物之集合或總體的含義有雅典早期公社所有制的特點,反映一種公社的分配制度。)羅馬人則更進一步發展了這一概念。所有權基本上是由“此物是我的”所確認,即由某物屬于某人并由此人“直接”行使對該物的那種歸屬權所確認;所有權結果被表述為“可以合法地使用(usare)、 獲得孳息(trarrei frutti)、擁有(avere)和占有(possedere)”。(注:確切地講,在《民法大全》中,沒有一章專門論述“所有權”,也沒有關于它的定義,所有權是由一組權利概念組成的。參見(意)桑德羅·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選擇(Ⅲ)·物與物權〉說明》,范懷俊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這一組所有權權利的概念,雖然不能說是嚴格的定義,但是,連同所有權的描述以及取得、喪失及救濟的一連串的規定,基本上確定了近代民法所有權的內容。
  在中世紀不存在與所有權相當的詞語。以德國為例,雖然存在有關對物支配的各種詞語,但是只是具體表明各種利益的形態和內容。有關物的支配的共通的詞語是Gewere,指對物的現實支配。“然而,與古羅馬和近代法不探究現實支配正當性(權源)的占有不同,它與現實支配的權源緊密相連。中世紀人們眼中的權利于現實支配的不可分告訴了我們什么?學者們僅將其歸結為當時的人們不習慣于抽象思考而只能通過具體現象作表象反應。這種認識是不夠的。還必須考慮當時社會——法的構造,權利的維持與實現很大程度上依靠當事人的實力。當時的自力救濟(Fehde)被認為是與裁判相并列而實現和維持權利的正當方法。”(注:這稱為“裁判與自力救濟的二元性”。但這種自力救濟是一種“限定的武斗”,有規則存在。見(日)石井紫郎:《財產與法——從中世紀到現代》,載《基本法學(3)——財產》,巖波書店,1985年5月17日第1版,第6—7頁。)
  近代所有權的形成是一個取消裁判與自力救濟二元性,并使裁判制度合理化的過程。這一過程也伴隨著中央集權國家的形成。所有權作為一種自然權利,以人格的自由為基礎,被規定在近代國家的憲法中。以此為基礎,分割所有權理論確立。它將所有權分為上級所有權與下級所有權,將處分權賦予了前者而將利用權賦予了后者。(注:實際上,中世紀就存在這種學說。參見(日)石井紫郎:《財產與法——從中世紀到現代》,載《基本法學(3)——財產》,巖波書店,1985年5月17日第1版,第12—13頁。 )(實際上在中世紀就有分割所有權的學說)近代所有權以人格的自由為基礎,作為自然權(基本人權)的一種規定在近代國家的憲法中。所有權的概念就這樣沿襲而來,它被概括為“對于物之概括的支配權也”〔11〕( P.523)這一概念頗具個人主義色彩。及至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以后,所有權受到限制,逐漸社會化。因此,所有權又被定義為“乃于法令限制范圍內,對于所有物永久全面與整體支配之物權”〔10〕(P.119),以說明其社會性質。
  有人將所有權的要素解釋為11種:完整權;占有權;管理權;收益權;資本權;安全權(不被沒收等);繼承的可能性;期間的不存在(日本法中的所有權的恒久性);防止加害行為的義務;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責任財產的地位;殘基性(即所有權的彈力性)〔2〕(P.6—7 )。這些要素被所有權的四種主要功能所涵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些功能從積極功能的角度來說明所有權權能,也暗含了其消極功能,即排除他人之干涉。
      三、私有財產制度
  財產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社會之上的社會基本制度。私有財產制度是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所謂私有財產制度,就是指私人擁有財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并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和繼承。私有財產制度的主要意義在于三個方面:(1 )維護個人的自由和尊嚴。自由人格以經濟獨立自主為基礎。私人創造和擁有財產是獲得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保障,也是經濟民主化的重要體現。(2 )私有財產權具有激勵作用,可以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因為所有權的缺位,必然導致資源的浪費和無效率;而國家主導所有權又會產生監管問題和壟斷問題。(3)可以明晰權利、止定紛爭,發揮穩定社會的功能。
  古典產權經濟學派認為:“單純的市場交易必須以產權的私人所有為基礎,因為對具有私人物品屬性的資源來說,產權的私人所有是使市場交易費用降到最低的惟一制度。”〔12〕(P.81)從個人產權到復合產權,產權問題一直是其關注的核心。但事實上,完全界定的私有產權不過是一種理論預期,無論從過去還是現在來看,一個國家的產權結構往往是多重的,而不是單一的。私人財產權的重視程度與社會占主導的所有制形態有重要聯系。所謂“一個國家之物權法及其法律秩序,因其是否或在何種程度承認私有財產制而有不同。”〔13〕(P.21)在這一點上,我們倒不必因為迎合某種政治思想而喪失學術的徹底性。但是這到底是一種怎樣的聯系,或者一個國家應該實行什么樣的所有制結構,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我國大陸實行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革開放以來,多種經濟成分并存,實踐中已在財產的范圍、產權的界定和權利的保護等方面豐富和完善了這一制度。但是,立法和理論還有滯后的地方。例如憲法對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不同保護、(注:1982年憲法第12條宣示“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對個人財產則缺乏倡揚。)物權法立法問題等。同時,理論上也缺乏系統的建構。
  當然,強調私有財產權,并不是將它神圣化、絕對化。即使在倡揚權利的近代,私有財產也受到約束,更何況是強調社會化的今天。所有權應受到限制,負有社會義務,這是人們的共識。只是我們的本位和基點應是強調權利!這才是人本主義和人文主義的出發點。
      四、財產權的哲學基礎
  《舊約全書·詩篇》第115節說:“天,是耶和華的天;地, 他卻給了世人。”盡管西方世界從遠古以來就虔誠地生活在這一神話之下,但它卻不能成為我們今天解釋財產權的理論基礎。財產權或財產所有權理論的眾多學說(神授說、先占說、勞力說、法定說、契約說、自然權利說和社會說等),作者無意一一介紹。這里談談近現代以來的幾種有代表性的學說。
    1.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
  英國思想家約翰·洛克是資產階級自由主義著名代表。他將自然權利學說系統化和理論化,并運用于財產權理論之中,成為財產自然權利理論的經典代表。
  (1 )主要內容:近代自然法學的理論家們為了闡明自己的國家和法律學說,創造了自然狀態、自然權利、社會契約、自然理性和自然法等語匯,試圖從人類發展史中發現建立在自然法理論上的國家與法律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洛克認為,在前政治社會(即“自然狀態”)下,人們就享有普遍的天賦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然權和財產權。這些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即使進入了政治社會(即“公民社會”),人們仍然保留這些最基本的權利。他說:“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都不得分割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14〕(P.6 )而“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14〕(P.77)相應地,“政治社會本身如果不具有保護所有物的權力,從而可以處罚這個社會中的一切人的犯罪行為,就不成其為政治社會,也就不能繼續存在”〔14〕(P.53)。
  洛克這里所說的“財產”,就是指的私有財產。不過,他有時也把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統稱為“所有權”(property)。他說:“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給人們用來維持他們的生存和舒適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產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既是自然自發地生產的,就都歸人類所共有,而沒有人對于這種處在自然狀態的東西原來就具有排斥其余人類的私人所有權;但是,這些既是給人類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過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對于某人有用處或者有好處。”〔14〕(P.18—19)在這種私人所有的基礎上,洛克闡述了被后世稱為經典的所有權理論:“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既然是由他來使這件東西脫離自然所安排給他的一般狀態,那么在這上面就由他的勞動加上了一些東西,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因為,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的無可爭議的所有物,那么對于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他之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至少在還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的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14〕(P.19)這樣,私人所有權的獲得就有兩種方式,除天賦財產權利以外,勞動成為重要的途徑。緊接著,洛克進一步說明了勞動使人們獲得私人財產權的合理性:“誰把橡樹下拾得的橡實或樹林的樹上摘下的蘋果果腹時,誰就確已把它們撥歸己用。……勞動使它們與公共的東西有所區別,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面加上一些東西,這樣他們就成為他的私有的權利了。誰會說,因為他不曾得到全人類的同意使橡實或蘋果成為他的所有物,他就對于這種撥歸私用的東西不享有權利呢?這樣把屬于全體共有的東西歸屬自己,是否是盜竊行為呢?如果這樣的同意是必要的話,那么,盡管上帝給予人類很豐富的東西,人類早已餓死了。我們在以合約保持的共有關系中看到,那是從共有的東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脫離自然所安置的狀態,才開始有財產權的;若不是這樣,共有的東西就毫無用處了。而取出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決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我的勞動使它們脫離原來所處的共同狀態,確定了我對于它們的財產權。”〔14〕(P.19—20)于是,洛克又成為了近代“勞動價值論”的創始人(注:洛克的這一思想對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卡爾·馬克思等人的理論有重要影響。)。在從“天賦”—→“勞動”的論述中,洛克也同樣完成了從“對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權”—→“對自己的勞動享有所有權”的過渡。所謂因為“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所以他的身體和雙手所從事的勞動,也就“是正當地屬于他的”。這樣,通過勞動價值理論,從“狹義的自己所有權”導出了對外物的“廣義的自由所有權”(注:狹義的自己所有權是指對身體和思想的自由,而把狹義的自己所有權和由此導出來的財產權稱為廣義的自己所有權。這是兩個相對的概念。)的命題。也許這種將對人身的權利和對外物的權利相提并論的看法,過于寬泛;特別是與很多人把人格權和財產權作為兩種性質不同權利的觀點不一致。但是,“這兩種權利本質上沒有區別,它們都發端于自己所有的思想。”〔2〕(P.19)而且, 這一命題使人身權和財產權在兩個方面達到同構:一方面使我們重視個人身體和自由的自己支配權,并認識到這種權利的權源與財產權的性質相同;另一方面,將財產權作為是自己所有權的延伸,或是類似物,賦予財產權以人性基礎。這種同構在倡揚權利和反對專制的過程中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然而,在具體制度的建構中,也有人不僅僅停留在主張人身權利具有財產權的性質上,甚至主張所有的權利都是財產權。這一觀點又有些走得太遠。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要求不得在自己的居住區附近喧嘩或從事危險活動的權利顯然是一種對福利的精神權利,很難說是一種財產權。對名譽的權利也是如此。只因為它是對特定的物體支配的權利,就把它視作對財產利益的權利,這也未免過于牽強。”〔2〕(P.24)
  狹義的自己所有權導出對外物的廣義的自己所有權命題雖然是通過勞動價值理論直接提出的,但它卻以自由理論為基礎;換句話說,這一命題必須通過勞動價值理論和自由理論來實現,二者缺一不可。勞動創造須以自由為前提;而自由須通過勞動來實現。而且,自由理論在實現所有權的消極功能(排除他人干涉)上有積極意義,但在界定所有權的范圍時沒有很強的說服力;勞動創造卻在時間和空間上拓展所有權的積極功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確立了財產權的存在。同時,這兩種理論也必須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實現財產權。因為即使對他人的權利不構成侵害而創造出的經濟價值,也不一定你就擁有這一價值的財產權,例如美化自己庭院而致使鄰家房價上漲,你就不能享有該價值的財產權。所以,“一般情況下,創造者的對象須在其物理活動領域。”〔2〕(P.59)
  (2)評價:洛克以自然權利為基礎的財產理論, 是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基本理論。盡管有些觀點不是他的獨創,如財產權、自由權和生命權的觀點分別都有人論述過,(注:關于財產權,法國思想家讓·布丹曾說過,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臣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尤其是公民的私有財產。關于自由權,約翰·彌爾頓曾倡導建立自由共和國,在那里人民享有全部的自由。關于生命權,托馬斯·霍布斯將自然權利概括為“利用一切可能的辦法來保衛我們自己”,是一種自衛權。)但是他卻將這些觀點理論化、體系化,形成資產階級革命的系統學說,并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概而言之,洛克的財產權理論的主要貢獻有三個方面:其一,天賦權利的學說倡導一種權利本位,成為財產個人主義、所有權絕對思想的基石;其二,勞動價值學說為財產找到了合法性基礎,并確立了社會發展的核心價值;其三,擴張了人格權(創造物是自己人格的擴張),使財產權具有了人權基礎。當然,也有人認為他的天賦權利學說與勞動價值學說相矛盾,并認為勞動所有權論是將有體物與勞動混同以后的形而上學的詭辯等等;但是,洛克的財產權理論在建構近代私有財產制度方面的貢獻卻是功不可沒的,而且這種自然權利思想至今仍是許多人的一種深刻的信仰。
    2.黑格爾的意志(理念)學說
  德國哲學家喬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將財產權利納入其哲學體系,創立了意志學說。
  (1)主要內容:黑格爾認為,法是意志的體現。他說, “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他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15〕(P.10)在他的抽象世界里,法、意志和自由是同一體;人有了自由意志,他就享有權利。因此,他的法哲學實際上也是權利哲學。
  黑格爾的自由意志不是虛無縹緲的,而主要是通過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來表現。“人為了作為理念而存在,必須給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領域。”〔15〕(P.50)這一外部領域就是財產。因為“從自由的角度看,財產是自由的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質的目的。”〔15(P.54)〕而且,黑格爾關于人的概念僅僅是一個抽象的具有自由意志或自治的單位,在其對外部世界作出反應之前不具有任何有形的存在。由此,他推斷,人只有在與外部的某件東西發生財產關系時才成為真正的自我。這樣的關系是人存在的目的,并且具有絕對性。黑格爾寫道:“人有權把他的意志體現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該物成為我的東西;人具有這種權利作為他的實體性的目的,因為物在自身中不具有這種目的,而是從我意志中獲得它的規定和靈魂的。 這就是人對一切物據為己有的絕對權利。 ”〔15〕(P.52)這樣,財產不僅是自由的最初的定在,而且成為了人自身實踐的終極目標,并使人對財產有一種絕對權利。從這個角度出發,他宣揚私有財產的永恒性、合理性:“所有權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滿足需要,而在于揚棄人格的純粹主觀性。人唯有在所有權中才是作為理性而存在的。”〔15〕(P.50)
  黑格爾確立了他的意志學說以后,他便詳細地說明了財產所有權的規則。這些規則包括三個環節。其一,關于對財產的“占有”或所有權。在這里,他似乎將財產的“私有”或所有權與通過占有它而代表其意志的自治單位放在同一層面上。其二,關于所有權的轉移。這是通過契約雙方的共同意志來實現的,即“他們之間自在地存在的同一性,由于依據共同意志并在保持雙方權利的條件下將其在自治家庭意志的環境下討論時有權由一方轉移于他方而獲得存在。”〔15〕(P.48)其三,關于財產權的排他性,也就是當“自在自為地存在的”自由意志與他人的“特殊意志”相殊異而對立時的情況。這就是不法與犯罪的問題。
  (2 )評價:黑格爾的私有財產理論建立在他的哲學領悟的基礎上,具有抽象、凝練的特點。它不僅對德意志立法體系有重大影響,而且在法哲學領域也具有開拓性和劃時代的意義。
  收稿日期:2000—3—15
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京11~22,30D412民商法學易繼明/李輝鳳20002000財產權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是以所有權為核心建立起來的。它的外在表現雖是一種對物的權利,但實質上卻體現了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此從一開始,財產權就是為實行私有財產而提出的。西方思想家洛克、黑格爾、龐德、波斯納、羅爾斯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財產權的合法性基礎提供了理論上的論證。財產權/所有權/私有財產權/洛克/黑格爾/龐德/波斯納/羅爾斯  Property  Right / Ownership/Private Property Right/Locke/Hegal/Pound/Posner/RoyceAs a kind of basic human right,  property right  isestablished with ownership as its core. Although its externalexpression is a kind of right in rem, in essence it embodiesa kind of human relationship, and therefore,  property rightwas put forward for the effectua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fromthe very beginning. Western ideologists Locke, Hegel,  Pound,Bosna, Royce provided theoretic proofs, from different angles, on the basis of legality of property right.易繼明,北京大學,北京,100879,男,博士生;  李輝鳳,北京大學,北京,100897,女,博士生 作者: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京11~22,30D412民商法學易繼明/李輝鳳20002000財產權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是以所有權為核心建立起來的。它的外在表現雖是一種對物的權利,但實質上卻體現了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此從一開始,財產權就是為實行私有財產而提出的。西方思想家洛克、黑格爾、龐德、波斯納、羅爾斯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財產權的合法性基礎提供了理論上的論證。財產權/所有權/私有財產權/洛克/黑格爾/龐德/波斯納/羅爾斯  Property  Right / Ownership/Private Property Right/Locke/Hegal/Pound/Posner/Royce

網載 2013-09-10 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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