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有權概念辨析  ——兼與張維迎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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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F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2834(2003)02-0028-04
  企業所有權概念是企業所有權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對它的界定是否準確,將直接影響到企業所有權理論的形成和作用的發揮,因此,必須深層次、廣視角地展開研究,進而加以準確的界定。
      一、張維迎對企業所有權概念的界定及評析
  在現代企業理論的研究中,關于企業所有權概念的研究并不多。從現有的文獻來看,只有張維迎深入研究過企業所有權概念。張維迎關于企業所有權概念的研究,散見于其專著《企業理論與中國企業改革》和《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以下簡稱張文)中。張維迎在其專著中先后幾次對企業所有權概念進行界定。概括起來,這些界定可以劃分為兩類:一是從經營者角度出發對企業所有權進行的界定,界定的目的是強調對經營者的激勵,強調把企業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對應起來;二是從股東角度出發對企業所有權進行的界定,界定的目的是強調股東要嚴格監督和選擇經營者,努力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切實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自身的收益水平。
    1.第一種企業所有權概念界定及評析
  張文認為,企業所有權是指剩余索取權(residual claim)和剩余控制權(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剩余索取權是相對于契約收益權而言的,是指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契約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的余額(利潤)的要求權;剩余控制權是指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企業契約是不完備的;如果企業契約是完備的,也就不存在所謂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了,進而也就不存在企業所有權問題了。一個完備的契約意味著所有的“收益權”和“控制權”都合同化了,沒有“剩余”存在[1](P70-71)。但是,有的時候,張文又把剩余控制權簡稱為控制權[1](P75),因此,張文對企業所有權的界定就簡化為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這種推論從邏輯上看是沒有問題的,他在以后的著述中也常這樣使用。比如,在論及企業所有權分配問題時,張文認為,如果撇開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不講,那么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應該分配給經營者,因為經營者的工作是最重要的、最難監督的[1](P80)。需要注意,這里的控制權就是剩余控制權的簡稱。
  筆者認為,剩余控制權不能簡稱為控制權,因為兩者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控制權是指契約中規定的決策權和沒有特別規定的決策權,即包括明晰控制權和剩余控制權;而剩余控制權則只是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決策權,只是控制權中的一部分,兩者不能互相替代,否則,將引起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混亂。事實上,類似的簡化使用,已經造成了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混亂:有的人把“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作為企業所有權的概念使用[2],有的人則把“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作為企業所有權的概念使用[3]。
  筆者認為,張文以上界定的不是企業所有權,而是經營者企業所有權,因為該企業所有權是為激勵經營者而設立的。
  經營者企業所有權應使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對應起來。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對應安排,既可以避免權力的濫用,又可以充分激勵經營者,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2.第二種企業所有權概念界定及評析
  張文雖然明確地把企業所有權界定為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但他在以后的著述中又多次對企業所有權進行重新界定。他認為,“委托權是指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顧名思義,剩余索取權是指對企業剩余(總收益減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權。而控制權,大體上說是選擇和監督其他代理人的權力。”[1](P102-103)在這里,張文所說的委托權就是企業所有權。但是,筆者認為,委托權中的控制權并不是剩余控制權的簡稱,而是指明晰控制權,即契約中已經明確規定的股東擁有的選擇、監督經營者(代理人)和重大決策的權力。
  張文還認為,當企業有償債能力時,股東是企業所有者,擁有剩余索取權和對經理的最終控制權;而當企業償債能力不足時,即處于虧損破產狀態時,債權人就成為企業所有者,取得企業控制權[1](P110)。筆者認為,這里對經理的最終控制權也不是剩余控制權的簡稱,同樣是指股東擁有的明晰控制權。
  很顯然,張文在這里界定的企業所有權(指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中的控制權是一個新提出的概念,是指股東所擁有的契約上已明確規定的權力,即明晰控制權。因此,筆者認為,這種企業所有權應該稱為股東企業所有權。更明確地概括一下,股東企業所有權應界定為剩余索取權和明晰控制權。
  筆者認為,生產者也應該分享到企業所有權。生產者企業所有權應界定為剩余索取權和參與控制權。參與控制權是指契約中已經明確規定的生產者擁有的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力,是歸屬于生產者的權力。
      二、企業所有權概念的廓清
    1.理論界對企業所有權概念的困惑
  關于企業所有權概念,理論界感到很困惑,相當一部分人認為企業所有權概念比較難以界定,因為其中的剩余控制權概念難以界定。
  張文先后幾次對企業所有權概念進行界定,但卻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具有廣泛性和包容性的概念。所以,他認為,剩余控制權是一個不好定義的概念,因為無法確定是經營抉擇權力(科斯意義上),還是對管理者本身的權力[4](P20)。楊其靜也認為,剩余控制權不是一個科學的、確定的概念,如果不慎重使用,就將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混亂[5]。楊瑞龍和周業安認為,為了避免因概念內涵的含糊性所引起的理論上的混亂,比較現實的態度是把剩余控制權定義為企業的重要決策權,它是“當一個信號被顯示時決定選擇什么行為的權威”,這些行為能給企業帶來較直接的損益,同時決策人要承受一定的風險[6](P86)。
  筆者認為,上述學者之所以認為剩余控制權難以界定,主要的原因是他們沒有區分剩余控制權、明晰控制權和參與控制權,而把三者混同起來。楊瑞龍和周業安似乎已認識到這個問題,他們指出,雖然格羅斯曼和哈特等人用剩余控制權來定義企業所有權,并把剩余控制權理解為契約中未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但是,真正運用該定義來分析企業治理結構時卻會遇到難以克服的困難。因為按照該理論邏輯,契約中已明確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并不屬于企業所有權的范圍。比如,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規定的戰略性重大決策權、聘任總經理和解聘總經理的權力、公司合并和清算的權力、重大投資權等等[6](P85-86)。但事實上,這些權力均屬于企業所有權的范疇。
    2.企業所有權概念的廓清
  為了解決目前經濟理論界對企業所有權或剩余控制權認識和使用的混亂問題,應該對企業所有權概念進行明確界定。考慮到廣泛性和包容性,筆者認為,應該把企業所有權明確界定為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其中,剩余索取權仍“是指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契約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的余額(利潤)的要求權”。但是,控制權并不是剩余控制權的簡稱,而是既可以指剩余控制權,又可以指明晰控制權,還可以指參與控制權。剩余控制權仍“是指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明晰控制權是指契約中已明確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參與控制權是指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力。
  據此,筆者認為,企業所有權應該有三種表現形式:即經營者企業所有權、股東企業所有權和生產者企業所有權。在內涵上,這三種企業所有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三者的聯系是,都含有剩余索取權要素;三者的區別是,“控制權”的性質不同。經營者企業所有權中含有剩余控制權,股東企業所有權中含有明晰控制權,生產者企業所有權中含有參與控制權。
  新界定的企業所有權概念中的控制權可以有三種解釋:一是指由股東擁有的明晰控制權;二是指由經營者擁有的剩余控制權;三是指由生產者擁有的參與控制權。剩余索取權與明晰控制權構成股東企業所有權;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構成經營者企業所有權;剩余索取權與參與控制權構成生產者企業所有權。
  可見,新界定的企業所有權概念中的控制權是一種歸屬性權力,當其歸屬于不同的主體時,其含義也不同。當其歸屬于股東時,含義為明晰控制權;當其歸屬于經營者時,含義為剩余控制權;當其歸屬于生產者時,含義為參與控制權。
  由于股東、經營者和生產者在企業中所處的地位和所執行的職能不同,所以他們各自的企業所有權中的“控制權”的權力也不同。股東企業所有權中的明晰控制權,是指契約中已經明確規定的、有關企業“大政方針”和選擇監督經營者等方面的權力;經營者企業所有權中的剩余控制權,是指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有關企業經營決策和對生產者選擇監督的權力;生產者企業所有權中的參與控制權,是指契約中已經明確規定的生產者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力。
    3.企業控制權分析
  企業所有權明確界定為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其中剩余索取權的涵義已經很明確了,下面我們只建立模型分析一下控制權。
  設A為契約中明確規定的權力;B為契約中沒有規定,但各契約主體卻都認同的權力(如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力),其他合約規定的權力,等等;C為契約中沒有規定的權力,契約中各方理解不一致的權力,沒有先例可循的處置突發事件的權力,等等;h為契約可實施程度,與實施費用有關。依據這些設定,我們可以得出下列公式:剩余控制權E可以表示為:E=C+(A+B)(1-k);明晰控制權F可以表示為:F=k(A+B);參與控制權可以表示為Z。因此,控制權D可以表示為:D=E,或D=F,或D=Z。
  討論:
  (1)當k=1時,剩余控制權為C。也就是說,即使契約中的各項條款都能得到全面實施,仍然存在剩余控制權。造成這種剩余控制權的原因較多,主要是個人的有限理性,外部環境的復雜性和未來的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對稱性和不完全性,以及由此導致的大量交易費用,等等。一般而言,C的大小主要取決于交易費用。交易費用大,C小;交易費用小,C大。此時,明晰控制權為(A+B),完全由現實的和潛在的契約所規定。參與控制權為Z。綜合起來,控制權為:D=C,或D=A+B,或D=Z。
  (2)當k=0時,剩余控制權為(C+A+B),明晰控制權為零,參與控制權為Z。這表明,由于契約完全不能實施,明晰控制權轉化為剩余控制權。一般而言,這種情況是不會出現的,因為契約不可能一點都不能實施。綜合起來,控制權為:D=C+A+B,或D=0,或D=Z。
  (3)當C=0時,剩余控制權為(A+B)(1-k),明晰控制權為k(A+B),參與控制權為Z。這表明,即使契約主體能夠預料到未來的一切情況,從而使契約條款能夠消除將來的所有不確定性,但如果契約的可實施程度比較低,這時仍然會有剩余控制權,因為契約主體一方無法確定他方是否按照契約條款去做了,所以,這部分剩余權力是由契約實施程度k決定的。如果某個契約相對于其他契約來講比較容易執行,而且實施過程容易監督、實施結果容易測量,那么這個契約的實施成本也就比較低,從而k值就比較大。這時,明晰控制權的大小也就完全取決于k值大小。綜合起來,控制權為:D=(A+B)(1-k),或D=k(A+B),或D=Z。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長春28~31F31工業企業管理年志遠20032003關于企業所有權概念,張維迎有兩種界定,一種界定為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另一種界定為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不同的界定,造成了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混亂。我們對這兩種企業所有權界定進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認為應采用后一種界定,同時必須引入兩個新概念——明晰控制權和參與控制權,對其內涵逆行重新廓清。企業所有權/剩余索取權/剩余控制權/控制權/明晰控制權/參與控制權  firm's ownership/right of residual claim/right of residual control/right of control/clear rightof control/right of participation controlDiscrimination on the Concept of the Firm's Ownership  ——A Discussion with Professor ZHANG Wei-ying  NIAN Zhi-yuan  (School of Economics,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012, China)Professor ZHANG Wei-ying put forward two kinds of definition about the firm's ownership. One is the right of residual claim and the right of residual control. The other is the right of residual claim and the right of control. Different definition causes confusion in both of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essay analyzes these two definitions and approves of the later one. But it is necessary to explain the connotation again so as to introduce two new concepts——clear right of control and right of participation control.年志遠,吉林大學 經濟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年志遠(1956-),男,吉林東遼人,長春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吉林大學博士研究生。 作者: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長春28~31F31工業企業管理年志遠20032003關于企業所有權概念,張維迎有兩種界定,一種界定為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另一種界定為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不同的界定,造成了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混亂。我們對這兩種企業所有權界定進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認為應采用后一種界定,同時必須引入兩個新概念——明晰控制權和參與控制權,對其內涵逆行重新廓清。企業所有權/剩余索取權/剩余控制權/控制權/明晰控制權/參與控制權  firm's ownership/right of residual claim/right of residual control/right of control/clear rightof control/right of participation control

網載 2013-09-10 21: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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