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與偵查學若干基本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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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D91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195(2004)01-0005-13
    一、公安機關(橫向)偵查機構的設置和案件管轄分工、(縱向)偵查體制的確立和職能定位應該遵循什么原則
    (一)公安機關(橫向)偵查機構的設置和案件管轄分工應遵循的原則——積極整合、抑制分化
    這一問題實質上涉及偵查權的橫向分配。偵查權的橫向分配涉及多個層面。最高層面是不同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之間的偵查權分配,這涉及單一偵查體制與多元偵查體制之分的問題。我國擁有偵查權的機關除公安機關外,還有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隸屬于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獄。同時,鐵路、交通、民航、林業、海關等專業公安機關則以公安機關分支機構的形式擁有實質上的偵查權。因此,我國的偵查體制在橫向上屬于典型的多元偵查體制;第二個層面是特定司法或行政機關內部的偵查權分配。囿于篇幅,不擬對第一個層面的偵查權分配狀況展開評論,僅對現行多元偵查體制下公安機關(橫向)偵查機構的設置和案件管轄分工談點管見。
    1.公安機關(橫向)偵查機構設置和案件管轄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公安機關(橫向)偵查機構設置和案件管轄方面存在兩個突出問題:一是打擊犯罪的警力布局不合理,偵查警種分工過細,特別是基層偵查部門分割過度,一些縣級公安機關警力本來就少,卻分設了刑偵、禁毒、經偵等幾個部門,人為地分散了警力;二是擁有偵查辦案權的部門過多、過于分散。根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機關的諸多部門都承担著刑事案件的偵破任務。除國保、刑偵、經偵、禁毒等偵查部門外,治安、邊防、消防、交管、出入境管理、網絡監察等部門也承担破案任務。一方面,一些部門既有行政管理權,又有刑事偵查權,極易造成權力混淆和濫用;另一方面,這些部門原以相應的公安行政管理為主要職責,無法滿足偵查破案專業化的要求,辦案質量和效率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同時,如果這些部門都建立起偵查辦案機構,必然人 為地造成重復建設和有限警力的分割,使之難以形成打擊合力。
    2.積極整合、抑制分化應作為處理(橫向)偵查機構設置和案件管轄分工問題的基本原則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應將積極整合、抑制分化作為今后一個時期處理(橫向)偵查機構設置和案件管轄分工問題的基本原則。
    在偵查機構設置問題上必須明確:其一,在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層面,今后原則上不再增設新的偵查機構,并且應在對現有偵查機構的運作效能及其與相關偵查機構的職責關系、分與合的利弊得失進行充分研究、深入分析、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本著 積極慎重的原則,有選擇地進行合并。偵查機構的合并應循序漸進,選擇合適的機會, 盡可能減少改革的阻力,減輕改革所帶來的震蕩。其二,在地市公安局層面和縣市公安 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層面,偵查機構的設置不必同上級公安機關設置的偵查機構一一對應 。經濟犯罪偵查工作可由地市公安局承担,毒品犯罪較少的地市公安局不必設置緝毒機 構。縣級公安機關作為實戰部門,偵查力量應該避免分散,避免形成機關化格局,應該 集中配置,形成合力,建立諸偵合一的偵查部門。對經濟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的犯罪 案件的偵查,一方面可由上級公安機關的偵查部門承担;另一方面可根據需要在單一的 偵查部門之內進行必要的業務分工,比如成立相應的專業中隊。
    在案件管轄分工問題上必須明確:應按照偵查權與行政管理權分離的原則,由偵查部門行使偵查權,行政管理部門行使行政管理權。治安、邊防、消防、交管、出入境管理、網絡監察等部門只承担《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中由它們管轄的案件的調查 任務。凡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動用偵查手段的案件,一律由刑偵等偵查部門負責偵查。 偵查權的歸口行使,可以避免偵查權的濫用,避免偵查力量的人為分割,避免偵查手段 和偵查基礎業務的重復建設,有利于提高偵查破案的專業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 和打擊水平,強化打擊效果。
    (二)公安機關(縱向)偵查體制的確立和職能定位應該遵循的原則——明晰事權性質、分級負責
    1.公安機關現行(縱向)偵查體制的合理性分析
    這一問題涉及偵查權的縱向分配問題。依據偵查權的縱向分配的不同情況,可將偵查體制劃分為集中型偵查體制、分散型偵查體制和結合型偵查體制。我國整個公安體制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于中央和地方結合型的體制或者可稱為以分散為主、以集中為輔的體制。與之相適應,我國公安機關的偵查體制也屬于中央和地方結合型的偵查體制,確切地講是以分散為主、以集中為輔的偵查體制。
    近一個時期以來,不少同志主張在不改變現有公安體制的情況下,對偵查機構進行改 革,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建立集中型偵查體制。其論據主要有兩個:一是便于維 護刑事執法活動的統一性,排除地方保護,維護法律的尊嚴;二是中國社會由多重意義 上的封閉性社會向多重意義上的開放性社會的轉變,使犯罪活動打破了區域的界限,流 動性明顯增強,因此偵查活動也應打破行政區劃的壁壘,實現全國一盤棋。
    關于重構現行偵查體制、建立集中型偵查體制的主張,其出發點和論據都有一定的科學成分。不過,筆者認為,我國公安機關偵查體制不宜進行大的變動,而應該在以分散為主、以集中為輔的偵查體制不變的情況下,局部強化集中統一性。其道理如下:一是偵查體制應同整個公安體制保持一致,如果偵查工作在體制上失去了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的雙重依托,其工作的開展乃至資源的保障將面臨重重難以想像的困難;二是我國偵查體制的設計應同國際范圍內集中制偵查體制與分散制偵查體制相互融合的趨勢相一致;三是偵查體制的設計應遵循明晰中央事權和地方事權、分級負責的原則;四是對那些易于出現地方保護的特定類型案件的偵查,比如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偵查、對重大經濟犯罪的偵查、對跨區域犯罪的偵查,可通過上管一級、部廳督辦或直辦等形式強化集中統一性;五是可以通過建立健全區域協作、部門協作機制,彌補分散體制在偵查協作上的弊端。
    2.明晰事權性質、分級負責應作為公安機關設計(縱向)偵查體制和職能定位問題的基本原則
    目前,上下級偵查部門事權邊界模糊,上級公安機關部署的統一行動和專項斗爭過多,沖擊基層公安機關正常偵查活動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影響了基層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筆者認為,在現行偵查體制下,各級公安機關偵查部門的職責定位必須在明晰上級事權和下級事權的前提下,科學劃分上下級的偵查職責。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的偵查部門應在跨國、跨境、跨區域犯罪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偵查中發揮協調和督導作用,避免陷入對其他類型具體案件的偵破事務之中。在打擊犯罪中主要應發揮以下功能作用:一是制定一套偵查辦案規范,提供偵查程序規范和業務規范。二是研發國際一流水平的刑事科學技術和偵查技術,為基層偵查破案提供有力的 技術支持。三是建立偵查專家人才庫,提供高水平的專家支持。公安部應在全國范圍內 建立辦理爆炸、劫持、投毒、系列殺人、恐怖事件等類刑事犯罪案件偵查和處置的專家 人才庫,確保隨時從各地調配相應專業的專家人才,為基層提供相應的專家支援。省級 公安機關也應分門別類地建立起不同層次的專家支持系統,以適應偵查破案的現實需要 。四是構筑全國統一、充分共享的偵查綜合信息平臺,提供迅捷和全面的信息支持。五 是形成高效便捷的偵查協作機制,使不同區域之間的偵查協作制度化、規范化、自動化 ,同時要為跨區域、跨境、跨國犯罪偵查提供具體的支持和協調幫助。六是強化調研、 監督職能,對基層偵查活動進行指導,提供典型經驗,予以督促檢查。
    具體打擊目標的確定、打擊形式的選擇、打擊效果的初步評價、打擊警力的調配以及打擊工作同犯罪防控工作、基礎建設、長效機制建設之間關系的協調等內容均應由基層公安機關自主決定。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偵查部門不能越俎代庖。通過明確的事權劃分,可以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偵查部門的積極性,充分調動和發掘地方公安機關偵查部門打擊犯罪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二、刑事偵查工作的方針是不是應該與時俱進地予以修訂,新的方針應該體現什么樣的時代內涵
    方針是指引事業前進的方向和目標,刑事偵查工作的方針則是指引刑事偵查工作或事業前進的方向和目標。那么,21世紀的中國刑事偵查工作或事業前進的方向和目標應該是什么?
    (一)對現行刑事偵查方針的反思
    我國現行的刑事偵查工作方針“依靠群眾,抓住戰機,積極偵查,及時破案”,是于改革開放之前的1978年,在第三次全國治安工作會議上經過充分討論而予以確定的,并將其寫進了當年8月制定的《刑事偵查工作細則》。該方針主要以建國以后20多年刑事偵查工作正反兩方面的經驗為立論的依據。[1]可以說這一方針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體現了傳統社會、封閉性社會、計劃經濟條件下偵查工作的特點和需要。并且,其所蘊涵的信息含量比較單一、淺白。“依靠群眾”具有獨立的內涵;而“抓住戰機”、“積極偵查”、“及時破案”三句話基本上都與時間概念具有或直接或間接的聯系,體現的是一種行為態度的積極性和行為節奏的迅速性。實際上,任何一項工作都強調工作態度上的積極狀態,這仿佛是不言而喻的,即使不強調“積極偵查”,也不意味著可以“消極偵查”。至于在行為節奏上反復強調戰機和及時,除了在表明其與對某些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偵查的不同特點方面具有意義外,似乎也沒有太多的特定價值,偵查工作的戰機性和及時性是不言自明的事情。
    (二)對刑事偵查方針的修訂建議
    鑒于此,刑事偵查工作的方針必須與時俱進地予以修訂,使之符合現代社會、工業社會、信息社會、開放社會、法治社會以及市場經濟的時代特點與需要。筆者認為,刑事偵查工作的方針應修訂為:依靠群眾,依托基礎,注重協作,依法破案。對這個方針的完整理解應該是:刑事偵查工作應該沿著依靠群眾、依托基礎、注重協作、遵守法制的方向和路徑邁進,實現多破案、快破案、高質量破案的目標。
    1.依靠群眾
    無論在任何社會條件下,依靠群眾的方針都不能丟掉。群眾是偵查信息的重要來源,是偵查的重要依靠力量,隨著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和證據立法的不斷完善,群眾仍將是推進訴訟順利進行、鞏固偵查成果的重要證人。無論偵查工作的專業化、現代化程度再高,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向始終不能偏離。
    2.依托基礎
    主要是依托公安基礎業務、刑偵基礎業務、刑偵專門手段、信息網絡技術,從而賦予 偵查工作更多的現代化、科技化、專業化、規范化的內涵,更多地體現偵查工作的主動 性和進攻性,更好地實現多種偵查模式并舉和多種偵查途徑的綜合運用。
    3.注重協作
    偵查協作包括不同管轄區域之間的協作和不同警種之間的協作。強化偵查協作是偵查 工作適應犯罪活動動態化和犯罪手段現代化、多樣化、有組織化的新特點的必然要求。 首先,經濟的轉型、社會的開放、人財物的大流動,使犯罪活動呈現出日益明確的動態 化趨勢,犯罪活動打破了行政區劃的界限,偵查工作如果仍然畫地為牢,就必然會使偵 查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偵查的區域協作就成為現代偵查活動的題中應有之義。其次 ,犯罪活動中利用各類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涉及計算機網絡、染指 金融等公共服務系統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在共同犯罪數量增多的同時,其有組織化程度 也明顯提高,那么,偵查活動中對犯罪活動或犯罪事實信息的發掘和收集,對犯罪嫌疑 人的調查、證實和控制,必然會更多地借助于其他警種的技術支持、手段配合和力量援 助,不同警種之間的協作將更加重要、更為經常化。
    4.依法破案
    為了追求文字的整齊,在這里,“依法破案”承載著兩重含義:一是遵守法制的含義,二是破獲案件的含義。第二重含義是對前面三句半內容的一種承接和總結,表達的是一個獨立層面的含義,實際上它所表述的是偵查工作的目標,如果將前面三句半內容的含義與之放在一起理解,這個目標就是多破案、快破案、高質量破案。那么,第一重含義——遵守法制,是依法治國方略對刑事偵查工作的必然要求,刑事偵查工作必須徹底納入法制的軌道。首先,無論是刑偵基礎業務建設、刑偵專門手段建設,還是偵查破案的過程,偵查部門和偵查人員既必須遵守實體法,又必須遵守程序法,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等在偵查中均不能實施,為法律所保護的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偵查中均不能肆意侵犯。現代偵查活動必須具有較強的程序意識和人權保障意識。其次,偵查活動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屬性,既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又是一種訴訟行為。偵查活動不僅是一個查明與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事實的過程,還是一個將這些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的過程,是查明犯罪和證明犯罪的雙重過程,因此,現代偵查活動必須具有鮮明的訴訟意識和證據意識。再次,非法偵查行為的后果不僅單純導致對偵查主體的責任追究,并且隨著證據排除規則的逐步確立,也將對偵查活動 或訴訟活動結果帶來消極影響。
    三、司法改革的推進和證據立法的完善最終將給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帶來什么實質性影響,怎樣應對這種影響
    (一)司法改革和證據立法的背景和主要目標
    1.司法改革和證據立法深入推進的背景
    黨的十六大將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政 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提了出來;國際范圍內以推進司法民主和司法文 明、保障人權為背景的司法改革正在深入、持續地展開。在這一背景下,我國陸續簽署 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罚公約》、《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公約,對司法改革作出了莊嚴的承諾;我國加入WT O,加快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同時也意味著必須加快法制全球化的進程,一些國際通 行的司法準則將逐步轉化為國內法。司法改革是內在發展要求和外在促進因素共同推進 的結果,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程與國際范圍內推進法制現代化、經濟全球化 進程的三重奏,絕不是一種簡單的權宜之計。為了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的健康、穩妥發 展,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業已成立并開始工作。證據立法的完善則是司法改革的 一個具體方面。
    2.司法改革和證據立法的主要目標和核心內容
    同偵查直接相關的司法改革內容是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證據立法。其將以推進與完善審判中心主義訴訟構造為主要目標,將通過確立一系列訴訟制度和證據規則,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進一步的保障,使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權得到進 一步擴展,使未來的審判活動具有更強的對抗性,以促進司法公平和正義。這樣一種目 標的實現,是以徹底瓦解偵查中心主義訴訟構造為前提的。所謂偵查中心主義,是指在 流水線型的刑事訴訟構造中,訴訟活動由在時間上前后相繼的偵查、起訴、審判三道工 序依次推進,審判實際上就是對偵查機關獲取的、由起訴機關移送的證據資料的一種確 認,對訴訟活動起決定作用的環節是偵查環節,所以將其稱為偵查中心主義。在一定意 義上講,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心是對偵查程序的改革和重構。
    “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可以視為前期司法改革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在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中,傳統的職權主義甚至是超職權主義的起訴程序和庭審程序得到根本改造,一種帶有當事人主義訴訟對抗制因素的新型訴訟模式得以塑成。但是,由 于改革的階段性和漸進性,一些重要的問題主要是偵查程序的改造問題被擱置、遺留了 下來。隨著改革的深入進行,偵查程序的改革變得緊迫起來。”“偵查程序的改革已經 成為刑事司法改革的當務之急。”[2]
    (二)同偵查密切相關的刑事司法改革與證據立法的內容
    筆者認為,在刑事司法改革和證據立法推進的過程中,近期將會實行的、同偵查密切相關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有限沉默權規則將予以確立
    首先,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有如實陳述義務的條款將被刪除。這一點已達成廣泛的共識。
    其次,有限沉默權規則將予以確立。由于沉默權規則應否確立的爭論較大,有人便提出折中方案,主張確立拒絕自證其罪特權規則,以代替沉默權規則,因為前者是我國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必須承担的起碼義務。但如果對拒絕自證其罪特權與沉默權之間的關系稍加考察,就會發現在部門法中規定拒絕自證其罪特權規則不太適宜,因為拒絕自證其罪特權是憲法性基本權利,屬于上位權利,沉默權是通常權利,屬于下位權利。沉默權是從拒絕自證其罪特權派生出來的。基本權利轉化為通常權利的途徑有兩個:一是部門法,二是公約。因此在刑事訴訟法中應該確立的是作為通常權利的沉默權。盡管爭論還在繼續,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在將要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要么會確立有限的沉默權,要么會將拒絕自證其罪特權這一憲法性基本權利寫進去。后者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同樣是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有限沉默權。
    2.刑訊逼供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將予以確立
    刑訊逼供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確立在法學理論界也已初步達成了共識。雖然刑訊逼供早已為法律所明文禁止,非法口供排除規則也已初步確立,但由于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實際上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被告人承担,因此,刑訊逼供特別是變相刑訊逼供仍有其 賴以存在的空間,禁而不止。為了徹底根除刑訊逼供,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必須由警方承担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警察在出庭作證時,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 未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更未實施刑訊逼供,否則,一旦被告人指控警察在訊問中 強迫其自證其罪或進行了刑訊逼供,相應的口供將會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
    3.證據開示制度將予以確立
    證據開示制度的實質是賦予辯護律師在庭審之前享有充分的閱卷權。偵查機關在證據的收集和運用方面得天獨厚的優勢條件就會因此不復存在。控方欲在法庭上展示的主要證據必須在庭審前向辯方開示,辯方可以享有充分的時間和條件組織對控方證據的反擊,同時可以對控方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有準備、有針對性的反駁。
    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將予以確立
    對非法獲得的言詞證據的排除的規定將越來越完善,對非法獲得的實物證據的可采性問題亦將進行一定的限制。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將會逐步擴大。
    5.包括偵查人員、(警方)鑒定人員在內的警察出庭作證制度將予以確立
    警察出庭作證制度的確立,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偵查客體身份向偵查主體身份的轉變,意味著控辯雙方對抗的加強,意味著偵查主導起訴和審判的歷史的結束,意味著偵查的結論要經受辯方的質疑、反擊和法官的裁決。
    6.偵押分離制度將予以確立
    目前,在我國,偵押實質上是一體的的,偵查主導羈押,羈押服務于偵查,羈押部門尚缺乏依法自主實行羈押的獨立性,羈押部門為了遷就偵查部門繼續進行偵查的需要,常常延長羈押期限,羈押過程中也常常出現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現象。為了預防、遏制超期羈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實行偵押分離已成為法學理論界和政法實務部門的共識。不過,對實行偵押分離的具體方式和步驟尚有不同的主張。筆者認為,偵押分離在操作步驟上可分兩步走:第一步可在現有體制下,通過完善內部制約機制,實現相對意義上的偵押分離;第二步在條件相對成熟時,將羈押交由中立的機構(如司法行政部門)承担,實現絕對意義上的偵押分離。
    7.對偵查的司法控制制度將逐步予以建立健全
    對偵查的司法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談到對偵查的司法控制,常常提到的術語還有對偵查行為的司法授權、對偵查行為的司法審查,與之密切相關的論題還有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司法救濟等。對偵查行為的司法授權、司法審查及偵查階段的司法救濟,均屬于對偵查的司法控制的范疇,但在使用上它們強調的重點又有所不同。
    在對偵查行為的司法控制制度方面,我國無論同英美法系國家相比,還是同大陸法系國家相比,均存在較大的差距。建立健全對偵查的司法控制制度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一個重點和難點。筆者預測,該項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但在犯罪嫌疑人權利最可能受到侵犯的一些關鍵環節上——比如羈押環節——事前及事中司法控制將會大大強化。至于事后司法控制,則會伴隨警察出庭作證制度、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以及控辯 雙方對抗性的增強,得到全面強化。
    8.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辯護范圍必將進一步擴大,辯護權的行使將得到充分的制度性保障
    上述各點都不同程度地體現了對辯護權的保障。此外,關于確立訊問時律師在場權的 問題、實行訊問時同步錄音或錄像的問題,目前法學理論界呼聲很高,但爭論也比較激 烈。其在短期內能否確立,目前還難以斷言,但最終確立的必然性應是毋庸置疑的。
    (三)司法改革的推進和證據立法的完善最終將給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帶來什么實質性影響
    對這種影響可以從兩個不同的側面考察:一個側面是考察給被偵查人員視為偵查對象的犯罪嫌疑人帶來了什么,另一個側面是考察給偵查人員帶來了什么。
    1.從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講,法律所賦予他們的所有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將會得到基本保障
    這些權利將通過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和程序設計,由應然狀態轉化為實然狀態,從而不再是可以任人踐踏的一紙空文。同偵查活動密切相關的權利保障內容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將不再遭受違法剝奪,至少遭受違法剝奪的概率將被控制到最低限度。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即使特定對象在客觀上具有過錯或者具有犯罪行為,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果不經過法定程序,其人身自由具有不受到限制的基本保障(目前在法理上講亦是如此,但由于制度性保障不健全,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現象時有發生),即使一旦受到非法限制,也能夠通過通暢的救濟途徑獲得及時解決;另一方面,人身自由受到剝奪的犯罪嫌疑人,在羈押的法定期限期滿之日將自動獲得自由,如果沒有新的羈押依據,無論其犯罪疑點再大,也不允許超期羈押現象的存在。
    與此相關,偵查人員還應該清醒地意識到,隨著偵查目的觀從單純打擊犯罪到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并重的轉變,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我國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率將會逐步降低,羈押期限將會逐步縮短,偵查人員將會更多地在犯罪嫌疑人處于非羈押狀態的情況下進行偵查,完善證據。從長遠看,不僅目前現實中存在的違法羈押——突破法定條件羈押、超期羈押,將得到比較徹底的糾正,而且現行法律規定的羈押條件將會提高,取保候審將會通過改造變得更具有可操作性,一些國家所實行的保釋制度可能通過一定的改良在我國推行。再者,在我國,拘留、逮捕與審前羈押措施沒有實現程序上的分離,審前羈押措施的采取,不受中立司法機構的審查。如果一定時期之后,在制度設計上將拘留、逮捕與審前羈押措施進行程序上的分離,羈押的期限也將大大縮短。筆者預測,在我國,羈押率的降低和羈押期限的縮短將經歷一個漫長的推進過程,但這是一個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偵查人員應有足夠的思想準備。
    (2)犯罪嫌疑人進行陳述的意志自由將得到尊重。犯罪嫌疑人如實陳述義務法律條款的刪除、有限沉默權或拒絕自證其罪特權規則的確立,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管有罪無罪,其都可以選擇不作對己不利的陳述。
    2.從偵查人員的角度講,其偵查行為將至少受到以下限制
    (1)偵查的非暴力化。偵查行為要達到純粹意義上的完全的非暴力化,同暴力和變相暴力絕緣,訊問中的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將不再有存在的空間。
    (2)偵查公開。偵查行為在涉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各個環節上要達到“陽光作 業”的要求,消除暗箱操作,即實行偵查公開。
    這里必須對訴訟意義上的偵查公開和業務意義上的秘密偵查之間的關系進行必要的闡釋。兩者之間是并行不悖的。這里的偵查公開是偵查訴訟事項的公開,不是偵查業務活動的公開,與之相對應并應予革除的不是偵查業務活動中的秘密偵查,而是偵查訴訟事項上的暗箱操作。偵查公開的核心是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辯護律師其所享有的所有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并使之得到切實保障。
    有學者將偵查公開理解為將所有的偵查活動都公諸于眾,實行所謂的全面“陽光作業”,這實際上是對偵查公開的誤解,也是對偵查知識的無知。偵查公開只是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正面接觸之后,尤其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將犯罪嫌疑人的各項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辯護人,同時將自身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置于相關機關、人員的監督之下,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偵查人員偵查行為的合法性享有爭辯、投訴的機會和權利,而絕不意味著將一切偵查行為公諸于眾。這是因為,毫無保留的偵查公開將會使尚未被納入視線的犯罪嫌疑人對偵查行為洞若觀火,使偵查陷入被動;同時,在特定類型案件的偵查中,偵查公開就意味著對被害人的犯罪,比如對綁架勒索犯罪的偵查活動一旦暴露,就可能導致人質的死亡。所以秘密偵查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仍然是偵查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偵查公開所公開的對象是特定的,公開的內容也是特定的,不是將所有偵查內容向所有人公開,它與秘密偵查的原則是并行不 悖的。
    (3)偵查行為將受到動態性的司法控制。偵查行為和偵查結果的過錯甚或是可能的過錯,要受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動態監督、控制、糾正和追究。這種監督、控制、糾正和追究不僅僅來自于偵查機關內部,將具有更多的司法色彩。
    (四)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應該怎樣應對這種影響
    這里所講的應對,絕不是從消極地鉆法律空子或規避法律的角度而言的,面是指在新的法制環境條件下,面對新的挑戰,如何完成所担負的工作職責。
    1.在情感上要積極適應司法改革和證據立法新成果的要求
    推進偵查法制的現代化,是社會發展、人類進步的必然要求,是世界性潮流,是中國邁向法治社會的必然選擇。因此偵查人員要自覺地順應它,而不能有絲毫的抵觸情緒。
    理性地分析,司法改革和證據立法完善的結果僅僅是保護了公民和犯罪嫌疑人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限制了偵查人員應予限制的非法偵查或越權偵查的自由,維護了司法的公平和正義,從根本上促進了社會的穩定。因而在感情上不應有任何的抵觸情緒,應積極適應依法偵查的正當要求。
    2.在認識上要確立與現代法制相適應的新的偵查觀念
    (1)確立新的偵查階段觀。偵查是刑事訴訟第一道工序的觀念必須轉變,實質意義上的偵查終結將由以往的移送起訴之前延伸到判決生效之時。也就是說偵查貫穿于刑事訴訟活動的自始自終,移送起訴并不意味著大功告成、萬事大吉,偵查的結論要經受辯方的質詢和反擊,偵查成功與否將由法官來下結論。
    (2)確立新的偵查屬性觀。將偵查視為純行政追訴行為的觀念必須轉變。偵查活動固然具有行政屬性,但同時它又具有司法屬性,是典型的刑事訴訟活動。基于這樣一種新的偵查屬性觀,偵查人員不應再將犯罪嫌疑人視為偵查的客體,而應將其視為偵查活動的參與者或廣義的偵查主體。并且,偵查活動要由重視對案件事實的揭示和忽視對法律事實的構筑,轉變為揭示客觀事實與構筑法律事實并重。換言之,不僅僅將偵查過程當作一個揭示犯罪事實的過程,更應將其當作一個證明犯罪事實的過程。前者關注的是事實真相本身,后者關注的是證明事實真相的證據體系的構筑。
    (3)確立與無罪推定原則相適應的偵查查證觀。哲學意義上的可知論與法律意義上的證明死角是并行不悖的。因此應承認偵查死角的存在,擯棄“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傳統追訴理念。不枉不縱只是人們的一種美好理想,有人將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作為不枉不縱追訴理念的哲學基礎,這實際上是對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誤解。可知論是在抽象意義上、整體意義上、動態意義上、發展意義上而言的,不是在具體意義、個體意義、靜態意義、階段意義上而言的,在法定時限內案件難以破獲或難以予以證明的現象是一種客觀存在,訴訟活動中必須正視、允許偵查死角的存在。特定案件中由于受制于客觀條件而對特定犯罪嫌疑人的“縱”是必然的。偵查實踐中,對犯罪嫌疑重大、但又難以獲取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的犯罪嫌疑人,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只能將其視為無罪的人,羈押法定期限到期依法應予釋放,這是現代法則原則的要求。相反,如果對其實行超期羈押甚至不惜采取刑訊的手段逼取口供,則是與現代法制原則相悖的。
    (4)確立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并重的偵查目的觀。受傳統的打擊犯罪的一元訴訟目的觀的影響,偵查人員本能地懷有一種打擊不力的憂患,而缺乏打擊過重、打擊過寬的憂患。偵查中為了打擊而打擊、為了完成或超額完成打擊指標而打擊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偵查人員必須確立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并重的偵查目的觀,克服重打擊、輕保護的傾向。
    3.強化對物證的發現、提取和利用
    既然通過剝奪犯罪嫌疑人在陳述上的意志自由的方式逼取口供,進而通過口供中顯示出的相關線索獲取證據的途徑已經堵塞,那么偵查中必須倚重于對物證的發現、提取和利用。
    (1)加強對刑事科學技術的裝備投入和應用開發研究。
    (2)全面提高偵查人員、技術人員的證據意識、現場意識,全面提高其發現、提取和利用痕跡物證的能力和綜合素質。
    (3)偵查過程中必須加強偵技配合,偵查人員游離于犯罪現場的現象必須徹底予以糾正 。
    4.強化基礎建設
    加強刑偵基礎業務建設和刑偵專門手段建設及偵查信息化建設,為偵查破案途徑和模式的拓寬、為偵查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提供更多的專業支點。
    5.改進訊問方法,提高訊問策略水平
    既然訊問中必須徹底消除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并且犯罪嫌疑人進行陳述的意志自由將得到尊重,那么,訊問中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特別是真實供述的獲取,就只能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基礎上。這就需要偵查人員在訊問中必須“推銷”一種觀念:如實陳述對犯罪嫌疑人有利。并且要讓犯罪嫌疑人接受這一觀念。
    為此,必須改進訊問的方法和策略,使訊問建立在法、理、情、證四個支點之上。
    (1)在立法上要確立辯訴交易制度,使“如實陳述有利”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2)訊問中要以扎實的證據為基礎,以理性的說服和情感的打動為武器,善于攻心奪氣,在理、情、證的組合上尋求突破。
    6.營造新的偵查法制氛圍
    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要同政法理論和實務工作者一道,通過艱苦的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一種適于現代偵查法制發育成長的法律文化氛圍。中華民族在法律文化傳統和市井文 化傳統上,對犯罪者都具有濃厚的憎惡和仇恨心理,兩種文化都認可、贊賞、鼓勵對犯 罪人或涉嫌犯罪人的暴力行為和自由剝奪,都期待并相信光明燭照的清天大老爺有能力 不會放過一個壞人。現實生活中,公眾(包括領導人)和輿論對偵查效率的過高期望,對 實體真實的過高期待常常會促成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違法偵查行為,在特定條件下可 能成為扼殺現代偵查法制的一個殺手锏。現代偵查法制的發育成長需要適宜的法律文化 氛圍的呵護。否則偵查機關、偵查人員將會受到片面程序正義訴求和片面實體正義訴求 的雙重擠壓。只有全社會都接受了現代法制理念,偵查人員才能真正擺脫各種人為干擾 ,按照現代法制的要求依法偵查。
    四、物證鑒定體制應否實行偵鑒分離,應該實行什么意義上的偵鑒分離
    偵鑒分離是作為解決自偵自鑒問題的措施而提出來的,因此,對偵鑒分離問題的研究必須以對自偵自鑒問題的探討為前提。
    (一)自偵自鑒的兩種表現形式
    自偵自鑒有兩種表現形式:本源意義上的自偵自鑒和引申意義上的自偵自鑒。
    本源意義上的自偵自鑒是指個人自偵自鑒,即一個人既承担案件的偵查任務,又担當對案件中所涉及的專業問題的鑒定角色。有條件充當雙重角色進行自偵自鑒的人通常是偵查人員。這種意義上的自偵自鑒不僅為世界范圍內的所有法治國家所禁止,也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引申意義上的自偵自鑒是指部門自偵自鑒,即一個部門下屬的機構和人員既可以承担偵查任務,又可以從事鑒定活動。有條件進行這種意義上的自偵自鑒的部門通常是具有偵查權的部門。之所以說這是引申意義上的自偵自鑒,是因為它是有別于本源意義上的自偵自鑒的,在這里,對同一起案件而言,承担偵查職責的個體同承担鑒定職責的個體并不存在角色的沖突。不過,一些學者担心偵查部門的人員進行鑒定難免會受到偵查職能的影響而使鑒定結論失去客觀性乃至公正性,于是便對自偵自鑒作了擴大解釋,將一個部門可以承担偵查和鑒定兩項職責的情況也引申為自偵自鑒。對引申意義上的自偵自鑒即部門自偵自鑒的否定并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目前只是法理上的探討,一些學者期望通過修改法律消除部門自偵自鑒。
    那么,為了解決自偵自鑒問題,偵鑒分離問題便提上了議事日程,而自偵自鑒又有兩種形式,因此,實行什么意義上的偵鑒分離又成為一個爭論的焦點問題。
    (二)偵鑒分離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實行相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符合現代法治標準
    偵鑒分離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問題的關鍵是實行個人偵鑒分離還是實行部門偵鑒分離,筆者將個人偵鑒分離稱為相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將部門偵鑒分離稱為絕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
    1.法律允許部門自偵自鑒,因此不需要實行絕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
    我國《刑事訴訟法》只是禁止個人自偵自鑒,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担任過本案鑒定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應當回避。部門自偵自鑒則是法律許可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確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這里的指派顯然是針對本部門所屬人員而言的。而且,《刑事訴訟法》沒有禁止部門自偵自鑒的規定。
    這就是說,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部門自偵自鑒具有合法性,在鑒定體制上沒有必要實行絕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只需要實行相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
    2.實行相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已足以確保鑒定人鑒定態度上的中立性和鑒定的客觀性
    一些專家學者主張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把推行絕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舉措。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主要以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為藍本,而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一些國家也實行相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并未實行絕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以美國為例,其所實行的就是自由鑒定人制度。為中國公眾所熟悉的李昌鈺博士在出任康涅狄格州警政廳長期間仍然担任該州刑事科學技術實驗室主任,并頻頻在包括偵 查階段在內的各個訴訟階段上承担鑒定工作。美國在鑒定體制上只實行相對意義上的偵 鑒分離,而未實行絕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絕對不是一種立法上的疏忽。
    偵鑒分離的目的在于通過確保鑒定人在個人鑒定態度上的中立性而保證鑒定的客觀性。在相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的體制框架之下,只要有相應的制度作保障,鑒定人擺脫所屬部門有形或無形的影響,實現鑒定態度中立、鑒定結論客觀是完全可能的。這個保障制度就是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這一制度會賦予鑒定人員以獨立于部門利益之外的個體利益。實行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之后,鑒定人的鑒定資格、鑒定水平、個人品格、誠信程度、是否有過偽證史、是否有過錯誤鑒定史,都將在法庭上經受辯方的詢問和質疑,并聽從于法官的裁定。在這種情況下,鑒定人不會為了部門利益而拋卻個人利益和司法公正的理念。既然確立并完善包括鑒定人在內的警察出庭作證制度,在證據立法的論證中已有定論,實行絕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就沒有必要。不過,為了確保相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鑒定體制的良性運行,還應該建立一些配套制度。首先,應建立健全專門的鑒定人資格和登記注冊制度,避免不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從事鑒定活動;對雖有鑒定知識水平但未獲鑒定人資格并登記注冊者的鑒定委托,應經過法官的授權。我國不能照搬美國的自由鑒定人制度。其次,為適應對抗式訴訟的基本要求,賦予當事人一定的自行委托鑒定人的權利。
    3.絕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受客觀條件的制約,還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
    如果實行絕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刑事案件偵辦中的所有鑒定事項都由中立性機構的 鑒定部門來承担,一個現實的問題便會凸顯出來:偵查部門,比如公安機關的偵查部門 ,還要不要保留自己的主旨在于查清事實真相的鑒定機構?如果保留,就面臨著人力、 財力、裝備的重復投入和雙重浪費,必將增加國家財政或當事人的經濟負担。目前,國 家財政對公安機關一家的鑒定機構都難以提供充足的經費保障,如果公安機關和中立機 關重復建設鑒定機構,兩家的鑒定水平都將因受經費嚴重短缺的制約而難以得到保障。 如果公安機關不保留自己的鑒定機構,所有需要鑒定的事項均由中立的鑒定機構來承担 ,那么,中立機構的鑒定人員能不能一天24小時隨時聽命于案件偵查的緊急召喚,無怨 無悔地根據偵查破案的時間表(多數情況下是不時之需)服務于偵查活動中的鑒定事項?
    五、偵查學的科學基礎是什么,其能否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存在
    (一)偵查學的尷尬地位與處境
    偵查學在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被列為一個獨立 的專業。但其在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 專業目錄》中榜上無名,在研究生教育中,它一直被作為法學二級學科訴訟法學之下(有少數學校如北京大學法學院將其放在刑法學之下)的一個研究方向。偵查學的同仁正 在積極謀劃如何提高偵查學的學科地位,筆者也曾撰文論述提高偵查學學科地位的必要 。[3]也有一些學者從功利的角度即有利于提高偵查學學科地位的角度出發權衡偵查學 的學科歸屬,主張將其歸在公安學學科之下。(注:公安學目前仍作為法學的二級學科 ,但將其提升為一級學科甚至單獨列為一個類別的呼聲很高,一些學者認為將偵查學歸 在公安學科之下,其地位可能會比歸在法學之下提得更高。)
    筆者認為,借助行政的或學術的力量將偵查學的學科地位提高到一定的層次似乎只是一個時間問題,比在形式上提升其學科地位更重要的事情是對偵查學的科學基礎作出令人信服的闡釋,并對其發展前景和方向予以預測和把握。惟此,才能使偵查學從以下窘境中擺脫出來:
    1.強勢與弱勢角色沖突的尷尬
    偵查學處在這樣一個尷尬的境地:相對于其他公安學科而言,它是一門發育得比較成熟的學科;但相對于法學學科而言,它又是一門發育不夠成熟的學科。它的專業知識體系已經形成,但具有一定深度和系統性、專屬性的學科基礎理論尚未形成。在不同學科群范圍內強勢角色與弱勢角色的沖突與轉換是偵查學獨享的一個尷尬。
    2.內憂與外困相互交織的尷尬
    偵查學的另一個尷尬在于:多數學科是先在國外得到充分發育之后方傳入我國,在國內即使起步較晚,國外豐厚的研究成果和資源也可以使其迅速地成長并豐滿、健壯起來;近現代意義上的偵查學盡管也屬舶來品,但偵查學在國外的際遇和造化似乎不比國內更有優勢。在英語國家,偵查學曾有過一個乳名:Criminalistics。其意思是用自然科學或心理學的方法進行偵查的學問。這是奧地利學者漢斯·格羅斯(1847~1915)所創造的Kriminalistiks的英文譯名,實際上當美國人利用這個新名詞的英文譯名作為書名的時候,其內容體系就基本側重于法庭科學或物證技術。[4]嗣后,隨著法庭科學的逐漸成熟和分離,偵查學的科學色彩或學科色彩似乎在退化,英語國家的大學偵查學教材使用著一個憨厚而又直白的名字——Criminal Investigation,即犯罪偵查或刑事偵查。由乳名的一個單詞發展到或者更準確地講是退化到兩個單詞的組合,不僅未發育成為一個什么樣的ology,反而回歸到了一種白描式的學科名稱。基于偵查學在世界范圍內的這樣一種發展狀況,國內研究偵查學的學者便難以像其他學科的研究者那樣,直接從國外豐厚的學科理論和觀點中汲取營養。
    3.科學與藝術屬性之爭的尷尬
    偵查學似乎還有一個它所特有的尷尬,那就是偵查學說到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應用型學科,偵查活動是一種偵查主體和偵查對象的雙向互動,由于偵查學和偵查活動面對的是有思想的、能夠進行信息反饋和行為調整的活生生的人,所以,偵查活動中所積累、抽象出的一些可以指導偵查活動的、同犯罪對象的活動相關的、帶有規律性的知識,一旦寫在教科書上,一旦為犯罪行為人或潛在的犯罪行為人所了解,規律也就不再是規律了。面對各種現場現象及目擊人所提供的情況,偵查人員還必須分析判別犯罪行為人是否進行了以反偵查為目的的偽裝,或者其在哪些項目上進行了偽裝。如果偵查人員未能識破犯罪偽裝,將偽裝當做常態,再拿建立在犯罪無偽裝的前提下抽象出來的規律性知識去研究案情、作出判斷,其結論的可靠性可想而知。同時,犯罪案件是由千差萬別的人所實施的,因此,同類案件既有其共性的一面,又更多地體現出其個性的一面。基于上述情況,偵查學中所概括、抽象出的規律性知識就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相對性、不確定性或者說是條件性。因此說偵查的要領既有相對穩定的內容,又有較大的靈活性和應變性。偵查活動的效果既依賴于偵查理論和專業知識,也依賴于偵查人員開闊的思路、深厚的社會閱歷、豐富的偵查經驗、勤于思考并善于思考的良好素質和習慣、仔細而又扎實的工作作風、鍥而不舍的意志品質、兢兢業業的奉獻精神。
    偵查理論和專業知識對于一個偵查員來講,只是成功的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偵查理論和專業知識多數情況下是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也許正是由于這一原因,在前蘇聯也曾引發過偵查學是一門科學還是一門藝術的爭論 。前蘇聯學者拉·別爾金對這一爭論所作的結論是:“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刑事偵查學 是一門科學,而在實際運用中又是一種職業技巧,是一種特殊的、每一個偵查員和公安 戰士必須掌握的藝術。”[5]這就是說,偵查學是科學和藝術的結合體,偵查活動是對 偵查科學知識的藝術化的運用;如果死板教條地運用偵查科學知識,偵查則難以達到最 佳效果。換言之,是偵查學的藝術性或偵查科學知識在運用上的高要求沖淡了人們對偵 查學的科學性的認識和理解。正是偵查學科學知識在運用上的高要求反而導致了人們對 其科學性本身的輕視。
    (二)中國學者催生偵查學理論的努力
    1.偵查學基本原理探討概覽
    既然外國同行特別是英語國家的同行對構建偵查學理論未表現出特殊的興趣或者說未能作出特殊的貢獻,那么,使偵查學實現學科意義上的科學化的歷史重任仿佛就必然地落到了中國人的頭上。于是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在偵查學的恢復和重建中,中國學 者就以只爭朝夕的拼搏精神,為其尋找、創建著科學支點。被稱為偵查學原理的觀點不 斷涌現,諸如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方法論;邏輯理論;謀略論;“三論”(信息論 、系統論、控制論)或信息再現論;“新三論”(耗散結構論、協同論、突變論);同一 認定理論;物質交換(轉移)論;信息轉移論。林林總總,琳瑯滿目。
    但對這些創建,偵查學之外的知識界反應冷淡,偵查學術領域內部曾為每一種觀點的 出現高興過、歡呼過,甚至還驕傲和自豪過,但繁華過后,塵埃落實,留給人們更多的 是冷靜的思考:它們是偵查學所獨有的并對偵查學具有普遍意義的科學道理嗎?回答幾 乎是否定的。
    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和方法論、邏輯理論、謀略論、“三論”(信息論、系統論、控制論)、“新三論”(耗散結構論、協同論、突變論)作為方法論或策略論,可以運用到諸多的學科之中去,且不去探討它們是不是偵查學原理,首先它們就不是偵查學的專有理論。
    2.關于物質交換(轉移)原理和在此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信息轉移原理
    物質交換(轉移)論最早是由法國著名偵查學家艾德蒙·洛卡德(1877~1966)在20世紀初提出的。其基本含義是:兩種物質客體在外力的作用下相互接觸、摩擦、撞擊,都會引起這兩種物質客體接觸面上的物質成分相互交流和變化。這種交流和變化的現象就是物質交換。同時,在犯罪活動中,作案人實施犯罪也會在作案人、犯罪現場和被害人之間形成物質交換現象。物質交換(轉移)論的科學性及其同偵查學的關聯性得到了偵查學術界的普遍認同,但它最初是作為物證技術檢驗鑒定的原理提出來的,就其適用范圍而 言,作為物證技術學的原理恰如其分,但相對于整個偵查學而言尚不具有普遍意義,只 能將其視為偵查學中的一個重要理論,如果將其作為偵查學的原理稍嫌牽強。
    有學者正是認識到了物質交換(轉移)原理的局限性,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信息轉移論,“這是一個以傳統物質轉移原理為基礎的理論”,“信息轉移原理,絕不是要否定物質 轉移原理,而是對該原理進行橫向擴展和縱向深化”,“從信息論的角度上講,犯罪過 程確實是一個信息轉移或交換的過程,作案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必然會同被害人、犯 罪現場與犯罪環境之間發生信息轉移甚至互換”。[6]這一觀點闡述了犯罪過程中的信 息傳遞、轉移規律和偵查過程中利用信息的規律,并就前者構造出了初步的模型。
    對于這個剛剛出爐不久的新見解,就其內容本身而言,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并接受實踐的檢驗;就對待這一觀點的態度而言,需要熱心的關注和積極的評判。
    3.關于“小同一認定論”和“大同一認定論”
    如果說物質交換論是沐浴著歐風美雨誕生并發展起來的一個理論,那么同一認定理論則是前蘇聯學者為偵查學貢獻的一個重要理論。這一理論的科學性、嚴謹性及其同偵查學的關聯性得到了中國學者的廣泛認同,在物質交換論被中國偵查學者廣為了解之前,同一認定理論一直是為中國偵查學者最為稱道的科學理論,即使在物質交換理論被廣泛了解之后,它的科學光彩仍然奪目如初,兩大理論相映生輝。不過,同物質交換論一樣,同一認定理論也是作為物證鑒定的基本原理被廣泛認同和肯定的。
    20世紀80年代末,有學者將同一認定理論由物證鑒定的基本原理提升到偵查學的基本原理來對待,認為同一認定既是偵查工作的目的又貫穿于案件偵破的全過程,所以同一認定理論是偵查學的基礎理論。對作案人的同一認定,是每一案件偵破工作的最終目的;每一起案件的偵查過程,可以看作一個大的同一認定過程;案件偵查的大同一認定過程是由多個小的同一認定所組成的,共同構成了案件偵破的同一認定鏈條;即使小的同一認定活動,也不盡然屬于物證技術的范圍。[7]
    自此,便有了“小同一認定論”和“大同一認定論”之爭。“小同一認定論”,是指原本意義上的作為物證鑒定或物證技術學基本原理的同一認定,由于它有自身的科學依據、特定對象、方法體系,人們對此觀點始終如一地予以認同。“大同一認定論”是作為偵查學基本原理的同一認定論,由于它在基本問題上借用了“小同一認定論”的觀點,在提出新的適用對象和范圍之后,只是從大的思路上說明了偵查是一個同一認定的過程,并未提出與新的適用對象相對應的充分的新的科學依據,也未構建新的方法體系,對偵查活動而言,無論是在質量的角度還是在效益的角度并未產生新的實際的價值。因此,對將同一認定理論作為偵查學基本原理的觀點雖有呼應之聲,但始終有學者以冷靜的態度,理性地予以否定。比如,有學者對“大同一認定論”進行過以下評論:“有的學者認為,同一認定是偵查學的基本理論,這值得商榷……前蘇聯教材中講的‘同一認定一般方法’,是針對痕跡、筆跡等物證鑒定而言的理論。偵查過程雖然也是要解決犯罪嫌疑人與犯罪人是否同一的問題,但解決這個問題的過程要比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復雜不知多少倍。眾所周知,偵查的任務是要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找出重大犯罪嫌疑人 ,把解決這項任務套用同一認定的概念,未必合適,理由也不充分。因為偵查階段‘認 定’的,無論如何,只是犯罪嫌疑人,所以,把同一認定理論作為偵查學的基本理論, 應該看做是一種誤會。”[4]筆者認為,目前理論形態下的“大同一認定論”,把同一認定作為偵查學的基本原理,顯而易見是牽強的,至少是勉強的,至于未來其能否成立,則要取決于它能不能予以完善或其自身是否具備在該一特定名目上予以完善的資質。
    (三)偵查學科學基礎的三大支點
    在談到偵查學的科學基礎時,必然要涉及兩個基本概念,即“基礎理論”與“理論基礎”。這里,筆者預先說明,下文中將只使用“基礎理論”這一概念,放棄“理論基礎”的提法。這是因為,對這兩個概念含義的異同,學術界尚有不同的見解,兩個概念一起使用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歧義,而只使用“基礎理論”則無損于對問題的表述。對這兩個概念的關系的不同見解一共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兩者的含義基本相同,可以混用,(注:趙國玲:《刑事偵查學四十年回顧與前瞻》,載《中外法學》1989年第6期。持二者相同觀點的學者認為,基礎理論和理論基礎都是由“基礎”和“理論”這兩個詞組合而成的,只不過其排列的順序有所不同,但這種順序的不同并不必然導致組合后的詞義不同。基礎理論是作為基礎的理論,理論基礎是由理論構成的基礎,二者的含義基本相同。只不過前者強調的是理論,后者強調的是基礎。所以,偵查學的基礎理論和理論基礎并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它們的基本含義都是指作為偵查學的基礎理論或原理。 當然,由于二者所表達的語言重心不同,它們適用的語言條件亦有所不同,但是在有些 情況下,也可以將它們交替使用,甚至“混用”。)既如此,舍其一而用其一,既可以 避免誤解,又不影響對問題的準確表述;另一種觀點認為兩者是不同的,按照其對兩者 的不同理解,“理論基礎”是指學科理論研究的一般指導原則,“基礎理論”是指該學 科自身的立論依據,是由一系列基本概念和該學科的基本原理所構成的用以回答該學科 本質和核心問題的內容體系,它是學科的研究起點,也是學科最主要、最穩定的那部分 。[8]筆者在這里所強調或指代的內容并非偵查學學科理論研究的一般指導原則,而同 其對“基礎理論”的概括基本相同。既如此,舍“理論基礎”就“基礎理論”,豈不更 能使人一目了然。
    筆者認為,偵查學之所以能夠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是因為它具有以下三個層面的科學理論作為其科學基礎,這三個層面的科學理論成為偵查學科學基礎的三大支點。
    1.觀念層面的本體基礎理論
    偵查價值、偵查目的、偵查屬性、偵查職能、偵查模式、偵查指導思想、偵查方針、 偵查原則、偵查中的法律關系等基本的論題,是偵查學自身本體基礎理論中最核心的或 者說是靈魂層面的內容。它并不涉及偵查破案活動具體怎么操作和為什么應該這樣操作 的問題,它的主要功能是形成和塑造理性化、科學化的偵查意識、偵查觀念,同時涉及 偵查的基本方向、基本目標問題。它們將通過對偵查學知識受眾和偵查活動主體的意識 、觀念的熏陶,去影響整個偵查專業知識體系、偵查規則、偵查方法、偵查措施的構建 和設計,并將理性化、科學化的偵查意識和偵查觀念滲透于整個偵查活動過程之中和偵 查行為的方方面面。這是決定偵查學之所以成為一門科學而不僅僅是藝術或技巧的具有 根本標志性的理論。
    由是觀之,偵查學不是沒有理論,而是對一些最基本的理論領域研究和開發不夠,或者研究尚比較薄弱。令人欣慰的是,近一兩年來已經有一些學者開始關注觀念層面的偵查基礎理論并取得了初步的理論成果,偵查的深層理論研究已經袒露一線絢麗的曙光。(注:任惠華主編:《偵查學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瞿豐:《偵查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謝佑平、萬毅:《刑事偵查制度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均對觀念層面的偵查學基礎理論進行了程度不同的論述,特別是《刑事偵查制度原理》的論述更為系統。)
    2.原理層面的本體基礎理論
    特定學科意義上的原理,是指在整個學科中具有普遍意義的科學道理。偵查學原理是指對偵查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并由此對偵查理論具有一定統領意義的科學道理。這是接近偵查操作層面的理論,它用于解釋應該如何偵查、為何這樣偵查的道理,屬于專門的偵查方法論,這種道理既是偵查行動的指導依據,又對偵查專業知識、具體方法和措施的構建和設計產生影響。偵查原理通過偵查質量或偵查效率效益的提高而體現其 價值。
    目前,在偵查學原理研究方面已經具有了一些胚胎性成果,應進一步深化研究和加強論證;新理論的創建更應以科學的態度,大膽立論,小心求證,慎重定論。
    3.用于支撐具體觀點和方法層面的相關學科的科學理論
    偵查學科大廈的構建,僅僅借助于上述兩個層面的理論支撐是不夠的。它還必須廣泛 地借助其他學科的科學理論,用于解決偵查知識體系或偵查活動中的專業問題,以確保 其在理論形態和操作層面上沖破純經驗或純技巧(藝術性)的藩籬,達到應有的科學性高 度。偵查學和偵查活動涉及內容的廣泛性和應用性決定了偵查學科必須借助于眾多學科 ——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理論,提升其學科自身的科學性。偵查學是一門多學科 交叉的邊緣性的應用型學科,這種多學科交叉的邊緣性并不影響其作為一門科學或學科 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源于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源于其學科自身的或本體性的觀念層 面的基礎理論和原理層面的基礎理論,源于其圍繞特定研究對象所形成的具有獨立語境 的專業知識體系。
    拋開哲學及一般方法論學科不談,用于打造偵查學科學性的支撐學科主要有以下幾個:
    (1)法學。法學理論一方面對偵查學觀念層面基礎理論的打造具有不可或缺的意義,另一方面它對偵查程序、偵查制度的規范和設計具有直接的價值。以至于有學者主張將偵查學劃分為技術(或實務)性偵查學和程序性偵查學。(注:該觀點系2002年9月21日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召開的第二屆全國偵查學術研討會暨偵查系主任論壇上,北京大學陳瑞 華教授應邀作學術報告時提出。)
    (2)心理學。偵查活動是偵查人員同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一種或直接或間接、或有形或無形的雙向互動。心理學知識涉及偵查過程的各個環節和方方面面。對偵查人員心理、犯罪人心理、被害人心理、證人心理,都需要認真加以研究;偵查學除對犯罪的一般心理進行研究外,還必須對不同類型案件中的犯罪心理問題進行研究;偵查學必須對常態心理和變態心理予以同等關注和深入研究;偵查學對犯罪心理的研究具有多樣性,即觀察研究、借助于犯罪后果的研究、借助于犯罪行為印跡的研究等。心理學理論對于提高偵查理論與實踐的科學化程度,對于提高偵查的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3)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這里必須首先對偵查學同刑事科學技術(物證技術學、法庭科學)的關系予以闡述。在偵查學發展的早期階段,刑事科學技術是偵查學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并且是骨干部分。在一定意義上講,近代偵查學的誕生就是淵源于科學技術運用于偵查活動,沒有刑事科學技術支撐的偵查學就不是科學意義上的偵查學。嗣后,隨著刑事科學技術在偵查中應用范圍的快速拓展和應用深度的不斷提升,刑事科學技術冠以法庭科學或物證技術學的名稱形成了獨立的學科體系。在我國,在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刑事科學技術也被列為一個獨立的專業 。這是偵查學蓬勃發展、偵查活動的科學含量不斷提升的具體體現。對于刑事科學技術 成為獨立學科的現實必須予以尊重,但同時應該承認,它是廣義偵查學的一個分支性學 科。
    偵查學必須動態地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的最新成果予以引進、移植,不斷拓寬、提升物證技術和技術偵察的范圍和精度;提高偵查的質量和效益,強化證明效果,推進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4)思維科學。偵查活動作為刑事訴訟活動,在現代法制日益完善的背景之下,只能向科學尋求質量和效率。而科學技術和科學思維相對于現代偵查活動而言,是偵查活動科學化的兩翼。因此,包括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等學科在內的思維科學,是偵查思維科學化的重要理論依托,也是科學偵查學的重要支撐學科。
    (5)管理學。偵查工作或偵查活動,無論在宏觀的層面,還是中觀的層面抑或是微觀的層面,都需要自覺地運用管理學理論。大到整個偵查體制和機制的優化,中到特定偵查 機構的協調運作和特定偵查隊伍的有效組織管理,小到專案偵查的科學組織指揮及探組 搭檔的合理配置,均需要借助管理學的知識。
    (6)其他相關學科。犯罪工具、手段、目標、對象涉及的相關學科知識,如金融、稅務、海關、民族、宗教、軍事、天文、地理、民俗等學科的科學知識都豐富和發展著偵查學。至于謀略學知識更是滲透在偵查學體系之中。
    至于偵查學的概念、研究對象、學科體系、學科歷史、偵查的規律、偵查的特點、犯罪與偵查的矛盾運動規律、偵查的體制與機制、偵查基礎業務等內容,屬于偵查專業知識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系專業知識體系中的基礎性知識,也可以將其視為偵查學的基礎理論,但其已不是偵查學科學基礎意義上的基礎理論,屬于作為學科科學基礎的基礎理論同操作層面的專業知識之間的中間狀態的基礎性理論。
    綜上,作為偵查學科學基礎的三大支點,觀念層面的本體基礎理論雖然起步較晚,但起點較高,筆者相信很快就能夠形成比較系統的理論體系;原理層面的本體基礎理論目前尚良莠不齊,但有的已經有了一些科學的胚胎和雛形,經過一定的發展、完善可望脫穎而出,新的原理將會隨著偵查實踐的發展和偵查研究的深入,循科學的徑而陸續誕生;用于支撐偵查學具體觀點和方法層面的相關學科的科學理論已經并且正在繼續為偵查理論和偵查實踐提供科學的營養。偵查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科學性不容置疑。
    (四)對偵查學基礎理論研究的科學態度
    基于對偵查學科學基礎的上述分析,偵查學學者對偵查學基礎理論研究應持以下態度:
    1.以一種健康而坦誠的心態承認偵查學學科發展水平較低的現實
    “假作真時真亦假”,在科學研究上,任何故作姿態、故弄玄虛、沽名釣譽、欺世盜名、自我拔高的做法,只能使學術失去尊嚴,使學者失去自尊,導致學術和學者沉醉于庸俗和虛妄之中而迷失前進的方向,阻滯學術的發展和進步。在偵查學蓄勢待發、面臨新的發展的緊要關頭,偵查學學者比任何時候都更需要誠實的治學態度。
    2.要以科學而理性的心態從事偵查學科學理論的研究
    科學理論的形成,從源泉上講,它必須以偵查實踐經驗的積淀和偵查實踐發展需要的推動為基礎;從形成過程來講,它要經歷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期望一夜之間能夠產生一個原理,甚至期望一夜之間形成完備的科學理論體系是不現實的。欲速則不達,偵查同仁應該拋卻浮躁心態,任何急功近利、揠苗助長、為賦新詞強說愁的做法,只能導致學術發展的畸形化,摧殘學術的健康發展。
    3.以一種積極而進取的心態迎接偵查學光輝燦爛的明天
    犯罪是一種通過人的行為表現出來的社會現象,偵查活動則是對這種現象的揭示和證實。因此,可以說,社會有多復雜,偵查知識就有多廣博;人的心理有多微妙,偵查知識就有多深奧;人類生命自由和社會財富有多寶貴,偵查學的使命就有多神圣。這是一個可以大有作為的天地,這是一個值得為之耗盡心智、皓首窮經的事業。偵查學尚未發育成熟,對研究者來說,既是一種挑戰,又何嘗不是一種機遇。惟其起步較晚,它才擁有更為廣闊的研究拓展空間,偵查學的研究者可以海闊天空地施展自己的抱負和才情。
    收稿日期:200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公安法治研究)貴陽5~17D414刑事法學郝宏20042004公安機關(橫向)偵查機構的設置和案件管轄分工應遵循積極整合、抑制分化的原則,(縱向)偵查體制的確立和職能定位則應遵循明晰事權性質、分級負責的原則;刑事偵查的方針應修訂為:依靠群眾,依托基礎,注重協作,依法辦案;刑事司法改革的推進和證據立法的完善必將給偵查工作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應積極應對挑戰,確立與現代法制相適應的新的偵查觀念;物證鑒定體制應實行相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而不是絕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偵查學以觀念層面的本體基礎理論、原理層面的本體基礎理論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理論作為其科學基礎,因此它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科學性不容置疑。偵查體制/偵查方針/偵查觀念/物證鑒定體制/偵查學科/investigation structure/policy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investigative ideas/system of evidenceappraisement/science of investigation本文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振興科研基金資助。洪瀟tíng@①/楊振宇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氵加亭  HAO Hong-kui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Chinese People's University of PublicSecurity,Beijing 100038,ChinaThe setup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cases jurisdiction should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keepingconformity and refraining from disintegration;The establishment ofinvestigation structure and the function orientation should follow theprinciple of distinct power and different-level responsibility;The policy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hould be modified to “depend on masses andgrass-root units,attach importance to coordination and deal with caseaccording to law”;The improvement of criminal judicature reform andevidence legislation will have substantial influence on investigation,soinvestigative organizations and investigators should take vigorous action to accept the challenge and develop new investigative ideas which conform tomodern legality;Investigation and appraisement should be relativelyseparate in the system of material evidence appraisement;It's of no doubtthat science of investigation,as an independent discipline,has itsscientific nature,for it is developed on scientifically theoretical basis.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偵查系,北京 100038
    郝宏奎(1963-),男,河南南陽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系主任,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北京市刑事偵查研究會副會長,《偵查論壇》主編 作者: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公安法治研究)貴陽5~17D414刑事法學郝宏20042004公安機關(橫向)偵查機構的設置和案件管轄分工應遵循積極整合、抑制分化的原則,(縱向)偵查體制的確立和職能定位則應遵循明晰事權性質、分級負責的原則;刑事偵查的方針應修訂為:依靠群眾,依托基礎,注重協作,依法辦案;刑事司法改革的推進和證據立法的完善必將給偵查工作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應積極應對挑戰,確立與現代法制相適應的新的偵查觀念;物證鑒定體制應實行相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而不是絕對意義上的偵鑒分離;偵查學以觀念層面的本體基礎理論、原理層面的本體基礎理論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理論作為其科學基礎,因此它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科學性不容置疑。偵查體制/偵查方針/偵查觀念/物證鑒定體制/偵查學科/investigation structure/policy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investigative ideas/system of evidenceappraisement/science of investigation本文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振興科研基金資助。洪瀟tíng@①/楊振宇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氵加亭

網載 2013-09-10 21: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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