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語義范疇的理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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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關于句法語義的研究方興未艾,形成了一個新的熱點和亮點。但是,具體的專題性的研究比較多,而有關的理論問題卻還沒有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視。特別是語法形式與語法意義的關系、語法意義和詞匯意義以及語用意義的關系、語法范疇和語義范疇的關系,語義范疇的內涵以及內部到底有多少個類別,這些都是懸而未決的問題。我們的興趣就是試圖對這些重大問題做一些探討。
  一 語法形式與語法意義的關系
  從漢語語法學一百多年歷史發展的宏觀角度看,語法研究方法正好經歷了從偏重意義,到偏重形式,再到形式與意義相互印證這一發展過程,而推動方法嬗變的深層次原因則是引進的國外語言學理論與方法跟漢語語言事實之間存在的矛盾。國外新的語言學理論與方法基本上是在以英語為代表的印歐語言研究的基礎上形成的,它們對漢語研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是照搬照抄肯定是行不通的。因此在具體運用時就必然會產生不和諧的地方。矛盾是世界所有事物發展的基本動力,在創造性地修正、甚至改造國外新理論以試圖解決理論與事實矛盾的過程中,漢語語法研究的理論經過多年的摸索,逐漸形成了幾點共識:
  (一)明確了語法研究的最終目的,那就是揭示語義的決定性、句法的強制性、語用的選擇性以及認知的解釋性,因此語法意義的研究,不是可有可無,也不是陪襯,而是第一位重要,必須極大地強化。
  (二)明確了語法研究的思路,既可以從語法形式入手,去尋找所表達的語法意義;也可以從語法意義入手,去探求語法形式的表現手法,這是個互為起點和終點的雙通道。不存在哪一個優哪一個劣的差異。
  (三)語法形式和語法意義存在著互動的關系,它們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結合、相互驗證。無論從哪一方入手,都應力求從另一方去得到證明或解釋。否則,單向的研究都是缺乏科學價值的。
  (四)由于漢語語法的特殊性,語法形式比較隱蔽,比較含蓄,比較特別,所以從語法意義入手去尋找形式的驗證,似乎對漢語更加合適。句法語義應該成為漢語語法研究的出發點和重點。
  什么是語法形式?什么是語法意義?可以說,對這兩個概念及其關系的認識過程是我國語法研究歷史的一個縮影。
  (一)對語法形式認識的深化
  對語法形式的認識,從歷史來講經歷了三個階段:
  1)20世紀初期,早期的漢語傳統語法深受西方語言學理論的影響,認為:語法形式就是詞語的形態標志和形態變化,即從詞形層面看到的“狹義形態”。這主要是指詞形的各種變化、內部元音屈折和詞頭詞尾。從印歐語看,這些都是不同詞類的形態,而且與句法成分相對應,但漢語不是借助詞形變化來表達語法意義的語言,如果固執地去尋找這類形態,最后必然發現,這類狹義形態,不但稀少,而且既沒有普遍性、概括性,也沒有強制性。這樣的后果,就可能得出漢語沒有詞類、沒有語法的錯誤結論。
  2)20世紀30年代起,受結構主義語法理論的影響,中國文法革新討論促使語法學家們有意識地去尋找漢語語法的特點,方光燾(1939)和陳望道(1943)等認識到詞語的結合關系也是一種特殊的形態,并稱之為“廣義形態”。特別是50年代關于詞類問題的討論,更進一步地深化了對語法形式的認識,把諸如虛詞、語序、重疊以及語調、重音、停頓等這類漢語特有的形態也看作“廣義形態”。
  3)80年代以后,國外眾多語言學理論陸續引入中國,在方法和思路上進一步打開了漢語研究的視野,更為重要的是層次分析和變換分析方法在漢語語法研究中的廣泛運用,特別是對歧義結構的分化,加深了人們對句法結構和語義結構關系的認識,很多學者(朱德熙,1985;邵敬敏,1988;胡明揚,1992)認識到語法形式不等于語法形態,形態只是形式的一部分,邵敬敏(1988)第一次在“顯性語法形式”(包括狹義形態與廣義形態)基礎上,提出“隱性語法形式”概念(包括分布、組合、層次、變換等)。  ·
  總之,對語法形式的認識經歷了從“狹義形態”到“廣義形態”的擴展階段,再從“顯性形式”到“隱性形式”的深化階段。按照我們的理解,語法形式至少應該包括:
              語音層面  詞綴、元音交替、輔音交替、錯根、停頓、                        聲調、語調、重音、輕聲等顯性語法形式  詞匯層面  虛詞、重疊              句法層面  詞類、詞組、單句、復句、語序、重疊等隱性語法形式  結構層面  分布、組合、層次、變換等

  (二)對語法意義認識的深化
  目前學術界流行的觀點是:“表現某種特定語法意義的形式叫語法形式,通過語法形式才顯示出來的意義叫做語法意義”(邵敬敏,1988),或者說:“只有語法形式表示的意義才是語法意義,只有表示一定語法意義的形式才是語法形式”(胡明揚,1992)。很明顯,這是一種循環論證,但這種定義方式也顯示出兩者之間存在的對應關系、滲透關系、依附關系、相互驗證關系和雙向選擇關系。關于語法意義的認識,目前主要是兩種界定的方法:
  1)從形式到意義的看法:由語法形式體現的意義就是語法意義,這是根據形式來界定意義。比如,早期傳統語法認為由詞形形態表現出來的“性、數、格、時、體、態”以及“有定、無定”等就是語法意義。隨著對語法形式認識的擴大,語法意義的內涵也開始擴大,比如認為“施事、受事、工具、處所、時間、數量”等也都屬于語法意義。
  2)從意義到形式的看法:對詞語的分布、語序、層次、組合等句法形式起決定作用的意義就是語法意義。這是根據意義對形式的決定作用來界定意義的。除了上述施事、受事、工具、處所、時間等之外,還包括動態性、自主性、可控性、有生性等。但由于語法意義內容復雜、種類繁多、主觀性較強,因此目前學術界對其性質、特征、類別、層次等方面的認識還相當模糊,甚至連一些基本的概念,如詞匯意義、語法意義、語用意義等都有不同的理解。
  可見,這兩種關于語法意義的界定方式的不同,實際上反映了對語法意義與語法形式之間關系的兩種不同角度的認識。從形式到意義,還是從意義到形式,這不僅僅是一個方法問題、取向問題、難易問題,從本質上講,是一個誰決定誰、誰是現象、誰是本質的要害問題。僅從研究問題的視角看,意義與形式之間似乎是平等關系;但從兩者之間的關系看,無疑應該是意義決定形式,反過來形式也制約意義。也就是說,意義是第一位的,形式是第二位的;意義是本質,形式是載體。例如“我看完書就睡覺”之所以合法,是因為時間順序原則這一語法意義決定了“我看完書”應該先于“睡覺”;而“我睡覺就看完書”這種語序就違反了漢語的時間順序,因此不合語法。在這里,語序這種語法形式,本質上是由順序義來決定的。
  (三)語法意義和語法形式的關系
  經過多年的研究,我們開始對語法形式和語法意義的關系有了初步的認識。這主要是:
  1)語法應該包括兩個有機組成部分:語法意義和語法形式;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句法結構體,無論詞語、詞組,還是句子,都由語法意義和語法形式構成,二者不可缺一。
  2)在研究方法上,由形式可知意義,由意義可知形式,屬于對等關系,就好像是一張紙的兩個面,不可分割;但作為研究對象,則可以而且應該具有各自相對的獨立性。
  3)80年代以來,我們認識到,語法意義和語法形式之間不是簡單的一一對應關系,而是一對多或多對一的復雜關系。即一種語法意義可以通過多種語法形式表現出來,而一種語法形式也可以表現多種語法意義。最典型的證明就是歧義結構,像“動詞+名詞”這種組合可以表現多種語法意義,如“學習英語”是述賓關系、“學習時間”是偏正關系;領屬范疇作為一種語義關系范疇,可以通過短語(如“王冕父親”)、句式(如“王冕死了父親”)分別得到實現。但是如果我們對語法形式的認識再深入一步,就會發現,說到底,語法意義的任何改變,一定會在語法形式上得到顯現,而語法形式是從屬于不同層次的,換言之,一定的語法意義跟一定的語法形式必然是一一對應的。
  (四)語法意義與詞匯意義、語用意義的區別
  “語義”是個多義詞,廣義地說,它可以包括詞匯意義、語法意義和語用意義。
  詞匯意義,簡稱“詞義”,嚴格地說,就是該詞語的某個義項本身蘊涵的各種義素的總和,它不必考慮對分布、組合、變換等語法形式有沒有決定作用,即可以脫離句法而獨立存在。而語法意義,簡稱“語義”,就是從若干詞語、若干結構、若干句式中概括出來的具有普遍性的意義,而且是對詞語、詞組或句子的分布、組合、變換等起決定性作用的意義。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第一,前者是具體的,只能夠解釋某一個詞語;后者是抽象的,可以解釋一組相同的語法現象;第二,前者跟句法的結構組合、結構變化基本無關,而后者則密切相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詞匯意義,可以分化為若干個義素,其中有的義素是跟句法有著密切關系的,那就是“語義特征”。例如“他把小偷趕到門外”和“他把小偷押到門外”不同,前者是“他”沒到門外,后者“他”和“小偷”都到了門外,關鍵就是動詞“押”具有世界漢語教學京29~40H1語言文字學邵敬敏/趙春利20062006
類別聚合/組合選擇/語義特征范疇/語義關系范疇
本文在對語法形式和語法意義形成共識的基礎上,指出語法意義與詞匯意義、語用意義的根本區別在于能否決定語法形式,并且受到語法形式的反制約。語義特征的類別聚合決定了語義特征范疇;語義特征的選擇組合則決定了語義關系范疇;語義特征范疇包括詞義特征范疇和句義特征范疇;語義關系范疇包括語義論元范疇、語義角色范疇和語義關聯范疇。據此,我們可以對語法范疇、形式范疇、詞法范疇、句法范疇、語義特征、語義結構、語義關系、語義論元、語義角色、語義關聯、語義指向,乃至于語義范疇重新進行界定。最后討論語義范疇的分類,這將有助于漢語語法研究的現代化和多元化。
作者:世界漢語教學京29~40H1語言文字學邵敬敏/趙春利20062006
類別聚合/組合選擇/語義特征范疇/語義關系范疇

網載 2013-09-10 21: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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