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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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不應有的疏忽”
  1893年,恩格斯在給梅林的一封信中提出,他和馬克思過份強調了社會意識在內容上來源于社會存在,但卻忽略了社會意識形式在社會意識中的應有地位,特別是忽略了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即我們常說的“意識形態”)之間的差別,即作為科學認識方式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作為思想上層建筑的社會意識形態之間的差別。
  恩格斯已經在“事后才清楚地看到”這一“不應有的疏忽”,并告誡后人“今后注意這一點”。
  然而,百年以后,我們不僅沒有“注意這一點”,而且繼續重復這一“不應有的疏忽”。這種“疏忽”被寫進了我們最權威的著作和各種標準版教科書。
  “社會意識是指社會的精神生產過程,是對社會存在的反映,包括人們的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藝術、宗教、科學和哲學等意識形態及感情、風俗習慣等社會心理。” 〔1〕這個定義里根本就沒有提到社會意識形式。在這本最權威的著述的另一處又寫道:社會意識是“人們對社會存在即社會物質生活及其過程的反映,包括各種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心理。……從對社會存在反映的不同層次可分為:社會心理和社會意識形式。社會心理是直接與日常社會生活相聯系的一種自發的、不定型的意識。社會意識形式是反映社會存在的比較自覺的、定型化的意識……從對經濟基礎的不同關系可分為:社會意識形態和非意識形態的其他社會意識形式。社會意識形態是對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的自覺反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學藝術、宗教、哲學和社會科學等。社會意識形態屬于上層建筑。社會意識的其他形式如自然科學、語言學、邏輯學等,是社會意識形式中的非意識形態部分,不屬于上層建筑。”〔2〕
  在上述這些論述中,我們至少可以提出這樣一些問題:
  1.如果說社會意識就是指社會心理和社會意識形態,那么是否可以說,除了社會感情和風俗習慣等社會心理因素之外,其余的社會意識都屬于意識形態,都是上層建筑,都是特定階級利益的反映?
  2.如果說社會意識還可以劃分為社會心理和社會意識形式,那么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是什么關系?二者是等同的還是不等同的?如果二者不等同,那么二者的差距何在?
  3.如果說社會意識形式是反映社會存在的比較自覺的、定型化的意識,而且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學藝術、宗教、科學和哲學等,如果說社會意識形態是對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的自覺的、定型化的反映,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學藝術、宗教、哲學和社會科學等,那么,社會意識形態和社會意識形式還有什么區別,特別是本質的區別?
  4.如果說社會意識形式可以劃分為社會意識形態和非意識形態的其他社會意識形式,而非意識形態的其他社會意識形式就是指自然科學、語言學和邏輯學等“中性的科學意識”,那么是否可以說,除了自然科學、語言學和邏輯學等“中性的科學意識”之外,社會意識形式也就是社會意識形態,都屬于上層建筑,因而都具有階級性?
  據《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卷的理解,社會意識可以劃分為社會心理和意識形式,社會意識形式又可劃分為意識形態和非意識形態的其他社會意識形式。讓我們仔細比較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三個概念的內涵及外延:
  社會意識是對社會存在的反映,包括人們的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學藝術、宗教、科學和哲學等意識形式和風俗習慣等社會心理。
  社會意識形式是對社會存在的自覺的、定型化的反映,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學藝術、宗教、科學和哲學等。
  社會意識形態是指對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的自覺反映,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學藝術、宗教、社會科學和哲學等等。
  通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
  1.如果不計社會情感和風俗習慣等社會心理因素,社會意識與社會意識形式并無本質區別。
  社會意識形式=社會意識-社會心理
  社會意識形式≈社會意識
  2.如果不計自然科學、語言學和邏輯學等“中性的科學意識”,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并無本質區別。
  社會意識形態=社會意識形式—自然科學等非意識形態的其他社會意識形式
  社會意識形態≈社會意識形式
  3.如果在社會意識中不計習俗等社會心理因素,再不計自然科學等非意識形態的其他社會意識形式,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之間并不存在本質區別。
  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形式≈社會意識形態
  這就是說,社會意識近乎于社會意識形式,社會意識形式又近乎于社會意識形態,社會意識形態又是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的反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學藝術、社會科學和哲學等,即社會意識形態近乎于上層建筑,而上層建筑又是特定階級利益的思想反映,是有階級性的。
  恩格斯“為了內容而忽略形式”的“過錯”在百年后又得以重演,而且重演得淋漓盡致:除了自然科學、語言學和邏輯學等“中性的科學意識”之外,社會意識形態幾乎占據了社會意識形式的一切領地,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幾乎成了同義語,以至于社會意識直接被分成社會意識形態和社會心理兩部分,社會意識形式名存實亡了。
  社會意識形式被意識形態化了。
  社會科學亦被意識形態化了。
      “當時是應該這樣做的”
  為了探索社會意識形式、社會意識形態與社會存在的關系及其“不應有的疏忽”與“應該這樣做”之間的關系,讓我們重溫馬克思主義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馬克思主義在創立過程中對意識形態問題特別關注
  在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和《論猶太人問題》等早期著作中,他力圖建筑一種屬于自己的意識形態。
  在這一時期,馬克思的主要哲學任務就是對意識形態進行解釋、批判和重建。
  2.馬克思主義在形成時期對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的區別
  隨著對意識形態問題的關注及其深入,馬克思開始發現了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內在規律,這就使得馬克思從意識形態的階級根源深入到一般的社會意識形式及其與社會存在的客觀關系。
  從《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我們不難發現,馬克思不再從直接的階級意識及其意識形態出發,而是從社會發展特別是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出發去解讀階級意識及其意識形態。“在本著作中談到的國民經濟學同國家、法、道德、市民生活等等的關系,只限于國民經濟學本身所專門涉及的范圍。……我的結論是通過完成經驗的以對國民經濟學進行認真的批判研究為基礎的分析得出的。”〔3〕 “宗教、家庭、國家、法、道德、科學、藝術等等,都不過是生產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產的普遍規律的支配。”〔4〕而 “我的普遍意識不過是以現實共同體、社會存在物為生動形式的那個東西的理論形式,而在今天,普遍意識是現實生活的抽象,并且作為這樣的抽象是與現實生活相敵對的。因此,我的普遍意識的活動本身也是我作為社會存在物的理論存在”〔5〕。
  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和恩格斯開始把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區別開來,“我們的出發點是從事實際活動的人,而且從他們的現實生活過程中我們還可以揭示出這一生活過程在意識形態上的反射和回聲的發展。……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學和其他意識形態,以及與它們相適應的意識形式便失去獨立性的外觀”〔6〕。因此, “思想、觀念、意識的生產最初是直接與人們的物質活動,與人們的物質交往,與現實生活的語言交織在一起的。觀念、思維、人們的精神交往在這里還是人們物質關系的直接產物。表現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學等語言中的精神生產也是這樣”〔7〕。
  在這里,馬克思和恩格斯看到了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之間的同一性,即二者都是現實物質生活的“反射和回聲”,但馬克思和恩格斯開始察覺到了二者的差異,前者是社會存在的“直接產物”,而后者則是統治階級的思想,是特定階級利益的反映。
  3.馬克思主義在發展過程中對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之間辯證關系的理解
  A.前提與結論的關系
  既然社會意識形式是對現實物質生活的直接反映,那么,作為特定階級利益的反映的社會意識形態就不能作為前提,而只能作為從社會基本矛盾中推演出來的具體結論,正如社會基本矛盾中階級矛盾的前提一樣,反映社會基本矛盾的社會意識形式必然是反映社會階級矛盾的社會意識形態的理論前提,而不是相反。
  B.抽象和具體的關系
  正如社會基本矛盾與階級矛盾的關系是抽象與具體的關系一樣,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之間的關系也是抽象與具體的關系。這個界定是馬克思研究政治經濟學的重要方法論之一。
  C.客觀性與階級性的關系
  《資本論》無疑是馬克思主義最為經典的著述之一,被稱為“工人階級的《圣經》”,在這部經典著作中,馬克思為工人階級辯護是眾所周知的。然而,《資本論》首先是一部科學著作,是一種客觀的學術研究。“我的觀點是:社會經濟形態的發展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系,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系的產物。同其他任何觀點比起來,我的觀點是更不能要個人對這些關系負責的。”〔8〕這就是說, 馬克思主義本身是一種客觀性的科學理論,在思想范圍上應該屬于一般的社會意識形式,至于馬克思學說的階級性或革命性,則是從社會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中引申出來的,只是馬克思主義作為一種學術觀點或科學理論對于現實社會的一種功能。上述僅僅是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之間關系問題上的一些基本思路和基本觀點,但在某個時期、某種背景等特殊條件下,馬克思和恩格斯確有“不應有的疏忽”,“為了內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混淆了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等相關范疇的理論界限。
  從定義上,對于社會意識特別是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這幾個相關的重要范疇,馬克思和恩格斯幾乎都未加以嚴格的或邏輯學上的定義。即使有些定義,也難以把這三個概念區別開來。這就使人們不能從定義上把握這三個相關范疇。
  從名稱上看,對社會意識特別是對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馬克思和恩格斯常常加以混用。有時用“社會意識”、“歷史意識”、“人們的意識”、“思想”等泛指這三個概念,有時該用社會意識形式的地方卻用了社會意識形態,有時又用“意識形態”統稱社會意識和社會意識形式,有時甚至使用“意識形態的形式”等模棱兩可的術語。
  從對象上看,馬克思和恩格斯有時認為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都以社會存在即人們的“物質生產的條件”為對象,有時又把社會意識形態的對象局限在“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的范疇內,有時又認為社會意識形態界定為對統治階級的物質利益的反映。這就使人們難以在對象上區別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這三個相關范疇。
  從內容上看,馬克思和恩格斯常常用“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學藝術、科學和哲學”來規范社會意識的內容,但也更經常地用這些內容來規范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這就給人們造成錯覺,誤以為這三個范疇擁有同樣的內容。
  從性質上看,馬克思和恩格斯常用階級性來描述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這三個相關范疇的基本特征。這就造成了至少兩個方面的誤解,一方面,馬克思和恩格斯對階級性這個用語未加嚴格界定,有時用階級性指稱為某階級辯護,有時用階級性指稱反映階級利益,有時用階級性指稱證明某階級利益符合客觀規律等等,這些用法雖然在詞句上相近,但其意義的差別甚遠,而且同一種用法也有不同內涵。例如,為某階級辯護就可能包含兩種相反的涵義,一是指站在該階級的立場上為該階級爭取物質利益,一是指站在人類歷史客觀規律的立場上預見到某階級利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社會意識的階級性比較復雜,社會意識有不同的反映方式,并非所有的反映方式都有階級性,嚴格說來,在社會意識中,只有意識形態部分才有階級性,至于社會意識中非意識形態的其他意識形式是否有階級性,要看如何界定階級性這一用語。
  從作用上看,對于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的作用問題,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泛化的傾向。本來,社會意識形式是對社會存在的定型化的或科學的反映,它著眼于容觀規律的揭示而不專注于對某階級利益的辯護,但馬克思和恩格斯常常把社會意識形式局限在特定階級的立場上。社會意識形態是對特定階級利益的反映,但馬克思和恩格斯往往用意識形態去染指一切社會存在。
      “錯誤總是在事后才清楚地看到”
  縱觀馬克思主義學說的發展過程,我們不難看到在經典意義上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之間的理論關系。
  對象異同。社會意識形式是對社會存在的自覺的、定型化的反映,因此,社會意識形式以社會存在為對象,社會存在指社會生活的物質方面,即不依人們的社會意識為轉移的社會物質生活活動過程,主要是指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而社會意識形態的對象則是統治階級的物質關系,即占統治地位的物質利益。
  雖然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在研究對象上存在一定界限,但是二者的研究對象并非涇渭分明,廣義的社會存在即包括統治階級的物質關系,在一定條件下,社會存在的客觀性包容著它的階級性,并作為它的一個組成部分或一個發展階段。這就是說,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在研究對象上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本質上是辯證的。
  方法異同。社會意識形式是對社會存在的自覺的、定型化的反映,這就是說,社會意識形式是以科學的方法(社會科學的方法或“歷史科學”的方法)為基礎。除了遵循歷史與邏輯、從抽象到具體,從具體到抽象的方法論原則而外,對于社會意識形式,“研究必須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種發展形式,探導這些形式的內在聯系”〔9〕。 “感性必須是一切科學的基礎,科學只有從感性意識和感性需要這兩種形式的感性出發,因而,只有從自然界出發,才是現實的科學。”……歷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為人這一過程的一個現實部分”〔10〕。而社會意識形態的方法則是階級分析的方法。科學的方法和階級分析的方法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階級分析的方法又可分為劃分階級的方法和階級利益的方法。應該說,科學的方法可以包含階級的方法,但科學方法是否包含階級利益的方法,情況比較復雜。如果這個階級利益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趨勢,這種階級利益的方法就是科學的,如果這種階級的利益不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趨勢,這種階級利益的方法就未必是科學的。
  因此,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在方法上的關系比較復雜,應視條件而定。
  思想主體的異同。社會意識形式的創造者是科學家和學者,特別是那些“不畏勞苦沿著陡峭的山路攀登的人”,那些不在乎“統治階級的自私的偏見”的人,那些“科學上誠實的人”,那些“為了作品的生存而犧牲自己的人”,那些“大公無私”、“毫不顧忌”的人。馬克思曾多次高度贊揚過的達爾文、李嘉圖、盧梭、歐文等就是這樣的人。與此不同,社會意識形態的創造者則屬于“上層階級”或“意識形態階級”或“意識形態階層”,他們或者是統治階級的“政治代表和著作方面的代表人物”,或者是“對這個社會的上層階級阿諛奉承的人”,或者是統治階級“豢養的文丐”或“出錢招雇的”“醫生、律師、教士詩人和學者”。
  當然,社會意識形式的創造者和社會意識形態的創造者可能重合(在特定條件下)。某些人既是社會意識形式的創造者也是社會意識形態的創造者,如洛克、孟德斯鳩、馬克思、李嘉圖、凱恩斯等,他們的作品既是社會意識形式又是社會意識形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根據他們作品的科學精神或階級偏見來判斷他們的身份。
  內容異同。社會意識形式是對社會存在的反映,而社會存在就是人們的“實際生活過程”。這就是說,社會意識形式的內容就是社會存在,就是人們的“實際生活過程”,不過是以思想或觀念的形式表現在社會意識之中而已。而社會意識形態則是統治階級的物質關系或物質利益。
  當然,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在內容上可能有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這就要看該社會意識形態所反映的階級關系是客觀的還是偏見的,看其是否表現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進步趨勢。
  特點異同。社會意識形式是對社會存在的自覺的、定型化的反映,而且,社會意識形式的認識方式是科學的,因而社會意識形式具有科學性或學術性特點。根據這樣一個基本特點,社會意識形式還具有多樣性、自由性、教化性等一般特點,而社會意識形態則具有階級性或政治性特點。根據這樣一個基本特點,社會意識形態還具有一元性、制度性、強制性等一般特點。
  社會意識形式具有科學性或學術性特點,如果說社會意識形式亦具有階級性,那必須給予嚴格的界定,這種階級性是指,客觀地反映了這個階級的物質關系,而且這個階級的物質關系表示了人類進步的發展方向。至于社會意識形態是否具有科學性,那要看這個社會意識形態所反映的內容是否客觀,這個社會意識形態所代表的那個階級是不是進步的階級。
  功能異同。作為社會存在的自覺的、定型化的反映,社會意識形式的主要功能是解釋性的和教化性的,起認識工具和文化積累的雙重作用。而社會意識形態則具有辯護性。“以觀念形式表現在法律、道德等等中的統治階級的存在條件(受以前的生產發展所限制的條件),統治階級的思想家或多或少有意識地從理論上把它們變成某種獨立自在的東西,在統治階級的個人的意識中把它們設想為使命等等;統治階級為了反對被壓迫階級的個人,把它們想出來作為生活準則,一則是作為對自己統治的粉飾或意識,一則是作為這種統治的道德手段。”〔11〕
  也許在某種情況下社會意識形式也可能為某個階級辯護,但這種辯護“只不過是揭示自己本身存在的秘密”,在這種情況下,與其說辯護還不如說是科學的發現而已。當然,在某種情況下社會意識形態也可能具有解釋功能或教化功能,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即看其是否客觀地反映了該階級的利益,該階級的利益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現實性。
  存在方式異同。社會意識形式是對社會存在的自覺的、定型化的反映,盡管社會意識形式隨著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的社會關系、人們的社會存在的改變而改變,但是,只要有人類存在,就有社會意識的存在,也就有社會意識形式的存在,社會意識形式的存在受階級現象存在的影響,但并不受階級消亡的影響,即使階級消滅了,社會意識形式卻仍然存在,因為它與人類的存在及其意識的存在共存亡。但是,社會意識形態則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現象,它將隨著階級社會的消亡而消亡。
  顯而易見,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在存在方式上各不相同,但二者在存在方式上也有同一性,即二者都是一個發展過程,所不同的是,社會意識形式隨社會存在的發展而發展,社會意識形態隨階級存在的發展而發展,社會意識形式與人類的社會存在共存亡,社會意識形態與人類的階級存在共存亡。
  發展動力異同。社會意識形式和社會意識形態都是一個發展過程,但二者發展動力不同。社會意識形式的發展動力是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之間的矛盾,是社會主體與社會客體之間的矛盾,但從本質上看,社會意識形式的發展動力是物質生產發展的推動。“人們按照自己的物質生產的發展建立相應的社會關系,正是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會關系創立了相應的原理、觀念和范疇。所以,這些觀念、范疇也同它們所表現的關系一樣,不是永恒的。”〔12〕
  當然,就更遠的或間接的動因而論,社會意識形態的發展也導源于“物質生產的發展”,但就現實的、直接的動力而言,社會意識形態的發展動力則是階級斗爭。統治階級的思想是統治階級的物質利益的表現。
  評價標準異同。由于社會意識形式是對社會存在的自覺的、定型化的反映,因此,社會意識形式的評價標準就是社會存在本身,對社會意識形態的評價就是看它是否客觀地反映了社會存在,是否在內容上與社會存在相一致,“意識在任何時候都只能是被意識到了的存在,而人們的存在就是他們的實際生活過程。”〔13〕與此不同,社會意識形態的評價標準則是階級利益,對社會意識形態的評價就是看其是否代表或表現了它所反映的那個階級的物質利益。
  當然,社會意識形態的評價標準和社會意識形式的評價標準可能重合,這要看該意識形態所反映的那個階級的利益是否符合全人類的利益,這種反映是否客觀。一般而論,進步的或上升期的階級的社會意識形態在評價標準上與社會意識形式是一致的,反之,則情況比較復雜。
  適用范圍異同。社會意識形式是對社會存在的反映,社會存在就是人們的實際生活過程特別是人們的物質生產條件。這些條件是與人類社會甚至與人類的生存共存亡的。因此,社會意識形式具有相當的普適性。例如,馬克思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生產關系一定要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原理,古典政治經濟學中的“勞動價值論”,馬爾薩斯人口論中的基本理論,凱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論,熊彼特的技術創新理論,等等,這些學術思想雖不能說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絕對真理,但的確適合于某一些歷史發展階段的“物質生產條件”,不論哪個階級或哪些階級(同時)擁有這些“物質生產條件”,上述學術思想都是適用的。
  但是,由于社會意識形態只是階級利益的反映,因此,在原則上,社會意識形態只適用于它所代表的那個階級。某個階級的意識形態是否也適于其他階級,這要看這個階級的本性如何,看這個階級是只代表本階級的狹隘利益還是代表全人類的或絕大多數人的利益。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結論: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既有同一性又有差異性,二者之間的關系是辯證的。
      “今后注意這一點”
  在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的關系問題上,恩格斯“在事后才清楚地看到”他和馬克思“都有同樣的過錯”,“都有不應有的疏忽”,即“為了內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他提醒馬克思主義的繼承者和發展者們“今后注意這一點”。
  然而,“這一點”并沒有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在現實的理論研究和理論教學中,仍然存在著二者相混淆的現象。
  混淆了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之間的差別,就有可能導致社會意識形態的擴大化,不利于社會意識形式特別是社會科學的健康發展。
  恩格斯讓我們記住:社會意識形式是對人們物質生產條件的反映,社會意識形態是對特定階級利益的反映,二者有同亦有別。
  我的理解是,社會科學屬于社會意識形式而不屬于社會意識形態。社會意識形式或社會科學與社會意識形態的基本判據,就是看其是人類社會一般物質條件的反映,還是對特定階級利益的反映,至于某種社會科學或社會意識形式可能上升為社會意識形態,而某種社會意識形態也可能是社會科學,這要看這個階級的物質利益是否符合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更要看對這個階級的物質利益的反映是否客觀。
  社會科學具有客觀性,意識形態具有階級性,二者有同亦有異。
  注釋:
  〔1〕〔2〕《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7年版,第753頁,第769頁。
  〔3〕〔4〕〔5〕〔1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第45頁,第121頁,第122頁,第128頁。
  〔6〕〔7〕〔11〕〔13〕同上書,第3卷,第30頁,第29頁,第492頁,第29頁。
  〔8〕馬克思:《資本論》第I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2頁。
  〔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21頁。
  〔12〕同上書,第4卷第114頁。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長春37~42A1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研究安維復/楊素群19981998恩格斯在給梅林的一封信中察覺到, 他和馬克思過份強調了社會意識在內容上來源于社會存在,忽略了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的差別,并告誡后人“今后注意這一點”。然而,這一“過錯”,在百年后又得以重演,社會意識形式被意識形態化了;社會科學亦被意識形態化了。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既有同一性又有差異性。這種差異性主要表現為社會意識形式是對人的物質生產條件的反映,社會意識形態是對特定階級利益的反映。混淆了二者之間的差別,不利于社會意識形式特別是社會科學的健康發展。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形式/社會意識形態安維復,1960年生,現為濟南大學馬列部教授、 山東大學國政學院博士生;揚素群,女,1966年生,現為山東師范大學馬列部講師、法學博士生。 作者: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長春37~42A1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研究安維復/楊素群19981998恩格斯在給梅林的一封信中察覺到, 他和馬克思過份強調了社會意識在內容上來源于社會存在,忽略了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的差別,并告誡后人“今后注意這一點”。然而,這一“過錯”,在百年后又得以重演,社會意識形式被意識形態化了;社會科學亦被意識形態化了。社會意識形式與社會意識形態既有同一性又有差異性。這種差異性主要表現為社會意識形式是對人的物質生產條件的反映,社會意識形態是對特定階級利益的反映。混淆了二者之間的差別,不利于社會意識形式特別是社會科學的健康發展。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形式/社會意識形態

網載 2013-09-10 21: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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