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時期中美租借關系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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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戰爭時期中國與美國的租借關系(Lend-Lease),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租賃關系,也不同于自晚清以來中美兩國間的歷次債務關系。它是中美兩國為達成抵御日本軍國主義侵略擴張這一共同目標,而建立起來的以軍事互助為主要內容的一種特殊的經濟關系。中美租借往來不僅在戰時中美關系演變過程中居重要地位,而且極大地影響了戰時國統區的財政經濟狀況。
    一
  抗日戰爭時期中美兩國間租借援助關系的建立,是中國方面尋求美國軍事援助的不懈努力和美國政府調整相關政策的結果。
  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后,中國國民政府除了向蘇聯及其他歐洲國家尋求軍事援助外,還在美國采購軍用物資。特別是1938年9月中國政府派遣陳光甫到美國注冊成立世界貿易公司(Universal Trading Corporation)后,這類采購活動的規模有較大發展。但由于當時美國《中立法》關于武器禁運等條款的限制,以及美國政府對遠東局勢所持的消極立場,中方在美國所能大批購買到的主要是些非武器類物資,雖然其中若干部分亦可用于軍事目的。根據存于美國財政部檔案中的世界貿易公司至1939年底的購貨清單,該公司在美國共購得總額為7467.46萬美元的物資,包括以下9類:(1)卡車及零配件、維修器械(1674.8萬美元),(2)汽油和潤滑油(1145.2萬美元),(3)黑色及有色金屬(2468.33萬美元),(4)無線電和電話設備、器材(560萬美元),(5)外科器材和其他醫療用品(360萬美元),(6)卡其布和毛毯(344萬美元),(7)通用機械(215.1萬美元),(8)鐵路器材(400萬美元),(9)錫礦采掘設備(300萬美元)[(1)a]。與此同時,中方也在美國購得若干武器并運回國,但無論種類和數量,都遠不能滿足中方的需求。例如,據緬甸海關統計,從1939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經由仰光轉運中國的武器價值總額為8352756美元,其中購自蘇聯的為5418665美元(火炮、機關槍、步槍及彈藥等),占64.87%;購自比利時、英國、瑞典、捷克、法國五國的共1702923美元(高射機槍、步槍、爆炸器材、炸藥、彈藥等),占20.39%;購自美國的1231168美元(手槍、雷管、子彈、飛機零件、炸藥等),只占14.74%[(2)a]。這一統計,是當時美國軍事援助在中國獲得的全部外國軍援中所處地位的真實體現。
  中國在美國采購武器和其他軍用物資,除了要受到《中立法》相關條款的限制之外,采購經費的短缺,是中方的另一大難題。1939年2月和1940年4月,美國政府進出口銀行分別向世界貿易公司提供了桐油借款2500萬美元和華錫借款2000萬美元[(3)a]。這兩筆借款對中方在美購料不無裨益,但美方提供的只是購貨信貸而非現匯,且規定不得在美國購買軍火。另據美方刊布的資料,1939年3月中方還從美方獲得1280萬美元的商業信貸和1500萬美元的飛機信貸[(4)a]。與蘇聯[(5)a]相比,美國提供的貸款數額要小得多。
  1939年9月歐洲戰爭爆發后,美國政府的軍火禁運政策發生了重大轉變。按照美國總統羅斯福的說法,美國向英法等民主國家輸出軍火,不僅有助于美國自身的安全,還可給成千上萬的美國人提供就業機會。1939年11月,美國修改《中立法》,規定外國可在美國用現金購買武器,運輸自理。1940年4月,日本扶植下的汪精衛傀儡政權在南京建立,加強援助重慶國民政府的主張在美國朝野漸占上風。在這種有利時機下,1940年6月,蔣介石委派宋子文作為私人代表赴美,試圖打開尋求美國援助的局面。7月12日,宋子文向美方遞交了第一份總額為7000萬美元的軍用物資訂單[(6)a]。這是自抗戰爆發以來中方向美方提出的數額最大、包括輕重武器和作戰飛機在內的軍事援助要求。此外,宋子文還要求美方提供5000萬美元的平準基金借款,以維持法幣匯率的穩定。
  美國政府對中方的要求做出了較積極的回應。1940年10月22日,中美達成了2500萬美元的鎢砂借款合同[(1)b]。同年11月,美方又宣布將向中方提供信用借款(即金屬借款)和平準基金借款各5000萬美元[(2)b]。應當指出,日本在當年9月下旬進占法屬印度支那,又于11月1日正式承認汪偽政權,是促成美方做出上述決定的重要原因,鎢砂借款和金屬借款總額共7500萬美元,略高于宋子文提出的軍火采購總價款,這也不是偶然的巧合;雖然這兩項借款的合同均載明不得用以在美國購買軍火,但由于美方提供的是美元現款,所以對中方在美國購買軍用品并未帶來很大的困難。
  隨著歐洲戰局的發展,美國已成為中國能夠獲得外來軍事援助的最重要的國家。可是,美國提供借款的方式,卻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對美國軍事物資日益增加的需要。無論是陳光甫與美方達成的桐油借款、華錫借款,還是宋子文抵美后洽定的鎢砂借款、金屬借款,都要求中方以相應的物資(桐油、錫、鎢、銻等)陸續售與美方。在當時情況下,中國國統區生產這些物資的能力是有限的;要把這些物資輾轉運抵美國,更是十分困難。根據宋子文1940年7月致美方的借款函件稱,中國在5年內可以交貨的鎢、銻、錫至少達5000萬美元[(3)b]。然而,鎢砂借款合同規定中方須在5年內售運3000萬美元的鎢砂,金屬借款合同則要求中方在7年內提供6000萬美元的鎢礦和銻、錫。顯然,中國已經把相應時期內有關礦產品的預期交貨量抵押殆盡[(4)b]。自金屬借款后,中方未從美方獲得新的信用借款,主要原因便是中方缺乏美方需要的礦產品期貨。至于5000萬美元的平準基金借款,美方嚴格限定只能用于維持法幣匯率,中國方面也急需大量外匯用于這一特殊目的,從而完全不可能直接用來在美國購貨。
  此外,由于日本軍隊占領了中國主要外貿口岸和鹽區,國民政府的關稅、鹽稅收入急劇下降,被迫在1939年先后停付以關稅、鹽稅做担保的各項內債、外債到期本息[(5)b],更談不上調撥巨額外匯現款用于購買外國軍事物資。因此,到了1940年末,即美方允諾提供金屬借款和平準基金借款后,中美雙方實際上都意識到,只有采用新的方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為獲得美國軍事援助所面臨的財政困難。以“租借”名義對華提供軍事援助,就是這種新的方式。
  1941年3月11日,美國國會正式通過并經羅斯福簽署了《租借法案》。該法案授權美國總統,可在其認為有利于國防的任何時候,在資金許可的范圍內,或根據國會批準的合同,可以批準為任何國家的政府生產任何防御物資,只要總統認為這些國家的防御對于美國的防御是必不可少的;也可以向上述任何國家的政府“出售、劃撥、交換、租借,或另行處置”任何防御物資[(1)c]。
  應該強調指出,美國提出和實施《租借法案》,主要是為了向以美國為首的歐洲國家提供大批軍事援助。1943年3月11日即《租借法案》通過生效的當天,美國正式宣布英國和希臘兩國有權獲得租借援助[(2)c];3月12日,羅斯福向國會提出的第一筆租借撥款,便達70億美元,這筆遠高于中國當時尋求美援總額的撥款于3月27日獲得批準[(3)c]。此外,英國實際獲得的租借援助,也始終大于中國。
  但是,美國政府在提出《租借法案》前后,也較早考慮把中國列入受援國之內。1940年12月19日,羅斯福便批準向中國提供軍事援助,指示國務院、陸軍部、海軍部和財政部協商,擬訂相應實施方案[(4)c]。1941年1月30日,即美國國會尚在就《租借法案》進行聽證期間,美國副國務卿韋爾斯(Sumner Welles)在一次演講中談到:如果美國人民希望中國、希臘等友好國家能夠繼續成功地抵御那些意欲征服世界的力量,那就必須提供美國所能生產的一切必要的援助[(5)c]。待到《租借法案》通過生效后,羅斯福又于1941年3月15日的演講中明確表示:“中國通過蔣介石委員長要求我們提供援助;美國已經答應,中國將獲得我們的援助……正如我們所曾宣布過的,我們的祖國正在成為民主國家的兵工廠。”[(6)c]1941年5月6日,美國政府正式宣布中國為有資格獲得租借援助的國家。而在此之前,中美兩國政府的代表已在就美國對華首批租借援助的種類和數額,進行具體交涉了。
  美國決定向中國提供租借援助,是出于多方面的考慮。首先,這是美國自身安全的需要,即美國為維護在遠東和太平洋地區的利益,需要中國有力量制約日本的擴張。美國國務院政治事務顧問賀百克(Stanley K.Hornbeck)在1941年6月25日的書面備忘錄中,主張盡可能地增加對華租借援助,因為“中國繼續抵抗(使得日本陷于中國),對于美國(還有英國)是極為有利的”[(7)c]。這一點,與美國向包括英國在內的其他國家提供租借援助的基本動因是一致的。《租借法案》的開頭語便是:“本法案可被稱作‘一項進一步增強美國防御的法案’。”[(1)d]但是,美國當局在對華租借問題上還有更長遠的考慮。當時已被羅斯福指定負責對華租借事務的居里(Lauch-lin Currie)便指出過,美國希望戰后出現一個“對于美國在權利與情感兩方面都有密切關系”的一個“偉大、自由、振興實業、民主主義的中華民國”,而不是“擴張領土”、“排除西洋權益”的中國;因此,“我們的援華,第一是為了目下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自己的安全。但其用意尚不限于此,我們為欲使兩大愛好和平民族,使其悠久的友誼關系,更為密切,更為接近,我們正在創造至少部分地有利于我們戰后經濟問題的情勢。次之,我們的榜樣,經我們的援助,給戰后世界造成另一個民主主義的鞏固園地。”[(2)d]美國軍方則在一份內部文件中說得更為簡明扼要:在其他國家停止對華軍事援助的情況下,“美國政府及陸軍根據租借法案正可乘機在此緊急時期及此后數年之中,以實際行動,成為中國之第一好友。”[(3)d]這些基于美國戰略利益的考慮并無過多的可指摘之處。但在戰時中美租借關系的重大交涉中,在整個40年代中美關系的演變過程中,美國當局往往缺乏長遠的戰略目光。
    二
  對中國國民政府而言,得到租借援助意味著可以解決獲取美國軍事物資的資金支付困難,故而十分重視爭取租借援助的努力。
  租借法案通過之后,美國政府規定,各國政府不得直接與美國廠商接洽軍用品訂貨,而必須經過美國政府專管租借事務的機構審批,然后由美方代辦訂購。這一機構最初叫防御援助匯報處(Division of Defense Aid Reports),1941年10月底改設租借物資管理局(Lend-Lease Administration)。
  為了適應這一情況,國民政府委派宋子文為處理租借事務的全權代表,另由宋子文在美國設立中國國防供應公司(China Defense Supplies,Inc.),并從國內專門調派江杓、朱世明等兵工與交通技術專家赴美襄助。原先由行政院軍政部和軍委會航空委員會等機構派往美國采辦軍火裝備的人員,也一并歸屬該公司。中方通常由宋子文代表中國政府提出租借物資申請計劃;待與美方專門機構商定種類和數量后,由國防供應公司向美國各有關方面具體辦理交貨及運輸事宜。中方在租借法案范圍之外購買軍需品,也統由國防供應公司辦理。原由陳光甫主持的世界貿易公司,則專門經辦商業物資的業務。另外,在重慶的蔣介石、孔祥熙也曾向美國大使高斯、美國軍事代表團團長馬格魯德、盟軍中國戰區參旗長史迪威、美國特使居里等人,交涉過租借援助問題。
  1941年3月31日,宋子文向美方提出下列援助要求:(1)1000架飛機和訓練與技術方面的幫助,以使中國建成現代化的空軍;(2)足以裝備30個師的軍火物資;(3)交通工具和設備器材多種,主要用于包括滇緬鐵路、自印度塞地亞經緬北通往中國的公路的修建和運輸[(1)e]。這是《租借法案》實施之后中國方面首次提出的申請要求。
  美方對中方上述各項要求,采取了不同的處理辦法。
  首先,于4月28日批準提供價值達4510萬美元的交通器材、設備和其他資料[(2)e]。這反映了美方對改善中國運輸狀況、提高運輸能力較為重視。在此后的一年內,美國對華租借援助均以交通運輸為重點。
  其次,同年5月中旬,批準向中方提供價額達4934.1萬美元的軍械彈藥[(3)e]。這大大低于國民政府軍政部轉請宋子文向美方提出的12959.18萬美元的申請總額[(4)e]。
  至于宋子文提出的1000架作戰飛機的申請,遇到的困難更大。宋子文起初要求獲得驅逐機700架、轟炸機300架。經與美方初步交涉后,宋意識到不可能全數兌現,旋改為驅逐機350架、轟炸機150架。此后的交涉亦頗多曲折。最后,在居里的堅持下,至7月中旬,美國陸軍部與海軍部才同意向中方提供飛機435架,其中110架系經英方同意劃自英國定額之內[(5)e]。
  在對華租借援助問題上,美國分配給中國的數額往往少于中國的申請額;而實際上向中方交付的物資,又要少于分配定額。經過中方的交涉,1941年7月下旬,美方曾允諾當年交付2.4億美元的軍火,翌年再交付5億美元[(6}e]。至8月15日,宋子文已與美方擬訂了6億美元的租借援華清單,包括2億美元的飛機、1.75億美元的軍械、7600萬美元的卡車等運輸工具,以及其他物料及運費。但是,根據美國財政部的統計,1941年中國實際獲得的租借援助約為2600萬美元,僅占當年美國提供給各國租借援助總額的1.7%;以后幾年中國實際獲得的租借援助數額以及占美國對外租借援助總額中的比例分別為:1942年,1億美元(1.5%);1943年,4900萬美元(0.4%);1944年,5300萬美元(0.4%);1945年,11.07億美元(8.0%)[(7)e]。
  中國實際獲得美國租借援助份額如此之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從1941年3月11日到1943年3月2日,美國先后共宣布47個國家和地區可獲得租借援助。與其他大多數國家相比,中國距離美國最遠;且由于沿海口岸全部被日軍占領,進口物資必須輾轉經由別國領土,才能運抵中國西南后方地區。美國援華租借物資,最初是先海運至緬甸,再經由滇緬公路運入中國。1940年第四季度滇緬路平均每月貨運量僅4700余噸,經改善路面狀況、增加卡車、加強管理之后,1941年下半年平均每月運貨13000噸[(1)f]。1942年4月緬甸被日軍占領后,滇緬路完全被切斷,援華租借物資只能轉道印度,利用自印度阿薩姆到中國昆明之間空中通道,這就是飛越海拔15000英尺的喜馬拉雅山“駝峰”的空運。中國航空公司和美國空軍先后加入了“駝峰”租借物資運輸線。中航最初投入運輸機10架,1943年后增至20余架;美方最初僅投入10架運輸機,以后陸續增加,至1943年9月為225架[(2)f]。駝峰航線實際空運量,1942年7月中航為150噸,美方僅85噸;1943年上半年,中航平均每月為722噸,美方為2170噸;1944年上半年,中航平均每月1210噸,美方13000噸。也就是說,直到1944年年中,駝峰空運量才達到滇緬路1941年的實際運量。1944年5月密支那機場被收復后,駝峰空運線的航程得以縮短,當年下半年中航平均每月空運2050噸,美方增至26100噸;1945年中航的月空運量沒有大的變化,但上半年美方空運量達46226噸,7—9月平均每月則為54711噸[(3)f]。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美國有關當局常常以運輸條件困難、援華物資在印度嚴重積壓為由,減少給中國的租借援助份額和起運額。
  另一方面,美國有關當局在考慮租借物資分配問題時,存在著“重歐輕華”的傾向,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和爆發后,對歐洲戰場的重視都遠甚于中國戰場。以羅斯福而言,在《租借法案》通過之前,他便表示要把美國新生產的軍需品的半數分配給英國,包括最新式的轟炸機,當時英國希望美方在1941年能向英國交付2.6萬架飛機[(4)f]。而1941年5月羅斯福指示居里與軍方商議中國提出的軍需品申請時,叮囑居里不要擅自對中方的要求做出承諾,“這些要求只有在研究我們的軍事問題以及我們自己和英國的需要之后,才能最后決定”[(5)f]。在審核宋子文提出的第一份申請租借援助 的方案時美國陸軍部也表示,對華援助不能對美軍和英國的需要造成任何明顯的影響,并且指責中方提出的某些要求“含糊不清”、“不現實”[(6)f]。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美國當局的“重歐輕華”傾向并無改變。1942年年中,居里便曾私下告知宋子文:美方決策層“大都注重歐戰”,他(居里)無法挽回[(1)g]。事實上,直到1945年5月初歐洲戰事結束后,中國才被美方列為租借物資的首要受援國。
  關于抗戰時期美國對華租借援助的總額,現在可見到的幾種資料和說法有所出入。
  抗戰時期國民政府財政部的美籍顧問楊格根據美國財政部的資料指出,從1941年到1946年美國對華租借援助總額為15.46億美元,其中抗戰結束前為7.78億美元[(2)g]。
  美國國務院1947年公布的租借法案第23期報告書,稱抗戰期間對華租借援助總額為870435000美元[(3)g]。
  1949年8月美國國務院發表了《美國與中國的關系》白皮書,其中根據美國財政部截至1948年6月30日止所收到的各有關機構的報告,把抗戰勝利以前的對華租借援助總額確定為845748220.88美元。
  中國方面的統計數字則低于美方所公布的總額。抗日戰爭結束后,行政院駐華盛頓物資供應委員會(前身即中國國防供應公司)曾對戰時運送租借物資船運總帳進行綜合計算。在此基礎上,財政部于1945年底編出了從1941年5月至1945年9月30日為止的《中美租借法案物資重量價值綜合報告表》,統計出戰時美國對華租借援助價值總額為597748901.64美元。
  1947年,駐美中國物資供應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守競擬具《租借法案結帳事宜備忘錄》,稱至1945年9月1日止的美國對華租借援助總額為686532083.57美元[(4)g]。由于《備忘錄》成文要晚于上述《報告表》,且載明參考了美方起運付款之物資總值通知書,其統計總額相對而言準確性要高一些。
  如果把美國國務院的白皮書與中方的《備忘錄》相比較,差額為159216137.31美元。
  中美兩國政府的權威性統計數額有如此大的出入,其原因大體上有以下幾項。首先,美方若干物資系由其海外駐軍直接撥交中方,這些物資未經由中國國防供應公司申請起運,但美方仍將其價額計入對華租借帳上。其次,國防供應公司在美申請物資起運后,美方有改為撥充他項用途者,但未從原申請物資帳內注銷。再次,租借援助自一開始便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租賃借貸關系,并不計算收取租金和利息。中方主持租借事務的宋子文在1942年7月25日致蔣介石密電中曾談到:“(租借)物料價款及運輸費用,概由美方自理……該項物料之供給,名為租借,實則各國決無歸還之日,是以物料開價各國俱不注意。”[(1)h]1947年王守競在其《備忘錄》也指出:“美方辦理租借物資之機關極多,帳目尤繁,各機關數字亦不一致……且美方對我租借帳目實際上不過視同虛帳,目的只求在美國本身預算科目內有一著落,并無向我結算清償之意。”[(2)h]正因為中美雙方實際上都視租借援助為贈予關系,各自帳目都難免不全、不確之處。
  還應指出,上述中方兩次統計數額均出自駐美物資供應委員會保存的租借物資申請起運帳單,因而不可能包括美國國務院白皮書中開列的“各種服務”項。
    三
  美國向中國提供了價額達數億美元的租借援助,這無疑是構成抗戰時期中美租借關系的重要方面,但還不是這種關系的全部。在客觀、全面地評價美國對華租借的時候,還必須研究中美租借關系的另一方面,即中國向美國提供的回惠租借[(3)h]。
  在《租借法案》產生的過程中,美國便已經考慮到租借受援國對美國的“回報”問題。根據1940年9月2日美國和英國達成的協議,美國向英國提供50艘舊軍艦,英國則把紐芬蘭、百慕大群島、巴哈馬群島等8處海空軍基地借給美國,期限99年[(4)h]。1941年3月11日通過的《租借法案》第三條第二款則規定:接受租借援助的外國政府“給予美國的利益可以用實物或財產支付或償還,或者給予其他總統認為滿意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益”[(5)h]。當然,這一條款對于租借受援國尚無直接約束力;加入這一條款,可以使《租借法案》較少受到來自孤立主義的指責,從而較易在國會通過。但該條款畢竟有美國應得到某種補償的含義。
  1942年1月1日,美、英、蘇、中等26國政府的代表在華盛頓簽署了《聯合國家共同宣言》,內稱:“每一政府保證運用其軍事與經濟之全部資源,以對抗與之處于戰爭狀態之‘三國同盟’成員國及其附從國家”;“每一政府保證與本宣言簽字國政府合作,并不與敵國締結單獨之停戰協定或和約”;“凡正在或行將提供物質援助與貢獻以參加戰勝希特勒主義的斗爭之其他國家,均得加入上述宣言。”[(6)h]這一宣言標志著“互助”已成為盟國間的共同原則,美國也是用互助原則來標榜其分別與有關國家簽訂的租借協定(亦稱租借主體協定),并進而確立回惠租借援助關系的。
  中美租借協定是在1942年6月2日簽訂的,其全稱為《中美抵抗侵略互助協定》。它晚于美英租借協定(1942年2月23日),略早于美蘇租借協定(1942年6月11日)。至遲在該年3月初,美國政府便考慮依據美英租借協定的主要原則,同中國訂立租借協定。4月初,美國國務院有關部門已擬就中美租借協定草案。草案在序文部分加入了美英租借協定所沒有的如下一段話:“美國及中國政府為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宣言之簽字者,以是而承受1941年8月14日美國大總統暨英國首相所為之聯合宣言,即大西洋憲章所包含之宗旨及原則之共同綱領。”美方一度認為,中國并非大西洋國家,可能會對這段文字持異議。但美方最為担心的是,中美租借協定草案第7條里搬入了美英租借協定中關于戰后應“取消國際貿易間一切歧視待遇、減低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等條文,對此中方會加以反對。曾經訪問過重慶并即將再度赴華的居里便認為,中國在戰后將大力發展工業,屆時可能會用進口關稅作為保護其民族工業的手段[(1)i]。經反復磋商后,美方打算在中方就減低關稅問題提出不同意見時,說服中方在簽署租借協定同時,以換文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并且擬就了換文的文字:“本協定各條款同于美國與其他聯合國家間訂立之協定。本協定第七條提到了減低關稅,雙方理解到,中國關稅總的來說屬于偏低,故而并不期待普遍減低中國關稅,且某種提高是適宜的。誠如協定第七條所指出的,上述事項有待于進一步磋商和達成協議,通過擴大兩國之間以及兩國與其他國家之間貿易的方法,增進各國國內的生產和就業。”[(2)i]很顯然,在美方看來,中美租借協定是要中方做出某些讓步和回報的,因而美方必須對中方的不同意見有所準備。
  但是,當時中方急于同美國簽訂租借協定,因為這不僅將加強中國獲得美國租借援助的合法性,而且有助于提高中國的國際地位。1942年5月27日,美國國務卿赫爾在華盛頓向已担任中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的宋子文面交了中美租借協定草案。當日,宋子文便把草案全文電告蔣介石,稱“約文除前文內提及之約章外,其余條款均與英、美二月廿三日所訂協定相同”,“我方應予同意”。蔣介石收到宋的電報后,即批示“照辦”[(3)i]。6月1日,中國駐美大使館參贊劉鍇用電話告訴美國國務院遠東司司長漢密爾頓(Max-well M.Hamilton),稱蔣介石已授權宋子文以外交部長的身份簽署中美租借協定,宋子文建議翌日便舉行簽字儀式。當時,美方對中方未就租借協定草案提出任何修改意見,頗感意外[(4)i]。
  1942年6月2日,宋子文與赫爾在華盛頓正式簽署了中美租借協定。協定第一條規定:“美國政府將繼續以美國大總統準予轉移或供給之防衛用品、防衛兵力以及防衛情報,供給中國政府。”這就以雙邊協定的形式,肯定了一年前美國單方面宣布的對華提供租借援助的義務,加強了中國獲得租借援助的權利。協定第五條宣稱:“此次緊急狀態終了時,中國政府當以未曾毀壞、遺失或消耗,及美國大總統決定為對于美國或西半球之防衛,或對美國其他方面為有用之用品,返還美國。”這實際上承認了中國在抗日戰爭中消耗了的租借物資是不必、也無法歸還的。另外,該協定第二條載明:“中國政府將繼續協助美國之國防及其加強,并以其所能供給之用品、兵力或情報供給之。”這就正式規定了中國向美國提供回惠租借的義務。與這項義務相關,該協定第六條指出:“在最后決定中華民國政府給與美國之利益之時,對于1941年3月11日后中華民國政府所供給及經大總統代表美國接受之一切財產、兵力、情報便利或其他利益或事項,應加以充分之考慮”;第七條又規定:在關于中國政府為酬報美國租借援助而給與之利益之最后規定中,“應包括載有美國及中華民國同意之行動,并公開使其他具有相同志愿之國家參加,藉國際的及國內的適當辦法,以增加為全世界人類自由幸福物質基礎之物品之生產、使用、交換與消費,并取消國際貿易間一切歧視待遇、減低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1)j]根據這些規定,中國的回惠不僅包括戰時、而且將延續到戰后;不僅是軍事物資和相關便利,而且在兩國貿易關系上接受美方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
  但是,如同美英租借協定一樣,中美租借協定只是提出了回惠租借的原則,而美國的現實需要必須有較具體的保證。1942年9月3日,美國分別同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政府以及法國民族解放委員會的代表,通過換文的方式,達成了各相關國家將向美國提供回惠租借援助的協議,這些援助包括軍事裝備、軍火、美軍需要的其他各種供應品和勞務(工資和津貼除外)、在各有關國家和地區內為共同戰爭努力而實施之軍事工程建設所需供應品和勞務等[(2)j]。1943年1月30日和6月14日,美國又分別與比利時和荷 蘭政府達成了類似的協議。
  但是,中美之間關于回惠租借援助協議的交涉,卻歷經波折。
  自1942年下半年起,向在華美軍和官方機關提供物資、勞務,修建機場和其他軍事基地,已成為中方重大的經濟負担。1942年底和1943年初,中美雙方曾非正式地就簽訂回惠租借協議交換看法,以冀解決上述問題。1943年5月15日,美方向中方提交了回惠租借協議換文草案,其中規定,中方應向美方提供四個方面回惠租借援助[(3)j]。5月21日,美方照會中方,把回惠租借援助概括成:(1)向在華美軍和美國機關直接提供物資和勞務;(2)提供中國貨幣,使美國軍隊和機關可用于在中國國民政府控制的地區獲得物資和勞務,并支付其他用途,美國政府將為此而不時地向中國政府支付美元。該照會并提出,中方提供的第一項援助(物資與勞務)將全部記入租借帳內,第二項援助(中國貨幣)中的一部分,美方將按照中國官方匯率支付美元,另一部分亦將記入租借帳內[(1)k]。
  對于美方提出的方案,國民政府外交部、財政部、行政院乃至蔣介石本人,都認為“尚無不合”、“大致可行”,并為中美回惠租借協議生效后的一系列技術性和財務性要求,做了必要的準備[(2)k]。但是,由于1美元合20元法幣的官方匯率已與法幣低下的實際匯率相差數倍[(3)k],在是否承認中國官方匯率的問題上,美方內部(主要是陸軍部、財政部和國務院)意見也不盡相同,與中方交涉調整匯率也沒有進展,因而拖延了中美回惠租借協議的正式達成。到1944年1月,蔣介石把美國對華提供10億美元的新借款,作為中國提供回惠租借(包括支付修建飛機場等開支、供給美軍食物、運輸美國軍用品等費用)的前提條件;否則在華美軍的一切開支應由美方自行負担,而且中方不變更1美元合20元法幣的官方匯率[(4)k]。美國政府拒絕了中方的10億美元借款。這就給中美回惠租借協議的達成蒙上陰影。在此后的談判交涉中,中方始終不同意調整匯率,只同意每1美元額外補助美方若干元法幣,作為對美回惠租借[(5)k]。1945年6月,美國政府決定不再考慮同中方達成回惠租借協議。
  應當指出,盡管中美之間未能正式達成回惠租借協議,中國仍然不斷地向在華美軍和機關提供物資和勞務,墊款數額甚巨。當然,在清算墊款時,雙方不無分歧,有關的交涉曠日持久。中美雙方先后于1944年11月、1945年6月、1946年4月商定雙方的墊款額及清償額。自1941年7月至1945年9月,中方對美墊款總額為245940380569.60元,美方實際清償147970193982.20元,未清償的97970186587.40元[(6)k],由中方將其列入回惠租借帳內。這個數額如折合成美元,無論按1944年11月中美雙方初次清算墊款時的折合率(1∶118),還是按清算1945年9月墊款時的折合率(1∶921),都是一筆為數不小的資金。如果按照1943年5月美方主動提出的官方匯率(1∶20),那么中國向美方提供的回惠租借,更是一種巨大的援助了。
    四
  抗戰時期中美之間的租借關系,在整個戰時中美關系發展過程中居有重要地位,對中國戰時財政經濟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相對于美國戰時對外租借援助總額502.44億美元和英國所獲得的份額270億美元而言[(1)l],美國向中國提供的8億美元左右的租借援助,確實顯得少了些,與中國戰場在整個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中所處的地位不甚相稱。對于租借援助中的這種“重歐輕華”傾向,時人與后人(包括美國人士)所作的大量評判,均有其合理的方面。
  但是,如果與其他國家向中國提供的軍事援助相比較,美國租借援助的重要性便凸顯出來了。蘇聯是通過三次信用貸款幫助中國獲得蘇制軍事物資的。在2.5億美元的信貸總額中,實際動用額為1.73176億美元,除了償付本金外,中方尚須支付28603897.13美元的利息[(2)l]。美國對華租借援助總額約為蘇聯信貸實際動用額的5倍,在結算時,除了2000萬美元的償還待另行洽商外,其余一概作為贈予[(3)l]。英國雖然在1944年5月2日與中國訂立了租借協定,但實際提供的租借援助數額遠低于美國對華租借總額[(4)l]。另外,抗日戰爭爆發后的最初兩年里,德國為履行戰前達成的易貨協定,曾向中國提供過若干軍事裝備,隨著遠東和歐洲局勢的演變,到1939年后,中國已無法獲得德國軍火。因此,美國對華租借援助既是抗戰時期中國所獲得的數額最大的軍事援助,又是抗日戰爭后半期中國最主要的外來軍援。不難設想,如果沒有美國的租借援助,中國的抗日戰爭會經歷更多的艱難曲折。也可以想見:在其他國家或中止對華軍事援助、或僅能提供少量“象征性”的租借援助的情況下,在中國不得不為以往輸入的軍事物資支付信貸本息的時候,美國卻向中國提供了無須償付的租借援助,其數額大大超過了蘇聯、英國等國對華輸入軍事物資的總和。在抗日戰爭后半期,對美外交成為國民政府外交政策的重點,中美關系的重要性遠超過中國與其他大國的關系,美國對華租借援助是主要原因之一。
  美國向中國提供的租借援助,對戰時中國的財政經濟,其積極意義也是不容忽視的。如前文所述,在獲得租借援助之前,美國先后向中國提供了數次借款,其總額約達19780萬美元。這幾筆借款的還本付息,成為國民政府不小的財政負担。事實上,中方直到1948年才把這幾筆借款基本清償完畢[(1)m]。顯而易見,如果沒有約8億美元的租借援助,中國勢必舉借更多的外債購買必需的軍事物資,相應的還本付息負担將更重;抑或動用更多的外匯購買軍火,從而影響到棉麥借款等戰前外債的還本付息。而且戰時中國主要依靠輸出農礦產品抵付外債,外債還本付息負担的加重,勢將進一步緊縮相關農礦產品的國內供給,從而給戰時國統區社會經濟的運行帶來嚴重的負面作用。
  在美國開始對華提供租借援助之后,1942年3月21日,中美之間還達成了5億美元借款協定[(2)m]。由于這筆借款在期限、利息率、担保、用途等方面均無實質性規定,對中方也是十分有利的。從以后的實際使用情況來看[(3)m],5億美元借款對維持抗戰后期的國統區財政金融局面,起到了較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沒有租借援助,5億美元借款中的相當部分將不得不用于購買軍事物資,而在維持財政金融方面的直接作用也就大大降低了。因此,從國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全局考察,美國對華租借援助所起的作用便十分清楚了。
  如前文所述,中國在獲得美國租借援助的過程中,也向美方提供了數額巨大的回惠租借,包括供給美方物資和勞務以及相應墊款。僅從1942年7月到1944年年底,中方向美方墊款總額已達5008105余萬元,并且是延至1944年11月和1945年6月才分兩次給予部分清結的[(4)m]。這一墊款額對于同時期的中國財政意味著什么呢?它相當于從1942年度至1944年度國民政府財政實收總額10321402余萬元的48.5%[(5)m];約占這三年國庫收支逆差總額19992104余萬元的25.1%[(6)m];相當于1944年的貨幣流通總額18946100余萬元的26.4%[(7)m]。誠如戰后國民政府所指出的,中國是在“抗戰極艱苦,財政極困難”的年代里,履行反租借(即回惠租借)義務的,“雖政府之各項開支力求緊縮,而對美方要求墊付之款項無不從速照付,因而增加通貨之發行,助成惡性之膨脹,影響國計民生至深且著”[(1)n]。中國對美巨額回惠租借屬于非生產性支出,它大大加劇了國統區原已存在的物資匱乏、物價騰漲、收支失衡、通貨失控的局面。為了履行回惠租借的義務,中國人民做出了巨大的奉獻和犧牲。
  圍繞戰時租借關系,中美之間始終存在著種種分歧,并且發生過較嚴重的爭執,雙方最高領導人、軍政要員和新聞媒介,都有過程度不等的介入。有些分歧和爭執還涉及中國內部的政治是非、中國在盟國間應有的權利和地位、乃至中國的主權尊嚴等重大問題。事實上,雙方在租借關系上確實有著利益和目標上的差異;在處理相關問題時,也不無偏頗失當之處。但是,就本質和基本面而言,中美戰時租借關系應屬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標基礎之上的互相援助關系,是以往中美關系中未曾有過的新型關系,也是整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各國人民互相支援、共同奮斗歷史的組成部分。因此,中美租借關系對于中國抗日戰爭和遠東反法西斯戰爭最后勝利的歷史性作用,應予以公允的評價。
  抗日戰爭勝利后,美國繼續向國民黨政權移讓了總額達7.81億美元的租借物資[(2)n]。中方也仍向在華美軍墊款,自1945年10月至1946年10月底,共墊款276.4億元法幣、40萬臺幣[(3)n]。不過,戰后中美租借關系的性質和作用,都當別論了。
                        (責任編輯:徐思彥)
     〔作者吳景平,1950年生,上海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
  (1)a Morgenthau Diaries (China),pp.49—51,Dacapo Press,New York,1974.
  (2)a Morgenthau Diaries (China),pp.90—91.
  (3)a 這兩項借款合同分別見于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3冊,三聯書店1962年版,第1128—1130、1156—1159頁。
  (4)a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III,p.245,Worl-d Pease Foundation,Boston,1941.
  (5)a 根據1938年3月、7月和1939年6月的中蘇借款合同(見于前引《中外舊約章匯編》第3冊),蘇聯向中方共提供2.5億美元的信貸。
  (6)a Morgenthau Diaries (China),pp.178-179.
  (1)b 《中外舊約章匯編》第3冊,第1164—1166頁。
  (2)b 中美金屬借款合同簽訂于1941年2月4日,中美平準基金借款合同簽訂于1941年4月1日。分別見于《中外舊約章匯編》第3冊,第1183—1186、1187—1193頁。
  (3)b Morgenthau Diaries (China) pp.177.
  (4)b 以金屬借款為例,由于中方無法按期運售礦產品,1944年9月26日與美方達成《金屬借款修正合同》,免去中方須以運售錫塊所得貨款來償付借款本息的義務;至1948年2月借款屆期,中方只得由中央銀行以外匯現款墊付礦產品貨款的缺額1369.8萬美元。詳見《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卷,檔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331、345—346頁。
  (5)b 參見拙稿《評南京國民政府的整理外債政策》,《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
  (1)c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III,pp.712—713.
  (2)c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VI,p.127,WorldPease Foundation,Boston,1945.
  (3)c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III,p.723.
  (4)c Charles F.Romanus and Riley Sunderland,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p.11,Office of Military History,Department of the Army,Wa-shington,D.C.,1953.
  (5)c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1,VOL.V,p.652,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Washington,1957.
  (6)c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1,Vol.V,pp.652—653.
  (7)c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1,Vol.V,p.670.
  (1)d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III,p.712.
  (2)d 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三編(一),臺北1981年版,第617頁。
  (3)d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三編(一),第455頁。
  (1)e 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p.14.
  (2)e 參見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p.16;《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三編(一),第450—451頁。
  (3)e 參見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p.17.
  (4)e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三編(一),第444—445頁。
  (5)e 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pp.20-21.
  (6)e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三編(一),第459—460頁。
  (7)e Arthur N.Young,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1937—1945),p.350,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3.1945年的11.07億美元中,抗戰結束前撥付5.5億美元。
  (1)f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117.
  (2)f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247,p.252.
  (3)f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p.339-340.
  (4)f 〔美〕羅伯特·達萊克:《羅斯福與美國對外政策1932—1945》上冊,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364—365頁。
  (5)f 《羅斯福與美國對外政策1932—1945》上冊,第399頁。
  (6)f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143.
  (1)g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三編(三),第148頁。
  (2)g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350.pp.440—441.
  (3)g 引自《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卷,第425頁。
  (4)g 《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卷,第425頁。
  (1)h 《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卷,第409-410頁。
  (2)h 《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卷,第426頁。
  (3)h 回惠租借(Reverse Lend-Lease),亦見有譯作反租借、逆租借、反轉租借。
  (4)h 顏聲毅等:《現代國際關系史》,第361頁。
  (5)h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III,p.713.
  (6)h 《中國近代對外關系史資料選輯》下卷第2分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67頁。
  (1)i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2,China,pp.567—568,Washington,1956.
  (2)i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2,China,p.570.
  (3)i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三編(一),第501頁。
  (4)i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2,China,pp.571—572.
  (1)j(2)j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V,pp.234—239,World Peace Foundation,Boston,1944.
  (3)j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3,China,pp.538—540,Washington,1957.
  (1)k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3,China,pp.542—543.
  (2)k 國民政府財政部編《對美回惠租借案經過概述》(1945年2月24日),《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卷,第640頁。
  (3)k 根據美國方面掌握的資料,在重慶市面上每1美元實際兌換的法幣數額,1942年12月為45元,1943年12月為85元,1944年2月為175元;在成都,同一時期每1美元實際兌換的法幣數額分別為48元、95元、300元。見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4,China,p.929,Washington,1967.
  (4)k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三編(一),第361—362頁。
  (5)k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4,China,p.868,pp.921—922.
  (6)k 根據國民政府財政部國庫署編《美國墊款及反租借節略》所列數額統計,詳見《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卷,第651—657頁。
  (1)l 〔美〕威廉·哈代·麥克尼爾:《美國、英國和俄國 它們的合作和沖突1941—1946年》下冊,上海譯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1183頁。
  (2)l 《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卷,第31頁。
  (3)l 《中美關系資料匯編》第1輯,世界知識出版社1957年版,第1069頁。
  (4)l 該協定視自1942年4月3日起生效。根據英方公布的資料,至1945年底,英國對華租借援助總額為1100萬英鎊,合4400萬美元。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p.442。
  (1)m 1948年2月,國民政府全部清償了桐油、鎢砂、金屬三筆戰時美債;至當年11月,華錫借款尚欠本金425萬美元。分別見于《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輯,第345、283頁。
  (2)m 見《中外舊約章匯編》第3冊,第1245—1246頁。
  (3)m 其中2億美元用于償付美金儲蓄券和公債的準備基金,2.2億美元用于在美國購買黃金運回國內出售以遏止通貨膨脹,其余用于購買紡織品、原棉和支付在美印鈔的費用。詳見國民政府財政部編《1942年中美五億美元借款用途之說明》(1946年7月1日),《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卷,第399、401頁。
  (4)m 國民政府財政部國庫署編《美軍墊款及反租借節略》,《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卷,第652—653頁。
  (5)m 根據《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2輯,第254、260、270頁的有關數字統計,檔案出版社1991年版。
  (6)m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參事室編《中華民國貨幣史資料》第2輯第365頁的有關年份數字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7)m 《中華民國貨幣史資料》第2輯,第364頁。
  (1)n 《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卷,第655頁。
  (2)n 計至1948年6月30日為止。詳見《中美關系資料匯編》第1輯,第1074—1075頁。
  (3)n 根據國民政府財政部國庫署編《美軍墊款及反租借節略》和《財政部為1946年4月15日至10月30日墊付美軍各墊情形呈》統計,《民國外債檔案史料》第11輯,第657、662—663頁。
  
  
  
歷史研究京048-062K4中國現代史吳景平19951995 作者:歷史研究京048-062K4中國現代史吳景平199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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