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實踐與主客體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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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體、客體及二者相互關系的問題,是在實踐中發生的問題。主客體問題本質上是個實踐的問題。主、客體及二者的關系起源于人類生產勞動實踐,主體客體只存在于社會實踐中,社會實踐是主客體相互關系的現實載體。
   一、主體、客體及主客體關系起源于人類生產勞動實踐
  在人類產生以前,既沒有什么主體,也沒有什么客體。那時的自然界就是整個世界,各種現象都是自然的、自在的。即是說,各種現象及其變化、發展,只受機械的、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即自然的規律支配,是盲目的、自發的力量在起作用,絕無意識性、目的性。種種現象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是整個世界變化、發展的終極的、也是唯一的原因。各種現象盡管是千差分別的,但哪一種現象也不比其它現象更優越,都是自然現象。各種現象之間的關系,都是自然界的內部關系。
  自然界經過億萬斯年的長期演化,產生了人類。但是我們知道,人不僅是自然界的產物,更主要的人還是自己勞動的結果。生產勞動在人類產生的過程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勞動創造了人本身”。[①]人通過生產勞動從自然界中產生出來、獨立出來,不僅是自然界演化史上的空前飛躍,而且從根本上改復了世界的面貌,世界出現了原來沒有的嶄新的存在、嶄新的關系、嶄新的過程。人雖然也是一種自然存在物,但生產勞動使人又獲得了社會存在物、“有意識的存在物”[②]、能動的存在物的本質,這就使人優越于其他一切存在物。人類同自然界的關系雖然還包含著一定的自然物質之間的關系,但生產勞動使人與自然之間又生成了一種超出自然界內部關系的新關系即改造與被改造、認識與被認識的關系。人類的生產勞動實踐過程,是以社會的形式結合起來的有意識的人為滿足自身的需要而能動地改造對象的活動過程。生產勞動實踐過程作為客觀的物質過程,它當然包含著自然物質過程(物質變換和能量變換遵循自然規律),但它最主要的還是實現人的目的的人的有意識的、自覺活動的過程。在生產勞動實踐中,人類能動地改造自然界,就成為自然界的主體;而自然界則成為不斷被人類認識和改造的對象,成為人類主體的客體。正如馬克思所說,“主體是人”,“客體是自然”。這樣,原來統一的自然世界就一分為二了,分裂為主體人類和客體自然兩部分。自然界本身也被二重化了,一方面它是天然的、自在的自然界,另一方面它又是作為人類主體的為我之物的客體。自然界的變化,不僅受其內部各種現象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所推動,而且受生產實踐中的人類意志所驅使。即是說,自然界的變化發展,既合自身的規律性,又要合人類主體的目的性。人類同自然界的關系本質上就不是自然界的內部關系了,而是人類主體同自然客體的主客體關系了。
   二、主體、客體只能存在于社會實踐中
  在實踐之外的主體、客體是根本不存在的。實踐之外的人和物只具有成為主體和客體的可能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的論者稱之為潛在的主體、客體),而不是現實的主體、客體。主體和客體只能存在于現實的社會實踐中。
  主體、客體是作為實踐活動的構成要素而存在的。實踐是人們為了解決物質的或精神的生活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物質手段能動地改造對象的客觀物質活動。任何實踐活動都包含改造者、物質手段、被改造對象這三個基本的要素。其中改造者即在實踐活動中主動地、能動地改造對象的人,就是主體。而在實踐活動中被改造的對象就是客體。主體、客體只是作為實踐的構成要素而存在的。主體是人(包括個人、集團、社會、人類),但不是任何個人或集團在任何時候、任何關系中都是主體,只有當他(或他們)實際地從事實踐活動,作為實踐的構成要素——改造者時,他才是主體。客體是物(或人、關系),但不是任何物在任何時候、任何關系中都是客體。只有當它作為實踐活動的構成要素——改造對象時,它才是客體。所以主體、客體只存在于實踐之中,實踐之外的主體、客體是不可思議的、是不存在的。我們認為“主體是人”這個判斷是個恒真的命題,但這命題的逆命題“人是主體”,就不是恒真的。只有在主項“人”是作為全體人的共同體(邏輯上稱為集合體)、作為“類的存在物”[③]即“人類”的意義使用時,這個逆命題才是真的。因為人類的根本存在方式是生產勞動實踐。在人類的生產勞動實踐中,人類始終是對自然界的改造者,自然界始終是被人類改造的對象,即人類和自然界始終是作為人類生產勞動實踐的構成要素而存在的,所以人類和自然界才恒為主體和客體。主體、客體的其他存在形態,如個人主體,集團主體及相應的客體,都是作為具體的實踐活動的構成要素而存在的。作為具體的實踐活動中的“改造者”,這樣的個人就是個人主體,這樣的集團就是集團主體。而他或他們在實踐中改造的對象,就成為他或他們實踐活動的客體。個人主體與個人主體之間、集團主體與集團主體之間所以互相區別,就在于其實踐的內容、形式、方法等等的不同。同一個人或同一個集團,在不同的實踐活動中就成為不同的主體。比如,一個人,他種田時,他是種田這種實踐活動的主體。他經商時,他就成為他的經商活動的主體。一個集團,它在從事政治斗爭時,它是這種政治斗爭活動的主體。而它在從事生產活動時,它就是這種生產活動的主體。客體也是這樣,某物作為內容、形式等等不同的實踐活動的對象要素,它就成為不同的客體。一個茶杯,在制造它的生產者的實踐活動中,它是生產者的客體。而當把它作為藝術欣賞的對象時,它就成為欣賞者審美活動的客體。總之,主體、客體都是作為實踐的構成要素而存在的,主體,客體只能存在于實踐之中。
  我們在這里提出的主、客體只能作為實踐的構成素而存在于實踐之中的觀點,是有著現實意義的。這個觀點說明,在關于增強人的主體性,弘揚人的主體精神的宣傳中,不可抽象地談論人的主體性、主體精神,必須具體地說明當前需要增強和弘揚的是作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即廣大人民群眾的主體性、主體精神。而那些逆改革的潮流而動甚至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人,不是社會主義建設的主體,只是他們的反抗活動、破壞活動的主體。對他們的思想、行為不僅不能弘揚,而且必須嚴格限制,嚴厲打擊。
   三、實踐是主客體關系的基礎和載體
  主體與客體的本質關系是對立統一的關系。無論是主體與客體的對立,還是主體與客體的統一,都發生在實踐之中。實踐是主客體對立統一關系的現實基礎和客觀載體。如列寧所說:“主體和客體的交錯點=人的和人類歷史的實踐”[④]。
  第一,實踐是主客體對立的基礎。首先,實踐使作為主體的人與作為客體的物成為對立的存在。實踐把一定的人和一定的物通過中介系統聯系起來,成為實踐活動對立的兩極:一極是處于主動狀態的改造者,一極是處于受動狀態的被改造者。沒有實踐,人和物只是兩種存在物,不會發生改造與被改造的對立關系。至于主體的二重化(主體同時也是他自身的客體)也是以實踐為基礎的。因為離開了實踐,主體既不能產生自我意識,也不能對自身加以改造。其次,實踐展現了主體和客體的相反的規定性。主體所具有的主動性、自主性、能動性、創造性等等本質規定性與客體所具有的受動性、被迫性、對象性等本質規定性是相反的規定性。主體與客體這種相反的規定性,是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展現出來的。沒有實踐活動,主體的主動性、自主性、能動性、創造性等等既不能形成,也無法發揮。同樣,客體也只有在實踐中被主體實際地改造,其形態不斷地發生實際的變化,才能使它所具有的受動性、被迫性、對象性的本質規定逐漸呈現出來。離開了實踐的展現,主客體對立的規定性就無從把握。最后,實踐是主客體對立的深刻根源。在實踐中,人既能形成關于外部對象本質和規律的對象性意識,又能形成關于自身的本質、自身與外部環境關系的自我意識。在對象性意識中,人既能意識到對象的現存形態,又能意識到對象的可能的轉化形態;在自我意識中,人既能意識到自身的需要又能把自身的需要與外部對象的轉化形態能滿足自身的需要聯系起來。于是,人就把現實形態不能滿足自身需要而其轉化形態又能滿足自身需要的物作為對立物、作為實踐改造的對象,從而使自己與這物構成主動與受動、改造與被改造的對立的主客體關系。可見,主客體的對立絕不是發生在實踐之外的抽象的對立,而是根植于實踐之中的具體的對立。
  第二,實踐是主客體統一關系的基礎。實踐活動把人和物現實地聯系起來,構成主客體關系。實踐是主體與客體聯系的中介、橋梁,是主、客體聯系的現實的基礎。首先,社會實踐使主、客體發生現實的相互依賴關系。在實踐中,雖然主體的活動是自主的,是從自身的需要、目的出發的,但必須按客體的本質、規律進行。這就發生了主體對客體的依賴關系。實踐中客體的變化既由其本質決定、合自身的規律性,又要滿足主體的需要、合主體的目的性。這就發生了客體對主體的依賴關系。實際上主體與客體是同時互相依賴的,這種互相依賴的關系就存在于同一實踐過程中。其次,只有社會實踐才使主體與客體互相轉化。在實踐中,主體借助于工具等物質條件和物質手段對客體施以改造,把自己的需要、目的、價值追求等主觀的內在因素外化在客觀的實踐過程中,凝化、物化在改變了形態的對象中,使主體的意志、能力、本質力量得以展現,得以確證,從而實現主體的客體化,即主體向客體的轉化。同一個實踐過程,也進行著客體向主體的轉化,即客體主體化的過程。在實踐中,客體及其本質和規律被主體反映,經過改造以觀念的形式進入人的頭腦。并且,客體被主體改造、合主體目的性的變化,使客體成為主體的“為我之物”,被主體“消化”、“吸收”、占有、享用,轉化為主體的“無機的身體”,成為主體本質力量的內在因素。這就實現了客體向主體的轉化。
  以上可見,不論是主客體的對立關系,還是主客體的統一關系,都是存在于、根植于實踐之中的。主、客體的對立和統一是主、客體實踐關系的二重化。在同一實踐過程中,既不斷發生著主客體的對立,同時又不斷實現著主客體的統一。所以實踐是主客體對立統一關系的現實基礎和載體。
  [①]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508頁。
  [②][③]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頁。
  [④]列寧:《哲學筆記》中譯本第301頁。*
齊齊哈爾師范學院學報:哲社版1-3B1哲學原理何鋒19971997 作者:齊齊哈爾師范學院學報:哲社版1-3B1哲學原理何鋒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1: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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