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特別方略”引發的思考——關于“采取特別方略懲治腐敗的思考與建議”系列報道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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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特別方略懲治腐敗”的新思路被提出來以后,得到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建議先后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復印資料《中國共產黨》《中國政治》專題、中經網、新浪網等媒體摘發或轉發。在建議的基礎上設立的“黨員干部廉潔賬號”,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采取特別方略懲治腐敗的建議也引發了有關專家學者對反腐敗工作的探討。湖南省委黨校常務副校長易煉紅教授在評價該建議時說:“這個建議現實性、針對性、可操作性強,有很高的決策參考價值。”同時,記者還采訪了幾位專家學者,他們對此有更進一步的思考。
    制度創新是深入反腐倡廉的突破口
  記者:有學者認為對腐敗現象嚴厲懲治只是治標之策,盡管可以威懾一些腐敗分子,但往往是“按下葫蘆冒出瓢”。中央一再強調,反腐必須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那么什么是治腐之本,又怎樣來標本兼治呢?
  陳澤琿(長沙市岳麓區區委書記):縱觀古今中外反腐敗的歷史,我們不難發現,依法治腐才是懲治腐敗的根本方略。依法治腐是一種以法治為核心的反腐倡廉的理論和模式,關鍵在于通過制度創新,在社會結構中形成一種內在的以法治為主導的監督制度,使公職權力的運行納入法治軌道,從制度上防止和鏟除腐敗。由此可見,制度創新是依法治腐的關鍵環節,也是治腐之本的關鍵環節。
  記者:據了解,目前,世界上已經有不少國家和地區通過制度創新來反腐倡廉,并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陳澤琿:是的。他們設立了專門的反腐敗機構,如新加坡的反貪污調查局、印度的中央調查局;還建立了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制度、接受禮品限額制度、對貪污賄賂的懲戒制度、公務員考試選拔制度、回避制度等等,這些都是制度創新的成果。
  我國近年來也相應地建立了一系列防止腐敗和不正之風的制度和辦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過去分析腐敗現象產生的根源時,往往只注重從外來因素方面找原因,而對制度包括各個具體環節的運作重視不夠。
  記者:根據目前的形勢,我國反腐倡廉的制度要從哪些方面來創新呢?
  陳澤琿:以制度創新推動反腐倡廉深入開展,是一項系統的復雜的工程。需要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杜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用人上的腐敗現象。針對“愛哭的孩子有奶吃”、“跑部錢進”等現象,要深化財務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開的財務管理機制。還要完善財產登記制度、民主評議制度等。總之,應當全面加強反腐敗制度創新,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民主議事制度、行政審批制度、特種審計制度、遺產稅贈予稅制度、公職人員行為規范等,有條件的還可以上升為法律法規。創新反腐敗制度,核心是要規范、監督、制約權力的行使。我們要通過制度創新,從源頭上斬斷腐敗,從流程上剔除腐敗,從結果上卡住腐敗,真正使腐敗分子無藏身之地。
    加強立法是預防和懲治腐敗的重要措施
  記者:懲治腐敗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教育等多方面、多層次的不同手段。而立法應該說是這一系統工程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夏國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我們黨和政府頒布的廉政和反腐方面的文件、規定已經不少,但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法律的不多。而且由于形勢發展很快,加之經驗不足,有些文件、規定在統一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上有缺陷,存在“竹籃式”(漏洞多)、“橡皮式”(彈性大)、“瀑布式”(各地各部門不統一、落差大)的問題,制約了懲腐的力度。因此,懲治腐敗,首先要完善立法工作。
  記者:建立健全預防和懲治腐敗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在設立這一法律體系時,要注意些什么呢?
  李步云(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要注意防止以下幾種傾向:其一,重刑罚制裁和行政制裁,輕其他制裁。過去,我們習慣于依賴刑罚的事后制裁,追求刑罚對腐敗分子和可能的腐敗分子的威懾作用,或者在發生了腐敗問題后,僅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而忽視了其他法律在預防腐敗,特別是從經濟上預防腐敗的重要作用。其二,重實體法輕程序法。預防和治理腐敗,如果沒有與實體規范相配套的程序規范,實體法律執行將大打折扣。其三,重禁止規范輕制裁措施,客觀上造成了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現狀。其四,重應對當前輕著眼未來。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經常出現新情況新問題,解決了冒出來的腐敗,又產生新的腐敗現象,因此,針對一種腐敗行為制定一個法律或者法規,雖然應對了當前,解決了一些問題,但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治理,而且成本太大了。
  記者:從反腐敗的現實需要來看,還有哪些立法亟待完善呢?
  夏國佳:要完善反腐敗立法,把黨委、紀檢、監察部門制定的反腐敗相關政策、規定,納入法律范疇,制定統一的一套包括反貪污賄賂法和有關的經濟、行政管理法規在內的廉政法律體系;檢視已有刑事法律,修正不適應反腐形勢的法條;簽署國際條約,加強反腐敗的國際協作。
  同時要完善待遇立法,通過立法的形式,以法律規定公務員比較豐厚的薪金、較高的社會地位、較受人重視的資質條件等,從而使公務員不愿腐敗。通過立法規范權力運作,做到公開、公正,增強權力運作過程中的透明度,完善規范權力運作的立法,也是反腐敗現象的需要。
    治理腐敗要充分發揮金融監督機制的作用
  記者:在2000年4月1日以前,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允許以匿名形式存款,不少腐敗分子將各種不正當錢財以此形式藏匿。金融制度的漏洞及由此帶來的金融監督機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腐敗現象的發生。
  夏振坤(華中科技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是這樣的。即使《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頒布施行以后,我國當前仍有不少金融領域尚未嚴格要求必須采用實名,個人不法錢財在金融領域的流出、流入存在可能,因而全面實行金融實名制勢在必行。
  記者:如何來發揮金融監督機制的作用呢?
  夏振坤:我認為可以采用“采取特別方略懲治腐敗”的建議,即在全國人口編號賦碼基礎上的統一的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內地公民唯一的合法實名證件,不僅便于金融機構操作,而且有利于司法部門查證腐敗分子的非法收入。同時也要建立完備的全國范圍內的金融電腦網絡,有技術系統上的支持;還要堅決取締所有的非法金融機構。
  在這里,我要特別強調一下,隨著懲治腐敗力度的加大,不法收入通過金融渠道外逃的現象日益嚴重。資金外逃的危害十分嚴重,不僅增大了對腐敗分子調查取證的難度,削弱黨的威信,而且加大了我國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使我國金融風險上升。可以說,防止資金外逃是堵塞“黑錢”逃離通道、避免腐敗分子逃脫制裁的現實需要。
  記者:我們的金融部門要采取哪些措施來防止資金外逃呢?
  夏振坤:國家外匯管理局作為全國外匯管理的責任部門,對外匯的流出流入應嚴格管理,相當多的腐敗收入外逃,是腐敗分子與不法企業相勾結,利用作假進口的形式進行的。外匯管理局應會同海關對進口付匯的報關單位嚴格查驗其真實性,對以個人名義對外支付教育費、旅費等非貿易項目下的資金外逃,應通過嚴格控制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轉移收支加以制止。面對全球一體化及日趨復雜的國內外金融形勢,中國人民銀行應通過開展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加強對涉外銀行及國內銀行的涉外業務監管工作,特別是對金融機構助長資金外逃的行為應依法采取嚴厲的處罚行動,如罚沒收入,停辦某項業務等,對直接經辦人員應取消其金融從業人員資格。
  當然,在即將加入WTO、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防止腐敗資金外逃與保護合法資金流動都是必不可少的。一個開放的中國不應阻礙資金在國際間的合法流動,防范資金外逃也不應以損害外商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
三湘都市報長沙(14)D2中國共產黨徐焰20022002徐焰 三湘都市報記者 作者:三湘都市報長沙(14)D2中國共產黨徐焰20022002

網載 2013-09-10 21: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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