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美還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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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場白)非常歡迎大家光臨天則研究所,參加我們的討論。這個問題是一個探討邊界的問題,是一個確定人們自由空間的邊界的問題。探討邊界總是比較困難、比較復雜的一件事情,需要我們大家共同探討。我想任何社會都是一樣。比如在美國社會,有著名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它只是規定了表達自由的原則。但是邊界在哪兒,需要一個一個具體的案例去探討、去界定。所以在中國也是一樣。藝術表現的邊界在哪兒?它的空間是什么?在中國也是需要通過一個一個案例最后探討這個邊界在哪兒。如果這個案例是一個非常清楚地、黑白鮮明的案例就不需要我們探討了,正好它在邊界附近,它的性質有很多爭議,界定起來比較困難。所以請各位高手來探討。
我們的探討不同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看法往往要依據一些學理、法理和哲學,任何一個法官頭腦中的法理也依據這個社會所提供的一些哲學思想,所以我認為我們這個會非常有幸來探討這樣一個案例,我們有可能通過一些討論得出一些有關藝術表達自由的邊界的一些基本原則。
我期待著這個會有一個很好的收獲,謝謝大家!

(發言)我是經濟學家,不太懂藝術、法律,可能我的角度對大家也是一個補充。外行和內行之間可以互動,也希望我的非規范的想法對各位有所參考。
首先,想講講我對藝術的理解。當然,一般來說,藝術追求美,有直接的,也包括很多間接的美,比如對丑的批判,讓大家對丑反感。就內在的內容來說,美和自然法是非常相近的,美的東西是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延續、和諧、整合。愛情是美,是因為它能促進個體之間組成一個小的單位,即家庭或婚姻,使得生命得到延續。實際上愛情背后是這個東西,你可以說它很功利,但是美和社會功利是一致的。但是反過來講,如果藝術是鼓吹人類的丑惡,如仇恨和分裂,生命是不能延續的。愛情是值得歌頌的。性交是否值得歌頌呢?很簡單,如果愛情在延續生命的意義上是美的,就不能否定性交,它也有延續生命的作用,并且形式上也可能是美的。當然,正如不是所有的兩性關系都是愛情,不是所有的性交都是美的。
另一方面,自然法是什么樣的?兩個猴子性交是不對的嗎?其他猴子都在圍觀,并沒有造成對猴子的社會秩序的損壞。我猜想,人類確實不太一樣。由于人類的智慧使人確實有超出其他物種的能力,使得他們獲得的食物,或者是物質的供給超出了其它的物種,所以人類的性需求遠遠超出了其它物種。所有的動物都是裸體的,人類為什么穿衣服?大家想,穿衣服是怕冷嗎?不是。穿衣服是為了降低人的性沖動。為什么?因為過度的性沖動是不好的,也就是說性交是好的,但是過度的性交叫做“淫”,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類社會發展出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需要兩者之間的忠誠,有性交的界定,不能亂交。亂交就是“亂”。所以“淫亂”是被限制的。人要穿衣服,人不能公開去性交,肯定會減少亂交,使婚姻或家庭能夠穩定,這種界定使得人得以延續。關于性的限制是人類社會發展出來的自然法。但邊界不是很清楚。從這個方面來講確實有不同于自然法的人為法律,社會的秩序,它比自然法要低一點,自由的范圍要窄一些。
現在問題是,藝術的邊界與人為法律的邊界沖突了怎么辦?我覺得我們最好的方面是找到一個最佳點,就是一個很好的邊界。什么意思呢?我們肯定認為,如果某種藝術行為出現了,可能會破壞社會秩序;但是反過來有沒有想過這樣的問題,如果某種藝術行為因為法律過于嚴苛,而不發生會怎么樣?如果它是藝術、是美的話,社會就會遭受損失,因為人們失去了對藝術或美的享受。所以必須要找到一個恰當的度。
什么是恰當的度?我也是猜想。我覺得由于有人類社會的這樣一種秩序,由于避免過度的性交,避免亂倫,避免家庭、婚姻關系的破壞,有這樣一些人為秩序需要維護。正因為需要維護,反過來破壞這種秩序的一些行為反而會帶來一些轟動和關注。首先是商業的,如色情的,或淫穢的印刷品或影視產品,這些物品是可以賣錢的,實際上不需要有更多的藝術才能,只要有裸體、有性交就可以賣錢的,但這是不恰當的。而人類社會,如孔子所說,“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好色是人的本性、本能,是人的弱點,是沒辦法克服的。從藝術家來講,是需要吸引眼球的,他也可能有不當的取向。就可能因為藝術的才華無法與別人競爭,就可能走一個捷徑,就是在所謂的藝術作品中放一些色情的材料,彌補自己藝術才華的不足,利用人的弱點,顯得比真正的藝術家更成功,即更能賺錢。
怎樣發現恰當的度呢?剛才鮑律師講了很多美國的經驗。我覺得,還不能僅從藝術品本身的藝術價值去看,它到底是藝術品呢,還是色情產品。因為要知道藝術是要去試,藝術家去創作,創作有可能會失敗,你也不能因為他失敗了就說不是藝術品。我覺得核心是要看他的主觀意愿,就是你要做什么,是要做一個淫穢的,或色情的表達,還是表達美,我覺得核心問題就在這兒。
倒過來也一樣,你給誰看?你給哪些想欣賞美的人,還是給哪些好色的人看,我覺得是不同的。關鍵是怎么去判斷。我同意兩個原則:一個原則是要有專家去判斷,專家的判斷可能最接近藝術家的本意,就像美國的陪審團,要聽藝術專家的證言,然后去判斷。還有一點就是真正要辨清他的動機。如果建立這樣一種規則的話就可以去逼近真實,找到那個適當的度。
最后對這個事件的一個結果,就是剛才討論的勞教做個判斷。更廣義說,勞教問題實際上是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有多大的問題。現在的勞教不當地把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放大,最高是四年。這是過當的。我相信,從時間上,刑事拘留有多少天的上限,應是法庭審判所定量刑的下限。在法庭覺得不便再管的地方,可以有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第二個限制是復雜程度的限制。作為一個執行部門,公安機關的特點使它沒有能力搞什么聽證會,組織專家委員會和陪審團,部門設置的分工也無需有這樣的能力。即然沒有功能設定,沒有能力,就沒有權力對這類案件進行處理。我覺得從這兩方面來界定公安機關的權力,就解構了勞教制度。
從這個案件本身來講,第一它很復雜,其實公安機關的設立,已使它沒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也沒有法定讓他做更準確判斷的要求的時候,它也沒有這個權力。所以勞教本身有他的非法性。從這個案件,它更能加上一條就是所謂的這種案件復雜性,公安機關的某種權力需要界定的,從這個方面來解構所謂的勞教。
我就講這些,謝謝!

(*在2011年5月26日“藝術表達與法律邊界”討論會上的發言,根據錄音整理,本人校訂。)


盛洪 2011-06-16 1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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