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我支持人販子一律判死刑 ——一個前人民大學法學院畢業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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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來在人民大學法學院讀了四年的法學,現在是經濟學博士,離開法學專業已經十多年了。對于目前沸沸揚揚的“人販子該不該一律判死刑”的爭議,想發表一點看法。


這個新聞鬧出來以后,幾乎所有的專家、學者,包括很多自詡稍微懂點法理學知識的人,都是一邊倒的反對,占到了大眾情緒的對立面。似乎只要知道“死刑會讓人販子殺人滅口”這個道理,就可以站在精英的立場上鄙視人民群眾,把他們視為“群氓”,認為自己擁有高人一等的智慧學識。簡單來說,就是“終于找到了智商上的優越感”。


但是我想提醒大家,“死刑會讓人販子殺人滅口”這個道理實在太簡單、太容易想到了。所以你知道這一點,并沒有什么特別聰明之處。而那么多轉發支持的普通人,也未必就都那么愚蠢。

按照我們這些法學專家、聰明人士的邏輯,死刑會讓人販子殺人滅口,那么“殺人償命”也是不對的,因為反正殺一個人也是死、殺兩個人也是死。所以,殺人犯在殺一個人之后就會順便再多殺幾個找平衡。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我們就應該規定殺一個人不判死刑,殺兩個人才判死刑。這樣殺人犯就不會殺第二個人了。


但是,如果殺人犯正好殺了兩個人,他知道自己一定會被判死刑,那么再殺第三個也無所謂……這樣一個一個往下推,最后得出的結論就是:殺人不應該判死刑。昆明火車站砍殺了幾十個人的恐怖分子當然也不該判死刑,因為如果判了死刑,以后恐怖分子殺人的時候就會下手更狠……

總之,如果這些專家們的邏輯是正確的。那么,為了避免犯罪分子做出更可怕的事情出來,我們必須向他們低頭、屈服,制定最寬松的刑罚,殺一個人判一年,殺兩個人判兩年……直到無窮盡。這樣他們才不會肆無忌憚的繼續犯罪嘛,對不對?如果殺100個人判死刑,那么他就會殺101個,所謂為了拯救這第101個人的生命,我們就干脆讓那100個人白死了算了。


有很多這樣的案子:有的貪官因為和情婦鬧矛盾,情婦想要舉報他被知道了。他就提前把情婦殺了。所以,為了避免這個情婦被殺掉,拯救這個年輕可愛的生命,我們最好是不要反貪污,允許官員包養情婦、收受賄賂,這樣不就不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了,不是嗎?


我前面的邏輯推理,有一些極端,并非完全合理。我只是想通過這種夸張的方式來提醒大家:這一套邏輯是有問題的,是有它荒謬之處的。


它的荒謬之處就是:只看到了更嚴厲的刑罚可能會讓犯罪分子反抗,去沒有看到刑罚可以震懾犯罪分子,消滅潛在的犯罪。它不敢或者不愿意承認:打擊犯罪總是要付出代價的,任何想要打擊犯罪的行為都一定會遭到犯罪分子的反抗。這種反抗一定會帶來損失甚至犧牲,犯罪分子不僅會因為害怕死刑而殺人,他們還會因為害怕坐牢而殺人、害怕罪行被曝光而殺人……在敢于鋌而走險販賣小孩的人看來,自己的一點點微小的利益都比別人的生命重要。之前有過一個案子,一個被人販子抓住的小孩因為太聰明,記得回家的路,這些個人販子害怕賣出去以后他會想辦法逃跑報警,就把他用麻袋裝起來丟進河里殺害。


這可是在沒有規定“人販子一律死刑”的情況下發生的案例。為什么這些人在被抓住以后很有可能不被判死刑的情況下,還是要殺人?我們的法律專家、以及那些在這場爭論中體驗了一把智商上的優越感的同志們,認真想過這個問題嗎?


按照專家們的邏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我們是不是應該規定人販子無罪?隨便抓、隨便賣,這樣他們沒有后顧之憂了嘛,就不會殺人了。從根本上杜絕了人販子殺人的問題,不是嗎?


對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的犯罪現象,必須要進行嚴厲的打擊。這種打擊就好像是一場戰爭,而戰爭一定會有傷亡。如果害怕付出犧牲,那么我們就只能向敵人投降。所以,考慮死刑的適用范圍,不能簡單的做定性分析:由于死刑會導致犯罪分子殺人,所以就不能這么干。而必須做定量的思考:如果大大加強死刑的執行力度,那么由于死刑的威懾力,降低的人口販賣行為帶來的小孩生存的數量,跟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抓捕而殺掉的小孩的數量,哪個更高?


如果前者的數量可以遠遠高于后者的數量,那么就應該不斷的擴大死刑的執行范圍;反之,如果專家們能夠證明,后者的數量一定大于前者,我們才能說,不能這么干。


法律規定,人販子不論販賣多少人口,一律判處死刑,至少有以下好處:


首先,極大的震懾人口販子,可以讓大量潛在的人口販子在選擇第一次犯罪之前就放棄犯罪,或者在沒有被抓獲之前,主動停止繼續販賣更多的人口。也就是說,跟“殺人償命”一樣,如果在社會上建立起“販賣人口死刑”的普遍認識,就會有大量為生計所困的人,不會選擇鋌而走險的去販賣人口。這將極大的降低販賣人口的犯罪發生率,拯救無數的家庭和孩子;


第二,死刑的威懾力有利于犯罪分子自首并交待犯罪團伙的其它成員。


由于法律規定販賣人口一律死刑,同時,我國刑法也明確規定,對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罚。一旦一個犯罪分子被抓獲,他就面臨一個活下去還是被槍斃的選擇:如果把犯罪團伙所有人都供出來,就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罚,也就是免除死刑;如果不供出來,就會被槍斃。


對于這些知識水平非常低下的人販子來說,你跟他說什么判十年還是八年的區別,他未必會因此就把同伙供出來,因為多兩年少兩年的威懾力不大。反之,槍斃還是活下去對他們來說,很容易理解并且做出選擇。


有了這樣一個強大的威懾武器,公安機關就可以順藤摸瓜,破獲更多的人販子犯罪團伙。


以上兩條,都可以大幅度的降低人口販賣的犯罪。拯救無數的小孩和家庭。至于說,為了防止被抓獲后死刑,人販子就會殺小孩,也只能做定量的、辯證的分析:


首先,在現在的懲處力度下,人販子為了避免被抓住,也會殺小孩。這種案例多得很。不會因為沒有“一律判死刑”這條規定,人販子就覺得:只能小孩能活下去,自己坐個幾十年的牢無所謂了。如果他們有這覺悟,就不會去販賣人口了。所以,“一律判死刑”的規定只是會增加這種可能性。“有這一條規定,人販子就要殺小孩;沒有這條規定,人販子就不殺小孩”的邏輯是簡單武斷的。


其次,人販子殺小孩并不一定能降低自己被抓住的風險。

即使規定了販賣人口死刑,公安機關由于時間精力的限制,在破案的時候也會有所選擇:如果小孩活著找回來了,那么公安機關就不會全力去破案把人販子抓住,而花更多精力去偵破小孩死亡的案子;反之,如果小孩死了,這就是殺人的命案,公安機關就會追查到底。所以,人販子即使在“販賣人口一律死刑”的規定下,殺掉小孩也并不一定是最優選擇。


上面這些因素,我們的法學專家們在眾口一詞的聲稱“販賣人口一律死刑”不可行的時候,認真考慮過嗎?


一直以來,中國就有“亂世用重典”的習慣,這是幾千年的歷史總結出來的經驗。我相信我們的古代政治家們大部分都不是笨蛋,不會連“重典會讓罪犯用包括殺人在內的各種手段來對抗執法”這么簡單的道理都想不到。但是,歷朝歷代,還是都認可了這一條道理并且認真執行。這說明什么呢?這不是說明我們古代的政治家很笨,而是說明歷史的實踐一再表明:雖然重典會增強犯罪分子的抵抗,但是跟重典的威懾力帶來的犯罪下降比起來,這種抵抗的破壞程度要大大低于減少犯罪帶來的好處。


基于這樣的認識和判斷,我認為,在販賣人口的犯罪形勢非常嚴峻,嚴重威脅到家庭安全感,人民群眾呼聲高漲的情況下,我們有必要加大對“人販子”的死刑執行力度。“人販子一律死刑”是一種可能的選項,不能簡單排除。它代表了人民的呼聲和要求,必須加以重視,


至于它的這種精神具體如何體現到法律條文里面,可以交給法律專家們去研究。比如說,雖然是一律死刑,但是如果能夠供出以前販賣的別的小孩的去向,那么不僅不會因為販賣數量增加而判處死刑,反而可以以“自首、立功”的名義免除死刑。這樣不是反而可以救出來更多的小孩嗎?對不對?我們的法學專家們,為什么要如此急吼吼的站出來把人民群眾的呼聲批判一番,而不是實事求是的來分析這種呼聲背后的合理性呢?這種現象,是讓我感到很悲哀的。


通過這個事情,我覺得還可以在進一步多說幾句。我們很多的專家學者,包括很多自詡有點文化法律知識的人,都應該反思一下:我們是不是被西方的法治思想“洗腦”的太嚴重了,以至于妄自菲薄,忘掉了一些基本的常識,連如此強烈的人民呼聲都給簡單忽視了?


甚至我有一些朋友,長期自認為屬于“自干五”的,也就是支持中國政府、有一些反西方霸權主義思想的,也不假思索的認為:“人販子一律死刑”就是中國人思想愚昧落后的象征。可見他們其實不知不覺也是受了這種影響,對于如何正確的理解中國人的文化傳統和西方思想的關系還是沒有真的理清楚。


我在中國人民大學學習過四年法律。課堂上講的全都是西方的那一套東西,一切以西方法治原則為標準。中國法治思想史和中國法制史幾乎沒人認真聽。長期的教育下來,我們的法律專家們,以及上過這種課的學生——也包括我自己,都存在一種偏見,以為中國人居然連“死刑會讓犯罪分子殺人”這么簡單的道理都不知道,而西方法律思想則給我們指明了前進的道路。


但我現在不再這么簡單的去接受了。我后來改學經濟學,先是學習西方的經濟學,后來反思西方的經濟學,寫了一本書叫《中國崛起的經濟學分析》,但在這本書里面我的分析沒有止步于經濟學,而是進一步深入到了反思西方的政治和法治思想的層面。通過從經濟學開始的系統性的反思,我想明白了一個道理:對西方的法治原則,不能盲目崇拜。他們有一些先進的、更符合人性的東西值得學習,但也存在簡單僵化的問題。中國人的法治理念,跟西方有區別,二者應該互補,而不是簡單的用西方的來否定我們自己的法治觀。


比如,所謂“法治常態化”的思想,就跟中國“亂世用重典”的思想是矛盾的。我們應該相信哪一個呢?


對此必須要辯證的來分析:法治常態化,有利于限制行政權力、司法權力的濫用,給這些權力立下規矩,有利于保護人民的權利免遭政治權力的侵害;但是,另一方面,行政司法權力也有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如果限制的太死太刻板,這些權力被捆住手腳,犯罪分子就可能鉆空子,反而給人民造成更大的傷害。


所以,當治安形勢特別嚴峻,或者某一種犯罪問題特別突出的情況下,就有必要突破一些常態,讓行政司法權力可以更嚴厲、更方便的打擊這種犯罪。


我們以前搞“嚴打”,對社會治安的好轉起了很好的作用。但近年來,法學界的主流思想則一致認為:這是嚴重踐踏人權法治的行為。為什么同樣的犯罪,嚴打期間就判的更重呢?很明顯不人權不法治嘛。


我看這里面的道理沒有那么簡單。“嚴打”,就是為了保護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安全,為此不得不侵犯一部分犯罪分子的人權,大的方向是正確的。在正常情況下,在人民群眾的安全可以比較有保障的情況下,我們要考慮一下犯罪分子的權利,這是正確的。但如果治安形勢嚴峻到這兩種權利無法兼顧的時候,我們改怎么選擇呢?


我認為,應該毫不猶豫的選擇前者。那些一味的簡單認為,任何情況下都要尊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想法,是一種幼稚的“圣母思想”,一種有害于社會的法治幻想。在這種嚴厲打擊犯罪的風暴中,有人被冤枉、被錯判,是在所難免的。為了徹底避免這種冤枉,我們就不能發起這種嚴打運動,這叫“因噎廢食”。


正確的做法是:社會治安嚴峻或者某一種犯罪(比如現在這種情況:販賣小孩的犯罪形勢嚴峻、社會高度關注)的情況下,就是應該發動運動來嚴厲打擊:殺一儆百、殺百儆萬。有冤案,將來再實事求是的平反,但不能因為害怕顧忌出現少量冤案,就放任犯罪行為日益猖獗的形勢繼續下去。


所以,在嚴厲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問題上,我不僅在原則上支持“販賣人口一律死刑”的這個提法,我還建議更進一步:恢復把犯罪分子游街示眾的傳統做法。我們不要把西方的那一套東西當成祖宗來供著,好像不這樣做就沒人權沒法治,就野蠻落后了。我看說反了:這不是我們的缺點,反而是我們的優勢。我看可以把全國各地抓住的人口販子,十個也好、二十個也好,組個團,裝在卡車上拉著全國游行一遍,每個城市都宣傳宣傳,游行完了再拿去槍斃,形成一個“販賣人口人人喊打”的局面,這樣可以教育群眾,一方面形成強大的威懾力,讓一些潛在的可能成為人販子的 人感到害怕;另一方面也讓人民群眾懂得提防身邊的人口販子,遇到有疑似偷、搶、運輸、買賣小孩的情況,能夠保持警惕,及時報警或者與犯罪分子斗爭。這樣,才能更好的消除人口販賣犯罪,保障千千萬萬個普通家庭的幸福和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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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曉鵬,經濟學博士,著有《這個國家會好嗎:中國崛起的經濟學分析》。


葵花寶典 2015-08-23 08: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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