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臺灣民眾的民主訓練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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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眾在日據時期就已爭取地方自治了。敗退臺灣的國民黨,為了鞏固政權,不得不回應民眾早已覺醒的自治訴求,實施有限的地方自治。此后,在臺灣民眾不斷爭取下,地方自治不斷深化。那么,這一深化過程究竟是怎樣的?它給臺灣社會帶來哪些影響?

臺灣自治運動淵源和動因

 

1949年,國民黨敗退臺灣。由于此前臺灣民眾已對自治有強烈意愿,失利失勢的國民黨,不得不回應民眾的自治訴求,收攬民心。國民黨還借此建設“三民主義模范省”作為“反攻大陸”一個利器.

光復初期:臺灣省參議會再三提請議案實施自治

現代臺灣自治運動可以追溯至日據時期。被日本控制下的臺灣民眾,以議會設置請愿運動等迫使日本頒布“臺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設立州、市議會,爭取了部分自治權。臺灣民眾也借選舉自治積累了參與管理地方經驗。臺灣省光復后,已有自治經驗的臺灣民眾,對地方自治的訴求甚為強烈。但在光復初期,臺灣地方自治程度依然十分有限,除了鄉鎮縣轄市區長外由民選,省、縣市行政首長都不是民選產生,而是自上而下派任的。

在當時,臺灣民眾要表達訴求,只能通過省參議院,但它只是政府的咨詢機構,沒有真正的話事權,聽不聽,臺灣行政機關(省府)說了算。即便如此,當時省參議員依然秉持民意提請議案,大膽地一而再再而三提請議案,要求盡快實施地方自治。

 

1948年7月,省參議會第五次大會,參議會員韓石泉提案,要求立法院制定“省縣自治通則”。“省縣自治通則”的制定是根據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議,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省設省議會,由省議員由省民選舉”,但這一規定一直停留在紙面,未見付諸實現。

韓石泉的理由為:

“行憲伊始,各種選舉告一段落,立法院現正集會著手制定,根據憲法的各項立法,地方自治的施行刻不容緩,而省縣自治通則及地方自治的基本法律為尊重民意,謂立法院急速著手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公布施行。”(高小蓬,臺灣省參議會推動地方自治之研究(1946-1951))

同次大會,參議員黃純青也提出詢問

“訓政結束,開始行憲,省長、縣長、市長民選、時機已到,期待地方自治通則公布,省長、縣市長民選即時施行,此乃六百五十萬省民所要求也,關此,欲問當局有積極的準備乎?何時施行有具體的計劃乎?(高小蓬,臺灣省參議會推動地方自治之研究(1946-1951))

光復初期:臺灣省行政首長推動自治

由于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符合孫中山“三民主義”的地方分權思想,體制內外對于實施地方自治有共識,所以體制外參議員的推動,得到體制內回應。當時臺灣省主席陳誠推動成立地方自治研究會,開展地方自治實施的準備工作。地方自治研究會自1949年8月成立起,經過四個月時間,完成自治主要方案和法規,有《本省調整地方行政區域方案》、《臺灣省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草案》、《臺灣省縣市議員選舉罷免規程草案》等送交臺灣省府參考。(李汝如,《臺灣省通志·卷三政事志·地方自治篇》,P5)

不過,體制內外關于自治進程存有分歧。體制外認為實施自治的條件已然成熟,但是體制內則認為仍需考慮其他因素和條件。臺灣省主席吳國楨(1949年-1953年任)就曾表示:

“實行地方自治,為百年大計,希望事前應有周密的準備,件件事均應考慮到,實行時才能收預期的成效。”(高小蓬,臺灣省參議會推動地方自治之研究(1946-1951))

國民黨敗退臺灣,借實施地方自治收攬民心,建“三民主義模范省”

1949年,國民黨敗退臺灣。由于此前臺灣民眾已對自治有著強烈意愿,失利失勢的國民黨,不得不回應臺灣民眾的自治訴求,收攬民心。蔣介石曾下達陳誠手諭:“勤求己過,用人自輔,此為補救吾人過去燥急驕矜,以致今日失敗之大過”。蔣介石不僅指示陳誠要“收攬人心”并親自聆聽臺灣人的心聲:“蔣介石還在陽明山上召見臺籍政界人士,聽詢地方民情及糧食情形。”(高小蓬,臺灣省參議會推動地方自治之研究(1946-1951))

除了為收攬民心被動回應自治訴求外,國民黨還借此建設“三民主義模范省”作為“反攻大陸”一個利器,誠如陳誠宣布籌備實施地方自治時所言:

“本席接主省政以后,即提出‘人民至上、民生第一’這兩句話,以為施政的總目標,要在臺灣真正實行三民主義的理想,本年增加精食生產,實行三七五減租,并發展各種經濟建設,即為‘民生第一’的實行。今天成立地方自治研究會,即為實行地方自治,以求達到‘人民至上’的目的。今后我們如能在政治經濟上勝過共匪,就可立于不敗之地了。”(龐俊峰,《國民黨執政時期的臺灣地方自治》)


共和國辭典 2012-03-28 0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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