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民主·憲政》摘要 2、 毋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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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長期占上風的忘“我”倫理學一直不厭其煩地奉勸人們忘掉”我”,因為”我”是最卑賤、最要不得的,是自私與偏見的代名詞,甚至是罪與惡的化身。最“高尚“的人是忘“我”的人,最卑鄙的人是唯“我”的人。
  按照忘“我”論的信條,人們沒有權利只為自己而活著。為他人服務是其存在的唯一正當性,自我犧牲是其最高的道德義務。美德開始于自卑:要勇于承認自己的無能、渺小和思維的局限。根據這一信條,一個人必須為他人犧牲自己,必須把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必須為他人而活著。忘“我”論“把人看成是獻祭的動物,認為人沒有為自己的理由而生存,為他人奉獻是存在的唯一正當性,自我犧牲是最高的道德義務、德性和價值”。利他主義的政治表現是集體主義和國家主義,即認為人的生命和工作都屬于國家、社會、民族、種族、群體、政黨、幫派等。國家為其所謂的“公益”可以任意處置個人。
  忘“我”的后果是個人在社會整體中無足輕重,屬于個人的空間被剝奪殆盡,甚至連個人的人生自由、前途、尊嚴、婚姻和生命都必須服從“整體“的需要,因而對個人的積極性造成了極大的壓制。
  忘“我”是一切烏托邦的道德律令。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忘“我”,作為爭奪權力的政治、調節利益沖突的法律、創造財富的經濟活動便都是多余的。既然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忘“我”,那無權無勢者卻被迫忘了”我”,另一部分人便可以利用他人忘“我”之際,自己卻去貴”我”、唯”我”,去爭權、去奪利,其結果注定是部分人的無辜犧牲和全面的道德淪喪。
  忘“我”論的虛偽與荒謬之處在于,它假裝“對自己所珍視的價值沒有興趣。”若是人人都視利益如草芥,被轉讓好處的不就成為多余的嗎?每個人把自己不要的東西送給別人,是善行嗎?若要使這種(轉)讓利(益)的行為變成有價值的善行,就必須承認人人都需要利益,就要承認“我”的存在。
  忘“我”是對自己生命價值的作賤,是對他人的嘲弄與對其私生活的無端介入,最終使自己成為權力機器上的螺絲釘,使眾人成為權力機器的“加工對象“。無”我”的人是不思考、不感覺、不判斷、只待命的人。忘“我”論的背后是要人放棄生命權、把他人當做工具的政治哲學。
  人之所以要擁有作為人的權利,其正當性正是來自“我”的正當性。“權利”是一種道德原則,用來確定和準許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行動自由。在這個世界上,有一種權利是人類最根本的權利:人類對自己生命的權利。生命的進程是自我生存和自我創造的行動;生命的權利意味著有權作出自我生存和自我創造的行為--它表示:可以自由地做由理性存在所要求的所有行為,以支持、促進、實現和享受他自己的生命。


劉軍寧 2013-08-19 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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