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第一章 憲政民主概念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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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憲政民主概念闡釋
  實事求是
           ——《漢書 . 河間獻王傳》
  讓我們先從什么是民主說起。民主是從西方傳來的,早在1840年的鴉片戰爭以后,覺醒的中國人就開始注意民主了。1848年出版的徐繼畬著的《瀛環志略》一書中就分別介紹了美國的聯邦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和法國的共和制三種民主體制。這以后,最先覺醒的中國人不斷著書立說,謳歌和推介民主。1919年的“五四”新文化運動更是響亮地提出要把“德先生(Democracy)”即“民主”請到中國來。之后,民主就和我國半個多世紀的政治變遷結下了不結之緣。學校的師生們沖在前面,不斷呼喊著要求在中國實行民主的口號;歷次群眾性政治運動大都以民主為旗幟;先后執掌政權的國民黨和共產黨也宣稱自己要在中國實現民主;我國近現代出現的政黨和政治性團體也很少不是把實行民主寫在自己的黨綱上,許多政黨和團體干脆就以民主作為自己的冠名。但是對民主究竟為何物?一直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中國民主同盟的領導人(也是中國民主建國會的創始人)黃炎培曾于1945年7月訪問延安,會見了中共的主要領袖。有感于歷史上一人,一家,一團體,一地方,乃至一國,初起之時,都是艱難困苦、聚精會神,力求從萬死中求得一生,因而無不顯得生氣勃勃、氣象一新。及至環境漸漸好轉,精神也就漸漸放下,于是惰性發作,日趨下坡,或政怠宦成,或人亡政息,或求榮取辱 ,“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在離開延安前的一次談話中,當毛澤東問起他參觀延安的感想時,黃老先生語重心長地道出了上述憂慮,然后誠懇地說:中共諸君從過去到現在,我略略地有所了解了。就是希望貴黨能夠找出一條新路,跳出這周期率的支配。據黃炎培記錄,毛澤東答:“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參見黃炎培著《延安歸來》)歷史業已證明毛澤東的回答乃是心口不一之言。記得中國人民大學的單少杰博士曾就此寫過一篇專論,題目就叫做“輕諾延安 寡信北京”。毛澤東一生酷愛讀的是二十四史和記錄宮廷政治方面的古籍,因此腦子里裝滿了帝王思想和帝王統治術,終其一生也沒有搞清楚民主為何物?當然也不可能在中國實行民主。他所理解的民主大概就是由他這樣的“偉人”來為民作主和“文革”式的群眾運動與運動群眾,這與民主的本義相去何止十萬八千里。
  “民主”的概念很早就已出現在中西典籍之中,只不過在古代,中國和西方關于“民主”概念的含義是截然不同的。中國古代“民主”概念的基本含義是“人民的主人”。譬如《尚書.多方》中載“天惟時求民主”,就是說上天依時為民求主;又載“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意思是只有商湯能用多方賢人,代替夏桀成為人民的主人。在西方,英文中的“民主”(democracy)概念來源于希臘文(demokratia),后者由demos和kratia 兩字合成, demos是指人民, kratia是指統治或權威。因此,民主一詞按希臘文直譯,意思是“人民的統治”或“人民的政權”。古希臘最杰出的學者亞里士多德就是在政體形式的意義上使用民主一詞的。他認為,民主制即是多數人執政的政體,并以此區別于一人執政的君主制和少數人執政的貴族制。
  關于民主的涵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詮釋,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據北京大學教授王浦劬主編的《政治學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考證,具有代表性的說法主要有:
  (1)民主是按照人民的意志進行政治統治。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洛克沿襲了古希臘的民主含義,認為民主就是人民的統治。與此同時,他運用社會契約論,認為人民的統治是通過人民對于政府組成、政府權力行使的同意來實現的,而人民的同意是根據多數決定規則進行的。18世紀法國思想家盧梭進一步發展了洛克的理論,認為人民的同意是在人民的共同意志基礎上形成的,據此,他提出人民主權原則,并認為民主的本質就是人民主權的實現。洛克和盧梭對于民主的解釋被人們稱為“古典民主理論”,并為密爾、柏爾、麥迪遜等人所繼承。
  (2)民主是人民投票決定權力的歸屬。20世紀奧地利經濟學家約.阿.熊彼特是這一民主觀的代表。熊彼特認為,把民主歸結為人民統治是不現實的幻想,在實際政治生活中, 任何一個政治共同體都是由少數政治精英人物統治和領導的,因此,民主的現實含義應該是人民有權通過投票決定由誰來充當政治精英,民主是“某些人通過獲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由于熊彼特的理論把民主限定于人民對于政治精英的選舉上,所以又被稱為“精英民主理論”。
  (3)民主是多種利益集團的相互作用。美國政治學家達爾等人認為,在民主社會中,人們都生活在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中,這種狀況使得社會公民不可能在政治問題上形成多數,同時也不存在任何可以控制一切的勢力,而只存在著以團體為單元的若干個少數之間就某個政治決策的相互復雜作用,民主的決策“并不是一個許多人在特定的政策上聯合起來向政府莊嚴進軍的過程,而是一個相對來說較小的集團之間的穩步的妥協過程”。達爾稱這種民主政體為多元政體,因此,達爾的民主觀又被稱之為“多元民主”。
  (4)民主就是人民參與政治決策。20世紀英國社會主義者、政治學家喬治.道格拉斯.霍華德.柯爾是參與民主理論的代表人物。在其基爾特社會主義理論中,他認為,民主就是一種人民參與的政治制度,而實現這種參與的社會政治形式則是以社團為基礎的自治。柯爾的民主觀對當代民主理論影響巨大,如美國政治學家科恩據此指出:“民主是一種社會管理體制,在該體制中社會成員大體上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
  (5)民主是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這是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馬克思主義還認為:在階級社會中,民主具有階級性;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民主是一種保障公民權利得以實現的國家形式;等等。
  中外論述民主的書很多。我愿意鄭重地向大家推薦前些年由東方出版社組織翻譯出版的美國著名政治學家喬.薩托利的力作《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3年版)。該書從民主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入手,詳盡地闡釋了與民主相關的各種問題,澄清了許多流行的誤解,可以為我們認識民主理論提供很大的幫助。薩氏被譽為“我們時代最為強大的頭腦”,“他的論證沒有真正的對手”。因此,這本書確實值得認真地讀一讀。
  薩托利在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在民主制度的諸條件中,至少可以想到的一個是,錯誤的民主觀導致民主的錯誤。”“當然, 民主的概念注定會產生混亂。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但首先是因為民主在今天是一種文明的名稱,或更準確地說,是西方文明的政治產物(到目前為止)。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可以同一個主要作家——馬克思——聯系起來,可以從馬克思思想的演化、豐富和否定加以評估。民主則不服從單一的論說。突出的、唯一重要的民主論學者是不存在的。民主理論是由遠自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以來的一個論說主流形成的。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這一主流確實為‘民主’提供了基本的共同特征。在此之前,人們的腦海里很少懷疑,法西斯政體和共產黨不屬于民主制度,民主是存在于西方或是受西方啟發的制度。”但是到了20世紀40年代 ,民主變成了一個廣受贊譽的詞。有人斷言“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沒有任何理論是作為反民主的理論提出。對反民主的行為或態度的指責經常是針對別人,實干的政治家和政治理論家都一致強調他們所捍衛的制度和鼓吹的理論的民主性質。”薩氏指出:敵人姑且不去說它,問題是,在過去幾十年里我們已逐漸失去民主的主流理論。這一變化的部分原因是民主概念的包容性。如果人人自稱民主派,民主越是成為一個無所不包的概念,我們就越有可能因為眾說紛紜而徹底陷入概念混亂之中。正因為如此,薩托利才花費十年心血撰成此書,希望以西方傳統政治理論為基礎,恢復他所謂的“主流民主理論”。
  薩托利是個堅定的保守主義者,他努力保守的是古典自由主義的傳統。他認為,西方民主在當代的發展所帶來的問題,最重要者莫過于理論上的嚴重混亂。因此他把本書稱作一次“清理房間的工作”,其重點則放在對“民主思想的管理”問題上。作者主要從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是分析古代民主和近代民主的區別,一是分析自由主義民主和非自由主義民主的區別。為此他不惜筆墨,對民主、自由、平等、獨裁、權威主義、極權主義等等術語及其相互關系進行了不厭其煩的概念分析和歷史分析。他的結論是,西方民主作為一種政治形態,其核心始終是政治權力問題,是對人的統治問題;在復雜龐大的現代社會,以公民親自參與政治決策為基礎的直接民主,只能導致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和權威貶值的政治后果。現代民主只能是“被統治的民主”,即作為統治者的少數,統治被統治的多數這一既定事實下的民主,其關鍵并不在于被統治的多數親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權力,而在于有效制約統治的少數,這樣才能防止個人獨裁;另一方面,實現民主的目標,最基本的前提是確保公民的個人自由,首先是政治自由,從而防止民主走向自己的反面:多數專制。因此,沒有政治自由的民主,并非是程度較低的民主,那根本就不是民主。
  美國當代著名的民主理論家羅伯特.達爾的一些論述民主的專著,如:《民主理論的前言》三聯書店1999年版、《論民主》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等,也已陸續翻譯出版。達爾在其著作中論述道,現代民主與古希臘民主不同。現代西方國家所建立的民主制度既繼承了古希臘民主制的形式,也繼承了中世紀出現的共和傳統與代議制度。更為重要的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建立與不同的政治、經濟制度與環境相聯系。第一,現代民主制度不是以城邦國家為基礎,而是建立在民族國家的框架之中。第二,現代民主制度建立在個人權利大大擴大的基礎上。無論從邏輯的角度言,還是從歷史的角度言,現代民主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現代自由主義制度的確立為前提的。第三,現代民主制度建立在商業社會的基礎之上,它是以市場為前提。而且,就西方國家現實中運行的民主制度而言,民主本身也是某種政治市場。與這樣的外部環境相聯系,現代民主具有一些與古典民主全然不同的特征:(1)代議制取代了古希臘的公民會議,公民對政治的參與由直接變為間接;(2)民主的規模大大延伸,從城邦擴展到民族國家。而且,由于代議制的出現,民主的規模在理論上具有無限擴大的可能性;(3)有限的參與,公民的參與不僅是間接的,而且是有限的;(4)人民成分的多樣化;(5)政治沖突成為政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特征;(6)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達爾將現代民主制度稱為多頭政治,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制;(7)社會及組織的多元主義;(8)個人權利的擴大。達爾的民主理論對我們了解民主在當代的發展是很有幫助的。 
  在中國大陸,關于民主的基本概念和理論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有人認為民主就是由某個政黨、某個領袖替人民作主;有人提出民主就是一切都由老百姓說了算;有人提出老百姓不可能自己管理自己,因此應當由精英分子來代表他們實行民主;有人主張實行直接民主;有人主張實行間接民主;有人強調民主應以自由為依歸;有人強調民主應保證社會公正;有人論證民主與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密切關系;有人論證民主與文化因素的緊密關連;......。不同觀點的存在,既反映出人們對待民主的不同態度和立場;同時也反映出對民主的認識水平還有待提高。我認為可以把民主分為一般民主、法治民主、憲政民主三個層次。
  先說一般民主,也就是本義上的民主。上面說過,民主的本來涵義是“人民的權利”或“多數人的統治”。薩托利在《民主新論》中闡釋到:“權力屬于人民建立了一條有關權力來源和權利合法性的原則。它意味著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權力,只有表達人民意志的權力,只有以某種得以表達的基本共識為基礎的權力,才是真正的權力”。一般民主的主要特點是:(1)政權的合法性來自人民,政治權力來源于人民;(2)政治統治是經過人民選擇的;(3)國家服務于人民,政府為人民而存在;(4)少數服從多數,按多數人的意志作出決定;(5)公民都享有選舉權;(6)各級政府主要官員須由選舉產生。從上述特點不難看出:民主是與獨裁、專制相對立的概念。因為獨裁、專制意味著一人或少數人的統治,而民主則意味著人民或多數人的統治。一般民主符合大多數人的意愿,能夠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這是它相對于獨裁、專制所具有的優越性。但是,它也存在重大的缺陷,如果將多數人的意志絕對化,如果沒有相應的保護少數人的制度,則容易產生嚴重的后果,甚至于導致扼殺人才、扼殺真理、迫害少數人。古希臘的偉大思想家、哲學家蘇格拉底就是在雅典民主制下被以“慢神”和“蠱惑青年”罪指控,并通過公眾法庭表決,被判處死刑。類似的事在雅典屢有發生。這也是導致蘇格拉底的學生柏拉圖等思想家對民主制持否定態度的重要原因。此外,對多數人的權力如不加以限制和規范,則會產生“多數人的暴政”,并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后果。例如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恐怖主義,德國的納粹(民族社會主義)統治時期,中國文化大革命期間的群眾專政等等。
  法治民主。為了克服一般民主存在的缺陷,現代民主理論多強調法治,以法治秩序來彌補民主的不足,故稱為法治民主,人們習慣稱之為“民主與法治”,意思是一樣的。法治民主在肯定民主原則的前提下,主張對民主要有所限制或節制。其主要特點是:(1)否定人治,實行法治,強調依法辦事;(2)奉行“少數服從多數,法律保護少數”的原則;(3)以法律來建立和維護民主社會的秩序;(4)將民主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同時,實行程序法,堅持按法定規則和程序辦事;(5)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相對于一般民主而言,是一個巨大進步。它是一種有限制、有秩序的民主,既能有效地維護多數人的統治,又能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并且能夠從制度上防范暴民政治、多數人暴政的出現,因而被視為社會健康發展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在充分肯定法治民主的積極意義的基礎上,仍要指出它所存在的重大缺陷。在現代社會中,法律通常是由各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制訂的;同時,政府機關的行政性立法有日趨增多之勢;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行使著執行法律或監督法律實施的職權。這就為政府權力機關和掌握一定權力的公務員濫用權力、貪贓枉法、享受特權、謀取私利提供了機會。不僅如此,一些國家的統治集團還在“法治”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擴大政府的權力,增加對公民權利與自由的限制。法治本身也有其局限:它可能出現偏私或專橫;法不能等于正義的全部;立法有良法與惡法之分;法存在一定滯后性;興法治有較高的經濟成本(因此對窮人和富人可能產生不公平);法治也不能代替德治;等等。(參見楊寅:《法治的局限》,載2000年第4期《讀書》)看來,僅有民主與法治還不夠。于是,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如何制約政治權力的課題。
  憲政民主。為了解決對政治權力的制約問題,限制政府權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權、自由與社會公正,憲政民主隨之浮出水面。憲政的實質是限政,即對政治權力進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濫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來侵犯人權和人的自由。因此,憲政的意義就是限制政治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則是:政府權力有限,必須遵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憲政民主的主要特點是:(1)以憲法和法律對政府權力加以限制;(2)實行分權制衡;(3)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4)建立憲法審查制度;(5)司法獨立;(6)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憲政與民主、法治的職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負責權力的歸屬,法治負責權力的實施,憲政負責權力的制約。 將憲政、民主、法治三者結合起來乃是在可以達到的范圍內的最優選擇。而憲政本身就包含著法治,憲政的基本涵義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所以,憲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結合可以化約為憲政民主。 
  在憲政方面,也有一些問題需要澄清。
  其一就是將憲政混同于憲法。持有這種認識的人認為,憲政就是依照憲法進行統治,一個國家既然頒布了成文憲法,就可以視同為實行憲政了,剩下的問題只是實行的好不好了。據我所知,即使在主張民主的人當中,持有這種認識的人也不少;他們據此反對提憲政,尤其是反對將憲政與民主相提并論。他們沒有分清楚,制訂憲法與實行憲政是兩碼事。中國清朝末年就頒布過兩個憲法文件《欽定憲法大綱》和《重大信條十九條》;然而直至今日中國距離憲政的標準尚有很大差距。現今世界上有近二百個國家,絕大多數都制訂了成文憲法;但公認為達到憲政國家基本標準的不到五十個。而英國、以色列和新西蘭這三個國家都沒有一個可稱為憲法的單獨文件,但它們都屬于憲政國家是沒有疑義的。在一些專制國家中,憲法不是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而是被統治者用來擴大政府的權力、限制公民權利、謀取特權集團之私利,這是與憲政精神完全相違背的。我們承認中國近二十多年來在現代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憲法幾經修訂也有一定進步。但是,只要尚未實行真正的權力制衡,尚未實現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尚未實行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尚未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個人權力和自由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則無論憲法修訂了多少次、寫上了多少華麗動聽的詞匯,也不能說中國已經實行了憲政。總之,僅有一部成文憲法,即使這部憲法里面有很多民主自由的字眼,仍然是遠遠不夠的。
  其二是認為民主里面已經包含了憲政的內容。比如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實行法治等,因此不需要再提憲政了。對于這種觀點,我也不敢茍同。我們承認民主和憲政在上述許多方面是一致的,并認為民主與憲政之間存在一些交叉點,但是民主不能涵蓋和替代憲政。因為如前所述:民主與憲政在政治權力體系中所負責的領域是不同的,民主負責權力的歸屬,即權力來源于哪里?權力應該屬于誰?這些問題應由民主來解決。憲政負責權力的制約,即怎樣限制權力?怎樣約束權力?怎樣保持權力的平衡?這些問題應由憲政來解決。所以有人說:憲政的核心就是“限政”。 民主強調的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公民參與政治的程序;憲政強調的是對政府和政治權力的限制與防范。顯然,民主并不能解決憲政要解決的問題;憲政也不能解決民主所要解決的問題。民主與憲政的關系,只能是一種互補的關系,彼此不可替代,兩者都是不可或缺的。離開民主談憲政,就會越談離本義越遠,從而使得憲政失去應有的意義;離開憲政談民主,也會使民主走偏,甚至于為某些蠱惑人心的政客所利用,演變為血腥的暴政。憲政主要涉及兩種關系:一、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即權力與權利的關系;二、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關系,或者說政府內部各種不同性質的權力及其運用。憲政要求在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中對政府進行法律限制,在被統治者的權利與自由和政府的有效運作之間謀求一種大體上的平衡。
  民主理論是建立在這樣一種道德觀念之上:人類因其是人(而不是物)理應受到尊重,成年人必須享有更大程度的自治和參與。然而,在現代日趨復雜化的國家事務中,完全的自治和直接參政是難以做到的,也是不必要的;人民可以通過把他們的權力授予(委托給)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來參政。于是,選舉成為民主的核心,定期的、普通的、自由的、公正的選舉,以及為了實現這種選舉所必須的政治交往、結社和表達自由成為民主的前提條件。選舉是任何法律和公共政策取得合法性的道德約束力為先決條件。也就是說,法律和公共政策唯有取得人民的同意,才能獲得合法性。
  憲政也關心人類的尊嚴,并承認民主的政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證人類尊嚴。然而,它對民主理論的某些假定持有一種警惕的態度。首先憲政主義認為人性是不完美的,人有自私和濫用權力的傾向。因此不要盲目地相信政治家,而要使他們受制于有約束力的憲法和公民的憲法權力,以降低政治風險。杰弗遜說得好:“別再說什么信賴任何人,還是用憲法的主張把他束住吧”。其次,政治游戲規則和政治文化并不能保證少數種族、民族、宗教團體和政治上處于劣勢的人們的公民權利。不受限制的人民政府亦有可能出現很大的暴力傾向,歷史上不乏這樣的事例。再次,民主理論過于推崇選舉程序和決策程序,可能變成“程序拜物教”。憲政主義雖然承認民主程序,但拒絕程序至上。他們指出,就個人權利而言,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不僅取決于決策者是不是民主產生的,決策是不是遵循了正當的程序,而且取決于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實際內容。一個法律,即使它是民選的立法者按照法定的程序通過的,但如果侵犯公民的自由與權利,也是違反憲政制度的,因而是沒有合法性的。所謂憲政,簡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是一整套對政治行為與政府活動的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旨在保護人的權利與自由。世界立憲史向人們證明,立憲政體就是控權政體、自由的政體;憲法不僅是一種權力,而且是一種對政府加以控制和約束的法律。中國今天的一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無限政府,黨權無限,絕對權力,政治權力不受任何制約,可以為所欲為,因而導致權力腐敗現象迅速蔓延,難以扼止。醫治這一頑癥的根本辦法就是通過大力推進政治改革,逐步實行憲政民主,真正建立起權力制約機制,使人民實實在在的享有國家主權。
  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民主的發展水平尚屬初步,公民的民主權利實現程度還很低,就連最基層的行政首長(鄉長、鎮長、街道辦主任)都還不是民主選舉出來的。法治的實際進展也并不順利,各種法律雖然立了不少,但是由于政治腐敗和司法腐敗的盛行,司法者的人治習慣根深蒂固,使法律在施行中大打折扣;人治的狀況相當普遍;法律的制訂大多是針對老百姓的,即“以法治民”,真正能夠制約各級政府和官員的法律還顯得很不夠。與憲政的距離就更遠了。雖早有成文憲法,但由于黨在憲法之上,執政黨的權力高于一切,不受任何制約;致使憲法根本就不具有最高權威,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也往往不能兌現,加之司法不能獨立和沒有違憲審查制度,政治權力完全可以隨心所欲、橫行無忌。這也正是腐敗現象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我們從公開披露的官員腐敗案件中,足以看到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肆虐到何種程度。由此,我們更可以看到今日中國何等需要民主、法治和憲政。 
  人類社會發展到二十世紀末葉,政治民主化已日益成為人類文明的主流。我國不可能置身世外,終將會融入這一潮流之中,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但是由于歷史、文化、傳統、體制等諸方面的原因,我國走向民主的道路必然會有自己的特點,會有一定的“路徑依賴”。這里所說的“路徑依賴”就是指一個國家的制度變遷離不開自己的歷史、文化、傳統,并且要在自己的歷史、文化、傳統的基礎上進行創新。通俗地說,就是中國一定會達到憲政民主的目標,但是實現憲政民主的道路會與其它國家不同,這條道路會有自己的特點。不注意研究這一特點,一味地生搬硬套別國的做法,是難以奏效的。因為別國的成功經驗是基于它自已的歷史、文化、傳統,我國和它們的情況有很多的不同,簡單地拿來是不行的。中國近百年來民主化進程之所以成效不彰,即與此不無關系。因此,既要充分注意虛心學習別國民主化方面的好的東西,也要充分注意研究本國民主化道路的特點,應該把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建設和創新。
  我國有不少方面是世界上少有或特有的。譬如我國有綿延五千年并且不曾中斷的文明史;自秦始皇統一中國至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兩千多年時間里,大一統的皇權主義和專制主義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從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起,儒家文化就成為官方的意識形態,隋唐以后通過科舉制又將儒家思想滲透到民間;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綱常倫理對國人的影響至為深遠,直到今天,儒家的一整套明君賢君圣君和清官忠臣賢相的傳統在市民百姓中仍然廣有市場;人們對于國家所持的觀念更多的還是一種臣民的觀念,而非現代的公民意識;我國有近13億人口,而其中70%生活在廣大、分散的農村,傳統勢力在農村的影響仍然異常深厚,農民、農村、農業“三農”問題在我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我們國家雖然號稱“地大物博”,但是人均占有的資源卻很稀少,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我國是一個資源匱乏的國家;......。我們把所有這些圖象組合起來,就能夠獲得對中國的比較完整和比較接近實際的認識。因此,我們不能指望中國會象一個只有幾百萬人口的國家那樣一夜之間就發生根本的變化;也不能一廂情愿地企求“畢其功于一役”。歷史已經證明:烏托邦式的空想和試驗對于中國是極其有害的。
  憲政民主概念本身無所謂西方的、東方的、外國的、中國的,經過幾千年來的探索與實踐,憲政民主已經有了較為成形的意義和理論。它是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是構建人類生活家園的基石。但是各個國家、各個民族實現憲政民主的道路會有各自的特點,因為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是多元化的,是極其豐富多彩的。因此,我們須注意的是:一方面,要防止有些人用“中國特色”來任意曲解憲政民主;另一方面,在中國建設憲政民主的宏偉大廈,又要充分關照到本國的實際,探索符合本國實際的民主化道路。這就是“實事求是”。 
 

張祖樺 2013-08-22 21: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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