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六十三篇(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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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篇
  (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說明參議院之所以有用,還因為第五個迫切需要,也就是需要一種應有的民族榮譽感。政府中如果沒有一個精選而穩定的組成部分,其愚昧多變的政策會使外國失去其敬意,這一點并不僅僅是由于前述的各項理由;這樣的國家機構也會不理解國際輿論,而理解國際輿論與否,不但對于獲得別國尊重和信任是必要的,也是值得別國尊重和信任所亟需的。
  注意別國對自己的評價是很重要的。其理由有二:其一是,姑不論某一具體計劃或措施的得失,都應使別國把該項計劃或措施能夠看作是明智而體面的政策的結果,這一點從各方面看都是可取的。其二是,在舉棋不定的情況下,特別是在國家機構為激烈情感或眼前得失所左右時,了解乃至設想一下外界的輿論,可能成為可以遵循的最佳指南,因為旁觀者清。在外國面前缺乏民族榮譽感,難道不已使美國所失無算么?如果美國一切舉措,均能事先在人類公平輿論面前考察一下其是否公正適宜,美國豈不會避免多少輕舉妄動么?
  然而,不論如何需要,顯然,一個人多易變的機構是不可能具有充分的民族榮譽感的。民族榮譽感只能存在于人數很少的機構之內,這樣每個個人才能為公共措施的是非承担合理的責任;它也只能存在于長期受到群眾信賴的代表機構之中,只有這樣,每個成員的自尊心和影響力,才可以同集體的榮譽和福利合理地結合在一起。羅德島州任期僅半年的議員,在研討該州的若干苛細措施時,如果曾經有人根據外國,乃至其他各州,可能對于此類措施的看法而提出異議,這些議員大概是不會理睬的;可是,如果曾經有必要征得一個精選而穩定的機構的同意,這樣一個機構,即使僅僅由于重視民族的榮譽,無疑也會設法防止羅德島州被錯誤領導的人民目前所陷進的災難的。
  作為第六個缺陷,筆者還要提出政府對人民應負責任的問題;這種責任本來起源于選舉,但恰因選舉過于頻繁,卻反而因之缺如。這一提法也許看來不僅新穎,而且自相矛盾。其實,只要加以說明,大家就一定會承認,這種提法是難以否定的,而且也是很重要的。
  負責任,如果要求得合理,必須限于負責一方權力所及的事務上;而要作到有效的負責,又必須關系到此種權力的行使上,這樣選民才能對之形成及時而恰如其分的判斷。政府的事務,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別:一類取決于合理實施而馬上見效的單項措施;另一類則取決于慎加選擇而密切聯系的一系列措施,其實施過程是逐步的,甚或是難以監察的。后一類事務,對于任一國家的集體持久福利之重要性,是無需說明的。然而,由此可以明顯看出,一個民選代表機構,如果任期甚短,則只能在關系普遍福利的那一系列措施中提供一兩個環節,因之也就不應對其最終結果負責;正如一名管家或者一家佃戶,受雇或承租一年,當然不能合理地要求他們對于至少需要五、六年才能完成的工作負責。另一方面,有些事物發展,原因復雜,歷時數載,而各屆代表機構則每年改選,其各自應負多少責任,人民實在無從估量。即使是選民可以看得到的、個別實施并馬上見效的單項行為,要確定一個人數眾多的機構中各個成員個人應負的責任,也是十分困難的。
  對此缺陷,對癥下藥,必須在立法部門中增設一個機構,其任期要相當長久,以應付需要不斷關注、采取一系列措施才能加以處理的事務,唯其如此,也才能對于此類事務合理并有效地承担責任。
  許多情況都說明,一個組織完善的參議院是必要的;以上筆者僅就其與人民代表有關的方面論述了這些情況。筆者目前函訴的人民,既然不受偏見所蒙蔽,不為奉承所敗壞,筆者可以無所顧忌地進而指出,這樣一個組織,對于防止人民自己由于一時的謬誤而舉措失當,有時也是必要的。由于群眾通常冷靜而審慎的見解,在一切形式的政體之下,均應最終壓倒統治者的意志,并在一切自由政體之下,實際必然會最終壓倒統治者的意志;因此,在處理公共事務的某些個別時刻,或為某種不正當情感及不法利益所左右,或為某些私心太重的人狡詐歪曲所哄騙,人民也可能一時主張采取一些措施,而事后則極為悔恨并予以譴責的。在這種關鍵時刻,如果竟有由某些公民組成的一個穩健可敬的機構加以干預,防患于未然,以免人民自作自受,以便理智、正義、真理得以重新掌握民心,豈不十分有益么?如果雅典人竟有先見之明,在其政府體制中訂有防止自己為情感所左右的辦法,豈不會避免多次嚴重的煩惱么?今日下令鴆死某些公民,明日又為他們立像表功,這樣玷污人民自由的難忘恥辱,豈非?可避免的么?
  有人可能會說,散處廣大區域的人民,不可能象聚居于狹?地方的居民一樣,那么容易受強烈情感所感染,那么容易群起而推行不義的措施。筆者當然決不否認這一特別重要的區別。相反,筆者在前此所撰的一文中,就曾極力說明,這恰好是建議組成聯邦共和國的主要理由之一。然而,有此有利之處,并不應排除使用輔助性的預防手段。相反,我們還可以指出,這種地廣人稀的條件,雖然可使美國人民免遭小國常有的憂患,但如被某些私心太重的人勾結起來進行狡詐歪曲所哄騙,卻有可能陷于一時難以擺脫的麻煩。
  回顧歷史,一切存在長久的共和國體中,莫不有其參議院組織,這在當前的考察中也絕非細枝末節。可以歸之于此類共和國的,實在只有斯巴達、羅馬和迦太基三國。在前兩國中,都有終身任職的參議院。迦太基之參議院組織,雖然不甚了了,但從旁證推斷,大致無異于斯巴達與羅馬。至少可以肯定的是,迦太基的參議院確實具有某種條件,使之在人心多變中起過中流砥柱的作用;而且該參議院中還沒有其更精干的委員會,任職終身,空缺自補。這些先例,因與國情未合,美國自難效法,然而,比之其他古代共和政體之國祚短促、騷亂不已,實亦頗有教益,足茲證明,設立某種自由與穩定兼備的組織的必要性。筆者當然了解,美國之有異于古今其他民主政體的種種情況,因之進行由此及彼之類推,必須極其審慎。但是,對此予以適當考慮之后,筆者仍然認為,既然類似之處甚多,這些先例絕非不值我們一顧。如前所述,只能由參議院組織予以補救之缺陷,在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數眾多的議會中,乃至在人民群眾本身中,許多是共皆有之的。另有些缺陷則為前者所特有,也需由參議院組織予以控制。人民絕不可能有意背離其自身權益,然其代表則有可能背叛之;如果全部立法權力盡皆委托給單一的代表機構,比之要求一切公眾立法均需分別由不同之機構所認可,其危險顯然是更大的。
  美國之所以有異于其他共和政體者,其最可使恃之處,乃663聯邦黨人文集在于代議制的原則;這一原則是美國據以行動的樞紐,而據說卻為其他共和政體,至少是古代的共和政體所不知的。筆者前此所撰各文中,均曾在推理中運用這一差異,足見筆者既未否定此項差異之存在,亦未低估其重要性。因此,筆者可以不必有所顧忌地指出,所謂古代政體對于代議制問題毫無所知的說法,竟然達到一般渲染的程度,嚴格地講并不確切。當然,此處專予論述,顯然不當;筆者將只提出人所共知的少數事實,以為佐證。
  在大多數希臘的純粹民主政體中,不少行政職能,并不由人民直接行使,而由民選的、在行政方面代表人民的官吏予以行使。
  在索倫變法之前,雅典由九名執政官治理,執政官每年由全民選舉產生。執政官代行權力之多寡,似乎已難考證。在這一時期之后,每年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員,先是四百名,后來增至六百名;這些人員部分地也在立法方面代表人民,因為他們不僅在立法職能上同人民相互聯系,而且獨享向人民提出立法議案的權利。迦太基的參議院,雖然其具體權力以及任期已不可知,但也似乎是由人民投票選舉產生的。類似的情況,在古代民主政體中,如非全部,但在其大部中,依稀可見。
  最后,斯巴達有五名執政官,羅馬則有護民官;這兩者人數誠然不多,但每年均由全體人民選舉產生,而且被當作人民的代表,幾乎享有全權的地位。克里特的科斯米,也是每年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有些論者認為,科斯米系與斯巴達的執政官以及羅馬的護民官相類似的組織,其不同之處僅在于,選舉這一代表機構時,投票權只限于部分人民。
  雖然還可以舉出其他許多事實,但僅此數點已足清楚說明:古代的人既非不了解代議制原則,也未在其政治制度中對此原則全然忽視。古代政治制度與美國政府的真正區別,在于美國政府中完全排除作為集體身分存在的人民,而并不在于古代政治制度中完全排除人民的某些代表。然而,必須承認,這樣的區別其實正好說明合眾國的一個極大優越性。但是,為了保證這一優越性得以充分發揮,我們必須注意使它同另外一個優越性分離開來,這另外一個優越性指的是遼闊的領土。因為,不可能設想,在古希臘民主國家的狹?局限下,任何形式的代議制政府竟能得到成功。
  以上論點是以推理為依據,有實例可證明,而且也是我們自己經驗證實了的;然而,為了回答這些論點,急于反對憲法的人或者還會不惜于重復老調,說什么并非由人民直接任命、任期又達六年的參議院,必然會逐漸在政府中取得一種突出的地位,從而有把政府最后演變成專制寡頭政體的危險。
  對于這種泛泛的回答,也只需泛泛的反駁;濫用自由與濫用權力一樣,都可能危及自由;前者實例之多也并不亞于后者;而在合眾國,前者顯然要比后者更值得担心。但是,我們還是可以提出更為具體的反駁。
  為了把政府演變成一種專制寡頭政體,參議院顯然必須首先自己腐化,接著還要腐化各州的議會,腐化眾議院,最后還得普遍腐化人民。顯然,參議院如不首先腐化,就不可能企圖建立專制統治。如不首先腐化各州議會,參議院也就不可能實現這一企圖,因為定期輪換其成員必然會更新整個機構。如不同樣也腐化眾議院,作為在政府中并存而又平等的眾議院不可避免地會挫敗這一企圖;而如不腐化人民本身,新議員的接替必將使一切恢復其原有秩序。難道有人可能當真相信,擬議中的參議院竟能在人類能力所及的范疇之內,以任何可能的方式,克服這一切障礙,達到它那無法無天的野心目的么?
  如果我們的理智使我們能夠排除這種疑慮,我們的經驗也會使我們得出同樣的結論。馬里蘭州的憲法向我們提供最為切合的實例。該州的參議院,正如聯邦參議院一樣,是由人民間接選舉產生的,其任期也僅比聯邦參議院稍短一年。它還具有一個值得令人注意的特點,即有權在其任期之內自行補缺,而同時它又不似聯邦議院受到后者那種輪替的影響。還有一些其他次要的特點,會使前者遭到貌似有理的反對,對于后者卻不能成立。由此可見,如果聯邦參議院確實包含有被人鼓噪宣傳的那種危害,那么馬里蘭州憲法應該早已暴露出類似危害的某些征象,但迄今尚無此種征象。相反,與反對聯邦憲法相應章節的人同屬一類的人,雖然開初曾經極力反對該州憲法有關章節,卻已通過其實施的進程逐步消除了疑慮;而且,正由于有關章節的有效實施,馬里蘭州的憲法正在日益獲得聯邦其他各州州憲所無與倫比的盛譽。
  但是,足以徹底消除此種疑慮的莫過于英國的先例。英國上議院,不是選舉產生的,并無六年任期,也并非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家族出身和財富大小,而是全由豪富貴族組成的世襲議會。其下議員,不是由全體人民選舉產生的,任期不是兩年而是七年,并且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人民中很小的少數選舉產生的。無疑,在英國早應看到人們担心會在將來出現于合眾國的那種貴族篡權和專制的充分表演。然而,對于反對聯邦論者不幸的是,英國歷史表明,這一世襲的議會竟不能抵抗眾議院不斷侵權而自保;而且,一旦其失去英王的支持,即早已實際為人民議院之力量所壓倒。
  就古代史在此問題上可以對我們有所教益而言,其各種先例恰好也支持我們使用的推理。在斯巴達,由人民每年選舉產生的代表——五執政官,竟非終身任職之參議院所能匹敵,而不斷擴大其權威,終至集一切權力于其股掌之中。眾所周知,羅馬的護民官,作為人民代表,亦在其幾乎所有對抗中壓倒終身任職的參議院,終至對之取得最后的完全勝利。尤可驚嘆的是,羅馬護民官即在其增至十人時仍需全體一致方可采取行動。由此證明,自由政府的民選機構,因有人民為其后盾,必然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此外還可輔以迦太基之先例;根據波里比烏斯的證詞,迦太基的參議院非但未能集一切權力于其組織,反而在第二次普尼克戰爭開始時,幾乎將其原有權力喪失殆盡。
  上引事實足茲證明:聯邦參議院決無可能通過逐漸篡奪而轉變成為一個獨行其是的寡頭機構;不僅如此,我們還有理由相信:即使由于人之預見所防不勝防的原因,此種演變竟致發生,有人民為其后盾的眾議院亦必能隨時恢復憲法的原有形式及其原則。與人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的力量相較,參議院僅只維持其憲法授予的權威亦無可能,除非該院能以其明智的政策,對公益的關心,爭取與眾議院分享全體人民的愛戴和擁護。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3月7日,星期五,《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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