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倫理中的性與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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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教與儒家是長期影響西方與中國社會的兩大傳統文化,對其婚姻倫理進行比較研究,有助于我們進一步了解這兩大傳統文化的異同。在基督教與儒家產生之初,其婚姻觀雖有諸多不同之處,卻也不是迥然相異,而是存在著本質的一致之處,但由于后來各自文化發展軌跡的不同,使得其間婚姻倫理的差異也日益擴大。因此要真正了解基督教與儒家婚姻倫理在其后發展過程中的分野,就必須溯本求源,從它們對性與婚姻的認識這一視角出發,對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婚姻倫理思想中的性與婚姻問題作一比較考察。
  一 性即罪的觀念及其反女性傾向
  基督教自其產生之日起就具有強烈禁欲傾向。根據《舊約圣經》記載,人類的墮落與苦難,是由于始祖亞當與夏娃背叛上帝的旨意偷食禁果,由此明白了男女之別而做了夫妻,結果被上帝處罚并被逐出伊甸園所致。因此,在基督教看來,人類“原罪”與苦難之源在于性的犯罪,性犯罪使人的靈魂禁固于肉體之中而得不到解脫,這是人類靈魂救贖的最大障礙。正是基于這一信念,基督教一開始便帶有反婚姻的禁欲傾向。基督教創始人耶穌就對那些“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人持肯定態度(注:《新約·馬太福音》19:11。)。圣保羅也明確地說:“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寡婦雖可再嫁,但“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注:《新約·哥林多前書》7:38、40。)到2世紀,隨著基督教禁欲主義的興起和大批苦修者的出現,一些基督教教父反婚姻的傾向也越來越強烈。他們把婚姻看作是不潔凈的和罪惡的,哲羅姆甚至提出“讓我們手握利斧徹底砍掉婚姻這棵無果之樹吧。”(注: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第1卷第113頁。)因此,一些早期基督教思想家為了達到其靈魂拯救的目的,提倡基督徒過獨身禁欲的生活。
  先秦儒家在對待性與婚姻問題上的態度,與早期基督教頗為相似。同早期基督教一樣,先秦儒家視男女之性為禍亂之源,“淫”為萬惡之首。這種觀念,荀子所云頗具代表性:“今人之性,……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注:《荀子》性惡、樂論、樂論。)由此可見,欲生淫,淫生亂,亂而禮亡,“性”之危害甚大。當然,同樣是性即害的觀念,基督教與儒家所謂的“害”是有所不同的,在基督教那里,“害”所危及的是其宗教救贖的信仰,而在儒家看來,“害”在于危及社會秩序賴以維系的禮義。但是,盡管有所不同,擊中的恰恰都是要害與根本。因此,同基督教的禁欲傾向相一致,儒家自其一產生便帶有節欲的傾向,當然,這種傾向比基督教的禁欲主義要溫和得多,也沒有那種嚴重的反婚姻傾向。基督教鼓勵人們獨身;儒家則要求人們“克己”,“非禮勿言、非禮勿動、非禮勿視、非禮勿聽”(注:《論語》顏淵、季氏、為政、陽貨。),“君子耳不聽淫聲,目不視女色,口不出惡言”。(注:《荀子》性惡、樂論、樂論。)而且,這種克己節欲要從少時做起,“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注:《論語》顏淵、季氏、為政、陽貨。)儒家的這些要求,就是要人們達到“從心所欲不逾矩”(注:《論語》顏淵、季氏、為政、陽貨。),過一種清心寡欲的生活。不僅如此,孟子還把“欲”與“義”對立起來,提出“養心莫過于寡欲。其為人也寡欲,雖有不存焉者,寡矣;其為人也多欲,雖有存焉者,寡矣。”(注:《孟子·盡心下》。)所以,多欲者雖存仁義之心亦“寡矣”。
  然而,遺憾的是,無論早期基督教還是先秦儒家,它們對于“性”的恐懼與否定,往往發展成為反女性傾向,這是其婚姻倫理中男尊女卑思想的根源。
  根據基督教《舊約圣經》中的創世神話,人類原罪的罪魁禍首是夏姓,因為首先是夏娃被蛇引誘偷食了禁果,然后才是亞當在她的引誘之下也陷入了罪孽之中。這一思想為早期教父們所發揮,他們把女人的誘惑看作是基督教修行的最大敵人,并對女人的“罪孽”大加撻伐。德爾圖良(Tertullian)指責女性是邪惡之門,撒旦由此而潛入男人的心靈之中,使他們走向墮落。并說:“你不知你是夏娃嗎?上帝對你們女性的判決至今有效:罪孽也至今猶存。你是魔鬼的入口:你是禁果樹的開禁者。你是第一個背叛神圣法律的人:你引誘了那連魔鬼也不敢進攻的人。你如此輕易地摧毀了上帝的形象——男人。死亡是你應受的懲罚,由此就連上帝之子也不得不死。”(注:德爾圖良:《論婦女的服飾》1.1,引自《西方文明文選》第三卷《羅馬帝國時期的教會》第178頁,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86年出版。)奧利金(Origen)是一個禁欲主義的教父,他為了避免誘惑竟作了自我閹割。他認為,女人比男人有更強的性欲,她們常為性的欲望所困擾,有些婦女甚至成了性欲的奴隸,對性的渴望就像動物一樣成了習慣性的沖動,因此,女人是基督教社會中肉體墮落的主要根源。(注:詹姆士·A·布朗德吉:《中世紀歐洲的法律、性與基督教社會》,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87年,第64-65頁。)奧古斯丁也把女性視為男人靈魂救贖中的障礙,認為“女人從一開始就是邪惡的,她是死亡之門,是毒蛇的信徒,是魔鬼的幫兇,是陷阱,是信徒們的災星。她腐蝕圣徒,那危險的面孔使那些就快要成為天使的人功敗垂成。”(注:G.G.卡爾頓:《從圣法蘭西斯到但丁》,紐約,1968年,第97頁。)關于教父們對女性的指責,萊基在其《歐洲道德史》中作了很好的概括:“女人被視為地獄之門和人類罪惡之本。她只要想到她是一個女人,她就應當感到有愧。她應當在不斷的懺悔中生活,因為她給這個世界帶來了災禍。她應當為她的服飾而羞愧,因為這是她墮落的象征。她尤其應當為她的美貌而內疚,因為這是魔鬼最有威力的武器。”(注:轉引自伯特蘭·羅素:《婚姻革命》第42~43頁,東方出版社1988年出版。)
  與早期基督教一樣,女性在先秦儒家文化中也是禍亂之源。《尚書》中把殷商之亡歸咎于紂王寵愛妲己,紂王“惟婦言是用”,以致“奸軌于商國”。如果說這僅僅是婦人害國的個案的話,那么,“古人有言,牝雞無晨。牝雞之晨,惟家是索”便是一般規律了。這種女人是禍水的觀念,在《詩經·大雅·瞻@①》中表現得更為露骨:“哲夫成城,哲婦傾城。懿厥哲婦,為梟為鴟。婦有長舌,維厲之階。亂匪降自天,生自婦人。”在此,哲婦完全走到了哲夫的對立面,她是不祥之梟鴟,禍從其口出,因而有“傾城”之害。這種“亂匪自天降,生自婦人”的觀點,用荀子的話來說就是:“姚冶之容,鄭衛之音,使人心淫……凡奸聲感人而逆氣應之,逆氣成象而亂生焉。”(注:《荀子》性惡、樂論、樂論。)在這方面,連孔子也說,“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注:《論語》顏淵、季氏、為政、陽貨。)可見女子只能與小人為伍,只能帶來煩惱。
  由上可見,女人是禍水的觀念成了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的共識。不同的是,這在基督教那里是由亂性而妨礙靈魂的救贖,在儒家那里則是由亂性而導致禮崩國亡。
  正是基于上述觀念,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都提出了男女之大防,試圖以男女有別來規避男女之間的自然心性,消除“性”之禍亂,以實現其各自的理想。耶穌不僅把“奸淫”的概念運用到離婚行為之中,而且還把它擴大到了心靈的范疇。他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里已經與她犯奸淫了。”(注:《新約·馬太福音》5:27-28。)早期基督教教父安布羅斯(Ambrose)告誡男子說:“女人是令人愉悅之物,是肉體的誘惑。因此請注意,與女人交媾會消磨你的意志。”(注:喬斯·E·薩利斯伯雷:《教會的拉丁博士們論性的問題》,載《中世紀史雜志》1986年第12卷,北荷蘭,第283頁。)奧古斯丁也說:“我們與女人講話必須要粗略、簡潔和不動情感,就是那些圣女也不是沒有危險:因為她們表現得越神圣,就越能誘惑我們,(使我們)在表面平靜流暢的言語之下爬行于淫欲的泥淖之中。”(注:G.G.卡爾頓:《從圣法蘭西斯到但丁》,紐約,1968年,第376頁。)同樣的,先秦儒家提出“坊民所淫”,“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故君子遠色以為民紀,故男女授受不親。御婦人則進左手。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男子不與同席而坐。”(注:《禮記》坊記、內則、經解、昏義。)由此可見,這種男女之大防,就連親人也不例外。在日常生活中,“男不言內,女不言外。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后取之。外內不共井,不共bì@②浴,不通寢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內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內,不嘯不指;夜行以燭,無燭則止。女子出門,必擁蔽其面;夜行以燭,無燭則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注:《禮記》坊記、內則、經解、昏義。)這些繁瑣的規范,就連走路、涼衣服也男女有別,比基督教有過之而無不及。
  二 婚姻是防止“淫亂”的安全閥與延續子嗣的工具
  基督教與儒家的婚姻倫理是建立在其性觀念基礎之上的,對性的認識決定了其對婚姻的態度。
  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都視“性”為洪水猛獸,從否定“性”發展到具有反女性的傾向,并希望通過男女之大防來規避這一禍亂之源。然而,無論是基督教的禁欲還是儒家的節欲主張,都是分別從其精神天國與禮儀之邦的理想出發的,帶有理想主義色彩,在現實的世俗生活面前,它們又都不得不承認性的需求乃人之本性,是無法回避的。哲羅姆就曾說:“猶如觸火者立即被燒傷,男女之間一經接觸,其性別特性便立即被感知,兩性之別就會被感悟。”(注:喬斯·E·薩利斯伯雷:《教會的拉丁博士們論性的問題》,載《中世紀史雜志》1986年第12卷,北荷蘭,第281頁。)這里所謂“感悟”,并不是大腦思維的理解,而是身體的“感悟”,亦即一種生理的沖動。同樣,先秦儒家也承認男女之需乃人之本性,并且對一問題看得更清楚,孟子就明確地說:“食色,性也”,“男女居室,人之大倫也。”(注:《孟子·告子》、《孟子·萬章》。)《禮記·禮運》中也有“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之語。可見,在儒家看來,男女之事,猶如飲食居室,為人之大倫,不可或缺。既然如此,男婚女嫁便不可避免,“丈夫生而愿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注:《孟子·騰文公下》。)
  由上觀之,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都認為性欲是人之本性,不可避免,但卻又有害于它們的理想,這兩方面實際上構成了一個矛盾。如何協調這一矛盾?基督教與儒家的早期思想家們,都不約而同地想到了婚姻這一安全閥,對人的這一本性作出妥協,提出了以婚姻適應性之所需、分別以教義與禮義來規范性之所為的辦法,即用有形的婚姻與無形的教義和禮義來馴服“性”之生理野性,使之符合它們的要求。
  婚姻作為規范人們性行為的安全閥而得到基督教的認可,最具代表性的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7章中的論述。他說:“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7:1-2)“男不近女”的主張表明了保羅的獨身傾向,符合基督教信仰的要求,有利于信徒把全身心獻給上帝。但他轉而又說,為了避免“淫亂”的發生,“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7:9)由此可見,保羅認為世俗婚姻同樣也適用于基督教家庭,并試圖以正當的婚姻生活來規范人們的性行為,防止“淫亂”的發生。不僅如此,為了杜絕婚外“淫亂”的可能性,保羅還強調夫妻間性權利的不可剝奪和“同房”的重要性。他認為,夫妻互為占有,不可分離,“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7:4)因此,他勸告人們,夫妻不可彼此剝奪相互間性的權利,“除非兩相情愿,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7:5)保羅的這種觀點,在《提摩太前書》中也反映了出來。保羅不讓年輕的寡婦在教會中服務,說道:“至于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因為她們的情欲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所以我愿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5:111,14)由此可見,保羅把正當的婚姻生活看作是治療“淫亂”的良藥。正是從這一觀念出發,他贊成基督徒過正常的婚姻生活。
  先秦儒家也把婚姻作為規范人們性行為的安全閥,提出“婚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故婚姻之道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道多矣。”(注:《禮記》坊記、內則、經解、昏義。)可見維系婚姻之道對于避免“淫辟之道”具有重要的意義。從這一目的出發,儒家把婚姻提到了非常重要的高度,認為婚姻之禮是禮義之本,婚姻之禮的存廢,關系到一切禮義的存亡。《禮記·昏義》中說:“男女有別,而后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后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正因為如此,儒家先哲們竭力提倡符合禮義的婚姻,否則將遭到唾棄。孟子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隙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注:《孟子·騰文公下》。)
  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對于婚姻目的與功用的認識,還有一個共同之處,那就是都把婚姻看作是人類借以延續的工具。
  在基督教始創之時,耶穌與保羅對于婚姻目的的認識,都是著重于防范淫亂,而對于生育目的,則很少論述。但是,自奧古斯丁始,基督教開始強調婚姻以生育為目的。根據《舊約圣經》中的記載,上帝創造夏娃是為了給亞當提供一個助手陪伴他、幫助他。因為上帝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早期教父們大多公認這一上帝造夏娃的目的。然而,奧古斯丁認為,上帝創造夏娃除這一目的之外,還應有別的目的,即創造夏娃是為了給亞當生兒育女。(注:參見卡利·伊利莎伯·保里森:《屈從與平等:奧古斯丁和托馬斯·阿奎那關于婦女本性與作用的論述》第17~18頁,考克·法羅斯出版公司1995年出版。)奧古斯丁把婚姻與生育看成是上帝賦予女性的責任與存在目的。他還由此進一步說明,亞當與夏娃被創造出來本是上帝賦予女性的責任與存在目的。他還由此進一步說明,亞當與夏娃被創造出來本是可以性交的,上帝在創造了亞當與夏娃之后也賜福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注:《舊約·創世紀》1:28。)但是他們背叛了上帝,沒等上帝命令他們便事先做了,或者更確切地說,他們沒有等到上帝解除食禁果的禁令就偷食了禁果,結果遭到上帝的處罚。因此,奧古斯丁不僅認為婚姻是正當的,而且還提出基督教婚姻有三大好處:生育、忠誠、圣事。(注:參見卡利·伊利莎伯·保里森:《屈從與平等:奧古斯丁和托馬斯·阿奎那關于婦女本性與作用的論述》第97~98頁,考克·法羅斯出版公司1995年出版。)這實際上也就是奧古斯訂賦予婚姻的三大目的與意義。生育意味著人類的延續;忠誠即男女之間的相互信賴,起到避淫亂的作用;所謂圣事,即婚禮已成為基督教重要圣事之一,因為婚姻在基督教中象征著基督教與教會的結合,已使婚姻具有宗教的神圣性。
  婚姻的生育目的,在儒家思想中表現得更為明顯。《禮記·昏義》中明確提出:“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子。”孟子所說的“不孝有三,無后為大”更成了婚姻以生育為目的的經典之言。如果說在基督教文化中婚姻已成為一種宗教圣事,那么在儒家文化中婚姻就純粹是為了家族利益,是為了事宗廟與繼后世,都不存在個人感情因素。
  三 一夫一妻與一夫多偶
  由上可見,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都承認婚姻的存在是社會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并認為婚姻有防止“淫亂”與繁衍子孫兩大目的與功用。但是,具體來說,由于它們的出發點有所不同,對婚姻這兩大目的也各有所側重,并由此導致了它們在婚姻觀上的某些差異,其中最大、最明顯的不同表現在分別贊成一夫一妻與一夫多偶及其對待離婚的態度上。
  基督教是一種以靈魂救贖為核心的宗教,重精神而輕肉體,并具有禁欲與反婚姻的傾向,它對于上述兩大婚姻的目的,以避淫亂為主,生育次之。因此,婚姻無子女并不是什么大的過錯,也不會遭到嚴厲的指責。但是,為了避淫亂,基督教特別強調夫妻間的忠誠,提倡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并且反對離婚。基督教一夫一妻制的主要根據,就是《舊約圣經》創世神話中人類最初的婚姻便是一夫一妻,即亞當與夏娃。而且,《創世紀》中明確說:“(男)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因此,這種神圣的結合是上帝在創造人類時就決定了的,并且一開始就是要求相互忠誠的一夫一妻制。耶穌與保羅都強調夫妻間的忠誠,反對離婚。在《馬太福音》中,耶穌曾講道:“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10:11-12)這一要求,表明了耶穌在婚姻問題上對于男女的同一標準,把夫妻作為平等的成員。奧古斯丁反對夫妻間的相互離棄,反對離婚與再婚。對于羅馬社會傳統觀念中存在的男女性行為要求的雙重標準,他指責說:“盡管婦女們現在不敢抗議她們的丈夫,但每天都存在著抱怨。習俗被當作法律接受并遵守:男人可以這樣做,女人則不可。他們聽說如果女人被發現與奴隸有性關系就會將她拖至廣場,卻從來沒有聽說男人因其與女奴的性關系被發現而將他拖至廣場。然而罪行卻是一樣的。對于同樣的罪,不是上帝的真理,而人們的不正常使男人的罪看起來更無辜。”(注:蓋倫·克拉克:《古代晚期的婦女:異教徒與基督徒的生活方式》第38頁,克萊倫頓出版社出版。)奧古斯丁極力反對納妾的現象。他詛咒納妾的人“將要下地獄,并將在永恒之火中燒烤。”(注:布倫特·D·肖:《古代晚期的家庭:奧古斯丁的經歷》,載《過去與現在》1987年第115卷,牛津。)這種強調夫妻忠誠與性生活平等的觀點在后期羅馬社會性道德墮落與男子任意休妻的歷史條件下,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奧古斯丁等人所說的夫妻平等只限于性行為的范圍,日常生活中的妻子則應處于屈從與依附的地位。
  與基督教恰恰相反,先秦儒家對于婚姻的兩大目的,以生育為主,避淫亂次之。儒家倫理是基于現實社會的需要而產生的,服務于世俗社會之目的,不像基督教那樣從基督教義出發而帶有濃厚的理想主義色彩,因而它對婚姻強調的是“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服務于奴隸制父權社會。另一方面,儒家思想中強調的是等級秩序,而沒有基督教那種凡基督徒皆兄弟姐妹的平等因素,因而其父權思想更為明顯,婦女完全成了男子借以傳宗接代的工具。所以,對殷周宗法制下一夫多偶的現實,先秦儒家是從父權秩序出發加以維護。與殷周宗法制相一致的嫡長子繼承制,要求男子多偶中嫡庶有序,妻妾有別。先秦儒家也正是從這一要求出發,確立起了其婚姻倫理。“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內和而家理。”(注:《禮記》坊記、內則、經解、昏義。)這是嫡庶有序而“天下內和而家理”的典范;相反,“并后、匹嫡、兩政、偶國,亂之本也。”(注:《左傳·桓公十八年》。)可見,“并后”(妾如后)與“匹嫡”(庶如嫡)猶如“兩政”與“偶國”,是禍亂之源。因此,《禮記·內則》中對于妻妾的界定有明確的規定:“聘則為妻,奔則為妾。”也就是說,通過“六禮”明媒正娶的才是正妻,否則為妾。不僅如此,在儒家倫理中,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男子對妻子的感情不得超過對父母的感情,并把這兩種感情對立起來,如果父母不高興,即使丈夫喜悅妻子,也要把妻子休了。《禮記·內則》載:“子有二妾,父母愛一人焉,子愛一人焉,由衣服飲食,由執事,毋敢視父母所愛,雖父母沒不衰。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由此可見,對于離婚的態度,儒家遠不及基督教嚴肅。根據周禮,丈夫休妻可有七種理由,即所謂“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注:《大戴禮記·本命》。)“七去”以不孝敬父母、無子和淫亂為首,是與儒家的禮制要求相一致的。但妻子“有惡疾”與“多言”也成為休妻的理由,充分暴露了儒家的父權本質。
  綜上所述,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對于性與婚姻的認識,在本質上具有一致之處,即以性為罪惡之源與禍亂之本,以婚姻作為防止淫亂的安全閥與延續子嗣的工具。但是,由于基督教與儒家處理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它們對于性與婚姻的態度也有差異。基督教注重性的純潔,強調夫妻的忠誠,提倡一夫一妻制;儒家注重子嗣的延續,允許男子三妻四妾,對男女性行為持雙重標準。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的這種相似與差異,主要是由于其形成的社會歷史條件,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基督教與儒家都誕生于奴隸制時代的末期,即春秋戰國時期與羅馬帝國后期,無論中國社會還是羅馬社會,都正處于奴隸制行將崩潰的禮崩樂壞時代。在羅馬,人們過著行尸走肉的縱欲生活,統治階級的荒淫與一般民眾的開放,使通奸與離婚成為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在春秋戰國時代的中國,“周室微而禮樂廢,《詩》、《書》缺”(注:《史記·孔子世家》。),社會上通奸與亂倫也比比皆是。《詩經·墻有茨》就是一首諷刺衛國統治階級淫亂無恥的詩。《左傳》中也有大量關于亂倫與通奸的記載,有人統計近30處。在這種社會背景之下,基督教與儒家都以淫亂為害,希望通過確立符合其倫理的婚姻來規范人們的性行為。但是,基督教一開始是作為下層民眾的宗教而出現的,具有反羅馬古典主流文化的傾向和要求平等的因素,因而它對性與婚姻持嚴肅態度,要求夫妻忠誠與性權利的平等,反對離婚與多偶。相反,面對禮崩樂壞,儒家則一開始就是站在統治階級的立場,作為社會主流文化中的正統派而出現的,其出發點在于維護父權秩序,因而更多的是維護男子的權利,確立起從父從夫的等級秩序。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仰去亻
    @②原字氵右加(福去礻)
  
  
  
《求索》長沙107~112B8倫理學劉文明20002000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對性與婚姻的認識與態度,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都把性視為禍害之源,并認為婚姻主要有避淫亂與生育兩大目的。但具體來說它們對這兩大目的各有偏重,在婚姻觀上也有所不同。基督教/儒家/性/婚姻湘潭師范學院 歷史系,湖南 湘潭 411201 劉文明(1964-),男,湖南新田人,湘潭師范歷史系副教授、博士,從事世界文化史研究。 作者:《求索》長沙107~112B8倫理學劉文明20002000早期基督教與先秦儒家對性與婚姻的認識與態度,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都把性視為禍害之源,并認為婚姻主要有避淫亂與生育兩大目的。但具體來說它們對這兩大目的各有偏重,在婚姻觀上也有所不同。基督教/儒家/性/婚姻

網載 2013-09-10 20: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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