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評估:美國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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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國高等教育領域,有關評估教育提供者如何滿足顧客需求的基本模式有四種:其一,中介機構評估教育提供者的評估程序。在這一模式中,中介機構設置目標,但并不以此為對照來評估教育提供者應如何接受評估,或者實際評估教育提供者的優劣。相反,中介機構關注的是教育提供者是否已經進行了恰當的自我評估。其獨特之處在于,中介機構負責監督教育提供者的評估過程。其二,中介機構實施評估。由中介機構具體實施,包括制定評估目標、設計評估程序和方法,并根據教育提供者提供的數據測量結果和評估機構的績效。這種方法由中介機構作為獨立檢查者來審核質量。這種模式中,除了企業學習中心外,大部分中介機構完全獨立于教育提供者之外,是客觀的質量評估者。從這方面來看,該模式非常適用于問責功能。其三,教育提供者實施評估。在這一模式中,教育提供者在沒有中介機構介入的情況下獨立進行自我評估以保證教育的質量和效率,其目的在于改進一種向顧客保證他們正得到其所需要東西的方式——而不是問責。其四,對學生能力進行評估。在這一模式中,無論是教育提供者還是中介組織都開展評估活動,但它關注的是學生能力而不是教育提供者,而前面幾種評估方法都將重點放在提供者一方。
  上述四種評估模式中的每一種都有其自身的優點和缺陷,與其他方法相比,它們都適用于某類情況而不適用于其他。所以,不存在一種最佳的模式。評估模式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育提供者所在系統以及負責評估活動的組織所處的具體背景,所選擇的模式必須與教育提供者的活動、教育評估者的目的以及教育提供者與教育評估者之間關系的特征相一致。因此,在評估高等教育提供者的質量和效率時,評估者沒有必要選擇一種適用于所有目的或者所有教育提供者的單一模式或萬能模式,而應注重多種評估方法的綜合使用。

開放教育研究滬38~45G4高等教育崔瑞鋒/田東平20072007
作者:開放教育研究滬38~45G4高等教育崔瑞鋒/田東平20072007

網載 2013-09-10 20: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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