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傳》中的十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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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傳・昭公七年》中,有一段話說:“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仆,仆臣臺”。

  這里的“臣”,含有驅使,管理的意思。它反映了古代奴隸社會森嚴的等級制度與階級壓迫。1920年,魯迅寫《燈下漫筆》一文時,曾引用過這段話,但是,現行《大學語文》課本收入魯迅這篇文章后,無論是教學參考資料,還是書中的注釋,對這里所謂之“十等”人未能具體講清楚,只籠統注為“古代官職”,對“皂”以下六等人,也只通云“地位低下的吏卒”或“奴仆”等。這就使不少無法翻閱史料的教師感到茫茫然而難于答疑。

  那么,這些“官”、“吏”、“奴仆”到底是什么樣的人呢?

  筆者的理解是:“王”,是我國古代一國之主的稱呼,通行于夏、商、周三朝。所謂“惟王建邦”,以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古語,表示著“王”之地位、權力的至高無上。

  “公”,恐怕是除“王”之外最高的官職了。《易・小過》中有“公弋取彼在穴”的話。對此,專門研究《易》的三國時人王弼注說:

  “公,臣之極也”。《論語・子罕》關于“出則事公卿,入則事父兄”的孔子之語,也足以讓我們想見“公”這一等級的顯赫地位。我國春秋時代的周代有“三公”之稱,指的是太師、太傅、太保。這些人雖然不一定有具體的執掌,但勢力相當大,他們“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常可干預朝政。所以,文武百官皆不敢等閑視之。

  其下的“大夫”分三等: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其中“上大夫”也稱為“卿”。周代還將這三等大夫分稱為“太宰”、“小宰”和“宰夫”。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這里所謂“六典”,指的是關于治、教、禮、政、刑、事等六方面的典章制度,這里,就不擬詳述了。小宰“掌建邦之宮刑,以制王公之政令”;宰夫則“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由此可知,“大夫”是一些直接決定國家各類政策的人,權力也不小。

  至于“士”,要比上三等的職位、權力小得多。郭沫若在其《中國史稿》中曾認定“士居于自由平民”,筆者以為這是將后來封建時代所謂“士”階層的某種內涵混同于奴隸時代了。“士”倘使屬“自由平民”,為什么士要受“大夫”之“臣”,又何以下“臣”“皂”呢?因此,筆者認為,還是漢代鄭玄的意見正確:“士,州長、黨政也”,還是屬于奴隸主這個階級的人。我國古代以2500家為一州,以500家為一黨。清代文人龔自珍研究了奴隸社會的等級制度后,在其《對策》一文中指出:“士”,除了掌其州、黨之教治法令之外,還要負責“飲射讀法”、“教民祭祀”之禮,并“書”百姓之“過”等事。“飲射”,即飲酒射箭;“讀法”則是每年正月初一日召集本州、黨之百姓,令其聽讀一年的法令,以糾其過。

  從“皂”到“臺”則屬于被統治的等級。

  其中“皂”,本指養馬人。古代中國以馬之十二匹為一皂。但是,《左傳》這里應當不是專指,而是泛指“士”一級官員所轄的小吏、差役,大概也包括官府中的聽差、傳達等。

  所謂“輿”,指駕車人,或轎夫一類。

  以上兩等,似乎還有些人身自由,而“隸”就不同了,這部分人的組成較為復雜,或戰俘,或罪犯,或因充人質抵債未能贖回而淪為“奴”者。他們雖有固定的主人,屬于“家隸”,但可以被買賣,其地位比“輿”低,勞役也比“輿”卑賤和繁重。

  “隸”以下的“僚”、“仆”、“臺”,處境更加悲慘,他們甚至連固定的主人都沒有,主人們可以像對待物件那樣隨意將他們送給別人。所以,清代俞正燮的《癸巳類稿・仆臣臺義》中說:“僚,勞也。入罪隸而任勞者,其分益下”。

  一個引人注目的情況是,或許是由于古人認為奴隸階層是些不入經傳者的緣故吧,現存(至少是筆者所能參閱的)歷史典籍和文人撰述中,對于“皂”、“輿”、“隸”、“僚”、“仆”、“臺”的注釋、敘述,往往不如對“王”、“公”、“大夫”、“士”等那樣具體、確切,對其所從事的勞役,也只是或言“賤役”、“賤職”,或言其為“微名也”,極少明確指出者。這確實給我們今天的考證、研究工作造成了不便,還需要同行們繼續開掘、探究。


網載 2013-09-10 20: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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