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規范”的幾個原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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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師范大學 王開揚)
  某刊物在1993年第1期的編輯部文章中說:“那種認為繁體字都是不規范字的觀點也是錯誤的。……不能因為漢字應用的規范的變化,我們就將漢字的過去一概宣布為‘不規范’,……如果今天有誰宣稱甲骨文是不規范字,我們一定會笑這個人對漢字科學的極端無知。”對此,有必要談談“規范”的幾個原則問題,以消除一些認識上的混亂。
  第一個問題,漢字的“規范”應該是一元的還是多元的?我的看法是,應該是一元的,規范化就意味著一元化。有人批評某先生提出的“把繁體字和大陸實行的簡化字都同樣看作現階段的漢字正體”的主張是使自己陷入另一種困境:“既曰‘正字’,自然只有一種,其余應為‘副字’,……標準只能有一個,兩個以上都是標準便沒有標準可言。”(《語文建設》1993年第1期)為什么這樣呢?漢字記錄漢語,從語音上跟音節這個單位相對應,從語義上是跟詞(單音詞)或語素相對應,那么一個“音節—詞(語素)”只要有一個字形就夠了,如果有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字形,那就是一組異體字。眾所周知,異體字是贅疣,徒然增加人們在學習和技術處理上的麻煩。
  第二個問題,漢字的“規范”應該是斷代的還是通代的?我的回答是:應該是斷代的,因為一元的就必然是斷代的。漢字的“規范”是隨歷史的發展而變化著的;但在某個歷史時期的橫斷面上,漢字的“規范”又是一個“定格”,而不是“疊印”。一直為后世稱頌的秦代“書同文”就采取了“罷其不與秦文合者”的文字政策,不僅“罷”掉了六國文字,也“罷”掉了秦自己歷史上使用的宗周大篆。甲骨文若未失傳或當時已經被發現,恐怕也在“罷”掉之列。到了漢代,隸書上升為規范字體,篆文受到何等的冷遇,從《說文敘》所述“俗儒鄙夫”之“蔽所希聞”可見一斑:“諸生競說字解經誼,稱秦之隸書為倉頡時書,……乃猥曰:馬頭人為長,人持十為斗,蟲者屈中也……”,而且“若此者甚眾”。事實上,先秦的古籍都是在漢代經過“隸定”而流傳下來的。漢末以降,隸書又退居藝術用字、歷史用字的領域,更為便捷的楷書、行書便成為社會用字的正宗。當然,由于認識水平和科技水平的限制,中國古代的文字規范基本局限在筆勢的范圍內,對字形結構的規范成就則小得多。今天,信息社會已經對文字規范化的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現代化的印刷、交通、通訊又從物質上為實現這種要求提供了可能,我們為什么不把文字規范化提到應有高度而偏要做“半截子革命派”呢?按照上引文章的說法,繁體字是規范字,甲骨文也是規范字,那么金文、篆文、六國古文算不算是規范字呢?從甲骨文時代以后的大量異體字算不算規范字?“規范”的標準若如此之低,“規范”的內容若如此之雜,還談何“規范”!
  第三個問題,漢字的“規范”應從大多數人出發還是從少數人出發?我的觀點是:應從大多數人出發,大多數人、大多數場合如何使用漢字,是漢字規范化用意之所在。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分析問題必須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當然不能忽略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但也不能用次要矛盾掩蓋主要矛盾,用次要矛盾方面代替主要矛盾方面。國家的現行文字政策正確地體現了唯物辯證法的這一科學思想:一方面,它規定面向公眾的社會用字必須符合規范和標準,另一方面,某些領域主要是歷史文化方面的用字可以不受全社會統一規范的束縛,即允許使用繁體字。一部分從事歷史文化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僅識繁,而且能寫繁;不僅掌握繁體字,還要學習、研究古文字。現在的問題是,我們沒有必要把少數專業人員的需要擴展成為全社會的“規范”,因而干擾全社會的規范。繁體字是會隨著中華民族的綿延而永遠存在的,但是只能限于國家規定的范圍,不能濫用。什么是“濫”用?超出國家規定的范圍就是“濫用”。“濫用”則不能視為“規范”。*
  
  
  
中國教育報1京⑶H1語言文字學王開揚19971997 作者:中國教育報1京⑶H1語言文字學王開揚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0: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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