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宋代民間資本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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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K2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511-4721(2000)05-0065-06
  司馬遷說:“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此言末業,貧者之資也。”如果把為著“用貧求富”而經常出現的農民之棄本趨末,從農業向工商業轉移,理解為勞動力要素流動的一個方向,那么,司馬遷的另一句名言“以末致財,用本守之”〔1〕(《史記·貨殖列傳》)則揭示出,資本要素的流動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即大量的資本從工商業流向土地。于是,中國封建經濟史上一個顯著的事實是,每當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商業資本勢力增強之時,土地買賣也必然隨之繁榮。資本要素向手工業生產領域滲透者只是初步的局部的涓涓細流,遠遠不如涌往土地、高利貸以及滯留在商業流通領域者那樣波濤洶涌,還有不少甚至喪失了其作為資本的職能,深埋進地窖,塵封于倉庫。這究竟是為什么?答案恐怕主要應從資本自身的運動規律及政府干預的影響中尋找。茲就宋代的情況略作分析。
  資本運動的特點,首要的是追求增殖,流向贏利高的部門;同時也追求安全,防范規避風險,而且風險越大,其對安全系數的要求就越高。在宋代,商業、高利貸、土地、手工業等部門各自的贏利水平和風險情況如何呢?
  商人贏利的個體差異極大,但與其他時期一樣,宋代的商業利潤率普遍很高,擅長壟斷、投機的富商巨賈獲利更高。時人謂:“大凡商賈之人多是富戶,不窘于衣食,茍無百倍利,必不肯樂為。”〔2〕(《古靈集》)卷14《與福建運使安度支書》)白手起家迅速暴富者亦不少。“吳十郎者,……初以織草屨自給,漸至賣油,才數歲,資業頓起,殆且巨萬”〔3〕(《夷堅志》支癸卷3《獨腳五通》)。據袁采估算:“若以百千金銀計之,歲收必十千,十余年后所謂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則所謂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又三年再倍。”〔4〕(《世范》卷1《同居不必私藏金銀》)所謂百倍之利可能言過其實,但一年十倍數十倍的收益應是存在的,最保守的估計也是“三年而其息一倍”,即年利潤率30%以上。
  高利貸的利息率也有差異有變化。據漆俠、喬幼梅等先生研究,一方面,兩宋時期高利貸的利息率具有逐步下降的趨勢,從北宋時的二三倍、數倍,甚至有的地方高達十倍,到南宋時有下降為30%、50%者。王安石變法期間實行的青苗法,對抑制高利貸,促使其利息率下降起了明顯的積極作用。但另一方面,高利貸的利息率在總體上又比較穩定,“倍稱之息”,也就是年利率為100%,在兩宋居于支配地位〔5〕。可見在一般情況下,高利貸的利息率是高于起碼不低于商業利潤率的。
  在封建時代,商業和高利貸固然收益高,有一夜暴富的機會,但其經營風險也不小,由于種種原因而致“潑天家財”付諸東流者,與暴發戶一樣不乏其人。并且商業和高利貸不僅常常被視為“不道德”的典型遭到輕蔑和抨擊,還時時被當作兼并勢力蒙受打擊。相比之下,擁有土地就保險、體面得多了。況且土地的收益并不比商業和高利貸少。北宋時,呂惠卿說他在蘇州“一貫錢典得一畝,歲收米四五六斗,然常有拖欠,如兩歲一收,上田得米三斗,斗五十錢,不過百五十錢”〔6〕(《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67《熙寧八年八月戊午》)。如此說來,土地的年收益率是15%左右。問題是呂惠卿的話未必能完全代表當時的一般情況。這一則因為宋代的糧食畝產量雖然地區差別極大,但多數地方在正常年景是畝產2石,最差的也有1石。二則因為宋代的租佃制普遍實行地租分成制,而分成制中又以對分制占主流。我們姑且以畝產2石,按對分制收租1石,再按呂惠卿說的每畝地價1貫、米每斗50文計算,則每畝地的年地租收益率應是50%。更重要的問題在于買地的投資是一次性完成的,這之后不需要再追加新的投入,只要把土地租佃出去,地租收益就可以年年垂手坐得,即使按照15%哪怕是更低的收益率計算,長期看來也是十分可觀的。土地收益的穩定性、低風險性及其一勞永逸的特點,正是不斷地吸引著人們“以末致財,用本守之”的魅力所在。
  手工業門類繁多,情況復雜,各個部門的供給和需求狀況千差萬別,在交換尚不充分的條件下,要總結出一個較平均的利潤率是非常困難的。暫且先以絲織業為例略作分析。陳@①說:湖州安吉縣一帶的人,“唯藉蠶辦生事,十口之家養蠶十箔,每箔得繭一十二斤,每一斤取絲一兩三分,每五兩絲織小絹一匹,每一匹絹易米一石四斗。絹與米價常相侔也,以此歲計衣食之給,極有準的也”〔7〕(《農書》卷下)若以每箔收繭12斤計算,養蠶10箔總共可得繭120斤,成絲156兩,可織成小絹31.2匹,折合成米為43.68石。若按土地平均畝產2石計,相當于22畝的產量,也就是相當于第五等戶的自耕農、半自耕農。這個標準其實難以作為絲織專業戶生產規模的下限。因為若是十口之家,每人日食米以2升計,則全家一年僅口糧一項就需要70石左右。倘若這家人完全從事養蠶紡織,其生產所得就遠遠不夠吃飯。這還沒有包括生產過程中的其他成本開支。而事實上,紡織生產的成本開支往往較大,紡織專業戶要維持再生產,通常必須求幫告貸。如在絲織業十分發達的河北,紡織業者“常預假于豪民,出倍稱之息。及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6〕(《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注)。隨著絲織業內部專業化分工的逐步加深,絲織業的產業關聯度和市場依存度也相應增強,桑葉、蠶絲、織機、糧食等任何一項的漲價,都會直接增加絲織業的成本開支,從而加劇其經營風險。在江陰,“有村民居江之洲中,去泰州如皋縣絕近,育蠶數十箔”。一直處在慘淡經營的境地,“比歲事蠶,費至多,計所得不足取償,且坐耗日力”。紹興六年,“淮上桑葉價翔涌”,這個專業戶頓時面臨無力再生產之虞〔3〕(《夷堅志甲》卷5《江陰民》)。成本高而利潤薄,是絲織業較普遍的一個問題。擴大生產規模從而取得規模效益,應當是增加絲織業利潤的重要途徑。史料中也確實有一些生產規模很大的例子,如在湖州,“本郡山鄉以蠶桑為生計,富室育蠶有至數百箔,兼工機織”〔8〕(《嘉泰吳興志》卷20《物產》)。其規模與僅有10箔者有天壤之別,假如以100箔計,則相當于占田220畝的大地主了。但由于農民普遍從事紡織,又往往迫于官稅私債的驅逼以低于價值的價格將產品拋向市場,紡織業要突破家庭經營的模式,通過廣泛地擴大生產來獲得規模效益是十分困難的。所以紡織業中大規模生產的例子比較罕見。
  正由于商業、高利貸的收益高,土地之收益既高又穩定,而紡織業之類的手工業部門相對利薄,風險大,資本向土地、商業、高利貸流動也就成了必然的選擇。資本一旦沉淀到土地上,多數又不進行商品生產,它的運動軌跡就不再是貨幣—貨幣,作為資本的周轉就會戛然而止。而如果資本仍然行使其職能,最適合它興風作浪的廣闊天地就是商業和高利貸。所以宋代人每談起資本的運營,幾乎言必曰商業和高利貸,很少語及手工業者。如鄭望之說:“人家有錢本,多是停塌、解質,舟船往來興販,豈肯閑著錢買金在家頓放?”〔9〕(《三朝北盟會編》)卷29)張守也說:“竊謂兼并之家,物業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營運鈔物,初無田畝,坐役鄉里,似太優幸。”〔10〕(《毗陵集》卷3《論措置民兵利害札子》)因此,資本主要流向商業、高利貸、土地,卻較少參與手工業生產,首先是由其本質特性和自身規律所決定的。
  其實,盡管在資源、技術、市場等因素的制約下,宋代的不少手工業生產部門都存在著較高的經營風險,卻不見得所有手工業部門的贏利水平都比不上商業、高利貸和土地。如礦冶、制鹽、釀酒、制茶、制礬等部門,由于具有資源分布不均、市場需求廣大等優勢,其行業特點又決定了必須采取勞動密集和資本密集的生產形式,因而既要求資本大量投入,也蘊含著資本增殖的巨大潛力,不僅在歷史上造就過一批批富埒王侯的大企業主,即使在宋代仍不乏賴之致富的暴發戶和世代經營的“大家巨姓”。正是這些部門豐厚的生產經營利潤,吸引著商業資本以預付貨款、前店后場、買撲承包等方式向生產領域的縱深滲透。
  然而,在這些部門,商業資本向生產的轉移滲透恰恰又是命運多舛,最不順暢的。這幾個部門在宋代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是禁榷專賣制度的控制對象,政府干預的觸角深入到生產、流通的各個環節,橫征暴斂,纖芥靡遺。使得商業資本向生產資本的轉化,不僅要面臨著來自資源、技術、市場等的客觀風險,還要冒著來自政策的人為風險。封建政府的干預,或者排斥、替代了商業資本向手工業生產領域的滲透,或者放大了生產經營的風險,降低了生產經營的贏利。這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資本角色替代,即政府用預付“本錢”等方式,由官營的商業資本取代私營的商業資本向商品生產經營者預付貨款。宋代的許多手工業部門,由于生產的周期長、季節性強、規模大、投入多等原因,生產過程中普遍存在著資金短缺的問題,這既為高利貸資本的侵入提供了機會,也為商業資本向生產領域的滲透創造了契機。對于一些市場廣闊、需求量大的產品,商人們為了獲得超額利潤,控制穩定的貨源,最為流行的經營方式就是向生產經營者預付貨款,從而使商業資本參與到生產過程之中。以茶業為例,四川的“茶園人戶,多者歲出三五萬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自來隔年留下客放定錢,或指當茶苗,舉取債負。準備糧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后,接續采取。乘時高下,相度貨賣。”〔11〕(《凈德集》卷1《奏具置場買茶……不便事狀》)。“客旅體例,秋冬先放茶價”〔12〕(《欒城集》卷41《申本省論處置川茶未當狀》)。然而,向來主要由私營商業資本扮演的預付貨款的行為角色,在宋代的許多部門卻換成了官營的商業資本。實行榷茶制度,園戶的產品由官府統購,“其售于官者,皆先受錢而后入茶,謂之本錢”〔13〕(《宋史·食貨志》)。園戶與商人的私下交易被嚴令禁止。淮浙的末鹽生產,“向來亭戶先請本錢,而后納鹽”〔14〕(《宋會要輯稿·食貨》。宋代的鹽法變化多端,但無論怎么變,政府統購產品,控制貨源這一點始終不變。于是,凡是實行禁榷專賣制度由官府統購產品的行業,商人的預付貨款就基本上被官府的預付“本錢”所取代。即使官府的預付“本錢”變了味,成為高利貸或不再預付,只要實行禁榷專賣制度,使官府橫插在商人和生產者之間,切斷了兩者的有機聯系,商人的預付貨款就會被排擠出去。另如政府購買礦產品,“舊坑冶隸轉運司。熙寧已前,系轉運司置場榷買,其本錢系轉運司應副。紹圣四年后來,冶戶無力興工,聽就錢監借措留錢。大觀二年后來,舊坑冶轉運司缺本錢,許借常平司錢收買。新坑冶系崇寧二年三月以后興發者,隸提舉常平司,置場官監處,冶戶無力興工,許借常平司錢,俟中賣,于全價內克留二分填納”〔14〕(《宋會要輯稿·職官》)。在許多時期,宋政府對礦產品也實行禁榷專賣制度,銅、鉛、錫基本上是照單全收的,金、銀、鐵等有時全買,有時買一部分。在全部購買的情況下預付“本錢”,其影響就與統購茶、鹽等并無二致。官府預付“本錢”收購手工業產品,客觀上有利于扶持手工業生產,解決生產者“無力興工”的問題,這方面的積極作用與私營商業資本的預付貨款有共同之處;商業資本無論官、私,其向生產領域滲透也都是為了分割生產者的剩余勞動。但官、私商業資本畢竟又有顯著差別。私營商業資本對生產者有剝削和欺詐,卻一般能夠按市場規律辦事,超經濟的強制相對較少,其收益首先表現為資本的積累;官營商業資本則很容易憑借政治強權,把應向公平交易發展的貨幣關系朝勞役制掠奪逆轉,其收益則流向政府的財政,這與商業資本轉化為生產資本的進步方向是背道而馳的。預付貨款是商業資本向生產領域滲透的低級形式,也是初級階段,宋代在這個階段上通過政府干預而廣泛發生的資本角色替代,不僅影響面廣,涉及多個生產部門,而且影響深遠,截斷了商業資本向更高階段縱深滲透的去路。因此這種情況最值得重視。
  第二,經營主體易位,即擴大官營,取締并禁止私營。商人投資于煎煉熟礬、末茶加工、造酒業者,都程度不同地遭遇了這種命運。如北宋汴京的白礬煎煉業,就是由商人從晉州的官營折博務購買生礬原料,運到汴京煎煉成熟礬成品,再行銷售。“自來許客人入中綢絹、絲綿、見錢、茶貨,算請生礬,上京重別煎煉后,取便賣與通商路分客人”。宋仁宗景yòu@②四年(1037)起,汴京商人杜升、李慶等6戶承包了這項業務。慶歷元年(1041),河東路都轉運司見煎煉熟礬有利可圖,竟然違背既定政策,“于晉州官置鍋鑊,自煎熟礬。一百勒杜升等六戶依舊管認年額錢茶博算生礬,一面若新煎熟礬,別招客旅出賣”。在調查此事的歐陽修等人看來,政府單方面置原有的承包合同于不顧,在晉州煎礬出賣是不合理的:“蓋由河東都轉運司改法,見一時之小利,致經久之難行。從初本為課額不敷,遂定為錢茶十五萬數,許六戶管認,即不當更有官賣,與其爭利”。況且杜升等6戶在遭受晉州的官營競爭之后,雖然其產品銷售暫時遇到困難,但因經營有方,貼近市場,其生產規模仍然繼續擴大,向政府交納的承包費和稅收逐漸增加。如慶歷元年所交折合錢為116838.85貫,慶歷二年為148486.5貫,慶歷三年為158345.35貫。而晉州官營煎礬務生產所得卻逐年減少,慶歷元年為57823.83貫,慶歷二年為42018.11貫,慶歷三年為47233.755貫。兩者比較,何種方式對生產發展有利,對政府的收入有利,是不言自明的。然而,朝廷卻最終采納了晉州計會官榮@③的建議:“更不拘定杜升等六戶認納年額錢茶,仍乞指揮逐戶將煎礬鍋鑊家事納官,今后更不衷私重煎,只令晉州煉礬各一面重煎,收辦課利。”〔15〕(《歐陽修全集·河東奉使奏草》卷上,《論礬務利害狀》)結果是用全面取締私營的方式實現了官營壟斷。據說,自從榮@③“請榷于官,自是數入四倍”〔13〕(《宋史·榮@③傳》)。官府的課利收入或許沒有損失,但卻封殺了從商業資本轉化來的私營生產資本的繼續發展。宋代的飲茶習俗之一是把最初焙制成的葉狀茶再加工成粉末狀的末茶,因此末茶的磨制加工業十分發達,磨茶者有專職的“磨戶”,還有很多是城市的茶商鋪戶。“在京并京畿等路州縣鋪戶,自買客草茶入鋪,旋入黃米、綠豆、炒面雜物,拌和真茶,變磨出賣,茍求厚利”〔14〕(《宋會要輯稿·食貨》)。宋代通常把城鎮的坐賈稱為“鋪戶”,茶商鋪戶出資生產末茶,主要是為供應自己開店出賣,但有些鋪戶的生產規模和產量都很大,除自行零售外,大量批發給其他茶商販往外地。宋徽宗政和年間為此特別規定:“鋪戶變磨到末茶,昨降指揮:許諸色人買引興販。長引納錢五十貫文,販茶一千五百斤,三十貫文,販茶九百斤;短引納錢二十貫文,販茶六百斤。”〔14〕(《宋會要輯稿·食貨》)末茶的批發量動輒成百上千斤,可見茶商鋪戶向加工生產領域的投資是很大的。這是典型的前店后場式經營。宋政府也眼紅于末茶加工業的厚利,元豐六年(1083)二月起,出資在汴河沿岸設置了100多盤水磨,用水力作動力磨制末茶,由提舉汴河堤岸司管轄。翌年,宋政府推出了實行官營壟斷的“水磨茶法”,把汴京一帶的末茶加工業全面收歸官營,“不許在京賣茶人戶等擅磨末茶出賣,許諸色人告首,依私臘茶科罪支賞”〔6〕(《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43《元豐七年二月甲戌》)。規定外地茶商販來的茶葉一律必須賣給官營的水磨場,汴京及開封府界諸縣的茶鋪戶銷售的末茶一律要從官水磨場購買,在外地加工的末茶一律不許進入開封府和汴京境內銷售。于是,在京畿地區,私營末茶加工業被趕盡殺絕,茶商資本向這項生產業務的投資被斬草除根。買撲造酒者,一旦經營紅火,也常有被政府剝奪的危險。如“河東買撲酒戶,自兵興數年,不計遠近,并將月納課利,支往邊上折納米粟。近又轉運司擘畫,將課利稍多者四十九處,并已官自開沽。其余衙前百姓買撲者,皆是利薄之處。……有利處官已奪之”〔15〕(《歐陽修全集·河東奉使奏草》)卷下《乞免蒿頭酒戶課利札子》)。可見只要是有利可圖的地方,官府就會毫不猶豫地據為己有。這種經營主體易位,對私營資本戕害極甚。
  第三,控制生產,操縱市場。宋代的買撲承包制十分發達,在造酒、礦冶、制鹽、制礬等許多手工業生產領域廣泛流行,它其實是用繳納承包費的代價,從政府手上買斷某個部門的生產經營壟斷權,是宋代商業資本向生產資本轉移的重要途徑和方式。它雖然為經營者通過壟斷而享受到超額利潤提供了可能,卻必須付出高昂的“尋租”成本(當政府介入經濟活動,運用經濟政策調節經濟時,不但存在市場中形成的私人壟斷,而且產生了由政府所允許的壟斷。私人為了從政府得到這種壟斷利益而從事的活動,在經濟學上稱為“尋租”)。特別是北宋中期后推廣“實封投狀制”,使這個成本更加高昂。“實封投狀,許價高者射取之。于是小人徼一時之幸,爭越舊額,至有兩三倍者,舊百緡,今有至千緡者。交相囊橐,虛張抵本,課額既大,理難敷辦”〔14〕(《宋會要輯稿·食貨》)。于是通過買撲大發橫財者固然有之,傾家蕩產者亦不在少數。更重要的是買撲承包始終是在政府的主持下進行的,買撲課額能否按時足額繳納,直接關系到政府的經濟效益,買撲者即使不破產,不被剝奪買撲承包權,其經營過程也必須處在政府的嚴密監控之下。而買撲課額本質上只是政府強權壟斷的一個產物,是封建國家憑借其強制性權威與買撲者分割了生產者創造的剩余價值,買撲者承担的課額越多,其自身的資本積累就越少。買撲制在宋代的實行面很廣,其對商業資本流向所產生的影響也是巨大的。在不被禁榷專賣制度控制,也不是買撲者的情況下,私營企業主也未必就可以隨心所欲地自由發展。元豐元年十月,出任知徐州的蘇軾報告說:“州之東北七十余里,即利國監,自古為鐵官,商賈所聚,其民富樂,凡三十六冶,冶戶皆大家,藏鏹巨萬。”“地既產精鐵,而民皆善鍛。”“今三十六冶,冶各百余人,采礦伐炭,多饑寒亡命強力鷙忍之民也。”這里的冶鐵條件優越,36家大冶戶個個巨富,分別雇傭了百余名雇工,生產一片興旺。然而,“近者,河北轉運司奏乞禁止利國監鐵不許入河北,朝廷從之。……自鐵不北行,冶戶皆有失業之憂,詣臣而訴者數矣。”可見徐州的鐵銷路很廣,河北是其重要的市場。但自從宋政府應河北轉運司的請求禁止徐州鐵銷往河北,冶戶們立刻面臨著失業之憂。河北轉運司為什么要求實行市場禁入政策呢?并不是從政治和軍事上考慮,担心鐵會流入遼國,而是因為河北的磁州、邢州有兩處官營的大冶鐵場,禁止徐州鐵進入河北市場,為的是保證官營鐵場的銷路。原來又是“官營壟斷保護主義”在作怪!蘇軾就此評論:“昔楚人亡弓,不能忘楚,孔子猶小之。況天下一家,東、北二冶,皆為國興利,而奪彼與此,不已隘乎?”〔16〕(《蘇軾文集》卷26《徐州上皇帝書》)市場是商品生產的先導和生命之源,喪失了市場的生產,必然像斷了水的花兒一樣枯萎凋謝。政府從自己這樣那樣的利益出發隨意擺布市場的例子,在宋代絕不僅此一樁。
  宋代的手工業生產領域,官府直接經營者不多,私營空間較大,但私營時刻受到無處不在的政府控制。宋政府干預手工業生產的情況也遠遠不止本文列舉的那幾種。政府的干預不僅使手工業生產中的絕大多數私人經營者無法實現高額利潤,甚至賠本破產,而且政府行為作為時刻會對私營資本構成威脅的巨大風險之一,放大了加劇了生產經營的客觀風險。這種干預強化了商業資本向生產資本轉化的阻力。
  收稿日期:2000-03-12
《文史哲》8濟南65~70F7經濟史李曉20012001宋代勞動力要素的常見動向是棄本趨末,資本要素則主要是從工商業流向土地、高利貸,或滯留在商業流通領域,較少轉化為手工業生產資本。民間資本的這個流動特點,是資本自身的運動規律和封建政府干預的結果。宋代民間資本流向的這一特點,同樣適用于整個中國封建經濟史。宋代/民間資本/資本要素李曉(1963— ),男,山東膠州人,山東大學21世紀研究中心副教授,歷史學博士。 山東大學21世紀研究中心,山東 濟南250100 作者:《文史哲》8濟南65~70F7經濟史李曉20012001宋代勞動力要素的常見動向是棄本趨末,資本要素則主要是從工商業流向土地、高利貸,或滯留在商業流通領域,較少轉化為手工業生產資本。民間資本的這個流動特點,是資本自身的運動規律和封建政府干預的結果。宋代民間資本流向的這一特點,同樣適用于整個中國封建經濟史。宋代/民間資本/資本要素

網載 2013-09-10 20: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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