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德力并重的傳統與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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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認識的偏誤
  中國是禮義之邦,中華民族是崇尚道德的民族,這是千百年來中華民族文化積淀所表現出來的民族傳統和特色,中華民族“重德”說的正確性是毫無疑義的。然而,在如何理解、評價以及承續這一民族傳統和特色的問題上,卻存在著許多似是而非的認識偏誤。主要有三:
  一是在肯定中華民族重德的一面時,忽略了重“力”的一面。這是理解上的偏誤。所謂“重德”、“重力”,指的是道德與法律、道德與經濟、道德與能力等孰為重點的問題。中華民族具有重德的傳統的觀點是正確的,同時又是不全面的。中華民族具有德力并重的傳統。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說中華民族具有重德的傳統和特色;但重德與重力是相比較而言的,在涉及德力關系問題時,不能只提重德而忽視重力。“重德”是某些學派或某些思想家所強調的,而且他們在某時某地強調重德,在某時某地又提倡德力并重。綜觀中華民族的觀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實際生活,德力并重是文化的主流。
  二是從認定中華民族具有重德的傳統,反思中華民族在近代以后落伍而倍受欺凌的原因,將落后歸罪于重德。這是評價上的偏誤。實際上,中國近代落后與挨打決不是中華民族重德所致,而主要地應歸罪于落后、腐朽的經濟政治及其制度。如果把中國的落后歸罪于重德,那完全是庸醫把錯了脈,而忽略了致病的真正病因。
  三是按上述中國落后罪在重德的邏輯,推理出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化關系的結論,認為中國要現代化,就不能重德。這是承續上的偏誤。所謂重德,內在地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封建統治階級所提倡的封建道德意識形態,它為維護封建專制起到由思想觀念到風俗習慣的“穩定劑”的作用,是所謂中國封建社會“超穩定結構”在文化特征上的一個內容。重德的另一方面,是重視社會的一般道德,反映了處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永恒價值,我們稱之為“傳統美德”,只要有人類社會存在,無論是近代化,還是現代化,甚至于所謂“后工業化”,這種作為體現人和社會本性完善的“傳統美德”就不會過時,而且是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留下的寶貴財富,應予繼承和發揚。
  中華民族具有德力并重的傳統。德力并重,是指中華民族在處理道德與經濟、道德與法律、道德與能力的關系問題上是二者并重互補而不偏廢的。從某一學派(如儒家)、某一人物(如孟子)以及某一人物的某些言論來看,似乎的確有“重德”的傾向,但縱觀整個中華民族數千年文明史,綜合各學派、人物的德力觀,并將觀念文化與制度文化、道德生活與經濟生活等聯系起來看問題,就可以看出,重德與重力是互為表里、互為條件、同重并舉的。中華民族德力并重的傳統對維護中華民族的穩定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歷史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重德不重力,穩定有余而發展不足,并最終危及穩定;重力不重德,發展有余而穩定不足,并最終限制發展。只有德力并重,實行“文武之道”、“剛柔并舉”,社會才能穩步發展。固然,德力并重的傳統在有利于中華民族穩步發展的同時,在封建社會形態中,對維護封建統治和自然經濟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反思中國封建社會為什么那么長,近代化歷程為什么那么步履艱辛,的確有必要對之進行清理。但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統治的主體即封建統治階級的腐朽落后,在于統治手段的內容即何謂德、何謂力中的封建階級的上層建筑、意識形態。而德、力內容中的強化國家管理、維護民族統一、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的成份以及德力并重的統治方法,是可以經過揚棄,從而在建設現代化和市場經濟的今天“古為今用”的。
      二 “德力并重”的內容
        1、義利統一
  道德與經濟的關系是德力關系的核心問題。在中國古代,這一關系以“義利之辯”的形式反映出來。義利之辯從春秋戰國時代就已經開始了。百家爭鳴中儒家在致持重義輕利觀;墨家主張“交相利”〔1〕;法家則以利為法治之本,認為“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富貴者,人臣之大利也”〔2〕,“治民”目的是“利民”〔3〕;楊朱學派則走上崇利的極端,宣揚“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4〕。中國傳統文化,以儒家的重義輕利說為主干,這是確信無疑的。然而,把儒家看成是絕對地排斥利,從而認定中國傳統文化是只講道德不講經濟、只講道義不講功利,那就不對了。我認為,儒家進而影響到整個中國傳統文化所表現出來的重義輕利觀,主要是從“公”、“私”關系來講重與輕的,主張重公利,輕私利。宋明理學的“存天理、滅人欲”的思想,也主要是就公私關系而言的,如朱熹說:“仁義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5〕在公私問題上, 其他主要學派與儒家重義輕利的觀點是相同的,如法家認為“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6〕,“凡立公,所以棄私也”〔7〕,“私行立而公利滅矣”〔8〕,認為法治的功效就是制止私欲,“法之功莫大, 使私不行”〔9〕。墨子反對“自利”〔10〕,主張“舉公義”〔11〕。另外, 在對待民族大義和個人利益問題上,也是以民族大義為重,以重義輕利為愛國主義價值觀基礎。只有從公與私、民族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角度講義利,“重義輕利”才會成為各學派的共識進而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流。這種重義輕利觀在今天仍然是有可取之處的。然而,過去人們在認定義利之辯的內涵時,公與私之辯的意義不明晰,對民族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問題突顯不夠,常解釋為道德與經濟、道義與功利的關系,這是有偏頗的。在道德與經濟、道義與功利關系問題上,儒家雖有“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12〕,“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13〕之說,但儒家只是強調利要服從義,并不是不講經濟,不講功利。例如,孔子只是“罕言利”〔14〕,并說:“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費乎?”〔15〕反對人們“見利忘義”,要求“見利思義”〔16〕,“義然后取”〔17〕。就算是宋明理學的極端的“存天理、滅人欲”的禁欲主義之說,也遭到許多理學內部和外部哲學家的反對,提出了“理在欲中”、“養欲”、“寡欲”卻不能“無欲”的觀點。另外,儒家文化還十分重視功利問題,講求利用厚生,提倡博施于民而能濟眾,既講內圣,又講外王,既有修養德性的心性之學,又有經世致用的實學傳統。墨、法則強調功利,重視經濟,提倡實用,為世所公認;農家為實用之學;道家的“自然無為”,其目的也在于“無為而無不為”,落腳于它的“無不為”的功效上;另外,中國古代易學文化講“元、亨、利、貞”,“利”在其中。如此等等,綜而觀之,應該說,中國傳統文化在處理道德與經濟、道義與功利時,是主義利統一說的。正如荀子所言:“義與利者,人之所兩有也”〔18〕,墨子所言:“義可以利人”〔19〕,“國家之富,人民之眾,刑政之治”是“天下之大利”〔20〕、“國家百姓之利”〔21〕,后期墨家更明確地說:“義,利也”〔22〕;北宋程頤說:“圣人以義為利,義安處便為利”〔23〕;南宋陳亮說義寓于利,不計利即無仁義,“義利雙行”〔24〕;葉適說:“既無功利,則道義乃無用之虛語耳”〔25〕;清顏元說:“正其誼以謀其利,明其道而計其功”〔26〕。張岱年先生在《論中國文化的基本精神》〔27〕一文中,提出“崇德利用”是中國文化基本精神的重要方面。崇德和利用,就是義利統一、義利并重。可見,在處理道德與經濟、道義與功利問題上,無論是偏于哪一邊,都是違背中國文化傳統的基本精神的。
    2、德法互補
  德治還是法治,是德力關系的主要內容之一。過去,人們常以儒家為主德治者,法家為主法治者,此言甚是。然而,有些觀點則從儒家為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流出發,得出中國政治是以儒家德治觀為核心的德治主義,則是有偏頗的。其理由有三:一是儒家既主德治,亦重視法治。儒家除孟子比較明顯地持王霸對立的觀點而崇德排法外,歷代儒家大都主張崇尚道德教化,同時不排斥刑法。儒家提倡“寬猛相濟”的治政原則,“寬以濟猛,猛以濟寬”〔28〕。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29〕,既重德,又不否定刑法,并明確強調“刑罚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30〕。荀子主張在尊德、隆禮的基礎上重法,促成禮與法、刑與德的協調,指出:“治之經,禮與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明德慎罚,國家既治,四海平”〔31〕。漢代儒家提出“陽為德,陰為刑”的德主刑輔思想,認為“仁義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權勢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32〕。宋明理學代表人物朱熹亦提出“刑者,輔德之法”〔33〕。這些都說明儒家在重德的同時不廢法且重視法。二是法家既主法治,亦重視德治。被稱為法家思想之源的春秋時人管仲,就強調道德的作用,認為:“國有四維:一維絕則傾,二維絕則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34〕,這“四維”就是禮、義、廉、恥。吳起的“南門立表”,就是以“信”的道德為刑法的基礎,使“民信吳起之賞罚”〔35〕。商鞅亦如法炮制,在變法令下之前于南門立木,以明不欺。他認為“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罚,則奸無端”〔36〕,把信德作為刑法之輔佐。太子犯法,商鞅認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37〕,遂動之以刑,使民信服,其法如雷厲風行。慎到認為德法關系是“明君動事分功必由慧,定賞分則必由法,行德治中必由禮”〔38〕,慧、法、禮各有所用,相輔相成。韓非認為“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39〕、以刑、德為治道的兩手。總之,法家認為道德不足以治世,“德厚之不足以止亂”〔40〕,治世主要依靠嚴刑峻法,這是法家政治學的特點。但法家并不認為德治一無是處,德治與法制,都有其各自獨特的作用。三是中國古代政治并非以儒家獨尊,春秋戰國直至秦漢,統治者的統治術是法家和黃老道家之學。漢代統治者總結秦亡教訓,由董仲舒開始提倡“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但真正對儒之尊,主要體現在教人斷文學字、科舉應試以及日常倫理等方面,而統治術則是儒法道并用。劉澤華先生指出:“自從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后,儒家定于正統地位,其實,法家的法治與無為政治思想并沒有被趕出歷史舞臺,多半被包容在儒家之中,繼續發揮作用”〔41〕。有些學者評論漢以后的中國統治術是陽儒陰法,重德治是輿論教化的表象,重法治是內在本質,實際上也就是德法并用、德法并重。
    3、賢能兼備
  道德與才能的關系也是德力關系的重要內容之一。從總體上看,中國傳統文化的特征是德才并重,要求人才的素質是賢能兼備。儒家重德是人所共知的,同時儒家也十分重視知識才能,孔子《論語》中關于教育和學習的主題是十分鮮明的,其中“學而時習之”、“學而不厭”、“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不恥下問”、“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庶、富、教”、“有教無類”等名句,至今仍為人們所肯定。儒家把德與智、賢與能是相互聯系來看待的,“智”就是明辨“是非之心”,“知”有良知、德性之知,考察和任用人才是“舉賢才”〔42〕、“任賢使能”〔43〕,賢與才、仁與能并舉。孔子還說:“智者不惑,仁者不憂,勇者不懼”〔44〕,以仁、智、勇為“三德”。朱熹也說:“才者,德之用也”〔45〕。劉寶楠《論語正義》說:“古之所謂才,皆人有德能治事者也”。不獨儒家如此,其他學派也是一樣,如墨家尚賢貴義,認為“萬事莫貴于義”〔46〕,同時又重視利天下之能,“志以天下為務,而能能利之”,這就是“義”〔47〕,并以“必計國家百姓所以治者而為之”為“知”〔48〕。墨家學派,主要由一些掌握實用技能的木工、陶工、冶工、漆工、皮革工、車工等手工業勞動群眾所組成,因而他們對“知”、“智”、“才”、“能”是十分重視的,說:“知,材也”〔49〕,重視“親知”,后期墨家還建立了具有獨特體系的邏輯。再如,法家的“法、術、勢”之說,也是以道德和知識、才能為基礎的。佛教追求的是人生大智慧,乃是德與智的統一。道家道教似乎主張“絕圣棄智”,但是,從實際內容看,道家道教并不反對道德和知識才能,相反,如在道教的宗教信仰論和功夫論中,道德與知識才能溶為一體,得道者是至善真人,而道術中(最典型的是外丹和內丹術)卻發源出中國的醫學、藥學、化學、礦物學、人體生命科學等,李約瑟等評論道教是唯一不與科學技術相矛盾的宗教。綜上所述,中國傳統文化是以德才并舉、賢能兼備來看待道德與才能的關系,認為二者相互促進、相互依賴、同等重要。正因為如此,中國才會不僅具有“禮儀之邦”的民族形象,而且有享譽世界的“四大發明”,科技水平在明代以前一直在世界領先,這正是中華兒女具有仁愛誠實、聰明能干的素質的文化根源。
      三 德力并重與市場經濟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必須弘揚中華民族德力并重的優良傳統。市場經濟既是人類文明所創造和選擇的現代先進的經濟體制和模式,同時又是充滿內在矛盾和沖突的社會現實,它使道德與經濟、道德與法律、道德與才能的矛盾更為突顯,無論偏袒哪一方,都會造成對市場經濟以及整個社會的不良影響。而市場經濟和整個社會,也恰恰正是在二者矛盾運動、對立統一的過程中發展和前進的。只有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德力并重,才能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整個社會健康、穩定和可持續性地發展。具體來說:
  首先,市場經濟建構過程中出現的道德與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需要弘揚中華民族義利統一的傳統加以解決。義利關系仍然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問題,義利矛盾仍然是市場經濟的突出矛盾。市場經濟的基本動力,就是以利益調節為杠桿,通過市場為利益的時空載體和實現中介,促成各種不同的利益因素優化組合,從而達到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利益成為明確的目標,成為人們追逐的對象,這就很容易造成見利忘義的社會弊端。改革開放十多年來,經濟發展了,但道德卻出現了明顯的不平衡發展的狀況,有些在社會主義中國消失了幾十年的東西如黃、賭、毒沉渣泛起,經濟欺詐、貪污腐敗、為富不仁、治安惡劣的丑惡現象愈演愈烈。這種道德與經濟不平衡發展的狀況,是由于近些年來經濟與道德建設“一手硬、一手軟”造成的,背離了中華民族義利并重、義利統一的傳統。實際上,市場經濟應強調且必須實現義利統一。經濟發展了,這是道德提高的現實的物質基礎,我們不能偏于道德主義而忽略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利益實現了,這是道德進步的目標之一,我們不能對利益不屑一顧,視利益為洪水猛獸。忽略利益必將導致經濟的停滯衰退,這是矛盾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是,我們又要花大力氣重視道德建設,不能搞純經濟主義。因為道德建設規定著經濟發展的目標,是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道德的提高可以為經濟建設提供良好的環境;而且道德的規范性也保證了利益的合理化,使利益得到根本的滿足和實現。總之,經濟如發動機,道德如方向盤,經濟與道德互為條件、互相促進,經濟理性與道德理性能夠達到辯證的有機統一。
  其次,市場經濟建構過程中出現的道德與法制建設的不同步,需要弘揚中華民族德法互補的傳統加以協調。法律和道德都是人們行為的規范,但是,由于人們對千百年以來形成的以權代法的弊端有較深刻的認識,加強法制建設早已成為全民共識。近十幾年來,法制建設得到加強,初步改變了過去法制建設落后的狀況。然而,相比之下,道德建設卻沒有與法制建設同步發展,一些同志存在著糊涂認識,以為市場經濟只需法律規范就行了,道德的非強制性規范起不了什么作用,因而可有可無。這種觀點沒有看到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又是道德經濟,法制和道德水平的提高是相輔相成的互補關系;道德是法律的內在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外在強化;法律像網中之結,而道德則是結網之繩,只有法律與道德的互補,才能起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效果。例如,市場經濟要求誠信的道德,但僅提倡誠信是不夠的,還需法律作保障,要使誠信落實為“契約”,誠信是對契約內容的誠信,誠信道德要與契約的法律形式結合起來。反過來說,僅僅用法律約束、制裁經濟領域的各種不法行為,而不采取提高經濟行為主體的道德素質和水平的手段,不運用道德輿論的威力,那么,就會出現一味地鉆法律空子而防不勝防的情況,在法律難以插足的領域規范失效;即便是法律應起作用的領域,也會因道德的敗壞而使法律變成一紙空文,產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走樣的不良后果,甚至借法律以行私。盡管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相比較,社會上存在重法輕德的片面性,但總體上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仍有待加強,調整二者發展的不平衡,是采取強化道德建設同時不削弱法制建設的辦法,使二者都得到重視和發展,也就是說,我們在實踐中應弘揚中華民族德法互補的傳統,使法制和道德建設協調發展,共同作用,將市場經濟納入規范經濟的軌道。
  再次,市場經濟建構過程中出現的道德與才能的不相即,需要弘揚中華民族賢能兼備的傳統加以糾正。市場經濟為各種人才、能人提供了施展才華的廣闊舞臺,同時也使一些“不三不四”的人發了財,這就容易使人誤以為“wèn@①錢”靠本事,而道德實在是無能為力,以至視道德為賺錢的障礙。當知識、才干脫離與道德的統一體而成為絕對力量后,其本身也就被歪曲地理解了,如許多人只管以發財為目的,不管手段是否合理合法,把敢于“闖紅燈”當作改革精神,把“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當作靈丹妙藥,把對道德、秩序的破壞當作本事、才干,把怎樣讓別人從口袋里自動交出錢視作是真本事,而不管其手段是提供服務還是欺蒙拐騙。這些不是知識、不是才干的東西,被當作“才能”而受到重視和推崇。其實,市場經濟和現代化所需要的知識、才能,是科學知識、正當的才能,知識和才能本身就包含著對道德的肯定。任何以損害他人、社會利益為前提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稱為真正的知識和才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德才相即,賢能兼備。
  在“德”與“力”的現實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對“德”重視得不夠,因此,我們有必要強化社會主義道德建設,解決新時期道德建設中存在的新問題,花大力氣重德。同時,我們還應認識到,“德”與“力”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在強化“重德”的一手時,也不能放松“重力的一手,必須道德與經濟、道德與法制、道德與才能“兩手抓”,實行“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基本方針不動搖,這是中華民族德力并重的傳統留給我們的寶貴經驗和財富。
                 (責任編輯:章克團)
  注:
  〔1〕〔10〕〔11〕〔19〕〔20〕〔21〕〔22〕〔46〕〔47〕〔48〕〔49〕《墨子》:《兼愛中》、《兼愛上》、《尚賢》、《耕注》、《尚賢》、《天志下》、《經上》、《貴義》、《經說上》、《尚同下》、《經上》。
  〔2〕〔3〕〔8〕〔39〕〔40〕《韓非子》:《六反》、 《心度》、《五蠹》、《二柄》、《顯學》。
  〔4〕《孟子·騰文公下》。
  〔5〕〔33〕〔45〕《四書集注》。
  〔6〕〔36〕《商君書》:《修權》。
  〔7〕〔9〕〔38〕《慎子》:《威德》、《佚文》、《威德》。
  〔12〕〔14〕〔15〕〔16〕〔17〕〔29〕〔30〕〔42〕〔44〕《論語》:《里仁》、《子罕》、《堯曰》、《憲問》、《憲問》、《為政》、《子路》、《子路》、《子罕》。
  〔13〕《漢書·董仲舒傳》。
  〔18〕〔31〕〔43〕《荀子》:《大略》、《成相》、《王制》。
  〔23〕《二程遺書》卷十六。
  〔24〕《宋元學案·龍川學案》。
  〔25〕《習學記言》卷二十三。
  〔26〕《四書正誤》。
  〔27〕《玄儒評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版。
  〔28〕《左傳·昭公二十年》。
  〔32〕賈誼:《新書·制不定》。
  〔34〕《管子》:《牧民》。
  〔35〕《呂氏春秋·慎小》。
  〔37〕《史記·商君列傳》。
  〔41〕《中國傳統政治思想反思》,三聯書店1987年10 月版, 第153頁。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扌加溫右*
  
  
  
求索長沙65-69B8倫理學戢斗勇19961996 作者:求索長沙65-69B8倫理學戢斗勇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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