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契約經濟學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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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經濟學是近20年來希賤經濟學最前沿的研究方向之一,主流經濟學亦有可能在此獲得突破。新古典經濟學中無法解釋的許多實際問題,運用契約經濟學方法可以得到比較好的理解。
  契約經濟學可以分為四大流派。第一種流派研究傳統的一般均衡框架或者說瓦爾拉斯——阿羅——德布魯模型。在這里,省略了契約在現實世界所具有的大多數特征,但契約特征的主要輪廓和形成契約的方式,是依賴于瓦爾拉斯——阿羅——德布魯模型的推動力。這種簡化有助于研究各種經濟制度的基本性質。這個模型的擴展式所包含的不確定性為下一步更精確的研究開辟了道路。通過這些特殊規定,這個模型對于直接分析現實世界中各種類型的契約,特別是在金融領域,已經變得越來越實用。
  契約經濟學的第二種流派是產權——交易成本學派,或者新制度經濟學派。其基本觀點是,一般而言,在交易成本(或制度成本)中,信息成本占主要部分,它是經濟中存在的契約安排和一般組織結構的主要決定因素。契約形式是個人在受約束的集合下,包括所發生的交易成本約束下的最大化結果。這種方法原則上提供了一種分析契約的統一框架。
  契約經濟學的第三種流派是關于契約結構的不對稱信息的含義和信息獲得成本昂貴代價的研究。
  第四種流派集中于法律科學或法律與經濟學之間的界線上。
  下面將分別通過對羅杰——格斯奈里、斯蒂文——張五常、本杰明——克萊因的觀點的簡述,來了解瓦爾拉斯——阿羅——德布魯傳統、產權——交易成本(新制度經濟學派)和契約與激勵。
      一、羅杰——格斯奈里:阿羅——德布魯范式與希賤契約理論
  阿羅——德布魯模型是經濟學理論的核心構架,對經濟學家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基準。而阿羅——德布魯模型的基點是創造了一個純粹的阿羅——德布魯或有商品的概念。商品的種類定得越細,可供經濟行為者交易的范圍越大,而可以想象的配置就越大。從某種原則上看,商品的區分可以無限進行下去,但這樣做是沒有必要的。當進一步的分工可以產生設想的、能夠提高經濟行為者滿足程度的配置時,那么,這樣的商品就是阿羅——德布魯或有商品。或有商品概念的建立過程是這樣的:瓦爾拉斯是第一個對均衡的交易活動做出分析的人,但其賣者喊價理論對非均衡的交易活動沒有解釋力。埃奇沃斯重訂契約的有限定理中沒有瓦爾拉斯叫賣者的角色,他假定相互交易者在締約之后,還可以尋找更好的簽訂契約的機會,這種重新簽約的過程一直到雙方對契約滿意為止。但這個理論無法解釋交易者的交易不獲利時的情形。阿羅——德布魯做出了完善的經典分析。在資源可獲得性的不確定性、消費者和生產可能性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和不完全性的條件下,每個經濟生產者只需要考慮他自己的偏好或利潤目標,經濟行為者只依靠他自己的理性預期來預測價格,決定其行為。但在阿羅——德布魯模型中,在不確定的環境下,要獲得最優化結果,就要求存在一組完全的自然或有商品,并假定代理人擁有信息的不同不會影響個人行動的結果,這使得現實中的市場與標準的阿羅——德布魯模型中所要求的市場相差甚遠。
  阿羅——德布魯模型將所有的契約看作是簡單的價格——數量交易,是在沒有混亂和干擾的情況下參與并完成的。但是現實世界中的大量契約并非這種簡單的契約安排。阿羅——德布魯模型的兩種基本信息假設是這樣的:(1)有關生產集合和偏好的信息是嚴格屬于私人所有, 即完全非對稱,以致于只有他個人自己知道;(2 )有關價格和商品特性的信息對每一個人來說都可以是免費利用的,即完全對稱的,這后一種對稱使前一種非對稱沒有害處。然而,這兩個假定都不完全是現實的。有關價格商品性能的信息是很難在沒有成本的情況下獲得的,同時,有關生產集合甚至有關偏好的信息,對于外部者來說,也只能花一定的代價利用它。所以,一個重要任務是更加準確地描述現有的信息量,和決定誰將擁有信息。所以,信息成本是現實世界中的關鍵因素。
  契約理論的要義就是強調信息不對稱、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這與阿羅——德布魯默認條件契約不同。默認契約是指用以闡述雇主和雇員之間各種心照不宣的復雜協議的。這個契約必須說明,如果自然狀態發生變化時,應該采用什么樣的條款,以確保雙方的利益。例如,眾所周知的“道德風險”與形成阿羅——德布魯基矗灸自然狀態一樣是不可觀察的。代理權,與自然狀態相聯系的可觀察的變量,構成了真實契約的基礎。逆向選擇,是當阿羅——德布魯契約中所表明的相關的自然狀態,被代理人知道但不被委托人所知曉時所發生的情況。對此,在信息結構概念的基礎上,一個阿羅——德布魯式的解與由契約理論提出的解(涉及到篩選機制、非線性定價)是不同的。
  格奈斯里將競爭和福利結合起來,分析了均衡條件下的道德風險問題,以及一種由逆向選擇現象所引致的政策局限性,并評論了在逆向選擇的背景中對競爭進行實證分析和跨期經濟中某些特定的困難。
      二、斯蒂文——張五常:關于新制度經濟學
    1.租金耗費
  阿爾奇安認為,在一個社會中,當兩個或更多的個人都想得到同一個經濟物品的好處時,就產生了競爭。限制競爭的規則通常叫做產權規則。在一定的產權規則下,有特定的決定贏家和輸家的準則;當產權規則改變,這些準則也會隨之變化。同時,贏者和輸者的分配也會改變。
  市場價格是決定贏者和輸者的許多標準中的一種。如果市場價格被扭曲了,某些其他的標準就會隨之替代它們。但眾所周知,市場價格是一種最經濟的、沒有租金耗費的標準。
  例如,一個以排隊定量配給的分配方式中,由排隊的競爭者所贏得的商品的價>至少有一部分被其排隊的成本所抵消,這被損耗掉的部分價>,對社會沒有任何好處。如果是在自由市場上進行市場交易,排隊成本就可被節省,出價的那個人至少必須生產出和他所出的價格一樣多的價>。任何齲賤市場價格的決定贏者的準則都有一種類似排隊的被白白消耗的成本——租金耗費。
  租金耗費是一種浪費,從而與個人在約束條件下的最大化不一致,違背了帕累托條件。租金耗費僅只是為了產生一種均衡的結果,如果能減少,就會有利于個人。資源的配置標準是由基本的產權規則或某些給定的制度安排所決定的。任何一種制度安排,其目的仍是為了不相關的約束條件下降低租金耗費,所以,研究為什么要采取這種制度就成為當務之急。
    2.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存在于一個人經濟中的所有成本。在一個私有企業組成的經濟中,交易成本可由警察、律師、經紀人、銀行家、經理、辦事員、企業家等等的直接收入中計算出來。即使在集權國家,如中國的“文化大革命”,其政治活動的成本、大串連的成本、背誦語錄的成本也是巨大的。實際上,交易成本在一個集權國家所占國民收入的百分比遠遠高于一個私有企業經濟中的百分比。所以,交易成本在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即使是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引導的經濟活動中,交易成本也是存在的。由于交易成本在任何經濟制度下都存在,所以又把它叫做制度成本。
  交易成本產生有兩個原因:一個是由于無知,即信息缺乏。另一個是因為最大化行為的普遍性。因為偷竊、欺騙、撒謊、偷懶或違背諾言之類的最大化行為會加大交易成本,基督教十誡規則和中國的忠孝禮儀制度都是針對不同情況下的不同需要以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但即使所有的人都是誠實的,仍會有其他類型的交易成本。所以,交易成本的原因是因為普遍的最大化行為的存在。
    3.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有三層意思:一是產權的清晰界定和足夠低的交易成本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二是如果產權被清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為零,那么,資源的利用效率與誰擁有無關;三是如果產權能被清晰界定且交易成本為零,那么帕累托條件(或經濟效率)將能夠實現。
    4.作為制度安排的產權
  德姆塞茨認為產權的形成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將這種觀點引申開來,“公共”的產權節省了界定和實施私人權利的成本,但與公共產權相聯系的租金耗費意味著另一種類型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私人產權需要很少的租金耗費,但界定和實施產權的成本可能是一個富裕社會所無法承担的。
  從廣義上講,產權安排有三種。一種是私人產權,是只有使用的排他權、收入權,以及所有者同意向任何人讓渡財產的權利。在這一系列權利的另一端并不是“公共”產權,因為如果財產被公共所持有,那對其使用的競爭就不受約束,對眾多的競爭者就沒有限制。在現實世界資源稀缺的情況下,這種公共產權很難發現。適者生存意味著某種制度安排必須被采用以降低租金耗費。所以,如果私人產權被排除在外,那么將有兩種制度安排以降低租金耗費。
  第一種制度安排是個人權利根據層級來界定。這不同于私人所有者持有資源而組成的組織中所確定的等級秩序。在這種組織中,個人沒有參加組織的選擇權,也沒有退出權,這就是私人產權被廢除而出希灸等級制。這是集權國家的基本性質。
  在一個集權國家,不管是收入分配還是資源配置都不是由受約束的使用公共財產的競爭所決定。這就意味著巨大的租金耗費,同時還要忍受短缺之苦。而且,經濟活動是由同事或官員的層級秩序控制著。這種制度安排是一個“超級企業”,它的威力之大,以致于沒有一個人具有不參加的選擇權。無疑,這導致無效率和強權,因而這種制度安排是在缺少私人產權的情況下的一種共同試圖降低租金耗費的結果。
  在一個沒有私有產權的等級秩序的制度下,不同的個人具有不同的權利秩序甚至完全與產權無關。因此,在這種制度下,人權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的結果就是個人在法律面前也是不平等的。結果是在集權國家,不存在任何司法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它們是一種規則、規制和紀律,但不是西方世界所理解的法律。
  在缺少保護私人產權的制度下,還存在著第二種降低租金耗費的一般方式。它不是由等級秩序控制的,對資源利用的競爭是由范圍極度廣泛的管制和許可證來控制的。經常的腐敗是與規制和許可證一起存在的。
  綜上所述,第一,如果私人產權通過暴力被廢除或由于規制而殘缺,那么,為了降低租金耗費,某種其他的權利必須制定出來以彌補這種空白。第二,從廣義的意義上講,只有三種權利結構為人類所知:第一種是私人產權;第二種是集權國家,在那里不存在私人財產,而權利結構根據等級或層級來決定;第三種是通過規制和許可證而系統化了的賄賂制度。第三,如果一個集權國家實行了有利于私人財產制度的改革,在這個進程中,賄賂成風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個集權國家,官員得不到什么決不會放棄他們的權利。如果不給他們私人財產,以交換他們手中的權利,當他們的等級權利在改革的壓力下處于危險狀態時,他們將制造管制和許可證,以抓住賄賂權。所以集權國家在實行有利于私有產權的改革時,要以較快的速度加速這個過程,即使這可能意味著某種程度的混亂和通貨膨脹。
      三、本杰明——克萊因:契約與激勵
  新古典契約理論的契約是抽象的、完全的,具有不確定性,而希賤契約理論則分析了完全契約與現實條件不一致的地方,指出不完全契約存在的原因一是由于有限理性,二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三是機會主義(指人狡詐地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威廉姆森)。克萊因認為,為了促使契約被履行,有兩種解決辦法:一是由政府或其他外部機構通過法律實施明確的履約保證;二是由市場機制來履約。但使用市場機制有一種特殊成本:“敲竹杠”的風險,即交易者通過從交易合伙人所進行的專用性投資中尋求準租。
  “敲竹杠”的一個典例是1919年通用汽車——費舍公司的契約,由汽車車身的供給引發的。費舍公司為了生產通用汽車公司所需要的汽車車身,不得不進行一大筆專用性投資。這時,敲竹杠的風險就產生了。一方面,在費舍公司進行了專用性投資以后,通用汽車公司就有可能以減少需求甚至解除合約為要挾迫使費舍公司下調汽車車身的價格;另一方面,實際情況則是,這個契約簽訂以后,市場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通用汽車在簽約前主要使用的是本制的車身,金屬車身的比例很小,但1919年以后,對整體金屬車身的需求迅速而絕對地增長,這使費舍公司反過來通過利用較多的勞動密集型技術,并趁機將17.6%的利潤附加在其勞動和運輸成本上以及拒絕將它的汽車車身生產工廠建立在通用汽車裝配廠附近而敲詐了通用汽車公司。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與“敲竹杠”行為相關的純粹再分配成本意味著,當進行專用性投資時,在設計契約關系時,使交易者清楚地知道“敲竹杠”出希灸潛在可能性是有效率的。“敲竹杠”顯然是由無法詳細說明的契約的不完備性引起的。但是,試圖在契約中寫明所有偶發事件的真實特性的成本是很高的。一是與不確定環境相聯系的、與更詳細地明確規定契約有關的搜尋和再談判成本,二是計量成本。即使訴諸法律,交易者仍會利用法庭只<行字面意義上的不完全契約條款而不能真正實現交易者事前的交易意圖。可見,完備的契約是成本高昂的,而不完備的契約則導致“敲竹杠”的危險。
  解決辦法就是依靠一種私人自動實施的機制來對付未能說明的契約條款但雙方都理解契約安排中的所有要素的情況。因為進行了專用性投資,對于交易者來說,如果違反了契約條款主旨而被施加一種私人懲罚,那將能夠阻止敲竹杠的發生。這種私人懲罚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直接與交易者交易關系終止有關的未來損失。在給定交易者一專用性投資無法收回的情況下,終止交易關系的威脅意味著一種潛在的資本損失,這等于從專用性投資那里得到的貼現>。另一部分是與交易者在市場上的聲譽貶>有關的損失,違背默認契約的前科在將來由交易者處理同此交易者的關系時考慮到。這種市場聲譽效應導致了該交易者在未來做生意時的成本增加。
  在自我履約的范圍內,每一個交易者“敲竹杠”的潛在收益都低于個人懲罚條款引致的損失,就沒有人會試圖進行“敲竹杠”。但交易者可能會發現在他們自我履約的范圍以外,即事后的市場條件,可能存在一種對交易者而言的潛在的敲竹杠的收益大于施加在他本人身上的個人懲罚條款而造成的損失的情況。因此,交易者要威脅進行“敲竹杠”將是有利可圖的。所以自動履約有一個范圍,超過了這個范圍,就沒有可能進行自動履約。
  收稿日期:2000.3.10
社會科學動態武漢18~21F11理論經濟學李貞芳20002000作者單位:華中理工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 武漢 430074 作者:社會科學動態武漢18~21F11理論經濟學李貞芳20002000

網載 2013-09-10 21: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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