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企業法人財產權及國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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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財產權”這一概念首次出現于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隨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担民事責任”,國務院在其發布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中則將企業法人財產權列為獨立的一章做了具體的規定。自此,企業法人財產權取代經營權成為界定企業法人產權關系的一個新概念。但在學術界,圍繞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性質、內容、意義等諸多問題卻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甚至有人反對提出并使用“企業法人財產權”這一法律概念。至于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定性則更是見仁見智、莫衷一是。在此,筆者想就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性質及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問題談一點淺見,以求教于學術界。
      一、對學術界關于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的幾種觀點的述評
  圍繞企業法人財產權而展開的這場爭論,最激烈、最核心之處是對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的定位。我國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經營權說或結合權說。二說皆否定法人財產權是所有權,認為只能是經營權或是經營權與法人制度相結合的產物。那么,企業法人財產權是否就是經營權呢?實際上,雖然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將經營權界定為“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但從《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具體規定來看,經營權的內容很明顯地超越了財產權的范圍,而兼有行政管理權的因素,如人事管理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等。無論如何,法人財產權不應當包括有這些行政管理權的含義。另外,說法人財產權是經營權與法人制度相結合的產物似乎有些勉強。因為財產權不僅包括所有權、他物權,而且還包括債權、知識產權等,為什么企業法人財產權就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或其他的財產權與法人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呢?顯然,將企業法人財產權等同于經營權或看作是結合權的認識是不妥當的。
  2.綜合權說。這種觀點將財產權看作是一個與人身權相對應的概念,也就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中所列的“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認為法人財產權并不是指某個單一的權利,而是諸種民事權利的綜合或總稱,它除法人所有權外,應包括經營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這種認識初看起來不無道理,但是細想一下便會發現,法律泛泛規定這樣一個大而又全、無所不包的概念究竟有什么現實意義呢?著實讓人難以理解。這種以財產權來描述企業對其財產所享有的權利無異于以“他是人”來回答“他是誰”這樣一個提問,沒有任何現實意義。
  3.法人財產權說。這種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是一個完整的、獨立的產權概念,而不是指某一項或幾項權利,它包括財產的所有、占有、使用、處置、轉讓、收益等一組權利。(注:權錫鑒:“論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完整獨立性”,《東方論壇》1997年第2期,第44-45頁。 )此觀點“剖析”了企業法人財產權所包含的內容,但卻沒能給企業法人財產權一個明確的定性,看起來似與綜合權說雷同,又似要承認企業法人財產權就是法人所有權(從其列舉的權能來看)。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它在文字描述上犯了一個錯誤,這種將所有權與所有權的權能并列起來的做法顯然是不合乎邏輯的;其次是因為它本身沒有界定這種財產權的屬性。故而他所認定的“完整的獨立的”權利給人的感覺卻是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
  4.雙重所有權說。這是目前學術界中最為流行也最為復雜的一種觀點,具體又可細劃為幾個不同的派別,這些派別也代表了對企業法人產權構建模式的幾種不同認識。承認雙重所有權的學者,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經濟意義上的所有權,投資者享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有具體所有權,投資者享有抽象所有權;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相對所有權,投資者享有終極所有權。不論是上述哪一種雙重所有權的觀點,都是以財產的價值形態與使用價值形態的分離作為其立論基礎的。對此筆者不敢茍同,這種直接地將經濟學上的概念移植于法學領域的做法實為不妥。首先,經濟學上財產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分離是以商品交換為前提的,而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絕對不同于通常的商品交換行為。其次,價值與使用價值是以商品(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為載體的。投資者對企業法人的投資,既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即使可以認為投資者在以實物投資時,發生了財產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分離,也不能認為投資者在以工業產權或土地使用權投資時也發生了財產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分離。再說這種雙重所有權的觀點明顯地違背了“一物一權”這一所有權的絕對排他性原理。
  5.非規范產權說。有學者認為所謂的法人財產權是一種不規范的產權安排,是含混不清的說法,法人財產權的出現,混淆了原本很清楚的股東與法人的關系;(注:吳昊:“法人財產權與產權規范”,《財政研究》1997年第2期,第13—14頁。)也有學者認為,企業法人財產權是一種有所有權之實,而假經營權之名的折衷性權利,是企業經營權與法人所有權妥協的產物(注:孔祥俊:《公司法要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234頁。),等等。其實,這些不能算是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性質的一種觀點,在此將其列出,只是為了表明在學術界中對“企業法人財產權”這一法律概念的出臺有持否定態度的事實。
  綜上所述,關于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的各種觀點雖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同時也有很大的缺陷與不足,難以自圓其說。筆者認為,企業法人財產權,從本質上講就是企業法人所有權;現代企業法人的產權構建應當是一種“股權——法人所有權”的模式,即投資者享有股權,企業享有法人所有權,這里的所有權即一般意義上的所有權,并非“雙重所有權”意義上的所有權。
      二、正確認識企業法人財產權
  要正確認識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性質,有必要首先對企業法人的本質、股權的性質以及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做一清晰的認識。
    1.企業法人必須擁有所有權
  企業法人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其最本質的特點就在于現代企業制度下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企業人格完全區別投資者的人格,企業財產完全區別投資者的財產,從而與個體業主企業制度和合伙企業制度下企業人格與投資者的人格不分、企業財產與投資者財產不分的狀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可以說,企業法人擁有法人所有權乃現代企業制度題中應有之意。
  企業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權是企業法人制度的內在要求。法人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人格存在,與自然人人格有所不同。自然人具有人格并不以擁有財產為條件,沒有任何財產的自然人仍然是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而法人具有人格則是要以擁有財產為絕對條件,沒有財產的團體不可能具有獨立的人格。(注:孔平主編:《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10頁。)換句話說,法人的人格以其財產為基礎,它不僅要擁有財產,而且要擁有獨立的財產。我國《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成立的必備要件之一。這里所謂的“經費”從本質上講也就是財產。可見,企業法人主體資格的獲得,本身就意味著它獲得了財產所有權,沒有所有權,就沒有企業法人資格。所以企業法人當然地擁有企業法人財產所有權。
  企業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權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企業法人作為一種獨立的市場主體,它必須擁有企業法人所有權,否則,它只會成為一個有法人之名而無法人之實的非獨立的市場主體。市場經濟的本質是商品經濟,商品交易是其最基本、最經常的內容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也就是產權經濟,商品交易就是產權交易,其中必然存在著所有權的讓渡。在正常情況下,參與市場交易并有權讓渡商品所有權的人只能有兩類:一是商品的所有人,一是商品所有人的代理人(從本質上講,只有所有人),其他人均不能成為市場交易中商品的合法轉讓人。所以在市場交易中,企業法人在轉讓其產品的時候,只可能以兩種身份出現,或者是以產品所有人的身份出現,或者是以產品所有人之代理人的身份出現。假如企業法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來進行交易的話,則企業法人就變成了市場中介組織或機構,也就間接地否定了企業法人是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這與市場經濟的本意顯然不相一致。看來,企業法人在從事交易活動的時候,必須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出現,而交易的對方(即使他是股東本人)也必須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企業對其產品享有所有權,不得發生任何混淆。否則,企業法人就難以維持其生產和經營活動,企業法人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承認市場交易中企業法人的所有者身份,也必然承認企業法人對其財產擁有所有權。
  當然,承認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并不意味著要否認投資者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也不意味著投資者會喪失其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事實上,企業法人在擁有財產所有權而實現其正常的生產與交易職能的同時,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權利轉化(所有權轉化為股權)保障機制,為其更好地實現所有權提供了一個理想的途徑。投資者憑借股權獲取收益較之憑借所有權獲取收益更具有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與投資者親自經營相比,免去了經營管理成本,與委托經營相比,免去了代理成本,與購買債券等相比,可獲取更大收益;第二,企業法人制度下的有限責任制度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第三,股份的流動性使得投資者在不能或不愿“用手投票”時采取“用腳投票”的方式,以迅捷、方便、成本最低化地實現投資轉移或者收回投資;第四,風云變幻的證券市場給股票投資者獲取投機利益提供了機會。總之,企業法人制度以其特有的機制在實現企業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有效地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的利益并不因為企業法人擁有所有權而受到任何損害。
    2.股權的本質不是所有權
  現代企業制度下的產權構建,說到底,就是企業法人的財產歸誰所有、投資者和企業法人對企業的財產分別享有何種權利的問題。正確認識股權的性質,對于進一步澄清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性質不無裨益。如前所述,本人不贊同雙重所有權的觀點,所以只要認識清楚股權的性質,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性質便會一目了然。如果股權的本質是所有權的話,則企業法人財產權就一定不是所有權;如果股權的本質不是所有權的話,則企業法人財產權就應該是所有權。除非有人認為企業法人的財產是無主財產。
  關于股權的性質,學術界有不同的說法,如社員權說、債權說、股東地位說以及所有權說等。這些學說孰是孰非,我們暫不評論,但是首先有一點非常肯定,股權的本質不是一種所有權。若認為股權是所有權,則必將陷入矛盾的深淵而不能自拔。這是因為:
  首先,從法理學的角度看,任何權利都有其主體、客體和內容這三個要素,三者缺一不可。假設認為股權就是投資者對其投入企業法人的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的話,那么這個所有權是否具有客體就值得懷疑了。眾所周知,投資者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就不能再區分你我,這是其一;其二,公司的資產處于不斷的流動、重組當中,資產總量變動不定,很有可能會減至零或者負值(亦即資不抵債),這時還說股權是所有權,則其客體何在?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企業法人尚未被依法登記注銷,就不能說股東喪失了股權。
  其次,即使認為股權是所有權,投資者對公司的財產也只能算是一種共有。但是,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個的權利主體對某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各權利主體之間是一種共有關系,這不會導致另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的產生。也就是說,在共有的場合,各共有人并不成為法人。假使多數人形成法人,那么,該法人對于其發起人投入的財產則享有所有權。(注: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335頁。)這說明,在股東所有權與企業法人主體資格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要么認為股東對公司財產是一種共有關系,這就必然否定公司的企業法人主體資格;要么承認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這就必然否定共有,也就必然否定股東對其投資享有所有權。
  再者,否定企業法人所有權而堅持股東所有權的觀點難以解釋法人股這一現象。依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國家允許用于經營的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如果說股權是投資者所有權的話,那么法人股的存在,當然表明法人對其投入到其他公司中的資產享有所有權,這顯然又與否定企業法人所有權的觀點相違背。
  還有,堅持股東所有權的觀點認為,企業法人沒有收益權,因為根據所有權的原則,財產的收益應歸財產的所有者所有。但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具有對外投資權和投資收益權,這一點會計準則也予以充分的肯定,學術界對此亦無人否認。這里就有一個令人不得其解的問題:公司是以什么身份對其投資享有收益權的?顯然,依據上述所有權的原則,毫無疑問,公司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實現其收益權的,公司對其資產享有所有權,至少也對其資產的一部分享有所有權。
  最后,一種肯定股東所有權的觀點認為,股權是投資者實現其所有權的形式。言外之意,股權是形式,所有權是內容,所以股權的本質是所有權。如果這樣說的話,投資者購買債券而享有債權,無疑也是實現其所有權的一種形式或手段,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說債權是形式,所有權是內容,債權的實質也即所有權?
  上述諸多矛盾表明,從本質上說,股權不是所有權。這樣,種種雙重所有權的觀點以及否認企業法人所有權的觀點便不攻自破。
  從股權的內容及行使方式來看,我們認為,股權就是股權,它是一種與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并列的一種財產權利。股權的內容一般可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兩個方面。共益權是股東依法參加公司事務的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權利,包括參加股東大會以及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等權利,自益權是股東出于自身利益、依法從公司取得利益、財產或處分自己股份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利潤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等。筆者認為,無論是共益權還是自益權,都是股權的權能,都是以股東的利益為最終歸宿的,只不過自益權的財產性與目的性明顯一些,而共益權的財產性與目的性表現的間接一些。但歸根結底,共益權是為自益權服務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自益權的手段性權利。所以從根本上講,自益權與共益權是合一的,股權并非多種權利相加的一種綜合性權利,也不是債權、社員權等,它是一種新型的獨立的財產權利。學術界之所以對股權提出上述種種觀點,是因為有這樣一個思維誤區:即不敢或不愿承認股權這種新生事物,總是試圖在業已存在的權利體系中硬給它安排一個歸屬。這種思維方式不僅導致了對股權的種種誤解,還直接影響了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正確認識。這正是我們要在這里澄清股權性質的原因所在。
    3.正確認識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
  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之所以沒有采用企業法人所有權這一概念,學術界之所以有人對企業法人所有權持一種否定或半信半疑的態度,恐怕有一個很大的顧慮就是担心承認企業法人所有權會否定或弱化國家所有權,從而會觸及到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動搖公有制的地位,進而否定公有制,導致私有化。事實上,這種疑慮是完全沒有根據的,也是沒有必要的。
  首先,所有權不等于所有制,所有權與所有制不是一個層面上的概念,更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所有權是法律概念,它界定的是物質資料在不同的權利主體之間的歸屬關系;而所有制則是政治經濟學的概念,它描述的是在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過程中人們對物質資料的占有形式,并決定著在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產品分配關系,是生產關系的基礎。顯然,將這兩個分屬于不同領域的概念簡單等同起來并建立起一種一一對應的關系是不科學的。所以,企業法人所有權并不說明存在一個與之相對應的企業法人所有制。
  其次,所有權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現這一論斷日益受到人們的質疑。學術界中有一種傳統觀點認為,所有權即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所有制是所有權的經濟基礎,但是,近年來也有不少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這一觀點提出了批評。有學者認為,這種理解只看到了所有權對生產資料歸屬關系的表現,而忽視了他物權對生產資料之他主利用關系的表現。所以,對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和調整就不是一個單純的所有權制度所能完成的,必須建立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完整的物權制度才能全面反映和調整所有制關系。(注: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4年2月版,第186—189頁。 )筆者想進一步說明的是:僅有所有權和他物權制度似乎仍然不能全面反映和調整所有制關系,所有權和他物權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財產權,例如股權,也應當成為對所有制關系之法律表現的一部分。也有學者認為,一種所有制允許有多種所有權形式,一種所有權形式也有表現不同所有制的可能性。(注:覃天云主編:《經營權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8月版,第26頁。)還有學者特別指出,國家所有權,只是全民所有制的一種表現形式,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能否通過社會主義企業所有權表現出來呢?(注:佟柔主編:《論國家所有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4月版,第58頁。 )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基于以上分析,我們至少可以明確兩點:一,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財產權也可以并且應該作為所有制的法律表現;二,企業法人所有權與社會主義公有制并不沖突。
  第三,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包含了我黨在改革開放的歷程中對社會主義公有制認識的理論總結和進一步發展,為我們澄清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含義和股份制的性質奠定了思想基礎。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指出,要全面認識公有制經濟的含義,公有制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并提出,要努力尋找能夠極大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公有制實現形式。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不能籠統地說股份制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在誰手中。國家和集體控股,具有明顯的公有性,有利于擴大公有資本的支配范圍,增強公有制的主體作用。十五大報告中還明確提出,國有經濟起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控制力上。怎樣理解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呢?筆者認為,在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的背景下,這里所謂的控制力就是“控股”。可見,國家所有權因投資而轉化為股權,這里的股權就是“國有成分”的體現,就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法律表現。賦予企業法人財產所有權并不導致國家對企業失去控制,更不構成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否定。事實上,在賦予企業法人所有權的同時,否定國家的投資所有權,認定國家享有股權,從根本上說是擴大了公有資本的支配范圍,增強了公有制的主體作用。
  認識清楚上面幾個問題之后,筆者認為,我們沒有理由不承認企業法人所有權,沒有理由繼續對“經營權”緊抓不放、愛不釋手,也沒有理由總繞著投資者所有權打轉轉。我們要敢于從理論上突破,這個突破也只能是企業法人所有權。
      三、國企改革與企業法人產權規范
  在以前的國企改革中,我國依照“兩權分離”的思路來界定國家和企業法人之間的產權關系,但改革的實踐表明,兩權分離并沒有使企業成為真正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并沒有治愈國有企業資產流失、效益低下的頑癥。這源于復雜的原因:首先,從立法規定看,我國立法將經營權規定為“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并將其具體化解為企業所享有的十四項權利,這些規定看似明白,實則含糊不清,以至于不少的學者對經營權的性質和內容提出了疑問。特別是經營權中沒有包含收益的權能,卻要求企業自負盈虧,這在法理上難免有點牽強。在不少學者的學術論著中,也強調經營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但法定經營權的內容本身只有“兩個半權”,它無法使企業真正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次,從改革的實踐看,兩權分離是分而不離,形分神不分,根本沒有觸動“政企不分”、財產權和行政權合一的格局,國家對企業是放權不放手、明放暗不放,結果是連法定的“兩個半權”也落實不了,落實“兩權分離”的承包責任制合同則成了企業和國家之間討價還價的工具。企業也不是自負盈虧,而是負盈不負虧。第三,從企業法人的本質看,在現代企業產權制度下,所有權與經營權統一于企業法人,形成“企業法人所有、企業法人經營”的局面。所謂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并不是在出資者與企業法人之間實現的,而是在公司內部發生的,它不可以也不可能用來界定國家和企業法人之間的產權關系。
  我國已經明確提出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業成為適應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但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法律法規尚未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鋪平道路。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立法仍然沒有突破傳統產權模式的束縛,沒有跳出經營權的圈子,沒有真正確立起“股權——企業法人所有權”這樣一種科學的、真實反映現實經濟現象的企業產權構建模式。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担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担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担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很顯然,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對其財產不享有所有權,而其他的企業法人對其財產則享有所有權。我國《公司法》第二條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担民事責任”,并同時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結合起來理解,公司對其財產所享有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仍然不是所有權。對這些規定,筆者有兩個疑問:第一,同樣是中國的企業法人,為什么因為所有制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呢?為什么有的享有企業法人所有權,有的卻不享有企業法人所有權呢?我們知道,市場經濟有一個重大的要求和特點就是,市場主體不論所有制的性質如何,不論其資產多少、規模大小,它們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在市場面前一律平等。但令人費解的是,為什么這種“平等的身份觀”在當前的立法中仍然沒有充分體現出來呢?第二,《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不知該做何理解?對于這種否定企業法人所有權而緊緊抓住國家所有權不肯松手的做法是否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暫且不論,我們單來看一看它是否符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要求。如果立法的意圖只是為了強調投資者所有權,而不是為了突出國家股享有某種特權的話,似乎法條規定“公司中的資產所有權分屬于各投資者”更為合理,否則會讓人感覺到有“以所有制定身份”過渡到“以所有制定股權”之嫌。看來,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很有修改、協調、完善之必要。上面是就國企改革與企業法人產權規范值得說明的一個方面。
  另一個值得說明的方面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內涵不僅僅局限于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國企改革不能僅僅停留在界定產權上,也不能僅僅針對企業法人本身做手術。狹義的現代企業制度,包括企業法人自身的產權制度、組織制度、管理制度等這三個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廣義的現代企業制度,除了企業法人自身的各種制度之外,還包括企業法人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可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一項綜合工程,這不僅需要完善企業法人的內部機制、塑造真正的市場主體,還要注重企業法人的外部建設,要逐步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說產權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和基礎,但這并不是說產權制度具有決定一切的力量,更不是說只要有了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就有了現代企業制度。所以,一方面,我們要認識到確立企業法人所有權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決定性意義,但同時又不要把這種決定性意義絕對化,不能認為確立了企業法人所有權就解決了現代企業制度的所有問題,更不能將企業法人所有權同現代企業制度劃等號。確立企業法人財產所有權只是走向現代企業制度的第一步,與此同時,既要加強企業法人組織制度、管理制度等內部制度的建設,也要加強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市場體系、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社會保障體系以及經濟法律法規體系等外部環境的建設。
  還有一點要明確的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并非要把所有的企業都改造為規范的公司制這種企業形態,傳統的企業形態以及為適應國家特殊需要的企業形態在某些領域、某些行業有其發揮優勢的潛力,這樣的企業要鼓勵其發展。這就是說,企業法人所有權并非企業產權構建的普遍模式或通行模式。這里還有必要區別一個概念,我國所稱的企業法人與有些國家和地區所稱的企業法人有所不同。在有些國家和地區,公司既可以是股東僅對公司債務承担有限責任的法人,也可以是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担無限責任的法人。所以在這些國家和地區,承担無限責任的合伙企業、私營企業也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稱為企業法人。而我國不承認無限責任的法人,故企業法人的外延較小。我們討論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也只適應于這些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承担有限責任的企業。
  收稿日期 99—9—10
  
  
  
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科版)30~35D413經濟法學、勞動法學趙向華20002000本文在評說關于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各種學術觀點的基礎上,著重從企業法人的本質、股權的性質以及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等方面,論證了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本質是企業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享有財產所有權。肯定企業法人所有權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具有重大意義,但企業法人所有權不等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全部,國有企業改革也不能僅僅停留在界定產權上。企業法人/法人所有權/股權/公有制實現形式趙向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北京:1000872 作者: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科版)30~35D413經濟法學、勞動法學趙向華20002000本文在評說關于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各種學術觀點的基礎上,著重從企業法人的本質、股權的性質以及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等方面,論證了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本質是企業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享有財產所有權。肯定企業法人所有權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具有重大意義,但企業法人所有權不等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全部,國有企業改革也不能僅僅停留在界定產權上。企業法人/法人所有權/股權/公有制實現形式

網載 2013-09-10 21: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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