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式化”:大眾傳媒制度化時代的文學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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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當今這個大眾傳媒的文化控制權力日趨制度化、明確化且肆意泛濫的時代,文學寫作已經真正演變成為一種“儀式化的寫作”。
  這并不是說文學已經不再是一種現代人的精神存在載體和思想表現形式。雖然迄今為止,文學活動作為一種純粹精神/思想的抒情表達方式,其往昔擁有的廣大的讀者市場正在急劇萎縮之中——傳統意義上憑借書面符號來重新顯現精神指向,并且充當了人性價值批判者和守護者的那種文學文本及其寫作活動,由于難以完美地滿足人在電子世界里對于“影像直觀性”的感受需要,因而也就難以有效地體現出那種作為大眾文化消費品所必需的直接性和吸引力;如此,則不獨中國,其實全球性的文學活動都這樣或那樣地面臨著嚴峻的“市場壓力”——但是,在我們今天所能找到的各種以書面符號為傳情表意形式的文學寫作中,至少在它們的社會功能層面,總還或多或少保留了某種為寫作者本人津津樂道、自我感動的精神/情感的宣泄性滿足。所以,即使在文學的純粹精神/思想價值尺度已經相當模糊的今天,我們依舊還是要承認這種寫作形式所具有的“精神”含義,以及它的存在的合法性。
  不過,我想要說的是,這種留存在當今文學寫作活動中的“精神合法性”,在以電視、電影、生活雜志等為傳播主體的大眾傳媒的大面積圍追堵截、威逼利誘下,現在已經發生了質的改變。文學寫作成了一種以適應、順從大眾傳媒制度(包括其技術特性)為形式,以文學寫作者本身的精神/情感自娛為過程,以投合最普通的消費大眾的文化消費熱情和生活娛樂為目的的“儀式化”活動——精神/情感的自由宣泄必須有意識地、先在地覺察到大眾傳媒與大眾消費需求之間的具體關系,才能有效地借助大眾傳媒的技術支持,特別是其強有力的意識形態控制權力,在文學殿堂里排演一出又一出令寫作者自我陶醉的動人游戲;文學寫作過程中曾經被引以為人性驕傲的精神艱辛與思想創造,在寫作活動與大眾傳媒體制的關系系統中逐漸退化,演變為文學寫作者、文學讀者在精神/情感游戲的儀式中所獲得的當下快感,而文學傳統所追求的內在意義結構的創造性深度則為這種儀式固有的直觀效果所取代。
  這里,作為大眾傳媒制度化時代的一種“儀式化”存在,由于無法逃脫,進而又屈服于大眾傳媒的權力制約,文學寫作首先由原來形式上的私人性、個體性活動,迅速轉換成一種公眾性的集體事件——這正是一切大眾傳媒制度下文化活動及文化產品所顯現的總體征象,即傳媒活動的廣大覆蓋面和“一覽無遺”的公開炫耀能力,使得當今社會的所有文化活動都相約走向了某種直接指向普通社會公眾的開放過程,而文化體驗的獨一無二意蘊則在大眾普遍參與和享有的同時失去了它的存在根據。這表明,對于文學寫作者而言,文學寫作已經不再能夠充分“合法”地保留其在很長一個時期里堅定信仰的個體實踐的精神體驗性和內在性;文學寫作開始公然指向那種在大眾傳媒制度保障下最大程度地獲得的當下展示效果,以便使寫作本身直接進入大眾的日常生活范圍。這一情況的出現,一方面可以看作是文學寫作者在當代文化環境下對于大眾傳媒強大的制度性壓迫和控制權力的一種現實妥協,另一方面它也非常生動地再現了文學在大眾傳媒制度化時代的具體生存策略——大眾傳媒制度演化出來的文化控制權力,既產生了對于文學寫作過程的新的規定,產生了文學對于大眾傳媒活動的依賴,同時也造就出文學寫作對于大眾傳媒制度的新的適應能力和對于傳媒活動的具體利用。
  事實上,由于大眾傳媒具有無與倫比的超凡技術優勢,由于大眾傳媒的技術能力必定帶來的那種毫無顧忌的影像編碼能力,以及大眾傳媒在自身制度化過程中不斷激化起來的那種強制性意識形態意圖,總是不斷在現實文化范圍內造就了人和人的精神活動的被動性,培養了人們對于大眾傳媒文化控制權力的無意識,因此,盡管至今文學寫作仍然不失浪漫地標榜著自己的“精神”路線,但在實際過程中,文學寫作那種建立在最個人性的思想沉思與價值體驗基礎上的私人性活動,其實已被大眾傳媒的權力運作過程及其具體效應所拆毀;原本作為一場私人經驗的文學寫作活動,經由大眾傳媒權力實踐的強力介入,不得不走向了一種公眾性的層面。“文學寫作”成了大眾傳媒制度體系中的一個集體事件——這個事件的發生與結束,都不再真正由文學寫作者自己來決定或處理,而是由大眾傳媒及其具體運作來加以操縱。這就是我們今天常常發現的那樣一種情形:在大多數時候,文學寫作者主要是根據大眾傳媒的文化控制需要/意識形態利益來確定自己寫什么或不寫什么(這個時候,“為什么寫作”以及寫什么或不寫什么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寫作本身必須能夠始終處在同大眾傳媒的意識形態利益、文化價值準則相一致的過程之中,因為這直接決定了文學寫作能不能最終進入大眾消費層面、文學能不能最終成為大眾的文化消費對象),而文學寫作的過程也同樣脫離了寫作者對于“文學性”的自覺把握,轉向了對于傳媒技術的具體適應。在這方面,影視文學劇本的寫作自然是最能直接說明情況的;同樣,今天我們對于許多文學文本的讀解,也完全有理由從它們與大眾傳媒的關系方面來進行——這不僅體現在這些文學文本這樣或那樣地把“影視改編”作為自己的歸宿,而且體現在它們的結構內部就已經非常充分地包含了許多傳媒的技術編碼特征;逃離“體驗”的沉重,直接在形象性上制造出大眾感覺的輕松快悅,乃是它們與大眾傳媒制度相合作的共同基礎。正因為這樣,今天,文學寫作者所面臨的最大挑戰,不是如何以抽象的文字符號來深入傳達自身及人類內在的精神/情感經歷,而是必須從寫作活動之始,就仔細盤算:怎樣才能讓自己的活動成為一種能夠被傳媒技術方式所接受或認可的東西?如何能夠使寫作過程同大眾傳媒的制度性要求保持一致,以便最終通過大眾傳媒的權力形式產生最廣泛的消費效應?
  于是,我們可以看到,對于大眾傳媒的屈服(也可以說是一種有意識的取媚),對于大眾傳媒制度的意識形態認同,不僅產生了文學寫作本身的過程轉換,而且也大規模地形成了大眾傳媒對于文學的有力操縱。文學寫作在大眾傳媒文化權力日益制度化的時代,成了一種十足的儀式性設計工作——形象的直觀效應而不是精神/情感的具體深入過程,決定了這一儀式的完美性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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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大眾傳媒意識形態權力的無限擴張與膨脹,在文學寫作本身已經日益融入大眾傳媒制度體系的今天,作為一種“原創性”活動的文學寫作業已不可能維持其最基本的生存條件;文學寫作的精神/情感空間的純粹性已被無情粉碎。文學寫作不可能再度以它那精神/情感的精致表達來完成自己的獨創性價值,而一再強調了自身在一場規模巨大的傳播活動中的觀賞性價值——只有不斷滿足大眾傳媒的意識形態利益、適應大眾傳媒的技術性要求,文學寫作才能被“合法”地納入大眾傳媒制度的保護之下并被賦予一種當下的“意義”。顯然,在這里,任何一種試圖使寫作過程成為或保持其自身精神/情感深度的文學努力,都注定要被宣判為一樁徒勞無益的、遠古神話般的事情。事實上,當文學寫作者已經無力掙脫大眾傳媒的控制,即在文學寫作者已經覺察到他必須同大眾傳媒和傳媒制度實行最密切合作的時候,文學便被決定了它的存在命運——所謂“適者生存”的自然進化論法則,在大眾傳媒時代的文學寫作領域同樣獲得了它的最直接的證明。換句話說,只有能夠自覺保持同大眾傳媒的權力意圖和技術要求直接對應的文學寫作方式,才能是一種“有意義”的當下活動。尤其是,由于大眾傳媒本質上具有的那種直接訴諸大眾感官運動的感性效用;由于大眾傳媒制度根本無意于將體現精神深度化能力的價值要求作為自己的完善功能,而僅僅試圖強制性地引誘大眾進入傳媒編制的感性歡娛、感官嬉戲之中;因此,對應于大眾傳媒利益的文學寫作過程,也同樣必須將直接提供和滿足大眾娛樂享受作為實現自己“意義呈現”的具體出發點。這就說明,在大眾傳媒制度體系中,文學寫作的“意義”總是維系在某種對于大眾感官能力的直接確認之上。對于文學寫作者來說,如何讓文學文本具有更為直接具體的感性觀賞效果,是其能否在大眾傳媒時代獲得生存能力的關鍵。也許,正因為這樣,在今天這個時候,我們的文學寫作者往往更愿意讓自己的作品變成影視劇,哪怕是影視劇的片段情節,因為這樣的轉換往往能給寫作者本人帶來最具快感的價值滿足感。
  這樣,在大眾傳媒時代,文學寫作之成為一種“儀式化寫作”就不成其為問題了。“儀式化”的文學寫作本身首先指向了感覺層面上的觀賞和觀賞效應,并且總是意味著某種直接的官能刺激與快慰。它所提供的,是經過精心編碼的表演形象。在這種“形象”上面,永恒的人類理性把握追求與人在自身生存環境中的精神體驗意志,是一種多余的或不必要的奢侈之物;由于它們并不能給人在當下的生活享受過程增添什么直接的樂趣,相反只會令人產生許許多多的精神苦惱與價值疑惑,所以必須被逐出文學寫作過程——雖然當今的文學依然需要精神/情感的形式,但那已是一種有趣的裝飾,就像任何一種大眾傳媒制度都總是會不斷表白自己的精神自由性與普遍性一樣。實際上,文學寫作的“儀式化”“形象”本身就是它的“意義”所在;“形象”就是“意義”,“意義”就是“形象”。而這種情形所帶來的,只能是對于人的感官活動能力的當下確認和強化。所以,當文學寫作作為一種“儀式化寫作”而出現的時候,它不僅是符合了大眾傳媒制度的利益,同樣也完成了“儀式化”過程的感性功能。也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大眾傳媒時代的文學寫作才具有了形成“轟動效應”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由文學寫作所引起的“轟動”,一方面取決于文學寫作者本身的“儀式化”能力以及文學文本“儀式化”的程度,另一方面則取決于大眾傳媒制度所規定的感性娛樂性標準,以及大眾傳媒對于這一寫作“儀式”的技術接受過程。從這一點上來說,人們曾經爭論不休的所謂文學的“大眾性”,其實在大眾傳媒時代的文學寫作中只是一個“偽問題”,因為“大眾性”在根本上還是屬于純粹精神價值倫理層面的事情,而順應了大眾傳媒制度利益的文學寫作活動卻由于卸下了精神凈化的倫理責任,而變得十分的簡單和直截了當,即它只通過“形象”的生動性來換取大眾的感性滿足。同樣的道理,如果我們仍然企圖將文學寫作當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實踐”的話,那么,我們也要看到,這樣的“意識形態”本質上乃是一種大眾傳媒制度的意識形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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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種種理由,在我看來,文學寫作在我們這個大眾傳媒制度化的時代,通常會產生出極端鮮明而強烈的文化娛樂性,它既是文學寫作者本人的一種竊竊自喜和自娛,又是大眾傳媒制度娛樂大眾官能欲望的直接成果。當然,在根本上,這種文化娛樂性主要源自于“儀式化”的文學寫作本身充分的感性魅力。由于“儀式化”的文學寫作活動直接同大眾傳媒制度聯系在一起,而大眾傳媒制度的存在特性又決定了它總是要根據大眾文化消費的日常需求來不斷改善自己的感性娛樂功能,因此,一方面,文學寫作的文化娛樂性產生了大眾直接消費的巨大前景,進而形成了對于大眾傳媒制度的充分肯定和再現;另一方面,考慮到這種大眾直接消費在實際生活過程中所具有的巨大傳染性和廣泛性,考慮到文學自身顯在的精神裝飾能力足以為日常活動中的社會人群帶來某種“詩意”的感覺享受,我們又應當相信,“儀式化”的文學寫作活動的娛樂性效果實際上也產生了大眾對于文化消費娛樂的進一步依賴,以及對于大眾傳媒權力控制的深度無意識。這樣,文學寫作的文化娛樂性效果便具有了兩重性:
  其一,文學寫作的娛樂性直接生成于大眾傳媒技術的感性煽動力量,它同我們時代的文化實踐對于大眾傳媒的直接依賴相關聯。這也就意味著,“儀式化”的文學寫作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們今天文化實踐的特殊事例,它既表征了一種時代的文化特性和文化準則,也同時表征了人在這個時代中的基本文化態度和立場。很顯然,從文學的方面來考察當今文化狀況,由大眾傳媒制度化過程所導致的,不僅是文學寫作的“儀式化”,而且是整個文化實踐本身的問題。“娛樂性”既是文學寫作的直接效果,同樣也是當代文化實踐的基本目標。如果說,在今天這個時候,“文化”已經成為一種具體感性的形式,那么,作為特殊文化工業產品的文學又怎么能夠逃脫感性娛樂的領地而自成一統呢?所以,對于我們而言,讀解今天的文學,無疑應當從它的文化存在層面去加以體會。
  其二,文學寫作的文化娛樂性效果具有直接催生和擴張人在大眾傳媒制度下的感性要求及其相應能力的作用,而這種具體感性要求和能力常常反過來又激化了文學寫作本身的娛樂性追求,并且不斷激化文學寫作者借助大眾傳媒來實現自身感性功能的決心。因而,文學寫作的文化娛樂性效果往往成為大眾傳媒關注的具體對象。這也就是為什么現在的大眾傳媒制度總是表現出對于文學的強烈控制意圖的重要原因。
  毫無疑問,大眾傳媒對于人類感性發展的意義是怎么估量都不為過的。而我們之于當今文學寫作的各種理解和觀察,必須順著這樣一個思路去進行:文學寫作的“儀式化”進程在改變我們的寫作態度之際,也改變了我們時代的文學本性。
  這是一個大眾傳媒的時代。這是一個文學寫作成為大眾傳媒制度體系中的“儀式化”活動的時代。
  我們是“儀式化”寫作的直接生產者和快樂的消費者。
  
  
  
東方文化廣州102~105J1文藝理論王德勝20002000WANGDESHENG王德勝,首都師范大學 作者:東方文化廣州102~105J1文藝理論王德勝20002000

網載 2013-09-10 21: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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