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國際研討會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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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3日至14日,“企業社會責任”國際研討會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隆重召開。本次會議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主辦。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張鳴起先生、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陳文申教授、中國企業聯合會副理事長陳英女士、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會長鄭東亮先生、北京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張守文教授出席了開幕式并做了熱情洋溢的致辭,開幕式由北京大學法學院葉靜漪教授主持。前美國勞動關系委員會主席、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Willian B. Gould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賈俊玲教授做了會議總結發言。
  會議還特別邀請到了英國勞動法院法官、華威大學法學院Alan C. Neal教授,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院前院長、國際勞工組織顧問AGO Shin-ichi教授,美國勞工部高級顧問李朝先生,香港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主任梁寶霖先生等專家。出席會議的還有來自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南京大學、湖南大學、中山大學、北京交通大學、上海師范大學、四川大學、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中國勞動關系學院、蘇州大學等近二十所國內高等院校的專家學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跨國公司的實際工作者和民間組織(NGO)代表,共約40名代表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本次會議采取大會代表主題發言、專家點評和全體參與討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會議主要圍繞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和性質、企業社會責任的歷史沿革與發展趨勢、企業社會責任與勞工標準的關系、企業社會責任和勞動權的保護、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途徑等問題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和深入的探討。Willian B. Gould教授、AGO Shin-ichi教授、Alan C.Neal教授和梁寶霖先生、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郭軍先生、湖南大學法學院王全興教授、華東政法學院董保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常凱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黎建飛教授、中國勞動關系學院馮同慶教授、北京交通大學經管學院石美遐教授、吉林大學法學院馮彥君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彭光華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周長征博士、上海師范大學法政系劉誠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王建軍副教授、中山大學法學院魯英副教授、蘇州大學法學院沈同仙副教授、浙江省工會干部學校徐小洪教授、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周寶妹博士等分別作了會議主題發言。
  本次會議吸引了眾多國內外知名法學專家,他們分別從國際法、勞動法和社會法的角度就上述問題做了精辟的論述;企業界代表則從實踐的層面介紹了目前我國企業應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情況;民間組織代表則從社會學的角度闡述了對此問題的看法。本次會議為中外專家搭建了一個很好的理論交流的平臺,這種多學科、多角度的探討使本次研討會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為,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全球化進程的加速,企業社會責任逐漸成為世界各國廣泛關注的問題。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很好地理解和實施企業社會責任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生產的社會化和國際化,企業不能僅以盈利為目的,也應承担一定的社會責任。如何很好地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關系到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關系到我國企業如何應對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也關系到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因此,召開本次研討會,就此問題進行廣泛深入的探討,意義十分重大。
  本次研討會是我國勞動法學界的一次重要會議,會議取得了圓滿的成功,會議達到了預期的目的,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現將本次會議的主要內容綜述如下:
  一、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性質和定位
  (一)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進行其他問題討論的前提和基礎,但恰恰就在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上,與會專家學者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差異。學者們基本認同企業社會的責任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責任除了為股東追求利潤外,也應該考慮影響及受影響企業行為的各方相關利益人的利益,其中雇員利益是企業社會責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內容。但專家學者們對于概念的提煉方法、側重點、范圍、內容、體系方面的認識存在較大的分歧。
  Alan C. Neal教授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理念,在這種理念之下公司決定采取自愿的行動,來為社會的更美好做貢獻,來為環境的更清潔做貢獻。企業社會責任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做出的高于法律要求的行為,是自覺自愿的,因為這樣做符合企業的長遠利益;企業社會責任與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密切相關,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需要考慮到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不是企業經營核心活動的附加選擇,而是有關企業應當如何經營的問題。
  梁寶霖先生指出,近些年來,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會議此起彼伏,然而,“企業社會責任”這個名詞,其本身卻沒有一個清晰的定義,當中所涉及的層面,對不同企業也各有不同。當中可以包括企業遵守法律和當地倫理規范;遵守商業道德;對股東及公眾有清楚的賬目交待;支持慈善事業,捐助社會公益;推動企業社區參與;以至保護環境、生產的安全,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尊重社群,保障弱勢社群。在不同的范疇,也涉及對應著不同的人,例如,環保問題就涉及環保的團體及生產當地的居民團體;而勞工問題,就涉及勞工團體,工人及工會的問題。
  王全興教授認為,在現代理念中,企業不只是投資者的企業,而且是全社會的企業,故應當對社會公益、社會公平、社會安全、社會和諧承担責任,此即企業社會責任。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對勞動者、消費者、交易對象、競爭對手、社區、后代人等各種利益相關主體承担的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勞動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開發、交易安全、市場秩序等方面的責任,涉及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狹義的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方面的責任,即《SA8000社會責任標準》所規定的內容。
  常凱教授指出,企業的社會責任并非是個創新概念。這一概念是在上世紀二十年代,隨著資本的不斷擴張而引起一系列社會矛盾,諸如貧富分化、社會窮困,特別是勞工問題和勞資沖突等而提起的。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責任除了為股東(Stockholder)追求利潤外,也應該考慮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響和受影響于企業行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員利益是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內容。
  董保華教授從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企業社會責任標準三個概念之間的相互關系來界定企業社會責任,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有這三個層面的含義。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種理論,它的理論假設前提是企業社會人,不過社會人這個概念,在中國它其實不是單單指企業的,它首先是從勞動者這個角度提出來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基石是從“經濟人”到“社會人”的轉變。作為一個社會責任的觀念,則是跨國公司首先是自己慢慢地培育起很多社會責任的觀念,這是第二個層面,社會責任的觀念。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是在理論家書房里的東西,企業社會責任觀念,是走出書房的東西,有的時候是企業在推行的東西。企業社會責任含義的第三個層面是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當然這些標準也是有差異的,企業組織是為了他們的商業目的,因此他們制定的標準里面不想涉及中國特別敏感的政治問題,比如說自由角色國際勞工合作標準基本上不涉及到。像非政府組織的標準,他制定的機構就是非政府組織,所以他就會強調自由角色這些內容。
  郭軍先生指出,社會責任是當前一個普遍性的口號,即使是企業社會責任也不僅僅應當是法學所研究的問題。企業承担社會責任,從企業一開始建立它就是一個社會經濟組織,它就有社會責任的問題,因此,從這個意義來講,社會責任和我們今天研究的企業社會責任不是一個概念。今天我們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從中國內地地區來看,更多恐怕是企業在商業層面上,競爭過程中提出來的一個問題。當然,企業社會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責任,包括內涵非常廣泛,涉及勞工標準、環境保護、人權保障、消除腐敗,非常非常復雜,這里面既有法律層面的問題,也有道德層面的問題。狹義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勞動法領域里面界定的標準,勞動關系領域里面的法定標準是最低標準,這僅僅在法律范疇內的,而不是純屬于道德范疇。
  馮同慶教授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古老的概念,在當代又呈現出諸多新的形式。這里涉及的“企業社會責任”,緣于20世紀末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和西方消費者壓力下由跨國公司和國際組織推動的相應的企業活動和社會運動。其最初和主要的動力是西方社會公眾對跨國公司行為的監督,其直接的基礎是西方社會公眾的道德價值體系。
  沈同仙副教授指出,企業社會責任至今沒有統一的定義,分歧在于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重心有著不同的看法。國際勞工組織在“負社會責任企業的重構”的文件中,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定義為:“一種企業協調受企業影響各方之間的關系且平衡各方利益的程序”。我國的學者大部分都是從國際勞工組織的概念來理解企業社會責任。按照這樣理解,毫無疑問對雇員的責任是包含在企業責任當中,也就是雇員是企業社會責任里面非常重要的對象。企業社會責任當中如果我們把它定義為雇主對勞工或者是企業對雇員的責任,我們就要區分法律上的責任和道德上的責任,研究它們是不是都屬于企業的社會責任。
  劉誠博士認為,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有廣義、中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公司社會責任指公司應該承担的社會談判所形成的關于現代產品質量的社會協議義務,是公司基于自身形象考慮而對社會利益相關者的友好回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涵義:首先,公司社會責任是公司應該承担的社會談判所形成的關于現代產品質量的社會協議義務;其次,公司社會責任是公司對社會利益相關者壓力的友好回應;第三,公司形象是公司承担社會責任的內在動力;第四,公司社會責任既是產品質量的重要內容,也是公司形象的組成部分。此外,公司社會責任還有中義定義和狹義定義。中義公司社會責任指公司應該承担的社會談判所形成的關于優質現代產品質量的社會協議義務,是公司基于自身良好形象考慮而對社會利益相關者的友好回應,是社會責任認證標準所規定的公司義務;狹義公司社會責任指公司應該承担的社會談判所形成的關于合格現代產品質量的協議義務,是公司基于自身守法形象考慮而對社會利益相關者的友好回應,是公司應該承担的保證供應商遵守勞動法與環境法的義務。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的外延,既包括了自身義務,又包括對供應商的連帶義務,既包括善待勞工的義務,又包括環境友好的義務。
  周長征博士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除了應當對股東負責之外,還應當對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承担最低限度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首先是企業的一項道德義務,公司作為社會的一員,雖然其法人資格帶有擬制人格的性質,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不得損害公共道德方面的義務。不僅如此,已經有一些國家開始進行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要求企業必須承担一定的社會責任,這意味著社會責任將成為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
  徐小洪教授認為,企業社會責任這個概念含義比較廣泛,至少應當有三個層次的含義:一個層次就是公司社會責任一些理論上的問題,比如說相關利益群體和公司社會責任的運動,這是第一個層次;在這個層次上面出現公司法的修改是第二個層次;進一步第三個層次就是導致公司治理制度的變遷。現在臺灣人寫的一些書,就是從公司治理結構角度去講公司的社會責任,有歐美的、歐洲的、美國的。比如說從勞動者的角度來說,相關利益者當中有勞動者、員工,從他們的角度來講就涉及到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民主參與等等。企業社會責任簡單地說可以由這三個層次說明界定。
  (二)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和定位
  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和立場出發,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和定位進行了探討。學者們主要從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功能以及企業社會責任所歸屬的社科領域兩個方面進行了探討。
  Alan C. Neal教授提出了一個命題:企業社會責任是管制的獲勝,還是自由主義的“遮羞布”?他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是價值體系,是道德體系,它可以幫助法律的執行,它可以提高公司的有效監管;但是企業社會責任本身不是靈丹妙藥,而且絕對不應該認為它是最基本的社會監管的替代品。企業社會責任(CSR)不管多么時髦,不能取代各個國家的基本保障人權,保障勞工權益的法律,也不能取代國際勞工標準的基本原則。針對這一命題,也有學者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即使是一塊“遮羞布”,也要比沒有“遮羞布”好,如果企業連“遮羞布”都不要就更可怕了,從這個層面來講企業社會責任還是有它的意義的。
  AGO Shin-ichi教授從國際法的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定位。他主要圍繞企業社會責任是不是一個法律規范,以及從國際公法的層面上來講,對國家有多大的約束力,對企業有多大的約束力這一問題討論。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還不是法律,最起碼現在還不是,但是它確實是一種規范,它的目標是從法律上解釋這種情形,它也會指出一些問題,這種問題是很多私營規范所顯現出來的,因為這些行為規范正在扮演著越來越廣泛的角色。
  梁寶霖先生側重于從勞工運動組織、民間組織(NGO)這個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理解。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存在很多的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企業社會責任現在還是自上而下的,不是因為工人要求企業社會責任。本來企業社會責任從正面理解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但是現在勞工竟然沒有主動權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完全是一種資本對它的影響的情況,而且是資本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搞的這種東西。因此,針對一些學者提出的“自愿”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特質這一觀點,他認為,從企業的角度,這是他們的自愿貢獻,而不是基本的責任,因此這是企業對社會的特別貢獻。然而從民間團體的角度,企業社會責任的“自愿”性質根本就沒有法律的約束性,企業自我的監管保證不了什么,最后這只是一種公開的手段。
  常凱教授從企業社會責任通常都是通過“工廠守則”,或所謂“企業規則”、“就業規則”來實現的這一事實出發,考察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背景和法律依據,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特別是作為目前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基本操作形式的工廠守則,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實際上是企業的法律責任,或公司在勞動關系中的義務。他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在上個世紀80年代重提并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運動,其法律背景主要表現為所有權與生存權在全球化過程中的深刻沖突。同時,企業社會責任之所以能作為一種社會運動在全球興起,還因為這一運動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劉誠博士從企業社會責任的歷史與現狀出發,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現有觀點進行了評析,認為公司社會責任不僅可以定義,而且可以定位,但不可能法制化(至少在中國的語境中不可能法制化);公司社會責任運動應尋求公司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點,公司社會責任的理想境界是實現企業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和諧統一。他同時指出,公司社會責任不等于社會責任認證,公司社會責任也不等于法定義務。認證涉及商譽,不應該也不可能成為政府行為,而只能是民間行為;法律不需要、不應該也不可能對公司社會責任做出規定,公司社會責任只能是社會談判協議之義務。此外,正確理解公司社會責任,首先需要理解社會合作,即資方、勞方、消費者、公眾之間存在社會合作關系;其次,應該正確理解利益相關者,即資方、勞方、消費者、公眾都是利益相關者;第三,需要將公司社會責任納入產品質量的范疇,即社會責任認證屬于一種新型產品質量認證。
  鄭東亮先生從經濟全球化的市場競爭角度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經濟競爭、計劃的一種表現,或者說是市場競爭的一種形式或者是一種工具。經濟全球化更深化的情況下,企業社會責任可能更多的體現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貿易上的矛盾引發、激發出來的一種形式。盡管說企業社會責任表面上看是在消費者運動推動下,實際上它背后我們感覺有更多的力量來推動企業社會責任這種發展,而且就我們調查了解到的情況來看,企業社會責任好像更多地,或者說焦點是集中在中國,在某種意義上這也是因為中國更深地流入經濟體系以后出現了這樣一種趨勢。通過企業社會責任來推動職工權益的維護,推動《勞動法》的實施,應該說有作用,但是恐怕作用非常有限;相反,對于企業的生產經營其實會有很大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運動,主要是從跨國公司自身來推動,但實際上跨國公司它本身也沒有這種動力,從供應商來說確實也沒有這樣的動力。所以這就決定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可能會走向一種形式,最后變成企業做秀的一種東西。
  二、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歷史沿革與發展趨勢
  (一)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歷史沿革
  為了正確認識企業社會責任以及與其相關的問題,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歷史背景。學者們基本認同當代企業社會責任與經濟全球化有關,在此基礎上,學者們從不同視角運用不同的方法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探討。
  常凱教授從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背景和法律依據的角度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歷史沿革。他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在上個世紀80年代重提并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運動,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以及所造成的以勞工問題為中心的新的社會經濟問題而形成的,其法律背景主要表現為所有權與生存權在全球化過程中的深刻沖突。企業社會責任之所以能作為一種社會運動在全球興起,還因為這一運動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早在1919年4月在巴黎和會通過《國際勞動憲章》,便明確了勞動者權益保護的9項原則,這些原則,大部分已經具體反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制訂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中。隨后1944年國際勞工組織在美國費城通過的《費城宣言》以及在1998年6月第8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勞工權利基本原則宣言》都規定了相關內容。
  彭光華博士從企業社會責任的歷史背景進行了研究。他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歷史背景(其中涉及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比較復雜,但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和方面,即市民運動、公司治理論、經濟全球化。第一,作為市民運動最主要形式之一的消費者運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當時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而法律對消費者保護不周,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借助政府和民間的力量形成了各種各樣的社會組織,對產品的安全和衛生提出了要求。到19世紀中下葉,人們除了對傳統的產品質量、產品安全等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關注之外,也開始將視線擴展到了包括人權、環境保護等社會問題的層面之上。隨著消費者運動在全球的發展,消費者的權利和對企業的威懾力也逐漸擴大,直到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將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將全球化的消費者運動推向了頂峰。另外,國際勞工運動、環保運動、女權運動等其他市民運動,與消費者運動緊密結合,互相滲透,要求跨國公司不僅要在法律的框架內從事安全生產、清潔生產、人性化生產,還要從倫理和道義上保護勞動者的其他權益。第二,企業社會責任也是伴隨著公司治理論的成長而發展起來的,公司治理論的每一次更新都來源于對企業發展中所遇問題的針對性處理和解決,社會責任也是企業不可回避的問題之一。現代公司治理模式由單邊治理向共同治理的轉變,則充分考慮到了利益相關者在企業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從理論和機制上也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現代企業理論倡導的企業可持續發展,從長遠出發,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與企業的長期利益呈正相關的關系,又從理念上將企業社會責任提升到了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之內,使企業社會責任有了更為強大的理念依托。第三,經濟全球化在全球范圍內又形成了對勞動的壓制和剝奪,造成勞資力量對比的失衡,帶來貧窮的全球化,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企業社會責任又重被提起,與人權運動、消費者運動、環保運動及勞工運動互為支援,形成一種頗具規模的追究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
  劉誠博士從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形式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的歷史沿革。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提法出現很早,亞當·斯密200多年前就對此問題進行過論證;但是,作為一場社會運動,公司社會責任運動卻是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是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興起直接源于消費者運動的壓力,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迅速發展是多重力量共同推動的結果。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肇始于消費者運動的壓力,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最初表現為跨國公司制定并實施內部生產守則,內容大體上集中于消除童工、禁止歧視、廢除強迫勞動、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等四項基本勞工權利以及工資、工時、職業安全、社會保險、員工福利等生產條件兩個方面。伴隨著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發展,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形式也在不斷升級,開始由跨國公司自我約束的內部生產守則向社會監督的外部生產守則轉變。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與國際貿易存在密切聯系,其紐帶是社會條款。
  周長征博士從企業社會責任作為道德義務向法律義務的轉化過程的角度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歷史沿革。他指出,企業社會責任首先是企業的一項道德義務。隨著社會的發展,企業對于社會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各國公眾要求公司承担社會責任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為了在消費者心目中樹立一個良好的企業形象,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主動承諾要承担一定的社會責任。不僅如此,已經有一些國家開始進行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要求企業必須承担一定的社會責任,這意味著社會責任將成為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企業社會責任目前已經越來越多地被運用于國際貿易的領域,這主要是由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NGO)推動的。當前最著名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有兩個,一個是“潔凈服裝運動”(CCC),另一個是“企業社會責任標準”(SA8000)。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目前已經風行全球,其主要形式不是立法,而是由企業自己制訂一定的生產行為守則,以約束自己及其供應商的生產經營行為。
  (二)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趨勢
  企業社會責任是近年來非常流行的討論點,對于其發展趨勢,學者們分別從社會學、法學(主要是勞動法學)兩個角度進行了探討。
  馮同慶教授從社會學的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趨勢進行了預測。他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施行中跨國公司、勞工、企業、政府、工會等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研究,從勞工權益角度考察了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的發展趨勢。該研究表明,由于跨國公司、勞工、企業、政府、工會各方能夠在其中受益,企業社會責任將得到更廣泛的施行;又由于各方的受益是有分殊的,施行的方式呈現互有沖突又基本合作的特征;因此,勞工權益受到“超經濟”侵害的現象會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是,勞工權益的總體狀況不會出現大的變化,其實際改善是逐步的、長時段的。
  董保華教授從勞動關系的非標準與共同雇主的角度預測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趨勢。勞動關系的非標準化趨勢使原有的勞動法調整模式難以發揮作用,對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提出了挑戰。“非標準勞動關系”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趨勢,目前各國鼓勵發展“非標準勞動關系”一般采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和“共同雇主”相結合的手段加以調整,二者分別從宏觀層面與微觀層面調整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變化必然會導致雇主責任范圍的擴大,也就是企業社會責任的迅猛發展。
  三、關于企業社會責任與勞工標準的關系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與勞工標準存在密切的關系,學者們主要從國際勞工理念、國際公法、SA8000社會責任標準與我國《勞動法》、企業社會責任所具有的雙重內涵及其相互關系、全球化的視角等角度闡述了二者的關系。
  William B. Gould教授從國際勞工標準的理念出發,論述了企業社會責任與勞工標準的關系。他首先指出,國際勞動標準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既是一個老的概念也是一個新的概念。推行國際標準的理念,其根源在于人們為消除剝削和虐待勞工,有時甚至是提倡工作場所的民主觀念而進行的努力。國際勞工標準在適用中存在兩個問題,即國內法的域外適用問題以及國內法律機構對外國法律的適用問題。推行企業社會責任和貫徹國際勞工標準理念都是為了推進保護勞工利益。
  AGO Shin-ichi教授從國際公法的角度,論述了企業社會責任與國際勞工標準的關系。他指出,企業社會責任與國際勞工組織以及國際勞工標準有著密切的聯系。比如國際勞工組織的管理委員會在1977年11月通過、1986年進行修改的國際勞工組織關于跨國公司和社會政策的原則的三方宣言就有很多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涉及到勞工標準。
  黎建飛教授從SA8000社會責任標準與我國《勞動法》探討企業社會責任與勞工標準的關系。他通過比較SA8000社會責任標準與《勞動法》,認為SA8000社會責任標準中有八個方面是關于勞工標準的,即,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禁止強迫勞動、保障勞動者的健康與安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禁止歧視、懲戒性措施、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
  沈同仙副教授從企業社會責任所具有的雙重內涵及其相互關系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和勞工標準的關系,同時又提出了幾個仍需思考的問題。她指出,雇員是企業重要的社會責任對象,毫無疑問,我們在勞動標準的確立和貫徹上應該反映企業的社會責任。我們可以將企業基于社會責任而產生的對雇員的義務分為法律上的義務和道德上的義務兩種。法律的義務要求企業只能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實現其經濟職能。企業的道德義務要求企業履行體現雇員心目中公平或正義價值觀的非強制性義務。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是互相聯系的,道德義務對法律義務的意義在于它可以矯正和補充勞動標準立法中的缺陷;可以降低法律實施的成本。但仍有幾個問題需要思考,比如如何合理區界勞動標準中企業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如何處理勞動標準的立法和司法的關系?如何處理國際勞工標準和我國國情的關系?
  周長征博士從全球化的視角來考察企業社會責任中的勞動標準問題。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在勞動標準方面主要是要遵守國際勞工公約所倡導的基本勞動標準,或者稱為“核心勞動標準”,這些勞動標準可以分為自由結社權、集體談判權、平等就業權、反對強迫勞動、保護童工等五個方面。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國企業承担社會責任應當主要在勞動標準方面。
  四、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和勞動權的保護
  與會學者一致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與勞動權的保護密切相關。但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對于勞動權的保護實際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對勞動權保護范圍、方式、側重點等方面有不同的認識。
  周寶妹博士指出,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的發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措施和標準被用于阻礙貿易自由發展的目的,成為了非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反對國際貿易壁壘并非意味著反對保護勞動者,我國《勞動法》的修改和完善應當參照國際勞工標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如何得到救濟是勞動法應當規定的重要內容。法律的貫徹和執行需要來源于外力的監督。
  李濤先生從勞工知情權的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與勞動權的保障進行了論述。他認為,無論企業社會責任是以哪一種話語表達方式或者是以哪一本守則出現,關鍵的問題就是誰來監督它的落實,監督落實的保障條件是什么,這才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勞工是企業生產的主體,這個角色是非常明確的,對于守則、規范式,包括法律制度,非常重要的就是明確勞工有知情權,而且這是一個基本的權利,企業的基本責任和義務就是告知的責任和義務。在現實的過程當中,我們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那就是一方面企業社會責任也好,勞工權益保護也好,正在成為當今社會非常時髦的一個熱門的流行話語;另一方面,我們也在看到這些時髦話語與勞工群體的距離其實還是非常非常遙遠的。
  鄭尚元教授和扈春海先生通過分析勞動權的法律保障機制與實現形式,認為用人單位的守法是勞動權實現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他們認為,確立公司社會責任是使公司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權保障立法的關鍵,公司社會責任是將公司組織與勞動權聯系起來的紐帶,保護勞動權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首要內容,公司社會責任是勞動權實現的保障和推動力量。公司法與勞動法在勞動權保障方面具有密切的關聯,二者之間應建立起密切的協調關系。
  王建軍副教授從勞動安全方面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與勞動權的保護。她認為勞動者的職業安全作為企業最小范圍的責任來講是職工最基本的權利,也是我們國家面臨的最嚴峻的問題,因為我們國家已經連續三年事故高發。勞動者職業安全是企業最起碼的責任,也是勞動者最合理的要求,當然也是政府最應該規范的。探討企業社會責任,就要保護工人的最基本的勞動權,即勞動者職業安全保障權。
  五、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途徑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至關重要,社會責任的實施不能夠脫離中國實際,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在客觀上可以推動中國勞動法的貫徹執行。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實施的動力問題,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這需要整個社會方方面面的整體合力,比如說社會消費者的力量,政府的力量,社會組織的力量、雇主的力量、勞工的力量等等,我們要整合這些社會力量。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實施中的各種問題,與會專家們進行了深入地探討。
  郭軍先生從工會的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實施進行了探討。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貫徹,比現在現有的推動《勞動法》的貫徹實施的效果都直接,都明顯。對于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實施過程中是否可以量化的問題,他認為,即使現在國際標準化組織在研究社會責任指導性的文件,但也不是把它作為一個具體的可操作的、可認證的標準來制定,因此社會責任標準不是一個認證的純技術標準。但從工會的角度,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按現在的發展趨勢也可能成為類似于勞工標準這樣一個指導性的、原則性的標準。他指出,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路徑,目前存在兩個問題:一個是現在要求企業承担社會責任,絕大多數都是發達國家要求不發達國家的企業承担社會責任;另一個是要求企業承担社會責任的成本都在于生產和供應的低端,而不在于高端。
  石美遐教授從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國際背景出發,指出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實質,提出了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問題的主要對策。她指出,中國在全球化和“入世”的雙重作用下,其經濟以空前的深度和廣度位居全球化的前沿地帶,勞動關系領域是問題的焦點地段,其突出表現之一是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實質主要不在法律制定層面,而在法律的實施層面。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問題的主要對策有:抓著國內高層“以人為本”決策的有利環境;利益相關群體的共同努力,包括非政府組織的作用等;提高勞動者法律援助的可及性。
  徐小洪教授從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界定、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驗廠實質上是市場化實施勞動法規的一種途徑、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驗廠體現了勞資關系的變化這三個基本的命題出發,結合直接驗廠的體會,指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在驗廠中存在著以下各種各樣的關系:客戶與社會責任組織的關系;客戶與企業的關系;社會責任組織與香港非政府組織、國內非政府組織、專業驗廠公司的關系;社會責任組織與企業的關系;社會責任組織與工人的關系、如果該企業有工會,還存在社會責任組織與工會關系;專業驗廠公司與企業關系;企業與工人(或工會)關系。在這整個關系鏈條中任何一個環節都存在著正面效應和都可能出現問題。雖然驗廠有許多正面效應,但驗廠也存在以下八個方面的問題:客戶的社會責任感問題、企業做假問題、工人消極被動問題、專業驗廠公司商業化問題、誰支付成本問題、與中國勞動法律法規沖突問題、誰持續監督企業問題、非政府性組織的管理問題。
  常凱教授指出,實現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基本操作形式是所謂“企業生產守則運動”,“企業生產守則運動”又稱“企業行動規范運動”或“工廠守則運動”。但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和監督認證方式,需要改變單純的商業運作模式。國際上的一些勞工標準的檢查和認證組織,在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過程中是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的。但是,這種認證過程中的商業運作,也使得這種監察和認證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存在一些問題。因為質量或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完全可以通過一些靜態的和量化的客觀指標來衡量,但勞工標準作為一種權利的實現則具有相對性和動態性,而且不同的人可以具有不同的感受和評價,具有權利的主觀性。如果這種認證完全由權利關系的一方控制,即由雇主提供所有的資料和證言證人,就很難保證其結果的公正和客觀。如果監察和認證組織在這一過程中也具有商業目的,把監察認證當成一樁生意,那么這種認證方式的公正和客觀性將更值得懷疑。另外,一些負責認證的公證機構,其認證人員并非是勞動關系或勞動法律的專業人員,對于他們的專業資格認定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董保華教授指出,從理論上來講,解決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問題的最好方案是建立一種機制,由勞動者自己、消費者或者非政府組織監督貫徹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但是至少目前的階段,工人的這種行為不被政府支持,從效果來看也沒有太大的效果;中國的消費者起來推動這個運動也不可能,中國的消費者根本沒有起來;非政府組織加入進來能夠更有利推動這個運動,但是非常遺憾的是這種情況沒有出現。現在的討論應當是在最好沒有的情況下接不接受次好的。從這種角度看,只要是次好的,或者只要有一點點好的就不必反對它。針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實施的過程,他指出,目前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評價,一種認為有作用,一種認為有問題。這兩個說法都是對的,有作用,也有問題。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肯定是有作用的,不管怎么說通過企業社會認證活動,對于改善中國勞工狀況肯定有作用,但是這個作用比較有限。
  馮彥君教授指出,通過接受訂單進場驗單來實施企業社會責任,主觀上不是我們的想法,但客觀上說是我們的責任。因為中國法律的實施需要多種力量,一定是一種合力,有雇主用人單位的自覺遵守,或者是被迫遵守,有勞動者為權利的斗爭而努力。接受外國企業的訂單,接受他們的檢查,我認為這是為了經濟利益而接受這樣一種履行的社會義務,這當中恰恰體現社會人、經濟人角色互動。為了拿訂單就得接受人家對扮演社會人角色最低法律責任的履行,這是有意義的。至少在中國漫長的轉型期里,雖然不是理想的,但是必須要容忍,因為它有它的基本意義。在當前這樣一個時期,中國經濟走向國際化要競爭,要扮演經濟人角色,當然也要對其進行規范,我認為正面的意義是積極的,當然也有負面的問題,怎么規范就是一個問題。
  魯英副教授指出,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過程中,我們當然愿意接受最好的,但這里有個前提,就看你有沒有能力去改變環境。現在對于中國的狀況來講,我們到了廠個文明沖突的一個時代,還有很多的問題,比如說企業的誠信,企業的守法,還有執法的問題。我有25年律師的經歷,現在做勞動法,接觸過200多個案例,真正體會到現在中國勞動者確實處于非常劣勢的,所以我覺得講企業社會責任,還是要避免一種貴族化的傾向,我們既要把最好的東西接受,但是也要考慮當前我們的執法環境和勞動者的歷史地位。
  陶文忠副教授從社會責任運動和中國勞動關系體制重構的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進行了研究。他在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進行界定的基礎上,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有許多不對稱、不協調的地方。這主要體現在:第一,理論和作用范圍的不對稱,就是最需要實施企業社會責任的地方,特別是那些生產條件比較惡劣,需要履行社會責任的中小企業沒有覆蓋到,它主要是從跨國公司生產鏈這個角度來的;第二,企業社會責任動機和動力不對稱,實施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動力是品牌公司所面對的公平社會外部壓力,但是對真正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來說,實際的動力是訂單受益。第三,企業社會責任的目標和路徑不對稱,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性的東西,但是實施的路徑是商業性的,所以往往可以看到社會責任可能的結果與其名稱里面的要求不對稱。第四,企業社會責任期望和結果不對稱,從社會責任認證主要的內容來看,核心的部分是工人權益,但是實際上支付這樣一個認證費用之后,可能損失恰恰是工人的權益。第五方面不對稱是成本和收益不對稱,真正付出成本是下游制造商,獲得收益的是品牌擁有商。
  此外,李朝先生在點評Gould教授和AGO教授的報告時,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和研究的情況表明,企業社會責任的指南正在逐步變成法律規范。然而,盡管企業社會責任正在逐步具有法律的特性,但它不能取代或者代替一國現行的勞動法律。就中國而言,應該密切關注這一趨勢及其對中國法律發展造成的影響,即要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對中國法制化進程將會是一種促進還是阻礙?”。他指出,中國的法律體系和勞動法制還需要發展和完善,中國實施和執行勞動法還面臨很多挑戰。當一個社會的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的時候倡導實施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會加強政府保護工人權利的職能嗎?還是它只是給予企業和非政府組織更多制定自己標準的權力,而對政府權威造成挑戰?這樣的問題反映出了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困難。雖然CSR有很多的標準形式,包括企業中關于行為和道德標準的章程和政策,企業和工人組織發布的多邊規范,但是在西方經常用到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最高形式,常被看成是超越法律義務的,由企業倡導的一種寬泛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議。由此看來,如果把CSR看成一種超越法律義務的企業自愿承担的責任,那么勞動關系各方首先應該承担起勞動法上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只是補充、而不是代替企業的法律責任。否則,就如Alan教授所說的,CSR可能會成為企業的“一塊遮羞布”。
  正如全國總工會書記處張鳴起書記在致辭中所指出:“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嚴肅的話題,已經越來越多的受到法學界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舉辦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研討會,共同探討企業社會責任和國家經濟、社會和企業發展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于我們采取措施、實際應對、不斷推進社會企業責任的進步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次國際研討會,在各國學者的積極參與下,對企業社會責任所涉及的許多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探索,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也提出了許多富有建設性的建議。當然,由于各位學者的知識背景和文化背景以及觀察問題角度的差異,在許多問題上觀點并不一致。但也正是在一定共識上的分歧和爭議使得本次討論會具有了推動勞動法學更加繁榮的重大意義。
  本綜述根據與會代表提供的論文和研討會主題發言討論記錄綜合歸類整理。

中外法學京553~563D413經濟法學、勞動法學葉靜漪/肖京20072007
葉靜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肖京,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作者:中外法學京553~563D413經濟法學、勞動法學葉靜漪/肖京20072007

網載 2013-09-10 21: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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