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所制度變遷與基層社會的資源配置  ——以明清蔚州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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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K6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504(2007)06-0150-06
  衛所制度是有明一代重要的軍政制度,普設于全國,所謂“自京師達于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之五軍都督府”[1](卷89),至清初方始裁撤,施行達數百年時間。學界對衛所制度的研究一直頗有關注,主要集中在對衛所制度下的軍戶、軍屯等相關問題的討論,但多從軍制史的角度出發。然而,衛所制度又不僅僅是一種軍制,早在20世紀30年代,譚其驤先生就提出明代的實土衛所是一種地方行政區劃[2](P150-158),但此說并未引起學界足夠的關注,此后明代衛所的研究并沒有超出軍事制度研究的范疇。至20世紀80年代,顧誠先生從解決明前期耕地數字這一歷史懸案出發,提出衛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軍事性質的地理單位[3](P193-213),并進一步提出明代的疆土管理體制存在著行政的六部—布政司—府—縣與軍事的五軍都督府—都司—衛—千戶所兩大管理系統[4](P135-150),該說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衛所研究的原有框架,將衛所制度的研究提升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
  但是,作為與州縣并行的另一套明代疆土管理系統,衛所制度在基層社會的實踐狀態究竟怎樣?衛所與州縣這兩套管理系統之間存在怎樣的復雜關系?明代各地設置衛所,經歷數百年的發展后至清初裁撤,這一歷史過程究竟怎樣影響了基層社會的變遷?尤其是清初對衛所的裁撤,很多衛所被改為州、縣,或并入鄰近的州、縣,這一過程對全國的行政區劃和基層社會生活都帶來了巨大的影響,而學界對這一問題卻極少給予關注①。本文試圖從區域社會史的角度出發,選擇明清時期華北邊塞的一個重要區域——蔚州作為切入點,并側重于探討明清衛所制度變遷與基層社會資源配置之間的關系,以期對制度史進行更為動態的研究,也將國家制度推行與基層社會生活的互動關系通過具體的個案進行生動的呈現。
  一、蔚州·蔚州衛·蔚縣
  蔚州即今河北省張家口地區的蔚縣,北周大象二年始設蔚州,此地“素為臨邊用武之地”,隋末陷于突厥,后晉時又作為燕云十六州之一被石敬瑭割與契丹,此后在中原政權與游牧民族的歷次王朝戰爭中屢遭兵亂。
  明初洪武二年,明軍攻至蔚州城下,蔚州知州楚寶善舉城歸附[5](卷30,《藝文·重修城樓記》)。其后,該地轄境被分割為民政與軍事兩套系統,即隸屬于山西大同府的蔚州和隸屬于萬全都司、受宣府鎮節制的蔚州衛,州衛同城而治。而州屬村莊與衛屬屯堡、民田與軍屯、民戶與軍戶交錯分布,州、衛轄境難以清晰分割。
  清初仍按明制,州、衛分立,至康熙三十二年,方改蔚州衛為蔚縣,歸直隸宣化府管轄,縣名自此始。雍正六年,山西巡撫覺羅石麟上疏,“直隸宣化府屬之蔚縣,地連晉省,與大同府屬之蔚州,界址交錯”,“每遇錢糧命盜各案,不無牽制諉延”[6](卷3,《地理志上》),雍正下令將蔚州改隸宣化府,與蔚縣同屬。
  將蔚州劃歸直隸管轄,只是解決了蔚州、蔚縣分隸兩省而導致的管轄不便的問題,卻沒有解決蔚州、蔚縣疆界錯壤、居民雜處等局面帶來的各種管理上的麻煩。乾隆年間直隸總督方觀承就說:“宣化府屬之蔚州、蔚縣,共處一城,以街市分為東西管轄,而境內村莊復犬牙交錯,有州民而居縣地者,有縣民而居州地者,凡遇詞訟涉戶婚者,案犯兩地并拘;涉田土者,錢糧兩地分納。種種牽礙,清理為難。”[6](卷3,《地理志上》)于是,乾隆二十二年,方觀承建議將蔚縣裁并,歸入蔚州,將蔚縣下轄村莊、民戶歸并蔚州管轄。吏部議覆,皆如所請,議準施行[7](卷534,乾隆二十二年三月己亥)。至此,蔚州境內從明初以降形成的兩套行政管理系統并存的局面結束。
  在這數百年間,蔚州經歷了從蔚州—蔚州衛到蔚州—蔚縣的分立,原有的州境被分割為二,至清中期方合二為一,這一過程不僅與衛所制度的興廢緊密相關,還對基層社會的管理體制、土地分配、戶籍制度、賦役征僉、文化教育等一系列問題造成了重大的影響,這些影響集中體現在地方社會各種公共資源的共享與爭端中。
  二、公共設施的共享與分割
  筆者所論之公共設施,包括城墻、祠廟、敵樓、水渠、橋梁等。有明一代,蔚州與蔚州衛同城而治,轄境錯壤雜處,州、衛在諸多公共設施的資源利用與維護上,表現出充分共享的狀態。
  這首先表現在州城的各項公共設施的修建上。由于州衛同城而治,所以州城也是衛城,而城中的許多重要設施,比如城墻和一些祠廟,都是同屬州、衛的公共資源,由州、衛官員合作修建和維護。如蔚州城墻,是由蔚州衛的首任指揮同知周房主持修建的,之后,城墻多次重修,據方志記載,蔚州歷任知州皆“主其事”,衛所武官也“與有事也,義不得而沒”[5](卷8,《城池》)。
  城內許多官府主祀的專門性祠廟往往都只設有一處,比如城隍廟、玉皇閣、文昌閣、文廟、火神廟、馬神廟、旗纛廟等,即州、衛并未分設各自的祠廟系統[8](卷2,《創建蔚縣城隍廟碑記》),州、衛官員共同合作,完成這些廟宇的修建和維護,州、衛居民也共同捐資襄善。蔚州城內最為宏偉的祠廟乃城北玉皇閣,始建于洪武十年,為衛官周房始建。萬歷二十七年重修,完成于萬歷四十二年。工程完成后,立碑敘善,重修工程的負責人在碑陽末端題名,時任蔚州知州劉生和,蔚州的儒學訓導、學正、吏目等人,蔚州衛指揮、管屯指揮、巡捕指揮諸人紛紛題名。碑陰中還有蔚州衛眾多指揮使、掌印管屯千戶、掌印百戶等武官的題名,而捐資善人也包括了分屬州、衛各個村堡的軍民士商②。
  除了城中的祠廟,分布在鄉村中的一些廟宇也屬于州、衛的共同資源,在歷次重修時,州、衛官員表現出積極合作的態度。如位于今蔚縣常寧鄉西金河口村的金河寺,據時人記載,明代宣德元年金河寺重建,正統五年完成,敕賜為金河禪寺[9](P520-522)。重修后立碑,刻有“助緣信官”眾人的題名③。從殘碑可識別的題名來看,很多地方官員參與此事,萬全都司指揮題名之下是蔚州的地方長官知州、同知、州判數人,接下來是蔚州衛的指揮使、千戶等武官題名。該寺在康熙二十三年再次重修,并立碑記事,從碑文來看,時任蔚州知州耿夔忠與蔚州衛掌印守備張國均題名于碑陽末尾,撰寫碑文的則是原任蔚州衛守備何藩及其弟何笈④。由于康熙二十三年蔚州衛尚未改縣,因此蔚州衛的武官仍然與州官一起參與金河寺的重修,作為地方官員出席這一寺廟重建活動。
  康熙三十二年,蔚州衛改為蔚縣,州、衛對城墻、祠廟等公共設施的資源共享局面被打破,蔚州與蔚縣作為并列的行政單位,雖然同城而治,但是在轄境和權限上有了更清晰的劃分,州、衛曾共享的許多公共設施也經歷了重新分割的過程。
  明代蔚州城也稱蔚州衛城,指蔚州城的整體,包括了所有的城垣、門樓、祠廟以及州、衛的衙署,并未劃分過州、衛之間的界限,而城中的墻垣、祠廟也是州、衛官員合作修建、維護的。但是,蔚州衛改縣后,以前共同屬于州衛的城墻經過了州城垣與縣城垣的一次重新劃分,而在蔚縣人看來,這一分割是不公平的:
  特以縣從衛改,而城之壯麗號為“鐵城”也,衛指揮使周房之功為多。其后城頭蔓草之除,蟻穴之塞,亦唯八所官軍與有專責。況自改縣后,其隸乎縣者自萬山樓而東、而北、而西,至玉皇閣止。是始乎衛者,縣且僅存其半。而前此者,又何得遽攘為縣有乎?[5](卷8,《城池》)
  又如祠廟,在明代州—衛兩套管理體系下時,一般屬于蔚州與蔚州衛的共有資源,二者并無區隔。按照時人的說法,即蔚州衛本來“倚州為設施,故不另立廟”[8](卷2,《創建蔚縣城隍廟碑記》)。但是在清初蔚州衛改縣后,則出現了州、縣如何分享祠廟等諸多問題。于是,某些具有行政象征意義的地方神祠,如蔚縣的城隍廟,出現了新建的現象。
  明初,國家祭祀體系中確立了城隍的固定位置,只有縣級以上行政單位才有資格設立城隍廟,城隍神的性質,相當于“冥界的專門官僚”,和現世的府、州、縣相對應[10]。清代的城隍崇拜沿用明制,各級府、州、縣都建有城隍廟,地方官員蒞任,往往須先祭拜城隍神[11]。由于城隍廟是縣級以上行政單位才能設立的祠廟,所以蔚州衛直至改縣后,方由歷屆知縣主持修建完成。
  蔚縣不僅新建了縣城隍廟,對州、縣城內以及鄉村中分布的舊有廟宇也進行了分割。這從幾種不同版本的方志中很容易看出來。崇禎時期修纂的《蔚州志》中,所載各祠廟、寺觀,均不注明哪些屬于州,哪些屬于衛[12](卷3,《祀典》),而在乾隆《蔚縣志》中,詳細列出了“縣地州屬”、“州地縣屬”與“州縣互屬”的廟宇,表現出蔚縣在廟宇這一資源的隸屬關系上進行了嚴格區分。對照同為乾隆時期編纂的《蔚州志補》,則只記州屬的廟宇。但是,在對某些廟宇的歸屬問題上,州、縣顯然沒有達成共識。如旗纛廟、馬神廟、火神廟等,《蔚縣志》中記為縣屬祠廟,而《蔚州志補》中則記為州屬祠廟。蔚縣認為其屬縣的依據可能是因為這些祠廟在明代是衛官主祭,而蔚州認為其屬州的依據則可能是因為這些祠廟一直建于蔚州衙署附近。
  三、文化資源的分享
  文化資源是基層社會重要的公共資源之一。筆者認為,地方社會的文化資源包括很多種類,既有學校、名勝古跡、地方文化名人等具體的物、人,也有風俗文物、辭賦傳說等更具有象征意義的地方文化。自明至清,蔚州—蔚州衛—蔚縣在經歷這一行政區劃演變的過程中,對文化資源的分享與爭奪也有清晰的表現。這可以通過幾例個案加以考察:
  (一)鄉飲酒禮中的“何拘州衛”
  鄉飲酒禮是明代地方教化的重要機制,制定于洪武初年。洪武二年八月,明太祖敕命儒臣修纂《禮書》[13](卷44,洪武二年八月),至洪武三年九月,《禮書》修成,賜名《大明集禮》,下詔頒行[13](卷56,洪武三年九月),《大明集禮》卷二十九專載鄉飲酒禮,規定:不論是直隸或外省的府州縣,在每年正月、十月各舉行鄉飲酒禮一次。衛所的衛學也多比照一般的儒學,在春秋兩季舉行鄉飲酒禮[14]。其未施行者,在明中葉后亦多舉行,如成化十五年,巡撫寧夏都御史賈俊上奏說:“寧夏在城四衛,近已設立學校,唯鄉飲酒禮未舉,宜行四衛每年輪支官錢舉行,以優老正俗,使人皆知禮讓”。此奏獲得憲宗的批準[15](卷190,成化十五年五月壬午)。
  鄉飲酒禮的舉行是一種文教禮化的儀式,鄉民獲得參與鄉飲酒禮的資格,成為耆賓,也就具有了一種身份,因此鄉飲酒禮的飲宴可以視為一種文化資源。所以,哪些人可以獲得參與鄉飲酒禮的資格,也就成為文化資源的一種分配。從蔚州和蔚州衛的情況來看,蔚州衛沒有設立衛學,因此不可能在衛學舉行鄉飲酒禮,而衛人則可以接受知州的邀請參與州的鄉飲酒禮。
  按照記載,蔚州的鄉飲酒禮每年正月十五及十月初一日于州儒學明倫堂舉行。蔚州衛首位成為鄉飲酒禮耆賓的是鄒銘,邀請鄒銘為鄉飲大賓的是知州姜鄗,修武縣舉人,弘治六年至十年任蔚州知州,因此衛人首與鄉飲酒禮是弘治初年的事情。在弘治以前,衛人不能參加州的鄉飲酒禮。
  姜鄗邀請衛人鄒銘為鄉飲上賓之事,得到后世州、衛賢士的廣泛贊譽,“爾時賢主嘉賓人兩榮之”[12](卷3,《學校附鄉射》)。對衛人而言,更是一種極大的激勵,“先是鄉飲酒禮之行,衛人不得與,知州姜鄗破例行之”,“明弘治中,義民鄒銘一與斯典,而邦人之稱慶者萬口一辭,迄今有余慕焉”。故乾隆年間編纂《蔚縣志》時,《鄉耆》卷自鄒銘始,“亦以見賢主嘉賓于典禮為有光云”,鄒銘也成為“孝稱內外、義顯鄉邦”的蔚州衛義民[5](卷24,《鄉耆》)。從衛人不得與鄉飲到與州人同鄉飲,這可以看做是從蔚州對文化資源的獨享到州衛共享文化資源的一次轉變。而知州姜鄗的破例施行,也是打破州衛區隔的一種政治實踐。
  (二)《蔚縣志》的編纂
  明至清初,蔚州衛一直無方志,往往附錄于蔚州方志中,崇禎和順治朝的《蔚州志》確實都收錄了蔚州衛的一些簡略記載,“有附見州志中者,亦多缺失未備”[5](《序》)。至改縣后,五十余年間仍然無志,引起了縣人的不滿:“無志,則居此土著何以析山川、分疆域、核田賦、辨關隘、稽學校、考祠廟、昭人物也?”[8](卷2,《蔚縣石郊王父母創纂志書碑記》)方志對于地方而言,有著非常重要的象征意義,所謂“邑之有志,猶國之有史”。因此知縣王育榞治蔚期間,一直“肫肫以蔚志系懷”,后于乾隆元年“設盛饌招集蔚中紳士,委其博采詳搜,而復親為持擇”。他不但親自主持編纂,還“不惜出百五十金以成重務”。乾隆四年四月,縣志“刊板告竣,刷印成帙,邑人紛集展閱”[8](卷2,《蔚縣石郊王父母創纂志書碑記》)。
  對于蔚縣的發展而言,知縣主持編纂縣志有著特別的意義。正如縣志序言中所說:“蔚自王邑令始有志,即謂蔚自王邑令始有邑,可也。”[5](《序》)因為創撰《蔚縣志》三十一卷,“正疆域,征文獻”才成為可能[6](卷19,《名宦記》)。尤其是“正疆域”,言下之意是縣志的完成,才意味著蔚縣真正成為一個脫離蔚州、獨立發展的行政單位。
  (三)文廟爭端
  蔚州儒學宮,即蔚州文廟,建于州治北,始建于元代至元年間,后經重修。在今天蔚州玉皇閣碑亭中還保留著一塊元代重修文廟的碑記,可惜石碑已殘,無法了解重修的具體過程⑤。
  明代蔚州衛不設衛學,“應試者皆附州學及都司學”[6](卷7,《學校志》),“博士弟子咸附州學籍中,故廟學之建,州與衛合而為一”[5](卷10,《學校》)。由于文廟原系“州、衛之人公建公修”,春秋祭典時,亦是州、衛公祭,一直并無爭端,這種情況一直延續至清初改衛為縣之前,州、衛士紳可以共同使用文廟,宣講要義,宴會諸生。清初名臣、蔚州人魏象樞有詩引曰:“庚子仲夏,募造文廟,內先賢、先儒一百二十主告成,瞻拜。是日,同李侯、任學博、林州幕、李恒岳、劉因其兩上舍,及廩長諸生,公宴明倫堂,講一貫忠恕之旨。”[16](卷6,《詩·時雨會有引》)而詩文中所說的“李恒岳”即蔚州衛鄉賢李云華。州、衛士紳合宴諸生于文廟明倫堂,而州學諸生,則是包括了州籍與衛籍的各類生員。
  康熙三十二年,改蔚州衛為蔚縣,學制也隨之而變。衛籍生員變為縣籍生員,不再附籍于州學,也有了單獨的生員額數,“懷來、萬全、蔚三縣作中學,定額十二名”[17](卷8,《學校志補》)。一個更重要的問題也被提上議事日程,即蔚縣單獨修建文廟,與蔚州相區別。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矛盾沖突,均體現在康熙四十一年至四十五年在任的蔚縣知縣王景皋上呈省級行政官員和學官的文牘中,該文牘僅收錄于乾隆《蔚縣志》[5](卷30,《藝文·公祭圣廟覆詳》)。
  按王景皋的描述,在明代至清初的蔚州—蔚州衛體系下,“廟學之建,州與衛合而為一”,而蔚州衛改蔚縣后,“議者以為州自州,縣自縣,遂欲亟為經始”,重建縣文廟。但是創制維艱,“估計建廟之費需銀萬金,所捐不及十分之一,其捐房又民間住屋,非高屋大廈,而地基又曾燒窯,不堪起建”。由于無力另外興建縣文廟,王景皋提議“數年來因州治文廟原系州、衛之人公建、公修,若縣另造文廟,州人應幫一半工費”,但“以異議無定,因循至今”,未達成一致。后經山西學憲的調停,令蔚州、蔚縣“州、縣公共一廟,每逢丁祭,州先縣后,永行遵守”。未料蔚州官民并不應允,不愿與蔚縣同用文廟,共祭大典,蔚縣知縣王景皋再次上報情況,指出“州屬文廟未改縣之先,原系州衛之人公建公修。更有前明衛人撫寧侯之宅在內,碑記鑿鑿可考,其為州衛公共之廟可知”,因此應遵舊例,“公同祭祀,州先縣后,永為定例”,若州人仍舊“歧視”,則要求“將縣屬之地并歷來捐銀,諭令州人見還,另建縣廟,各修祀事”。當然,這后一種解決辦法在地方行政實踐中是非常難以操作的,而且只能加深州、縣之間的矛盾,上級官員很難采用此種解決方案。王景皋的詳文里沒有說明該事的處理意見。光緒《蔚州志》記載:“康熙三十二年,改縣,設教諭,鄉賢李振藻捐銀五百兩,議別建文廟,未果。春秋仍祭于州廟,每祭州先縣次”[6](卷7,《學校志》)。可見,蔚州與蔚縣的文廟之爭最后仍以州、縣共用合祭的方式處理,至蔚州、蔚縣合并為蔚州,文廟爭端方因政區的調整而最終結束。
  (四)“蔚州十景”與“蔚縣八景”
  在中國的很多地方都有某地“八景”或“十景”等標志性景觀,這些標志性景觀大多由本地文人士大夫經過詩賦唱和等形式宣揚起來,這是一種宣介和弘揚本地游覽勝景和文化資源的行為,帶有濃厚的鄉土關懷和地方文化認同感。
  蔚州在明代時就有了“十景”,收入崇禎年間編修的《蔚州志》中。據載,這“蔚州十景”出現于明弘治之前,蔚州鄉賢尹耕、李從正,知州來臨等人均作有蔚州“十景詩”[12](卷4,《藝文》。在這十景中,僅有一處明確注明位于州治內,其余均未標明其地位于州地或衛地,這與崇禎方志中大部分事項的記載方式相同,如山川、橋梁、祠廟、學校等等,均不特別說明州屬或衛屬。可見在“十景”這一文化資源上,州、衛仍保持了共享的傳統。
  至蔚州衛改縣后,仿照“蔚州十景”的“蔚縣八景”也被塑造出來。在知縣王育榞主持編纂的《蔚縣志》卷首,就出現了《蔚縣八景圖》,在《藝文志》中還收錄了幾組《蔚縣八景詩》,均為蔚縣知縣王育榞和蔚縣人李舜臣互相唱和所成[5](卷30,《藝文》)。這二人一位是主持編修《蔚縣志》的知縣,一位是主要的編纂人,可見“蔚縣八景”的塑造正是出自此二人之手。
  “蔚縣八景”中的各個景點,都明確注明是隸屬于蔚縣境內。如蔚縣的“臺山觀日”一景,與蔚州的“臺山積雪”一景,都是位于城東北小五臺山的景點,前者僅是東峰觀日的景點,后者則是整座小五臺山的景點。而小五臺中,“東、西、北、中四臺俱縣屬,南臺則州屬也”[5](卷5,《山川》),因此小五臺東峰的觀日景點就景點分布地而言,是隸屬于蔚縣的。而“臺山積雪”則并未強調州、衛之別。
  可見,“蔚縣八景”是蔚縣人在蔚縣境內選擇景點,通過知縣與蔚縣鄉賢吟詩唱和、收入縣志等方式塑造出來的本地標志性景觀,而這種方式是對“蔚州十景”的一種模仿,但之前的“蔚州十景”并未區分景觀分布地的州—衛之別。“蔚縣八景”的出現,是在蔚州衛改縣,縣境與州界清晰分割之后才可能出現的文化現象。它的出現,說明蔚縣自衛改縣以后,已經逐漸形成了從制度上的獨立政區到鄉土意識和地域認同上的獨立性。
  四、經濟利益的糾紛
  明代蔚州與蔚州衛在田地管理與賦役征派方式上多有不同,蔚州多為民地,編民里甲,無論是田賦的征收,還是差役的僉派,都是以編制在里甲戶籍之中的人戶為對象的,田賦一般分為夏稅、秋糧征收。而蔚州衛下則主要為軍屯,其征收的糧食稱為子粒,由各級管屯官負責征收,屯田子粒的征收科則高于民田。
  州—衛兩套系統下的賦役征派方式的不同是國家制度規定造成的,這引發了一些糾紛及不滿,明政府也對軍屯子粒的征收科則作過相應調整,不過,州、衛征收科則相同的狀況卻從未出現。嘉靖時蔚州衛人尹耕曾感慨“軍不與民同,由是民徭莫共;而衛所無名之徭,百出于軍之身矣”,也講到州—衛之間就賦役分配的矛盾,“民憤軍戶之罔役也,則遞運夫役之類,必與之較,曰軍民各半也;州縣吏憤衛所官之營家逞私也,則供應廩餼之類,必與之較,曰州縣衛所各半也”[18](P23)。從中可以隱約感受到當時州—衛之間在賦役征派上存在的一些矛盾,但是惜于言辭過簡。
  康熙三十二年,改蔚州衛為蔚縣,從制度上確定了蔚縣與蔚州的同級政區地位,于是在諸如田賦、雜稅征收、差役攤派等經濟利益上,蔚縣知縣與蔚州知州頻頻計較,或爭取劃清界限,或力求獲得相等的權益,多有糾紛。
  蔚州衛改縣后,衛所屯田逐漸民地化,與蔚州民地并沒有制度上的區別。但是從各自的田賦征收科則來看,二者仍然沒有調整一致。知縣王育榞上報省級官員說明蔚縣的情況時說,“屯田糧額較之民田,實屬頗重。只因從前未經清厘,所以歷年照額征收”,認為“一切田地賦稅原應一體征收,未便少有偏枯,額征軍屯田地科則較之民地稍重,理應欽遵諭旨,詳請減免”[5](卷30,《藝文·詳請減免屯糧以蘇積事》)。
  又如集市、廟會集場征抽雜稅的問題。城中的集市征收雜稅,康熙十六年,“為軍需正值殷繁等事,據蔚州衛守備何藩請,定議分日征收雜稅”。至康熙三十五年,因改衛為縣,經直隸巡撫與山西巡撫合議,決定“單日州立集,雙日縣立集,各分地界征收”[17](卷7,《賦役志》)。蔚州向有東岳廟一座,“在東關外,每歲三月二十八日,居民進香”[12](卷3,《祀典寺觀附》),后該日廟會成為重要的集市。康熙三十七年,蔚縣知縣提請東岳廟會集場應該由州、縣合收雜稅,意欲與上述單、雙日州、縣分征集市雜稅的方式相一致。直隸、山西雙方委派人員調查,“勘明廟前、廟后地基皆系州地,且系州民郝輔仁施基建蓋,稅銀歸州征收,其命盜案亦歸州辦理”[17](卷7,《賦役志》)。依據地基隸屬于州境而判令東岳廟會集場的雜稅仍統歸蔚州征解,與蔚縣無涉。這次蔚縣與蔚州爭奪東岳廟會集場雜稅征解權益的事件,以蔚縣失利告終。
  針對一些雜役的攤派,蔚縣也必與蔚州相較,借口產地等原因將一些差役推諉于蔚州。如蔚州的炭常年供應官府之用,在明代就有此規,“每歲冬季該州相沿陋規,僉派車牛人工,運送兩鎮各上司煨炭”。所謂“自炭以蔚聞,而窯戶備之,車戶運之”,給百姓的生活帶來了沉重的負担[19](上卷卯集,《政令集》)。另外還有如“雕膀、黃鷹、狼狐、羔羊皮及羊毛、羊囗等物”以供上用,因“俱非土產”,每歲“按丁派費,逐戶征銀”,為里民大累。此項攤派向為蔚州、蔚州衛共同分攤,但蔚州衛改縣后,蔚縣則稱炭與“狐白之皮”,俱“為州產,而非縣產”,希望借以逃脫雜役攤派。筆者無法得知蔚縣是否真的因此而逃避了此兩項雜役攤派任務,這可能更多的只是表達了蔚縣人借用某種資源分配的州—縣區分格局來獲得更多經濟利益的一種心理訴求。
  從明清蔚州的個案,我們不難看出,衛所作為一種特殊的政區單位,與州、縣的關系是非常復雜的,同城而治的蔚州與蔚州衛在制度層面雖有明確的區分,蔚州衛在戶籍編制、賦役征派方式等方面有著與蔚州不同的一套體系,而在公共設施、文化資源、經濟利益的共享方面又有著打破州—衛隔離的特點。清初,蔚州衛改為蔚縣,原州—衛系統下疆界交錯糾葛、資源共享的狀態被打破,在新的蔚州—蔚縣系統下,資源進行重新配置,但是矛盾和糾紛卻不斷出現,這使得清廷幾次進行政區調整,最后以合并州、縣的方式解決。通過這個區域社會史的個案研究,我們看到的是地方社會歷史與王朝典章制度變革的緊密相關。蔚州—蔚州衛—蔚縣的政區演變以及由此引起的地方社會變遷,是明清州縣—衛所這兩套疆土管理體系演變直接影響下的產物。但地方社會又不完全是國家制度調整的被動接受者,國家制度在具體的地方情境下得到實踐,并依據地方實踐的效果不斷加以調整。這樣的互動關系恐怕僅僅依靠檢閱國家制定、頒布的典章制度是無法深入理解的,而是只能深入到實踐國家制度的每個具體區域,借助大量地方文獻的支持,我們才能真正理解國家制度的制定、調整與地方社會的具體實施之間互相影響的動態過程。在這種意義上來說,區域社會史是可以跟政治史、制度史有著深刻對話的。
  收稿日期:2007-07-16
  注釋:
  ①關于明代衛所的研究多集中在軍戶領域,其中重要的如王毓銓《明代的軍戶》,《歷史研究》1959年第6期;李龍潛《明代軍戶制度淺論》,《北京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82年第1期;彭勇《論明代州縣軍戶——以嘉靖《〈商城縣志〉為例》,《中州學刊》2003年第1期。對于清代衛所的研究文章較少,主要有以下幾篇:君約《清代衛所因革錄》,《中和月刊》1942年第3卷第5、6、7期;〔日〕楢木野宣《衛所の行方》,《東京教育大學東洋史學論集》第3號,1954年;顧誠《衛所制度在清代的變革》,《北京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8年第2期;李巨瀾《清代衛所制度述略》,《史學月刊》2002年第3期。現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清代衛所改制過程的宏觀勾勒、清代衛所改并州縣的數量統計上,而就這一歷史進程對地方社會造成的深層影響卻鮮有論及。
  ②見蔚蘿重修北城垣玉皇閣神祠碑志銘,明萬歷四十二年立,碑石現存蔚縣縣城玉皇閣內。
  ③見敕賜金河禪寺之碑,明正統十一年立,碑石現存常寧鄉西金河口村金河寺遺址。
  ④見重建金河寺碑記,清康熙二十三年立,碑石現存常寧鄉西金河口村金河寺遺址。
  ⑤見重修文廟碑記,元代,碑石現存蔚縣縣城玉皇閣西碑亭。
求是學刊哈爾濱150~155K24明清史鄧慶平20082008
明清/衛所/資源配置/蔚州
  Ming-Qing Period/Wei-so/Resources Assignation/Yuzhou
Wei-so System and Resources Assignation in local society The Case of Yuzhou During Ming-Qing Period  DENG Qing-p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China)Wei-so System had last a long time of several hundred years during Ming-Qing Period which affected the change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and local society. Yuzhou, a frontier district of the northern China, was divided into two administrative systems,Yuzhou and Yuzhou Wei in Ming dynasty,and then, Yuzhou and Yuxian in the early Qing. The change influenced the resources assignation of this area. From the cas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mpire policy and grass-rooted society will be inquiried.
明代全國普設衛所,至清初方裁改,這一延續了數百年的歷史演變進程,對地方行政區劃和基層社會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影響。本文以明清時期蔚州地區在經歷蔚州—蔚州衛—蔚縣的政區演變過程中,社會資源的分享與重新配置為討論的重點,生動呈現了衛所制度興廢與基層社會變遷的互動關系。
作者:求是學刊哈爾濱150~155K24明清史鄧慶平20082008
明清/衛所/資源配置/蔚州
  Ming-Qing Period/Wei-so/Resources Assignation/Yuzhou

網載 2013-09-10 2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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