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公司制度國際研討會會議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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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國際研討會由中央財經大學與澳大利亞迪肯大學于2001年7月3日在北京聯合舉辦。出席會議的代表主要有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預算工委、全國人大華僑事務委員會、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山西財經大學、澳大利亞迪肯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共50余人。會議圍繞如何建立與完善現代公司制度的中心議題,著重研討了中國與澳大利亞公司法的特點、中國加入WTO后公司法的完善、公司治理與董事的義務、公司監事會制度等問題,同時還研討了與完善現代公司制度有關的問題,主要有中澳競爭法之比較、中國稅收立法及中國稅制改革、中國政府采購立法等。
  一、中國加入WTO后公司法的完善
  中國政治大學教授、著名法學家江平在發言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1993年底頒布以來,對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7年多來,中國的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必然要求我國公司與國際上的公司法規范相協調,而我國現行公司法尚存在較多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現行公司法在立法宗旨上明顯帶有為國有企業改制服務的痕跡。當初起草公司法時,立法者更注重于用公司法來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因此公司法的許多規定都與國有企業改制相聯系。例如:(1)公司設立問題。當今世界各國設立公司的趨勢是實行準則主義,我國公司法第八條對此也作了規定,但在其他一些條文中又規定了設立公司的復核審批程序,使得公司設立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更加困難。在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秩序比較混亂的條件下,公司設立應該擁有多大程度的自由是一個爭論較多的問題。(2)公司資本形態問題。我國公司法規定了五種資本形態,即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除了這五種資本形態之外,是否還應擴大股東出資資本形態的范圍?例如商譽是否可作為出資資本的形態?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技術作為資本形態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如何規定對技術的價值評估以及評估不實的法律責任?這樣的問題很多。(3)轉投資的限制問題。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轉投資不得超過資本總額50%。作此限制性規定是鑒于我國存在不少資本不實的“皮包公司”的緣故,立法者担心立法上取消轉投資的限制會對市場造成混亂。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均無此限制。中國加入WTO以后,外商投資的情況將會增多,我們將如何去處理外資公司的轉投資問題?(4)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的統一問題。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是法定資本制,而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實行的是授權資本制,外商不須足額繳納注冊資本公司即可成立。加入WTO,應當實現國民待遇原則,屆時對外商投資公司的出資是實行法定資本制還是實行授權資本制?二者是否應當統一,并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規定相一致?(5)法人獨資公司問題。一個自然人成立獨資公司不可能是有限責任的,這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已有明確規定。而法人獨資公司在公司法草案中曾專門寫了一節,審議通過時被刪去了,可見當時就有爭論。事實上法人獨資企業大量存在,我國政策亦允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在自身之外獨資開辦企業。實際中存在而法律又不予承認,勢必造成混亂。(6)國有獨資公司問題。1993年頒布公司法時,為了適應國有企業改制的需要,認為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進步。但是國務院認為,國有獨資公司不必在公司法中規定,而由其他法律加以規定,意即國有獨資公司不必受公司法調整。不久前,國務院發布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獨資企業,可不設董事會。由此可見,它與一般的公司不同,已具有法人獨資公司的特征。類似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國有獨資公司,究竟是屬于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之一呢,還是獨立于公司法之外的特定形式呢?(7)職工持股問題。這不一定是公司法規定的內容,但涉及公司法的修改。職工持股是我國法律和政策廣泛允許的,并且有期股的形式存在。實行期股制,就應允許公司從證券市場上回購部分股份獎勵給職工。而現行公司法規定,除公司減資與合并外,禁止公司從市場回購股份。這是法律規定的矛盾。從實際操作來說,我國證券市場不完善,且個人股數量少,弄不好,容易形成個人操縱股市的現象。如何解決好這個問題值得研究。(8)公司的管理機制特別是監督機制問題。現在我國已開始引進普通法系國家公司法中的獨立董事制,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至少占1/3),正在制定的投資基金管理法也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必須要有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但現行公司法卻未規定獨立董事制。公司法應對獨立董事作出規定,包括獨立董事的數量、職能、責任等。我國公司法中的監事會制度與日、韓兩國相似,與德國不同,德國公司的監事會高于董事會。我國會繼續保留現有的公司監事會制度,但應加強監事會的作用。
  (二)現行公司法缺乏對公司民事責任的訴訟保障規定。正因為這一缺陷,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公司法上的民事責任問題制定了一個司法解釋,共有90條,以彌補公司法規定的不足。如果這些司法解釋不上升為法律寫到公司法中去,則難以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行。有關公司法上民事責任的訴訟保障主要涉及四個問題:(1)公司股東出資不實及抽逃資金的責任。司法解釋中作了明文規定,而公司法未作規定。(2)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民事責任。中國現在控股公司、職能公司比較多,往往涉及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民事責任問題。例如母公司利用控股權將子公司的財產占為己有,或者轉移財產到子公司以逃避債務,或者任意免除了公司的債務,甚至讓子公司為母公司作担保以推卸責任,等等。如何制裁這些行為公司法均未作規定,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3)當公司利益受損,而公司董事怠于訴訟時,如何保護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此沒有作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一些地方的具體做法看,有的由公司監事會代表公司對損害公司利益者,包括公司經理人員提起訴訟。如果監事不提起訴訟,可由占30%至5%股份的股東提起訴訟,這是各國通行的“代表訴訟”制度。保護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訴訟制度,應該寫進公司法。(4)公司終止的民事責任。公司法對此未作統一規定。現實狀況是公司法、企業法、三資企業法規定各不相同,有的規定先清算后終止,有的規定可以先吊銷執照或注銷登記再進行清算,這就造成了混亂。沒有進行清算就終止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債權人的債權常常得不到清償,嚴重侵犯了債權人的權益。江平教授認為,我國公司法頒行后雖已經過修改,但仍有必要從整體上加以修改和完善。
  二、公司形式的多樣化及其法律規制
  集團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發展、一人公司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規制問題,是研討會討論的熱點之一。
  有學者認為,集團公司對于節約資源、提高交易效率、發揮規模效應有著重要作用。但現實中存在母公司利用子公司從事違法經營、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現象,因而各國都紛紛通過公司法、企業集團法、證券法、稅法、反壟斷法等法律來規制集團公司的越軌行為。隨著母子公司關系的多樣化、復雜化,對集團公司法律問題的研究急需進一步具體化。中國應借鑒外國的有關立法例,完善母公司、子公司概念的界定,以及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關聯交易、母子公司壟斷行為、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立法。
  有學者指出,世界經濟的發展導致一人公司的普遍存在和廣泛發展,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并以法律規范一人公司的行為,已成為世界趨勢。中國的公司法理論和立法均不承認一人公司,但我們不應拘泥于傳統理論和制度。理論應隨實踐的發展而發展,如果理論阻礙了實踐的發展,那么應修正理論而非摒棄實踐。只要一人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即應予以肯定。承認一人公司的好處是:首先,可避免經營者因一次經營失敗而陷入傾家蕩產的境地,從而提高投資人興辦企業的積極性,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其次,現代企業為增加財源,分散經營風險,整合經營業務,有多元化經營的需要。在多元化經營過程中,企業可憑借一人公司,以關系企業的形態,分別經營數種不同業務,如此企業可獲得其中單一業務經營失敗而不致拖累其他業務的效果。其三,對于各分散經營企業的債權人而言,不會因同一企業主其他業務經營失敗而損其權益,債權人的權益反而能得到更為有效的保護。所以,承認一人公司,對企業及其債權人可謂兩蒙其利。目前中國雖然不承認一人公司,但一人公司卻實實在在地存在。比如當公司因股權繼承、轉讓等因素致使公司的出資全部歸屬于一個股東時,這種公司便成為一人公司。更何況現有許多公司在注冊時并不乏“掛名股東”的例子。與其讓發起人虛設股東來規避法律,不如為一人公司正名更好些。由于一人公司容易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原則,減弱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因此必須加強對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例如以立法規定一人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強化資本充實義務,嚴格資本維持制度,堅持登記、公示及書面記載制度,并輔之以無限責任作為補充等等。
  三、公司管理機制的完善
  澳大利亞迪肯大學法學院Jean du Plessis教授介紹了世界各國公司的管理模式。他認為公司的管理主要由監督層和管理層兩大部分組成,由于各國對這兩部分之間的關系的處理方式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公司管理模式。從整體上看,世界各國公司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監督層高于管理層的模式,也稱德國模式,公司的監督機構領導公司的管理機構,監事會與董事會是上下級關系,董事會執行監事會的決定;另一種是監督層與管理層交叉重疊的模式,兩種機構在人員上和職能上都有交叉;最后一種是監督層與管理層平行的模式,監事會與董事會各有分工,權力各有歸屬,監事會不能干預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監事會的最主要權力是任命董事會成員,除此之外就是對董事會行使監督權。監事會的成員可由政府工作人員、股東、公司職工組成,也可把利益相關人如債權人吸收進監事會。他推崇最后一種管理模式,并認為這種模式對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有借鑒意義。
  中國學者分析了中國公司的管理模式,著重分析了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性質及職能。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不是公司的內部機構,而是政府的派出機構,只對其派出機關負責。監事分為專職和兼職兩種,其中專職監事由政府高級公務員担任,兼職監事可由職工代表担任。監事會與公司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通過行使任命公司董事會、制訂公司章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等項權力,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的運營進行監督管理。在國有獨資企業中設立監事會制度是國有資產管理的一項重大改革。但是,改革和制度創新能否帶來預期效果還要看實踐。有一點是肯定的,即國有獨資企業監事會制度將政府與國有企業緊密聯系起來,使政府仍保留了對國家及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能和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能。這兩種職能并存可能導致政府權力膨脹,并使國有企業繼續保持對政府的依賴性,削弱國有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積極主動性,降低加入WTO后的適應能力。因此,對國有獨資企業監事會制度仍有深入研究的廣泛空間。
  四、澳大利亞競爭法評介
  迪肯大學商法學院院長Philip Clark教授闡述了與公司行為密切相關的競爭法的地位和作用,介紹了澳大利亞競爭法的主要內容。他指出,競爭法是所有加入WTO國家必須制定的法律。競爭法有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可以使經濟權力分散化。澳大利亞競爭法的框架比較簡單,主要規定了兩大類反競爭行為。一類是當然反競爭行為,包括:(1)聯合抵制行為。即幾個同等級次的公司為不正當的目的而聯合起來去共同對抗另一些公司。(2)公司橫向商定價格行為。價格競爭是市場競爭的表現形式之一。當一些公司認為價格競爭不利于他們的利益時,便聯合商定某一產品的價格,以避免競爭。(3)強制行為。其一是上一級批發商為下一級零售商確定零售價格;其二是公司強令購買者附加購買其他商品或服務。例如銀行在辦理住房貸款時,強令貸款申請人購買與該銀行有關聯的保險公司的保險。另一類是需經法院調查核實后才能確定的反競爭行為,即個案反競爭行為,包括:(1)市場瓜分行為。如公司之間私下協商,達成默契,甲公司只在乙地開拓市場,乙公司只在丙地開拓市場。(2)排除交易行為。如某石油公司給一個加油站供油,規定加油站不得再從其他石油公司購油。(3)公司兼并中的反競爭行為。如相互競爭的公司為了壟斷市場而聯合,這種聯合經查實確實影響了市場競爭,就可認定為反競爭行為。又如競爭力強的公司逼迫競爭力弱的公司退出市場,經查實確實妨礙了公平競爭,也可認定為反競爭行為。此外,澳大利亞競爭法還規定了一種授權的經濟行為,只要公司能夠證明某種反競爭行為符合社會公眾利益,那么將被法律所允許。歐盟競爭法也有同樣的規定。
  五、稅制改革與稅法的完善
  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和財稅制度的完善有著密切的聯系。澳大利亞國家稅務局高級顧問、迪肯大學商法學院稅收法律與政策研究會會長Pick Krever教授從四個方面談了對中國稅制改革與稅收立法的看法。第一,目前中國的稅收立法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全國人大經過立法程序制定,另一種是通過政府部門發通知的形式,而多數是通過發通知方式公布的,這使得外國投資者非常担心。第二,切忌將稅法與其他法律交織在一起,稅法必須是統一的。第三,切忌使地方性稅收自主權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如果地方政府有權解釋稅法,全國就會有各種不同的稅法。例如在北京建一個樓,地方政府規定可以40年減稅;但如果是在上海,則規定只有一年的減稅,因為上海的樓太多了。統一的國家稅法,如有不同的解釋,就會促使投資人不從商業角度而僅從稅收角度去決定投資的地區和方向。第四,切忌使用在市場經濟中毫無意義的人為的稅收分類。對不同的業務、職業和身份實行不同的稅率,無疑給納稅人制造逃稅機會。很多會計師事務所、稅務代理事務所在幫助人們逃稅。稅法應該對所有的人都是公平的。如果利用稅法來救濟某一個地區,而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則的。任何政府的稅收減免都意味著政府補貼行為,所以市場經濟國家每年制定財政預算時,都會明確列出一個單子,在哪些地方補貼,補貼給誰,政府花費多大成本。澳大利亞政府每年會列出兩個預算,一個是政府怎樣花錢,另一個就是補貼給誰。可以說中國的稅收減免是最多的,但是中國政府并沒有記錄,不知道受益人是誰。中國在不斷向市場經濟體制邁進,越來越需要政府的財稅收入。因為每年會有失業,需要救濟,經濟的發展,需要更多的教育經費,以及更大的貧富差距急需調整等等。如果中國政府不能夠盡快調整稅收,改革稅制,政府就難以支付財政開支和調節貧富差距。窮人越來越窮,富人越來越富,這個國家政權將會結束于一場革命。
  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系藺翠牌教授分析了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及特點、WTO規則對中國現行稅制的沖擊與挑戰,并對中國稅制改革與稅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議:(1)合并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2)制定高層次的增值稅管理法。(3)制定高層次的政府采購法。(4)調整關稅稅率,制定幼稚工業保護法。
  研討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預算室主任姚勝專門就制定《政府采購法》作了發言,重點介紹了政府采購立法的原則、政府采購行為規范、政府采購體制、政府采購程序以及保護我國民族產業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經濟法室主任房維廉就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及市場經濟立法狀況作了發言。迪肯大學商法學院研究生部主任Sue Streets女士的發言探討了公司董事和經理對公司犯罪的法律責任問題。迪肯大學商法學院科研處處長Sharon Erbacher女士以房主因出租不合格住房致成損害的責任為題論述了侵權法的有關問題。
  研討會雖然時間短,但研討的內容非常豐富,學術氣氛十分熱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迪肯大學代表團成員對于這種學術交流形式饒有興趣,因此他們提議,明年在迪肯大學再次舉行類似會議,屆時將邀請中方代表參加,以期在更為廣泛和深入的層次上,就雙方感興趣的法律問題進行研討。
《中央財經大學學報》京60~64F31工業企業管理20012001Summary of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Modern Company System 作者:《中央財經大學學報》京60~64F31工業企業管理20012001

網載 2013-09-10 21: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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