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產業組織理論的興起對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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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 F171.2 F091.353
  美國的反托拉斯政策素來深受產業組織理論的影響。產業組織理論的發展和政治、經濟環境的變遷使美國的反托拉斯政策在不同時代呈現出不同特點。戰后,傳統產業組織理論的兩大流派——哈佛學派和芝加哥學派——曾先后占據了美國反托拉斯分析的主導地位,美國的反托拉斯政策也隨之經歷了嚴厲與自由放任兩個截然相反的階段。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等新的分析工具的引入,“新產業組織理論”(Schmalensee,1982)蓬勃興起,不僅哈佛學派的結構—行為—績效范式被打破,而且芝加哥學派的靜態產出—價格分析也為對企業動態的策略行為的研究所取代。以20世紀90年代初的柯達案為起點,新產業組織理論對占據著統治地位的芝加哥學派提出了挑戰,美國反托拉斯分析中出現了新產業組織理論與芝加哥學派的觀點交錯并存、相互競爭的局面。這也使得美國持續了近20年的極度寬松的保守主義的反托拉斯政策像鐘擺似的出現了回調。
    一、產業組織理論的沿革與戰后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的變遷
  20世紀50年代前后,哈佛大學的梅森(Mason)和貝恩(Bain)等人根據經驗研究的結果,開創了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分析范式(S-C-P范式),形成了產業組織理論的哈佛學派。他們認為,市場結構是決定廠商不同行為和績效的主要因素,因此也被稱為“結構主義”。哈佛學派對市場持悲觀態度,認為要取得理想的市場績效只有通過公共政策來干預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因而提倡實行嚴格的反托拉斯政策。從戰后至70年代初,強調政治和經濟權力分散化的“民眾主義”在美國盛行,哈佛學派的觀點得到了反托拉斯當局的普遍贊同。體現在這一時期的政策實施中,經濟效率讓位于“分散權力”目標,反托拉斯當局對企業合并與支配性企業的行為都很嚴厲,對合謀及縱向限制基本上采用本身違法原則。
  在哈佛學派的形成時期,在芝加哥大學也出現了一個以斯蒂格勒(Stigler)、博克(Bork)和德姆塞茨(Demsetz)等人為代表的著名的產業組織理論研究群體,人們也稱之為芝加哥學派。他們對哈佛學派展開了猛烈抨擊,認為僅憑統計研究的結論不足以用來指導政府如何干預市場,統計的顯著性不代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必須尋求真正的理論解釋。他們據此提出,不能拘泥于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等結構指標,而應該用新古典經濟學的價格理論,以經濟效率為標準對市場支配力和市場行為進行考察。根據他們的觀點,在沒有政府法規的限制下形成的市場結構是企業效率狀況的反映,干預市場結構只能破壞市場機制的有效作用。由于很少存在市場進入限制,即使市場處于壟斷或者高度集中的寡頭狀態,只要市場績效良好,政府干預就沒有必要。反托拉斯政策的主要任務應該是禁止企業橫向的價格協調和瓜分市場的行為,只有這些行為才會導致產出減少而又沒有提高效率,而對企業合并、支配性企業的行為和垂直限制等則應該少加干預,因為它們在多數情況下可以提高效率。
  進入20世紀70年代,隨著美國經濟的長期不景氣以及來自日本和西歐企業的激烈競爭,干預主義的反托拉斯政策日益被視為導致經濟滑坡和企業競爭力下降的重要原因。與此同時,哈佛學派的結構原則也越來越多地無法得到驗證,開始迅速走向衰落。1977年的西爾維尼亞案是一個重要轉折。以這個案件為起點,芝加哥學派倡導的價格理論分析和效率至上原則逐漸滲透到反托拉斯政策的各個領域,使美國反托拉斯分析方法和政策目標產生了深刻變化。在奉行新自由主義的里根政府上臺后,芝加哥學派進一步取得了全面勝利,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由嚴厲徹底轉變為最低限度的干預,無論對合并、垂直限制還是支配性企業的行為,反托拉斯當局均采取了寬松的政策。因此,70年代后半期和整個80年代又被稱為“芝加哥時代”,有人也稱之為“芝加哥革命”。
  就在芝加哥學派的影響達到頂峰的時期,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的引入使得產業組織理論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學術界通常也把這些采用了新方法的研究統稱為“新產業組織理論”,其代表人物有泰勒爾(Tirole)、奧多瓦(Ordover)、夏皮羅(Shapiro)、薩勒普(Salop)、施瓦茲(Schwartz)、施馬蘭西(Schmalensee)等。新產業組織理論不僅推翻了哈佛學派的S-C-P范式,而且也對芝加哥學派的正統觀念及其所提倡的克制的反托拉斯政策提出了挑戰。
  新產業組織理論認為,市場結構不是外生的,企業不是被動地對給定的外部條件作出反應,而是試圖以策略行為去改變市場環境、影響競爭對手的預期,從而排擠競爭對手或阻止新對手進入市場。市場結構和績效都被看作是企業博弈的結果,并取決于企業間博弈的類型。這樣,S-C-P范式的單向關系就被復雜的雙向或多重關系所取代。
  新產業組織理論也對芝加哥學派靜態的價格—產出框架提出了挑戰。芝加哥學派的研究對象主要是企業的價格行為。對企業的策略行為,芝加哥學派認為,由于不存在信息不對稱,企業在沒有與同伙協定的條件下不可能通過單方面的行為獲得市場能力,因此否認了單個企業實施阻礙競爭對手的策略的可能(陳秀山,1997)。在他們看來,企業的一些單方面行為,如排他性專營、規定商品轉售價格等都能提高效率。新產業組織理論批評了芝加哥學派所堅持的無視策略行為的狹隘方法,認為這種缺陷必然導致其理論和政策主張的片面性。因此,“需要某種新的效率推理形式以及更為嚴謹的關于策略行為的經濟學,為諸如掠奪性定價的評價提供一個更為可靠的經濟學基礎”(Williamson,1977)。新產業組織理論運用非合作博弈模型實現了對阻止進入定價、各種合謀與默契、廣告、產品差異化、產品擴散、技術創新、設置進入壁壘等策略行為的動態分析,使人們對各種復雜交易現象的動機和效果的理解達到了新的高度。一些在芝加哥學派看來非理性的或者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價格或非價格行為,在引入博弈論和不完全信息后得出了不同的結論,典型的例子有掠奪性定價和排他性交易。因此,新產業組織理論反對將反托拉斯政策僅僅局限于禁止水平價格的協調,提倡加強對大企業行為的反托拉斯管制。
  雖然目前新產業組織理論尚未形成一個很完整的體系,但是新模型的出現意味著經濟學家開始找到對豐富多彩的行為進行處理的方法,使得現行的產業組織理論更加具體化、復雜化和貼近于市場現實。相比之下,芝加哥學派的價格理論模型過于簡單和抽象。隨著模型的不斷豐富和完善,新產業組織理論日益成為產業組織研究的主流。正如泰勒爾(Tirole,1989)所說,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提供的理論基礎“使得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摒棄了芝加哥學派建立在完全信息基礎上的簡單世界觀”。
  進入20世紀90年代,美國經濟環境的變化為新產業組織理論在反托拉斯實踐中的運用創造了條件。首先,這一時期美國發生了歷史上第五次企業合并浪潮,企業合并的規模和范圍達到空前水平。以寡頭廠商為主導的市場結構日益成為整個經濟的主流,廠商之間的競爭手段也花樣翻新。同時,隨著信息革命的蓬勃開展,在網絡效應的作用下,一些高科技企業(如微軟)在較短時期內在全球市場上獲得了支配地位。新市場條件下的廠商行為不能從芝加哥學派的比較靜態分析中得到解釋,但卻給擅長于分析寡頭市場和動態競爭的新產業組織理論提供了用武之地;其次,經過整個80年代的管制放松,人們關注的焦點已從如何放松管制變成了如何使取消管制后的市場競爭順利運行,而且合并浪潮又很快使這些取消了管制的市場出現了較高的集中度。不少人担心,如果原來的管制僅僅是被不合理的壟斷所取代,那么放松管制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此時,芝加哥學派主導下的過分寬松的反托拉斯政策開始令許多人感到不安。在這個時期,一批支持新產業組織理論的經濟學家和法律界人士在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担任了關鍵職務,如任助理司法部長的克雷恩(Klein)、任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的皮托夫斯基(Pitofsky),以及在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任首席經濟學家的夏皮羅等。在支持中小企業的民主黨當政期間,他們的許多政策主張得以付諸實踐。
  在1992年的柯達案中,最高法院首次大篇幅地引用了新產業組織理論的分析,駁斥了下級法院判案時所采用的芝加哥學派的觀點,同時還強調,用簡單的經濟學理論來代替對“市場現實”的細致分析是危險的。柯達案成了一樁標志性的案件,它表明最高法院對芝加哥學派的分析方法和觀點產生了質疑,并且確立了一個新的原則:在法庭的審判中必須對策略行為加以詳細分析。自此,大企業的策略行為開始受到反托拉斯當局的認真對待,新產業組織理論的分析和概念在為數不少的案例以及政策條文的修訂中得到了反托拉斯行政機構或法院的采用,美國的反托拉斯政策也從前一時期的過于寬松逐步轉向溫和的干預。很多學者便以這個案件為分水嶺將1992年以后的階段稱為“后芝加哥時代”。
    二、新產業組織理論的主張及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的轉變
  美國較為分散的反托拉斯權力結構(兩個聯邦行政機構、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幾十個地區法院都擁有各自的管轄權)使新觀點可以從某個局部向整個反托拉斯體系滲透。這使新產業組織理論能夠在芝加哥學派占據絕對優勢的情況下仍然對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產生影響,從而“將被芝加哥學派關上了的反托拉斯大門重新開啟”(Baker,2002)。下文將采取與傳統產業組織理論尤其是芝加哥學派進行對比的方式,介紹新產業組織理論在幾個重要的反托拉斯問題上的主張及其對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的影響。
    1.進入壁壘
  哈佛學派將進入壁壘視為決定企業行為的外生變量,認為現有企業的絕對成本優勢以及規模經濟優勢是進入壁壘的主要來源。芝加哥學派則認為,只有法規方面的限制才構成進入障礙。只要取消了對市場進入的法律限制,市場就能有效運行。可競爭的市場理論進一步發展了這種觀點,根據這一理論,只要不存在沉沒成本,企業進出市場就沒有障礙,即使市場集中度很高,也存在潛在進入者“打了就跑”式的競爭壓力,市場仍能達到競爭性均衡(Baumol等,1982)。
  1979年,新產業組織理論的代表人物薩勒普突破了傳統理論將進入壁壘作為外生變量的觀念,他指出進入壁壘完全可能是由企業行為所決定的內生變量,同時給出了一個重要概念:如果企業采取某種在其受到進入壁壘保護的情況下不會采取的行動,并且產生了阻礙其他企業進入的效果,則這種行動就叫做策略性進入壁壘(strategicbarrier to entry)。在此基礎上,施瓦茲等人(Schwartz and Reynolds,1983)批評芝加哥學派忽視了沉沒成本的現實性。他們認為,只要進入需要大量沉沒成本,則現有企業在面臨進入威脅時會迅速地以削價來作出反應,潛在進入者會意識到這樣的低價可能無法彌補沉沒成本,從而打消進入的念頭。這種觀點很快就產生了影響。1992年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聯合修改了合并指導條例,明確承認沉沒成本的現實性,以及在存在沉沒成本的情況下企業策略行為導致進入壁壘的可能性。
    2.合謀
  傳統的合謀理論認為當產業內企業數目足夠少時,企業間某種形式的默契是肯定要發生的。芝加哥學派的斯蒂格勒(Stigler,1964)對此提出了質疑,他認為,要達成合謀,寡頭間首先必須達成一致,并且能夠察覺任何偏離這種一致的行為,而企業背離協議獨自削價總是比遵守協議更加有利可圖,因此企業要達成并維持合作是困難的。對此新產業組織理論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首先,當企業可以通過“無成本的溝通”(cheaptalk),例如在媒體上宣布報價來交流信息時,尋求達成一致就不像斯蒂格勒所想的那樣難(Farrell and Matthew,1996);其次,在協議的維持方面,在一次性博弈的情況下企業背離協議的激勵的確遠比遵守協議要大得多。但是在無限重復的博弈模型中,企業會考慮到自己背離協議會使市場轉向新的均衡,從而這一行為就不一定對其有利。因此即使企業數目很多,默契或者合謀也是可能的,在具有足夠大的懲罚威脅的情況下,聯合起來實現利潤最大化將是一種均衡的結果(Shapiro,1989)。此外,新產業組織理論進一步指出,企業還可以借助一些行為消除行業中的不確定性,提高與對手實行價格配比的能力,從而幫助默契的達成和維持,如價格領導者事先單獨發出信號或者事后迅速散布信息,實行標準化以簡化該產業內部的決策變量從而使一致易于達成,通過“最惠顧客條款”降低每個賣方削價的動機等等,并將這些做法統稱為“促成合謀的行為”(Salop,1986)。
    3.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行為
  寡頭或支配性企業可以單獨采取攻擊性的行動來排擠競爭對手,如掠奪性定價、排他性交易、價格歧視、拒絕交易等。其中爭論最多的是掠奪性定價和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將在下文“垂直限制”部分進行分析)。
  在哈佛學派占主導地位的時期,對大企業的敵視達到了頂峰,掠奪性定價常常是用來指控大企業的重要理由。1975年,兩位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家阿里德和特納(Areeda and Turner)率先抨擊了這種政策立場。他們認為,由于價格戰帶來的損失是按市場份額分担的,而支配性企業的規模遠大于其競爭對手,因此其遭受的損失將更大。即使成功地將對手逐出市場,如果其后沒有進入壁壘的保護,支配性企業的提價行為只會吸引他人進入市場,從而無法收回其最初因為削價而遭受的損失。因此,在芝加哥學派看來,掠奪性定價是非理性的和少見的,不必對其進行管制。作為這種觀點的反映,阿里德和特納提出的AT檢驗(將短期邊際成本作為衡量價格合法與否的標準)得到了美國反托拉斯當局的采用。
  而新產業組織理論則批評芝加哥學派忽視了信息的不完全性。如果信息是完全的,那么掠奪性定價的確很難解釋,但是在信息不對稱或者企業承受暫時性損失的能力不同的情況下,掠奪性定價是完全有可能的。由于掠奪性定價的實質是企業犧牲短期利益以換取長期利益,因此它自然就是跨時期的策略行為(Williamson,1977),而AT檢驗并沒有對掠奪性定價的動態性和策略性特征予以考慮。在對寡頭市場上企業策略行為進行詳細描述的模型中,運用低價成功地阻止進入或者引誘退出并不要求價格滿足AT檢驗。在“深錢袋”模型中,當支配性企業的資金來源——如在資金市場上融資的能力——比對手雄厚時,支配性企業就能最終戰勝對手。還有研究表明,如果支配性企業可以通過對當前的進入威脅作出強烈反應來給出一種信號,表示它會在以后的時間或者不同的地區對進入采取同樣的措施,則它就能阻止潛在的競爭者進入(Milgrom and Roberts,1982)。
    4.垂直限制
  在哈佛學派看來,市場力不僅來自水平限制,而且也可以由垂直限制產生,因此垂直限制是可疑的行為。而芝加哥學派認為,垂直限制是對市場不完善如外部性、搭便車、不確定性等所作出的反應,不論是排他性交易、捆綁銷售、地區限制,還是轉售價格維持通常都具有增進效率的作用。因此,除非是在極端的情況下,非價格垂直限制一般都應得到批準。在這種觀點的影響下,從西爾維尼亞案到90年代初,垂直限制很少受到干預。
  新產業組織理論對芝加哥學派的觀點提出了批評,認為后者拒絕考慮垂直限制和策略性目標存在聯系的可能,得出的觀點過于片面。雖然垂直限制可以提高企業自身的效率,但是其總的福利效果則不能一概而論。尤其是在生產同質產品的市場中,擁有實際或潛在市場能力的企業可以借助垂直限制來提高進入壁壘的能力或者鞏固市場能力(Hart and Tirole,1990)。因此必須針對不同激勵構造多種模型,才能將有利于消費者的垂直限制和以犧牲其他經濟主體的利益為代價來增進自身效率的垂直限制區分開來。
  90年代以來包括微軟案在內的幾個很有影響的案件都涉及了垂直限制問題。圍繞微軟的排他性交易和捆綁銷售的爭論尤為激烈,限于篇幅,在此只對排他性交易進行分析。芝加哥學派認為,企業采取排他性交易是為了解決搭便車問題。但是新產業組織理論的博弈模型則揭示,由于排他性合同對非合同簽訂方會產生外部性(如阻礙其他制造商獲得零售渠道從而提高進入壁壘的能力),因此可以提高實際或潛在競爭對手的成本(Salop and Scheffman,1987)。在這種新觀點的推動下,90年代,反托拉斯當局開始認真對待排他性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司法部對多個支配性企業的排他性行為進行了起訴,而且對各種形式的排他性行為的評價也越來越多地采用“使競爭對手成本提高”這一說法。
    5.網絡效應
  網絡效應的存在使信息產業中規模經濟的來源(如操作系統的價值隨著其他使用這一系統的用戶的增多而上升)以及隨之產生的進入壁壘不同于傳統產業,從而企業的競爭策略也明顯不同。信息產業問題已成為美國反托拉斯理論和實踐面臨的重大挑戰,微軟案更是引發了熱烈的討論。人們普遍認為,芝加哥學派采用的標準的新古典均衡分析并不適合處理以動態不均衡為特征的信息產業問題,相反,策略行為正是在這種條件下才有意義。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針對網絡效應下企業策略行為的研究大量涌現,成為新產業組織理論的重要內容。這些研究一方面指出,網絡效應使擁有軟件業等產業的有效市場結構可能不是寡頭市場而是完全壟斷,但是另一方面又反對一些人就此提出的“反托拉斯已不適用于信息產業”的觀點,因為正是由于網絡效應的存在,最終結果可能是并非最好的產品占據了支配地位。所以當冒尖(tipping,即在網絡效應作用下企業迅速成長為支配性的甚至獨家壟斷的企業)的可能性存在時,合并、捆綁交易、排他性交易和掠奪性定價等使對手處于不利地位的行為都比一般情況更具危害性。而且即使是合法地利用網絡效應獲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也能通過將消費者鎖定在已有產品和服務上來排擠競爭對手(Shapiro and Varian,1999)。鎖定現象使軟件業等產業可以存在很高的進入壁壘,也使壟斷一旦形成就難以逆轉(Litan and Shapiro,2001),同時網絡效應也使一些傳統競爭策略以外的行為如標準制定、兼容性等受到關注。根據新產業組織理論,當網絡間存在兼容性時,冒尖是不可能的,從而網絡效應就不再是市場份額的驅動因素;當網絡不兼容時,才可能出現冒尖,在這種情況下,某種軟件的主導供應商就有動力去阻止其他廠商提供兼容性的產品,并會采取播發廣告、提前宣布即將推出的產品等策略行為使潛在用戶相信它的標準最終將占上風。因此兼容與否直接決定競爭的性質和政府干預的必要性。但是新產業組織理論也指出,信息產業發展的巨大不確定性使政府很難準確把握企業行為在將來產生的后果,因此干預應該很謹慎。
  新產業組織理論關于網絡效應下企業策略行為的觀點在1995年和1998年對微軟提起的訴訟中均被司法部用作關鍵的理論支持。司法部認為微軟的Windows系統擁有很大的用戶安裝基礎,而且基于Windows的應用軟件很多,所以轉向另一種不兼容的操作系統所花費的數據轉換成本很高,從而導致實際和潛在用戶均被鎖定。司法部將其稱為“應用程序壁壘”,并據此認定微軟在操作系統市場上擁有很大的市場力。司法部還聲稱,微軟通過排他性交易提高了Netscape和Java在市場上獲得的成本,阻礙其達到產生網絡正反饋效應的臨界值,目的是扼殺一種將來可能對Windows系統構成威脅的新平臺。上訴法院雖然反對地區法院拆分微軟的決定,但是它對這種分析的基本認可表達了一種明確的、具有深遠意義的立場:信息產業并不能因為市場的易變性而免于反托拉斯監管;該產業中的支配性企業必須合法地競爭而不能運用市場力排擠新技術。
    三、評價與展望
  到目前為止,盡管新產業組織理論還沒有占據美國反托拉斯分析的主導地位,但是它對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的影響已經非常明顯,企業策略行為已成為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的重要領域,政策的干預傾向也比芝加哥時代有所加強。
  新產業組織理論提供的豐富的博弈論模型十分貼近現實中復雜的非價格競爭行為。這些模型加上新的計量工具,使得反托拉斯當局能夠更精確地衡量企業行為的激勵和效果,而具體案例的判決正需要符合實際情況的經濟模型來提供有力的解釋。從這個方面來說,新產業組織理論提供了比芝加哥學派價格理論更為嚴密的反托拉斯分析方法,關于企業策略行為的研究有可能成為反托拉斯分析的一般原則。
  但是,新產業組織理論要真正發揮這種作用還存在一些障礙。首先,在將其提出的標準轉化為可操作的法律規則方面有一定困難。復雜的模型和數學工具為法官和行政官員理解和接受其作為裁決的依據造成了障礙,這使新產業組織理論在為反托拉斯調查提供精確的理論分析基礎的同時,也提高了反托拉斯調查的難度和成本;其次,新產業組織理論模型對于初始假設條件的細微變化非常敏感,其政策含義多變而且難以把握。而反托拉斯當局卻很難獲得足夠的相關信息,因而對策略行為的管制還是較為謹慎的。比如,雖然新產業組織理論對掠奪性定價的研究相當有成效,但是由于模型的前提是信息不對稱,這就意味著如果要根據這些研究成果來制訂政策標準的話,必須要對相關市場上的信息特征進行分析,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也是造成司法部屢次指控企業實施掠奪性定價但未能勝訴的重要原因。因此,新產業組織理論要成為反托拉斯分析的指導原則,至少要求經濟和法律學者在如何區分有害于競爭和無害于競爭的策略行為方面提供相對簡單的、而且在無法掌握完全事實的情況下也可操作的標準,使反托拉斯政策建立在一種易于為行政機構和法官所掌握的、既非過于籠統又非過于瑣碎的微觀分析的基礎之上。
國外社會科學京50~55F8世界經濟導刊周茂榮/辜海笑2003200320世紀70年代中期興起的新產業組織理論不僅是產業組織研究領域的一場革命,而且也使近年來的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發生了顯著變化。由于獲得了理論支持,美國反托拉斯當局日益關注企業的策略行為,反托拉斯政策的干預色彩也因此加強。本文分析了新產業組織理論在若干重要問題上對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的影響,并對其能否上升為反托拉斯分析的一般原則作出了評價和展望。新產業組織理論/芝加哥學派/反托拉斯政策/美國周茂榮,男,1945年生,博士,武漢大學世界經濟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辜海笑,女,1976年生,博士,武漢大學世界經濟系,430072 作者:國外社會科學京50~55F8世界經濟導刊周茂榮/辜海笑2003200320世紀70年代中期興起的新產業組織理論不僅是產業組織研究領域的一場革命,而且也使近年來的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發生了顯著變化。由于獲得了理論支持,美國反托拉斯當局日益關注企業的策略行為,反托拉斯政策的干預色彩也因此加強。本文分析了新產業組織理論在若干重要問題上對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的影響,并對其能否上升為反托拉斯分析的一般原則作出了評價和展望。新產業組織理論/芝加哥學派/反托拉斯政策/美國

網載 2013-09-10 21: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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