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社會政策的歷史發展及其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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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政策這個概念,傳統上有兩種定義。一種是英國和美國學界的定義,即是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為直接滿足人民的社會需求或福利需求而制定的政策,它一般包括社會保障、健康、公共服務、住房政策、教育政策等幾個方面;社會保障又包括工傷和疾病、失業救濟、養老金、家庭補貼和醫療等。另一種是德國學界的定義,主要是指政府關于就業、勞動力和勞動力市場管理的政策。日本社會學界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多沿用德國的定義,70年代后轉向了英美的定義。不過,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學界倡導將兩種定義統合起來的聲音越來越高漲。[1]
  英國著名社會學者M.克倫曼和D.皮阿查德認為,歐盟的社會政策包括兩個方面:(1)社會規定或服務:教育、住房、個人的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2)為了某些社會目的的干涉:宗教政策、農業和工業政策、環境政策(包括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性別平等、種族關系等,這種干涉的形式主要是“規定、財政或資助、直接的法規”。簡單講的話,歐盟社會政策就是:“社會領域中所有的政策,包括勞動力市場政策。”[2]具體講,主要包括產業關系與社會對話,就業與勞動力市場,社會保障、社會保護與生活條件,健康與安全等。由此可看出,歐盟的社會政策似乎更象是英國定義和德國定義的混合。準確地講,歐盟社會政策更應被叫做“歐盟就業與社會政策”。
   一、歐盟社會政策的歷史發展
  自1957年簽訂羅馬條約后的40余年歷史中,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經歷了許多變化,大體上我們可以將其劃分為四個階段。總的來講,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是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零敲碎打到逐步系統化、制度化。
  第一階段:萌芽和產生階段(1957-1985)
  當1957年在“歐洲煤、鋼聯合體”的基礎上,歐洲經濟共同體(EEC)成立時,主要的動機是市場利益,如同其名稱一樣,它首先是一個“經濟”共同體。發起國在簽訂“羅馬條約”時,都相信,如果企業能在平等的條件下競爭,資源分配將會更有效,由此推動的經濟增長將會自動導致社會發展。當時,社會的發展被看成是經濟整合的產物,而不是被看作是后者的前提。[3]由于這一認識,“羅馬條約”中只有很少關于社會政策的條款(248項條款中只有12項條款與社會政策有關),不過,條約使用了“社會政策”這個術語。
  1961年,歐洲委員會(The Council of Europe)實施“社會憲章”,該憲章確立了四項社會基本原則:沒有性別歧視地獲得平等機會和平等待遇的權利,勞動者獲得信息和咨詢的權利,勞動者參與決定和提高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的權利,老年人獲得社會保護的權利。但是,該委員會不是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正式機構,所以,它提出的基本原則沒有什么約束力。不過,這個憲章建立的綜合、一貫的社會政策目標,成為后來“歐共體社會權利憲章”的藍本。70年代初,由于經濟發展造成的區域和社會不平等問題開始出現,再者,1973的英國等三國的加入帶來了與發起國不同的福利制度模式。(注:當時,六個發起締約國的福利制度基本上屬于“大陸福利模式”。但是,后來隨著1973年英國、丹麥和愛爾蘭的加入,80年代希臘、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加入。帶來了“盎格魯—撒克遜/北歐的社會福利模式”和“南歐福利模式”。)歐共體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開始認識到建立歐共體層次上社會政策的必要性,認識到:經濟發展本身不應被看成是最終目的,公民生活質量的提高才應當是目的。基于這一認識,1974年通過了“歐共體社會行動方案”。該方案主要關注與工作環境有關的三個方面,即充分和更好的就業,生活和工作條件的提高,在經濟和社會中管理與工作的決定上以及勞動者在企業活動方面的更多參與。70年代,歐共體采取的相應社會行動計劃主要關注的是貧困、殘疾人以及那些在戰后經濟繁榮中未獲得好處的受排斥群體。這些人的利益在當時強調效率、生產力和競爭力的經濟發展中被嚴重忽略。
  在此,有必要指出,當時的部長理事會對歐共體(EC)在社會政策方面職責的看法是很保守的,其權力也很有限。歐共體沒有直接干預各成員國社會事務的權力,其職責只是促進成員國之間的合作。因此,1974年“歐共體社會行動方案”的基礎是政治而非立法。[3]
  第二階段:重視與發展階段(1985-1993)
  80年代中期,要求建立更具法律約束力的社會政策的呼聲開始出現。1985年,法國的J.德勒斯成為歐共體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的主席。他認為:社會政策是完善統一市場自然的配置條件和解決困境的手段,“任何忽視歐共體社會層面又企圖發展共同市場的努力都注定要失敗”。但當時,社會政策的振興仍然非常多地被結合進經濟活動中來考慮,在這種背景下,1985年,歐共體委員會第一次對社會政策進行討論。在這次討論會上,社會政策被看成是加強經濟內聚力的手段,應當被置于與經濟、貨幣和產業政策相同的基礎上加以發展。用功能主義的話來說,就是社會政策“是經濟整合的功能性前提”。比較第一階段,我們可以看出,這種認識已經基本扭轉了簽訂羅馬條約時認為的“社會發展是經濟整合的產物”的觀點。
  在這次討論中,就業問題成為社會政策各項提案的核心,此外,還討論了企業管理者與工人的對話、社會保護方面的合作與商討等。但是德勒斯堅持認為,重要的是通過立法建立共同體的社會政策法規。這一思想首先被反映在1986年簽訂的“單一歐洲法案”(SEA),通過該法案,一些社會政策被列入共同體的法律框架中。因此,后來的一些專家、學者將該法案譽為歐盟社會政策發展中第一個里程碑。
  例如,其條款118a宣布:各成員國應當“特別注意推動工作環境的改善,以及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這一條款后來影響了有關工作條件如保護懷孕婦女和工作時間方面歐盟指示的出臺。該條款還第一次宣布了在有關工作環境、工人健康和安全方面作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有效多數投票的原則。
  條款118b強調了在歐共體層次上,企業管理者與工人開展社會對話的思想。這一思想在后來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附件“社會政策協議”中發展成“歐洲社會對話”的概念。法案的第五部分談的都是經濟和社會整合,條款130b指出,尤其要通過更緊密的對歐洲結構基金(包括歐洲社會基金、歐洲區域發展基金和歐洲農業指導和保護基金這三大基金)的協調來加強經濟和社會的整合。
  在“單一歐洲法案”的基礎上,1989年,12個成員國的首腦聚會法國的斯特拉斯堡,通過討論,最后除了英國以外,11國一致簽字通過了“歐共體勞動者基本社會權利憲章”(簡稱“社會權利憲章”),將其作為“單一歐洲法案”的社會側面。憲章的前言明確宣告:“社會層面具有與經濟層面同樣的重要性,……因此,兩者必須得到完全平衡的發展”。自此之后,闡發歐盟社會政策的指示、建議、聲明和其他措施開始受到這個憲章的極大影響。
  但是,如同“歐洲委員會社會憲章”一樣,這個憲章也沒有法律效力,因而對簽約國沒有多少約束力。它只是采取了一種鄭重聲明的形式,而將決定權和貫徹落實程序留給了各成員國。由于這一原因,該憲章同時制定了貫徹“社會權利憲章”的行動方案的條文。在憲章的第28要點中,部長理事會請歐共體委員會在其職權范圍內,為了有效地貫徹有關社會權利而采用法律手段來制定一些措施。由歐共體委員會負責的貫徹“社會權利憲章”的行動方案包括了幾十個措施,歐共體委員會指出自己的目的是“建立一個最低規定的圓滿基礎,一方面需要避免競爭的扭曲;另一方面,加強經濟和社會的整合與就業崗位的增長,后者是完善單一市場的首要關注點。”后來,委員會分別于1991、1992和1993年做了關于落實“社會權利憲章”的年度報告。
  總的來講,80年代歐盟社會政策和行動計劃的重點是促進男女之間在就業機會和工作待遇方面的平等、集體談判和對話的制度。但是,歐盟主要關注的是有工作的人的社會權利,并不是關注所有公民的社會權利。
  1992年2月7日,在荷蘭的馬斯特里赫特簽署了“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在該條約的附件中有“社會政策協議”,它也可被看作是一個獨立的社會政策草約,這個協議將“單一歐洲法案”確立的條文進一步加以補充和完善。應當說,在嚴格立法意義上,該條約即“歐盟條約”的簽訂宣告了歐盟(EU)的建立。
  首先,該協議將社會政策的范圍擴大到教育、職業培訓、年輕人工作、文化和公共健康;同時修改了“羅馬條約”中有關經濟和社會整合的部分。其次,為管理者與勞工的對話建立了一個基礎,即有關工作健康和安全、工作條件、工人獲取信息和咨詢、男女平等以及被排斥在勞動力市場的群體的平等權利的決定需要集體協商,并且遵守有效多數投票的原則。再次,在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勞動者被解雇的社會保護、被雇用者和雇用者的代表關于談判方面的決定應由所有簽約國一起討論。最后,協議還授權部長理事會在社會政策領域內,可以采用“歐盟指示”、“貫徹實施的最起碼要求”等手段進行行政干預。
  第三階段:確立了歐盟社會政策發展的框架(1993-1997)
  自進入90年代后,主要由于經濟結構的調整,歐盟的失業問題越來越嚴重,失業率居高不下,長年保持在10%以上。于是,歐盟逐漸將失業問題和與失業有關的社會政策列為頭等重要的大事。1993年,歐盟出版了許多官方文件,指出:歐盟社會政策仍是其議事日程上的重要議題,但是,就業問題已成為重中之重,是一個“戰略性的問題”。同年12月,第一個歐盟層次上解決失業問題的重大步驟被推出,這就是著名的“德勒斯白皮書:增長、競爭與就業”發表,這個白皮書所提出的政策措施后來被稱為“歐盟就業戰略”,它奠定了以后歐盟一系列社會政策特別是就業政策發展的基礎。
  白皮書第一次在兩方面作出了重要突破。第一,它要求,為了從經濟增長中產生最大的就業增長,各成員國政府及其政策制定中的伙伴必須采取系統的政策行動,即包括從稅收、職業培訓、教育、經濟到社會保護和社會合作。它明確地指出,勞動力市場的措施是根本,但它在提高就業增長方面并不完善;同樣,經濟增長也是根本,但它在推動經濟產出工作崗位方面也不很成功。它要求歐盟走出“零敲碎打”的政策制定的模式,將零碎分隔的政策融合為一個整體,制定長遠的政策目標:強調制度性結構改革的社會政策,對教育、職業培訓和勞動力市場體系加大投資,從而使人民能夠貢獻于社會、勞動力市場能夠反應靈敏。
  第二,白皮書第一次強調歐盟自己在幫助各成員國解決共同就業問題方面如何扮演中心角色,它第一次促使歐盟有關機構注意各成員國應當怎樣——而不是是否——共同協作,解決有關的就業和與此有關的社會問題。
  白皮書的精神又被幾乎與其同時發表的專論歐盟社會政策的“綠皮書”和后來發表的“白皮書”進一步加以穩固。1993年11月,歐盟發表了題為“論歐盟社會政策”的“綠皮書”。綠皮書主要有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對歐盟社會政策的回顧,首先就指出,歐盟的社會政策涵蓋了相當廣闊的領域,包括機會平等、健康醫療、社會安全、就業與勞動力市場、社會保護與社會保障、貧困與社會排斥等。第二部分指出了歐盟面臨的社會挑戰,這些挑戰主要有三方面:社會整合的下降、社會保護和社會穩定受到威脅、高失業率。強調要“保證經濟與社會肩并肩地發展”。第三部分討論了歐盟對這些挑戰采取的可能應對措施,提出,必須進一步建立法律框架和采取行動,政府部門、社會力量、歐盟議會、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關心和堅持歐盟委員會下一階段的社會政策。綠皮書明確指出:必須強調所有人就業機會平等和社會福利與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它堅持,高標準的社會保護是支撐經濟競爭所必需之物,它應當作為政府政績的驗證,而不是將來行動的處方。
  僅僅半年左右即1994年7月,歐盟又發表了題為“歐洲社會政策——歐盟發展之路”的“白皮書”。白皮書希望通過提出一個社會政策方向和目標的綜合性綱領,在20世紀結束時完成歐盟社會政策的設計。因此,它被認為是20世紀末和21世紀初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戰略。
  白皮書首先回答了“綠皮書”提出的問題“歐洲人需要什么樣的社會?”肯定了歐盟社會模式的價值和性質,指出,歐盟需要一個經濟協調、平衡發展,較低或沒有通貨膨脹,經濟形式的多樣化,高就業率和社會保護,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經濟與社會的相互融合。歐盟層次上的社會政策在穩固社會變遷過程中起著關鍵作用,高生活水平是“競爭計劃中的核心要素”。歐盟社會政策的目的是保障歐盟公民享受到“經濟發展的幸福、社會的凝聚和全面高質量的生活水平”;同時,它也特別地強調,歐盟社會模式必須被改革,以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它指出了當代社會變化的關鍵性特征:世界貿易的全球化,新技術對工作和個人的影響,人口結構的變化與社會的逐漸老齡化,經濟活動中相對較低的人口比例與健康醫療和養老金方面相對較高的費用。
  白皮書還指出,歐盟社會政策應當對就業與失業同等重視,它提出了一個重新設計就業制度的行動計劃“1995-1997年社會行動計劃”,該計劃的關注點是就業、男女就業機會和待遇的平等權利,必需和適宜的立法方面的鞏固和發展,建立為每一個人正常發展的有活力的社會以及支持對這種新就業政策進行研究的科學制度。“行動計劃”確認了三項主要內容:社會政策是歐盟國家整合過程的核心,社會經濟的廣泛變遷需要有活力的全歐視角,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需要更緊密地結合起來。白皮書特別強調了市場競爭與社會進步應當是共存共榮的關系。
  白皮書還勾勒了一個更廣泛的社會政策,它不僅關心就業者的工作條件,也關注沒有工作的全體公民的生活。雖然工作崗位的創建、增長和競爭仍是頭等大事,但是,社會政策應當擴展到非工作領域中去,應當建立起“作為歐盟憲法基本組成部分的公民社會權利”。它宣稱,歐盟委員會的目的是“發展和提高歐盟所有成員的生活水平”,這意味著社會政策不僅應當惠及有工作的人,也應惠及他們的家屬和殘疾人、青少年、失業者以及外國移民。
  第四階段:社會政策成為歐盟主要基石之一(1997—今天)
  1997年10月,歐盟簽署了“阿姆斯特丹條約”(簡稱“阿約”),該條約第一次將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貨幣與財政政策并列為同一級大標題。而在以往的歐盟法案、條約或協議中,社會政策一般是列在經濟政策的大標題之下,所以,常常被有關學者譏為“經濟目標的陪襯”。阿約的簽訂改變了這一認識,正如負責“就業、產業關系和社會事務總司”的歐盟委員P.弗林所說的:“社會政策已不再是經濟成功之子”。
  該條約宣稱,“各成員國應當將就業作為共同關心和“將協調采取行動”的問題,這一共同的關心應當在幾個月內成為各成員國行動計劃中的詳細措施和承諾。其基礎由四大支柱構成:(1)就業能力。主要是彌補歐盟就業者的技術和技能差距,特別為青年人、長期失業者和其他在勞動力市場缺少競爭力的群體創造條件,以免他們墮入“受排斥者隊伍”。(2)企業家精神。通過鼓勵自我雇用、革除繁文縟節、改革稅收制度,特別在地方和社會經濟中發掘新工作資源來建立歐洲新的企業家文化和企業家精神。(3)適應性。增強就業者面臨經濟變遷的挑戰的能力,以一種使結構調整可被控制和競爭力能被保持的方式來改變工作組織,這也意味著終生學習的投資和新工作方式的出現。(4)公平的機會。創造條件使男性和女性在家庭生活和工作場所都能享有公平的機會和待遇,正確應對女性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勞動力市場這一挑戰。歐盟特別指出,四大支柱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孤立地重視某一個支柱是不會產生良好結果的;各成員國行動計劃的基礎就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條件來應用這四大支柱。這樣,條約就為歐盟提供了一個框架。在此框架內,歐盟可以對未來勞動力和勞動狀況變化和發展的主要因素——企業生產中組織和技術驅動的變化;應當被培訓的勞動力在年齡和性別上的不同類型——作出有效的反應。條約還強調了自“德勒斯白皮書”以來,“歐盟就業戰略”經過1994年的埃森會議、馬德里會議、佛羅倫薩會議、都柏林會議的發展,以及該戰略幫助各成員國在對勞動力市場和社會政策現代化上的重要意義。歐盟全力支持歐盟就業戰略應當通過結構基金特別是歐洲社會基金來加以貫徹,這標志著歐盟的歐洲社會基金將成為各成員國行動計劃中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
  除了就業政策外,阿姆斯特丹條約在社會政策的其他方面也有了進一步的重要發展,它為歐盟更廣泛的社會政策目標提供了有法律約束力的基礎。主要有:
  1、條約授權給歐盟采取消滅社會排斥和促進社會整合的行動,這使得歐盟可以在就業政策及其行動范圍以外,致力于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的工作。這一授權基于這樣一種認識,即對于多數作為個人或家庭的人們來講,工作問題仍是參與社會的核心問題;但是同時,還存在人民被排斥在經濟、文化、社會之外的許多其他表現形式。社會排斥是近幾年來歐盟學術界研究的熱點,該概念通常指老人、婦女、殘疾人、單親家庭、兒童、長期失業者、移民或難民等,他們常與貧困有聯系。但是,社會排斥又超出了貧困這個概念,它被定義為:“那些不能保障自己的社會權利,并長期處于不利境地,職業參與和社會參與都受到嚴重損害的個人和群體”。
  歐盟的行動目標是支持各國和地方政府提高弱勢群體的生活水平,促進社會整合與消滅社會排斥的主要工具就是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居住、教育、衛生醫療、正義和法律。通過運用這些工具,使歐盟社會更加公平、從而也更加穩定。
  2、另一相關的政策領域是反對種族主義和社會歧視。歐盟認為,現代社會應當尊重基本的公民權利和平等原則,應當為所有希望充分參與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公民提供真正平等的機會。因此,條約的13條款指出,反對一切基于性別、種族或民族、宗教或信仰、殘疾、年齡和性別傾向的社會歧視。這一原則有助于歐盟采取行動幫助各成員國在建立社會整合與權利的基礎方面、在支援社會弱者方面、在社會穩定所賴以為基礎的社會公正方面,作出更多、更好的努力。
  以上四個階段的主要特點可分別概括為:第一階段:零碎,社會政策的規定基本無法律效力,歐共體無權干涉成員國社會事務;第二階段:社會政策進入歐共體法律框架,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第三階段:建立社會政策的發展框架,系統化和制度化,就業成為社會政策的核心;第四階段:社會政策成為歐盟主要基石之一,也是歐盟發展的最終目標。
   二、歐盟社會政策發展的啟示
  通過回顧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和主要內容,我們可從其中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1、從以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在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之初,并不重視社會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雖然使用了“社會政策”的術語,但是,歐盟并不干涉成員國的社會事務。當時EEC的目標限定在經濟事務范圍內,任何歐盟層次上的社會政策只有在能夠支持和加強經濟政策時才具有合法性。因此,在“羅馬條約”中有限的幾句關于社會層面的條文,其原則主要是協調成員國之間的社會福利制度,目的主要是為了拆除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從而使每一個成員國不因其社會福利制度而處于有利或不利的競爭位置。后來,在“社會權利憲章”中,歐盟各成員國就最低社會保障標準達成協議,堅決同意禁止“工資傾銷”和“社會傾銷”。(注:意指采用低工資、低社會保障標準的策略,降低勞動力成本,以提高競爭力。)這樣,就有必要在歐盟層次上建立統一社會政策,以促進全歐盟社會和區域的平等。所以,從歐洲經濟共同體發展到歐共體,再發展到歐盟的建立,社會政策的地位越來越舉足輕重。
  歐盟的最高法律是成員國共同的條約、法案、協議,比如“羅馬條約”、“1965年合并條約”等,80年代前的這類歐盟法律很少涉及社會政策;但是80年代后,如“單一歐洲法案”、“歐盟條約”、“阿約”都越來越多地強調社會政策的重要性。歐盟認為,其“最終目標是建立歐洲社會聯盟”,[4]建立“聯邦式社會保障體系”。歐盟目前已經經過了共同經濟市場,明年,歐元的啟動標志著共同貨幣的正式實施,下一個階段應該是不斷使社會保障標準接近較高富裕水平,實現共同社會聯盟。
  2、對社會政策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人有了深刻的認識。歐盟建立之初及其以后的相當長的時間內,大多數歐盟政策的制定者認為,歐盟的社會發展是經濟發展的結果,社會政策并非重要的事務,所以在很長一段時期,歐盟都忽視社會政策。不少人還認為社會政策是一種支出,不能帶來財富的增值。直到70年代,當時負責社會事務的總負責人M.山克斯還就社會政策講到:“歐盟有沒有責任在各成員國之上建立社會政策。”[5]80年代,在雅克·德勒斯的推動下,先后簽署了“歐共體勞動者基本社會權利憲章”和“馬約”。
  到90年代,人們對社會政策意義的認識發生了極大變化。1996和1998年,歐盟接連舉辦了兩屆“歐盟社會政策論壇”,在第一屆論壇上,P.弗林針對那些認為社會政策是花費和奢侈的觀點講到:“經濟政策決定如何生產和如何獲取最大利潤;社會政策則是決定在何種條件下進行生產,如何在利潤被使用時獲取更多的益處。所以,從本質上講,社會政策不是花費或奢侈,而是必不可少的生產性因素。因為,競爭成功或失敗的最終標準是所有人民能夠得到的生活質量”。在第二屆論壇上,他進一步強調:“社會政策是歐盟的一個基石”。
  其他歐盟的重要人物也持相同的觀點,歐盟社會NGO政綱主席薇金森女士斷言:“只有社會政策應當占統治地位,社會層面不應當依賴于經濟層面——事實上,經濟層面應當依賴于社會層面。一個具有很好社會整合的社會在才能是經濟水平上很好的社會”。歐盟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主席T.堅金斯更進一步宣稱:“我們相信,社會保護能夠幫助促進和推動經濟運行。無論是在歐盟層次上,還是在各成員國層次上,社會與經濟政策之間的協調與同步的發展已經獲益良多,有發達社會安全網的國家在人均GDP和外貿平衡方面普遍好于那些較弱社會保護的國家。社會保護削弱會轉換為糟糕的經濟運行,反之亦是,后者會轉換為前者,從而形成消極和每況愈下的輪流惡化,形成低消費和人民被迫減少需求,反過來又造成企業裁減人員、經濟發展緩慢或倒退”。
  3、T.堅金斯的觀點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來講,非常值得重視和思考。人們通常認為,社會政策或者更具體講社會福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維護社會穩定,充其量是促進社會公平。但是,社會政策還具有一大功能卻很少被人們認可,這就是生產性要素的功能。也就是說,社會政策至少具有三大功能: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推動生產發展。
  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保護和社會保障太弱,使得人們壓低自己的消費和減少需求;反過來,低水平的消費制約生產的發展和經濟的增長;接下來,經濟不振造成更多的人失業,他們對前景只能更恐慌,何談“超前消費”。要打破這種怪圈,僅僅靠降息和企業裁員恐怕很難奏效,必須重視人民收入水平和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據歐盟“就業、產業關系和社會事務總司”1999年的研究報告,1998年,歐盟GDP的增長為2.9%,其中,2%的增長來自于個人消費,而這“是消費者信心提升的結果”。[6]德國也是歐盟著名的政治家奧斯卡·拉封丹最近反復強調:“經濟增長和收入分配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需求的發展影響著投資。創造勞動崗位的擴大投資尤其依賴于整個經濟需求,因為只有當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擴大時,才會刺激企業擴大生產能力和雇用勞動力。”[7]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社會政策雖然直接是支出、是消費,但是,其最終還是刺激生產、是收入的主要因素之一。
  4、近年來,經濟發展與社會平等已經成為我國學術界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社會問題,經濟繁榮的目的是什么?經濟發展中產生的痛苦、代價和帶來的利益是由少數人還是全體社會共同分享?這方面,歐盟的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都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歐盟成立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增進歐盟人民的繁榮和社會福祉,這主要通過兩大基本原則取得。一個是競爭,它是經濟發展的驅動力或發動機;另一個是公民之間的團結,這是一種認為經濟增長所產生的利益與代價的后果應當由全社會每一個人共同承担的信念,也是每一個公民從中受益的社會合作的基本要素。歐盟委員會就業與社會事務委員迪芒特普洛(Diamantopoulou)夫人指出,經濟發展依賴于企業之間的有效競爭,社會進步則依賴于所有公民之間的團結。沒有團結的競爭會使我們成為叢林中的野獸,而沒有競爭的團結則會出現蕭條。她認為歐盟社會模式應當是能夠保障每一個公民基本權利和社會融合的發達社會制度的市場經濟。
  歐盟要建立的社會模式歐盟人民共有的價值觀:民主、正義、參與、社會對話以及加強社會團結和社會融合。人是這種社會模式的中心,它應當建立在對人的尊嚴——小至工作場所,大至整個社會——尊敬的原則基礎上。該社會模式現在已經越來越被認為既是歐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高度文明社會的特征。
南通師范學院學報:哲社版19~22C4社會學夏建中20022002自羅馬條約簽訂之日起,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經歷了由小到大、由零敲碎打到系統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四個階段:即萌芽和產生、重視與發展、確立政策發展的框架、社會政策成為歐盟主要基石;歐盟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從經濟聯盟到貨幣聯盟、再到社會聯盟的演變。歐盟要建立的社會模式體現了歐盟人民共有的價值觀:民主、正義、參與、社會對話以及加強社會團結和社會融合。人是這樣社會模式的中心,它應當建立在對人的尊嚴——小至工作場所,大至整個社會——尊敬的原則基礎上。該社會模式現在已經越來越被認為既是歐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現代高度文明的特征。研究歐盟社會政策,對我國的社會保護與社會保障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歐盟/社會政策/社會公平夏建中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郵編 100872 作者:南通師范學院學報:哲社版19~22C4社會學夏建中20022002自羅馬條約簽訂之日起,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經歷了由小到大、由零敲碎打到系統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四個階段:即萌芽和產生、重視與發展、確立政策發展的框架、社會政策成為歐盟主要基石;歐盟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從經濟聯盟到貨幣聯盟、再到社會聯盟的演變。歐盟要建立的社會模式體現了歐盟人民共有的價值觀:民主、正義、參與、社會對話以及加強社會團結和社會融合。人是這樣社會模式的中心,它應當建立在對人的尊嚴——小至工作場所,大至整個社會——尊敬的原則基礎上。該社會模式現在已經越來越被認為既是歐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現代高度文明的特征。研究歐盟社會政策,對我國的社會保護與社會保障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歐盟/社會政策/社會公平

網載 2013-09-10 2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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