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企業制度與企業法人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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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現代企業制度最本質的特征
  什么是現代企業制度,目前存在著許許多多的說法,有的把改革十幾年來一直在做的事情通通歸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容和特征,這就使人難以搞清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新的含義、新的任務到底是什么。還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說法,就是把企業制度等同于公司制度或法人企業制度,這就難免使人產生疑問:我國的國有企業,哪家不是法人企業?而且很多企業已經變成了公司,豈不都已經成為現代企業制度了?對那些尚未改為公司的企業來說,是否差距僅在于名稱?似乎搞個翻牌公司也就可以變成現代企業制度了。顯然,這種把現代企業制度等同于公司法人制度的觀點是不確切的。
  相當于自然人的個人或合伙經濟而言,公司法人制度當然更具先進性,但是,并非一切公司法人制度都可以稱為現代企業制度。這是因為,公司是多種多樣的,法人也是依據各國法律確立的,隨各國法律的不同,企業的法律形式分類也必然是各式各樣的。因此,我們研究現代企業制度,只抽象地講公司法人制度就遠遠不夠了,必須明確我們要建立的是一種什么樣的公司法人制度。
  從根本上說,我們要建立的現代企業制度,是能夠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公司法人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必須在瞬息萬變的競爭環境中生存和發展;只有能夠集中社會資金、分散經營風險的企業制度,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環境的要求。這是衡量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標準。自然人的個人或合伙經濟,由于業主對企業經營要承担無限連帶責任,這就決定了它的經營風險大,難以廣泛吸收他人資本,這樣的企業當然不是現代企業制度。至于公司法人企業,事實上也分為承担無限責任和承担有限責任的兩大類公司法人。目前在一些國家(例如日本)就存在著無限責任公司和兩合公司,它們都是公司,而且受日本公司的基本法——商法的規制,具有法人地位;但這樣的公司法人以承担無限連帶責任為特征。歷史已充分證明,由于風險大、集資困難,這樣的企業無論在發展規模上或者在市場競爭力上都有明顯的局限性,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所以說這種承担無限責任的公司法人,也不能視作現代企業制度。
  基于以上的分析,現代企業制度的最本質的特征應當是有限責任,即公司以其擁有的法人財產承担有限責任,只有這樣的公司法人才能夠分散風險、廣泛集資,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二、兩種不同的產權觀
  在產權問題上,歷來就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甚至存在著截然相反的產權觀。
  確實有一些觀點,我們是不能同意的,例如,常常聽到這樣一種說法:國有企業的財產歸國家所有,破產也是破國家之產,因此,國有企業不可能真正做到自負盈虧;要想真正自負盈虧,就必須改變所有制關系,把產權“量化”到個人,否則自負盈虧只能是一句空話。這種觀點是從個人產權的角度理解明晰企業產權和解決企業自負盈虧問題的。我認為這是一種“小業主式的自負盈虧”,按照這樣的路子走下去,就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甚至會走到私有化的路子上去。
  我們堅持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但這并不等于不需要解決產權問題。不能認為一講產權就必然導致私有化。問題在于如何樹立正確的產權觀。我認為,正確的產權觀,不是從“量化”個人產權出發,而是從現代企業制度的本質特征的要求出發來考慮問題的產權觀。現代企業制度的本質特征是有限責任,而要實現有限責任,就必須界定產權。這是正確產權觀的立足點。
  所謂有限責任,實際上就是指出資人(無論是國家、個人或是企業法人)以其實出資本金、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担有限責任;這也就是說,企業經營責任以企業的法人財產為限,不累及出資人實出資本金以外的其他財產。因此,要實現有限責任,就必須把企業法人財產的邊界搞清楚,從而把企業的法人財產同出資人的其他財產界定清楚,我們所說的明晰產權的實質正是在這里。決不能認為,一講產權明晰就要“量化”到個人,就要走向私有化。
  我們的國有企業,實際上是由政府承担無限責任的企業法人,它們同現代企業制度在本質上的差別并不在于公司的名義和法人的地位,而在有限責任。國有企業的財產歸國家所有,從這個意義上講,產權是明晰的;國有企業的財產同出資人——國家的其他財產沒有劃分開,從有限責任的意義上講,產權又是不明晰的。我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的和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要把國家承担無限責任的國有企業轉變為以公司法人財產承担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這就要求企業法人財產明晰化并且把企業法人財產同出資人——國家的其它財產界定清楚,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有限責任的現代企業制度。為此目的,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工作就不宜于泛泛地進行,而應該集中主要力量解決清產核算、資產評估、清理債權債務等界定產權方面的問題,通過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三、企業法人財產權
  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確切含義是什么,以及應如何界定出資者最終所有權和企業法人財產權,說法各異。由于現代企業的產權關系上的所有權,分解為出資者的最終所有權和企業法人所有權,所謂企業法人財產權,應該理解為在出資者擁有最終所有權的同時,企業擁有法人所有權。出資者對于已經投入企業的財產擁有最終所有權,但既不能任意抽回,也不能占用或進行其他處分。出資者的財產一旦投入企業,就成為企業的法人財產,企業也就對它擁有了法人所有權。這是確立有限責任制度和實現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物質基礎。然而這種法人所有權必須隨法人組織的成立和終止而存在和消失,一旦企業法人組織終止,法人財產權即消失,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全部要歸出資人所有,因此企業法人的所有權并不是最終所有權。至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關系,我以為也不宜于一般地講兩權分離,而應該是:企業經營權同出資者的最終所有權相分離,同企業法人所有權相統一。
  說企業擁有法人所有權,并非虛構而是有實際內容的。企業的全部財產是由兩部分資金形成的,一是他人資本,一是自有資本;自有資本又包括三個部分:(1)資本金、(2)準備金、(3)剩余金。
  首先關于他人資本。對企業來說,這是債權、債務的關系,出資人擁有債權,這部分資金及用它形成的資產當然不能再歸債權人所有,理應歸企業法人所有。
  其次關于自有資本中的第(1)項資本金。它是股東出資部分, 其數額和已售出的股票面額相對應,是量化到每個股東的股權。這部分資金和用它形成的資產,在公司運營過程中也歸企業法人所有,只是在企業法人終止時才還原為股東最終所有。
  第三、關于自有資本中的(2)、(3)項:準備金和剩余金。它們是經營收入中的各種提存,其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股票溢價發行時得到的資本收益,還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未分配利潤。根據對日本規范化的股份公司的調查,在自有資本總額中,第(1 )項量化到每個股東的資本金,只占30%左右,而準備金和剩余金占的比重高達70%。雖然在理論上可以認為后兩項也和資本金一樣,歸股東所有,但這也只是最終所有權,實際上它是經營者可以活用的資金,只是由于對企業擴大經營有利,事實上并未直接變成股東的股權,企業自有資本中明確屬于股東個人所有的只集中體現在上述資本金一項上。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自有資本中確確實實有一大部分資產既沒有量化到股東,也沒有量化到每個職工,而是屬于企業法人所有,直到企業法人組織終止時才還原為出資人的最終所有。
      四、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同整個企業制度改革的關系
  我們所進行的企業制度改革,相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任務來說,其內容要廣泛得多。
  企業制度的內涵極為廣泛。所謂制度,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二是指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所有這些內容,概括起來無非屬于兩類,一是企業形態,二是企業管理制度。
  企業形態是世界各國用得比較廣泛的概念。從廣義上理解的企業形態,就是從各種不同角度,如行業、規模、技術特征、經濟性質、組織形式等等角度對企業進行的類別劃分;從狹義上理解的企業形態,則隨研究問題的特定要求不同而不同。我們研究企業制度時所涉及的企業形態,是指企業所有制關系和反映這種經濟內容的法律表現,前者屬于經濟基礎,后者屬于上層建筑。具體地說,它包括:(1)企業的經濟形態,是以出資的主體來劃分的,其核心是產權問題,實際上也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所有制形式;(2)企業的經營形態,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經營方式;(3)企業的法律形態,是指依法確立的企業形態,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等,由于各國法律體系不同,各國企業的法律形態分類也是不一樣的。企業制度的內容,除上述企業形態之外,還包括企業管理制度,主要指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領導體制和經營管理制度。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只是整個企業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內容。
  我國原有的企業制度是在舊體制下形成的,其主要特點是所有制形式單一、經營方式單一、法律形態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企業制度改革的基本任務,就是要解決上述兩個單一、一個不健全、一個混亂的問題。也就是說,企業制度的改革,在沒有提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任務之前,我們就一直在做,它的任務遠不只是解決如何實行公司制的問題,而是全面著眼于轉換企業的經營機制。
  對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如果只是改造成為國家獨資或者控股的公司,就仍然難以完全擺脫行政機關的控制,難以實現自主經營。尤其是在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自身的公司化改造不徹底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少數行業的特定的企業可以搞國有獨資公司,多數競爭性行業的企業不應這樣做,而應當大力發展法人相互交叉持股,使股權多元化、分散化,而且要大幅度降低國家直接持股的比例。這樣才能轉換機制、實現自主經營。這樣進行股份制改造,帶有企業改組的性質,可以更加大膽放手地加速試點。
  對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來說,使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把國家直接持股的比例大幅度地降低,對實現企業自主經營,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當然,也有人會担心,大幅度降低國家直接持股的比例,公有制的性質豈不就動搖了嗎?其實不然。我們發展股份制企業,勢必要吸收個人資本,這和公有制為主并不矛盾,而且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國有資產存量規模巨大,光用發展個人股的辦法來使國家直接持股比例大幅度降低是根本不可能的。我們主張的是用大力發展企業法人相互持股的辦法來降低國家直接持股的比例。這就不但是可能的,而且還不會從根本上改變原來的所有制關系。例如:企業一方面吸收其他企業的投資來增加資本金,另方面又以自有資金去持其他企業的股,這樣交叉進行,就可以在資金總量不變的條件下,使相互持股的每一個國有企業的資本金同時都會增加,從而使國家直接投入該企業的原有資金在資本金中所占份額相對下降。盡管這會使企業資本金虛增,但只要不是用行政辦法而是按照企業間的生產聯系和經濟需要,本著自愿的原則來形成法人相互持股關系,伴隨的就會是資金的合理流動和產業組織結構的合理調整。采用這種辦法,由于企業間的資金是可以相互抵消的,所以并不會過多增加企業的負担。當然這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個逐漸摩合的過程。
  由于股權高度分散的法人相互交叉持股,具有一種“架空機制”,按照前述設想,通過法人相互持股使股權多元化、分散化之后,股份制企業的法人代表——經營者的作用就會突出起來,從而可以削弱最終所有者的控制,形成經營者集團控制企業的格局,真正實現企業自主經營。對于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來說,可以按照上述辦法進行公司化改造;對于非試點企業來說,改革的任務也依然存在,應當按照企業制度全面改革的要求,認真貫徹實施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努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所)
                    (責任編輯 陳祥生)*
  
  
  
黨政論壇滬20-22F31工業企業管理吳家駿19961996 作者:黨政論壇滬20-22F31工業企業管理吳家駿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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