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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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I207.7;D922.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941(2004)02-0022-06
      一
    民間文學藝術屬于“傳統知識”、“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疇。在WIPO的一些官方文件中,“傳統知識”是指基于“傳統”產生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如表演、發明、科學發現、外觀設計,標志、名稱及符號、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一切其他工業、科學、文學或者藝術領域內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基于傳統的創新與創造。這里的“基于傳統”,是指某種知識體系、創造、創新以及文化表達方式,通常是代代相傳的,為某個特定民族或者其居住地域所固有的,并且是隨著環境的改變而不斷演進的。“傳統知識”按照WTO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國外已有的立法解釋,它主要包含“民間文學藝術”和“地方傳統醫藥”兩大部分。其中,“民間文學藝術”是指在某一國家領土范圍內,可以認定由該國國民或者種族群落創作的、代代相傳的,并且構成“傳統文化遺產”的基本組成部分的全部文學、藝術與科學作品。它通常又是指由社會群體集體創作,或者在群體中反映其傳統特征的個人創作(被群體認可),由該群體世代相傳并不斷發展的體現該群體的文化特征、傳統習慣、心理信仰、生存環境的文學藝術表達方式。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中,“民間文學藝術”則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者一些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其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筑術及其他藝術。”[1](P1)在聯合國的其他法律文本中,稱這些遺產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分別對應的中文為“口頭/口述的”,“非物質的”和“無形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以下簡稱《建議案》)A條關于“民間創作的定義”,也作出了與上述基本相同的定義規定[2]。“民間文學藝術遺產”作為人類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更多地表現出多元化和獨特性。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它以最傳統的方式在其來源群體內部世代相傳,從而逐漸成為它來源的那個群體的象征和特有的表達方式。就中華民族而言,它是中華民族基本的識別標志,是中華民族最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之一,也是幾千年以來維系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動力和源泉之一。中華民族的祖先在長期的生產實踐、社會實踐及思維實踐中,創造了許多燦爛的民間文學藝術,形成了優秀的文化傳統。它不僅成為凝聚中華民族的精神紐帶和中華兒女的精神家園,而且對整個東方文化的形成與發展,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對人類文明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國際社會重視和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1989年10月17日~11月16日于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25屆會議指出:考慮到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是使各國人民和各社會團體更加接近以及確認其文化特性的強有力的手段;注意到它在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方面的重要意義,它在一個民族歷史中的作用及在現代文化中的地位;強調民間創作作為文化遺產和現代文化之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義,承認民間創作之傳統形式的極端不穩定性,特別是口頭傳說之諸方面的不穩定性,以及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險;強調必須承認民間創作在各國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對多種因素的危險,認為各國政府在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方面必須起決定性的作用;應當盡快行動起來,特制定一份給各會員國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大會建議各會員國根據各國的憲法規定,通過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者其他步驟,執行該《建議案》有關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尤其是民間創作)的各項規定,以便在其領土上實施該項建議所規定的原則和措施。大會要求各會員國將該項建議通知負責保護民間創作事務的當局、部門或者機構,并且提請負責民間創作的各組織或者機構予以高度重視。同時,建議各會員國鼓勵與負責保護民間創作的各有關組織進行深入接觸。規定各會員國必須按照大會確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實施該《建議案》情況的報告。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的一種無形的智力勞動成果,它在本質上和整體上具有許多與知識產權共有的特征。因此,凡屬能夠被界定或者被確定為“作品”的表達方式的民間文學藝術,還應當受到當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保護。早在1967年的斯德哥爾摩外交會議上,官員們(含專家)曾就修改《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有關條款,專門討論了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問題;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曾聯合召開了題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保護知識產權問題政府專家委員會”的會議,最后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免被濫用國內立法示范法條》;在WTO組織2001年11月的多哈會議“部長聲明”第18~19條中,也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問題,作為隨后一輪談判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自20世紀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一些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先后通過國內立法或者區域性國際條約的形式確立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譬如,1977年簽訂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的班吉協定》,就是一個區域性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條約;2000年發展中國家的安第斯組織的《知識產權共同規范》,也將“傳統知識”納入成員國的國內法保護。目前,世界上通過知識產權制度確認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有50來個,還有一些國家是以判例的方式對民間文學藝術給予確認和保護。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鑒別及保存的規定。《建議案》在“民間創作的鑒別”條款中指出:“民間創作作為文化表現形式應當受到表現其特性的群體(家庭、職業、國家、地區、宗教、人種等)保護,并為群體而保護。”[3](P2)教科文組織要求各會員國在國家、地區、國際范圍內,就民間創作的鑒別問題做好如下幾項工作:(1)編制國家從事民間文學創作的機構目錄,以便將其納入地區和世界此類機構一覽表;(2)鑒于必須協調各機構使用的分類體系,建立鑒別和登記(收集、編索、記載)體系或者以指南、目錄等形式發展現有體系;(3)鼓勵建立民間文學創作標準化分類法:(a)編制民間文學創作分類總表,以指導全世界在這方面的工作;(b)編制民間文學創作細目匯編;(c)對民間文學創作進行地區分類,特別是通過實地試辦項目進行。關于“民間創作的保存”問題,《建議案》認為,“保存”涉及的是民間文學創作傳統的資料;保存的“目的”是使傳統的研究者和傳播者能夠使用有助于他們了解民間傳說演變過程的資料。如果說,生動的民間文學創作由于它不斷發展的特點而不能始終受到直接保護,那么,固定的民間文學創作或者研究則應當受到有效地保護。這種保護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進行:(1)建立國家檔案機構,使搜集到的民間創作資料可以較好地以穩妥的方式加以貯存,供更多的人(尤其是后人)使用;(2)建立一個國家檔案中心機構,以提供某些特別服務(如編制總索引,傳播關于民間創作資料的情報,以及適用于包括“保護”在內的民間創作活動標準的情報);(3)建立博物館或者在現有博物館中增設“民間創作展室”,展出傳統的民間文化;(4)優先考慮種種表現傳統民間文化的形式,它們是這些文化的現在或過去的見證(如遺址、生活方式、物質或非物質知識);(5)協調種種搜集和存檔的方式;(6)對收集人員、檔案人員、資料人員以及其他專門人員,進行從事保存民間創作實物和資料的培訓;(7)為制作所有民間創作資料的檔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區研究機構使用副本提供便利,確保有關的文化團體能夠接觸到所收集的資料。[4](P2-3)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傳播及保護的規定。《建議案》在“民間創作的傳播”中指出,應當使公民了解作為文化特性基本因素的民間文學創作的重要性,使人們意識到民間文學創作的價值和民間文學創作的必要性。為了使民間文學創作的作品及藝術得到弘揚,并且在傳播的過程中保持它的完整性、準確性、科學性,避免遭到不應有的歪曲,教科文組織要求各會員國必須做到如下幾點:(1)鼓勵組織民間創作方面的地區性、全國性或者國際性活動,如慶祝會、聯歡會、電影放映、展覽會、研究班、專題研討會、講習班、培訓班、專門會議等,支持傳播和出版這些活動的材料、文件和其他研究成果;(2)通過提供補助金的方式,或者通過在新聞、出版、電視、廣播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傳播機構設立的民間文學藝術研究者的職位,通過確保對傳播機構搜集的民間創作方面的材料進行適當歸檔和傳播,鼓勵這些單位在其節目中更多的使用民間創作資料;(3)鼓勵各地區、各市政當局、各協會和從事民間創作的其他團體設立民間文學藝術研究者的職位,負責促進和協調本地區民間創作活動;(4)資助現有教育材料(如根據實地搜集到的資料攝制的錄像片)制作機構,鼓勵在學校或者民間創作博物館中,以及在國家和國際民間創作展覽會和聯歡會上使用這些材料;(5)通過資料中心、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機構,以及在民間創作方面的專門簡報和期刊上,為公眾提供民間創作的有關資料;(6)根據雙邊協定,在國家和國際范圍內為從事民間創作的人士、團體和機構之間的會晤與交流提供方便;(7)鼓勵國際科學界在接觸和重視各種傳統文化方面掌握適合的倫理學[4](P4-5)。為了更好地弘揚和傳播民間文學藝術,在當前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對它予以保護。“保護”的對象涉及到民間創作傳統及其傳播者,因為各民族人民都有權享有自己的文化,公眾與這種文化的結合有時因傳播工具、傳播方式的緣故而削弱。所以,教科文組織要求以適當的方式加強民間創作的教學與研究,將其納入校內外教學計劃,不僅要考慮到鄉村文化或者其他農村文化,也應當注意由各種社團、職業、機構等創造的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各種文化和看法的文化,尤其是那些不屬于主流文化的東西。適當的利用民間文學藝術創作資料,本身就是一種比較好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方式。因此,要保證各文化團體切實享有自己的民間創作權,支持其他資料、檔案、研究等方面開展的有益活動;在跨學科基礎上建立各有關團體均有代表參加的全國性民間創作委員會或者類似的協調機構;向研究、宣傳、致力于或者擁有民間創作材料的個人和機構提供道義上和經濟上的支持。總之一句話,要致力于促進和保護民間創作的一切合法、正當的科學研究。這種“保護”還必然涉及到創造者、傳播者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方面的保護。譬如,(1)保護作為傳統代表的消息提供者(保護其私生活和秘密);(2)通過使搜集的材料完好、合理地存檔的方式維護搜集者的利益;(3)采取必要措施,使收集到的材料不至于被有意無意地濫用;(4)檔案機構有責任對搜集到的材料提供合法、正當的使用方法和途徑。[6](P5)
    關于國際合作共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規定。《建議案》規定,在考慮到國際間加強文化合作與交流的必要,以及由一個會員國的專家在另一個會員國完成研究工作以加強文化合作與交流的實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要求:(1)加強與負責民間創作的國際性和地區性協會、機構及組織的合作;(2)在了解、傳播和保護民間創作方面,主要通過下述方式合作:a、交流各種情報和科技出版資料;b、培訓專業人員,提供旅費補助,派出科技人員及寄送器材;c、促進有關現代民間創作資料方面的雙邊或者多邊項目研究;d、就指定專題、特別是就民間創作資料和表達形式的分類與編索以及現代研究方法與技術問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會晤、舉辦學習班或組建工作組;(3)各會員國密切合作,在國際范圍內保證各種權利所有者(團體、自然人或者法人),在財物方面、精神方面以及與之相關的對民間創作的研究、創作、寫作、表演、錄制和(或)傳播方面所享有權利;(4)確保在其領土上進行研究工作的各會員國,有權從有關會員國那里得到各類文件、錄像、影片和其他材料的副本;(5)戒除一切有可能損壞民間創作材料、降低其價值或者妨礙其傳播的行為,不管這些材料是在其產地還是在其他國家的領土上;(6)采取各種必要措施,保護民間創作免遭種種人為和自然危險的威脅,其中包括武裝沖突、領土被占領或者各種其他性質的國家動亂[7](P6)。教科文組織在建立《“活的文化財產”(“活的人類財富”)制度》中,也提出國際間保護民間傳說對于豐富人類文化遺產和保護文化特性的重要性問題,要求通過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在會員國之間進一步促進在生活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以建立起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平等、和平文化;提請務會員國在各自國家建立“活的文化財產”(“活的人類財富”)制度,并且將“活的文化財產”目錄提交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秘書處將在此基礎上著手制訂一份《世界“活的文化財產”(“活的人類財富”)目錄》。[8](P1)
      二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傳承”與“命名”的法律規定。民間文學藝術多產生于民間,就主體而言,它具有不特定性的特點。“不特定性”反映了民間文學藝術是某一民族的人們,在歷史的長河中共同創作、世代流傳的智力成果,其所有權和著作權應該屬于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除非特殊情況,一般不屬于任何個人。保護無形文化遺產的主要方式就是保障其流傳不絕,后繼有人。從一定意義上說,民間文學藝術的消亡意味著民族個性、民族特征的消亡,意味著民族文化多樣性的消亡。而如果沒有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繼續存在,民間文學藝術的消亡也就會成為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依法確認和依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人,是從根本上挽救和利用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第三章“傳承與命名”中,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草案》第15條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人:(1)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為通曉本民族或者本地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形式和內涵的代表人物;(2)熟悉掌握民族民間傳統技藝,在當地有較大影響的藝人;(3)掌握某種稀有民族民間傳統技藝的公民;(4)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原始文獻和其他資料、實物,并對其有一定研究的公民。《草案》第16條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單位:(1)以弘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為宗旨;(2)掌握某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技藝,或者研究、傳播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取得顯著成績;(3)堅持經常開展以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為內容的活動;(4)有效保存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相關資料或者實物。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國家也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主動搜集本國瀕臨絕境、瀕臨失傳的有價值的民間文學藝術材料,使自己(國家)成為事實上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人”。在命名的問題上《草案》規定,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和單位經申請或者推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命名,并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命名傳承人和傳承單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專家的意見,并接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家對具有代表性或者作出重要貢獻的傳承人、傳承單位授予相應的稱號。民族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和單位應當履行傳承義務,民族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和單位的傳承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權利保護的法律規定。依法明確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權利,是保存、保護、開發及利用民間文學藝術的前提條件。《草案》在民事保護方面,主要是對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私權做了三點原則規定:(1)確定國家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期不受限制;(2)確定公開使用時應當標明其來源、民族群體或者區域;(3)規定國家機關和民族自冶機關必須維權。對于口頭傳承、非物質的、無形遺產的傳承人來說,其具體權利主要有:(1)對于自己所掌握的資料、信息或者創作的作品,有決定是否發表的權利。(2)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制定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損害行為的國內示范法條》(以下簡稱《示范法條》)的規定,“在一切向公眾傳播的印刷出版物中,均需以適當的方式注明一切來源明確的民間文學表達形式的出處。”[9]因而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具有作品發表的署名權。(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對自己決定公開發表的作品有修改權。當然這種權利是有限制的,即傳承人不能違背民間文學藝術的本來思想和內容,不能隨意歪曲和篡改,也不能通過不正當手段牟取暴利。(4)按照《示范法條》和《著作權法》的規定,凡出版、復制或者以其他傳統方式向公眾傳播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傳承人有獲得報酬的權利。(5)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具有將自己所掌握的技藝知識,向誰傳授、在什么時候或者在什么條件下傳授、通過什么方式傳授的決定權。但是,這項權利也是有限制的,即不得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許可使用”相沖突。除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傳承人的文學藝術作品(技藝),都必須經過傳承人的許可并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構成侵權。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的法律規定。現行的知識產權所涉及的內容均具有共同特征:基于人類的智力創造;與權益密切相關,具有身份權與財產權的雙重性;具有時間、地域性。這些特征民間文學藝術均已具備,同時它還具有不同于既有知識產權保護的特點。民間文學藝術是自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開始,才作為受保護的客體出現在一些國家的版權法之中的。在較早的“跨國版權法”中,保護民間文學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認為,受版權法保護的民間文學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以非洲文化遺產認定標準為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作品。如果按照這個范圍作詳細列舉的話,那么,民間文學藝術起碼包括如下六大類:(1)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表達的文學作品,如故事、傳說、寓言、敘事詩、編年史、神話等;(2)藝術風格與藝術產品,如舞蹈、音樂作品、舞蹈與音樂結合的作品、啞劇等,以手工或者以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藝術品、裝飾品、建筑藝術風格等;(3)宗教傳統儀式,如宗教典禮、宗教禮拜的地點、祭典禮服等;(4)傳統教育的形式、傳統體育、游戲、民間習俗等;(5)科學知識及作品,如傳統醫藥品及診療法知識、物理、數學、天文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知識;(6)技術知識及作品(如冶金、紡織技術知識、農業技術、狩獵、捕魚技術知識)等。其實,在它們當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權法保護的,而用專利法或者技術秘密法去保護更為適宜。應該說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是把民間文學藝術作為版權保護對象較早并且把范圍劃得較寬的典型。也有一些國家把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范圍劃得較窄。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在版權法或者區域性版權條約中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僅有40多個(含中國在內),且非洲國家占大多數[10]。在國際公約和外國版權法體系中,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著名法律,有眾所周知的《伯爾尼公約》,該法第15條標題就使用了“民間文學藝術”;英國1988年《版權法》第169條,就是“暗示”性規定的典型。20世紀90年代以來,還有《突尼斯文學藝術產權法》、《安哥拉作者法》、《多哥版權、民間與鄰接權法》、《巴拿馬版權法》等。WTO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既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明文排除。作為WTO組織的成員國,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持積極保護的態度,對TRIPS協定作出“給予保護”的解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采用著作權法給予保護,是我國目前的基本態度和主要方式。但是,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體系又不能完全適合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為此,我國正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就是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保護不足”的問題。
    要正確地把握民間文學藝術的“民族性”。“民族”是一個文化共同體,“文化”是民族這個共同體中最持久、最穩定的聯系。正是由于文化的作用,使得任何一個民族都表現為一個整體。所以,文化的民族性或者民族性的文化,便成為一個民族生存與發展的主要標志。也就是說,任何一個民族都具有其應有的“文化特質”。中華民族先進文化的民族性,一方面是指文化的民族主體性,即它首先體現和反映的是中華民族生存與發展的理念以及具體的活動方式、規律和特點;另一方面是指文化的民族獨特性,即它凝聚著中華民族生存與發展所擁有的自然特點、風俗習慣、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理想信念等因素,構成了中華民族應有的特質,構成丁中華民族文化的豐富性、多元性。人們經常說:“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認為這句話是非常正確和有道理的。它的根本內涵就在于,民族文化作為一個民族生存與發展的方式,包含著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共性,它在客觀上必然為其他民族的生存與發展提供參照和借鑒,并且具有對其他民族的價值和意義。任何事物都有自己具體的內容和形式,其中內容是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成分;而形式從總體上看,總是受內容制約并為內容服務的。因此,我們不僅要看到民間文學藝術的民族性包含著內容和形式兩個層面,而且要看到民間文學藝術民族性的靈魂和核心,就是民間文學藝術內容的民族性。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內容的差別而使其呈現出不同的形態;但是,它們共同的基本要素,則是貫穿于其中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正是民間文學藝術民族性的核心與靈魂。誠如俄國著名作家果戈理在《關于普希金的幾句話》里所指出:“真正的民族性不在于描寫農婦穿的無袖長衫,而在表現民族精神本身。”[6]文化是人類獨有的生存方式,是一個民族的靈魂和血脈,是一個民族的精神記憶。它從這個民族古老的祖先傳承下來,隨著歷史的發展又不斷更新,始終保持著祖先的基因和特質,由此而形成這一民族共有的認同感、歸屬感和凝聚力。而在民間文學藝術的繼承和發展中,“創新”又是民族性文化的本質特征。因為文化的創新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需要,也是民族性文化自身發展的需要。在這里,創新是一種辯證的否定,是一種積極的揚棄。可以說中華民族文化的創新,既是改造舊文化,創造新文化的過程,也是兼收并蓄、選擇綜合的過程;既是一種事實求是、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過程,又是一種探測索引、鉤深致遠的過程。總之,民族的文化創新永遠是中華民族生存與發展的不竭動力之源。
    收稿日期:200湖北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恩施22~27J1文藝理論宋才發20042004民間文學藝術屬于“傳統知識”、“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疇。國際社會強調要重視和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國際法、國際公約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鑒別及保存、作品傳播及保護、國際合作共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與“命名”、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權利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等,也作出了確切的法律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鑒別/作品傳播/技藝傳承人/法律保護基金項目:國家“211”工程“十五”建設重點項目,教重辦[2002]第2號;國家民委2002年重點項目,民委發[2002]127號。邁夫段俊暉,男,四川外語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比較文學研ON NON-OBJECTIFICATION
   ZOU Yuan-jiang
   (The Philosophy Department,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宋才發(1953-),男,湖北武穴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法學研究。中央民族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081 作者:湖北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恩施22~27J1文藝理論宋才發20042004民間文學藝術屬于“傳統知識”、“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疇。國際社會強調要重視和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國際法、國際公約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鑒別及保存、作品傳播及保護、國際合作共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與“命名”、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權利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等,也作出了確切的法律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鑒別/作品傳播/技藝傳承人/法律保護基金項目:國家“211”工程“十五”建設重點項目,教重辦[2002]第2號;國家民委2002年重點項目,民委發[2002]127號。邁夫

網載 2013-09-10 21: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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