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加強對高新技術開發區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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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自1988年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建立之后,1991.3.6日國務院批準了26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曾與股票,期貨,房地產并列為幾大熱點之一。目前專門適用于以保護和調整高新技術開發區的法規及政策有《國務院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家科委發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以及國家稅務局發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從一些地區開發區實踐來看,有以下幾個問題需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一、高新技術開發區要有明確的地理界限
  目前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都是設在那些知識、技術相對密集之地或者傍依這些地區優勢而設立的。這與我國最先設立的經濟特區的初期相比,在經濟實力和技術基礎方面都領導先一步。其目的在于促使高新技術迅速轉化為生產力,使其兼具有科學研究,培養科技人才,生產技術密集等功能的基地。因此,各地高新技術開發區都應該有明確的地理界限。但從一些地區實際情況看,開發區呈現出漫無邊沿的發展趨勢,如把遠離開發區的某個科研機構或從事高新技術的企業都冠之于高新技術開發園。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設立都是經過這些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經過布局之后,劃定出來的一定區域,上報到國務院批準而設立的,開發區內與開發區之外在政策上是不同的。如果不考慮區域界限,設立開發區就等同于虛設,并且會給開發區管理造成困難。根據發布的有關法規、政策,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審批、進出口、金融、物價、稅收、人員出國、人才引進方面都有自己的特別規定,并且設立了一定的機構。如開發區辦公室的設立,在人民政府領導和省、市科委指導監督下,具體辦理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批認定等工作,而對開發區之外的企業是否屬于高新技術企業是沒有認定的權利。隨著開發區建設的加快,一些如工商、稅務等管理機構也都建立起來,特別是在大連,煙臺等地的開發區相繼建立了審判機構,具體負責開發區內審判工作,為這些區域的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這些成功的經驗還將進一步推廣。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立法院的管轄權是以一定的行政區劃作為重要依據的。因此,高新技術開發區域的界定就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要完備
  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從時間上可分為原有的企業和新設立的企業,從所有制上看分為國有、集體所有、個體以及三資企業等。無論老企業、新企業還是所有制不同的企業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認定的標準,都應予定。新辦的企業應該首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規定,經過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核準登記注冊,發給營業熱照,然后由開發區辦公室認定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因此,在開發區設立的企業并不一定都是高新技術企業,未經審核認定的不能冒充。對于那些雖經過認定,但由于經營管理以及決策上的失誤。無法履行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的,還未明確如何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規定,再者,被撤銷后,如繼續冒充應怎樣處理都應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高新技術開發區企業的稅收有待完善
  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設立在政策上的優惠,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體現在稅收優惠上。從國家稅務局發布的規定看有兩種大的情況,一是內資辦的高新技術企業,二是外資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中對內資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規定的比較詳細,并且體現出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表現在:(1)內資辦的一般企業的稅率最高可達55%,而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并且出口額達到當年產量70%的減按10%收取。(2)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轉讓其中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可暫免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適用稅率征收所得稅,而其它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所得無此種優惠條件。(3)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免收部分獎金稅。(4)以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免征建筑稅。由此可見,在稅收上,對內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有很強的吸引力,這也是前段時間開發區熱的一個原因。對外資企業有兩款規定,一是外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與內資辦的同等對待,二是在經濟技術和經濟特區開發區域范圍內的開發區企業仍執行特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名項稅收政策,從稅收上體現了內外一致的原則,是符合新的稅收政策,但外資企業間是有區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的精神,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投資除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繳納所得稅為30%,地方所得稅為3%,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資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老市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外,一律按24%繳納。在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與在別的經濟特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相比較并沒明享受到稅收上的優惠,應該說這是政策規定的不合理地方。因為高新技術開發區雖然不同于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地理位置、人才調配和基礎設施方面都有較為優越的地方,但畢竟不是已被開發好的發達地,有待去開發,在如何引進外資上,如果僅對外資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而對外資辦的其它企業不有一定的優惠,就很難在開創時期吸收各種外商投資者,事實也正是這樣,雖筑起巢來,但引來的鳳凰不多,我認為應該象對待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一樣,稅收上予以適當優惠,以增加對外方投資者的熱情,這樣吸收各種投資,加快開發區的建設,使已投入的大量基礎設施的資金盡快的發揮出效益。
  
  
  
經濟法制京34-35C7新技術革命及高技術產業孫燕山19951995 作者:經濟法制京34-35C7新技術革命及高技術產業孫燕山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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