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南宋財政歲入及其與北宋歲入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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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宋是北宋的延續,南宋各方面的制度以繼承北宋為主,在新的形勢下,某些方面的變化則是難免的。這是因為南宋是在北方金人的壓迫下建立和穩定下來的,為了適應戰爭形勢的需要,各項制度也必須做適當的調整,特別是軍事制度和為戰爭提供物質保障的財政制度則首當其沖。南宋財政制度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關系上,財政收入向中央集中,地方財政的獨立性增強,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矛盾尖銳化。
  北宋和南宋的歲入情況,在史料中都有保留,特別是貨幣歲入的記載較多,從南宋以來,人們都習慣于將南宋歲入與北宋歲入相比較,但卻忽視了二者在內容上的重大差別,沒有注意可比性問題,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看一下南宋歲入所包括的收入項目。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記錄了紹興三十一年的貨幣歲入,“渡江之初,東南歲入猶不滿千萬,上供才二百萬緡,此祖宗正賦也。呂頤浩在戶部始創經制錢六百六十余萬緡,孟庾為執政又增總制錢七百八十余萬緡。朱勝非當國又增月樁錢四百余萬緡。紹興末年,合茶鹽酒算坑冶榷貨糴本和(置)〔買〕之錢凡六千余萬緡,而半歸內藏”〔1〕。這一歲入是由上供錢、經制錢、總制錢、月樁錢以及茶鹽酒算坑冶榷貨糴本和買等項目組成的,這些項目就是南宋歲入的內容。汪應辰在《應詔陳言兵食事宜》中說:“(鹽利)今止以淮浙計之,歲收一千三百四十萬,……(榷茶)今則歲收二百四十萬矣,……其他所取名色猥眾,曰經制、曰總制、曰無額上供、曰折帛、曰州郡寬剩、曰僧道免丁、曰寺觀寬剩、曰大軍月樁、曰贍軍酒息、曰糴本,總其所得又什倍于兩稅而不翅也。”〔2〕葉適在《實謀》中也說:“今天下之財,其為緡錢者茶鹽榷貨以二千四百萬矣,經總制以千五百萬矣,上供和買折帛以千余萬矣。又別計四川之錢引以三千三百余萬矣,古無有也。”〔3〕觀此,南宋歲入所包括的項目可以明白了。下面,我們再考察一下各項目的情況。
  茶鹽榷貨收入:南宋茶鹽專賣主要實行鈔引制,在建康、鎮江、臨安三處設榷貨務都茶場負責賣鈔,三場務的收入屬中央財政系統,主要用于贍軍。建康務的賣鈔收入主要歸淮西總領所作軍費,“建康屯駐大軍支遣萬數浩瀚,別無朝廷科降錢物,全籍務場入納茶鹽等錢應副,每歲立定額錢一千二百萬貫”〔4〕。鎮江務的賣鈔收入則多歸淮東總領所作軍費,淮東總所“經費一月何啻六十萬緡,鎮江務場認發幾半,全借發賣茶鹽鈔引,以應供億”〔5〕。北宋徽宗以前,淮浙鹽以官般官賣為主,賣鹽收入歸轉運司掌握,為地方財政收入,蔡京擴大鈔鹽制,由京師榷貨務賣鈔,因而榷鹽收入也絕大部分收歸中央財政,南宋繼承了蔡京的鈔鹽制度,茶鹽之利也就仍歸中央財政,所謂茶鹽“利通中外者悉歸于朝廷,則六路是也”〔6〕。至于福建和兩廣的鹽利時而官賣時而通商,鹽利除用作漕司地方經費外,其余部分認發中央財政。可見茶鹽榷貨收入在南宋時期絕大部分是中央財政的收入。
  經總制錢:經總制錢并不是一項專門的稅收,而是地方稅收上繳中央財政的一系列項目的總稱,相當于分稅制下地方上繳中央財政的部分。“諸州經總制錢皆出場務酒稅雜錢分隸以納”〔7〕,“經總制錢多出于酒稅頭子牙錢分隸”〔8〕,也就是說它是商稅、酒稅等稅收按比例分成劃歸中央財政的部分。《慶元條法事類》卷30《提點刑獄司申起發收支經制錢物帳》與《提點刑獄司申起發收支總制錢物帳》詳細列舉了經總制錢應包含的各個項目。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依托于原有的稅收項目,新增加的收入,如各種添酒錢、七分增稅錢、增收的頭子錢等。二是將原屬地方財政的部分稅收劃歸中央財政系統,如免役寬剩錢、州縣寬剩錢等。經總制錢“以憲臣領之,通判斂之,季終輸送”〔9 〕,在州則由通判負責征收,而由提刑司負責上繳中央財政。經總制錢之用途一部分直接送交各地總領所充軍費,一部分輸戶部作經費,葉適說:“今截取以bì@①總所之外,戶部經常之用,十八出于經總制。”〔10〕總之,經總制是地方上繳中央財政的收入。
  折帛錢:折帛錢是將原先的夏稅絹和買絹折錢交納,建炎三年,“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綢絹每歲為一百七十余萬,乞令民戶每匹折納錢二千。朱藏一為相許之”,紹興三年,“戶部請諸路上供絲帛并半折錢如兩浙例”〔11〕。《文獻通考》卷20《市糴考》記:“時東南諸路歲起綢三十九萬匹,絹二百六十六萬匹,綾、羅、三萬余匹,其淮衣福衣及天申大禮與綾羅綢總五十二萬匹有奇,皆起正色,其綢絹二百五十六萬余匹,約折錢一千七百余萬緡,而綿不與焉。”〔12〕顯然,折帛錢也在起發上供之列,因而它是中央財政的收入。
  月樁錢:月樁錢始于紹興三年。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共議令江東漕臣每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本非加賦,只是從朝廷上供、經制錢及漕司移用錢中挪撥湊額。但實際上“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拋,既有偏重之弊,又于本司移用不肯取撥,止取于朝廷窠名,曾不能給十之二三”〔23〕。地方為措置月樁錢巧立名目,如牽引錢,納醋錢、賣紙錢等,加重剝削。月樁錢是地方措置的軍費,顯屬中央財政。
  糴本錢,糴本錢也系地方雜稅中分隸以歸中央財政的一個項目。其用途是作為和糴糧米,紹興二十八年,尚書駕部郎中張宗元言:“比年以來諸路歲納米斛數少,朝廷不免將諸路糴本湊額錢撥赴行在和糴場及三路總領司收糴米斛,補助支遣”〔14〕,其來源大致與經總制錢一樣,如湖州“舊額凡雜納錢,以十分為率為隸,四為糴本,六為系省錢,其后乃始增以二分分隸總制錢”〔15〕。《寶慶四明志》卷6《敘賦》一糴本錢條下言:“宣和五年始,舊經額九萬六千九百七十八貫四百三十九文,內于酒務保省錢撥出四分,簇到三萬八百六十七貫二百九十三文,余錢系諸稅場以日生收錢分撥及村坊買撲認納并人戶身丁錢湊足赴行在省倉和糴場交納。”糴本錢歸屬顯而易見。
  上供錢,南宋歲入中的上供錢相當于北宋以來的上供錢,正如李心傳所說:“(東南)上供才二百萬緡,此祖宗正賦也。”〔16〕這部分上供在南宋中央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
  贍軍酒息:北宋酒課大部分歸地方財政,南宋酒課則四分五裂,形成了中央與地方分割酒課的局面。南宋歲入中所謂酒課并非全部酒課收入,而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直接由中央財政所掌握的酒課,亦即汪應辰《應詔陳言兵食事宜》中所說的贍軍酒息。我們知道,各地官酒務和坊場收入業已分隸,一部分已通過經總制、月樁、糴本等名目歸入中央財政,一部分留充州用。在此之外,還有一些直接由中央財政系統掌握的酒務和酒庫,紹興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令諸州增置戶部贍軍酒庫一所,以其息三分留本州充本,余錢應副大軍月樁,無月樁處起發,是為七分酒息錢”〔17〕。此外還有戶部酒庫,如戶部贍軍激賞酒庫,據包偉民博士研究:“總計孝宗前期,激賞庫歲收息錢近二百五十五萬貫,為戶部的重要財源。”〔18〕還有直屬戶部的戶部犒軍酒庫,其收入也直接歸戶部。所課贍軍酒息就是指這部分直接歸入中央財政系統的酒課收入。
  從這些南宋歲入包含的主要項目看,不外乎兩類,一類是直接由中央財政所掌握的收入,如茶鹽榷貨收入、贍軍酒息收入等,一類是地方上繳中央財政的收入,如經總制錢、折帛錢、月樁錢、糴本錢等。所以,南宋的歲入并不是南宋的全部財政收入,而只是南宋中央的財政收入,地方財政收入則沒有包括在其中,這與北宋歲入是不同的。
  實際上,南北宋歲入的差異,只要看一下它們各自所包含的項目就可以一目了然了。北宋的歲入是各種稅收的總和,這些稅收主要有茶鹽酒課、商稅、兩稅收入等。以張方平《樂全集》卷24《論國計事》中列舉的景德、慶歷時期的部分收入的情況為例來說明:
商稅  景德年間  450萬貫  慶歷年間  1975萬貫酒課  景德年間  428萬貫  慶歷年間  1710萬貫鹽課  景德年間  355萬貫  慶歷年間  715萬貫
  張方平所列尚不是總收入,其中尚缺茶稅、兩稅等項收入。在其它地方,我們還可以看到其它各類稅收的總數,如兩稅中的貨幣收入嘉yòu@②間為493萬貫〔19〕,至道末為465萬貫,天禧間為835 萬貫〔20〕。商稅熙寧十年為804萬余貫〔21〕。酒課熙寧十年為1317 萬貫〔22〕。茶課至道末為285萬余貫,天禧末為330余萬貫〔23〕,等等。北宋歲入正是由這些項目的各類稅收數總合而成的,即它是未經分割的總收入,既包括中央也包括地方財政的收入,這與南宋稅收分隸后歸屬中央財政的歲入顯然是不同的。南宋的稅收對象與北宋相比并沒有太大的變化,仍然是兩稅、酒課、茶鹽課以及商稅、役錢等,而歲入的構成則變成了經總制錢,上供錢等,原因就在于南宋歲入是稅收分割后劃歸中央財政的部分。南北宋歲入內容的差別根源在于財政體制的不同。北宋時期三司總領天下財賦,地方財政也通過轉運司納入三司的計度之內。而南宋戶部作為最高財務管理機構,所知范圍則大大縮小,淳熙四年戶部侍郎韓彥古說:“唐制稅之目有三,其一曰上供,今之戶部所入是也;其一曰留州,今之州郡系省得用錢是也;其一曰送使,今轉運使所得是也。今戶部所知之數則上供而已,其留州送使無得而考焉”,“朝廷不知取民實數”,“為今之計,謂宜取見諸路財賦所入稍仿唐制,分為三等,視其用度多寡而為之制,自上供為始,上供之余則均之留州,留州所余則均之送使,送使所余則派分遞減,益蠲于民,朝廷不利其贏焉,然后整齊天下之帳,在外則轉運使,在內則戶部,量入以為出,歲考其能否而為之殿最,上下相恤,有無相通,此長久治之至計也”〔24〕。這就明白說出了南宋戶部所知僅限于中央財政,而于地方財政則不在所知之列。
  南宋建立于兵火之中,土地面積大大減少,而官僚和軍隊數量仍很龐大,為支撐龐大的國家機器,朝廷不斷創立和擴大地方財政上繳中央的名目和數量,北宋時地方向中央上繳的主要是有額上供和無額上供,也就是南宋歲入的上供一項,而南宋則恢復和增加了經總制錢,月樁糴本等名目,而原歸地方財政的鹽課也已歸入中央財政,因而造成地方財政緊張,中央與地方財政矛盾尖銳,朝廷對于地方財政也就只管立額征取,而不問其余了。州郡財賦雖仍保留了“系省”的名義,實際上則非戶部所知。
  北宋時期雖然三司總領天下財賦,但實際上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劃分也是較明確的,三司以及元豐以后的戶部對于地方財政也只是知其出入而已,并不實際支配,而歸于三司或戶部實際直接支配的也只是中央財政而已。“祖宗之時,國計所仰皆有實數,有額上供四百萬,無額上供二百萬,京師商稅、店宅務、抵當所諸處雜收錢一百余萬。三司以七百萬之入供一年之費,而儲其余以待不測之用。又有解池鹽鈔、晉礬、市舶遺利,內贍京師,外實邊鄙,間遇水旱,隨以賑濟,蓋量入為出,沛然有余”〔25〕。這些就是由三司直接支配的中央財政收入。
  由上可知,所謂南宋歲入并不是南宋全部的財政稅收總數,而只是由中央財政直接支配的財賦,它是不能與北宋時期由兩稅、茶鹽酒課、商稅等收入總合而成的北宋歲入相類比的,如果要比較的話它也只能與上述北宋時由三司直接支配的中央財政相比較,此其一。由于財政體制之變化,北宋三司周知天下財賦之出入,而南宋之戶部則僅限于中央財政之收入,而對于地方財政之出入則非其所知,所以北宋有天下財賦歲入總數,而南宋則只有中央財政之歲入總數沒有反映全部稅賦收入之總數,此其二。由北南宋中央財政直接支配之收入來看,由于經總制、月樁等名目的創立和榷貨收入直接歸中央財政,南宋中央財政直接支配之收入大大地擴張了,賦稅收入大量集中于中央財政,從而使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之矛盾尖銳化,地方政府也因而只有加重對人民的剝削以開辟財源,此其三。
  還須指出的是,南宋中央財政收入只是取之于東南諸路,四川地區因為獨立供應川陜大軍,負担相當重,四川財政是相對獨立的,這一點郭正忠先生《南宋中央財政貨幣歲收考辨》一文中已注意到〔26〕。南宋史料記載歲入多有“東南歲入”字樣,而且也明確說明,“今日天下既失其半,又四川財賦不歸朝廷,計朝廷歲用數千萬,皆取于東南”〔27〕。“惟四川在遠,錢幣又不通,故無事之際,計臣得擅取予之權,而不遇軍興,朝廷亦不問”〔28〕。這是南宋時期的一種特殊現象,與北宋是不同的。
  上面我們已經知道,除中央財政直接控制的收入如榷貨收入等以外,由地方政府征收的賦稅如商稅、酒課等則是按比例在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之間分配,即所謂“分隸”,那么這種分隸的具體情況如何呢?史料中對此有許多明確的記載。
  宋孝宗朝薛季宣說:“舊額凡雜納錢以十分為率分隸,四為糴本,六為系省錢,其后乃始增以二分分隸總制錢,是時州縣未病之也,然亦寢尋于奇羨也。久之乃衰羨錢,校數歲之最為額,以十分分隸之,七為總制增稅,三為在州錢,愈非舊比,至復積有上供、月樁大兵、打船、修船、六分贍軍移用降本、竹木等錢、科色不勝繁矣,而隸額如故”〔29〕,薛季宣講到的情況是雜納錢最初四分為糴本以上繳,六為系省留州,后來又以二分為總制錢上繳,再后來則以七分為總制,三分為留州錢,而且地方還要負担上供、月樁等其它名目,上繳的部分一再擴大,地方留財則被不斷壓縮。嘉定十四年,“臣僚言:竊謂經總制窠名由場務課利而至于兩稅頭腳等錢以十分為率,其三歸州家,其七隸經總制”〔30〕,這是關于雜收錢的分隸比例,三七分的比例大致是后來一般的分配比例。
  南宋地方志中還保留了許多關于商稅、酒課等稅收分隸的具體情況,這些記載對于我們了解南宋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關系是很重要的。
  先看酒稅的分隸。《咸淳毗陵志》卷24《財賦》有關于常州酒利分隸的比例,生酒、煮酒日酤舊額共計1037貫,歸于中央財政的糴本錢、經總制錢、大軍錢等共約525貫,約占總數的50%,其它留州送使的本州錢、漕司錢、移用錢等共占約50%。《寶慶四明志》卷5記慶元府酒稅“凡賣到錢例留五分有奇循環充本,四分有奇分隸諸司,今分隸既多,留州率不及四分,分隸之余,又有贍軍起發七分酒息錢”。都比較贍軍三省務酒課每百貫,歸于中央財政的經總制錢和糴本錢為57貫多,而歸本州者為39貫余,尚包括本柄錢在內,歸漕司的移用錢為2貫多。同是慶元府的諸縣買撲坊場錢總數為31571貫,歸常平司者為25916貫,占總數的82%,而歸本府的則僅5655貫,占總數的不足18%。近年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宋人佚簡》背書保存了舒州酒務課入及分隸帳目,以其中紹興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城酒務的帳目為例,日申課利為72貫637文,其中歸中央財政的經總制錢與常平司錢占不足50%,而系省錢、 移用錢、本州頭子錢,以及本務日支雇夫作匠錢等留州送使等錢約占50%。由此可見,在酒課分隸中,歸于中央財政的收入占酒課總數50%以上,而留州送使以及本錢共占50%,甚至更低,而買撲坊場收入中歸地方財政的部分則更少,不足20%。
  關于商稅的分隸,《文獻通考》卷14引止齋陳氏語“政和間,漕司劉既濟申明于則例外增收一分稅錢,而一分增稅錢窠名自此起,至今以五分充州用,五分充轉運司上供,謂之五分增稅錢。紹興二年,令諸路轉運司量度州縣收稅緊慢增添稅額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稅錢窠名自此始。至今以十分為率,三分本州,七分隸經總制司,謂之七分增稅錢”,這里講的是增稅錢的分隸情況。保留有具體商稅分隸情況的《寶慶四明志》卷5記:商稅錢100貫文,本府共得48貫462文,諸司共得51貫538文,分別為48%和51%。而頭子錢5貫600文幾乎全歸諸司,而本府僅有公使錢195文。《宋人佚簡》也有一舒州在城稅務紹興三十二年十一月的商稅分隸規則,稅錢1貫文省,其中正錢666文省,增稅錢334文省,正錢主要為省司課利錢即留州錢,而增添錢則大部分為經總制錢,總的分隸情況是經總制錢303文,漕司錢6文,留州系省和公使錢則為728文多,留在地方的商稅錢約占到73%。開禧六年衢州章載場一歲收入商稅1540余貫,而于州用公使840余貫,供朝廷隸經總制者止700余貫〔31〕。從上可見,商稅的分隸情況或因時間的不同而比例有所不同,但可以說,增稅錢歸中央財政的比例很大,但正稅錢則多留在地方,總得說來,商稅收入留在地方的部分仍較為可觀。
  牙契錢是對土地房產以及畜產交易征取的契稅錢,隆興七年以前,“人戶合給牙契稅錢,每交易一十貫納正稅錢一貫,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經總制錢外,其三百二十五文充本州之數”,此年由戶部尚書曾懷建議遂將“本州所得錢三百二十五文數內,存留一半充州用,其余一半錢入總制錢帳”〔32〕,牙契錢中歸入經總制的部分遂擴大到838文。牙契錢也是一筆數量可觀的稅收,《寶慶四明志》卷6記慶元府正限、放限牙契錢收入總數為77430貫,歸諸司者42324貫,本府35106貫,分別約占54%和46%。
  免役錢本是地方用于雇役專用,但在南宋免役錢也要分隸,部分納入經總制錢窠名中,其名有免役一分寬剩錢、耆戶長壯丁雇錢、官戶不減半民戶增三分役錢等,《寶慶四明志》卷6 記慶元府役錢兩料共計 77921貫,經總制司錢和官戶不減半錢共為34634貫,約占總數的45%,其余本府和諸縣支用及提刑司共計55%。
  上面敘述的是幾種稅收的分隸比例,由于經總制錢、月樁等朝廷窠名常是立有定額,所以實際征納數量所占稅收總數的比例會有變化,而且留州部分也并不是全部用于地方財政,上供錢以及其它一些朝廷征取也要由其中支出,但是上面的分隸比例仍然是重要的參照。它說明在朝廷歲入之外,還有地方財政收入,其數量也是不容忽視的。《寶慶四明志》記慶元府全部貨幣收入為672701貫,其中上供、經總制、折帛等輸送朝廷者461613貫,輸送其它各處75181貫,剩余136000貫,朝廷窠名占70%。
  地方財政之重要性還可以從地方的財政負担中反映出來,州郡負担廂禁軍,歸明歸正添差人薪俸以及地方官員之饋送,其支出數量并不小。“今州郡二稅之正籍盡以上供者及其所趁辦酒稅窠名盡以上供者,朝廷既自以養大兵矣,而州郡以其自當用度者又盡以養廂禁土兵,又有配隸罪人,牢犴充塞,亦州郡所養”〔33〕。《咸淳毗陵志》所記廂禁軍之年支錢舊額為121759貫,新額137223貫,一郡如此,總數可觀。宋孝宗朝知南劍軍羅愿言:“臣竊見比年以來,官兵既冗,而歸正養老之人發下州郡者又多,州郡系省錢大率不足以自供,上司每創有行下事件,不言于何取費,間有申審,猶只言于系省錢內支”〔34〕,地方財政日益緊張,朝廷只顧征取,“軍興以來,計司常患不給,凡郡邑皆以定額窠名予之,加賦增員悉所不問,由是州縣始困”〔35〕。除此之外,地方官員饋送成風,公使錢支出大多超出定額,也只好從系省錢支出,“且如一帥臣到罷,供帳供請率費數萬緡,小郡亦不下數千緡”〔36〕。福州之定額公使錢為三千貫,而本州“近年支費每歲率用錢七萬余貫,過于歲額二十余倍,多是于系省錢內取撥,全無限制,詢之諸州事體略同”〔37〕。南宋地方財政雖然受到中央財政的擠壓,但是由于地方財政負担仍然較重,所以地方官員只好加重剝削,以應付各種支出,所以實際的數量并不算小。
  東南之地方財政如此,四川財賦更是在朝廷計度之外,負担四川官僚以及數萬乃至十萬大軍的支出仍是十分可觀的,以四川之貨幣計,四川的財賦收支每年為三千萬貫左右。
  總而言之,我們所見南宋歲入僅僅是中央財政的歲入,在此之外,還有東南之地方財政和四川財政收入,其數量是十分可觀、不容忽視的,只有三者相加的總數才可與北宋之歲入相比較。*
  注:
  〔1〕〔16〕〔27〕《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93、126。
  〔2〕《文定集》卷二。
  〔3〕〔10〕〔23〕《水心先生文集》卷四、卷五。
  〔4〕《定齋集·乞依行在場務優潤狀》。
  〔5〕《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三之四五、四六。
  〔6〕《斐然集·先公行狀》。
  〔7〕〔15〕〔29〕《浪語集》卷三五。
  〔8〕〔14〕〔30〕《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之九九、五三、一一一。
  〔9〕〔23〕〔25〕《宋史·食貨下》。
  〔11〕《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四。
  〔12〕〔13〕〔17〕〔20〕《文獻通考》卷二十、十九、十七、四。
  〔18〕《宋朝的酒法與國家財政》,載《宋史研究集刊》第二輯。
  〔19〕《端明集·論兵十事》。
  〔21〕《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五至一七。
  〔22〕《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九之一至一九。
  〔24〕《宋會要輯稿》食貨五六之五八。
  〔26〕《宋遼金元史論叢》第一輯。
  〔28〕《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七。
  〔31〕《宋會要輯稿》食貨一八之二五。
  〔32〕《宋會要輯稿》食貨七○之一四八。
  〔34〕《歷代名臣奏議》卷九九。
  〔35〕《鄭忠肅奏議遺集·請寬民力疏》。
  〔36〕《高峰文集·論州縣妄費札子》。
  〔37〕《歷代名臣奏議》卷一九二。
   (作者系河北大學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歷史學博士)
                 〔責任編輯 田衛平〕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田加廾,上下結構
  @②原字為礻加右,左右結構
  
  
  
河北學刊石家莊91-95K23宋遼金元史高聰明19961996 作者:河北學刊石家莊91-95K23宋遼金元史高聰明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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