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胡塞爾和舍勒的“質料”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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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象學運動發展過程中,胡塞爾和舍勒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前者的《邏輯研究》如何影響后者的現象學發展的問題,是令人感興趣的。舍勒曾回憶說:“當1901年筆者在哈雷的一次由費因格 (H. Vaihinger)為《康德研究》的合作者所舉辦的社交聚會上首次結識到胡塞爾時,我們進行了一場哲學會談……此刻就觸發了一種后來存在于胡塞爾與筆者之間的精神聯系,并且這種精神聯系對筆者而言是極為受用的。”(Scheler, Ⅶ, S.308)這里的精神聯系主要指當時剛剛出版《邏輯研究》(第一版)的胡塞爾在思想上與舍勒的關聯。本文試圖通過“質料”概念去透視這種關聯性。它要說明的是胡塞爾在《邏輯研究》時期對“質料”(Materie)概念的理解及其存在的問題,舍勒對此所作的相應性理解與“修正”,以及這種“修正”的實質、根據及其對現象學運動發展的意義。
  一、胡塞爾對質料的理解
  胡塞爾的現象學還原將意向性揭示為意識與世界的普遍關聯,這種關聯首先是通過被給予的意向行為與客體的關聯來實現的。在《邏輯研究》中胡塞爾澄清了行為概念并且以此說明所有的意識都是對某物的意識。這其實是圍繞布倫塔諾“將心理現象劃分為表象、判斷和情感運動(‘愛與恨的現象’)”(胡塞爾,1998/1999年,第2卷第1部分,第409頁。譯文有改動;下引僅標卷數、部分及邊頁AB版的頁碼)這一主張進行的。布倫塔諾認為只有表象才有構造客體的功能,即“每一個意向體驗或者是一個表象或者以一個表象為基礎”。但在胡塞爾看來,能夠構造客體的客體化行為不僅有表象而且還有判斷。前者被胡塞爾歸結為一種稱謂行為,它使“某物在‘較為狹窄的’意義上對我們成為對象性的”(第2卷第1部分,A430/B[,1]459),于是實事(Sache)便成為客體;后者則是一種謂語陳述行為,實事狀態(Sacheverhalt)在其中建構起完整的客觀相關物,于是實事狀態成為客體(同上,A430/B[,1]460);與此相對應,情感行為則不能構造客體,它是非客體化行為,必須奠基于客體化行為之上來構造客體。而評判客體化行為與非客體化行為的關鍵就在于它們是否直接擁有質料。“每一個質料都是一個客體化行為的質料,并且只有借助于一個客體化行為才能成為一個新的、奠基于它之中的行為質性的質料。”(同上,A459/B[,1]494)這樣一來,一個意向行為能否構造客體就在于是否擁有質料;因此問題首先是:胡塞爾是如何理解“質料”概念的。
  胡塞爾是將質料和質性作為一對概念引入的。如果說質料是行為的“內容”,那么質性就是行為的特征,即“將行為標識為單純表象的或判斷的、感受的、欲求的行為”(同上,A386/B[,1]411)的行為特性,或者是“與愿望、希望和其他類型的行為區別開來的”(同上,A400/B[,1]426)一個內部規定性;另外,質性還意味著一個行為的“存在設定”,也就是將意向對象設定為存在或者對其存在置之不論(第2卷第1部分,A447f./B[,1]479f.)。當然,在意向行為中,行為質料要通過行為質性來實現。反過來也一樣,不可能存在沒有質料的行為質性。最終,質性和質料被稱為行為的“意向本質”(同上,A392/B[,1]417),它們是行為的完全本質性的、并且永遠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但是,只有質料才規定著整個對象,以及對象被意指的方式。它被集中表述為一種立義意義 (Auffassungssinn):“‘質料’必須被我們看作是那個在行為中賦予行為以與對象之物的關系的東西,而這個關系是一個具有如此確實性的關系,以致于通過這個質料,不僅行為所意指的對象之物一般得到了牢固的確定,而且行為意指這個對象之物的方式也得到了牢固的確定。……它在某種程度上就是那個為質性奠基的……對象性立義的意義(Sinn)(或簡稱為‘立義意義’)。”(同上,A390/ B[,1]415f.)通過這種作為立義意義的質料,行為的內容就不同于完全描述性的內容,而成為一種“意向內容”,而且它是“對象性的”。可以說,如此現象學就產生了一個認識論上的奇跡,即“不存在的東西或超越之物能夠在一個它根本不在其中的行為中被看作是意向對象”(同上,A388/B[,1]412),而且在相同的質料上永遠都不可能給出不同的對象關系。于是,如果在客體化行為中,實事或實事狀態以同一質料方式被給予我們,那么不同的個體在兩種或者多種表象或判斷中就完全同一地稱謂或陳述對象,這些表象或判斷就具有同一個真理值,即便一些人對它進行存在設定(“相信”陳述內容),另一些人則置之不論(“擱置起來”)。(同上,A393f./B[,1]418f.,以及第2卷第2部分,A559/B[,1]87)在這里質料表現為一種觀念性的立義意義,也就是一種含義(Bedeutung)本質。(第2卷第1部分, A395/B[,1]421)但要將含義說成是質料,胡塞爾似乎猶豫不決。在第六研究中他說:“人們甚至趨向于 (而我自己在這一點上也動搖了許久),將含義就直截了當地定義為這個‘質料’;但這種做法的不妥之處在于,例如在謂語陳述中排除了對含義的現時主張(actuellen Behaupten)因素。”(第2卷第2部分,A559/B[,2]87)聯系到他在第六研究第56節中的說法:“現時的”,即是說,本真的、直觀的 (同上,A645/B[,2]173),可知將含義直接等同于質料還要受到(本真的)直觀因素的制約。
  其實這涉及到一個完整的客體化行為如何構成的問題。除了質料和質性之外,胡塞爾認為完整的客體化行為還需要代現性內容(感覺材料和想象材料)的充盈(Fülle)。“每一個具體完整的客體化行為都具有三個組元:質性、質料和代現性內容”。(同上,A562/B[,2]90)充盈就是質料對代現性內容進行立義,從而使得意向對象得以確立。這樣,客體對象之形成就必須充實客體化行為所包含的兩種行為:一是以表象為對象的稱謂行為,另一是以判斷為對象的謂語陳述行為。前者包括直觀行為和符號行為。在直觀行為中,質料對所提供的感覺材料或想象材料直接進行立義,質料與被代現者處于本質的、內部的聯系之中;而符號行為因為可以附加任何隨意的內容,所建立的是一個偶然、外部的聯系,因此需要奠基于直觀行為之中進行充實。后者(謂語陳述行為)可以還原為稱謂行為,但在此過程中一些“形式”因素(比如像“這個”、“是”、“不”、“哪一個”等,以及個別語詞的構成方式等)卻無法像在稱謂行為那里一樣得到充實,即這些形式的充實無法找到相應的感覺材料或者想象材料來進行立義。這就是從奠基行為到被奠基性行為(范疇行為)過渡中的范疇代現問題,即范疇行為通過對何種被代現者進行立義以后才確立起范疇對象?在其中質料還充當立義意義嗎?
  我們先來看胡塞爾的結論:“在范疇直觀這里,立義意義也貫穿于整個行為以及它的整個代現,同時并不根據在反思中可區分的被代現者而明確地得到劃定”(同上,A643/B[,2]171),“唯有反思內容才能夠作為純粹范疇的被代現者而起作用”(同上,A652/B[,2]180)。如果在范疇行為中質料仍充當立義意義,而且是在相對于(獨立于)其被代現者(反思內容)的情況下立義的,那么,什么是反思內容?質料是如何對它進行立義的?
  “反思內容”是在與“‘第一性’內容”相對的意義上來說的:前者“或者本身是行為特征,或者奠基于行為特征之中”,后者是“所有反思內容都直接或間接地奠基于其中的那種內容”。(第2卷第2部分,A652/B[,2]180)但胡塞爾強調后者是通過“它們的被代現者的本性而得到定義的,這些被代現者是最終奠基性的、在現象學上被體驗到的(心理)內容”(同上,括號內的“心理”在第二版被去掉)。正是在這種“被體驗的(心理)內容”的基礎上奠基性行為與被奠基行為聯系起來。在胡塞爾看來,盡管被奠基行為無相應的感性材料來充實,但它與奠基性行為都是“作為心理體驗的表象”,“都屬于‘內感官’的領域”,它們“在最嚴格的意義上一同被給予”。更重要的是,行為的被奠基狀態指“被奠基行為根據其本性,即根據其種屬而只能作為這樣一種行為而存在,這種行為建立在奠基性行為屬的行為上”(同上,A650/B[,2]178)。于是,這個在現象學上“被體驗到的(心理)內容”也就是一種對種屬的體驗,其指向的不是感性多變的非本質要素,而是本質之物。“只有這個屬的體驗可以承受范疇的綜合,而這種綜合直接聯結著意向本質”(同上,A648/B[,2]176),種屬的本質性正是范疇行為中被代現者的本性。正因如此,“內感知中感性地被給予的精神因素(psychische Momente)”才可以在“被奠基行為中構造一個范疇形式,亦即在這里承載一個完全不同的范疇代現”(同上,A651/B[,2]179)。但在構成機制上被奠基行為的被代現者如何與奠基性行為相關聯,即感性材料如何成為一種精神因素進而構成本質之物,仍是一個需說明的問題。
  一開始進行范疇代現的研究時,胡塞爾就指出奠基性行為與被奠基行為的關聯,即被奠基行為的質料奠基于奠基性行為的質料之中。(同上,A638/B[,2]166)但這種關聯是如何使質料以前面提到的“被體驗內容”的方式達到這些(種屬)本質之物的?這涉及到質料的另一種理解。在胡塞爾的論述中質料還隱含地充當著“內容”。①在最初引入質料分析的第20節,質料就作為相對于質性(行為的一般特征)而言的行為的“內容”而出現,進而他說,“質料意義上的內容是具體行為體驗的一個成分(Komponent),這個成分可以為這些行為體驗以及完全不同質性的行為共同具有。”(第2卷第1部分,A387/B[,1]411)這個具體行為的體驗成分顯然與立義意義不同,它是一種“實項內容”(reell Inhalt),是“對最一般的、在所有領域中都有效的內容概念在意向體驗上的素樸運用”(同上, A374f./B[,1]397f.)。但前面提到過,質料要成為對象性的立義意義就必須使這種內容成為“對象性的”。從中胡塞爾又區分出意向內容來,后者包括意向對象、意向質料和意向本質,是與實項內容完全不同的內容;它涉及到的是“意向體驗(行為)本身的特性”,并使建基于行為的種類本性之中的概念呈現出來。(同上,A375f./B[,1]399f.)如此,意向內容就是達到這些(種屬的)本質之物的中介,而這種意向內容也可以稱為意向質料。所以,胡塞爾才宣稱,綜合的被奠基行為的范疇因素在任何時候都聯結著奠基性行為與被奠基行為的本質之物,也即它們的意向質料。(第2卷第2部分, A647/B[,2]175)于是,奠基性行為中作為立義意義的質料,在被奠基行為中就成了范疇代現的被代現者,即意向內容的質料。質料問題上的雙重理解正是胡塞爾對范疇代現機制作出說明的關鍵,而質料的雙重理解背后是對其所屬的屬本質的認定,即所謂“意識的統一”。但是,要看到的是,這種對質料的理解并沒有擺脫“實項內容”。從一開始質料分析所說的“體驗的成分”到說明范疇代現的“被體驗內容”,無處不暗示著與實項內容的關聯。而在準備進入對范疇形式分析之前,胡塞爾就特別申明過“無須將質料理解為意向本質的單純抽象因素;人們在將質性抽象出來后也可以用行為的總體——亦即我們在下一項研究中將其稱作代現的東西——來替代它:所有的本質之物而后都留存下來”(第2卷第1部分,A462/B[,1]497)。這里的“行為總體”能將“所有本質之物都留存下來”,但又不是抽象的觀念性因素。它是否可以脫離實項“內容”呢?諸多研究者均指出過胡塞爾質料概念對實項內容的依賴。但是為什么胡塞爾從一開始就為實項性的質料預留了地盤呢?這源于他為了說明范疇代現的構成機制所堅持的那種奠基關系,即被奠基行為的質料奠基于奠基性行為的質料之中,其實這也是《邏輯研究》時期胡塞爾的一種基本傾向,即對感性材料的依賴:直觀行為對符號行為的奠基,這兩者作為奠基性行為又為被奠基行為奠基。這樣,通過這種摻雜有實項要素的質料去聯結奠基性行為和被奠基行為,就使其支持的范疇代現機制難免面臨著心理主義的威脅。無論是定義“‘第一性’內容”之本性的“被體驗到的(心理)內容”,還是奠立于其上的反思內容所表現的“屬體驗”,以及聯結這兩種被代現者之意向質料的“意識統一”,無不顯示著與心理主義的某種關聯。針對此,海德格爾曾感嘆說,“胡塞爾以其意識現象的現象學描述又回到了恰恰是他從前所批駁的心理主義立場上來了”。(《海德格爾選集》,第1282頁)
  胡塞爾顯然意識到了這一危險,為此他一直申明其所謂的“心理特征”、“心理紐帶”等都屬于范疇行為(第2卷第2部分,A647/B[,2]175),進而認為“可以將那個在現時的(‘現時的’即本真的、直觀的)認同或合取等等之中被體驗到的心理紐帶還原為一個始終共同的東西,它可以在分離于質性和立義意義的情況下被思考,而且它在這個還原中提供了那個特別從屬于范疇形式之因素的被代現者”(同上,A645/B[,2]173)。這是為了回避心理主義的指責而刻意強調:被體驗(帶有綜合性的心理紐帶)的內容需要被還原到一個“始終共同的東西”上去。但后者是什么呢?他又說:“范疇直觀就是代現,它將對象之物在內容上置于我們眼前,它將被體驗的內容立義為被意指對象的被代現者,但這個代現不能僅僅在奠基性行為中進行,不僅它們的客體被當下化了,而且整個事態、整個總和等等也被當下化了”(同上,A644/B[,2]172)。如此,這個“始終共同的東西”除了是范疇直觀,還會是什么呢?如果聯系前面說的,作為質料的行為總體是代現,那么這里作為代現的也就是質料。照此理解,范疇直觀在這里就是自我充實。保羅·利科就是這樣理解的:“‘第六研究’§45以下確立了直觀概念的最廣泛外延,并在感性直觀之外定義了范疇直觀,后者在機體上充實了命題的空范疇的意義,其方式正如感性直觀充實了質料物一樣”(胡塞爾,1997年,第504頁,注釋80)。當然,在這里如果堅持質料對奠基性行為與被奠基行為的聯結作用的話,也可以說范疇直觀自我立義和自我充實,即是質料(作為“立義意義”對“意向內容”)的自我立義與自我充實。不過這樣它就與實項性的質料無關了。但這難道不是離胡塞爾以奠基關系為基礎的范疇代現很遠了嗎?
  上述范疇代現之困難,使胡塞爾不得不對之作出重新思考和調整。1920年他在《邏輯研究》再版前言(第2卷第2部分,B[,2]Ⅵ)中就不再贊同范疇代現的說法了。當然此時他已經轉向先驗現象學的立場。
  二、舍勒對質料問題的理解
  舍勒的現象學同樣通過意向性來尋找意識與世界的普遍關聯,但他一開始就否定了胡塞爾在客體化行為對意向對象的奠基作用上的偏狹理解。他認為并不必須“通過所謂表象、判斷等等‘客體化行為’的中介才與對象領域發生聯結的”(舍勒,2004年,第314頁),情感行為直接就可以確立意向對象;“在意向感受活動中常常缺少形象客體,這正表明,這種感受活動自身原本就是一個‘客體化的行為’,它不需要以任何表象為中介”。(同上,第315頁)本文認為這種轉變與舍勒對“質料”②概念所作的一種“修正性”理解密切相關。
  舍勒的理解是從感性內容(sinnliche Gehalt)入手的。在《形式主義》一文中,他認為在認識論領域和倫理學領域存在著一個基本的謬誤,那就是將“質料之物”(Materiale)等同于“感性”內容(舍勒,2004年,第64頁)。其錯誤就在于“‘感性內容’或‘感覺’(Empfindung)的概念根本不是指在一個內容中對這個內容的規定,而僅僅規定著一個內容(如一個聲音、一個顏色連同它們的現象學特征)如何傳送的方式”(同上,第65頁)。舍勒說,“在現象學意義上的‘感覺內容’……嚴格地看只是這樣一種內容,它們的出現和消失設定了我們被體驗到的身體狀況的某種變更:首先完全不是聲音、顏色氣味質性和口味質性,而是饑、渴、疼痛、快感、疲勞以及所有那些模糊地定位于特定器官的所謂‘器官感覺’(Organempfindungen)”。(同上,第69頁)就是說,感性內容(感覺)只是一種身體狀況上的某種變更,它并不是“內容”,而是所謂的“器官感覺”。而且他還認為,如果為了語言上的便利,我們把“整個外部直觀世界的所有因素,那些(在出現和消失中)可以參與身體狀況變化的因素,也稱之為‘感覺’”,那么這個作了擴展的感覺就“既不是一個特定的對象,也不是像‘紅’、‘綠’、‘硬’那樣的一個直觀內容,更不是一個象馬賽克一樣拼湊起來的事實的小‘因素’”(同上,第70頁)。“感覺”的本質就是“每當這個世界作為獨立于一個個體的當下身體之物而被體驗到時”所具有的“變更方向”(同上)。所以感性內容(感覺)在舍勒看來是絕對與“內容”無關的,“‘感覺內容’永遠不會在任何一種詞義上‘被給予’”,“一個‘純粹的’感覺是永遠永遠不會被給予的。它永遠只是一個需要受到規定的X”。(同上,第71頁)
  將感性內容從質料中排除出去,正是舍勒針對胡塞爾的質料概念所作出的第一個修正。無疑,對于胡塞爾質料概念所面臨的困難,舍勒看得非常清楚。在其遺著《三種事實的學說》中他明確地指出,胡塞爾分享了感覺主義認識論的首要錯誤,那就是“感性內容為所有其他直觀內容奠基” (Scheter, X, S.448)。在他看來“‘范疇直觀’雖然相對于感性直觀是一種獨立的功能,但決不能通過后者的某種轉換成為可理解的”(同上,S.449),而胡塞爾的問題就在于他打斷了純粹現象學進程的一貫性,未能嚴格地執行現象學還原;這“首先在于‘感性’直觀概念未經考察就被引入,另外還在于對范疇直觀對象之‘感知’的客觀預設被等同于感知中的‘自身被給予之物’”(同上)。如果考慮到《三種事實的學說》是舍勒大約在1911到1912年間所完成的手稿(參見手稿說明,同上,S.517),那么,《形式主義》(1913年)中對感性內容的分析顯然可以看作是在對胡塞爾那里被打斷的現象學還原的繼續和深化。其結論是,“感性內容”不再屬于“內容”,而只是一種傳送內容的方式或者“變更方向”。所以,“在顏色、聲音中沒有任何東西是‘感性的’。恰恰是這些概念最需要得到現象學的澄清;也就是說,需要探尋‘感性內容’這個概念本身在其中得到充實的那個事實組成”(舍勒,2004年,第63頁)。那么感性內容如何得到充實呢?舍勒針對胡塞爾采取了第二個修正,那就是倒轉感性內容上產生的奠基關系。他認為胡塞爾在“感性內容”上所隱藏的“眾多無疑之事實”反而支持了相反的奠基關系,即“范疇直觀的內容為感性直觀內容‘奠基’”(Scheler, X, S.449)。這里的關鍵是要對“奠基”的意義作出新的理解。舍勒認為“將現象置于自身現象學地‘被給予’的順序之中的條件聯系,才能稱之為奠基(Fundierung),如果要用這個術語來指稱與感知過程中的生成順序不同的東西的話”(同上)。所以“奠基關系”就被理解成被給予之物的順序關系。相對于這種“奠基”,舍勒其實隱晦地認為胡塞爾的奠基關系是一種時間順序(因果聯系)上的奠基關系,在這順序中“已被實在地設定的某種直觀對象的部分內容作為身體—靈魂的本質而達及于我們”(同上),所以它也是一種未完成的“還原”。正因為如此,如前面提到的,他指責胡塞爾“對范疇直觀對象之‘感知’的客觀預設被等同于感知中的‘自身被給予之物’”。而將胡塞爾的“范疇直觀對象”從“感知”的客觀預設置換成“自身被給予之物”的領域,這正是舍勒針對前者的質料概念所采取的第三個也是最終的修正。在這個意義上,舍勒的“質料”就是這個被給予之物中呈現的直觀內容。這種內容顯然不是所謂的“感性內容”:既不是胡塞爾意義上的感性材料(意識之外的特定對象),也不是康德意義上的偶然、混亂而且需要構形的感性之物,而是一種先天之物。它既有范疇直觀的特點(自身立義和充實),又不僅僅限于范疇直觀,而是更廣泛的“自身被給予之物”。這種質料的直觀內容在舍勒的表述中經常也等同于“事實”、“本質”或者“現象學經驗”。“事實——不是一種‘知性’的建構(康德)——是現象學哲學的質料基礎。將質料(=‘被給予之物’)等同于‘感性內容’(將先天之物等同于形式和思想之物或者通過理性在感性內容上的‘附加之物’)是康德學說的一個根本錯誤。”(同上,S.433)而最終他認為“現象學為一門新的先天主義奠定基礎,這門先天主義不僅將邏輯學和價值論的純粹形式定律包含在其不同的次級學科(倫理學、美學等等)之中,而且還發展成質料的本體論(materiale Ontologien)”(同上,Ⅶ,S.309)。如此,“質料”也就被看作是一種“先天”,這種質料先天就成了舍勒現象學的基礎。
  但這種作為直觀內容的“質料”有什么特點呢?我們如何達及這種質料之物呢?舍勒在《形式主義》中就現象學經驗所說的兩個特點其實也就是這種“質料”的特點:它“是直接的,即不具有任何類型的象征、符號、指示的中介”;同時又是“純粹‘內在的’經驗”(舍勒,2004年,第60頁)。這里的“內在”指這樣一種自身被給予性:被給予的就是被意指,而不存在被給予與被意指之間的分離。亦即,在“被給予之物”與“被意指之物”的相合中現象學內容傳訴于我們(同上,第 61頁)。這種直接性和內在性特征顯然是在排除胡塞爾質料概念中的實項性要素之后舍勒要保留的兩個要素,即作為“立義意義”和“意向內容”的要素。只有這樣,舍勒才能夠克服胡塞爾在意向對象的奠基上所表現出的偏狹,“質料”才能從胡塞爾的邏輯領域擴展到價值和情感領域,成為一種本體的質料先天,由此情感行為才可能不借助于客體化行為而直接樹立起對象。質料概念作為“立義意義”和“意向內容”這兩點正是使得情感行為具有意向性的原因,也是舍勒所謂“‘內在的’經驗”,即“被給予就是被意指”得以實現的保證。但是這種質料之物最終是如何達及的?如果以胡塞爾的方式提問,那就是:它如何構成出來?它的構成機制是什么?在《現象學與認識論》一文中,舍勒明確認為,現象學首先是一種“精神審視的態度”,而不是方法。而事實本身先于所有邏輯,也即先于作為方法的思維方式。甚至在這種不變的事實之下,“如何使得某物得以顯現,這是無關緊要的”(同上,1999年,第48-49頁);在《形式主義》中他則更明確地說先天內容只能被指明。(同上,2004年,第59頁)所以舍勒一直都沒有說明達到這種被給予的質料內容的構成方法,甚至可以說他在拒絕給出這種反而有害于直觀的質料內容的所謂“方法”。菲利普·布羅瑟認為在這點上舍勒的立場可以說是“即見即信”(Blosser, p.35),這顯示了舍勒在現象學上與胡塞爾很不同的態度。
  三、舍勒對胡塞爾質料概念之“修正”的實質、根據與意義
  在《德國當代哲學》一文中,舍勒認為《邏輯研究》“在其第二篇引入了‘感性直觀和范疇直觀’這組非常重要的概念對比,在我看來這組概念對比構成了現象學之興起的最直接的起點”(Scheler, Ⅶ, S.308)。但這僅僅是一個起點。前面的分析已經揭示,他們在質料問題上顯示出非常不同的進路。這也正如舍勒全集的編者之一、美國哲學家弗林斯評論他們的差異時所說的:胡塞爾關注的是“某物是如何被給予的問題”,而舍勒的現象學則“聚焦于在意識中‘是’何物被給予的問題。實際上舍勒強調的是在意識中何物在‘那里’(there)”(Frings, p.36)。那么,從“質料”概念來看,他們的這種差距是如何產生的?舍勒對胡塞爾的質料概念作出“修正”的實質和根據在哪里?
  胡塞爾在《邏輯研究》時期對實項性質料的依賴,其實一直被看作一種實在論的殘余而受到指責。對這點勒維納斯(Emmaunel Levinas)說得很清楚:“《邏輯研究》的態度是一種實在論的態度,盡管所有意識被看作是對某物的意識,而這個‘某物’是在意識之外才能設想的。”(Levinas, p.54)前面提到,舍勒在《三種事實的學說》一文中已經很清楚地看到并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但問題是,即便胡塞爾實現先驗的轉向后將實在要素作為存在設定而加以懸擱,這仍然不能使舍勒感到滿意,因為這會讓“在時間之中一直保留有位置的對象其偶然如在(Sosein)更加清晰地出現,而我們仍離本質很遠”(Scheler, Ⅸ, S.207)。舍勒的這種看法在其遺著《唯心論—實在論》中表現得尤其明顯。他認為,消除實在要素(以及給出這一要素的行為)比懸擱存在判斷更有利于將我們引向本質。他說道:“通過對給出實在要素之行為的克服(Abstellung)不僅某些東西消除了,而且某些新的東西也進入顯現之中,這些新東西不是包含在自然觀之中,而是作為真正本質的基本組成部分向我們揭示出來。這里胡塞爾太過簡單的邏輯方法是不能勝任的。”(同上,S.208)這就說明,舍勒與胡塞爾的根本分歧不在于對待實項性質料的方式上,而在于是否從根本(哲學態度)上承認這種實項性質料。無論后者是(暗含地)承認它還是繞過(擱置)它,在前者看來都體現了一種對自然世界觀的依賴態度,這種態度使得我們遠離本質之物。所以在舍勒看來,介入世界首先就要消除這個實在要素,并代之以一種精神性的質料直觀內容,它作為真正的本質之物直接地給予我們。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他說“精神和世界的本體論要先于所有認識論”(舍勒,1999年,第70頁)。這無疑深刻地反映了他與胡塞爾在世界觀上的不同。對于這種不同舍勒毫不隱諱。在《形式主義》的第一版前言的結束處他就對此作了說明,并且更在《哲學與世界觀》中加以明確:“我與胡塞爾分道揚鑣,不僅表現在哲學和科學等術語的使用方面,在使用世界觀和世界觀哲學等概念上,我們之間的分歧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同上,2003年,第26頁)。舍勒對胡塞爾的質料概念所作的“修正”實質上正表現了這種哲學世界觀的差異,或者說哲學進路之迥異。這也正如施皮爾伯格在《現象學運動》一文中正確指出的,不同于胡塞爾,在現象學的目標上,“舍勒所要達到的是任何一種純粹本質,而不僅是絕對意識的本質”(施皮爾伯格,第404頁)。
  但是,舍勒得以作出這種“修正”,從而達到純粹的本質,亦即達到那種質料的直觀內容,所依賴的顯然還是現象學的還原。在《三種事實的學說》中,他認為胡塞爾《邏輯研究》正是未能徹底執行這種還原,才導致對感性直觀的依賴,才不能根本脫離“形態質性”(GestaltqualitB6R405.JPGt)學說 (Scheler, X, S.448)。在《唯心論—實在論》中,他認為要在實在要素(以及給出這一要素的行為)學說的假設下將還原理解為“對這一要素的實際禁止(Inhibierung)以及使給出這一要素的行為 (不僅僅一種邏輯的擱置)真正失效”這一過程,從而追問通過還原已排除的實在要素本身是什么,以及這些要素在哪里被給予我們的(同上,Ⅸ,S.207)。施皮爾伯格認為舍勒在形而上學范圍內的現象學還原是精神活動的一部分,并使后者免于陷入實事構成的現實世界之中。(施皮爾伯格,第 405頁)這無疑是正確的。甚至就舍勒在與胡塞爾相遇后的作品來看,他在自然界和科學認識中所進行的朝向純粹事實(質料的被給予之物)的還原,也無不可以看作是在“精神的眼”中進行的“去現實化”(Entwirklichung)過程。最終世界的本質化所達到的就是作為被給予之物的質料直觀內容或者說純粹的事實。如果按照這種還原方向貫徹下去,顯然最終促成的恰恰就是舍勒在《形式主義》的第二版前言中提到的那種雙方面結合:一方面是倫理學的絕對主義和客觀主義,另一方面是情感直覺主義和質料先天主義。如此,這種作為客觀之物的質料先天就不僅反駁著《邏輯研究》中充當范疇被代現者的反思內容,而且更尖銳地與胡塞爾在先驗轉向以后的“內感知明證性”相對立;舍勒甚至說:“意識或反思存在的特定存在形式,一方面與實在體驗同時產生,另一方面卻是它的結果,而不是它的基本原因”(Scheler, Ⅸ, S.208)。
  黑爾德在評論《邏輯研究》的效應時曾認為,在胡塞爾早期追隨者那里,“一種反主觀主義的客觀主義得以形成,它或多或少地輕信,可以設定有哪些自由漂浮的,邏輯、數學、倫理或其他的‘有效性’的存在”(胡塞爾,2005年,第16頁)。舍勒在質料問題上的立場顯然表現出這種客觀的取向。因為對于現象學“回到實事本身”的口號來說,正如黑爾德所言,在胡塞爾那里其實最終要回到主觀過程中的實事(意識中的自身被給予性);而對舍勒來說則是要回到客觀的純粹事實,也即被給予的質料先天上去。在對他們的質料概念的考察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們都企圖確立一個起點,這在胡塞爾那里是(隱晦的)實項性質料,而在舍勒這里則是本體性質料。他們為此所設計的現象學分析一個是自下而上構成性的,另一個則是自上而下非構成性的。如果說前者在《邏輯研究》中所存在的問題最終促發了一種先驗的轉向并因此指向一種純粹現象學的話,那么后者則無疑把它當作一個無前見的“有效性”,外因此導向諸種實事分析。由此看來,舍勒對胡塞爾質料概念的“修正”正是邁向與純粹現象學相對的實事現象學的第一步。也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舍勒才得以宣稱他和海德格爾所完成的是對獨立于胡塞爾現象學之外的哲學體系的建構。(Scheler,Ⅶ,S.330)
  注釋:
  ①在這個問題上,孟什認為胡塞爾的質料概念懸置于實項內容與意向內容、體驗與客觀性之間,其含糊性在于包含了既作為實項內容也作為觀念性的意向內容的雙重解釋。(Mensch, p.135)史密斯也認為胡塞爾的質料概念既在實項內容之中也在觀念性的意向內容之中。(Smith & McIntyre, pp.115-116)
  ②在舍勒的文本中交叉出現Materie和material。對它的翻譯即使在英語世界中也一直存在著爭議。例如舍勒全集的編者之一、《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與質料的價值倫理學》(以下簡稱《形式主義》)的英譯者M.弗林斯,就把德語的material翻譯成non-formal,以說明它的“內容”特征,但這也是勉為其難的做法,Philip Blosser就表達了這種無奈。(參見Blosser, p.6 n.6)。這無疑說明了這個詞的獨特性和翻譯它的困難性,對中譯來說顯然也不例外。本文認為material是Materie的形容詞形式(參見舍勒,2004年,第25頁注釋1),它們共同表達一種“自身立義的直觀內容”之意思,盡管很多中譯者采用“實質”之譯,但似乎“質料”的譯名更能傳達舍勒的這一意思,特別是從舍勒與胡塞爾現象學的關聯上來看。指出并說明這一點也是本文的目的之一。
哲學研究京70~77B6外國哲學鐘漢川20072007
鐘漢川 南開大學哲學系
作者:哲學研究京70~77B6外國哲學鐘漢川20072007

網載 2013-09-10 21: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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