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功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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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是1947年在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隆隆炮聲中誕生的,是我國第一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區的建立,開辟了內蒙古歷史的新紀元。內蒙古自治區50年的發展歷程,充分顯示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是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偉大的成功實踐。
   一
  抗日戰爭勝利后,中國共產黨和各族人民要求建立一個和平、民主、獨立、富強的新中國,把中國引向光明的前途,而國民黨政府則在美帝國主義支持下,堅持內戰、獨裁和賣國的方針,繼續在中國維護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專政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把中國引向黑暗的深淵。國民黨政府對內蒙古解放區發動軍事進攻和政治破壞。內蒙古解放區是在抗日戰爭時期,由中國共產黨培養的蒙漢族干部領導蒙漢各族人民為抗日救國開辟的。抗戰勝利后,中國共產黨領導內蒙古各族人民開展了聲勢浩大的爭取民族平等和民主自治的運動。與此同時,蒙古族封建上層中一小部分曾投靠日本帝國主義的蒙奸,搖身一變而為國民黨反動政府在內蒙古的工具;一部分蒙古王公上層利用蒙古族人民要求自治的愿望,打起民族的旗號,進行政治投機,有的提出“獨立”,有的主張“內外蒙合并”。國民黨反動政府積極收羅、拉拢一部分蒙奸和反動王公上層,對內蒙古民族的解放運動進行破壞和搗亂。內蒙古地區呈現出極其復雜嚴重的政治局勢,內蒙古民族解放運動面臨著兩條道路、兩種前途的抉擇。
  蒙古民族爭取自由解放的斗爭走過漫長的道路,涌現過無數可歌可泣的英雄業績。由于蒙古地區偏僻閉塞和經濟文化相對落后,封建統治根深蒂固,近代以來,新的民主革命思潮對蒙古社會也產生過影響,但不大。辛亥革命后,封建統治階級為維護自身利益反對共和,一小部分蒙古王公上層與俄日帝國主義相勾結,在俄日策動和支持下發動所謂“獨立”和“自治”運動。蒙奸德穆楚克棟魯普之流在日本帝國主義卵翼下偽行“自治”,為日本帝國主義推行“滿蒙政策”、奴役和統治蒙古民族效勞。封建王公上層發動的反動的民族運動,其實質是賣身投靠帝國主義、分裂民族、分裂祖國,維持封建統治階級利益,把蒙古族人民推向更深重的災難。他們背叛祖國、出賣民族的可恥行徑理所當然地受到包括蒙古民族各階層在內的全國各族各界各階層的強烈反對,最終都以失敗而告終。蒙古族人民為反對帝國主義侵略和國內反動政府的民族壓迫,進行過無數次的英勇斗爭,都由于主客觀條件限制而沒能取得勝利。蒙古民族解放運動史證明,蒙古民族問題是中國社會問題的一部分,蒙古民族的解放是同國內各民族的解放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蒙古族人民只有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各兄弟民族相互支持和聯合的共同斗爭中,才能打垮入侵的帝國主義勢力,戰勝國內反動統治階級的壓迫,掙脫民族內部王公貴族封建統治和奴役的枷鎖,實現爭取民族自由解放的愿望。
  中國共產黨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決權、各民族聯合起來的徹底革命的民族問題綱領。中國共產黨極端重視解決蒙古問題,早在1925年,黨中央就專門作出了《蒙古問題決議案》,指出黨“應當注意內蒙古的工作”,“應當注意內蒙古的特別情形——他們的經濟利益和文化上的民族上的問題,都有相互的關系”。把從內蒙古的民族特點、地區特點出發,作為黨在內蒙古開展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同時,鑒于蒙古民族解放運動史上的教訓,要從內蒙古民族的實際利益出發,防止王公貴族封建上層利用蓬勃開展起來的民族解放運動擴大自己的勢力和影響,防止帝國主義利用民族解放運動挑撥中國各民族人民之間的關系,破壞中國革命,達到他們侵略擴張的目的。決議案特別指出:“我們現在最重要的責任,便是使蒙古人中先進分子,尤其是蒙古的知識階層,歸到革命這方面來”。“我們的黨應當使蒙古人的民族解放運動與全中國的民族解放運動結合起來”,“內蒙古農民中的工作,應竭力聯合漢蒙農民反對共同的仇敵:大地主、王公、帝國主義者和軍閥等,同時卻不應掩沒蒙古人的民族利益”。此后,黨制定和執行了一系列指導蒙古民族解放運動的方針和政策,引導內蒙古地區的革命斗爭不斷走向勝利。抗日戰爭時期,為團結各民族為一體共同對付日寇之目的,毛澤東同志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中提出:“允許蒙、回、藏、苗、瑤、夷、番各民族與漢族有平等權利,在共同抗日原則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之權,同時與漢族聯合建立統一的國家。”這一論斷闡明了黨的民族平等自治的主張。根據這一思想,抗戰勝利后,黨制定了“對內蒙的基本方針,在目前是實行區域自治,首先從各旗開始,爭取時間,放手發動與組織蒙人的地方自治運動,建立自治政府”。為幫助內蒙古民族實現民族解放、人民民主和平等自治的長期要求和愿望,黨派出以烏蘭夫同志為首的大批蒙漢干部,深入到內蒙古各地開展工作,領導內蒙古人民反對國民黨反動派的內戰、獨裁和民族壓迫政策的斗爭,領導內蒙古民族爭取民族解放的自治運動,成立了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作為統一各盟旗自治運動的領導機關。在黨的領導下,內蒙古各族人民煥發出史無前例的革命熱情,積極投入到自治運動中,并在1947年5月1日建立內蒙古自治政府,取得了自治運動的偉大勝利。
  內蒙古自治運動始終存在著兩條道路的斗爭。烏蘭夫同志在自治政府成立大會上所作政治報告中,針對少數反動上層分子反共反人民、分裂民族分裂祖國的陰謀活動,指出:內蒙古自治運動始終存在著反動上層分子的投機、投降道路同人民群眾的解放革命道路的斗爭。兩條道路的根本區別在于:(一)前者是投在大漢族主義與帝國主義的懷抱里,求得個人利益;后者有堅強的民族與人民的立場,對敵人不抱任何幻想,是采取堅決的斗爭。(二)前者不主張發動人民,害怕群眾,不主張組織群眾,因而使民族解放運動顯得無力,無法持久;后者主張實行民主,一切依靠人民群眾,而對各階層采取團結的方針。(三)前者拿著武器,成為少數人壓迫多數人的工具,不與民族敵人進行斗爭;后者從革命一開始,就把武裝斗爭看作對敵斗爭的主要形式。(四)前者寧愿與敵人妥協,也不愿與真正幫助蒙古民族的朋友攜手;后者從開始到現在,都堅決主張團結全民族,聯合中共和一切民主勢力,聯合各民族人民。(五)前者依靠民族敵人來統治人民;后者是蒙古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實行民族自治。(六)前者不顧人民痛苦,向人民榨取剝削;后者主張改善人民生活減輕人民負担”。這是對內蒙古民族自治運動史的科學總結。
  內蒙古民族在抗戰勝利后的兩條道路、兩種前途的斗爭中,挫敗了分裂民族、分裂祖國的陰謀,毅然決然地走上了民族區域自治的道路,這是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抉擇:
  首先,內蒙古自治區的成立,標志著內蒙古民族取得了民族解放的偉大勝利,開辟了內蒙古民族歷史的新紀元。民族壓迫阻礙被壓迫民族的自由發展,沒有這種自由發展,就不能在各民族聯合下完成推翻資本主義統治的社會革命。恩格斯曾指出:“排除民族壓迫是一切健康和自由的發展的基本條件”。[①]內蒙古民族飽經歷史憂患,長期遭受民族壓迫,社會發展受到嚴重阻滯。現在,終于推翻了民族壓迫,獲得徹底解放,從此開始創造自由光明的新歷史。
  第二,內蒙古自治區的成立,證明中國共產黨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是適合國情的,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正確政策。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極大地激發了內蒙古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為內蒙古的社會改革、經濟恢復和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奠定了基礎。內蒙古自治區的建立為其他少數民族實行區域自治提供了借鑒。
  第三,維護了祖國統一,對中國歷史發展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中國共產黨成立后,從中國面臨的民主革命任務的實際出發,在民族綱領中提出承認被壓迫民族的自決權。承認民族自決權,是為了徹底的反對民族壓迫,并不等于倡導分離、分散、成立小國家的要求,更不是無條件地支持一切民族分立的要求,而只是承認被壓迫民族享有的一項平等權利。“我們要求民族有自決自由,即被壓迫民族有獨立自由、分離自由,并不是因為我們想實行經濟分裂,或者想建立小國,恰恰相反,我們是想建立大國,使各民族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國際主義的基礎上相互接近乃至相互融合,但是沒有分離自由,這種基礎是不可想象的。”[②]建立集中統一的大國家是當代國家的普遍形式,只有建立這樣的國家,才有利于各民族無產階級聯合起來,去同資產階級作斗爭。大國比小國更能順利地解決發展經濟的任務。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無產階級堅決反對分立主義和分散主義,因為它削弱各民族的經濟聯系,破壞各民族無產階級的聯合,不利于各民族無產階級爭取社會主義的斗爭。大的國家多數都是多民族的國家,這樣的國家必須建立在各民族自愿的基礎上。中國共產黨承認民族自決權的同時,提出少數民族和漢族聯合建立民主集中制的統一的國家,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這樣的國家既能保證國家的集中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建設事業的發展,又能保證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內蒙古民族在充分考慮了祖國的歷史和現實,從本民族發展的根本利益和各民族共同利益出發,并沒有運用自決權從祖國大家庭中分離出去,而是選擇了與各民族共同建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這個選擇符合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維護和鞏固了祖國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大團結,為其他民族樹立了榜樣,對各民族共同的發展進步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這個貢獻隨著歷史的發展日益顯示出其偉大意義。當代一些實行聯邦制和分權制的社會主義國家,民族矛盾加劇,弊端叢生,導致各民族共同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喪失。我國則民族團結、國家穩定。兩相對照,充分說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進一步證明內蒙古民族選擇民族區域自治對祖國、對各民族共同事業所做貢獻的偉大歷史意義。
   二
  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后,認真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顯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優越性,促進了內蒙古經濟文化建設,推動了社會發展進步,曾被周恩來總理譽為模范自治區,成為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光輝范例。
  統一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實現 實現內蒙古民族統一的區域自治是蒙古族人民的夙愿,它牽涉到政治、經濟、行政區劃、民族關系等方面一系列的歷史和現實問題。歷史上清王朝、北洋軍閥、國民黨政府對蒙古實行民族壓迫政策,在內蒙古地區放墾移民、設省置縣,實行分割統治,直到把“內蒙古”這一民族地域的概念取消。在實現統一區域自治過程中,既要做到在尊重歷史的原則下恢復內蒙古歷史區域的本來面貌,將內蒙古民族聚居的地區統一為一個民族自治區,又要照顧到已經形成的現實狀況,在對原省縣區劃調整撤并過程中,兼顧各民族的發展。本著這一原則,在條件逐步成熟的過程中,黨幫助內蒙古民族逐步實現了統一的區域自治。內蒙古自治區成立時,解放戰爭正在激烈進行,內蒙古地區還沒有獲得完全解放,區劃只限于呼倫貝爾、納文慕仁、興安、錫林郭勒、察哈爾5個盟,面積約54萬平方公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為內蒙古統一的民族區域自治創造了條件。1950年初,根據毛澤東主席恢復內蒙古歷史上的本來面貌,逐步實現內蒙古東西部統一的意圖,確定自治區首府由張家口遷歸綏,次年七月搬遷。1950年8月,察哈爾省的多倫、寶昌、化德三縣劃入自治區。1952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烏蘭夫就任綏遠省主席。1954年緩遠省撤省與內蒙古自治區合并,統一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蒙綏合并是中國歷史上本著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共同繁榮的原則解決民族問題的重大措施,是自治區實現統一自治的決定性步驟。經過一系列步驟,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第一次代表大會于1956年7月,莊嚴宣告完成了推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任務。內蒙古統一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實現,為內蒙古民族繁榮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民族自治權利的行使 根據法律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認真行使自治權,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實行民族自治權,大力培養和使用民族干部是關鍵。自治區成立后,積極培養使用少數民族干部,讓他們在實踐中增長才干,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50年來,除“文革”特殊時期外,在自治機關干部的組成上都堅持以蒙古族為主。從自治區成立初期的臨時參議會議長、自治政府主席,到歷屆人代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蒙古族公民担任。歷屆人代會選舉,都從當時民族構成的實際情況和歷史條件出發保證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應有的代表性,體現了蒙古族實行自治、漢族占人口多數、照顧區內少數民族的原則。在自治區的各級機關中根據需要與可能,都盡量配備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干部。在新的歷史時期,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需要出發,自治區不僅重視培養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黨政干部,也加大了對文教衛生科技管理等方面少數民族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截止目前,全區少數民族干部達16.63萬人,占全區干部總數的23.3%,其中少數民族專業技術干部有10.3萬人,占全區專業技術干部總數的21.91%,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2.8萬人,占同類干部的21%。他們分布在自治區各條戰線,為自治區的革命和建設、為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做出了重大貢獻。
  重視使用和發展民族語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權的重要體現 蒙古語言文字是蒙古族人民進行生產和社會交際的重要工具,在發展內蒙古政治經濟文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自治區成立后規定并實行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一切社會生活領域,都通用蒙古語言文字。各種會議在必要時必須使用蒙漢兩種語言文字。在履行訴訟時,對不懂漢語言文字的當事人,要為他們提供蒙古語言文字翻譯,使用蒙古語言文字審訊、宣布判決。人民代表選舉時,要使用蒙漢兩種語言文字。蒙古語言文字和漢語言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自治區大力創辦以蒙古語文授課的各級各類學校,形成了從幼兒園到高校、從普通教育到成人教育的民族教育體系。建立了蒙古語言研究機構,創辦了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的報紙、電臺、出版社。80年代以來又發展起蒙語電視。在使用和發展蒙古語言文字過程中,鼓勵各民族干部和群眾互相尊重、學習彼此的語言文字,蒙漢兼通人才與日俱增。
  依法用好國家賦予的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權利 自治區成立后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充分認識本地區的民族特點、地區特點和經濟特點,從內蒙古的實際出發,創造性地把中央政策和本地區實際結合起來。在民主改革時期,從牧區畜牧業經濟特點出發,制定了“三不兩利”政策,使牧區經濟受到保護,并在短期內得以恢復和發展。在農村土改中,從蒙漢地主占有土地情況不同,土地關系中交織著民族關系的實際出發,制定了有步驟、有分別、有照顧地消滅地主階級的方針,蒙漢族農民統一分配土地,蒙族農民按平均數多分一份,既解決了封建土地關系問題,又加強了蒙漢族農民團結。在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針對畜牧業經濟脆弱性、不穩定性、牲畜既是生產資料又是生活資料的特點,制定了“依靠勞動牧民,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穩定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對畜牧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方針,按照“政策要穩、辦法要寬、時間要長”、分類指導的精神辦事。對牧主經濟的改造采取了類似對民族資產階級的贖賣政策,以公私合營形式改造了牧主經濟。這些措施,使畜牧業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著穩定增長的態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從自治區特點出發,在農村較早地實行家庭聯產責任制;在牧區,則建立了草畜統一經營的責任制。這些都是與中央賦予的可以采取特殊政策、變通措施的權利分不開的。在地方立法中,自治區也很好地運用特殊權利,先后制定和頒布了許多重要的地方法規。如《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的執行,基本上改變了長期以來“草原無主,牧民無權,侵占無妨、破壞無罪”的局面,標志著自治區進入依法治草的新時期。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確立和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新型民族關系發揮了巨大作用 自治政府一成立,便在施政綱領中宣布:“內蒙古自治區域內蒙漢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間的親密合作團結互助的新民族關系,消除一切民族間的隔閡與成見,各民族互相尊重風俗、習慣、歷史、宗教、信仰、語言、文字,各民族自由發揚本民族的優良歷史文化與革命傳統,自由發展本民族的經濟生活,共同建設新內蒙古”。在自治政府領導下,各民族人民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完全平等的權利,都是國家的主人。舊社會那種奴役、同化、壓迫少數民族的民族關系為平等互助友愛合作、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的新型民族關系所代替。自治區人民政府為解決舊社會遺留下來的蒙漢關系中的矛盾,首先著力調整農牧關系。在半農半牧區,蒙族牧民要放牧,漢族農民要種地。針對這種農牧矛盾,制定了“以牧為主,照顧農業,禁止開荒,保護牧場”的政策,繼之又提出“全面規劃,農牧結合,多種經營,有計劃地發展農牧業生產”的方針,實現了農牧兩利,加強了蒙漢團結。為消除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民族隔閡,50年代實現了蒙綏合并、統一由內蒙古人民政府領導的重大舉措。結合普選,解決了分裂蒙漢關系的旗縣并存問題,為發展生產、進行建設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條件,加強了民族團結。根據自治區的民族特點、地區特點,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人民政府領導蒙漢各族人民進行了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消滅了產生民族壓迫的階級根源,使已經建立的新型民族關系發展為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50年代后期雖經“左”的干擾和“文革”破壞,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依然是各民族關系的主流。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撥亂反正,為進一步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為改善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新的歷史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自治區的政治經濟形勢越來越好,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得到進一步鞏固和發展。
   三
  內蒙古民族在民族區域自治光輝道路上已經勝利地走過50個春秋,現正在黨的基本路線指引下,創造更加輝煌的新歷史。
  內蒙古自治區50年的成功實踐證明,什么時候堅持和認真落實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自治區就社會穩定、民族團結、人民安居樂業;什么時候違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自治區的發展就出現停滯甚至倒退,十年“文革”時期就是如此。內蒙古黨委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在新的歷史時期,堅持和認真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不斷發展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領導內蒙古各族人民不斷創造社會主義建設的新局面。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最大優越性,就是它能保證和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鄧小平曾指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把經濟搞好,那個自治就是空的。少數民族是想在區域自治里得到些好處,一系列的經濟問題不解決,就會出亂子。”[③]“政治要以經濟做基礎,基礎不堅固還行嗎?如果我們只給人家一個民族區域自治的空頭支票,……這是不行的。”[④]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自治區黨委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大力發展生產力。從內蒙古自然特點、民族特點、經濟特點出發,確定自治區經濟建設的基本路子是林牧為主、農工并舉、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農則農、宜工則工、多種經營、全面發展,特別是抓好糧食生產,逐步形成種植、養殖、加工相結合、貿工農(牧)相聯系的商品生產經濟體系。從自治區實際出發,用改革開放的總方針指導各方面的工作,堅持思想更解放一些,政策更寬一些,措施更靈活一些,速度適當,保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持續、穩定、協調的良性局面。實行全方位開放,堅持自力更生和國家幫助相結合的方針。更好地把國家賦予的特殊權利、特殊政策用好、用活,加速改革開放的步伐,促進社會的發展與繁榮。
  內蒙古黨委遵照鄧小平關于內蒙古自治區“今后發展起來很可能走進前列”的期望,制定了新的戰略任務和戰略目標,提出實行“兩個根本性轉變”(即經濟體制要從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實現“兩個提高”(即提高財政收入水平和提高城鄉人民生活水平)、完成“兩大歷史性任務”(即“九五”期間基本實現小康和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宏偉綱領。各族人民正在為實現這個宏偉綱領而奮斗。
  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將更加完善,將更加煥發出其無比的優越性。內蒙古民族沿著民族區域自治的光輝大道以暫新的英姿,正豪邁地邁向21世紀。
  注釋:
  ①《馬恩選集》第4卷第428頁
  ②列寧《論民族問題和民族殖民地問題》第242頁
  ③《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167頁
  ④同③
   〔作者單位 內蒙古社會科學院科社所〕
   (責任編輯 馮軍勝)*
  
  
  
內蒙古社會科學呼和浩特67-72A849民族研究王勛銘19971997 作者:內蒙古社會科學呼和浩特67-72A849民族研究王勛銘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1: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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