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以利益表達制度化實現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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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社會發展研究課題組

【摘 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明顯增加。面對日益增多的社會矛盾和沖突,現有的維穩思路和工作方式不但難以化解這些矛盾和沖突,反倒導致越維越亂的惡性循環。本報告要表明的是,要實現真正的社會和諧與穩定,就必須徹底轉變思路,形成維護社會穩定的新思維,把利益表達和社會穩定作為同等重要的雙重目標,以法治為核心,推進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均衡與利益表達的制度化建設,形成社會長治久安的堅實基礎。

從某種意義上說,由于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增多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措施不力, “社會穩定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中國社會一個難以解開的“結”。這既是一種現實的“結”,也是一種心理的“結”。在此背景之下,“維穩”成為壓倒一切的目標;是否有利于“穩定”成為決定進退取舍的基本準則;担心社會不穩定,成為一種集體無意識的憂患情結。具體而言,在實際工作中,影響穩定成了無法担當的政治責任;在一般民眾那里,穩定成為一種無需論證的話語。結果是,中國成為當今世界上對穩定問題最為焦慮、在維穩上投入力量最大的國家之一。

這種情況的出現是不正常的。有人這樣提問道:“在今天的世界上,為什么只有我親愛的祖國需要維穩呢?”今日的中國是世界上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最嚴重的國家嗎?顯然不是。今日的中國是世界上發生社會動蕩可能性最大的國家嗎?顯然也不是。但在當今的世界上,一個國家將如此大的精力投放到維穩上,卻是非常罕見的。而且,這種對于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脆弱心態,與中國經濟迅速增長和國力日趨強大的現實之間,形成了一種鮮明的對照。[1]

我國目前正處在一個重要的社會轉型時期。這也是一個需要對一些重大問題做出準確判斷和抉擇的時期。如何判斷目前我國的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如何判斷與此相聯系的社會動蕩的可能性,從而基于這樣的判斷對中國社會發展中的一些重大問題做出正確的抉擇,已經是一件迫切需要解決的事情。

一、維穩悖論與惡性循環

近些年來,我們實際上已經陷入一個“維穩的怪圈”:各級政府將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用在維穩上,但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數量卻不但沒有減少,反而不斷增加。[2]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已經形成一種“越維穩越不穩”的惡性循環。之所以出現這種悖論現象,除了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后現實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增加的客觀原因之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現有維穩思路和模式的缺陷。

維穩成本極為高昂

近年來,各地維穩投入急劇上升,維穩成本相當高昂,在一些地方甚至已經到了不計代價、不惜血本的程度。據估計,廣州市2007年社會維穩支出高達44億元,遠遠超過當年社會保障就業資金的35.2億元。[3]其他一些地方的情況也與之類似,甚至更為嚴重。這說明維穩工作的各種投入,已經成為地方政府一項占相當比重的常規性支出。如果以全國計,每年用在維穩上的資金更會是一個驚人的數量。據統計,我國今年用于內部保安的預算達人民幣5140億元。據《2009年預算執行情況及今年預算草案報告》顯示,公共安全財政支出在去年增加16%的基礎上,今年將再增8.9%,增幅超過軍費,實際金額亦與國防開支相差無幾。[4]

目前的維穩模式還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由于“零指標”和“一票否決”的巨大壓力,地方政府不得不把維穩當作首要任務,不惜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不僅擴大編制、增設“維穩辦”、“綜治辦”等機構,而且凡是進入敏感時期、或者遇到敏感事件,都要進行大規模的動員,各個部門齊上陣,力保轄區內平安無事。對于部分可能制造“麻煩”的人員,又往往采用“多跟一”的方式,實施24小時監控,有的甚至使用相當現代化的監控工具。這樣的維穩方式,給基層干部帶來了巨大的工作壓力。除了基層干部,地方政府有時還會發動大量志愿者,或是走上街頭,或是據守社區,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維穩工作。

維穩成本居高不下的問題,近年來不僅沒有得到緩解,而且還在不斷惡化。無論是行政支出,還是人力投入,目前都呈現出強勁的上升勢頭。如果不改變現有的維穩工作方式,維穩成本將會成為各級地方政府和地方社會的一個日益沉重的負担。而更為不利的是,為完善市場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進行的一些重要改革,往往由于担心造成不穩定而被束之高閣,由此造成政體改革無從啟動,言論自由不能放開,反腐措施無法訴諸社會,利益集團的發育失去社會的控制,社會潰敗日趨嚴重。[5]

維穩與不穩定的惡性循環

近年來大量的案例表明,旨在消除不穩定因素的維穩工作,實際上已經成為導致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造成了“越維穩越不穩”的惡性循環。

維穩成為制造不穩定因素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現有的維穩思路往往是以壓制正當的利益表達為前提的。于是就形成了這樣一個惡性循環:越是要強調社會穩定、強化維穩工作,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就越是不能容忍民眾的利益表達;民眾越是缺乏有效的利益表達,社會中的利益格局就越是傾斜,尤其是底層群體受到的損害也就越大;利益格局越是傾斜,利益矛盾和沖突也就越尖銳,不滿情緒也就越強烈;由于正當的利益要求受到壓制,一些群體或個人就只能采用體制外的方式、有時甚至是暴力的方式來表達和發泄不滿,于是導致社會矛盾越加激烈;而社會矛盾越是激烈,政府就越是要強化維穩工作,從而形成一種社會不穩定的惡性循環。

“穩定是壓倒一切的”的做法也向民眾提供了一種誤導性的預期。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解決原本是一種博弈的過程,而現在的情況是,由于維穩成了壓到一切的政治任務,成為“一票否決”的標準,“是否影響穩定”就成為政府官員解決問題時的選擇標準。可能影響穩定的,就努力解決,甚至不講原則地息事寧人;不會影響穩定的,就盡量拖延,甚至不予理會。長此以往,民眾也就明白了政府解決問題的標準,從而將所謂“鬧”(即“威脅穩定”)作為博弈的一種手段,作為施加壓力的一種方式。這意味著,如果你要想讓你的問題得到解決,就得制造點“威脅穩定的事端”;如果你連“穩定”都不會威脅,你的問題就不要想能得到解決。所謂“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就是由此而來。

維穩的惡性循環還表現在現有維穩方式使得一些維權者一旦進入維權的過程,就等于踏上一條“不歸路”,而踏上不歸路的維權者又成為“不穩定”現象的“職業制造者”。現在許多地方都存在一些所謂“上訪專業戶”。這些“上訪專業戶”的形成,有時是由于某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其要求有的是合理的,有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但也有一些是維穩方式造就的。一些上訪者或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一旦參與了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過程,就被當地政府打入“另冊”,不但受到打擊報復,而且正常的生活都會受到嚴重干擾而難以為繼。對于一些人來說,過正常的日子不再可能,只能走上職業化的上訪或維權道路。還有一些人在上訪或維權過程中受到了各種打擊迫害,這些又成為上訪或維權的新事由,由此使他們成為終生的職業上訪者或維權者。不難看到,本意是要防止不穩定事件發生的維穩,由于政府的不作為或亂作為,反而成為促成不穩定事件發生的機制。

維穩成為維護既得利益格局的工具

維穩的本意是維護社會的穩定,確保整個社會的安全和人民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但在目前的維穩模式下,社會穩定和利益表達被人為對立起來:利益表達、特別是來自社會底層的利益表達,往往被認為是危及社會穩定的不穩定因素而受到壓制。在實際工作中,通過壓制和犧牲利益表達來實現短期內社會穩定成了相當普遍的做法。其結果不僅是治標不治本,不僅無助于社會的長治久安,反而起到了維護既有利益格局的作用,有時甚至對社會公正造成嚴重損害。

應當看到,目前我國已經是一個社會結構高度分化的社會,不同的群體和階層的利益開始出現明顯差異。這些利益本身往往并無“對與錯”的差別,只要是合法的利益都是正當的。但問題是,不同群體或階層所處的位置和所掌握的資源的差異,決定了他們追逐自己利益的能力是明顯不同的。一方面,諸如農民工和城市下崗職工這樣的弱勢群體,幾乎完全缺乏體制內的利益表達渠道和利益談判能力,他們不僅無法影響事關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也難以通過談判等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另一方面,一些占有大量資源的強勢群體,則已經初步顯示了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來影響和左右公共決策的能力。不均衡的利益格局伴隨著不均衡的利益表達能力,如果堅持目前的維穩模式,那么,維穩工作就會起到維護現有不均衡利益格局的作用,有時甚至會蛻變為維護既得利益的工具。

僵硬的維穩模式助長了社會潰敗

只求穩定、壓制表達的維穩模式所造成的另一個嚴重后果,就是助長了中國社會基礎秩序的潰敗。近些年來,社會潰敗的跡象日益明顯,已經蔓延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行政權力開始出現失控,腐敗相當普遍地盛行;社會中的收入和財富分配有相當部分是以灰色甚至黑色的渠道進行,貧富懸殊的趨勢在很大程度上處于不可治理狀態;潛規則盛行于社會,甚至成為基本的為官處世之道;強勢利益集團肆無忌憚,一些地方甚至為黑惡勢力所滲透和控制;社會公平正義遭受嚴重侵蝕,社會底線失守,人格操守和職業道德普遍淪落;整個社會的信息系統高度失真,體制性的信息空泛、扭曲,人們對統計數據的弄虛作假已經習以為常;改革共識接近破裂,社會認同和社會凝聚力在急劇流失;不同社會群體之間出現結構性疏離,缺乏平等有效的溝通和互動,貧富群體之間相互仇視;……這些問題的存在,才是影響社會穩定的真正的長期的禍患。 [6]

上述社會潰敗現象雖然不是由維穩直接導致的,但僵硬的維穩模式對社會潰敗的發生起了重要的促成作用。一方面,“不惜代價、只求穩定”的維穩工作本身往往就缺乏原則和規范。現代社會中,最根本的規則就是法律。然而,一些地方的維穩工作往往超越現有的法律框架,以行政方式來替代司法方式,昭示權比法大。在處置矛盾比較集中的計劃生育、征地拆遷、國企改制等重大社會問題時,常常在政府內部明確排斥司法的介入。[7]其結果是某些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雖然得到權宜性的解決,但卻同時導致法治的退步和社會生活的無規則化,社會潰敗由此而生。

更為重要的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對為克服社會潰敗所必須進行的一些重要變革,往往由于担心其威脅社會穩定而被擱置拖延,結果是使社會潰敗的趨勢日益嚴重。因此可以說,目前這種模式的維穩之路,已經無法繼續走下去了。

二、運動方式與權宜之計:現有維穩模式的基本特征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我國的維穩之路已經越走越窄,現在已經到了對這種維穩模式進行認真反思的時候了。在僵硬的穩定壓倒一切思維下形成的應對社會矛盾和維穩的方式,最突出的特征是將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存在的利益表達與社會穩定機械對立起來,將許多正常的社會矛盾和沖突甚至是正當的利益表達作為不穩定因素對待,并在此前提下力圖用事倍功半的運動化方式來解決這些被認定的“不穩定因素”。更具體地說,在實際運作中,這種維穩模式具有這樣一些特征:

處理社會矛盾的運動式方式

目前的維穩工作方式可以稱之為一種“運動式治理”模式,即各級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動員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時期集中調動力量、配置資源,用以解決一些比較尖銳、比較突出的矛盾和沖突。這種模式往往具有行政主導、不計成本、“一刀切”、“一陣風”等特點。但這種模式卻是一些地方政府目前最為熟悉、運用最為廣泛的維穩工作方式。

以往的實踐證明,運動式的治理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化解各種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可以成功完成諸如“平安奧運”、“國慶大典”這樣的階段性任務,也可以有效應對“非典”等突發性的公共危機事件。就是在可預見的未來,運動式的方式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比如對某些“歷史遺留問題”,采取集中精力、各部門聯合辦公解決的方式仍然是必要的。

但同時需要看到,運動式治理往往追求的是一時之功效,更多地依靠權力或權宜性的措施,工作進行的時候轟轟烈烈,過后就往往被棄置一邊,而不能形成制度化的積累。在面對復雜而瑣碎的以利益沖突為主的常規化社會矛盾時,運動式治理往往會陷入“治標不治本”的困境。運動式治理方式還往往忽視、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以權代法的工作方式造成在處置矛盾和沖突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政治化、刑事化、意識形態化等傾向,容易把正常的利益表達上升為政治問題和刑事問題,其結果是使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路子越走越窄。

體制性防衛過當

在處理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時防衛過當,幾乎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嚴防死守”、“消滅在萌芽狀態”、“構筑護城河工程”等,成為維穩工作中經常而普遍使用的語言。在各種社會矛盾面前,動輒草木皆兵,敏感過度;在面對那些表現形式比較激烈、有一些過激言論和行為的社會沖突時,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輕率地把警力推到第一線,甚至把利益矛盾定調為敵我矛盾或刑事案件。這樣的做法不僅無助于矛盾化解,有時反而引火上身,使政府成為矛盾的焦點,嚴重時造成警民對立、干群對立,使政府處于敏感而脆弱的位置。

之所以出現體制性防衛過當的現象,一方面是由于對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嚴重性的判斷出現偏誤,另一方面則是政府在處理社會矛盾和沖突時缺乏自信,担心任何小的矛盾沖突都可能導致大的社會動蕩,因而顯得過于敏感,非常脆弱;面對各種社會都會存在的利益矛盾時草木皆兵,制造假想敵,不切實際地試圖把所有的矛盾都“消滅在萌芽狀態”。

政府的這種不自信,不僅源自于靜態穩定觀和“不穩定幻象”[8],而且還與目前對黨政領導干部的評價激勵機制密切相關。“一票否決”和“零指標”這樣的考核標準,在促使地方官員對維穩工作高度重視的同時,也使他們陷入了一種體制性的兩難處境:一方面,他們要積極推動經濟,促進發展,而這難免引發新的利益糾紛;另一方面,他們又必須保持地方穩定,杜絕任何尖銳的社會沖突和惡性事件。在這種情況下,基層干部在維穩工作中的責權嚴重失調。上級要求“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嚴禁上交矛盾,然而,許多表現在基層的社會矛盾具有更深的根源,比如條塊分割造成的矛盾或者國家不同政策法規之間的沖突等,基層政府并不具備從根本上解決這些矛盾的資源和權力。

這樣,當面臨可能“威脅”地方穩定的社會矛盾與沖突時,地方領導人往往缺乏周旋的空間,進退失據,難以從容面對矛盾的復雜性,著眼于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們只能利用各種高壓手段,自上而下“層層加碼”,只求盡快平息事端,得一時天下太平,盡量在任期內不出事。而不能從根本上化解產生矛盾的那些深層原因,其結果就是導致造成社會矛盾的深層問題不斷積累。

機會主義與非規則化

在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原則上,存在著一種明顯的“機會主義”傾向。面對不斷增加的社會矛盾,一些政府部門對下級政府的基本要求就是不出事,而不管你用什么方式去解決問題。在這個過程中,法治和原則往往被棄置一邊。有的時候采取專橫的高壓措施,有的時候又無原則地遷就以息事寧人。這樣的做法盡管可取一時之功,卻往往留下無窮后患。機會主義的處理方式不會有助于建立規則,反而是常常破壞既有規則。

近年來,在面對某些社會矛盾,特別是在那些基于具體利益沖突、同時又不具有擴散性的社會矛盾時,一些地方政府開始更多地使用經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即所謂“人民內部矛盾用人民幣解決”。隨著“維穩基金”在各級政府中的普遍設立,政府利用補貼、救助的方式來處理部分“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特殊案例的做法越來越普遍。

用經濟手段解決利益問題,比原來用高壓甚至政治化的方式來解決利益沖突無疑是前進了一步。但是,這種“花錢買平安”的維穩模式存在嚴重缺陷,甚至可能帶來更多后患。“花錢買平安”的做法往往實際上無法可依,有時是政府用公共財政來為一些企業或相關方面買單。在實際操作中,使用經濟手段的標準往往只憑負責官員的個人判斷,其所體現出的政府行為明顯缺乏原則性和規范性。在處理那些個案特例時,政府花錢的首要目標也只是求得權宜性地擺平矛盾。

這種做法無疑會進一步助長民眾當中存在的“不鬧不解決”的預期。一些人在缺乏體制內資源支持的情況下,有時會故意選擇在特殊時期、敏感地域向政府提出各種適當與不適當的要求,逼迫政府在維穩工作的壓力之下做出讓步。這種只求息事寧人的維穩方式必然導致和助長機會主義,不僅嚴重增加了化解社會矛盾的成本,而且破壞全社會的包括是非觀、公正觀在內的價值理念,因而非但不能真正促進社會公平,反而加速了社會基礎秩序和社會價值體系的潰敗。

社會矛盾終止機制的缺失

任何社會對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解決都需要一個終止機制,即一個“到此為止”的機制,在司法程序中,就是終審判決。就此而言,維穩工作的理想目標是做到“案結事了”,形成一個矛盾基本化解、各方都能接受并遵守執行的方案。然而,目前的維穩工作卻難以真正化解沖突、終結矛盾。具體來看,目前普通民眾解決矛盾和糾紛主要是通過信訪和司法這兩個渠道,然而無論是信訪還是司法,在處理矛盾和糾紛的過程中常常都缺少一種終止機制。這也是導致今天社會矛盾舊的未了、新的又來的重要原因之一。

先看我國目前廣泛實行的信訪制度。由于缺乏程序性和法律效力,信訪制度難以有效地終止矛盾和糾紛;而其背后的深層原因,則是權力的任意性。我國通過三十年改革建立起一個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的基本框架,但行政權力仍然是社會的中樞,主導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對于普通民眾而言,政府的權威仍遠遠大于司法的權威。一旦利益受損或受到不公正對待,人們總是習慣于通過信訪、上訪等渠道向政府求助。然而,信訪制度本身所具有的非程序性和不確定性,表現為缺少清晰的、普遍適用的運作規則。從實際效果看,進入信訪渠道的案例當中,只有千分之一左右的案例可以得到解決。[9]大多數問題得不到解決的上訪人員,會由于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爺”而一訪再訪,形成持續滯留性上訪。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員迫于對上負責的政績壓力,采取截訪、銷號、拘留、勞教等不正當手段壓制民眾的上訪行為,使上訪者的合法權益受到進一步損害,遭遇更多的不公正對待。這不但使問題得不到解決,反而產生更多、更激烈的新矛盾,更有可能誘發極端事件。這些新矛盾的矛頭往往直接指向各級政府。由此,不僅政府部門的公正性遭到質疑,而其本身亦成為矛盾沖突的主體。[10]如果這個趨勢得不到及時糾正,長此以往,勢必積累成影響全局的合法性危機。

與此同時,權力支配下的司法過程中的矛盾終止機制也是軟弱無力的。由于社會特別是權力部門普遍缺乏對司法權威的信任和尊重,許多矛盾和糾紛并未能進入司法渠道。那些即使進入了司法渠道的矛盾和沖突,也可能由于相關各方對司法裁決和判決缺乏足夠的尊重,而出現“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和“再審難”等一系列問題。甚至在司法中已經做出終審判決的,由于領導人的一個批示、一個“招呼”,又可以導致一個推倒重來的過程。現實中涉法涉訴的信訪案例的大量出現,正表明許多案件是在司法渠道和信訪渠道中并行甚至不斷往返的。這類現象的存在既削弱了法律的權威,也加大了解決問題的難度,致使矛盾和糾紛久拖不決,甚至循環往復。

三、破除“不穩定幻象”,形成關于社會穩定的新思維

導致上述維穩模式和維穩工作問題的,是過去若干年中形成的占主導地位的僵硬而靜態的穩定思維,以及與這種穩定思維密切相關的對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問題的誤判。這種僵硬的穩定思維最突出的特征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矛盾的特征和性質判斷有誤,把利益表達與社會穩定對立起來,夸大了發生大規模社會動蕩的可能性,并將維穩的目標定位于靜態的剛性穩定而不是動態的彈性穩定上。在這種情況下,破除傳統的維穩思維、形成關于社會穩定的新思維是至關重要的。

理性定位當前的社會矛盾

近些年來,由于貧富差別、官員腐敗、征地拆遷、失業下崗、勞工權益等引起的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在不斷增加,有的還出現激化趨勢或導致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這些都是不容否認的事實。同時,一些改革措施,比如教育、醫療、國企改制等方面的改革,也難免引起新的矛盾,這也是不能忽視的事實。關鍵的問題是如何對這些社會矛盾和沖突進行準確的判斷和定位。

在近些年發生的社會矛盾和沖突中,征地、拆遷、農民工工資拖欠、勞工權益等往往是主要的起因。不難判斷,這些現實中的矛盾和沖突基本上都是因利益之爭而引發的,是屬于人民內部矛盾范圍的利益沖突與利益矛盾。而很久以來,有關部門卻往往將這樣的矛盾與沖突加以政治化或意識形態化,不恰當地上升為危及基本制度和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其實,我們社會中多數矛盾和沖突的內容本身并不存在政治或意識形態的因素,只是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的問題。在利益高度分化的時代,利益矛盾、利益沖突、利益博弈本是正常的社會現象;在一個多元的現代社會中,社會矛盾與沖突將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

更為重要的是,應當認識到,基于利益的沖突是理性的沖突。利益矛盾不同于政治矛盾,也不同于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和意識形態矛盾。一般來講,政治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和意識形態矛盾都具有某種不可調和性,矛盾各方存在原則性對立,而就這些原則往往無法做出讓步和妥協。這些矛盾又總是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雙方勢不兩立,一旦激烈爆發,亦時常難以通過協商談判的方式達成有限的共識,而是往往不惜訴諸暴力也要捍衛各自的原則和立場。相反,利益矛盾是可以用談判、妥協、討價還價等理性方式解決的,其中能夠造成大規模社會動蕩的因素是很少的。因此,維穩的工作不是要消除、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利益矛盾和沖突,而是要為其設立規則,要為這類問題的解決提供制度化的渠道與方式。良性的體制不是要消滅沖突,而是能夠容納沖突和用制度化的方式化解沖突。因而更需要避免將一般的社會矛盾與威脅穩定的政治危機混為一談。

需要注意的是,近些年來,一種被稱之為“非直接利益沖突事件”的發生呈上升趨勢。在這類沖突中,事件參與者中的大多數與事件本身并沒有直接關系,或者說大多數人與具體的事端和當事人并無直接的利益關系。參與者的主要目標是發泄情緒,表達對帶有全局性、整體性問題如司法不公、貪污腐敗、公權濫用等的不滿。在這種現象背后往往是長期積累的不滿和怨憤。[11]處理此類事件要比處理直接利益沖突事件棘手得多,而利益矛盾與沖突處理不當則會導致更多的“非直接利益沖突事件”發生。

準確評估社會動蕩的可能性

客觀地說,“穩定壓倒一切”思維定勢的形成不是沒有原因的。原因之一是1989年的風波以及大約同時發生的蘇東劇變。由此,對危機和不穩定的担心成為一片陰霾,沉重地壓在人們的心頭。另一個原因是,隨著改革進入利益重新分配的時期,特別是由于某些扭曲改革機制的形成,使得改革在某種意義上已經開始成為掠奪財富的戰爭,由此導致利益沖突與社會矛盾不斷增加和日益顯現。于是,決策層乃至整個社會也開始被不穩定焦慮籠罩。在過去的若干年中,不時有人預言中國將發生大規模社會動蕩的可能。其實,如果比較一下其他國家社會轉型的特點就不難發現,伴隨著市場化改革進程,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會帶來民主和參與的要求增強。而在我國,30多年來盡管經濟高速發展,類似的邏輯并沒有出現。我國近年來社會矛盾的增多、社會沖突的加劇,與其說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不如說是某些改革進程的延誤和我們工作中某些失誤造成的。

要準確判斷中國發生大規模社會動蕩的可能性,需要對目前中國社會的形勢有一個總體的判斷。這個判斷可以概括為三句話:第一,經濟快速發展;第二,政治基本穩定;第三,社會矛盾突出。經濟持續增長為我們解決很多問題提供了空間和條件;政治基本穩定的含義是,對于目前政治制度的框架,人們基本是認同的;與此同時也要看到社會矛盾相對突顯,有時甚至相當尖銳。我們應當正視這個現實,對這些社會矛盾的性質與特點,要有恰如其分的把握,即正確地判斷其性質和嚴重程度。我們認為,目前我國盡管存在許多矛盾和沖突,而且可以說有些問題和矛盾還是很嚴重的,如果處理不好也有釀成大的社會危機的可能性,比如腐敗的問題,貧富差距的問題,還有下層群體的生存問題等等,但總體而言釀成大的社會危機和社會動蕩的可能性并不大。[12] 某些矛盾和沖突的表象雖然具有一定的挑戰性,但并不足以構成對社會基本穩定的威脅,更不致影響人心思治、民意向穩的基本趨勢。

要準確判斷我國發生大規模社會動蕩的可能性,還需要破除一種普遍存在的“不穩定幻象”。所謂不穩定幻象是指,一種看起來似乎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不斷激化,社會穩定面臨嚴重現實威脅的感覺。這種不穩定幻象在目前相當普遍地存在,也是將穩定作為壓倒一切的目標的基本依據。各種加總起來的全國統計數據和案例似乎也可以為這種幻象提供證據。但這種幻象是似是而非的。使得這種幻象得以產生的因素至少有如下幾個:首先,不加區別地將許多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加總列為不穩定因素。現在許多部門和機構都有一份不穩定因素排查表,[13]把日常生活中許多正常的、與穩定問題毫無關系的矛盾和沖突都列為不穩定因素。甚至有的中學也列出一份長長的排查表,將同學之間的一些小矛盾、將學生對伙食的意見也列為不穩定因素。[14]將這些現象加總起來當然是一個嚇人的數字。就是人們經常提及的所謂群體性事件,實際上也包含了許多極為不同的內容,其中許多與社會穩定并沒有直接關系。

其次,由于缺少應對社會沖突有效措施而形成的“沖突敏感性”。在我國,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成為一種越來越敏感的現象,有時連正常的討論和研究都不能進行。這種敏感性不完全是來自于事實本身,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我們缺少解決問題的有效措施造成的“棘手感”。而現有的維穩思維和方式所產生的效應,不僅造成越維越不穩的“惡性循環”,其本身就有制造緊張空氣、自嚇嚇人的效果。實際上,如果我們將那些完全可以避免的“不穩定因素” (如征地拆遷中由于政府行為不當造成的“不穩定因素”,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由于政府不作為造成的“不穩定因素”,以及維穩工作本身造成的“不穩定因素”)排除在外,現實中的“不穩定因素”就會大量減少。

綜上所述,只有正確定義矛盾沖突的性質,準確判斷社會動蕩的現實可能性,我們才能走出認識上的誤區,以一種從容自信的心態解決中國實現長治久安所需要解決的那些根本的、長遠的問題。

將利益表達與社會穩定一致起來

僵硬穩定思維的最大誤區之一,是將民眾的利益表達與社會穩定對立起來,將公民正當的利益訴求與表達視為不穩定因素。目前的社會矛盾和沖突,絕大多數是因為弱勢群體缺乏有效的利益表達而造成的。近年來社會矛盾沖突事件呈現的上升趨勢,其根源并不在于利益矛盾數量的突然增多以至于無法應付,而是因為缺乏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無法及時調整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在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現代社會中,利益分化是一個普遍現象。當前,隨著我國市場體系的初步建立,利益分配的格局已經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分化。更由于權力與市場化轉型的緊密結合、城鄉二元結構的持續、全球化進程的影響等諸種結構性因素,中國社會已經形成了以失地農民、進城民工、城市下崗職工、拆遷戶等為代表的位于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15]他們不僅缺乏在市場中致富的機會與資源,就連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生存的基礎資源也屢遭侵害。在利益遭受侵害時,由于這些群體的組織資源相當稀缺,且受到目前的維穩模式的種種限制,他們無法進行有效的利益整合,難以形成共同的利益訴求,無力通過利益表達維護自身權益。因此,在與強勢群體發生利益矛盾和沖突時,他們往往處于一盤散沙、失語失聲、束手無策的境地,有時不得不尋求用體制外的方式進行利益的抗爭。

目前的中國社會也并非完全沒有體制內的利益表達渠道,但可以真正有效利用這些體制內表達渠道的,往往是那些掌握了大量資源、與政府有著密切關系的強勢利益群體。體制內的利益表達在許多情境中只是強勢群體的利益表達。因為正當利益表達渠道的缺失,弱勢群體當然無法通過協商和談判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利益,利益關系失衡的格局始終得不到調整,才導致弱勢群體被迫采用體制外的利益表達方式。而這些方式所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威脅又促使政府對這些體制外的利益表達方式采取高壓政策。如此,弱勢群體既在體制內的利益表達格局中缺位,又在體制外的利益表達方式中遭到打壓。其后果是,不僅其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的、及時的保障,而且,這種用強力和高壓建立起來的穩定本身也非常脆弱和敏感。在近年來發生的一些群體性事件中人們可以發現,引起事件的事由往往是微小甚至瑣碎的,但結果卻形成眾多人參與的、后果嚴重的大規模暴力事件,事由和結果之間高度不對稱,其原因就在于此。而目前“槍打出頭鳥”,將維權人士作為打擊對象的做法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會為社會長治久安埋下真正的隱患。

大量的研究表明,在諸多矛盾沖突事件背后,是利益表達機制的缺失。若不從根本上解決利益失衡與社會公正的機制問題,一味以穩定為名壓制合法的利益表達方式,則只會積聚矛盾,擴大沖突,使社會更不穩定。溫家寶總理在2010年全國人大會議上提出,“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就此而言,新的穩定邏輯應該是:維護憲法所賦予的公民合法權利,有權利的保障才有相對的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會的穩定;這才是解決社會穩定問題的治本之道,就此意義而言,維權就是維穩,維權才能維穩。

四、以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均衡機制為主導的制度化建設

要打破“越維穩越不穩”的穩定怪圈,就必須破除目前僵硬的維穩思維,形成在新的形勢下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從而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新思維。這種新思維的關鍵之點是: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會矛盾中處于首當其沖的位置,強化政府作為規則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調節和仲裁者的角色;強化和完善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法治機制,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長效的制度化手段;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改變目前社會中利益關系嚴重失衡的局面,并為社會不滿情緒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的管道;促進民間組織的發育,形成化解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社會性機制。

而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均衡機制的建立,則是形成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新模式的核心步驟。

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

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是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根本途徑。一種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才可能抑制利益格局日益傾斜的危險趨勢,協調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而要建立這樣一個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會涉及一系列相互關聯、互為條件的制度安排與制度創新。具體而言,如下機制的建立應該進入決策的視野:

信息獲取機制。要求有關方面遵循信息公開的原則,對相關信息主動發布或經申請發布,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公眾有閱覽卷宗、參與聽證等權利。只有信息的公開、透明、充分、真實,公眾才有可能及時了解事關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務與公共決策,也才可能在第一時間保護自身的權益。應當說,信息的不公開以及與此相聯系的權力暗箱操作,是致使一些利益矛盾和沖突產生并激化的重要原因。

利益凝聚機制。一個社會要能夠有效地解決利益矛盾和沖突,必須得有一個利益要求凝聚和提煉的機制。只有經過凝聚和提煉的要求才能接近政府決策的層次,而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難在決策層面上進行處理的。利益要求的凝聚和提煉,必須以一定的組織形式作為載體。由于不同的社會群體所掌握的資源和表達的能力都存在很大差異,組織起來的集體表達、溝通與協商對于弱勢群體就顯得尤為必要。經驗表明,經過凝聚的利益訴求也更容易通過談判和仲裁的方式獲得解決。

訴求表達機制。公眾能夠進行有效的利益表達需要在相關制度設置上,增加公眾參與的環節,如以聽證、表意、監督、舉報等方式在涉及公眾利益的問題上,向公眾提供表達的渠道和機會。同時,也要設置相關制度,使得利益各方均可以通過大眾媒體等方式充分表達各自的利益訴求。

施加壓力機制。當今的社會,不同利益群體已經有了強勢和弱勢之分,強勢群體擁有的資源多,為自己爭取利益的手段也多;而弱勢群體要有為自己爭取利益的能力,必須得有特殊的施加壓力的機制。當然對施加壓力的機制需要用法律法治加以規范,但如果沒有這樣的機制,社會中弱勢群體的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

利益協商機制。指的是在利益訴求明確表達的基礎上,矛盾各方按照法律的渠道和程序進行對話和談判協商,自主解決其利益矛盾的一種機制。當社會群體在一定規則之下,通過協商談判公平而又有效地自行解決彼此間的利益糾紛時,社會就初步實現了自我管理、自我調節。這時政府則無需事事介入,這樣既減輕了行政負担,也降低了社會成本。在目前情況下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的是勞資雙方的協商談判機制。

調解與仲裁機制。這個機制實質上就是一種矛盾終止的機制。在矛盾雙方無法達成妥協的情況下,第三方的調解或仲裁就是一個不可缺少的程序。而能夠担任最后仲裁者角色的,就是政府和司法機構。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政府盡管不必直接包辦一切,但可以對整個協商談判體制起規范作用,既是談判平臺的提供者,也是談判規則的制定者,更是談判結果的保障者。

這六個方面的機制在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中相互配合,層層遞進,缺一不可。就現實而言,特別應當強調其中的利益凝聚機制和施加壓力機制。建立利益凝聚機制,關鍵在于形成利益訴求凝聚和表達的組織形式。有效的社會組織不僅可以減少矛盾的出現,而且有助于促進矛盾的解決。吉林通鋼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就是缺乏利益凝聚機制的群體性表達失去控制后,造成了流血事件。[16]如果當時存在工人自組織的可以真正代表工人與企業和政府談判的工會,事態也許會以和平方式解決,流血事件也就更有可能避免。

一種行之有效的施加壓力機制,應當包括集會、游行、請愿和罷工等方式。現代社會勞工運動的歷史表明,市場經濟條件下常見的勞資矛盾中,勞方往往在社會資本和政治資本方面處于顯著劣勢,罷工是其最后、但也是最為有效的施加壓力的方式,通常可以迫使資方回到談判桌前。現代勞工運動還證明,只要充分明晰了罷工的程序和規則,將其轉變成常規政治的一個組成部分,即便是大規模的罷工、示威也不會對社會的基礎秩序造成整體性沖擊,反而有利于及時釋放和消解掉那些可能導致社會動蕩的緊張。[17]

防止用運動式治理體制化替代真正的制度化建設

近些年來,在我們的社會中似乎存在著一種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方式體制化的趨勢:一方面成立“維穩辦”、“綜治辦”等專門機構,各級政府設立專項“維穩基金”,從組織結構和資源安排上強化政府的維穩能力;另一方面強調“領導包案”、“屬地管理”,推行干部考核中的“零指標”,從激勵機制上提高干部的維穩動力。上述做法可以稱之為運動式治理方式的體制化。實踐表明,這些體制化的安排,不僅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反而積累和激化了矛盾和沖突。在此我們之所以特別強調指出運動方式體制化的趨勢,是因為這種趨勢預示著一個十分有害的方向,即把運動式治理定型化和常規化,看起來貌似制度化建設,但實際上卻與強調法治、規則、程序的制度化建設南轅北轍。

處理社會矛盾的體制化(或運動式)趨勢與制度化建設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很多情況下甚至截然對立:制度化的核心是法治,而體制化的核心是人治;制度化要求法律在權力之上,而體制化則是將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制度化的關鍵是權力的適當分散與制衡,而體制化的關鍵是權力的進一步集中;制度化的渠道是司法建設和社會建設,而體制化的渠道則是架設更多的政府部門和過度行政化;制度化認為穩定和表達缺一不可,而體制化則認為穩定壓倒一切;制度化相信化解社會矛盾需要全社會的參與,而體制化則相信解決社會矛盾只能依靠政府的力量。

增強容納沖突的能力和用制度化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

社會矛盾處置工作中制度化建設的目標主要有兩個,一是增強體制容納矛盾和沖突的能力,二是提高用制度化方式解決矛盾和沖突的能力。這兩個目標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社會管理得好與不好的區別不在于社會當中有沒有矛盾,而在于制度是否能容忍矛盾和沖突。各地目前實行的“一把手負責”、“一票否決”等做法,是建立在一個完全錯誤的假定之上,以為沒有矛盾、天下太平才是好地方、才是好制度。實際上好的制度不是消滅沖突,而是能夠容納沖突和用制度化的方式解決沖突。因此首先要讓我們的體制堅強起來,能夠容納矛盾、容納沖突。經歷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們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經濟成就,綜合國力大大增強,政府執政能力亦不斷提升,面對任何社會都會存在的矛盾沖突,我們應該也能夠自信而從容地應對。

增強體制對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容納能力,首先要求政府在維穩工作中用動態的穩定觀來替代靜態的穩定觀,轉變過去那種“把一切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的工作思路。應該意識到我國已經進入利益博弈時代,出現了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利益訴求的分化,利益沖突也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這些沖突中有相當部分其實是正常的利益博弈。而當我們將這些利益博弈消滅在萌芽狀態的時候,正常的利益博弈中斷了,能夠及早暴露社會問題的機制被消滅了,結果是矛盾的進一步激化。試想,如果農民工在被拖欠工資時有和資方的正常博弈,有表達利益要求的制度化途徑,如果農民工的抗議不是被消滅在萌芽狀態,何至于出現“跳樓討薪”、“持刀討薪”的沖突事件?又何至于要一國的總理出面為農民工討薪?

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的存在本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正常現象,一個正常健全的體制要有容納、歸置這類現象的渠道和方式,這就是制度化規則和規范的建立。有了這種規則和規范,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就猶如水渠中的水流一樣,盡管有時候看上去洶涌激蕩,但是可以知道它流向哪里,流到什么地方就能恢復平靜。而我們現在就是缺少這樣的渠,水來了,不知道有多大,也不知道會往什么地方流,于是就只能嚴防死守、顧此失彼。這樣的渠就是制度化的規則、規范和程序。

提高用制度化方式解決矛盾和沖突的能力,首先需要將矛盾加以正確的分類。目前的維穩模式經常把不同類型的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混為一談,人們一般所說的不穩定因素,實際上包涵了小規模常規性的社會抗議、局部性的社會抗議和全社會規模的社會抗議等幾種相當不同的社會矛盾或社會沖突類型。它們對社會穩定的影響或導致社會動蕩的可能性是非常不同的,而在目前對中國社會穩定和社會危機所進行的分析中,有關部門卻很少注意到這些不同,甚至也未明確說明社會動蕩的確切含義。這就往往容易將小規模的、正常的社會沖突,特別是利益沖突加總、放大為不穩定因素,致使將不穩定因素估計過重,防衛過當,甚至自己嚇唬自己。只有準確地區分和理解不同類型的矛盾沖突,才能對癥下藥,有的放矢,有效地化解矛盾,治理沖突。

提高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能力,要以法治建設為中心,特別是強調基礎制度和基礎秩序的建設與落實。例如,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和表達的自由,特別是群體性的利益表達需要給予切實的保證。人們的利益訴求和對社會不公正問題的不滿若沒有制度化的渠道、以規范化方式釋放出來,就只能以不受控制、難以預期的方式爆發出來。顯而易見,規范化、受控制的表達方式給社會穩定造成的沖擊和影響,遠遠小于不規范、不受控制的方式。要承認這些利益表達方式和矛盾沖突方式的合法性,才可能通過法律法規進一步對其進行規范,確認其程序、規則和邊界,使之成為其變化可以預期,其影響可以控制的體制化過程。再如,對嚴重威脅社會穩定的腐敗現象,如果缺少有據可查、有憑可證的基礎秩序的管束,就會呈現為不可治理的狀態;僅僅靠“二奶造反”、“小偷行竊”、“內部互掐”等偶然因素,貪污腐敗無從監督、難以曝光更無法杜絕。唯有依靠基礎秩序的建設和作為制度創新的關鍵環節的體制改革,才能使社會進入可治理狀態。

五、制度化機制轉軌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及其應對

制度化建設是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根本出路,只有社會穩定和利益表達并重,建立以利益均衡為中心的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機制,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然而,可以預見的是,從運動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的轉變是一個艱難的甚至充滿風險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長期被壓制的矛盾沖突可能會以特定的形式暴露出來,甚至會出現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在短時期內的“井噴”現象。因此,謹慎妥善地處理好機制轉軌過程中的風險和問題,是不容輕視的。

采取妥善措施,渡過“驚險一躍”

當向社會各個階層開放各種合法方式進行正當的利益表達,尤其是可以利用規范化的群體性利益表達的方式時,可以預見,我國社會將會遭遇一個社會矛盾和沖突的“井噴期”。這也是考慮制度化建設思路時人們不免担心的一個問題。這無疑是一個現實的問題,對此須謹慎對待、妥善處置,既不能掉以輕心,也不必草木皆兵。

首先,“井噴”現象并非是機制轉軌所造成的,利益均衡機制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讓以前那些被掩蓋起來的社會矛盾以規范化的方式表現出來,并藉此得到可能有效解決的機會。由于矛盾無從解決、利益無法維護、公正無法實現而造成的怨氣和不滿,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變成具有強大破壞潛能的力量,遲早都要找到釋放和發泄的渠道。釋放不滿和怨氣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規范化的渠道、以受控制的方式釋放出來;一種是沒有規范化的渠道,以無法預期的方式爆發出來。兩者利弊顯而易見。各類矛盾長期積累、不滿和怨憤不能以適當的方式得到釋放,拖延越久,風險越大,治理的社會成本也就越高。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可以有效地作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解壓閥,并實現從運動式治理社會矛盾到制度化治理社會矛盾的轉變,進而建立起真正維護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

為了盡量平穩地渡過社會矛盾的“井噴期”,可以考慮采取合理的、從實際出發的過渡性措施。比如,面對不同時期的社會矛盾和沖突,采用不同的解決方式和處置手段:老問題老辦法,新問題新辦法;老問題采用集中處置的方式加以解決,而新問題則采用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決。通常,老問題是指那些涉及面廣、歷史復雜的遺留問題,可以考慮借鑒“落實政策”的經驗盡量給予一次性解決;新出現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則應該嚴格依照制度化的方式來解決。

其次,為了避免出現較大的社會震蕩,可以考慮采用漸進式的方式,自上而下地進行利益均衡配套機制的建設,特別是利益表達和施加壓力機制的建設。在解決當前問題過程中,逐步進行制度化建設;同時通過各種方式倡導和培育通過合法合理的溝通來化解利益矛盾和沖突的協商意識。可以選擇社會影響較大、波及面較小的社會矛盾類型,在條件比較成熟的地區進行制度化解決的試點,給基層官員、矛盾各方以及全社會一個學習和適應的時期。

防止可能出現的負面效應

在逐步建設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過程中,人們很自然地會產生一種担心和疑慮,即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是否會產生影響社會穩定大局的種種負面效應。這些對負面效應的担心主要包括:對“連鎖反應”的担心,即政府一旦在某個案例上“開口子”,是否會引發大量同類或相似的案件的涌現,從而讓政府陷入社會矛盾旋渦之中,無法招架;對“遠水不解近渴”的担心,即與運動式治理模式相比,制度化治理模式在處理社會矛盾和沖突時規模小、速度慢、效率低,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解決大批社會矛盾,一舉扭轉社會不穩定的局面;“組織恐慌”,即担心推動利益凝聚的社會組織大量出現后,有著共同利益訴求的民眾可能組織起來,政府卻無法“分而治之”,分辨出“不明真相”的群眾和“別有用心”的“一小撮”。

上述担心同樣是“不穩定幻象”的表現。針對可能出現的“連鎖反應”,可以考慮如下措施,即通過“漸進式”方式推進制度化建設,一個階段集中應對一種類型的矛盾,分類治之,盡量減少可能同時引發的矛盾數量和范圍,使之始終處于可以控制的狀態之下。在一個問題上或者局部出現“連鎖反應”并不可怕,處置得當,就不會引發全局性震蕩。

“遠水不解近渴”也是一種普遍的担心,尤其是在各種維穩指標的壓力之下。對此,可以考慮一種老的運動式方式與新的制度化機制妥善銜接的方式,特別是將以往“應急式”處理中積累的制度性因素轉變為制度建設。我們可以預期,在機制轉軌的時期,可能會有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是兩種機制并存的。在這個過程中,應當以漸進的方式,實現新的機制對舊的機制的替代。更重要的是需要意識到,那些從快從重、“一刀切”、“一陣風”的矛盾治理方式往往是治標不治本的,許多矛盾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而是被掩蓋了起來,轉化為長期積累的不滿和怨氣。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機制雖然看起來效率較低,沒有立竿見影的結果,但其著眼于利益關系的根本性調整,這些矛盾一旦得到解決,就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息訪罷訴。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方式不是聲勢浩大的“揚湯止沸”,而是穩妥有序的“釜底抽薪”,開始的時候見效也許比較慢,但從長遠來看,其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方面更有作用也更有效。

社會組織的正常發育在我們社會中一直是一道未邁過去的坎,社會組織總是被當作可能帶來不穩定的假想敵。其實在法律框架內活動的社會組織本身就是社會建設和社會穩定的促進力量。具體來看,社會組織的作用在于:首先,通過組織內部的溝通和自我約束,形成主流的理性意見、孤立個別的激進觀點,可大大增強群體行為的可預期性,亦可成為解決群體矛盾的“助推器”。其次,通過社會組織間的合作協商,利用集體談判的方式自行解決群體之間的矛盾,實際上構成了防止群體矛盾向社會沖突轉化的“防火墻”。再次,即便仍需政府介入,也為政府的調處工作提供了“著力點”,基層干部不必再面對散沙式的訴求,不僅大量節約工作成本,還可充分利用制度化的調處模式,妥善化解群體矛盾。可以說,向社會組織開放合法性空間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

堅定自信,以從容心態進行機制轉軌

應該承認,在從運動式的矛盾治理模式向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的轉化過程中,的確可能引發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甚至可能出現一些局部的社會震蕩。但是,正如前面已經指出的,這些負面效應和局部震蕩一般不會導致社會的整體動蕩。目前我國經濟迅速發展,政治基本穩定,社會矛盾雖然比較突出,但發生大規模社會動蕩的可能性不大,推動以利益均衡機制為核心的制度化建設恰逢其時。在歷史賦予我們這樣的機遇面前,等待、拖延,畏縮不前,將會是歷史性失誤。

長久以來,我們的社會一直處于一種“體制性拘謹”狀態,[18]即制度的思維方式極為僵硬,只會根據簡單的表面性現象和邏輯進行思維、判斷和處理,無法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事實。體現在社會穩定問題上,體制性拘謹就是過分敏感,對正常的利益表達有著過分的担心和提防;過分估計社會動蕩的可能性,看不到社會結構自身所具有的彈性,僵硬地堅持穩定壓倒一切;其結果是使許多應該做的事情不敢去做,應當進行的為長遠發展和長治久安所必需的制度建設難以有效推進。

我們應該看到,今天,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已經提供了通過制度化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資源,而政治框架的基本穩定則提供了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基礎。更為重要的是,在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社會中人心思穩。盡管中國社會結構進一步分化,不同利益群體呈現出更大的差異,社會矛盾錯綜復雜,但絕大多數人不會愿意用“折騰”和“動蕩”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面對這樣的社會結構特點,我們應該堅定自信,高瞻遠矚,對當前維穩模式存在的弊端做深刻反思,樹立穩定新思維,把利益表達和社會穩定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法治為核心推進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均衡和利益表達的制度化建設,形成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制度化方式,為社會的長治久安奠定堅實的基礎。

到目前為止,中國的改革開放已逾30個年頭。經過這30多年的努力,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市場經濟在成為我國經濟發展新動力的同時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問題與挑戰。對于這些問題,力圖用基于舊的體制邏輯形成的“穩定壓倒一切”的思維來面對,只能誤入歧途。我們現在需要做的,是超越穩定,重建秩序,[19]以有限政府、法治程序、均衡機制、公民社會等實在的制度建設來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社會生活新秩序的形成、為社會的長治久安奠定基礎。這種制度建設的重要含義之一,就是將利益表達制度化,用制度化的利益表達平衡社會中的利益關系,化解社會矛盾。這才是社會長治久安的真正基礎,是社會穩定的根本之路。

注釋:從略

(相關簡介:本課題組成員包括清華大學孫立平教授、沈原教授、郭于華教授、晉軍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應星教授、畢向陽博士。參加討論的還有北京大學周飛舟博士和中國青年報馬明潔女士等。初稿撰寫:晉軍、應星、畢向陽。統稿:孫立平、郭于華、沈原。)


網載 2015-08-23 08: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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