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憲法和一個國家---品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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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聯邦制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為總統制,實行三權分立與制衡相結合的政治制度和兩黨制的政黨制度。

政權組織形式
    美國采用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
    美國實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國會、總統、法院掌管,三個部門行使權力時,彼此互相牽制,以達到權力平衡。國會有立法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否決,國會又有權在一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須經國會認可,國會有權依法彈勁總統和高級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并經國會認可,最高法院又可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憲為由宣布無效。
國家結構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國為邦聯制國家。1787年制定的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改國家結構形式為聯邦制。在建立統一的聯邦政權的基礎上,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
    聯邦設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但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是國際交往的主體;各州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政府機構;若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發生沖突,聯邦憲法和法律優于州的憲法和法律。美國憲法列舉了聯邦政府享有的權力,如征稅、舉債、鑄幣、維持軍隊、主持外交、管理州際和國際貿易等。不經《憲法》列舉的其他權力,除非《憲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為州政府保留。
    州的權力主要是處理本州范圍內的事務,如以地方名義征稅,管理州內工商業和勞工,組織警衛力量和維持治安,等等。聯邦中央和地方的具體權限,200年來不斷有所變化。
選舉制度
    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間接選舉制。首先由各州選民投票選出本州選舉人(人數與本州國會議員人數相等),再由各州選舉人同時在各州首府投票選舉正、副總統。
    議員選舉實行直接選舉制。眾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參議員最初由各州議會選舉,1913年生效的第17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參議員也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州長、議員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員都由選民選舉產生。各級選舉一般都由兩黨包辦。為了保證兩黨的統治地位,一般實行”單名選區制“和”多數代表制“。
政黨制度
    美國采用兩黨制。美國憲法雖然沒有規定政黨地位,但政黨是美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影響滲透于其他各種政治制度。兩黨制在美國成立聯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戰爭后,兩黨制正式形成。
    兩黨的主要職能是操縱和包辦選舉,特別是總統選舉。民主黨和共和黨兩黨長期輪流執政。美國政黨除兩大黨外,還有其他一些政黨,但它們都無法影響兩大黨輪流執政的地位。

公民權利制度
    美國憲法和法律條文規定: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最終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不是絕對的,而是受憲法和法律限制的。
    聯邦憲法和法律一方面規定公民享有人身保護、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財產權和選舉權等權利;另一方面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此外,各州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權利也有規定。實際上公民的權利受制于個人擁有的財產,享有充分自由權利的只能是資產階級。
 
聯邦立法機構--國會
    美國最高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國會行使立法權。議案一般經過提出、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審議等程序。一院通過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經過同樣的程序。法案經兩院通過后交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否決,或雖否決但經兩院2/3議員重新通過,即正式成為法律。國會還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力。如對外宣戰權、修改憲法權等。兩院均設有許多委員會,還設有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的聯席委員會,國會工作大多在各委員會中進行。
委員會分為:
①常設委員會,其數目各屆國會不盡相同,任期與每屆國會任期同為2年。影響較大的有:眾議院的議事規則、賦稅、撥款、軍事、司法、外交等委員會,參議院的外交、撥款、財政、司法、軍事等委員會。
②特別調查委員會,為處理臨時或專門性問題而設立。
③聯席委員會,需要作出與兩院共同有關的決定時成立。
④調解委員會,其任務是擬定一個能為兩黨接受的議案。國會還設有總審計室、國會圖書館等附屬機構。
參議院
    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須經參議院,參議院還有權審判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副總統。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出,每州2名,實行各州代表權平等原則。現有議員100名。當選參議員必須年滿30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9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選l/3,連選得連任。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

眾議院
  
    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總統。 眾議員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議席分配法》,將眾議員總數固定為435名,并根據聯邦商務部統計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變動情況,重新調整各州之間的議席分配。眾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必須年滿25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7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
  
    兩院議員長期連任現象極為普遍。議員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職務。
 
聯邦行政機構
    聯邦行政機構,又稱行政各部、內閣各部。國務院居內閣各部之首,首腦國務卿為總統的主要外交顧問,負責全面指導、協調和管理美國對外事務,也是內閣頭號成員和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
    內閣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下面設司(局)、處。部內機構一般分屬兩類:業務管理機構和機關管理機構。由于各部的歷史發展和職責權限不同,各部業務管理機構的設置差別較大。各部機關管理機構的設置大致相同,一般設有機關事務管理;人事、預算、財務和公共關系等機構,以及法律總顧問辦公室、監察長辦公室、受理與本部規章內事務的地方派出機構。部內的司(局)由助理部長(局長)領導、各處由助理部長幫辦領導。
國務院
    國務院是聯邦政府主管外交并兼管部分內政事務的行政部門。1789年9月由外交部改組而成。它是美國政府中成立最早的部級機關,在政府各部中居首席地位。國務院的行政首長是國務卿,由總統任命 (經參議院同意)并對總統負責,是僅次于正、副總統的高級行政官員。他還是總統外交事務的主要顧問,內閣會議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首席委員。國務院設有副國務卿、 政治事務副國務卿、協調安全援助計劃副國務卿,以及副國務卿幫辦,助理國務卿等官員。國務院機構龐大,設有國務卿辦公室, 主管非洲、歐洲、遠東與太平洋、拉丁美洲、近東和南亞地區事務的地區司,主管經濟與商務、情報與研究、法律顧問、公共事務的專業司;在世界各地設有許多大使館、代表團、總領事館、領事館以及駐聯合國代表團。
    國務院的具體職責是:主管美國在全世界的大使和領事網以及涉外官員的工作,協助總統同外國簽訂條約和協定,安排總統接見外國使節,就承認新國家或新政府向總統提供意見等。
 
美國法院組織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司法組織法院組織復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構不分,聯邦總檢察長即司法部長,為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于各級法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采用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采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聯邦原則正式確定,始于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明確宣布國會1789年頒布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后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美國法院組織劃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權限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層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審制。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于各級法院。
(一) 聯邦系統的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系統的法院包括:
1 聯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設在各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只審理屬于聯邦管轄的案件,設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則兼理聯邦管轄和地方管轄的案件。一般為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并召集陪審團進行審理;聯邦上訴法院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回區,受理本巡回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以及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的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而上訴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
2 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是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它是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于首都華盛頓 。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組成,后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歷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1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準,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匯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3專門法院
    聯邦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與上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稅上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稅和專利權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有關稅法院和征稅法院。另外,某些聯邦行政機構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職權范圍內的爭議。這些行政機構有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國家勞工關系局等。
(二) 州系統的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1 基層法院
    一般稱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屬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多數州規定須召集陪審團審理。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者另設專門法院,不作為審級;對其判決不服,可申請基層法院重審,以后仍可上訴。這類專門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遺囑驗證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2 州上訴法院
    大部分州設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
3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上訴級為上述法院的上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上訴法院。
 
共和黨(Republic Party)
    共和黨是美國兩大政黨之一,在美國實行的兩黨制中與民主黨輪流執政。又名“老大黨”。以象為徽。
    [黨史]: 19世紀50年代,北部工業家與南部種植園主的政治斗爭白熱化。1854年民主黨政府通過《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取消對奴隸制擴展的地域限制,導致1854-1856年堪薩斯內戰,促成共和黨于1854年7月成立。它由北方民主黨中的激進派、自由土地黨人和前輝格黨的大部分黨員組成。主要代表工業資產階級、中產階級、工人和西部小農的利益。反對在美國擴展奴隸制。至此,美國兩黨制確立。
    共和黨創立后在北部深得人心,富有生氣。1860年其候選人A·林肯以“言論自由、土地自由、勞動自由、人身自由”為綱領當選第16屆總統 (1861-1865)。南北戰爭中,共和黨領導北方人民,戰勝南部同盟,在全國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
    戰后,共和黨連續執政20年,以“拯救聯邦”和“ 解放黑人”的“老大黨”自稱,并與南部白人至上主義者妥協。19世紀80-90年代美國進入壟斷階段。這一時期,共和黨長期執政,為東北部和中部財團利益服務。1898年總統W·麥金利(1843-1901)發動爭奪海外殖民地的美西戰爭。翌年提出對中國實行“門戶開放”政策。20世紀20-30年代,連續執政的3位共和黨總統對大企業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經濟嚴重失調,造成商品積壓、金融混亂和大批失業,導致1929-1933年經濟危機。共和黨在1932年總統競選中慘敗,從此一蹶不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該黨開始得到南部財團支持,1953年其候選人D·D·艾森豪威爾當選總統 。任內提出侵略中東的“艾森豪威爾主義”。1969-1976年,R·M·尼克松、G·R·福特相繼担任總統。1981年E·W·里根上臺,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對外提出“恢復經濟和軍事實力、重振國威”的口號,對蘇聯采取強硬態度。同時在加強實力的基礎上,謀求同蘇聯談判。1984年連任總統。1989-1993年 ,G·布什出任總統。
    該黨以大選年競選總統的綱領為全黨政綱。無固定成員,黨員人數以每次大選前選民登記為準。只有少數人是經過一定關系和手續加入黨的基層組織的黨員。最高權力機關為全國代表大會 。每4年于選舉年夏季召開一次,提名本黨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制定綱領。常設機構為全國委員會,任期4年,設正、副主席、秘書、司庫等,負責籌備全國代表大會,主持總統競選活動。各州設州委員會,主持本州競選活動。競選經費由壟斷財團資助。
 
民主黨(Democratic Party)
    美國兩大政黨之一,在美國實行的兩黨制中與共和黨輪流執政。以驢為徽。
    [黨史] :1791年建黨時稱共和黨,1794年改稱民主共和黨。又稱反聯邦黨。后該黨分裂。杰克遜派于1828年建立民主黨。1840年全國第3次代表大會正式定名為民主黨。主要代表西南部新興的植棉奴隸主和舊南部奴隸主、小農、邊疆居民和工匠等階級的利益。
    1828年A·杰克遜當選總統(1829-1837在任),他為維護聯邦統一、制止分裂危機,進行了政治改革。他擴大了總統及聯邦政府職權,實行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提名總統候選人,以州為單位提出總統選舉人,勝利者獲得本州全部選票的制度;建立健全民主黨各級委員會;擴大白人成年男子普選權等。美國學者稱之為“杰克遜民主”。此后至1860年,除1841年、1845年、1849-1853年由美國輝格黨執政外,均由民主黨掌權。
    19世紀40年代民主黨被大奴隸主控制,主張在新土地上擴大奴隸制。1861年南北戰爭前夕發生分裂,北部民主黨并入共和黨;南部民主黨則成為奴隸主政黨,并挑起美國內戰。戰后民主黨長期在野,代表南方大土地所有者和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并得到與進口貿易有關的北方工業家和金融家的支持。它長期是“南方黨”,直到1932年大選時,才開始打破傳統的地域界線。
    美國進入帝國主義階段以來,民主黨在本質上與共和黨無異,亦被壟斷財團控制。但因其一貫標榜民主頗得工會中上層支持,常以代表勞工自稱。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民主黨T·W·威爾遜政府于1917年參戰。1920年后共和黨執政。1933年民主黨的F·D·羅斯福在嚴重經濟危機中擊敗共和黨總統H·C·胡佛(1929-1933在任)就任總統,實行新政,以解決經濟危機,并促進了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4次蟬聯總統。1945年4月12日羅斯福去世后,由H·S·杜魯門繼任。1950年杜魯門政府派兵入侵朝鮮。1953年杜魯門下臺。此后,民主黨與共和黨繼續交替執政。1961-1969年,1977-1981年民主黨執政,J·F·肯尼迪、L·B·約翰遜、J·卡特(1977-1981在任)任總統。民主黨對內繼續推行“新政”政策,先后提出“公平施政”、“新邊疆”和“偉大社會的方針”;對外推行擴張政策。肯尼迪、約翰遜任內強化了越南戰爭。1994年B.克林頓出任總統。
    該黨每4年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確定本黨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制定競選綱領。中央設全國委員會,任期4年。負責籌備全國代表大會和主持競選活動。該機構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和特別法律顧問等職。下設各州委員會,組織本州競選活動。該黨無固定綱領,以競選總統的綱領作為政綱,亦無固定黨員,黨籍自由。黨員總數按本黨總統候選人投票的結果計算。競選經費由壟斷財團資助。
 
其他黨派組織
社會民主黨(Social Democratic Party)
    美國政黨。19世紀90年代后半期,新的社會主義運動在美國逐漸興起。1897年6月18日,在芝加哥成立了美國社會民主聯盟,并選出了執行機構--全國委員會,E·V·德布斯任主席。1898年6月7日,在芝加哥召開聯盟的第1次代表大會上,因辯論247綱領委員會的報告而分成兩派。一派主張實施移民計劃;建議用組織大批移民到西部去的辦法來建立社會主義國家;另一派主張放棄這種空想,只相信“國際社會主義原則和綱領”,只采取社會主義的宣傳方法,并拒絕承認大會以多數票通過的移民計劃,宣布退出大會另舉行會議,成立社會民主黨,并選舉一個全國執行委員會。德布斯當選執行委員。新黨以參加競選為政治斗爭手段,發展迅速。此后兩年,社會民主黨在馬薩諸塞、新罕布什爾等9個州指定各州候選人或地方候選人。1899年地方選舉中,該黨成員中有人當選為市長、市參議員、鎮議會議員。1900年德布斯被推選為美國第一個社會主義政黨的總統候選人。1900年3月6日,社會民主黨在印第安納波利斯召開第1次代表大會,會上討論并要求社會主義力量統一起來。1901年7月29日,該黨與退出美國社會主義工黨的M·希爾奎特派共同組成了社會黨。
社會黨(Social Party)
    美國政黨。1898年美國勞工和政治領袖E·V·德布斯領導并創立的社會民主黨,于1901年7月29日同M·希爾奎特領導的社會主義工黨溫和派合并,取名社會黨。總部設在圣路易斯。
    黨的基本綱領是把工人階級和同情它的階級組成一個政黨,以參加競選作為政治斗爭手段,以期奪取政府的各項權力,并利用這些權力把現存的生產和分配手段的私有制改變為全體人民的集體所有制。反對通過社會革命途徑建立社會主義。1901年有黨員1萬名,1912年增至12萬,遍布各州工會。組織成員比較復雜,有城鄉小資產階級包括許多律師、牧師、小雇主和來自俄、波、匈等國的移民。還有工人,其中國外出生的工人占多數。黨內中產階級知識分子把持了黨的領導權。黨的主要領導者左派代表是德布斯,右派代表是希爾奎特。右派曾公開擁護伯思施坦修正主義。
    1905-1914年間是社會黨活動全盛時期,創辦了13種日報、12種月刊和近300種周刊。1912年社會黨發生第一次分裂。著名工人運動話動家W·D·海伍德被免除全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他和134名工人黨員相繼退黨。1917年,社會黨在左派鼓動下,通過反對美國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決議;德布斯與C·E·魯滕堡因反戰活動被捕人獄。1920年總統競選中,德布斯雖在獄中,仍獲得92萬張選票。社會黨在許多地方工會和美國勞工聯合會中產生過一定影響,在州和地方議員選舉中,也發揮了一定作用。
    俄國十月革命后;黨內左派主張拋棄改良主義綱領,直接推翻資本主義制度。1919年,社會黨再次發生大分裂。左派魯滕堡等退出,組建成美國共產黨和共產主義勞工黨(1921年兩派合并為統一共產黨)。1924年,社會黨支持進步黨R·M·拉福萊特競選總統,以加強資產階級和工會領袖掌握領導權的工人、小資產階級和農民反對壟斷資本的統一戰線。1928年起,黨的主要領導人之一N·托馬斯(1884-1968)連續5次參加總統競選失敗;之后曾又兩次參加總統競選,均得票極少。1960年,德布斯決定退出全國政治生活,致力于教育活動。
    60年代末,社會黨分裂為左、中、右3派。左派和中派支持民主黨。1936年分裂出去的社會民主聯盟在1972年與社會黨重新聯合,更名為社會民主黨。

美國共產黨(Communist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工人階級的政黨。1919年8月31日和9月1日左派社會黨相繼成立美國共產主義勞工黨和美國共產黨。兩黨的政治綱領大致相同。不久同時遭到美國政府查禁,1920年1月被迫轉入半地下。1920年5月,共產黨部分黨員先與共產主義勞工黨聯合組成美國統一共產黨,1921年5月該黨又與共產黨合并,組成以C·B·魯騰堡為執行書記的美國共產黨。美共通過勞工聯盟和工人理事會積極開展活動,并支持它們于1921年12月組成公開的美國工人黨。1923年4月,共產黨與工人黨合并,稱美國工人黨,從而結束黨的半公開活動時期。1925年8月,美國工人黨改稱美國工人(共產)黨。
    1927年魯騰堡逝世,J·洛夫斯通担任執行書記。1928年10月,他批判和清洗托洛茨基分子J·G·坎農機會主義集團。以W·Z·福斯特為代表的馬克思主義者公開揭露和批判洛夫斯通修正主義路線,1929年7月,美共中央委員會將這個修正主義集團清除出黨,并選舉福斯特等4人担任書記。1990年黨的“七大”又改名為美國共產黨。
    1929-1933年世界性經濟危機期間,美共領導了聲勢浩大的抗議失業、抗議饑餓和反對削減工資的群眾運動,參與組織一系列總罷工和震撼全國的示威游行,并深入南部為維護工人、黑人和農業勞動者的政治經濟權益而斗爭。美國共產黨堅定地站在反法西斯的立場上,同情和支持中國、西班牙等被侵略國家,1937年組織3000名戰士參加國際縱隊,支援西班牙人民。當總統F·D·羅斯福“新政”遭到法西斯分子攻擊時,美共從初期待否定態度轉而有限度地、批判地支持羅斯福及其一些改革。美共威望迅速提高,30年代末黨員人數也增加到10萬人。1932年福斯特患重病。1934年4月,在美共“八大”上,E·R·白勞德當選為總書記,但他逐步滑向修正主義。德黑蘭會議后,公開主張放棄社會革命,實行改良主義和階級合作。1944年5月解散共產黨另建非黨的共產主義政治協會。1945年7月,美國共產黨人在福斯特的領導下舉行非常大會,嚴厲批判了白勞德的錯誤路線,恢復了共產黨的組織。1946年2月白勞德被開除出黨,福斯特當選為主席。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政府對共產黨人及其同情者進行大規模的迫害和鎮壓。1948年美共12名政治局委員被判刑。1956年蘇共“二十大”后美共又受到“反斯大林主義”等國際事變的沖擊,黨內一部分人發生動搖,甚至提出了把黨變成某種政治或’教育協會的主張,黨員人數銳減。1957年2月,黨的“十六大”批判這種錯誤傾向,但此后黨內修正主義繼續泛濫。1958年2月,美共召開全國委員會批判修正主義錯誤觀點。1961年黨的領導人福斯特逝世,E·G·弗林繼任黨的主席。1966年美共恢復合法地位和各種公開活動,1968、1972年均提出總統候選人參加競選。美共“二十一大”以后,把產業工人和黑人作為工作重點。1979年美共“二十二大”通過的綱領指出,要通過和平道路戰勝壟斷資本主義,建設社會主義的美國。70年代末美共約有黨員1.5萬人,黨組織分布在37個州,G·霍爾任總書記,H·溫斯頓任主席。黨的中央理論刊物是《政治月刊》,機關報為《每日世界》。
美國勞工組織(American Labor Organizations)
    美國勞工組織包括工會和工人政黨兩種組織形式。工聯主義在其中起著重要的影響。工會1866年,第一個全國性的工會聯合會----全國勞工同盟在巴爾的摩成立。創始人是W·西爾維斯。全盛時擁有十多萬會員。包括激進的和改良的組織,并與第一國際建立了聯系。1872年衰亡。1869年,U·S·史蒂文斯在費城創立勞動騎士團。1878年前該組織處于秘密狀態,后公開活動,是美國工人階級所創立的第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在19世紀80年代中期,擁有70余萬會員。后來由于T·V·鮑德利領導集團的階級合作政策,80年代末便急劇衰落。美國勞工聯合會(簡稱“勞聯”)取而代之。其前身是美國與加拿大有組織的行業工會與勞工聯合會。該組織于1881年11月在匹茲堡成立。主要創始人是S·岡珀斯。1886年發動了“五一”全國總罷工,年底改組為“勞聯”。岡珀斯任主席。19世紀90年代末,“勞聯”推行“岡珀斯主義”,即“勞資合作”、“非常派政治”和“行業工團主義”。
    1866-1900年間,會員從13萬多人激增至近55萬人,到1955年與“產聯”
    合并時,擁有會員約1090萬人。19世紀后期,鐵路系統出現了5個極端保守的、獨立的行業工會,通稱為鐵路兄弟會,又稱“五大金剛”,即:機車司機兄弟會、鐵路列車長公會、機車司爐兄弟會、鐵路乘務員兄弟會、轉轍工人共濟會。1893年會員總計約10萬人。這些工會迄今存在。1969年,后4個工會合并為聯合運輸工會(屬勞聯-產聯)。19世紀末,在煤礦、采礦和鐵路等部門中出現了第一批產業工會,與勞聯等行業工會相抗衡,其中進步力量相當強大。1905年在芝加哥誕生了世界產業工人同盟。其締造者是當時的三大左翼領袖W·D·海伍德、E·V·德布斯和D·德萊昂。1908年開始演變成純粹工團主義組織。20世紀20年代末解體,部分成員加入美國共產黨。1920年,W·Z·福斯特在芝加哥建立工會教育同盟,有數十萬勞聯會員支持或參加,美國共產黨予以積極的支持和領導。1929年改組為工會統一同盟,成為獨立的進步工會中心。1935年,為了工會的統一,宣布解散,所屬工會并入勞聯。
    20世紀30年代中期,勞工左冀和勞聯領導上層的中間派聯合發動的產業工會組織運動,促進了產業工會聯合會(簡稱“產聯”)的誕生。1935年10月在勞聯的代表大會上,聯合礦工工會主席、中間派J·L·劉易斯等提出在基本工業中組織產業工會的主張,遭到格林右翼領導集團的反對。于是支持這一主張的10個工會,便組成產業組織委員會(“產聯”的前身),擁有會員約100萬人,不久該委員會被勞聯開除。1938年改組為“產聯”,劉易斯任主席,成為第2個工會中心。它是產業性的工會聯合會,創始之初起過積極作用,在中左聯盟的領導下,把基礎工業的大批工人組織起來。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P·默里和W·魯瑟右翼領導集團拋棄以前的進步方針,排斥左翼力量。1955年2月,“產聯”與“勞聯”在紐約召開合并大會,定名為“勞聯-產聯”,擁有140多個國際性和全國性的工會,約有會員1600萬人(占工會會員總數的85-90%,占工人總數的人34%),選出G·米尼為主席和魯瑟等27名副主席。合并后領導集團繼續推行勞聯的階級合作路線。迄今仍為最大的工會聯合會。機關刊物為《勞聯-產聯新聞》和《聯合主義者》。
    1968年,退出勞聯-產聯的聯合汽車工人工會和貨車司機工會發起成立勞工行動同盟,魯瑟任主席。擁有會員365萬人。70年代末,美國共有工會185個,其中120個隸屬于勞聯-產聯,其余為獨立工會。總計會員約2000萬人,占工人總數的20%左右。

農民協進會(Grange)
    第一個全國性農民組織。一譯農業保護社。最初是秘密會社,1867年12月明尼蘇達州農場主o·H·凱利(1826-1913)在華盛頓創立農業保護社,目的在于維護農業集團的利益。成立之初,由于空泛提倡農民互助和力圖通過宣傳教育方法改善農民的處境,發展緩慢。1873年爆發農業危機,農民處境急劇惡化。農民協進會廣泛發展起來,提出反對抵押貸款制度、反對壟斷資本的暴政等口號,要求實現公平的立法,保護農民免受高利貸者、銀行和鐵路公司的盤剝,制定客貨運輸合理的最高收費額。隨后,該會在中西部開展了一系列政治活動,迫使伊利諾伊、威斯康星和艾奧瓦3個州政府制定了對鐵路和谷物堆棧的管制法令。1876年,農民協進會運動進入鼎盛時期,會員約85萬人,地方分會遍布全國。1874-1876年,農民協進會廣泛開展經濟活動,建立許多合作商店、糧倉、經營批發業務的機構、保險公司和銀行。中西部一些州的農民協進會還投資興辦農機廠和各類農產品加工廠。1876年以后,農民協進會內部出現意見分歧,有的地方分會領導權被富裕農民或農業資本家所篡奪,有的地方則為城鎮商人所控制。與此同時,它所創辦的許多合作社也在壟斷組織的排擠下先后解體,會員數目急劇減少。1880年,由85萬人降至15萬人。此后,農民運動的重心轉向“綠背紙幣”運動。20世紀初,農民協進會復興,特別是在美國東部。1917年農民協進會宣布有56萬成員。70年代,達到85萬人,其中25%是在紐約和賓夕法尼亞兩州。現有7800個地區、州和全國性的組織。
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美國白人和黑人組成的旨在促進黑人民權的全國性組織。總部設在紐約。 1908年8月伊利諾伊州斯普林菲爾德發生了對兩名黑人施以私刑處死的事件,激起一些白人自由主義者的憤慨。在新聞工作者W·沃林、0·維拉德、社會工作者M·歐文頓以及黑人學者W·E·B·杜波依斯的倡議下,1909年5月在紐約召開了關于黑人權利的全國性會議,建立了全國黑人委員會。次年5月,這個組織與杜波依斯領導的、由激進黑人知識分子建立的尼亞加拉運動合并,定名為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杜波依斯是早期領導人中唯一的黑人,担任宣傳和研究部主任及機關刊物《危機》雜志的主編。協進會的目標是通過改良的道路,使黑人享有完全的公民權、法庭公平裁判權以及經濟、社會、教育和政治方面的平等權利。協進會采用的主要手段是法庭訴訟、爭取民主立法和宣傳教育。20世紀60年代以前,協進會主要為黑人爭取選舉權而斗爭。此外,對居住隔離、改善黑人學校條件和公立學校中的隔離制度方面,曾作出一定的貢獻。協進會的一些地方組織也積極參加60年代的民權運動。但一些激進的、主張直接行動的團體出現,結束了協進會作為美國最主要的黑人民權組織的地位。70年代后期,協進會擁有45萬名會員,在全國各個州中擁有1700個以上的分支機構。目前,仍是一個具有較大影響的黑人組織。
 
 
 
 
1 樓
蟄伏2008/06/18 16:36
zt from 『天涯雜談』一部憲法和一個國家(易中天品美國)
 
 作者:藍色月牙灣 提交日期:2008-5-8 13:37:00 
  一、“打出來的”和“談出來的”
  
    美國這個國家很有些奇怪。她不是“打出來的”,而是“談出來的”。
  
    和世界上許多民族一樣,在美國人的建國過程中也經歷了一場戰爭,這就是著名的“獨立戰爭”。但與眾不同的是,勝利后的美國人并沒有立即建立起他們的聯邦政府,那些手握兵權功勛卓著的將帥們也沒有趁機登上王位。也就是說,他們打下了江山,卻沒有去坐江山,而是和自己的士兵一樣一哄而散,解甲歸田。戰爭勝利四年后,即1787年,美國各州的代表才被迫重新坐到一起,討論起草一部憲法。又過了兩年,即1789年,憲法才被通過,聯邦政府才開始工作,美國人民也才選出他們的第一屆總統華盛頓。直到這時,一個在我們看來“像模像樣”的國家才算是真正建立起來了。
  
    然而美國的建國日卻定在十三年前,即1776年的7月4日。這是他們發表《獨立宣言》的日子。這時,為期八年的“美國革命”才剛剛開始一年。那時的美國,既沒有總統,也沒有憲法,更沒有一個像模像樣的政府,當然也沒有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而只有一個“自由獨立”的“美國理想”。但在美國人看來,這就是建國了。于是,美國的建國過程竟是這樣:先有一個關于國家的理想和一種精神,然后有憲法,最后有政府和總統。
  
    那么,在獨立宣言、聯邦憲法和國家機構這三個環節之中,哪一個最重要呢?應該是憲法。因為如果只有獨立宣言,美國就永遠只是一個理想或理念,不是一個國家;而如果只有政府和總統,則美國未必是美國,沒準還會是伊拉克。可以這么說,正是美國人在1787年起草的這部憲法,不但使《獨立宣言》的理想變成了現實,而且保證了這個現實的國家最大限度地符合《獨立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因為政府的正當權力,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違背這些目標時,人民便有權改變或廢除它,并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這個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及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惟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現在我們知道,美國人民恪守了他們制定憲法時許下的諾言,并為確保《獨立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不受傷害進行了不懈的斗爭。二百多年來,美國的憲法沒有修改過一個字,而所有違憲的或者有違憲嫌疑的行為都受到了懲罚或付出了代價,當事人不是遭到國會彈劾,就是自動辭職下臺(如尼克松)。就連華盛頓這樣在我們看來當之無愧的“國父”,也是在憲法被批準之后,才由美國人民根據憲法選舉為第一屆總統的。所以我們說,沒有聯邦憲法,就沒有美利堅合眾國。我們甚至還可以說,正是一部憲法締造了一個國家。
  
    然而,這就把一般人心目中的建國程序完全顛倒過來了。因為在大多數國家那里,都是先建國后制憲的。但正是在這種“倒行逆施”中,人類追求了上千年的憲政精神才得到了最充分的體現。這種精神認為,不是國家創造了法律,而是法律創造了國家。美國的建國過程便體現了這一精神,美國也確實是最地道的憲政國家。惟其如此,美國憲法在1789年生效以后,世界各國便紛紛效尤,相繼制憲,并以此作為自己立憲的參照系甚至楷模。
  
    這也毫不奇怪。畢竟,在1787年費城會議上起草的聯邦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憲法。依據這部憲法選出的總統,是世界上第一個民選總統。根據這部憲法建立起來的美利堅合眾國,則是最典型的共和國。它甚至被稱作“共和國之祖國”(梁啟超語)。而且,正是由于它有著迄今為止最完備的共和制度和憲政精神,這個國家在不過一二百年的時間內,迅速由一個大西洋沿岸狹長地帶的松松散散的聯邦之國,崛起為舉足輕重的超級大國。其影響之深遠,已讓許多歷史悠久的大國望塵莫及。
  
    可是,這部憲法在形成過程中,卻差一點胎死腹中。
  
    首先是制憲會議開得很不順利。這次會議的時間原本定在1787年5月14日,正式代表七十四人。但結果,實到只有五十五人,而且拖到5月25日才達到法定人數,正式會議因此延期十一天。會議開始以后,因種種原因中途退場的又有十三人,堅持到底的只有四十二人;而這四十二人中,又有三人拒絕在憲法文本上簽字,羅德島則始終拒絕派代表參加。這樣,最后在憲法文本上簽字的,只有十二個邦的三十九名代表,包括他們的主席、弗吉尼亞代表喬治·華盛頓。再加上一個證人、會議秘書威廉·杰克遜,簽字的一共四十人,只不過比七十四人的半數稍多一點(百分之五十五)。至于會議過程中充滿唇槍舌劍和討價還價,則更是不在話下。所以這次會議便從1787年的5月25日一直開到9月17日,足足開了三四個月之久。最后,許多人最初的意見,都被別的代表修改得面目全非。對于珍視自己思想的人而言,這種結局當然不能令人滿意。因此華盛頓認為,這部憲法能維持二十年,就算不錯了。
  
    隨后,好不容易才草成的憲法,在交由各邦批準時又遇到了麻煩。特拉華、新澤西和賓夕法尼亞三個邦倒是爽快,當年就予以通過:特拉華和新澤西的議會一致通過,賓夕法尼亞則以2∶1的票數通過。到1788年6月,批準聯邦憲法的邦已達到法定的九個,但還有兩個舉足輕重的邦,即弗吉尼亞和紐約,遲遲不肯批準。這樣,又經過一番斗爭和妥協,這兩個邦才勉強同意批準,美國憲法也才得以于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一個“神形兼備”的美利堅合眾國,也才算是真正建立起來了。但恰恰是這種特殊的國情,不但決定了這個國家是談出來的,是由憲法和法律創造的,而且決定了它的憲法也一定是最能體現共和與憲政精神的。
  
 

 
 
作者:藍色月牙灣 回復日期:2008-5-8 13:47:49   
  二、從殖民地到合眾國
  
    多少讀過一點美國史的人都知道,在《獨立宣言》發表之前,北美大地上并沒有什么國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它們在理論上屬于大英帝國,實際上由自己管理,即“主權王有,治權民有”。在1607~1732年之間,這樣的英屬殖民地一共有十六個。后來,有三個殖民地被兼并。因此,到獨立戰爭時,北美大地上的英屬殖民地一共是十三個。按照從北到南的順序排列,它們是: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羅德島、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里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佐治亞。所謂美利堅合眾國,起先就是由這十三個殖民地聯合而成的。
  
    把它們聯合起來并不容易。首先,這些殖民地雖然都號稱英屬,但相互之間卻并沒有什么關系,也沒有什么瓜葛。每一個殖民地都是以個案的方式建立起來的,其政治權力直接來自英國國王的特許。大英帝國對它們進行“垂直領導”,并沒有在當地設立過統一管理這些殖民地的政府機構。所以,這些殖民地之間是互不相關的,也是可以互不買賬的。
  
    其次,這些殖民地的性質也不相同。它們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公司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亞,就是弗吉尼亞公司建立的;馬薩諸塞,則是馬薩諸塞灣公司建立的。第二類是領主殖民地,是英國國王封給某個或某些領主的。而且,就像當年周天子分封諸侯一樣,這類殖民地也可以再分封。比如以英國王后瑪麗命名的馬里蘭,就是封給第一代巴爾的摩勛爵喬治·卡爾弗特的,而巴爾的摩勛爵又分封了六十個莊園。第三類殖民地是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約殖民地。它們既不屬于國王,也不屬于領主,是自由移民自己根據他們之間的契約建立起來的,比如羅德島和康涅狄格就是。這三類殖民地,各有各的情況,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并不那么容易就能拢起來。
  
    第三,這些殖民地的人口也很復雜,有白人,也有黑人。白人當中,除英格蘭人外,還有蘇格蘭人、愛爾蘭人、德意志人、西班牙人、荷蘭人、法國人、瑞典人等等。根據1790年的統計,當時的白人中,英格蘭人占百分之六十點一,蘇格蘭人占百分之八點一,愛爾蘭人占百分之三點六,德意志人占百分之八點六,荷蘭人占百分之三點一,法國人占百分之二點三,西班牙人占百分之零點八,瑞典人占百分之零點七,其他人占百分之六點八。這說明北美殖民地是一個以盎格魯-撒克遜人為主的多元文化社會。多元必多樣,也必定多心,正所謂“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何況他們原本互不相屬,各自為政,哪里就能一下子統一起來?
  
    最早是在1754年的6月,有七個殖民地的代表在阿爾巴尼召開了一次聯席會議。這次會議雖然只是為了應付法國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脅,是一次臨時的動議,但這些殖民地能夠想到結盟,就是一個了不起的開端。聯合開始了。
  
    十一年后,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稅法大會”。這次大會是根據馬薩諸塞的倡議在紐約召開的,有九個殖民地派代表參加。正是在這次大會上,克里斯托弗·加茲頓提出了“美利堅人”(Americans)的概念。他說,在這個大陸上,不應該再有人自稱新英格蘭人、新約克郡人,我們都是美利堅人。這個說法得到了人們的響應和認同。于是,生活在北美英屬殖民地上的人民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民族概念,美利堅民族誕生了。
  
    又過了九年,1774年9月5日,第一屆“大陸會議”在賓夕法尼亞的費城召開。來自各殖民地的五十五名代表參加了會議,并通過了《權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財產的權利。他們向英國國王遞交了一份請愿書,要求廢除一些“不可容忍的法令”,并同時決定一致抵制英貨,停止對英出口。
  
    這種原本有限的反抗卻被英王喬治三世視為叛亂,他宣稱這些殖民地人民“必須用戰斗來決定他們是屬于這個國家(英國)還是獨立”。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1775年5月10日,第二屆“大陸會議”在費城召開。會議決定組建“大陸軍”,并任命喬治·華盛頓為總司令。獨立戰爭打響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
  
    實際上,1774年第一屆“大陸會議”以后,事情就發生了變化。這就是:原本互不相屬各自為政的那些北美英屬殖民地,現在已變成了“聯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他們有了一個相互聯系的平臺,也有了合眾國賴以孕育的母體。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爾率先通過了自己的憲法,建立了自己“主權、自由和獨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屬殖民地則在兩年間紛紛效法(馬薩諸塞則在1780年6月16日通過新憲法,以取代1776年的舊憲法)。這樣,原來的“殖民地”(Colonies),就變成了具有“半國家”性質的“邦”(State),因為它們都有自己的憲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發表的《獨立宣言》才可以這樣說:“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理應成為自由獨立之邦。”
  
    不過,1776年7月2日,當大陸會議討論是否公布《獨立宣言》時,特拉華代表約翰·迪金森卻投了反對票。九天以后,迪金森又向大會提交了一個法案,即《邦聯與永久聯合條例》,簡稱《邦聯條例》。這是《獨立宣言》之后、《聯邦憲法》之前最重要的一個文件。它于1777年11月15日在大陸會議通過,并于1781年3月1日生效。根據這個條例,“聯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在名義上又變成了“聯合之邦”(United State)。這個聯合之邦的名字,條例開宗明義地作了規定,叫“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 of America)。
  
 
作者:藍色月牙灣 回復日期:2008-5-8 13:53:01   
  三、在歷史的岔路口上
  
    現在,我們可以為美國的建國史大致列出一張時間表了:1754年以前,北美大地上已經有了十三個英屬殖民地。1754年,他們開始聯合。1765年,他們有了一個獨立的新民族的概念(美利堅民族)。1774年,他們有了一個相互聯系的平臺和一個國家議會的雛形(大陸會議)。1776年,他們有了一個關于未來國家的精神和理想(美國理想)。1777年,他們又有了這個國家的國名(美利堅合眾國)。而且,從1774年開始,他們做了三件事:首先是把互不相干的“英屬殖民地”變成“聯合殖民地”,其次是把“殖民地”變成“邦”,最后則是把“邦”變成“邦之聯合”(邦聯),進而變成“聯合之邦”(聯邦)。于是,美利堅人便一步一步地把自己的社會組織由“非國家”(殖民地)、“半國家”(邦)變成“國家”(美國)。
  
    實際上,那時的“美利堅合眾國”,既不像樣子,又情況不妙。這個“國家”沒有國家元首,沒有政府首腦,也沒有一個真正的政府。許多本應由政府來行使的權力(比如對外宣戰、和約締結、外交主導、貨幣制造),是由國會來行使的。國會的權力其實很小,比如組建海軍、從各州招募軍隊、解決各州爭端等,就需要三分之二邦的同意。這就難以鞏固和發展獨立戰爭的成果,無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英國人在海上的騷擾以及本國農民的起義,也實在承担不起諸如協調金融貿易、調節市場流通、保衛國家安全之類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聯合之邦”,甚至面臨動亂、內戰、無政府狀態和分崩離析的危險。沒法子,勝利之后分道揚鑣的各邦,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開會討論解決的辦法。這就是后來被稱作“制憲會議”的1787年費城會議。
  
    不過,這次會議的任務原本不是制憲,與會各邦給代表們的訓令也只是修改《邦聯條例》。因為在許多人看來,問題就出在《邦聯條例》上。1777年通過的《邦聯條例》,是美國革命時期的產物,自然存在明顯的草創性和過渡性,在許多原則問題上是含糊其辭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所謂“美利堅合眾國”,究竟是獨立主權國家的結盟,還是高度自治地區的聯合?也就是說,它是一個主權國家,還是十三個主權國家的聯合體?如果是一個主權國家,那么,構成這個國家的十三個State就是“州”,美利堅合眾國就應該叫做“州聯”(事實上也有人主張用這種方式來翻譯United State)。相反,如果是十三個主權國家的聯合體,則United State就是“國聯”,State也得理解為“國家”。可惜“州聯”和“國聯”的理解都不準確,因此我們只好把這時的United State稱為“邦聯”。
  
    邦聯不是國聯,也不是聯邦。也就是說,在邦聯制度下,那些聯合起來的State,既不是國,更不是省,也不是后來聯邦制度下的州,而是具有“半國家”性質的“邦”。《邦聯條例》明確規定,這些邦“保留自己的主權、自由、獨立、領域與權利”,除非他們同意將這些權力和權利部分地授予邦聯。所以,這個時候的United State of America(美國),還只是“邦之聯合”(邦聯),而非“聯合之邦”(聯邦)。組成邦聯的State,也還只是邦,不是州。因此本文將交替使用這兩個概念。在說到邦聯時,稱它為邦。在說到聯邦時,稱它為州。
  
    但這樣一來,新生的美利堅合眾國,就有些不三不四、非驢非馬了。他們甚至自己也弄不清楚這究竟是一個主權國家,還是十三個主權國家。四十三歲的馬薩諸塞代表艾爾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會議上就說,事情難就難在“我們既不是同一個國家,又不是不同的國家”。這其實是《獨立宣言》留下的老問題。當《獨立宣言》宣布“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理應成為自由獨立之邦”時,似乎沒有人想到要去說清楚,這究竟是十三個殖民地組成一個主權國家宣布獨立,還是十三個主權國家相邀湊齊了一起同時宣布獨立?不過當時并沒有人計較這些。那時最重要的是從大英帝國獨立出來。至于其他,也只能獨立以后再說。
  
    獨立戰爭勝利了,而勝利后的國家狀況并不那么理想,甚至充滿危機。1787年費城會議的發起人之一、后來被稱作“美國憲法之父”的弗吉尼亞代表詹姆斯·麥迪遜,在他當年年初寫給喬治·華盛頓的信中說,我們其實只有兩種選擇:十三個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聯合。麥迪遜顯然是主張全面聯合的。要實現全面聯合,就必須有一個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國最高政府”,更必須有一部高于各邦憲法的根本大法。因為只有這樣一部法律,才能約束獨立的各邦,并對新成立的“全國最高政府”授權。
  
    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聯條例》就行的。與會代表很快就發現,他們自己其實也只有兩種選擇:要么對《邦聯條例》進行其實無濟于事的修改,要么另起爐灶,重新制定一個文件,即制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幸而,在歷史的岔路口上,美國的開國領袖們做出了明智的選擇:拋棄邦聯制,實行聯邦制,并為此制定一部《聯邦憲法》。
 
作者:夏熱冬冷 回復日期:2008-5-8 13:55:12   
  樓主辛苦!
 
作者:藍色月牙灣 回復日期:2008-5-8 13:57:01   
  四、走向共和
  
    1787年費城會議制定的《聯邦憲法》,堪稱惜墨如金,一共只有七條。其中第一條講立法,第二條講行政,第三條講司法,第四條規定各州(State)與聯邦的關系,第五條規定修憲的程序,第六條規定憲法的地位,第七條規定憲法的生效,幾乎沒有一句廢話。
  
    但在這個簡潔的文本中,卻包含著一個精巧的設計。根據這一設計,國家權力既被縱向地分解為聯邦的權力和各州的權力(其實是獨立各邦部分讓渡權力,變邦為州),又被橫向地分解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權屬于美國國會,行政權屬于美國總統,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以及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而立法權又分屬參、眾兩院。只有參、眾兩院分別通過,法案才能成立。而且,總統對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國會通過的法案“違憲”。雖然由實行終身制的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有裁決權,但大法官要由總統任命、參議院同意。總統雖然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但這一否決又可以由國會以三分之二的票數再否決。也就是說,這樣,沒有哪個人或哪個機構可以大權獨攬,說一不二。
  
    其實這正是制憲會議的難題之一。也就是說,既要把各邦的主權和權力收繳上來,交給一個“堅強之全國政府”,但又決不允許這個政府是專制主義和君臨天下的。
  
    防止專制的惟一途徑是分權,而制憲會議的目的卻是要集權。在這里,美國的開國領袖們表現出驚人的政治智慧。他們的辦法是,既不集權于人(比如總統),也不集權于機構(比如國會),而是集權于法(憲法)。具體的說,就是用一部憲法把這個國家統一起來。所有的人、所有的機構、所有的邦或州(State,在憲法生效以后,我們將稱它為州,不再稱它為邦),都必須遵守而且不得違背這部共同約定的憲法。《聯邦憲法》第六條規定:聯邦憲法,依據憲法制定的聯邦法律,根據聯邦授權已經締結或者將要締結的條約,都是全國的最高法律。當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與之相抵觸時,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全國最高法律的約束。聯邦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所有的行政官員和司法官員,都應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擁護本憲法。也就是說,在人與法的關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與法的關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憲法是第一位的。
  
    美國以憲法為立國之本,用憲法來統一和治理國家,將立法、司法、行政和各州權力都置于憲法之下,這就保證了集權而不專制。在憲法的統轄之下,各州(State),包括后來加入聯邦的各州(現在已共有五十個之多),都享有充分的主權、獨立和自由。他們都各自有著自己的憲法,自己的法律文字體系,自己的司法范圍和法院系統,并按照自己的憲法由自己的人民選舉自己的議員和官員,不受聯邦政府的左右,只要不違背聯邦憲法就行。很清楚,美國的五十個州,是用法(作為最高法律的聯邦憲法)聯合起來的。而且,聯合之后,仍有相對的獨立和高度的自由。
  
    這就是共和了。共和之要義有三,一曰公,二曰共,三曰和,也就是“天下為公,政權共享,和平共處”。“天下為公”并不是要廢除私有制,實行公有制,將所有人的財產都收歸公有,而只是確認國家權力乃天下之公器。這就是“公”。正因為“公”(共有),才必須“共”(共享和共治)。既然是“共”,就不能你死我活,非此即彼,參與政治事務和處理政治糾紛的方式也必定并必須是和平的。這就是“和”。顯然,所謂共和,就是因“公”(公共、公用、公眾)而“共”(共有、共享、共治),因“共”而“和”(和平、和睦、和諧)。
  
    然而,要共和,就必須限政,即不能允許任何人、任何機構(政府或國會)獨自坐大或者一統天下。所以,僅僅集權于憲法是不夠的。如果對憲法的解釋權和執行權集于一人或某一機構,就會變成憲政名義下的專政。因此,還必須在立憲集權的前提下立憲分權,通過憲法規定哪些權力屬于哪些部門和哪些人。這就有了將立法、行政和司法分開來的“三權分立制”,以及參議院、眾議院分別立法的“參、眾兩院制”。
  
    這就是憲政了。憲政并不只是“憲政”(依照憲法行政),更重要的還是“限政”(限制政府行政)。它不但要限制政府,還要限制國會,而且首先是限制國會。因為作為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國會如果不受限制,同樣會造成專政,甚至更恐怖。這是一定要把國會分成參、眾兩院的意義。總之,必須最大限度地限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力,并讓它們相互制約,這樣才能防止它們單獨或者聯合起來以國家的名義剝奪公民的正當權利。
  
 
作者:zyoranje 回復日期:2008-5-8 13:57:55   
  易中天?切切切!!
 
作者:yuwuhen 回復日期:2008-5-8 13:58:33   
  為什么打不開雜談啊~~~
 
作者:莫道石人一只眼 回復日期:2008-5-8 13:58:39   
  說的好
 
作者:藍色月牙灣 回復日期:2008-5-8 14:03:59   
  五、偉大的妥協
  
    前面說過,沒有大多數人的妥協,就不會有美國憲法。因為正如詹姆斯·麥迪遜所說,他們其實只有兩種選擇:十三個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聯合。而要全面聯合,就只有接受這部憲法。三十五歲的賓夕法尼亞代表古文諾·莫里斯的最后發言很能說明問題。古文諾·莫里斯說,他也有反對意見,但考慮到大多數人已決定贊同,自己也應該受此決心的約束。他強調指出,最大的問題還是:要有一個全國政府,那就只好簽字。
  
    我們知道,古文諾·莫里斯是制憲會議的積極參與者。他是這次會議上發言次數最多的一個人,共發言一百七十三次(其次為同一個邦的代表詹姆斯·威爾遜,一百六十多次;再次為弗吉尼亞代表詹姆斯·麥迪遜,一百五十多次)。而且,由于他文筆精巧細膩,憲法文本最后主要是由他來定稿的。這樣一個人都對憲法草案不滿,何況其他?
  
    古文諾·莫里斯發言后,平時很少發言的三十七歲的北卡羅來納代表威廉·布朗特接著表態。威廉·布朗特說他曾宣布過自己不會簽字,也不愿意以誓詞支持這個方案,但也不想使自己妨礙大家的意愿,這就是:這個方案是制憲會議上各邦的一致行動。這其實也是古文諾·莫里斯和其他一些人的共同想法,即不管怎么說,新生的美利堅合眾國不能分裂,十三個邦應該一致行動。
  
    不過,方向的一致不等于方案的相同,更不等于意見的統一。尤其是當方案涉及各自利益時,那就會針鋒相對、寸土必爭,以致制憲會議好幾次差一點不歡而散。八十一歲高齡的賓夕法尼亞代表,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蘭克林博士甚至提議聘請一位牧師,在每天開會前主持祈禱,懇請代表們放棄“惟有自己正確”的觀念。事實上,正是由于爭論的雙方都表現出冷靜理智的態度,居中調解的一方又能提出合理的建議,制憲會議才從走投無路轉向柳暗花明,并最終達成協議。
  
    比如國會問題。
  
    新生的美利堅合眾國需要一個聯邦議會,這一點大家并無分歧。問題是國會如何設置如何組建,席位如何分配如何安排,制憲會議上出現了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提出和贊成《弗吉尼亞方案》的人堅持民主原則,主張實行兩院制,其中第一院(眾議院)議員由選民選出,第二院(參議院)議員由第一院議員選出,兩院席位都按各邦人口比例分配。而提出和贊成《新澤西方案》的人則堅持共和原則,主張實行一院制,席位按邦分配,每邦一票表決權。
  
    不過,冠冕堂皇的背后,往往是利益的驅使。主張按比例的,主要是弗吉尼亞代表詹姆斯·麥迪遜和賓夕法尼亞代表詹姆斯·威爾遜。他們代表大邦的利益。主張講平等的主要是新澤西代表威廉·佩特森和特拉華代表剛寧·貝德福德。他們代表小邦的利益。小邦代表堅持認為,大邦的意圖就是要吞噬小邦,因此他們揚言寧肯投靠外國,也決不亡于大邦。大邦代表也不讓步,甚至連劍與火、絞刑架之類的話都說出來了。幸虧這時康涅狄格代表奧立維·艾爾斯沃斯等人出來調停。他們代表中等邦,可以不偏不倚。在他們的斡旋之下,制憲會議于7月16日達成妥協:眾議院實行國內法原則,按人口比例分配席位,照顧大邦;參議院實行國際法原則,不論大小,每邦一席(后改為兩席),照顧小邦,尤其是特拉華和羅德島。
  
    這次妥協后來被美國憲法學家稱為“偉大的妥協”。這倒不光是因為它幫助制憲會議走出了僵局,而且因為它創造了一個民主原則與共和原則共存的成功范例。眾議院民主,參議院共和,兩大原則共存于國會,豈非一種比單一共和制度更高境界的共和?
  
    其實妥協是一種政治美德,因為只有妥協才能實現共和。至少,它也是走出困境的一種方法。對此,富蘭克林有一個很好的說法。他在6月30日的會議上說,木匠做桌子的時候,如果木料的邊緣厚薄不勻,他就會兩邊各削去一點,讓連接的地方嚴絲合縫,桌子也就平穩了。現在,我們這艘船為大家所共有,難道不該由大家來共同決定冒險的規則嗎?
  
    富蘭克林的說法得到了很多人的贊同。六十四歲的康涅狄格代表羅杰·謝爾曼說,沒有人愿意就這樣一事無成地散會。六十二歲的弗吉尼亞代表喬治·梅森更是情緒激動。他說他寧愿把自己這把老骨頭埋在這個城市里,也不愿意看見制憲會議就這樣如鳥獸散,陷國家于不堪。正是出于這種考慮,許多代表(主要是大邦代表)決定妥協,以保證邦聯不會分崩離析
 
作者:藍色月牙灣 回復日期:2008-5-8 14:07:02   
  六、限法之法才是法
  
    喬治·梅森是弗吉尼亞代表。他是一個農場主,有三百多名奴隸,但他本人卻堅決主張廢除奴隸制度。他曾經參與制定弗吉尼亞憲法,起草了其中的“權利法案”,從而使弗吉尼亞憲法成為最初十三個邦的憲法中惟一具備權利條款的憲法。對于他來說,權利法案比什么都重要。此外,很多人對聯邦憲法缺少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款都不滿。曾執筆起草《獨立宣言》的托馬斯·杰斐遜在巴黎公干,沒有出席制憲會議,事后大聲疾呼要進行彌補。法國的拉法耶特侯爵在看到會議主席喬治·華盛頓寄給他的聯邦憲法文本后,也指出了缺少權利條款的這一缺陷之處。拉法耶特侯爵參加了美國獨立戰爭,曾在華盛頓的麾下當一名少將。他也是法國大革命時期《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寫第一稿),可謂“兩個世界的英雄”。
  
    那么,如此重要的條款怎么沒有寫進憲法呢?在這一點上,“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并無分歧。在前者看來,最重要的是盡快建立“堅強之全國政府”,以免新生的美利堅合眾國陷入內亂、分裂和無政府狀態。因此,費城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建國、制憲和授權。至于其他問題,只好以后再說。何況,在1787年,大多數的邦都已經有了自己的“權利法案”,明確保障了個人權利。而現在要做的,是對聯邦政府授權。只要明確聯邦政府的權限,它就不能做未經授權的事情。相反,如果一一列舉應該得到保障的個人權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沒有被列舉出來的,就是政府可以做的。這豈不是更糟糕?在美國人民看來,“個人權利”比所謂“國家利益”和“政府權力”更重要。因為國家是由人民組成的,而人民則是由一個個具體的個人組成的。沒有個人,就沒有人民,也就沒有人民授權的國會和政府。而且,人們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為了保障每個個人的這些權利。這正是《獨立宣言》的精神,也是美利堅合眾國的精神。因此,許多邦(比如馬薩諸塞)的議會在通過聯邦憲法時,其決議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權利法案的條件。
  
    聯邦主義者同意了這一條件,力主增加這些條款的喬治·梅森也因此被看作是“權利法案之父”。于是,第一屆聯邦議會就有了一系列憲法修正案。這些法案分別列舉了民眾個人的一系列權利,聲稱這些權利無論如何必須得到保障,是政府和國會不能蠶食、侵犯、剝奪的。爾后,美國國會于1789年9月25日通過了這十條憲法修正案,將其作為美國憲法的補充條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十一個州(這時它們應該叫做“州”而不是“邦”了)的批準,開始生效。這十條法案通常稱作“權利法案”,是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
  
    在第一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條,即“聯邦議會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動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愿、表達不滿、要求申冤的權利”。這就是著名的“不得立法”條款。簡言之,它用最簡單最直截了當的語言規定,國會不得起草通過有可能侵犯民眾個人基本權利的法律。
  
    這樣一來,不但行政機關要受到限制,立法機關也要受到限制。于是,就可以看出民主與憲政的區別:民主關注的重點是授權,憲政關注的卻是限政。在憲政主義者看來,絕對的權力必定導致絕對的腐敗和絕對的專制,哪怕這一權力來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是絕對可靠的。民主完全可能導致“多數的暴政”,從而使“人民民主”變成“群眾專政”;道德則很有可能導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間天堂”變成實際上的“人間地獄”。靠得住的只有憲政。因為憲政要考慮的問題不是授權,而是限權。它的任務,是把行政機關和民意機關的權力都盡可能地限制在不會侵犯公民權利、不會導致專政和暴政的范圍之內。
  
    聯邦憲法其實已經體現了這一精神,比如三權分立,比如兩院立法,比如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相互制衡等等。但美國人民還強烈要求自己的憲法必須明文規定,即便通過法案的條件完全具備──參、眾兩院分別通過,總統不否決,最高法院也不判其“違憲”,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慮。
  
    二百多年前那場爭論,終于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方式做出了結論,但由此引起的一系列問題卻仍然值得我們深思的是在這一全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原則和思路。憲法正文體現出來的原則和思路是:在人與法的關系中,法是第一位的;而在諸法之中,憲法是第一位的。第一修正案體現出來的原則和思路則是:在國家與人民的關系中,人民是第一位的;而在人民之中,個人是第一位的。這兩種原則和思路看起來似乎相反,其實一致。因為第一種原則和思路中所說的“人”,是指議員、官員和法官。他們實際上是“國家”(政府)。國家必須服從憲法,而憲法之所以高于國家,則因為它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也就是說,作為個人的公民是第一位,作為公民集合體的人民是第二位,保障公民和人民基本權利的憲法是第三位,由憲法派生的法律是第四位,由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會、行政機構和法院是最后一位。這就是美國人建國的思路和原則。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和實現《獨立宣言》的思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
  
    也許,這就是所謂的美國精神。

 


易中天 2012-03-05 2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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