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的政治思想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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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家政治思想的特點

    何謂"法家"?中國古代社會"法"與"刑"不分,孔子"德主刑輔",荀子的"治之經,禮與刑",以及當時社會的"刑不上大夫"等等,都是"法"與"刑"不分,而在"法家"理論中,"法"的真正含意是"刑",因此,中國古代社會的"法家"與其叫"法家",不如叫"刑家"。特別中國古代社會的所謂的"以法治國"的思想,并不是現代意義上"法制"理論,中國古代社會的"法家"與其說是"以法治國",不如說是"以刑治國",這種"以刑治國"的理論,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專制和獨裁理論。他是為封建專制帝王服務的,但是對于中國廣大民眾來說是則是一種殘暴的統治理論。

    法家的派別,其形成不同于儒、墨,有些近似于道家。它不是由一個宗師培養出來的統一學派,然后又分化成若干分支流派。而法家的師承關系并不那么直接、明顯,如韓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但不是受業于法家,而是荀子的弟子。雖然如此,法家,還是戰國時期、最有影響、成就最大的一個學派。從時間上看,它貫通整個戰國年代,從空間上看,它活躍在七雄并立的各國舞臺上。

    戰國時期的法家,依其生活的年代,可以分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以李惺、商鞅、慎到、申不害為代表,后期法家以韓非為代表。據載,李俚在魏國變法,著有《法經》,后商鞅攜此書去秦國,作為改革的重要依據。此書已佚,在前期法家中,商鞅重于刑治,申不害重于術治,慎到重于勢治。這也是法家中影響重大的幾派學說。韓非是法家中的集大成者,在繼承前期法家思想階前提下,創立了刑術勢兼用的政治理論。

    法家學說的一般特點主要有以下四點:

    1、強調以刑治國是法家學說的核心,嚴刑重罚,使人們不敢犯法,令行禁止,信賞必罚,達到"嚴而少恩"的地步。法家強調"刑治"與儒家強調"仁政"是不同的,儒家的"仁政"是用來對統治者進行約束的,而法家所謂"法治"則是為統治者服務的,兩者的目的不同的。

    2、絕對尊君,強化獨裁。先秦備學派對君主的態度,儒、墨、法有共同點,都強調尊君,都維護專制制度。但又有不同,儒家的尊君是有條件的,即"從道不從君",君與道比較,道高于君,也就是政治理想和原則比君更重要,行道是尊君的前提。因而,孔子主張:"道不同,不相為謀","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出仕當官是為了行道,而不只是為了榮華富貴。"邦無道,富且貴,恥也。"墨子主張"尚同",天下臣民一同于君主,是君之所是,非君之所非,君主的好惡就是是非的 己標準。但他在"天志"中,還主張天子與各級官吏應是民選的,會參考"民意";又提出"君臣上下惠忠,父子兄弟孝慈,"強調的是君民上下的各自人格和相互關系。道家不否定君主,但不主張專制,特別是莊子倡絕對自由,敵視君主與專制。先秦諸子,影響重大的學派,唯有法家把君主說成至高無上,神圣不可侵犯,而臣民都應當是君主進行統治的工具或材料。國君說一不二,他的譜就是法。"一斷于法",唯君例外。他們還主張采取一切辦法加強國君的權力,大權完全集中于一人之手,保證君主絕對地成為國家之"主",有效地進行專制和獨裁。

    3、人性好利與以刑治民。法家把性惡論推向極端,荀子認為人性惡,需要教化,可以轉變。法家則認為人人是唯利是圖,本性不可改,包括父母子女,只能曉以利害,為我所用。慎到就說,木匠打棺材,愿意人死。"利之所在,忘其丑也"。商鞅說:"民,生則計利,死則慮名。"從生到死都是圍繞名利轉動。韓非的類似說話更多。這是法家的共識,因而,他們的共同主張是,對民眾的行動只能用嚴刑峻法,進行鎮壓,使之不敢妄動:用高獎重賞,以利誘導,為我役使。在精神上,只要進行"以吏為師"、"以刑為教"的教育即可,其它一切文化、道德都可以不要。在法家的心目中,君主對民的要求,只是平時用其力,戰時用其死,如此而已。對臣下,君臣間是"一日而百戰",是不得已不用的勁敵,要警惕百倍,隨時有可能篡權,隨時有可能殺頭。人際間唯有利害,相互間有如豺狼。因而,他們認為仁義慈惠是亡國之途,唯有靠峻法威脅才能富國強兵。

    二、前期法家的政治思想

    (一)慎到的勢治理論

    慎到,趙國人,生卒年代已不可詳考。據《史記,孟子荀卿列傳》載,慎到曾游于稷下學官。他是當時很有影響一名學者。慎到曾經有過系統的著述,不過已大部分失傳,現僅存《慎子》七篇,從《慎子》和有關援引他的著作看,慎到的政治思想屬于法家,而其哲學思想近于道家,是以道家的哲學理論為其法家學說作理論論證的。后來韓非也繼承了這個傳統。

    1、關于"勢"的決定作用

    慎到的政治思想有兩個特點:一是他較全面地看到了刑、術、勢在治國中的作用,因而他的論述中全面涉及到法家學說的這三個基本范疇,不過在這三者之中,他更為突出了"勢",更強調勢的作用。二是為了得到"勢",他在倡尊君的同時,看到了法的制約作用和民的作用,這是后期法家所無的。

    慎到認為,在刑、術、勢諸因素中,勢至為重要。所謂"勢",就是地位、權勢,因而有了勢,就能指揮一切,失去勢,則只能聽命于人。對此,他說:"賢而屈于不肖者,權輕也,不肖而服于賢者,位尊也。"譬如,當堯是老百姓的時候,對其左鄰右舍也難于調動,而稱帝以后,就能在全國今行禁止。"由此現之,賢不足以服不肖,而勢位足以屈賢矣。"(《慎子·威德》下引只注篇名)有了權勢,缺德少才的人就能支配賢德智能之士,可見權勢決定一切。因此,他認為君主所以成為君主,主要是因為他掌握了權勢,而不是由于他道德才能多么超眾。正為此,"勢"對國君是至為重要的。

    基于對于權勢重要性的認識,慎到創造出獨特的權力制衡理論。即在一元統治下的權力制衡。慎到認為,君主為保持其政治地位,必須實行獨裁統治,國家不能存在二元或多元的統治中心,"兩則爭,雜則相傷。"(《德立》)關于這一點,慎到說,國家可以多賢,但不可以多君,國家可以無賢,但不可以無君,也就是說,君主的一元化獨裁統治是絕對必要的。因此,慎到的制衡,不是指君臣之間的關系,而是指在君主握有絕對權力條件下,重臣之間的分工與制約。他說:"臣有兩位者國必亂,臣兩位而國不亂者,君在也。"(《德立》)就是說有兩個重臣同時握有權力,出現并行權力,必然要相互爭奪,比高下,形成動亂,要避免這種情況就必須在國君的牢固控制下重臣之間各有所能,又能權力制衡。

    2、關于勢治的要領

    君主如何控制手中的政治權力,以實現其獨裁統治,慎到提出了以下幾點要領:

    第一,君主以得民要挾臣下。君主要能有效地進行獨裁統治,鞏固權勢,就需要有力量制服群臣,如何制服,慎到提出,最重要的是設法使自己在民眾中樹立成信,通過得民,來挾制臣下。

    第二,不尊賢。春秋戰國時期,尚賢是一個十分引人注目的問題,其中,儒墨兩家持之猶力。慎到則一反儒墨的觀點,認為實現君主的絕對統治,必須以否定尊賢為原則。他說:"立君而尊賢,是賢與君爭,其亂甚于無君。"(《佚文》)

    第三,"君無事,臣有事"的統治術。慎到認為,君主治理國家,應該盡量地發揮臣下的作用,讓臣下盡職盡責,把事情作好,君主坐收其利,做到"君逸樂而臣任勞"。

    (二)申不害的術治理論

    申不害,京(今河南蒙陽縣東南)人,生卒年已不可詳考。曾為鄭國大臣,后來鄭被韓國所滅,申不害歸于韓,韓昭侯時任他為相。申不害是戰國法家的一個重要流派,在政治上,申不害側重于術,同時也較為重視刑和勢的作用。關于申不害的著作,《漢書藝文志》裁有《申子》六篇,今僅存一篇,保存在《群書治要》中,名為《大體》。

    1、關于術

    關于術,顧名思義,即指權術。術與刑不同,用法的對象是民眾,所以法要公之于眾,使人人皆知,而用術的對象是群臣,只能由君主藏于胸中,一人操縱。

    為什么君主要用術來駕馭臣下?申不害完全是為君主的利益考慮的,他認為,對君主的致命威脅主要是來自群臣。他說,國君所以要修筑牢固而高大的城墻和嚴實的門閭,就是為了防止盜賤敵寇的強盜入侵,然而,"今夫弒君而取國政,非必愈城郭之險而犯門間之閉也。"(《大體》)即那些殺掉國君、奪取政權的,不一定是那些越城人戶的賊寇。往往是君主左右的近臣。因此,君主首先應該防犯的是大臣,這些人最有篡國弒君的可能。所以,申不害提醒君主們,對于臣下要有清醒的認識,任何大臣都是靠不住的,君主為了維持自己的地位,必須使臣下懾服,其關鍵在于運用術來駕馭臣下。

    2、用術的要領

    申不害有關實行術治的論述較多,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明君使臣并進輻湊"。(《大體》)即在君臣關系上,有如車輪,國君比作車毅,臣下好象輻條,君臣之間洽如輻條集中于輪毅,臣下每人都直接向君主負責,集大權于國君一人。這樣,就可以防止重臣"蔽君之明,塞君之聽,奪之政而專其令"。(《大體》)從而,做到"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主處其大,臣處其細。"(《大體》)以達到集國家最高權力子國君一人之手。這就是申不害主張君主用術的目的。

    第二,"正名責實"。即根據每個臣下担任的職位,首先要正名,然后要根據臣的名分去督察他的職守,責令他們完成本職工作,要求每個官吏做到名實相符,忠于君主,檢其得失,論其賞罚。這也叫"為人君者操契以責其名"(《大體》)。  正名責實的目的是控制臣下的行為,使臣下嚴格洛守自己盼職分,即"治不逾官",而群臣的職分又都是君主規定的,治不逾宮就是要求臣下不得違背君主的旨意,逾職行事或擅自妄為。

    第三,"示天下以無為"。無為,本來是道家政治思想的基本范疇,但在申不害的思想體系中,無為與道家的含義己有重大差別。申不害所說的無為,其主要點就是君主把自己的想法或意見隱藏起來,"去聽","去視","去智"。喜怒不形于色,使臣下感到君主神秘莫測,既無法去迎會君主所好以成己之私,又不敢違背君主的意志而擅自妄為。這即為"上明見,人備之,其不明見,人惑之。 " 就是君主不暴露自己,臣下則迷惑不測,忐忑不安;反之,君主樂于顯示自己,共結果則是不論說的、做的對與不對,都給臣下提供可乘之機,有空子可鉆。所以,慎到認為聰明的君主,應該是不露聲色,統觀全局,洞悉一切。簡言之,這叫"藏于無事"。

    三、商鞅的政治理想

    商鞅,原是衛國的公子,公孫氏,名秧,故稱公孫鞅,又稱衛秧。因在秦變法有功,受封于商,后稱商鞅。大約生于公元前三九0年,卒于前三三八年。商鞅曾在魏國國相公孫在手下充當掌管公族事務的小官吏(中庶子)。商鞅"少好刑名之學",公孫痤病危時向魏惠王推薦他作為自己的替代人,惠王未采納。公孫痤死后、商軼無法施展自己的理想和抱負,洽值秦孝公發布《召賢令》,廣征天下之賢才。于是,由魏至秦。

    公元前三五九年,商鞅入秦,求見秦孝公。商鞅本著"良烏擇木而棲"的原則,向秦孝公進行試探。前三次會見,首次商鞅談以"帝道",秦孝公直打磕睡,"弗聽"。第二次語及"王道"孝公比前次更不愛聽。第三次說之以"霸道","孝公善之"。到第四次會見,商鞅闡述了他的政治主張,"以強國之術說君",孝公非常高興,與商鞅"語數日不厭",深得孝公賞識。于是任以左庶長(秦國官爵分為二十級,左庶長為第十級),主持變法。從公元前三五九年始到前三五0年的十年間,在商鞅主持下,兩次進行變法,被晉升為大良造(官爵第十六級),后又封于商(今陜西商縣),稱為商君。

    商鞅變法的基本內容也正為當時統治者服務。關于商鞅政治思想的著作,《漢書·藝文志》著錄《商君書》二十九篇,今存《商君書》二十四篇,為商鞅及其后學所著,其成書年代不出戰國。在戰國法家的諸流派中,商鞅以重視刑的作用而獨成一家。與慎到、申不害比較起來,商鞅雖然也談到"術"與"勢"但其刑治理論更為細密。

    商鞅說:"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定分》)就是說,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治國的根本,防止人民作惡的工具。因而,他認為,治國而拋棄法令,好比希望不挨餓,而拋棄糧食;希望不受凍,而不要衣服;希望向東而兩走,愈走愈遠。就是說,治國不可一日無法令,法令是國家治亂興衰的前提和根本。商鞅的"法令"也就是統治民眾的"刑法"。

    "刑法"對治國如此重要,主要是由于法有以下兩方面的作用:

    一是"刑法"能夠"定分"。"分"指的是人們之間的財產分界或所有權。商鞅說,一個兔子在野地跑,會有一百個人追逐,并非由于兔子可以分為一百份,乃是由于兔子歸屬的名分未定;在市場上出賣的兔子到處可見,而盜賊不敢奪取,這是由于兔子的歸屬名分已定。以小喻大,一兔如此,就國事看,名分未定,則會"令好惡大起,人主奪(失去)威勢,亡國滅社稷之道也。"其結論是"故大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定分》)這就是說,確定名分,明確財產所有權,是勢所必治的辦法,不確定名分是勢所必亂的辦法,甚事會招至失權亡國丟掉社稷的后果。因而,要防止社會動亂,達到君安國治的根本辦法是確定人與人之間的財產分界,即定分。然而,定分又必須通過法令來實現,法令不明,名分則不定。因此,商鞅主張"立法明分",象古代帝王制造了秤和尺一樣,計量明確,大家公認,共同遵守,他說:"故法者,國之權衡也。"因此,要"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努誅之"(《修權》),就是合于法定\\\'程序的給予賞賜,損害公益秩序的者予以懲罚,而前提是有法,有"國之權衡"。

    二是"法令"能夠"勝民"。商做說的"勝民"就是要制服民眾。他很明確地指出,法律的對象就是人民,法律如果就能起到約束人民行為的作用,國家則必然強盛。他說:"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兵強。"(《說民》)要使法能夠勝民,其前提是把國家所有的臣民都視為好民,而且要依靠好民。他說:"以良民治,必亂至削,以好民治,必治至強。(《說民》)就是說,國家要得到治理和強大,要依靠的是奸民,而非"良民",這是由于在商鞅看來,所謂"良民"是講道義的,顧及個人情義,不肯揭發他人罪惡以自利,個人講良心但對國家不利。"奸民"則與此相反,為私利不顧一切,以告好、陷害他人個人獲利為榮,個人無良心可言但對國家有利,這樣,全國人民就會相互監視,彼此告發。法就可以勝民。很明顯,在商鞅認為,法律的對象的人民,最主要的功能,是由統治者用來作工具,制服民眾,鎮壓人民。真正做到了這一步,就會國富兵強,所向無故。

    基于上述認識,商鞅對于實行"法令"提出了如下一些原則:

    第一,全國上下都要依法行事,作到令行禁止。對于君主他說:"明君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君臣》)即明君嚴格遵守法度,不合法度的言、行、事,就不聽從,不推崇,不去辦。其次是臣屬,臣下則"不可須臾忘于法","使吏非法無以守"。(《慎法》)即各級官吏等執法人員,時刻不能忘記法,除了法度以外,沒有任何可遵循的東西。至于被法所治的民,更是要遵法畏刑,唯法是依,因而,商鞅說:"有道之國,治不聽君,民不從官。"(《說民》)即有法度的國家,政事不聽從國君,人反不服從官吏,一切依法行事。當然,這種法度也是法制化了的統治者的意志,然而條今化了法律,終究要比隨心所欲,信門開河的指示規范化、制度化,較大程度地限制了隨意性和不確定性。

    第二,要刑無等級。商鞅認為,"法令"的基本精神是"公",不以私害法是國家得治的根本保證。這里所謂的"公",實際上指的是國家的根本的整體的、長遠的利益,相對說"私"也就是一己一家一族的局部的、暫時的要求或利益。所以,歷來的統治者思想家也講"公"與"私",提倡以公去私或不以私害公。商鞅認為,由于"公"的利益和法律"公"的性質,決定了所有臣民必須共同遵守。所以他主張圣人治國,要"一賞"、"一刑"、"一教",即統一的賞賜、刑罚和教育。

    關于"刑",他的解釋:"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玉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賞刑》)所謂"刑無等級",就是不以人的社會地位、政治等級為轉移,一切依法定刑,爵祿不能抵罪,功不得抵過,善不可頂惡,"有功于前,有敗于后,不為損刑:有善于前,有過于后。不為虧法。"(《賞刑》)不僅如此,人的道德品質的高下以及血緣關系的遠近,都不能作為減免刑罚的依據,"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按罪輕重,當罚則罚,該殺則殺。至于國家執法官吏如有違法行為,則要嚴加處罚,"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第三,要明法以利民。明法,即要公布"法令",使"天下吏民無不知法者",讓人人知曉,以培養吏民的法制觀念,做到"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官也。"(《定分》)從而,使境內臣民都成為知法守法者。

    欲使臣民都能夠知法守法,必備的條件有二:一是"法令"條文本身明確易知,"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定分》)即法律條文必定是明白易知,確定名分,愚人或智者都能懂得。二是培養一批熟知"法令"的官吏宣傳法律。"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定分》)官吏的首要條件是熟悉法律條文,能夠作民眾學習法律的老師。同時,向民眾宣傳法"律又是官吏的義務,做不到這一點便是失職,有的還要問罪。

為什么要明法?商鞅認為,"法令"不同于勢,勢應為國君所獨具,而法則應為君臣所共操,公布法律,主要是為了便利民眾,使民眾能夠"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天下萬民既然知道了法律的基本內容,也就自然懂得了如何不犯法,免于刑戮,這樣民眾便在知法守法之中獲得了利益。關于這一點,商殃說,歷史上那些圣王治理天下,民沒有受刑的人,并不是他們不使用刑罚,而是在于"法令"明白易知,人民自然得福。

    第四,要輕罪重罚。商軼認為,為了實現刑治,就必須使民眾對于"法令"有所畏懼,其辦法就是輕罪重罚,嚴刑苛法,商鞅說這樣做的目的是"藉刑以去刑。"(《開塞》)他說:"禁好止過,莫若重刑。"(《賞刑》)為了說明這一點,他舉了歷史上一個故事。春秋時五霸之一晉文公想要修明刑罚,使百姓不犯法,以體現對百姓的愛護,于是召集諸侯大大眾\\\'自員于宮內,他的一位寵臣叫顛頷的遲到了,眾目膀膀,司法的官吏問晉文公應怎樣治顛領的罪?文公堅定他說,殺掉他!行刑的人員按指示,腰斬了顛頜,并以之示眾。于是,晉國的人都心驚膽戰,大家議論,象顛頷那樣得寵,還被腰斬示眾,輕罪重罚,何況我們!這以后不久,晉文公先后發兵攻打了曹、鄭、衛、楚等國,連戰皆勝。他的命令,號令三軍停止前進,則"止之如斬足",號令前進,則"行之如流水"。"三軍之士無敢犯禁者"(《賞刑》)就此他得出結論說,古代圣王設的刑法,無論是殺頭,斬足,還是黥面,"非求傷民也,以禁好止過也,故禁好止過",莫若重刑。"(《賞刑》)相反地,他認為,重罪輕刑,人們不畏刑,則是鼓勵犯罪。所以,國家有了"法令"但犯罪的人屢見不鮮,這是由于刑罚太輕的緣故,輕刑等于無刑。

    根據,"以刑去刑"的邏輯,商鞅主張,"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畫策》)顯然商鞅也認為戰爭、殺人、刑戮都不是什么好事,慪只要能用戰爭去消滅戰爭,用殺人的辦法止住殺人,用重刑得以免刑,戰、殺、重刑,都是可用的。這種主張,從邏輯上看似乎有道理,有點辯證法的意味,但是,在那種封建的專制主義制度下,這種邏輯一旦化為現實,被運用于社會政治實踐,必然要出現酷刑虐殺、殘害無辜和民無寧日的悲慘局面。事實上,歷史上的任何時代,人的違法犯罪,其原因都是多方面的,特別是社會矛盾錯綜復雜的戰國時代,刑輕絕不是人民犯法的主要原因,同樣,重刑也制止不了人們犯法。

    在主張輕罪重罚的同時,商鞅還主張"刑于將過"。即在人們出現犯罪苗頭時就要用刑罚去制止它。他認為,刑罚加在民眾已經犯罪之后,好邪就不會斷絕,只有。:刑用于將過,則大邪不生。"(《開塞》)如果說,能防患于未然,在犯罪初露苗頭就能制止,從施法上看當然是好事,然而,"將過"畢竟不是事實,如何確定是否構成犯罪,這里大有文章,處理不當,必然形成刑罚的主觀性和隨意性,使更多的無辜受害。

    商鞅的刑治理論,在先秦法家中很具是典型的專制思想,雖然他主張刑無等級、一斷于法,但他的刑治思想并不是認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臣民在法律面前才是平等的。在理論上,在專制體制下"法令"是專制君主的統治工具,他體現專制君主的意志,專制君主絕對不受法律的約束和制裁,因而,在商鞅的刑無等級的背后,又掩蓋著極大的不平等。實行商鞅刑治的結果,只能是君主專制制度的空前殘暴;其次,在以刑治國上,商鞅片面強調的是法勝民則國治的這種反人民的一面,在這樣的理論體系中,"法令"只能用于約束人民的行為,人民對法只有服從、守法的義務,但"法令"卻不保護每一個人的權利和個人尊嚴。商鞅刑治理論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通過"法令"使除君主外的任何人都變成沒有獨立人格的奴仆。再次。商鞅的刑治理論,雖然主張法令公開,執法要公正,但他同時主張刑于將過,法于未然,而"將過"卻不可能有任何明確的規定性。以有規定性的法律付之于沒有規定性的"將過",其結果只能是使法令變成隨意迫害的工具。由執法者隨心所欲地去判定被害人的莫須有的罪名。這也就是為什么中國古代和沿續至今的法律一直只是一種統治和鎮壓民眾的工具,卻未曾出現法制保證民權的制度,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傳統法治理論的這些特征所決定的。

    與商鞅的刑治思想相聯系,商鞅主張耕戰思想,商鞅認為,國家只有兩件事最為重要,一是耕,二是戰。國家的強盛與否,主要決定于國家的政治、經濟或軍事實力,而耕和戰則是政治、經濟實力的象征,只要把這兩件事抓好,國家就可以富強。他說:"國侍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農戰》)"兵農怠而國弱"。《弱民》)因此,他提醒君主,要千方百計把民眾引導到耕戰的軌道上來,做到"入,令民以屬農,出,令民以計戰。"(《算地》)耕與戰在表面上雖然是互不相千的兩件事,但是,在商鞅的政治思想中,耕戰則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密不可分的兩項事業。
 


張永東 2013-07-23 1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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