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 二十六 篇(漢密爾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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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篇
  (漢密爾頓)
  致紐約州人民:
  在人民革命中,要在人們的思想上劃清權力和特權的界線,并使政府的能力與私人權利的保護結合起來,幾乎是一件不能指望的事情。這微妙而重要方面的不足,是我們遭到麻煩的重大原因。如果我們在未來的制度改革中不謹防重蹈覆轍,就可能從一個空想的計劃到另一個空想的計劃,從一個改變嘗試到另一個改變的嘗試,而決不能作出任何具體的改善。
  限制立法機關在提供國防手段方面的權力,是一種起源于對自由的熱情比開明的見解更加強烈的高論。然而我們看到,它至今尚未廣泛流行;甚至在此種論調初次出現的我國,只有賓夕法尼亞和北卡羅來納兩州在某種程度上贊成,其他各州拒絕給以最低限度的支持。它們明智地斷定,信任必須寄托于某一方面,這樣做的必然性就包含在委托權的每一行動之中;與其不適當地限制立法機關的權威使政府為難并危及公共安全,不如去冒濫用信任的危險。反對新憲法的人,在這方面反對的是美國的普遍決議。他們非但不接受經驗教訓和恰當地糾正我們以前所走的極端,似乎想把我們引入更危險、更過火的其它極端。
  似乎以為政府的調子太高或太強硬,他們的說教是想誘使我們利用在其它場合受到譴責或予以回避的權宜辦法去壓低它、緩和它。可以這樣肯定而不會招致謾罵的罪名:如果他們教誨的原則在各方面能夠成為普遍的信條,這些原則就會使本國人民完全不適于任何種類的政府。但是不必担心這類危險。美國公民有很強的辨別力,不會贊成無政府狀態。如果經驗并未使公眾思想形成一種深刻而嚴肅的信念——即政府的更大的能力對社會的幸福和繁榮是必不可少的,那我就大錯特錯了。
  在這里,把旨在取消平時軍事建制的思想根源和發展簡要地說明一下,也許不是不適當的。雖然在善于推測的人們看來,這種思想可能來自對這種制度的性質和趨向的仔細考慮,而且又為歷史上其他國家發生的事件所證實,然而作為一種全國性的情感來說,就必須追溯到合眾國一般居民起源的那個國家所給予我們的思想習慣。
  英國在諾爾曼人征服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王朝的權力幾乎是無限的。最初是貴族,后來是人民贊成自由,逐漸侵犯了帝王的特權,直到將其最龐大的權利的絕大部分消滅為止。但是直到1688年的革命使奧倫治親王登上了大不列顛王位時,英國的自由才得到完全的勝利。作為未經限制的作戰權力的附帶權力——國王的一項公認的特權,查理二世利用自己的權力在和平時期維持了五千名正規軍的組織。詹姆斯二世將此數增加到三萬,用皇室年俸支付軍餉。革命時為了廢除這樣危險的權力,當時制定的權利法案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和平時期在國內征募或維持常備軍,如未經議會同意就是違法。”
  在英國,當自由的傾向達到極點時,除了禁止只用行政長官的權力來征募或維持常備軍以外,無人認為有防止常備軍危險的必要。實現那次著名革命的愛國者,非常穩健而見多識廣,所以并不想對立法決定權加以任何限制。他們知道,一定數目的警衛隊和守備部隊是必要的,對國家的緊急狀態不能規定明確的范圍,在政府的某個部分必須有以防萬一的權力;當他們把這種權力的行使交給立法機關判斷時,他們就達到了同社會安全一致的那種謹慎的終點了。
  根據同一來源,美國人民可以說得到了和平時期的常備軍危及自由的傳統印象。革命的環境在同保護公眾權利有關的每一點上鼓舞了公眾的感情,在某些情況下,還把我們的熱情提高到超過國家應有溫度的程度。兩個州在軍事建制條款方面限制立法機關權力的企圖,就屬于這些情況。教導我們妒忌世襲君主權力的那些原則,被過分地推廣到人民議會的人民代表身上。即使在未曾采納這種錯誤做法的某些州里,我們發現那些不必要的聲明說:未經立法機關同意,在和平時期不宜設置常備軍。我認為這種聲明之所以不必要,是因為把同樣條款列入英國權利法案的理由,對于任何州憲是不適用的。根據那些憲法征募軍隊的權力,除了完全屬于立法機關以外,不能有其他解釋。在只有立法機關有權征募軍隊的情況下,聲明未經該部門的同意不準進行此事,即使不是荒謬的,至少也是多余的。因而,在某些州憲中,其中包括被歐美公正稱頌為在我國建立的最好政體之一的紐約州憲中,對這個問題只字不提。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似乎是一般禁止和平時期軍事建制的那兩個州里,使用的語調與其說是禁止的語氣,不如說是告誡的口吻。沒有說和平時期不準維持常備軍,而是說不應維持常備軍。這種含糊的措辭,似乎是妒忌和信任發生沖突的結果,一方面無論如何想要廢除這種建制,另一方面卻認為絕對廢除這種建制是不明智的、不安全的。
  能否懷疑,每當認為公共事務的情況需要違背這一條例時,立法機關會把它解釋為只是一種告誡,并且使它服從這個州的需要或假設的需要嗎?讓上述的關于賓夕法尼亞的事實去判斷吧!那么可以這樣問:如果這個條例在有被置之不顧的傾向時即完全失效,它又有什么用處呢?
  讓我們研究一下,提到的這個條例和新憲法中限制軍事撥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的條例,在效果上有無類似之處。前者期望過奢,不能產生任何結果;后者避開輕率的極端,并且同因國家的緊急情況而作的適當規定完全一致,會起一種有益的和有力的作用。
  根據這個條例,合眾國的立法機關有義務每二年至少討論一次維持常備軍是否適當,在這一點上作出新的決定,并且在他們的選民面前通過正式表決,宣布他們對這個問題的意見。即使他們十分不慎重,愿意這樣不適當的信任行政部門,他們也不能隨意把維持軍隊的固定經費交給它。由于黨派情緒在不同程度上必然會影響一切政治團體,毫無疑問,國家立法機關中有人非常愿意對這些措施提出責難,并且責備大多數人的意見。維持軍事力量的條例,將經常成為爭辯的好題目。這個問題每次提出,反對黨就會吸引公眾對此問題的注意。如果多數人真想越過適當的限度,社會就會得到危險的警告,并且會有機會采取對付危險的措施。除了國家立法機關中的黨派以外,每逢討論時,各州立法機關往往不僅警覺地,而且以懷疑和妒忌的態度保護公民的權利,防止聯邦政府的侵犯。它們經常會注意國家統治者的行為,如果發生任何不妥當的事情,隨時會向人民敲起警鐘,這不僅是他們的不滿的呼聲,而且,如果需要的話,還是他們不滿的權力。
  推翻一個偉大社會的自由的計謀,需要時間成熟才能執行。一支龐大到能夠嚴重威脅這些自由的軍隊,只有逐漸增大才能形成;這就不僅需要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的暫時結合,而且需要長時期地不斷共謀。這樣一種結合究竟有可能存在嗎?這個結合是否可能保持下去,并且通過不斷變化在兩年一度的選舉中自然會在兩院中產生的一種代議制機構里一直傳下去呢?可否這樣推測:當每個人剛一進入國家參議院或眾議院時,就會開始背叛自己的選民和自己的祖國嗎?能否假定:沒有一個人會敏銳得能發覺如此萬惡的陰謀,或者十分勇敢、誠實,會把陰謀的危險性通知自己的選民么?如果這些推測是合理的話,一切被授與的權力就應該立刻廢除。人民為了能夠親自管理自己的事情,應該決心收回以前親手交出的一切權力,并且把自己分到同縣的數目一樣多的州里去。
  即使能夠合理地作出這類假定,要把這種陰謀隱瞞一定時期,仍然是辦不到的。在完全和平時期要如此大規模地擴充軍隊,就等于暴露這個陰謀。一個國家處于這樣的情況下,能有什么借口作如此大規模地擴充軍隊呢?人民不可能長期受騙,一旦發覺以后,陰謀和陰謀的策劃者很快就會失敗。
  據說,把支持軍隊的撥款期限為二年的規定是不會產生效果的,因為行政部門一旦擁有一支大到足以威脅人民使之服從的軍隊,就會在這支軍隊中找到資金,足以使它不需要根據立法機關的法案提供的軍需品。但是問題又來了,它用什么口實能在和平時期擁有這樣龐大的軍隊呢?如果我們假定,這支軍隊是由于內部叛亂或對外戰爭而建立的,那么它就成為反對者的原則以外的一種情況了,因為所反對者是針對和平時期維持軍隊的權力而言的。很少有人會這樣不現實地認真爭辯說:不得征募軍隊去鎮壓叛亂或抵抗侵略;如果在此種情況下,社會的防御必須有一支人數多到足以威脅社會自由的軍隊,這就是一種既無法預防又無法補救的禍患。任何形式的政體都不能預防這種禍患;如果同盟或聯盟為了共同防御需要組織一支軍隊,它甚至可能由一個簡單的攻守同盟所造成。
  但是在聯合狀態下要比在不聯合狀態下遭到這個禍患的機會少得多;不,可以肯定地說,在聯合狀態下完全不可能遭到這種禍患。很難想象,整個聯邦會受到如此可怕的威脅,以致需要一支足以使我們的自由遭到危險的龐大的軍隊,特別是如果考慮到可從民兵取得幫助,民兵應該經常被看作一種寶貴而有力的幫助者。但是在不聯合的情況下(如其它地方已經詳述的那樣),這個推測的反面,不僅會是可能的,而且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7年12月25日,星期二,《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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