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三十六篇(漢密爾頓)

>>>  讀書—連接古今充實信仰  >>> 簡體     傳統

 第三十六篇
  (漢密爾頓)
  致紐約州人民:
  我們看到,前一篇論文中主要意見的結果是,由于社會上各階級的不同利益和見解的自然作用,不管人民的代表多一些或少一些,他們幾乎完全是由土地所有者、商人和知識界人士組成,這些人會忠實代表一切不同的利益和主張。如果有人反對說,我們在地方立法機關曾經見過其他各種人,我可以回答說,那條通則容許有例外,但是例外人數不足以影響政府的整個情況或性質。每個階級都有堅強的人,他們不受不利形勢的影響,他們的功績不僅得到自己所屬階級的頌贊,而且還得到了整個社會的頌贊。門應該一律平等地對所有的人打開。我相信,為了人性的榮譽,我們將看到這類生氣勃勃的幼苗在聯邦立法機關和州的立法機關的土壤上繁榮滋長的事例;但是這種偶然的事例,不會減少以事物的一般發展為根據的推論的可靠性。
  這個問題可以從其他角度來了解,而且會得出同樣結果。可以特別提出一個問題:在木匠和鐵匠、亞麻布生產者或織襪者之間,比商人和他們當中的任何一方之間,能表現出什么樣的更加密切的關系或利害關系呢?眾所周知,在手工或制造工藝的各部門之間和任何部門的勞動與行業之間,其競爭情況往往同樣嚴重;所以,除非代議制機關的人數遠遠超過符合它所考慮的正規或明智的打算,我們現在所考慮的反對意見的精神,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但是我不想再詳細論述這樣的問題了,它的外衣過于寬大,無法確切檢查它的原形或趨勢。
  另外還有一種性質更加明確的反對意見,值得我們注意。有人斷言,國家立法機關的國內征稅權的行使,決不會有利,這既由于缺乏對地方情況的充分了解,也由于聯邦和個別州的征稅法相互抵觸。缺乏適當了解的假定,似乎是毫無根據的。如果州的立法機關有一個關于某縣的問題懸而未決,而這個問題又需要了解當地的詳細情況,怎樣去了解呢?無疑要從該縣議員提供的情況中去了解。類似的知識難道不能在國家立法機關里從各州議員那里取得嗎?難道不能認為,通常派到那里去的人具有能夠傳達那種情況的必要智力么?適用于征稅的地方情況知識,是一種關于各州的所有山脈、大河、溪流、公路和小道的詳細地形知識呢,還是對各州的位置和資源,它的農業、商業和工業的情況、產品和消費的性質以及各種類別的財富、財產和工業的一般了解呢?
  一般國家,即使在一種比較民主的政體下,通常把金融管理交給某一個人或由少數人組成的委員會。他們首先詳細研究和準備征稅計劃,然后由最高當局或立法機關通過,成為法律。
  善于研究的開明政治家,到處被認為最適于合理選擇適當的征稅對象,這就清楚指出,就人類的見識對這個問題的影響而論,征稅需要的地方情況知識屬于哪一種類了。
  打算列入國內稅的總名義下的稅收,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雖然這兩種都遭到反對,但是反對的論據似乎僅限于前一種。的確,就后者而言,它指的必然是消費品的關稅和國產稅,人們難以設想所担憂的困難的性質是什么。關于那些稅的知識,顯然一定是商品本身的性質所能顯示的那種知識,或者很容易地從任何見識廣博的人士,特別是從商人階級那里獲得的知識。一個州不同于另一州的情況,一定是極少的,簡單的而且是容易理解的。應該注意的主要事情是,避開那些以前撥給某一州使用的商品;而各州的稅收制度也是不難弄清楚的。這往往能從有關的法典和若干州的議員所提供的情況中了解到。
  這種反對意見應用到不動產或房地產時,初看起來似乎較有根據,但是即使由此看來它也經不起仔細的研究。地產稅通常用如下兩種方式之一征收:根據永久或定期的實際估價,或者根據專職估價官員的意思或他們的最好判斷而進行的臨時估價。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執行這項需要了解當地詳細知識的業務,必然交給考慮周到的特派員或估稅官,他們是為此目的由人民選出或經政府任命的。
  法律所能做的一切,必然是任命人選或規定選舉或任命的方式,決定他們的人數和資格,以及大致規定他們的職權。這一切當中有什么是國家立法機關所不能執行而州的立法機關能夠執行的呢?兩者當中任何一方只能注意到一般原則。如前所述,當地的詳情必須告訴執行計劃的人。
  但是可以用一個簡單的觀點來看這個問題,這必然會完全令人滿意。國家立法機關可以利用各州內部的制度。聯邦政府可以完全采納和應用各州征收這種稅款的方法。
  應該想到,這些稅的比例并非由國家立法機關自行決定,而是如第一條第二節所規定的那樣,決定于各州的人數。必須用實際的人口調查或計算來決定這條規則,這樣能有效地阻止偏向或壓制。這種征稅權的濫用,似乎已嚴加提防。除了上述的預防辦法以外,還有這樣的規定:“一切關稅、進口稅及國產稅,在合眾國境內必須劃一。”
  擁護憲法的各講演家和作家曾經非常適當地指出:如果聯邦行使國內征稅權在試驗中發現的確存在麻煩,那么聯邦政府就可以停止行使,而代之以攤派。作為對這點的答復,有人神氣活現的問道:為什么不一開始就不用那種含糊的權力而依靠后一種方法呢?這可以作出兩種具體的答復。其一是:如果方便的話,最好是行使那種權力,因為它比較有效;在理論上或者除了通過試驗以外都不能證明,這種權力的行使是不會有好處的。的確,最有可能的似乎是相反的情況。第二個答復是:在憲法上存在這樣一種權力,在使攤派法生效上將有強大影響。當各州知道聯邦不通過它們的作用也能自己做時,對各州將是一種強有力的推動。
  至于聯邦稅收法律及其成員的稅收法律的抵觸問題,我們已經看到不可能有權力的抵觸或矛盾。因此,從法律上的意義來說,法律是不能彼此抵觸的;甚至它們不同制度的政策方面的抵觸也決不是不能避免的。為此目的的一種有效手段,將是相互避開對方可能首先依靠的那些對象。由于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控制對方,各方在這種互相容忍當中都會有一種明顯而感覺得到的利益。在有直接的共同利益的地方,我們確實可以指望這種容忍的效果。當各州業已償清各自的債務,而它們的開支終于限制在自然范圍內時幾乎所有的抵觸可能性將會消失。小額的土地稅將會符合各州的需要,將會成為它們最簡單和最適當的財源。
  對這種國內稅收權曾提出許多恐怖的理由,以激起人民的憂慮:兩套稅務官,雙重稅收造成他們的雙重負担,以及可恨的、強迫性的人頭稅的各種可怕形式,都被巧妙的政治詭辯說得天花亂墜。
  至于第一點,在兩種情況下不可能有兩套官員:其一是在征稅權完全歸聯邦執掌的地方,這適用于進口關稅;其二是在對象尚未屬于州的任何規定的地方,這可適用于各種對象。在其他情況下,可能性是合眾國或者完全避開預先被用于地方需要的對象,或者利用州官員和州的規定征收附加稅。這會完全符合稅收的目的,因為它將節省征稅的開支,并且能完全避免使州政府和人民產生厭惡的原因。總之,這是避免此種麻煩的實際辦法,除了指出預言的弊端并非必然由于計劃而造成以外,再也不需要什么了。
  至于從一種假定的有影響的制度得出的任何論據,只說假定是不應該的,就是充分的答復了;但是這種假定是可以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回答的。如果這樣一種精神干擾了聯邦議會,達到其目的的必然道路就是盡可能地使用州的官員,并且用增加薪金的辦法使他們從屬于聯邦。這種辦法可用來把州的影響引入全國政府的渠道,而不是使聯邦的影響納入相反方向。但是諸如此類的一切假定是令人厭惡的,應該排除在人民考慮的重大問題之外。這些假定除了蒙蔽真理以外,不能符合其他目的。
  至于雙重稅的建議,回答是很清楚的。聯邦的需要必須用這種或那種方法來滿足。如果通過聯邦政府的權力去完成,那就不用通過州政府的權力去完成了。社會應付的稅額,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都是一樣的。但如果由聯邦來規定,則有這樣的優點,進口商品稅的主要財源(那是最便利的一部分稅收),在聯邦管理下比在州的管理下能慎重地增加到更大的限度,當然就沒有什么必要依賴比較不方便的方法了。此外,這還有另一優點,只要在行使國內稅權上有任何真正的困難,就會更加注意方法的選擇和安排,并且一定會自然地使它成為全國政府政策的固定點,以便盡可能使富人的奢侈對公共財政有所貢獻,目的在于減少那些可能引起社會窮人和大多數階層人民不滿的稅收的必要性。當政府在保持其本身權力時得到的利益與公共負担的適當分配相一致,并且能防止社會上最貧窮的一部分人受到壓迫,那是多么令人高興的呵!
  就人頭稅來說,我毫無顧忌地承認,我是不贊成的。雖然這種稅從很早時期起就盛行于一致最堅持自己權利的諸州,但是我對在全國政府下面采用此種稅感到遺憾。但是否因為有征收這種稅的權利,就必然會真正征收這種稅呢?聯邦的每個州都有征收這種稅的權力,然而在若干州內實際上從未實行。州政府是否因為具有這種權力就應被指責為暴虐無道呢?如果州政府并未遭到這樣的指責,那么有什么正當理由責備全國政府的這種權力,或者甚至以此作為對采用此種稅的障礙呢?我雖然對這種征稅極少好感,但我仍然深信,采用此稅的權力應該存在于聯邦政府手中。國家處于某種緊急狀態時,在事物的正常情況下應該受到限制的一些權宜辦法會成為對公共福利必不可少的東西。政府由于可能發生這種緊急情況,應該有利用這些辦法的取舍權。可以認為是豐富的稅收財源對象,在本國的確極少,這是不剝奪國家議會在這方面的決定權的特殊理由。國家可能有某些危急存亡的時候,這時人頭稅就會成為無法估計的財源。由于我不知道有什么東西能使地球的這一部分避免其他部分所遭到的共同災難,我承認自己不贊成任何旨在解除政府某一武器的計劃,此種武器在任何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中可以有效地用來進行全面防御。
  現在,我已經研究了可以認為是與政府的能量直接有關的、打算授予合眾國的那些權力,并且已經努力設法回答了已經提出的對那些權力的主要反對意見。我不提那些次要的權力,它們或者無足輕重,不值得憲法的反對者的仇視,或者因顯然非常適當而不容進行爭論。然而,假如不是考慮到裁決權的體制及其范圍結合起來研究可以更加有利,大部分的裁決權也許是值得在這個題目下進行研究的。這使我決定把這個問題放在下一部分研究。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1月11日,星期五,《每日廣告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36:32

[新一篇] 聯邦黨人文集 第三十五篇(漢密爾頓)

[舊一篇] 聯邦黨人文集 第三十七篇(麥迪遜)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