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三十九篇(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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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篇
  (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前一篇論文已經結束了我們打算對制憲會議公布的政府計劃作一公正考察的論述,現在我們開始論述我們這一部分計劃的執行問題。
  出現的第一個問題是:政府的一般政體和形式是否一定是共和政體。顯然再沒有其他政體符合美國人民的天性,符合革命的基本原則或者符合鼓勵每個愛好自由之士把我們的一切政治實驗寄托于人類自治能力的基礎上的光榮決定了。因此,如果發現制憲會議計劃不符合共和政體的性質,其擁護者必然會因其不再能為之辯護而予以放棄。
  那么,什么是共和政體的特點呢?如果尋求這個問題的回答時,不求助于原則,而是求助于政治作家們在各國憲法中關于這個名詞的應用,是決不會得到滿意的回答的。在荷蘭,沒有一點最高權力是來自人民的,卻幾乎一致公認為共和國。威尼斯也得到同樣的稱號,該國對大多數人民的絕對權力是由一小部分世襲貴族以最專制的方式行使的。波蘭是貴族政治和君主政體用最壞的方式結合的混合體,然而也被授與同樣的尊稱。英國政府是世襲貴族政治和君主政體的結合體,只有一個共和政體的枝葉同樣不適當地時常被列入共和國之林。這些例子彼此之間的不同,幾乎跟它們與真正共和國的不同一樣,這就表明這個術語在政治論文中應用得極不確切。
  如果我們以各種政體賴以建立的不同原則為標準,我們就可以給共和國下個定義,或者至少可以把這個名稱給予這樣的政府:它從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間接地得到一切權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職的人在一定時期內或者在其忠實履行職責期間進行管理。對于這樣一個政府來說,必要條件是:它是來自社會上的大多數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會上某個幸運階級;否則少數暴虐的貴族通過他們所代表的權力進行壓迫,有可能鉆入共和者的行列,并且為他們的政府要求共和國的光榮稱號。這樣一個政府是有資格的:它的管理人員,是直接、間接地由人民任命,他們根據剛才詳細說明的條件保持自己的官職;否則合眾國的每個政府以及已經組織完好或者能夠組織完好或者很好履行其職責的任何民主政府,都會減低共和政體的性質。根據聯邦各州的憲法,政府的某些官員只能由人民間接任命。根據大多數州的憲法,首席行政長官本人就是這樣任命的。根據一個州的憲法,這樣任命方式擴大到議會的某一個同等部門。根據所有的憲法,最高公職的任期同樣會延長到一定的期限,在許多場合下,在立法和行政部門內,會延長若干年。此外,根據大多數憲法的條款,以及在這個問題上最值得尊重的公認意見,司法部門的成員由于忠實履行職責可以保留他們的職位。
  把制憲會議設計的憲法與這里規定的標準進行比較時,我們立刻看出,在最嚴格的意義上它是符合此項標準的。眾議院至少和所有州議會的某一議院一樣,是直接由大多數人民選舉的。參議院和目前的國會和馬里蘭州的參議院一樣,是由人民間接任命的。總統,依照大多數州的實例,是由人民間接選舉的。甚至合眾國的法官和所有其他官員,和若干州的情況一樣,也將由人民自己選擇,雖然這是一種間接的選擇。任期同樣符合共和政體的標準,也是符合州憲的標準的。眾議院是定期選舉的,和各州一樣;任期二年的,如南卡羅來納州。參議院六年選舉一次,比馬里蘭州參議院的期限只多一年,比紐約州和弗吉尼亞州參議院的任期只多兩年。總統任期四年,紐約州和特拉華州的州長任期為三年,南卡羅來納州是二年。其他各州,是每年選舉一次。然而在某些州內,沒有一條州憲條款是用以彈劾州長的。在特拉華州和弗吉尼亞州,州長在職期間不得彈劾。合眾國總統在任職期間的任何時候都可以彈劾。法官的任期理所當然地應該是他忠實履行職責的時期。各部部長的任期按照情理和州憲的實例,一般是由法律規定的問題。
  這個制度的共和特色如果需要進一步證明的話,那么最明確的證明就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下面都絕對禁止貴族頭銜,而且對各州政府的共和政體形式均有明確保證。
  新憲法的反對者說:“但是制憲會議只堅持共和政體形式是不夠的。他們必須同樣注意保持聯邦的形式,這種形式把聯邦看作是各獨立州的邦聯;代替這種形式的是,他們組織了一個全國政府,該政府把聯邦看作是各州的結合。”有人會問,這種大膽而激進的革新根據什么權力?這種反對的口實,需要認真地予以研究。
  如果不研究作為反對意見基礎的確切差別,為了正確地估計其力量,第一,必須考察討論中的政府的真正性質;第二,必須探究制憲會議有多少權力提出這樣一個政府;第三,他們對自己的國家所負的責任能在何種程度上補充正常權力的缺陷。
  第一,為了考察政府的真正性質,可以結合以下各點來考慮:政府建立的基礎,其一般權力的來源,這些權力的行使,權力的范圍,政府將來進行變革的權力。
  在研究第一點時,看來一方面是,憲法必須以美國人民為此特殊目的而選出的代表的同意和批準為基礎;然而,另一方面,人民的同意和批準并不是作為組成整個國家的個人,而是作為組成他們各自所屬的地區和各獨立州的同意和批準。這將是幾個州根據各州的最高權力——人民自己的權力——給予的同意和批準。因此,制憲這件事并不是國民的事,而是聯邦的事。
  正如反對者對這兩個詞匯的理解那樣,這將是聯邦的事,而不是國民的事,這不是組成一個集合的國家,而是組成那么多獨立州的人民的事,單從下面這個理由來看,就很清楚了:這既不是聯邦大多數人民的決定,也不是大多數州的決定而產生的。它必須根據參與此事各州的一致同意產生,這不同于各州平常的同意,它不是由立法部門同意,而是由人民自己表示同意。
  如果在這件事中人民認為是組成一個國家,合眾國全國人民中少數人將服從多數人的愿望,正如各州的少數人服從多數人一樣;而多數人的愿望不是由各人的投票加以比較來決定,就是把大多數州的愿望當作合眾國大多數人民的愿望的證明來決定。這些規則都沒有采用過。每個州在批準憲法時被認為是一個主權實體,不受任何其他各州約束,只受自己自愿的行動的約束。因此,在這方面,新憲法如果制定的話,將是一部聯邦性的憲法,而不是一部國家性的憲法。
  其次是,政府的通常權力的來源問題。眾議院將從美國人民那里得到權力;人民和在各州議會里的情況一樣,以同樣的比例,依據同樣的原則選派代表。就這點來說,政府是國家性的政府,而不是聯邦性的政府。另一方面,參議院將從作為政治上平等的團體的各州得到權力;在參議院,各州根據平等的原則選派代表,正如目前的國會一樣。就這點來說,政府是聯邦政府,不是全國性政府。行政權的來源是多方面的,總統是由各州以其政治資格直接選舉的。分配給各州的選票是按照一種復合的比例,一部分是把它們當作各不相同的同權團體,一部分是把它們當作同一團體的不平等的成員。
  此外,最后的選舉將由國民代表組成的立法部門進行;但是在這個行動中,他們將采取來自許多各不相同的同權政治團體的個別代表團的形式。從政府的這個方面來看,它似乎是一種混合的性質,所表現的聯邦性特征至少和國家性特征一樣多。
  關于政府的作用,聯邦政府和全國性政府的區別被設想222聯邦黨人文集為:前者對以政治資格組成邦聯的各政治團體行使權力;后者對個人身份組成國家的各個公民行使權力。用這個標準衡量憲法時,它屬于國家的而不是聯邦的性質,雖然并不如一般理解的那么完全。在若干情況下,特別是在審訊各州是當事人的爭端時,只能以其集體的政治資格來檢查起訴。就這點來說,政府這方面的全國性面貌似乎被一些聯邦特征所損害。但是這種損害在任何計劃中也許都是避免不了的;而政府在其日常的和最重要的事務中,對以個人資格的人民行使權力時,整個說來,在這方面可以稱之為一個國家性政府。
  但是,如果這個政府在行使其權力方面是國家性的,那么當我們就其權力范圍來觀察它時,它的面貌就又改變了。國家性政府的意義所包括的不僅是對個別公民的權力,而且對所有人和事都有無限的至高無上的權力,這是就所有的人和事是合法政府的對象而言的。在組成一個國家的人民中,這個最高權力完全授予國家立法機關。在為特殊目的而聯合的社會中,最高權力部分授予國家,立法機關,部分授予地方立法機關。在前一種情況下,一切地方權力從屬于最高權力,并且最高權力可以隨意控制、指導或廢除地方權力。在后一種情況下,地方當局形成各自獨立的最高權力,在各自的范圍內,不從屬于國家權力,正如后者在其權力范圍內不從屬于前者。因此,在這方面,擬議中的政府不可能被認為是一個全國性政府;因為其權限只限于某些列舉的對象,而把對于所有其他對象的其余不可侵犯的權力留給各州。的確,在關于這兩種權限的界限的爭辯中,作出最后決定的法庭,將在全國政府下面建立。但這并不改變此種情況的原則。但是必須根據憲法規定作出公正的決定,并且要采取一切常見的最有效的預防手段來保證這種公正。若干這樣的法庭,對于防止訴諸武力和廢除盟約顯然是很必不可少的;它應該在全國政府下面而不是地方政府下面建立,說得更恰當一點,它只適宜在前者下面建立,這種主張大概不致遭到反對吧。
  如果我們從憲法與憲法修正權力的最后關系來檢驗憲法,我們會發現它既不完全是國家性的,也不完全是聯邦性的。如果它完全是國家性的,最高的和最主要的權力就屬于聯邦大多數人民,而這個權力就象每個全國性社會的大多數的權力一樣,隨時能夠更換或廢除它所建立的政府。另一方面,如果它完全是聯邦性的,對約束所有各州的每個改革均需得到聯邦每一個州的贊同。
  制憲會議方案所提供的方式,并非以這些原則中任何一種作為基礎的。
  在需要超過多數時,特別是在按照州的數目而不是公民的數目來計算比例時,它離開了國家的性質而趨向于聯邦的性質;在認為少于總數的州的贊同就有足夠的能力這點上,它又失去了聯邦的性質而有點國家的性質了。
  因此,擬議中的憲法嚴格說來既不是一部國家憲法,也不是一部聯邦憲法,而是兩者的結合。其基礎是聯邦性的不是國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權力的來源方面,它部分是聯邦性的,部分是國家性的;在行使這些權力方面,它是國家性的,不是聯邦性的;在權力范圍方面,它又是聯邦性的,不是國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權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聯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國家性的。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1月18日,星期五,《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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