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四十篇(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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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篇
  (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現在要研究的第二點是,制憲會議是否有權制定和提出這部混合性的憲法。
  制憲會議的權力應該嚴格地通過選民給予會議成員的代表權的審查來決定。然而,因為這一切不是同1786年9月安納波利斯會議的建議有關,就是同1787年2月國會的建議有關,所以只要回顧一下這些特別的法令就夠了。
  安納波利斯的法令建議:“任命官員要考慮合眾國的情況,要擬訂他們認為可使聯邦政府的憲法足以應付聯邦急務所必需的新條款,并將為此目的而擬訂的法令在召集的國會上向合眾國提出報告,求得他們同意,然后經各州立法機關批準,能使該條款有效。”
  國會提出的法令措詞如下:“既然在聯邦和永久聯盟條款中有一條是通過合眾國國會和幾個州的立法機關的同意在其中作些修改的條款;既然經驗證明現在的聯邦存在缺點;作為改正這些缺點的手段,若干州特別是紐約州通過對其國會代表的明文指示,建議為如下決議中所表示的目的而召開一次會議,而這種會議似乎是在這些州內建立一個牢固的全國政府的最可能的手段:
  “決議,——國會的意見是,今年5月第二個星期一在費城召開各州委派的代表會議是適宜的,其唯一的明確目的是修改聯邦條款,并且把所作的修改和規定報告國會和一些立法機關,目的是使聯邦憲法得到國會同意和各州批準時足以應付政府的急務和保持聯邦。”從這兩個法令看來:第一,制憲會議的目的是在這些州內建立一個牢固的全國政府;第二,這個政府應該足以應付政府的急務和保持聯邦;第三,這些目的通過如下條款來實現:國會法令所體現的邦聯條款中的修改和規定,或者如安納波利斯建議中堅持的看來是必要的進一步的規定;第四,這些修改和規定應報告國會和各州,目的是取得前者的同意和后者的批準。
  根據這幾種不同說法的比較和公正的解釋,就可以推論出制憲會議的權力。他們應該組織一個足以應付政府和聯邦急務的全國政府,并且使邦聯條款變成能達到這些目的的形式。
  有兩條解釋的規則是受常理的支配,并且是以法律公理為基礎的。其一是,這說法的每一部分,倘若可能的話,應該具有某些意義,并使之共同實現某一共同目的。
  其二是,在若干部分不能一致的地方,次要部分應該讓位于更重要的部分;為目的而犧牲手段,而不是為手段而犧牲目的。
  假定解釋制憲會議權限的措辭彼此互不相容,而制憲會議又認為,一個能勝任愉快的全國政府不可能根據邦聯條款中的修改和規定來實現時,究竟那一部分解釋應該接受,哪一部分應當拒絕呢?哪一部分更重要,哪一部分不怎么重要呢?哪一部分是目的,哪一部分是手段呢?讓“委托權”的最認真的解釋者,和那些竭力反對由制憲會議行使這種權力的人們回答這些問題吧!讓它們申明,對美國人民的幸福最為重要的是置邦聯條款于不顧,準備一個勝任的政府并且保持聯邦呢?還是不要一個勝任的政府而保留邦聯條款呢?讓他們申明,究竟保留這些條款是目的,而把改革政府用作達到這一目的的手段呢;還是建立一個足以實現全國幸福的政府就是這些條款的原有目的,而這些條款作為不適當的手段應該予以犧牲呢?
  但是否需要假定:這些說法是絕對矛盾的,邦聯條款中沒有任何修改或規定能使它們形成一個勝任的全國政府,形成一個制憲會議建議的那種政府呢?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斷定,不應強調名稱;決不能認為改變名稱就是行使一種未經授予的權力。文件中的修改是明確認可的,其中的新條款也是明確認可的。所以這里是一個改變名稱、增加新條款和改變舊條款的權力問題。只要舊條款還有一部分保留不變,難道必須承認這種權力受到了侵犯?那些持肯定態度的人,至少應該明確批準的改革和越權的改革的界限,以及在修改和增添新條款范圍內的那種變化程度和相當于政府變質的變化程度的界限。能否說修改不應該涉及邦聯的實質呢?如果不打算作某些實質上的改革,各州決不會如此隆重地開這個制憲會議,也不會把會議目的描寫得如此廣闊。能否說邦聯的基本原則不屬于制憲會議的職權范圍,從而不應該加以改變呢?我要問:“這些原則是什么?”它們是否要求,在制訂憲法方面各州應該被認為是各不相同的獨立主權單位呢?新憲法認為各州是這樣的。這些原則是否要求,政府成員應該由立法機關而不是由各州人民任命呢?新政府一個部分成員將由這些立法機關任命;而在邦聯下,國會代表可以全部由人民直接任命,而且在兩個州內的確是這樣任命的。它們是否要求,政府應該對各州而不是對個人直接行使權力呢?在某些事例中,如已經指出的那樣,新政府將以各州的集體資格對各州行使權力。在另一些事例中,目前的政府也直接對個人行使權力。在掠奪、海盜、郵政、錢幣、度量衡、與印第安人貿易、各州的土地讓與所有權等問題上,尤其是在不經法官、甚至地方長官的干預,就能判處死刑的海陸軍軍事法庭所審理的案件方面——在所有這些案件中,邦聯可以直接對個人和公民個人的利益行使權力。這些基本原則是否特別要求未經各州居間機關,不得征收任何稅款呢?邦聯本身允許對郵政征收一定程度的直接稅。國會這樣解釋造幣權以便對其來源直接征收稅款。但是撇開這些事例不談,貿易管理應當服從全國政府,使之成為全國稅收的直接來源,這一點豈不是制憲會議的公認目的和人民的普遍期望么?國會不是曾經再三提出,這個措施是符合邦聯政府的基本原則么?除了一個州以外,包括紐約州在內的每一個州,就承認改革的原則來說,豈不是都接受了國會的計劃么?總之,這些原則不是要求全國政府的權力應該有所限制,而在這個限制以外,應該讓各州擁有自己的獨立權嗎?我們看到,新政府和舊政府一樣,總的權力是受到限制的,而各州,在所有未曾列舉的事例中,是享有獨立自主權的。
  事實是,制憲會議提出的憲法的重大原則,可以認為并不是絕對的新,而是把邦聯條款中的原則加以發展。后一種制度下的不幸在于,這些原則軟弱無力而且有局限性,從而證實對它提出的無能的一切指責是正當的,并且要求它有一定程度的擴大,使新制度具有完全改變舊制度的面貌。

  在某一方面,可以承認制憲會議背離了自己的主要使命。他們不向各州的立法機關報告需要批準的計劃,而是提出一項由人民批準而且只有九個州實施的計劃。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反對意見雖然貌似有理,但是在群起反對制憲會議的刊物中卻很少提及。此種容忍只能來自這樣一個無法抑制的荒謬信念:使十二個州的命運受制于第十三個州的不法或腐敗;來自六十分之一的美國人民的多數堅決反對包括占六十分之五十九的人民的十二個州所贊成和要求的一項措施的事例,這個事例,為國家的受損的榮譽和繁榮感到憤怒的每個公民依然記憶猶新。由于這個反對意見已被那些批評制憲會議權力的人們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放棄,所以我也不多作評述。
  需要研究的第三點是,由這件事情本身產生的責任感,能給正常權力彌補多少缺陷。
  在前述的研究中,曾把制憲會議的權力當作制訂合眾國憲法的真正的和最后的權力那樣,而且根據同樣標準嚴格地進行分析和審查。現在是回顧以下幾點的時候了:這些權力只是顧問和建議的權力;各州的意思是這樣,制憲會議也是這樣理解的;因此制憲會議設計并提出的憲法,除非經接受者正式批準,否則只不過是一紙空文。這種回顧把這個問題放在一個完全不同的觀點上,并且將使我們恰當地判斷制憲會議所采取的方針。
  我們不妨看看制憲會議所堅持的立場。從會議進程可以得知:他們深切地一致感到一種危機,這個危機使舉國一致作出如此獨特而嚴肅的嘗試,來糾正產生這種危機的制度中存在的錯誤;他們同樣一致地深信,他們提出的這種改革對實現委托他們的目的是絕對必要的。他們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偉大國家的大部分公民的希望和期待,由于對他們所慎重考慮的事件的深切憂慮而發生變化。他們有一切理由相信,合眾國的自由、繁榮的一切內外敵人在心目中懷有相反的情感。他們在嘗試的開始和進程中看到,一個弗吉尼亞州對部分改革邦聯的提議,迅速地受到了注意并得到促進。他們看到在安納波利斯集合的很少幾個州的很少代表,提出一個與他們的任務全然無關的重大關鍵問題,不僅輿論為之辯護,而且在十三個州的十二個州里真正地成了現實。他們看到,在各種事例中,國會不僅負有建議權而且負有執行權,而且在公眾看來,按照機會和對象這些權力并沒有支配他們行動的那些權力要緊。他們必然想到:已經成立的政府的一切重大改變,形式應該讓位于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嚴守前者會使“廢除或改變政府,使之最可能實現他們的安全和幸福”這項人民的最崇高可貴的權力有名無實,毫無價值,因為人民不可能普遍自發地對自己的目標采取一致行動;因此最主要的是,這種改變必須由某個或某些可敬的愛國公民從某些未經公認的非正式建議作為開始。他們必然想到:正是由于這種向人民提出有關他們安全和幸福計劃的不合常規的僭越權力,各州才初次聯合起來反對舊政府用以威脅它們的那種危險;委員會和代表會議是為了集中他們的力量以保衛其權利而成立的;某些州為了制定現在管理它們的那些(州)憲法而選出了議會;也不可能忘記,除了那些以這些理由作掩飾,對所爭論的宗旨一味暗中懷恨的人們以外,任何地方都看不到絲毫不合時宜的顧忌和墨守陳規的熱誠。他們想必記得,將要制定和提出的計劃要提交人民自己,非難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會永遠破壞此項計劃;贊成這項計劃,就能消除以前的種種錯誤和罪過。他們甚至可能想到,在無端指謫的傾向盛行之時,他們忽略行使授予他們的那種權力,尤其是他們建議與自己的使命不相符的任何措施所引起的責難,不亞于立刻建議一項完全符合國家緊急情況的措施所引起的責難。
  假如制憲會議在所有這些想法和所有這些考慮當中不是果斷地相信自己的國家(由于國家的信任,他們才得以赫赫有名),不是指出一個他們認為能夠保證國家幸福的制度,而是采取一種使人寒心而又不愉快的使國家的熱望落空的決定,而是為形式而犧牲內容,把自己國家的最寶貴利益遲遲不予解決或亂搞一通,那么我就要問那個能把自己的思想提到一個高尚概念的高度,能在心中喚起一種愛國情感的人:大公無私的世界、人類的朋友、每個道德高尚的公民,對這個會議的行動和性質應該作出怎么樣的判斷呢?或者說,假使有一個人,他的譴責癖是無法抑制的,那么就讓我問一問:他對篡奪派代表參加制憲會議權力的十二個州(這個會議是他們的(州)憲法完全不知道的一個團體),對建議召開制憲會議(邦聯同樣不知的這個團體)的國會,特別是對首先提出然后同意這種越權行動的紐約州,究竟保留了什么意見呢?
  除非解除反對者的一切口實,暫時假定制憲會議既未接受此項使命,而情況也不宜為自己的國家提出一部憲法:是否只因為這個理由就應該拒絕接受這部憲法呢?如果根據“即使接受敵人勸告也是合法的”這句名言,我們是否要樹立一種即使朋友提出勸告也要加以拒絕的不體面的榜樣呢?慎重地探討問題時,在任何情況下,顯然應該是:與其問勸告來自何人,不如問勸告是否有益。
  這里所提出的和證明的要點是:制憲會議越權的指責,除了反對者也很少鼓吹的一點以外,是沒有什么根據的;即使會議超越了自己的權力,他們作為國家信任的公仆不僅獲得許可,而且是他們所處的局勢要求他們行使設想的自由權;最后,即使他們在提出一部憲法時違反了自己的權力和義務,如果認為它能實現美國人民的觀點和幸福,這無論如何也是應該接受的。至于憲法在多大程度上具有這種特性,是個正在研究的問題。
  普布利烏斯
  
  為《獨立日報》撰寫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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