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神親嘴》第一輯 與天路客談信仰 之二:關于宗教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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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關于宗教裁判所


  我的《集中營、瘋人院或宗教裁判所——電影〈戈雅之靈〉》一文,在網上受到許多人的強烈質疑和反對。我以與天路客談信仰的形式,繼續這個話題。
  
  Pilgrims,我這篇文章提到宗教裁判所,要澄清的是針對它的一個妖魔化形象,而不是為中世紀教會以強制力對付思想異端這一錯誤進行辯護。如果連你這樣的知識分子都說,有些情形是第一次聽說,感到很震驚。那么我們的確太需要去恰當地評價中世紀了。思想和宗教的寬容,只是人類最近這幾百年形成的觀念和文明。我當然同意,以強制力對付信仰和思想的異端,哪怕只有一個受害者,也是殘暴的和不可原諒的。但不要忘了,在2006年的中國,這種殘暴依然充滿在我們的政權和社會中。我要澄清的意思是,宗教裁判所的罪惡程度,并不是遙遠的和難以想象的,而可能是與我們當前這個社會旗鼓相當的。如果你承認這一點,才可以不帶歷史偏見地去批評中世紀和宗教裁判所的錯誤。
  而妖魔化是什么意思呢,對歷史的妖魔化,就是對今天的美化。使我們所承受的砸爛一切的革命顯得理直氣壯一些,也使今天的罪惡與"國情",看上去更加容易令人接受。“消滅宗教裁判所,解放西班牙人民”,這正是拿破侖當初推銷大革命的口號。然而革命法庭在西班牙犯下的罪行,卻遠遠超過了西班牙的宗教法庭。就像毛澤東時代的法庭——如果還有法庭的話,超過了中國史上任何一個法庭的野蠻程度。Pilgrims,我希望你對歷史和現實的態度,能夠保持邏輯和情感上的一致性。如果你對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一百年內判決8個人為異端,然后與政府同流合污,把他們送上火刑柱,感到怒不可遏,是可忍孰不可忍;甚至在這樣的事實上,可以虛構出一個人類歷史上最黑暗的時代。那么請問,對中國最近的這一百年,你又當如何評價呢,如果你知道當今的中國,每年都仍然有遠超過8個以上的基督徒、法輪功學員或異議人士被關押,甚至連接受一場“宗教審判”的機會都沒有。你要如何自圓其說地活在自己的幸福生活中呢?這個世界將要如何在你面前斷裂,好讓你安全地去批判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
  在西方學術界,對宗教裁判所已有很多研究,都逐漸澄清了啟蒙運動以來,及新教改革以來“宗教法庭”被過分妖魔化和漫畫化的歷史。順便說,參與妖魔化宗教法庭的,也包括一些受過其迫害的新教徒們。因為改教之后,天主教的宗教法庭的迫害重點就是新教徒。但作為一個新教徒,我仍然愿意給予宗教裁判所的罪惡一個恰如其分的評判,而不是與反基督教的人士一樣,對其進行無限的妖魔化。你當然可以對西班牙裁判所在一百年內將8個人移送當局處死的事實,有不同的詮釋。但這就是一個事實,而且是一個與大部分人的印象相差甚遠的事實。你也可以對宗教裁判所和教會法的實踐,與羅馬法的復興一道,奠定了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基礎這一事實,有不同的理解。但這也是一個事實。順便說,異端分子可以被處死,這一立法出現在早于宗教裁判所幾百年的羅馬法中。在《查士丁尼法學大全》中已有記載。但今天卻沒有人會將羅馬法視為黑暗中世紀的象征。阿拉貢國王立法燒死異端分子,也在羅馬教廷成立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
  為什么呢,因為將信仰和思想上的異端,看作對政權的一種威脅和顛覆力量,這是古今中外幾乎一切統治者的共同思維,包括今天的共產黨。這就是歐洲的宗教法庭所身處的那個世界。宗教裁判所的作為充滿了錯誤和邪惡,但并不是全世界都很文明,唯獨這個東西黑暗得一塌糊涂,把全世界的文明指數都拉低了。如果你印象中是類似的看法,那么這一看法的確是一個不折不扣被誤導的歷史神話。我甚至持這樣的看法,羅馬教會接近一千年的宗教裁判實踐,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世俗政權中這種相似罪惡的蔓延。
  舉一個例子,孔飛力先生的漢學名著《叫魂》,描述了清代的一場巫術大恐慌。這個故事離我們的世界更近。當時官府鎮壓了很多被認定行巫術的人,和中國的歷代官府一樣,也和江澤民和胡錦濤時代一樣。可為什么我們從來沒有形成過一個關于中國的“黑暗的宗教裁判”的印象呢。不是因為中國更文明,只是因為中國更黑暗。因為所有的迫害都發生在一個政教合一的世俗法庭之上,甚至殺人的時候,連一個法庭都沒有。
  Pilgrims,如果你接受這一看法,就能平靜地看到宗教法庭興起的原因之一。為什么教會要把關乎信仰思想的裁判權從君王的手中搶過來,說君王沒有權力去判斷一個人是否異端,靈魂的事情在君王的權勢之外,換句話說這是一個“專業性”的問題,必須由教會來作“專家證人”。于是教會與政府的二元對立,形成了這樣一種機制,即先由宗教法庭作出事實裁判,在當事人被判定為異端并不愿悔改的情形下,再將他移交政府,由政府按著世俗法律(而不是教會法律)的規定和權柄進行宣判。但在這個環節上,羅馬教會顯出了它的虛偽性。因為它面臨的是一個幾乎所有人都是基督徒的社會,它對政府的一切違背圣經原則的法律,有責任、也有足夠的影響力去反對。但羅馬教會不但沒有反對,而且它縱容、鼓勵甚至主張君王可以立法將異端分子處死。老實說,“宗教裁判”這幾個字本身并沒有罪;通過政教的合作,對思想的異端施加身體性的強制,這才是宗教裁判的罪。
  如果以共產黨的“雙規”為例,會看得更清楚。今天的紀委其實就是共產黨的“宗教裁判所”。如果共產黨只是一個多黨體制下的政黨,它是有權進行內部裁判的,依據他自己的信仰標準,將那些不遵從共產主義信條的黨員,依據黨章給予非身體性的處罚、直至開除,這都是正當的。其實在現代社會,任何一個社團都擁有這個內部裁判權。如果面對一個信仰團體,你大可以它的裁判機制稱之為“宗教裁判”或教會法庭(holy office)。法律對宗教、政治或其他社團的內部裁判權,只應該有兩個干預的標準,一是看它們的懲戒決定是否侵犯了成員的憲法權利,二是看他們的懲戒過程是否遵循了“正當程序”,換言之就是要有“專業性”。如在美國上個世紀20年代,自由派神學興起的時候,幾乎各大教會都處理過異端案件。如一家神學院原本持守加爾文主義,它的校規要求每個受聘的教員必須簽署一份信仰告白。后來教員們受自由派神學的影響,開始反對這份信仰準則。學校解雇了其中一位。這是當時一個著名的憲法案件,后來州的最高法院宣布學校的解雇是違憲的。到了50年代福音派信仰興起,開始反對自由派神學的時候,也有過一次著名的教會裁判。就是著名的福音派神學家、普林斯頓神學院的梅欽,因為反對神學院的自由派傾向,他帶著一批福音派教授離開普林斯頓,創辦了福音派運動中最著名的威斯敏斯特神學院。梅欽被帶到他所在的長老教會的教會法庭接受裁判,結果他的教會的審議會作出裁決,將他逐出教會。隨后這些保守的福音派離開了自由化的長老教會,成立了保守派的長老會。這與1517年羅馬教宗“絕罚”馬丁·路德的宗教裁判是非常類似的。同時只要不涉及對身體的強制,也是合法的和正當的。
  但是,因為共產黨是一個政教合一的專制者,它對自己成員的內部裁判,知道今天仍然帶有身體的強制性,如剝奪人身自由的“雙規”,這和羅馬教會在中世紀所犯的罪孽是一樣的,而且顯得更加野蠻。因為教會至少與政府是二元對立的,甚至彼此之間也有尖銳的沖突。而你一旦在中國被共產黨開除,任何人都知道,這絕不會只是一個“內部裁判”而已。你可能失去工作,被限制自由,甚至可能坐牢乃至喪命。
  換句話說,羅馬教會在宗教裁判所的問題上,曾經一度墮落到了與今天的中國政府一樣邪惡的地位上。對教會來說,這當然是極大的罪惡和羞恥。我想這就是一個恰如其分的評價。但另一方面,如果你同意在最近這幾百年的自由憲政體制之前,全世界的公共權力都普遍地陷在類似的罪惡當中。那么由一個政教合一的政府來決定什么思想是應該被鎮壓的,或是由一個政府之外的權威來作出這一判斷;盡管都是罪惡,但從社會架構和制度演進上說,哪一種更接近于今天的文明呢?
  我想這取決于你的歷史觀。對我來說,歷史是這樣甚至在罪惡和墮落中掙扎著進步的。而中國從來沒有過這樣一種分離,因而也就到今天為止,白白受苦,卻仍然沒有向前進步。在某種意義上,我甚至希望在唐朝時,儒家就建立了這樣一個裁判所,主張如果皇帝要對持任何一種思想的人進行鎮壓,必須先由他們來裁判。那么我相信,中國歷史上也會有一個裁判權被濫用的災難時期,但到了一千年后,從毛澤東到胡錦濤,也許就沒有任何機會住進中南海了。這只是對歷史的一種假想,但荒謬的的是,今天的確還有某些鼓吹建立儒教、甚至國教的人,無視人類這一千年來的進步和苦難,竟然刻舟求劍地主張,要把中世紀的故事在中國重來一遍。
  如果希望更多的對歷史心平氣和的了解,推薦四本書,一是愛德華·彼得斯的《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1988),亨利·凱門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The Spanish Inquisition,1997)。另外一本國內有中譯本的,愛德華·伯曼的《宗教裁判所——異端之捶》。另外推薦國內學者在我看來迄今最優秀的一本書,彭小瑜的《教會法研究》,大概是北大出版社兩年前的。
  愛德華·伯曼是一位很中立的學者,他不是基督徒,對宗教裁判也沒有一絲一毫所謂“同情之理解”。但他這本書中,仍然講述了很多與一般公眾的印象差別很大的事實。我文中提到西班牙在法國大革命之前一百年內的8例死刑,就出自這本書。伯曼引用的是另一位學者威廉蒙特對西班牙文獻的最新研究,他個人很謹慎地認為這是一個“可靠的估測”。在宗教裁判所初期,有過一個極其泛濫和殘酷的時代。當時對基督教幾個異端的征服,甚至是一種軍事鎮壓。托爾克維馬達,就是那個時期最臭名昭著的一個“宗教大法官”。但就西班牙的裁判所而言,據另一位學者亨利·凱曼指出,起初殘酷年代中較多的火刑在啟蒙運動與大革命爆發之前的一百年間,已基本上消失。如查爾斯三世和四世當政的29年內,只有過4例。1570之后近半個世紀內,只有15例。接下來的近一個世紀則只有8例。這個數據的確應該令你驚訝,因為兩百多年的宗教裁判加起來,不如20世紀中國的半場反右運動。
  所以愛德華·伯曼也得出他的結論,“應該記住,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和當時其他國家的任何法庭相比——甚至包括英格蘭,頂多只是一樣的糟糕”。伯曼在書中還列出了17、18世紀的一大批對宗教裁判所進行“明顯片面記載”的書籍,正是這些書籍影響了啟蒙運動以后的作家們,在歷史上虛構出了一個比真實情形恐怖得多的,關于宗教裁判所的神話。而我們大多數人,都是通過這些啟蒙作家或哲學家的描述,而形成了對宗教裁判所的妖魔化印象。
  伯曼指出這一切,也不意味著要對真實的宗教裁判所的錯誤辯護。反而,我們才能更準確的去了解這種錯誤。這也是我的目的。盡管對來自共產黨國家的導演米洛斯·福爾曼來說,宗教裁判所是一個現成的集罪惡之大成的象征。但這部電影也沒有對其完全的妖魔化,而是把宗教裁判所的罪惡,與法國大革命的罪惡并列在一起來描述的。就像戈雅又畫了宗教審判的場景,又畫了大革命之后的侵略與屠殺一樣。這也是我喜歡這部電影的地方之一。Pilgrims,如果你曾認為前者是人類最邪惡的象征,后者是現代人類文明的旗幟,那么我的文章希望為你提供一個視野,去反思這兩者的差距和相似性。

2007-5-24


王怡 2013-08-23 16: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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