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神親嘴》第一輯 與天路客談信仰 之十:反對同性戀婚姻違背“政教分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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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反對同性戀婚姻違背“政教分離”嗎


  Pilgrims,不知你是弟兄還是姊妹,謝謝你對同性戀議題的關注,和對我提出的意見。從你的回復看,我們對圣經教導中的“政教觀”和“圣俗觀”有些不同的認識。我的委身是改革宗神學,我不是喜歡貼標簽,而是當一個基督徒以信求知,清楚自己的信仰立場,甘心委身在正統信仰所傳承的一條道路中的時候,第一,我們可能會免去一個試探,就是常把自己擺在不同信仰立場、宗派和神學傳統之間,成為一個“與至上者同等”的裁判者,以自己的私意進行取舍。在我看來,凡不承認圣經最高權威的基督徒,和不承認普世教會中有一個純正信仰傳承的基督徒,都難免還是以自己為神。權威要么在圣經中和歷史中,要么就在你一個人的理性、悟性和亮光中,沒有第三條路。因此我的立場是在圣經和傳承之間,高舉圣經;而在傳承與我自己之間,則高舉傳承。若不如此,當你說高舉圣經時,你高舉的往往還是你自己。
  第二個好處,是只有當我們清楚彼此的信仰立場時,我們才能對一些議題,真正有在圣道與圣靈之中的交通,就算意見不同,也能相互理解對方的立場,并知道這個立場是從哪里來的。來自二千年教會史所傳承的哪一條脈絡,而不是僅僅來自我一個人的“亮光”或恰好某個傳道人的影響。所以不但一個有形教會要有自己的信仰告白,當我在公共領域無論針對基督徒還是非基督徒發言時,我會清楚表明自己的信仰立場。我也會試圖去了解對方的信仰立場。
  所以當我與你分享這個議題之前,我希望你了解我的信仰立場。第一,我相信圣經的權威性,相信圣經無誤,所以我愿意稱自己是“福音派基督徒”,且是保守的福音派基督徒。第二,我認信初代教會的四大信經,是對基要真理最準確的表述。我接受《威斯敏斯特信條》,是宗教改革回歸圣經、對基督信仰最純正、最完整的概述。我委身于使徒的傳承、初代教會的傳承,改革宗及清教徒的傳承,所以我愿意稱自己是改革宗信徒。雖然你也提到改革宗,但protestant應翻譯為抗羅宗,或更正教。改革宗是Reform,是對改教立場的最整全而清晰的表達,從加爾文主義而來。第三,我相信圣經的啟示是清楚明白的,所以我的釋經法,是歷史—文法視野下的“以經解經”。我相信教會正統的釋經傳承,相信圣靈對整個歷史和歷代圣徒的帶領,勝過我個人的亮光。
  迄今為止,當我無論在教會內外,意圖解釋圣經時,我很清楚自己從來沒有過“亮光”。我從來都是對一個偉大的信仰傳承、對那一次交付使徒的古舊福音的領受。我沒有一句經文有勇氣“私意解經”。使徒沒有講過,教父沒有講過,奧古斯丁沒有講過,加爾文沒有講過,凱波爾、司布真、鐘馬田、薛華沒有講過的,我就斷不敢講。因為我是一個平信徒,上帝給我的恩賜和呼召不是“解經”。尤其不是解別人解錯了的經。這話聽起來也許很不“屬靈”,但我再說,當圣靈將上帝的話語放在我生命里,帶來那些我未曾盼望過的改變時,圣道的光就照亮我的靈魂。但是當我領受圣經中的信息時,除了基于一般理性的理解和對教會釋經傳統及教義神學的領受和學習,我從來沒有過一絲一毫只屬于自己的“亮光”。在我的靈修中,圣靈對我最大的帶領,就是謙卑、謙卑、再謙卑;順服、順服、再順服。結果我所信的,就是歷代圣徒所信的,就是圣靈在每一個時代的見證人所信的,就是清教徒所信的。歷代圣徒蒙召所得的“亮光”加起來,足夠我做一輩子小學生。因此我這一生斷不敢在教會所傳承的信息之上,加一句“王怡到此一游”。在釋經上,我既沒有領受呼召,就不敢在普世教會面前有“亮光”。我的呼召,是將我所領受的一個純正的信仰傳統,介入社會文化的各種議題,以彰顯基督信仰作為一個整全的世界觀,并促進中文語境的福音化。因此我所闡釋的,都是對我所領受的信息的應用性闡釋,我的亮光,都是應用性的,不是釋經性的。
  為什么我說這些,是因為對那些將圣經看為信仰與生活最高準則的基督徒來說,他們的一切分歧,歸根到底都是信仰立場與釋經立場的分歧。從圣經啟示到對生活中某一個議題的應用,若最后有分歧,一定在源頭有差異。推而廣之,一切人間的觀念與意見沖突,最終都是人-神關系的沖突,即人與人在“神觀”上的差異,如“有神”和“無神”這兩種神觀。
  回到你的問題,你說我反對“同性戀婚姻”,是否違背了“政教分離”?建議你讀《威斯敏斯特信條》關于國家與教會關系的章節(23章),并以此查考圣經。我以下只針對你的看法說幾點簡單意見:

  1、你對“政教分離”或上帝之城與地上之城的邊界的理解,其實更接近于一個非信徒的世界觀。我知道這一看法也影響著很多的基督徒,尤其是分離主義傾向的教派。但是,首先,“政教分離”從來不是一個神學概念,也不是圣經概念,而是一個近代政治學的概念。政治學上對這一概念的闡釋,并不完全符合圣經。第二,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政教分離”的意思是“政府與教會的分離”,即政府不管理人的靈魂,教會也不針對人的身體行使公共權力;而不是指國家與信仰的分離。認為宗教信仰不能介入和影響社會、文化、政治和國家,這是一種無神論的和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它的背后恰恰是一種“政教合一”的思維,即國家與無神論宗教的合一。如歐美國家不能在公立學校教授上帝創造論,或20世紀“非基運動”期間,中國禁止教會辦學的“收回教育權”政策。這都恰恰意味著國家仍然把自己當作真理的裁判者,它其實是以無神論為“國教”,以“非宗教”為國教,以此來決定什么理論是正確的,什么理論是錯誤的。荒謬的是,在“政教分離”的口號下,多數現代國家已逐漸走向政教分離的反面,變成了無神論宗教支配下的“政教合一”國家。這種強大的意識形態,主宰著今天這個世界,甚至影響著很多基督徒對這一議題及相關圣經經文的理解。但這與圣經啟示及改革宗傳統是相悖逆的。第三,“政教分離”的第二個意思,是政教的互補。即承認國家和教會都應當順服在上帝的律法之下,上帝既是教會的王,也是國家的王。因為地上的一切權柄都是出于神的。國家和教會應該彼此尊重、彼此分離也彼此合作。打個比方,國家和教會是世界的兩個副董事長,分管兩個部門。他們應該分離,是因為他們有一位共同的董事長。這是一種政教互補和承認上帝至高主權的“政教分離”觀;而不是反宗教的、要把上帝從政治、文化和公共生活中趕出去的政教分離觀。基督徒要接受的政教分離,應是前一種,而絕不是后一種。
  第四,你引用了路德的話,但路德的意思是反強制和反暴力,這和我們討論的議題沒有關系。不管基督徒是否反對同性戀婚姻,這種反對都只是言論的反對,用路德的話說,就是唯獨相信上帝話語的力量。路德反對一切強制力,但他恰恰強調基督徒的宣講和寫作,要“以你們的口為基督的口”,好叫一切不義非因人手而滅亡,而是因上帝的道而滅亡。任何人群都有權表達它的立場,并試圖影響社會的道德和法律。基督徒也一樣。只要這種施加影響的方式沒有借助政府的強制力,就與“政教分離”沒關系。并且,“政教分離”這一政治學概念,也并非路德宗的觀念。恰恰相反,若以世俗的理論看,路德宗的“政教合一”色彩是非常明顯的。北歐的幾個路德宗國家,長期都以路德宗為國教。在今天的德國,扶持教會依然是國家的義務之一,牧師也領取國家財政的薪水。英國也一直以圣公會為國教,并且在國家元首和教會領袖這兩個職分上也是“政教合一”的。但我想沒人能否認英國是世上最自由的國家之一,并是當今世界的憲政、法治和自由主義的源頭,包括宗教自由。我提及這些事實,是希望你能以福音反思學術,而不是順服于世俗學術的概念去詮釋福音。到加爾文之后,新教才形成了對國家與教會關系的一種完整的理解。但這種理解也從未在神學上被稱之為“政教分離”。我說過,這是近代政治學的概念。基督徒當然也認同這一概念,但卻不是以無神論的那種理解方式、不經過圣經的光照而去全盤接受;結果變成對這個世界的放棄。

  2、如果你查考圣經,并領受宗教改革以來的信仰傳承,我想你會接受,在這個天父的世界中,從來沒有什么只是“該撒(凱撒)的物”,而不是“上帝的物”。該撒和上帝不是一種二元主義的關系。我們對政府的順服,只能是在承認上帝的至高主權、一切權柄都出于神的系統神學的框架下去接受,而不是在一種二元論的框架下去接受。當耶穌稱錢幣是該撒的物時,因為錢幣上印著該撒的像。國家發行的錢幣,在一定的意義上屬于國家。并體現國家從上帝而來的治理權柄。只是在這一受托的權柄之下,我們有納稅和其他順服的義務。

  3、圣經從來沒有告訴我們,婚姻是“該撒的物”。相反,《創世記》清楚告訴我們,婚姻是上帝親自設立的。這一設立發生在亞當墮落之前,直到挪亞之后,同樣約束并祝福所有亞當的后裔,而不只是給亞伯拉罕的后裔。盡管遠古的啟示因著罪而模糊不清,但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依然是地上萬族最普遍的對婚姻的認識。因為神把這樣的認識與記憶放在了人的靈魂里。最近三百年的哲學與學術史,受到各種無神論、進化論和多元主義世界觀的支配性影響。尤其中國人對遠古的認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馬克思主義及其學術支撐系統的影響。如恩格斯在摩爾根的人類學研究之上,對于婚姻、家庭和國家起源的很多錯誤觀念。韋斯特馬克的巨著《人類婚姻史》,則有力反駁了摩爾根,否定了所謂人類先有過亂交或群婚階段的知識神話。在學術上強有力地論證了一夫一妻制度的古老性和永恒性。人類從一開始,就是一夫一妻的家庭,構成最基本的、先于國家的社會單元。所以我說,婚姻的定義,不在國家的立法權之內。這不但符合圣經的啟示,也是自由憲政的政治學理論的一個必然的邏輯結果。因此在法國大革命之前,也就是國家走上徹底反宗教的偶像崇拜道路之前,在歐洲,婚姻從來是由教會來宣告和見證的。在中國走上近代革命之前,婚姻也從來不是由國家來見證的。國家篡奪了定義和宣告婚姻的權柄,這只是最近二、三百年國家不斷悖離上帝的結果,而不是圣經對于“該撒的物”和“上帝的物”的區分。反對“同性戀婚姻”,是反對國家繼續在這條悖離的、自以為神的道路上一路狂奔。

  4、反對“同性戀婚姻”并沒有限制同性戀者的任何權利,所謂“合法化”就是還沒有合法。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同性戀者有性交的權利,我們不贊同,但我們不能尋求強制矯正。但是,同性戀者從來就沒有過“結婚”的權利。換言之,同性戀者要求的,是他們從未有過的一樣東西。不但圣經中沒有,在世上從亞當夏娃以來的世俗歷史中也從來沒有過。今天,同性戀者的權利只是是呼吁和表達的權利,這個權利當然不能剝奪,也沒有人要剝奪。基督徒反對的,不是他們爭取合法化的表達自由,而是那個“合法化”的內容和結果。我們反對的,是這個國家陷入一個自始祖以來,盡管人類不斷墮落,但也從來沒有墮落至此的一個地步,那就是通過政治國家的權柄,向天使和世人宣布,將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的性關系稱之為“婚姻”。這個口子一破,你就沒有理由不能宣布二男一女、三男兩女、亂倫、人獸的各種性交都可以被稱為“婚姻”。現在一些國家開始這樣做了,我不知中國是否也會走上這樣的道路。結果在上帝手中,審判也在上帝手上。“人群中預定得永生的人”,也必有蒙恩悔改的一天。但忠實地傳講神的話語,卻是我們在這個世上的本分。若有一個字沒有傳,若有一個人沒有對他講。在基督的臺前我們就交不了帳。在這個彎曲悖謬時代的許多公共議題上,“我反對”,就是福音派基督徒一個理所應當的立場。當然不只是反對,當然更需要愛心,當然更要謙卑柔和。但是,說“我反對”,就是一個簡單清楚的本分。因為神甚至令人驚奇地,把他的話語托付給了他的教會。教會不說,就是背主。
  
  在基督里問安。愿每一個基督徒,能以我們的口為基督的口。愿在圣經中說話的圣靈,引領這個國家。


你的弟兄王怡
2007-9-5


王怡 2013-08-23 16: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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