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敦煌文書中的唐五代“地子”、“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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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中外學者對吐蕃及歸義軍統治敦煌時期的賦稅制度,尤其是“地子”問題較為關注,分別發表文章進行討論。①目前,對于歸義軍時期“地子”與“地稅”的關系,“地稅”的性質等問題仍存在爭議。如劉進寶先生認為吐蕃時期敦煌的“突稅”或稱為“突課”,是地稅中交納糧食的部分。因為地稅除“地子”即交納“突稅”外,還有其他差科,相當于歸義軍時期的柴、烽子等。歸義軍時期的“地稅”范圍廣,“地子”范圍小,“地稅”中除了“地子”外還有官布、稅草和稅柴。作為“地稅”中交納糧食的部分——“地子”是據地交納的。雷紹鋒先生認為歸義軍時期的“地稅”當為依據田地面積劃定戶等之產物,“地稅”為“戶稅”之變稱,歸義軍時期的“地稅”即戶稅,而“地子”則是田地稅的一種,它與“官布”、“官柴草”等并列,依一定稅率計畝征收,“地稅”與“地子”是兩種不同類型且無多大聯系的稅目。陳國燦先生同意雷紹鋒先生的觀點,認為歸義軍的“地子”實為兩稅法下的田畝稅,“地稅”則為以戶等高下征收的兩稅錢,即戶稅,但歸義軍時期銅幣奇缺,多以實物代錢,故按戶等征收的兩稅錢,以糧食斛斗計征。
  筆者在研讀有關史料和論著的過程中,對敦煌文書中的唐五代“地子”、“地稅”的性質和關系也產生了一點看法。竊以為目前對于吐蕃、歸義軍時期敦煌地區的賦稅制度仍有繼續探討的必要,歸義軍賦稅制度是混合蕃制和唐制的產物,只有弄清楚吐蕃時期敦煌地區賦稅的具體情況,才能對歸義軍時期敦煌地區賦稅制度有準確認識。吐蕃時期敦煌的“突稅”即“突田稅”,主要是指戶稅,“地子”則為田畝稅。此外,“地子”有可能被稱為“突稅”。歸義軍時期的“地稅”應是根據民戶土地、財產等狀況定等征收的戶稅,“地子”則是田畝稅,兩者是不同的兩種稅目。本文擬運用敦煌、西域出土漢藏文書、簡牘,對吐蕃和歸義軍時期敦煌地區賦稅制度的發展演變進行考察,以求正于方家。
  一、吐蕃統治西域時期的賦稅
  “地子”在唐朝、吐蕃、歸義軍時期都是敦煌等地的賦稅種類之一。安史之亂發生后,吐蕃乘機入侵,河隴西域相繼淪陷。吐蕃在這一地區駐守軍隊,派設官吏,推行蕃制并部分吸收唐制來進行有效統治。吐蕃在當地推行的賦稅制度亦不例外,同樣與唐制有相似之處,但也有自己的特點,有異于唐制。據敦煌吐蕃歷史文書記載,早在公元7-8世紀,吐蕃王朝本部已對屬民按地畝征收賦稅、草稅:
  及至兔年(中宗嗣圣八年,太后天授二年,辛卯,691)贊普駐于輾噶爾。夏,于“色烏秀”集會議盟。贊普駕臨,乃遷至“查那”。清理土地賦稅并統計絕戶數字。
  及至馬年(玄宗開元六年,戊午,718)……冬,贊普駐于札瑪牙帳。征三茹之王田全部地畝賦稅、草稅。②
  在吐蕃占領河隴西域之后,在西域地區實行的賦稅種類,據王堯、陳踐先生研究有三種情況:
  一 農業生產品的地租:zhing-zhun實際是地租,一般是繳納實物,如:青稞、小米。
  二 一種稅收:khral,按人口計征的稅收,也是以實物繳納。
  三 勞役地租:以服役的形式完成納稅的任務。③
  新疆所出吐蕃簡牘多次記載到吐蕃統治下西域地區的賦稅征收情況,新疆米蘭出土的73RMF號簡牘云:
  論努羅之奴仆已在婼羌……冬季田租對半分成于兔年……
  A1//blon mdo sgra g·yog bran nob cungu na mchis……
  2 dgun zhing zhun shas kyi yos bu lovi……
  新疆米蘭出土的73RMF1:3號簡牘云:
  論賚沖木熱(良相軍帳郎官)等,前往婼羌,交納賦稅:岸鐘悅青稞二克,麥子三克,麥子……
  A1//blon legs khrom bzher la stsogs
  2 pas/nob chungur phebs nas/khral
  B 1 phul bav/mngan grong g·yol nas
  2 khal gnyis/gro khal gsum/gro新疆米蘭出土的M.I.xxviii,1號簡牘云:
  吐谷渾上部萬人部落,凡屬唐所轄者……每戶征收五升(青稞),萬人部落田賦以六成計所征,征青稞混合堆置一處,一部分(青稞)如以羊馱運不完,可派牛運。
  A1 //va zha khri sde stod pav rgya la gthogs……
  2 rnams/ skya ri gcig ri bre lnga sbyar te/khri……
  B1 kyis drug cun gyi nas dang bsre zhing……
  2 kha cig lug du ma vbyor te gnag du brdzangs……④
  根據以上簡牘記載可知吐蕃統治下的西域地區,部落屬民上繳的賦稅種類有按地畝面積征收的田租(zhing zhun),即田畝稅,也有按戶交納的戶稅。田租一般按收成比例上交,為50%,對鄯善地區的吐谷渾部落則按60%征收,如年成不好征收數額則做相應調整;而戶稅則是對每戶征收一定數量的糧食,簡牘記載對吐谷渾部落每戶征收五升青稞,對西域地區的其它部落同樣也應征收戶稅,部落屬民上繳糧食等實物。前引73RMF1:3號簡牘記載岸(mngan,財務官)鐘悅(grong g·yol)名下的賦稅(khral)青稞二克(克即khal,為吐蕃計量單位)、麥子三克等有可能就是戶稅。米蘭出土的M.I.viii,63b號簡牘也記載有給小羅布長官(nob chunguvi mgo rngon)交納賦稅(khral)的內容,王堯、陳踐先生就直接將“khral”譯為“戶稅”。⑤
  唐朝于建中元年(780)正式頒行兩稅法:“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文:宜委黜陟使與觀察使及刺史、轉運所由,計百姓及客戶,約丁產,定等第,均率作,年支兩稅。如當處土風不便,更立一限。其比來征科色目,一切停罷。”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墾數為準。”⑦
  此時唐朝賦稅主要按民戶所擁有田畝征收田畝稅和按民戶資產定戶等征收戶稅,吐蕃占領西域后在當地征收的賦稅種類與之相似。由于吐蕃主要以糧食布匹作為等價交換物,所以西域地區征收的戶稅與田畝稅都是糧食。吐蕃統治西域時期也正是唐朝實施兩稅法時期,吐蕃在西域所實行的賦稅制度可能受到兩稅法的影響。
  二、吐蕃統治敦煌時期的“突稅”與“地子”
  在吐蕃統治下的敦煌也對當地漢人征收賦稅。P.4640《陰處士碑》記載沙州世族陰嘉政:“自贊普啟關之后,左衽遷階;及宰輔給印之初,垂祛補職,蕃朝改授得前沙州道門親表部落大使。……六親當五秉之饒,一家蠲十一之稅。”⑧陰氏因為担任吐蕃沙州道門親表部落大使,所以“一家蠲十一之稅”。什一之稅出自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后,任用李悝為相國,主持變法。李悝在闡述推行“平糴法”的必要性時指出:“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⑨可見魏國的田稅稅率為十分之一,平均每畝一斗五升。春秋時期不僅田稅曾按田畝收成的十分之一征收,軍賦也按田畝收成的十分之一征收。《管子·大匡》稱:“桓公踐位十九年,弛關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賦祿以粟,案田而稅。二歲而稅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歲饑不稅,歲饑弛而稅。”⑩所謂“祿”,讀為“錄”,登記、記錄之意。所謂“案田而稅”即“案知其壤瘠而稅之”,即“相地而衰征”。可見管仲的軍賦征收辦法是按土地好壞取粟,稅率上年為百分之十五,中年為百分之十,下年為百分之五,上中下年平均為什一之稅。(11)由此可知春秋戰國時期的地稅和軍賦都按田畝收成的十分之一征收,后來十一之稅成為賦稅的代稱。唐朝也曾實行什一稅法,《資治通鑒》卷223代宗永泰元年(765)五月條載:“畿內麥稔,京兆尹第五琦請稅百姓田,十畝收其一……上從之。”(12)但代宗大歷五年(770)三月敕文將其廢除,(13)只在京畿地區推行,實施時間很短。P.4640《陰處士碑》記載的沙州世族陰嘉政“一家蠲十一之稅”應該是泛指賦稅,而非確指吐蕃統治下敦煌的賦稅按十分之一的比例征收。S.1438 v《沙州某都督狀稿》記載蕃占初期,沙州驛戶起義被鎮壓后:“百姓具(俱)安,各就生計,節兒到上訖,所稅布麥,誠合全輸。”(14)可知吐蕃當局向敦煌百姓征收的賦稅主要有糧食和布匹。
  P.3774號《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龍藏牒》載:
  一其丑年后,寅年、卯年,大兄納突,每年廿馱,計四十馱,并取大家物納。……
  一齊周身充將頭,當戶突稅差科并無,官得手力一人,家中種田驅使,計功年別卅馱。從分部落午年至昨亥年,計突課九百馱。……
  一大兄初番和之日,齊周阝(衍文)父腳下附作奴。后至僉牟使上析出出(衍文)為戶,便有差稅身役,直至于今。自齊周勾當之時,突田大家輸納,其身役、知更、遠使,并不曾料。……(15)  由該文書可知:齊周因充任部落將頭而被免去“當戶突稅差科”,突(dor)為吐蕃土地計量單位,吐蕃當局注籍的土地,以“突”為計量單位,故稱突地,吐蕃在敦煌實行計口授田,1人 10畝,稱為1突。“突稅”也被稱為“突田”、“納突”。這里需要指出的是P.3774號等文書中的“突課”實際是田課,指依附農民向土地占有者提供的地租,并非指“突稅”,(16)齊周由于担任將頭,所以由官府配給手力,該手力即為充當官員私人仆役,供其驅使,為其耕種田畝,向其交納田課(地租)的部落民戶,是一種長役。因為主人土地是注籍的突地,所以田課也被稱為突課。
  蕃占時期漢文文書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將納丑年突田歷》記載沙州某部落左三將29戶居民交納丑年“突田”的情況,交納賦稅種類有青稞、小麥、糜、粟、面、蠶繭、布、油、蘇(酥)、馬F7Q612.JPG等,除油、蘇分別以升、合和兩計量外,其余都以馱、斗、升作為計量單位,其中布的一項當是以布匹數折合成糧食馱數來計算。另外還有以炒麥工值折合成糧食來充納“突田”的情況出現。(17)這應該就是P.3774號《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龍藏牒》中提到的“突稅”。
  據楊際平先生統計研究: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將納丑年突田歷》記載的此項稅收只能是按戶征收,不可能是按畝或按丁計征,除去其中幾戶有優免和半輸,分別交納2石、3.2石、 8.2石、9.5石,還有兩戶分別交納22.85石和26.1石的特殊情況外,左三將每戶一般應交納 18石(即九馱左右,因各戶納糧的品種和地點不同,故其數額稍有差異)。(18)陳慶英先生則認為 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將納丑年突田歷》中左三將各戶居民納丑年突稅額大約是按各戶人口、地畝、財產狀況而規定了不同數額。(19)筆者認為由于吐蕃在西域征收的賦稅種類有戶稅和地稅兩項,在相鄰的敦煌亦不例外,所以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將納丑年突田歷》記載的應是一項戶稅。《通典》記載有天寶年間唐之戶稅按戶等高下征收的情況:“大約高等少,下等多。今一例為八等戶以下戶計之,其八等戶所稅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戶則二百二十二(文),今通以二百五十為率。”(20)
  杜佑稱唐戶稅名義上是王公以下都課稅,實際高等戶少,下等戶多,被征課的主要對象是下等戶,即同屬下等戶中的八、九等戶。他把天寶七年至十四年的戶稅收入通扯拉平,大約是每年二百萬貫,一至七等戶稅率不明。估算時以每戶二百五十文為標準,這個數字很接近九等戶的稅錢數,可知九等戶的人數又遠比八等戶為多。(21)吐蕃統治下的河隴西域(尤其是以落蕃唐人為主要居民的敦煌等地)也應存在這一情況,所以筆者以為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將納丑年突田歷》中所記吐蕃敦煌某部落左三將民戶所交納的戶稅即“突稅”的情況,表明大多數普通民戶交納數額都在18石左右,而地畝、資產等較多的兩戶則交納稅額較高,分別為22.85石和26.1石。至于P.3774號《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龍藏牒》記載齊周的大兄納突,“每年廿馱”,楊際平先生認為或是齊周的堂兄弟大兄和宣子兩戶共納廿馱,每人10馱,即20石,與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將納丑年突田歷》中部落民戶所納“突稅”18石大體相當而略多,(22)筆者同意此觀點,對這一情況的另外一種解釋就是齊周的大兄田畝、資產多,所以納突遠多于18石。吐蕃統治敦煌向部落民戶征收的戶稅之所以稱為“突稅”或“突田”,是因為對于當時的民戶來說,注籍田畝(突地)是其主要財產,是吐蕃當局征收戶稅的主要依據。
  敦煌吐蕃文文書記載吐蕃當局還對部落民戶按戶征收糧食供養寺院,P.t.1111《寺廟糧食帳目清單》:“馬年秋,沙州唐人三部落有唐人六百八十四戶,每戶向寺廟交供養糧二克計,共計青稞一千三百六十八克。”(23)沙州唐人三部落是指公元820年成立的阿骨薩、悉董薩和公元824年以后某年成立的悉寧宗三個部落,該文書記載馬年(826或838年)沙州唐人三部落有唐人六百八十四戶,每戶向寺廟交供養糧二克,這實際反映了吐蕃王朝所實行的七戶養僧制度在敦煌地區實施的具體情況,(24)部落按戶上繳的養僧糧稅應是在他們所交戶稅中撥付,是突稅的一部分。
  除去戶稅外,吐蕃統治下的敦煌又向部落民戶征收“地子”,S.5822《楊慶界寅年地子歷》云:
  楊慶界寅年地子歷。青麥肆馱半玖斗,小麥肆拾馱貳斗,粟柒馱伍斗,糜兩馱,豆肆馱半伍斗,計伍拾玖馱壹斗。
  曹興國小貳斗。徐游巖粟貳斗。田福子小半馱貳斗。杜邕小陸斗,豆壹斗,粟伍斗。趙隆隆小陸斗。王光俊小半馱伍斗,青伍斗,粟半馱伍斗。董元忠青貳斗,小半馱貳斗。王孝義小伍斗,豆壹斗。吳瓊小半馱,豆伍斗。曹進玉□/□(25)
  “地子”所交納的都是糧食,種類有粟、小麥、青麥、豆等,由部落中的某些人專門負責收集,再向官府交納。P.2858號背《酉年(829?)索海朝租地帖》云:
  索海朝租僧善惠城西陰安渠地兩突。每年價麥捌漢碩,仰海朝八月末已前依數填還了。如違不還,及有欠少不充,任將此帖掣奪家資,用充麥直。其每年地子,三分內二分亦同分付。酉年二月十二日索海朝立帖。身或東西不在,仰保填還。(26)由此可知,吐蕃時期敦煌的“地子”是按田畝征收,地主將田地租給別人耕種,田畝上所征“地子”由雙方共同承担。“地子”實際上就是地稅。
  “地子”本出唐朝,最先是唐朝的“義倉稅”,按畝計征。《唐六典》記載:“凡王公以下,每年戶別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畝別納粟二升,以為義倉。”(27)《唐會要》卷88《倉及常平倉》記載:“元和元年正月制……應天下州府,每年所稅地子數內,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倉及義倉。”(28)表明到了唐代中后期,“地子”已經成為地稅。另外,唐代還有職田地子,即職田租子,是朝廷發給官員的官俸。還有屯田地子或營田苗子,即由國家直接控制經營土地上的收獲物。(29)P.2942《唐永泰年代(765-766)河西巡撫使判集》中《甘州地稅勾征,耆壽訴稱納不濟》一則提到:“地子勾征,俱非雜稅,妄求蠲免,在法無文。馬料兵糧,固需支給。倉儲虛竭,何計供承。”(30)在吐蕃攻占前夕,唐朝河西節度使在甘州地區征收的“地子”也屬于重要地畝稅,用以供給兵糧,已不是為充義倉粟而征納。由此可知,吐蕃統治下敦煌百姓所上繳的“地子”,與唐朝中后期在中原內地和河西陷蕃前夕唐朝河西節度使在甘州所征收的“地子”性質相同,都是地稅。吐蕃統治下敦煌的賦稅種類“地子”正是源于唐朝。
  英藏文書S.5760《為官齋配征杜進榮等戶蘇、油限所由催納帖》記載:
  1 廿四日官齋要蘇二十□/□杜進榮張□/□之下折今□
  2 突田麥一馱□二十:翟□奴、□判通、曹奴子、□□□、各六升,折麥一畝□/□催納,如違更決罚,七月廿一日。(31)
  姜伯勤先生認為從該文書中的“突田麥”,“折麥一畝”可知突田麥是按地畝多寡征收,進而認為“突田麥”即“地子”,(32)筆者以為該文書因涂墨,相當部分內容難以辨認,所以該文書記載文字的確切含義尚不能完全明了。“突田麥”是“突稅”之一部分,“突稅”是按民戶的田地、財產狀況進行征收,土地是主要的征收依據,所以即使該文書內容是表明一些民戶的“突田麥”按其地畝多寡征收,也在情理之中,但不能表明“突田麥”肯定就是“地子”。至于 P.3774號《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龍藏牒》記載“齊周身充將頭,當戶突稅差科并無”,筆者以為這可能表明齊周身為將頭,免除了自身負担的“突稅差科”,但并未免除其應根據自己所擁有的注籍田畝交納的“地子”;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即蕃占時期敦煌的“突稅”(“突田”)包括了戶稅(也稱為“突稅”、“突田”)和地畝稅即“地子”。
  P.3491《酉年左突將應征突田戶納麥粟數簿》又記載:
  左七將酉年應征突田戶總五十三戶。五方印及封戶破除:張清、蔡期、李斌、陰惟興、宋太平下。戶四十八,全歲計納麥四百二十八馱,粟一百一十七馱。(33)可知沙州某部落左七將四十八戶,酉年平均每戶要足額交納麥約17.83石,粟4.88石,多于 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將納丑年突田歷》中平均每戶足額交納的“突稅”,其中可能包含了交納的戶稅——“突稅”和田畝稅——“地子”,另外戶稅(“突稅”)和地稅(“地子”)的數額隨年份不同可能也會有所變動。在S.6235號殘卷中還記載有官倉和突田倉:“……官倉,如后□師邊,便粟兩石,至秋四石,寺家倉三馱麥,突田倉□/□”。(34)吐蕃敦煌百姓所交戶稅(“突稅”、“突田”)應儲放在突田倉中,所交田畝稅(“地子”)則應儲放在官倉中。除去上繳戶稅和“地子”,敦煌百姓還要受當局差遣,服修城、支更、遠使等差役。
  吐蕃統治下的敦煌,部落民戶既要承担戶稅——“突稅”,又要交納地稅——“地子”,這與唐朝的兩稅法相似。唐德宗采納宰相楊炎的建議,于建中元年(780)正式頒行兩稅法,核心是征收地稅和戶稅,征收的主要物品是谷物和錢兩大類,征收時往往折成絹帛等交納。《舊唐書》卷16《穆宗紀》記載元和十五年(820)八月辛未,“兵部尚書楊於陵總百寮錢貨輕重之議,取天下兩稅、榷酒、鹽利等,悉以布帛任土所產物充稅,并不征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見免賤賣匹段。”(35)另外還征收附加稅,其中包括草稅,唐順宗《放免積欠詔》中宣布放免從興元元年 (784)至貞元二十年(804)畿內及諸州府及諸色人所欠租課斛斗、見錢、施、絲、草共五十二萬余。(36)可以確知自兩稅法實施之初,實已征收藁草。其后自憲宗以至唐昭宗時,仍屢見放免藁草的詔書。(37)而這一時期正是吐蕃統治河隴西域時期,在吐蕃統治下的敦煌,主要以糧食和布匹作為等價交換物,部落百姓所交戶稅——“突稅”中包括糧食、布匹、草料以及蠶繭、羊蘇 (酥)、油等,而且還可以用勞役代替部分“突稅”。通過對二者進行比較,筆者以為吐蕃當局在敦煌西域等地征收戶稅(敦煌稱為“突稅”、“突田”)和田畝稅(敦煌稱為“地子”)的做法當是受到唐朝兩稅法的影響,但是又有其自身特點,與唐制不盡相同。另外,據國家圖書館藏BD09291、 09368、09297、12001號文書記載吐蕃官府還向敦煌百姓征收麻、棉線、鐵等物品,征收方式目前尚不能確知,有可能也是以戶為單位征收。(38)這也是敦煌地區賦稅制度的特別之處。
  三、歸義軍時期“地稅”與“地子”同吐蕃、唐朝賦稅制度的關系
  公元848年,張議潮率領各族民眾起事,驅逐吐蕃統治,建立歸義軍政權。該政權承襲吐蕃政權在瓜沙的統治,故其各項制度受到吐蕃制度的深厚影響,同時歸義軍政權又大力仿效唐制,所以歸義軍政權的各項政治、經濟、軍事制度是唐制和吐蕃舊制混合的產物。歸義軍政權向百姓征收的賦稅中主要有“地稅”和“地子”,P.2814號背《歸義軍曹氏時期懸泉鎮百姓某乙等乞請緩收稅債狀稿》云:
  司空仁恩高照,邊鎮倉(蒼)生,難一一隨納,著稅及諸債負難冀(?)不敢懸泉鎮百姓某乙。右伏惟某乙先王稅,每戶著地稅兩碩伍斗,今以天稅不豐,百姓薄收,伏乞(39)
  文書記載歸義軍政權向懸泉鎮百姓征收“地稅”,每戶兩碩伍斗,這無疑是戶稅。雷紹鋒先生認為:“戶稅同地子、官布、柴草等稅目一樣,也許完全根基于田地,田地多者,戶等高,納交的戶稅量就該相應地大。反之,則少,但絕無可能所有民戶一律‘兩碩伍斗’。‘兩碩伍斗’疑為最低戶等所納。”(40)筆者亦同意“兩碩伍斗”有可能就是最低戶等所納戶稅。另外歸義軍政權也向民戶征收“地子”,按畝計征,每畝有征收定額。(41)P.3451號《甲午年(公元994年)洪潤鄉百姓汜慶子請理枉屈狀》記載:
  洪潤鄉百姓汜慶子。伏以慶子去癸巳年,于遠田為犁牛主,共人戶唐奴子合種,秋收之時,先量地子,后總停分,一無升合交加,是他怠慢,不納地稅王宅,官奪將慶子家資刀一口,□□追尋不得,理當有屈,枉劫貧人,伏望□/□(阿)郎鴻慈,詳照枉劫之理。伏請F7Q613.JPG□(分)  五月(42)
  該文書表明洪潤鄉百姓汜慶子同人戶唐奴子合種田地,收獲后先量出;所耕種地畝應征“地子”上繳,后來唐奴子又不納“地稅王宅”,故引起糾紛,說明“地稅”與“地子”是不同的兩種賦稅。歸義軍政權的賦稅制度直接承襲吐蕃舊制,官府向百姓征收的戶稅——“地稅”和田畝稅——“地子”,正是源于蕃占時期的戶稅——“突稅(突田)”和田畝稅——“地子”。蕃占時期實行“突田制”,計口授田,以突為土地計量單位,將戶稅稱為“突稅”或“突田”。突(dor)即吐蕃語十畝土地之意,“突稅”直譯亦即為“地稅”之意。歸義軍時期不再實行“突田制”,田地恢復原稱,不再被稱為突地,故而將吐蕃統治時期的戶稅名稱——“突稅”徑直改稱為“地稅”。但是歸義軍的戶稅——“地稅”與蕃占時期的“突稅”又有所不同:歸義軍政權將布匹、柴草等直接附加在田畝上進行征收,(43)“地稅”只單純征收糧食。而歸義軍政權征收的“地子”則仍然是按畝計征,與蕃占時期相同。前面指出唐朝實行兩稅法,在戶稅和地稅之外加征草稅,歸義軍將柴草稅從戶稅中剝離,附在地畝上進行征收,也有可能是受到唐制的影響。
  無論吐蕃統治敦煌時期的賦稅制度還是唐朝的兩稅法,其中都有戶稅和地稅兩項,是賦稅中的主要組成部分,所以融合唐蕃制度的歸義軍賦稅制度中也必然有戶稅和地稅兩個大項,目前在敦煌文書中并未發現歸義軍政權除“地稅”、“地子”以外還征收戶稅的記載,所以歸義軍政權征收的“地稅”只能是戶稅,而“地子”則是據地畝征收的田畝稅,兩者是不同的賦稅。歸義軍政權征收的戶稅——“地稅”應是根據民戶所有土地、財產狀況等進行分等征收,其中土地是民戶的主要財產,因而也是確定戶稅的主要依據。P.3155背《唐光化三年(900)神沙鄉令狐賢威狀》云:
  神沙鄉百姓令狐賢威。
  右賢威父祖地壹拾叁畝,請在南沙上灌進渠,北臨大河,年年被大河水漂,并入大河,寸畔不賤(殘)。昨蒙仆射阿郎給免地稅,伏乞與后給免所著地子布草役夫等,伏請公憑。裁下,處分。
  光化三年庚申歲十二月六日(44)
  令狐賢威由于壹拾叁畝田地被水沖沒,沒有收成,歸義軍節度使將其戶稅——“地稅”免去,以減輕其負担,但令狐賢威希望將附著在這十三畝土地上的“地子、布、草、役夫”等也一并免去,所以又向歸義軍政權上狀請求蠲免。
  P.3501背《后周顯德五年(958,曹元忠時期)押衙安員進等牒》也記載類似情況:
  平康鄉百姓菜幸深。右幸深有地壹戶子計額請在南沙灌進渠地壹頃叁拾畝。去三月官中開河道,用地拾畝,至今未有支替。伏乞令公鴻造,特賜矜免地稅,伏請處分。(45)
  此件牒狀也是百姓耕地拾畝被官府征用,沒有另撥田地支替,故請求免去戶稅—“地稅”。
  劉進寶先生稱:“如果將地稅理解為戶稅,地子就是地稅的話,那就會得出如下結論,即令狐賢威由于耕地被河水漂沒,便免除了其戶稅,而被河水漂沒之土地上的地稅反而依然存在,這在任何時代都是無法解釋的。”(46)筆者以為對此問題可做如下解釋:“地稅”是根據民戶地畝、財產狀況等分等定額征收糧食,地畝是其定額的主要依據,“地稅”是歸義軍政權所征賦稅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上引P.3155背《唐光化三年(900)神沙鄉令狐賢威狀》中,神沙鄉百姓令狐賢威所負担的戶稅——“地稅”數額當不低于(很可能還要高于)其被淹沒的13畝田地上所相應負担的“地子”數額和戶稅數額的總和。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時歸義軍政權首先免除民戶戶稅——“地稅”,而非損失田畝所負担的田畝稅——“地子”。同樣P.3501背《后周顯德五年(958,曹元忠時期)押衙安員進等牒》中平康鄉百姓菜幸深所負担的戶稅——“地稅”的數額也當不低于(很可能還要高于)其被官府征用的10畝田地上能夠收獲的糧食產量,故而菜幸深要求官府免去其“地稅”。
  綜上所述:吐蕃統治下的敦煌向民戶征收戶稅——“突稅”、田畝稅——“地子”,應當是受到唐朝兩稅法征收戶稅和地稅的影響。歸義軍政權承襲吐蕃統治,其賦稅制度是唐制和蕃制混合,向民戶征收的“地子”即田畝稅,向民戶征收的“地稅”則系從吐蕃時期的“突稅”演變而來,其性質還是戶稅。
  注釋:
  ①參見姜伯勤:《一件反映唐初農民抗交“地子”的文書——關于〈牛定相〉辭》,《考古》1978年第3期;鮑曉娜:《唐代“地子”考釋》,《社會科學戰線》1987年第4期;劉進寶:《從敦煌文書談晚唐五代的“地子”》,《歷史研究》1996年第3期;雷紹鋒:《唐末宋初歸義軍時期之“地子”、“地稅”淺論》,《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5輯,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33-140頁;后經補充修改又收入氏著《歸義軍賦役制度初探》一書,臺北:中華發展基金會管理委員會,洪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0年,第39-65、103-109頁;陳國燦:《略論唐五代的各類“地子”及其演變》,《中國古代社會研究——慶祝韓國磐先生八十華誕紀念論文集》,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 163-185頁;后改為《從敦煌吐魯番文書看唐五代地子的演變》,收入氏著:《敦煌學史事新證》,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75-300頁;堀敏一:《中唐以后敦煌地區的稅制》,原載《東亞古代的國家和地區》(唐代史研究會報告第Ⅷ集),東京:刀水書房,1999年,張宇漢譯文載《敦煌研究》2000年第3期;劉進寶:《再論晚唐五代的“地子”》,《歷史研究》2003年第2期。另外學界對蕃占時期和歸義軍時期敦煌地區的賦稅制度進行探討的論文還有姜伯勤:《突地考》,《敦煌學輯刊》1984年第1期;姜伯勤:《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營田使文書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2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第329-360頁;楊際平:《吐蕃時期沙州社會經濟研究》,《敦煌吐魯番出土經濟文書研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86年,第357-413頁;池田溫:《敦煌にゎけゐ土地稅役制をめぐつ》,日本唐代史研究會編:《東アジア古文書の史の研究》,東京:刀水書房, 1990年,第46-70頁;楊銘:《吐蕃在敦煌計口授田的幾個問題》,《西北師范大學學報》1993年第5期。
  ②王堯、陳踐:《敦煌本吐蕃歷史文書》,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年,第148、151頁。
  ③王堯、陳踐:《吐蕃簡牘綜錄》,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37頁。
  ④王堯、陳踐:《吐蕃簡牘綜錄》,第37-38頁;參見F. W. Thomas(托馬斯),Tibetan Literary Text and Documents concerning Chinese Turkestan(新疆發現之吐蕃文書),volume Ⅱ,London, 1951, pp. 30-31。
  ⑤《吐蕃簡牘綜錄》,第67頁。
  ⑥《唐會要》卷83《租稅上》,北京:中華書局,1955年,第1535頁。
  ⑦《舊唐書》卷48《食貨志》,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2093頁。
  ⑧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5輯,北京:全國圖書館縮微文獻復制中心,1990年,第222-223頁;鄭炳林:《敦煌碑銘贊輯釋》,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34頁。
  ⑨《漢書》卷24《食貨志》,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1125頁。
  ⑩戴望:《管子校正》,《諸子集成》第5冊,北京:中華書局,1954年,第110頁。
  (11)參見鄭學檬主編:《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7-19頁。
  (12)《資治通鑒》,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7175頁。
  (13)《冊府元龜》卷487《邦計部·賦稅一》:“(大歷)五年三月定京兆府百姓稅,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0年,第5832頁。
  (14)《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5輯,第319頁。
  (15)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2輯,北京:全國圖書館縮微文獻復制中心,1990年,第284頁。
  (16)參見姜伯勤:《突地考》,《敦煌學輯刊》1984年第l期,第17-18頁。
  (17)《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2輯,第405-406頁。
  (18)楊際平:《吐蕃時期沙州社會經濟研究》,《敦煌吐魯番出土經濟文書研究》,第380-387頁。
  (19)陳慶英:《從敦煌出土帳簿文書看吐蕃王朝的經濟制度》,《藏學研究論叢》第3輯,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2年,轉載于《中國敦煌學百年文庫》民族卷2,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1999年,第22頁。
  (20)《通典》卷6《食貨六·賦稅》,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第34頁。
  (21)張澤咸:《唐五代賦役史草》,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91-92頁。
  (22)《吐蕃時期沙州社會經濟研究》,《敦煌吐魯番出土經濟文書研究》,第387頁。
  (23)王堯、陳踐:《敦煌吐蕃文書論文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漢文第21頁。
  (24)參見拙文:《唐五代敦煌寺戶制度源流辨析》,《敦煌吐魯番研究》第6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2年,第283-295頁。
  (25)《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2輯,第407頁。
  (26)《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2輯,第23頁。
  (27)《唐六典》卷3《倉部郎中員外郎》,東京:日本広池學園事業部點校本,1973年,第77頁。
  (28)《唐會要》,第1615頁。
  (29)參見陳國燦:《從敦煌吐魯番文書看唐五代地子的演變》,《敦煌學史事新證》,第278-282頁。
  (30)《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2輯,第623頁。
  (31)《英藏敦煌文獻》第9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7頁。
  (32)參見《突地考》,《敦煌學輯刊》1984年第1期,第16頁;《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營田使文書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2輯,第345-346頁。
  (33)《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2輯,第375頁。
  (34)《英藏敦煌文獻》第10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1頁。
  (35)《舊唐書》,第480頁。
  (36)《全唐文》卷55《放免積欠詔》,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600-601頁。
  (37)參見張澤咸:《唐五代賦役史草》,第164頁。
  (38)參見郝春文:《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未刊敦煌文獻研讀札記》,《敦煌研究》2004年第4期,第26-27頁。
  (39)《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2輯,第451頁。
  (40)《歸義軍賦役制度初探》,第107頁。
  (41)參見劉進寶:《從敦煌文書談晚唐五代的“地子”》,《歷史研究》1996年第3期。
  (42)《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2輯,第320頁。
  (43)《歸義軍賦役制度初探》,第65-102頁。
  (44)《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2輯,第293頁。
  (45)《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2輯,第303頁。
  (46)劉進寶:《再論晚唐五代的“地子”》,第125頁。
歷史研究京164~172F7經濟史陸離20062006
敦煌/吐蕃/歸義軍/地子/地稅
吐蕃統治敦煌時期,賦稅制度受唐兩稅法的影響,征收戶稅即“突稅”與田畝稅即“地子”。此外,“地子”可能也被稱為“突稅”。歸義軍政權承襲吐蕃統治,賦稅制度是唐制與蕃制的混合,向民戶征收“地子”即田畝稅,征收的“地稅”則從吐蕃時期的“突稅”演變而來,其性質還是戶稅。歸義軍政權賦稅制度中的“地子”和“地稅”是兩種不同的稅目。
作者:歷史研究京164~172F7經濟史陸離20062006
敦煌/吐蕃/歸義軍/地子/地稅

網載 2013-09-10 20: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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