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憲法學研究的回顧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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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況
  2000年我國憲法學者們繼續深化憲法理論研究,廣泛開展學術活動,積極為推進依法治國進程提供理論根據。憲法學理論研究取得了一些進展,所探討的問題涉及領域廣泛,理論深度在某些方面有所拓展。
  在研究成果方面,成績喜人。除了發表于各類學術刊物的200篇左右的專業學術論文外,還有以下教材或專著問世:張千帆著的《西方憲政體系(上冊·美國憲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王希著的《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徐秀義、韓大元主編的《現代憲法學基本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傅思明著的《香港金融制度與香港基本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趙樹民著的《比較憲法學新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許崇德著的《學而言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韓大元著的《東亞法治的歷史與理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朱福惠著的《憲法與制度創新》(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朱福惠著的《憲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甄樹青著的《論表達自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韓大元主編的《外國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0年版)等。
  本年度召開的主要學術活動有:1. 1999年12月11日,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召開了由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和《中外法學》雜志社聯合舉辦的“人民代表大會20年發展與改革理論研討會”。2. 1999年12月13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行了“21世紀的中國憲法學”學術研討會。3. 2000年10月23日在北京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00年年會。會議的主題是“21世紀中國憲法學的發展趨勢”,與會學者著重討論了“20世紀中國憲法學的發展特點與基本經驗”、“兩個人權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制度的完善”、“加入世貿組織與憲法學研究的新課題”等問題。4.5月26日到27日在北京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和鄧小平理論研究中心聯合舉辦了“依法治國與法律體系建構學術研討會”。5. 12月5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行“憲政與人權”國際學術研討會。6. 12月10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行了“兩個人權公約與中國法制建設學術研討會”。7. 12月9日在浙江大學舉行了“公法與社會發展學術研討會”。
  二、2000年憲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
  (一)憲法的修改
  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對現行憲法的第三次修正案。隨著憲法修正案的實施,憲法學界對它的研究逐漸從條文注釋轉向了理論反思,憲法修改仍然是本年度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學者們主要就憲法修改的程序、方式及功能展開了論述。關于憲法修改的程序,有的學者指出,現行憲法對憲法修正議案的提出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有關條文仍有仔細推敲的余地。表現在:首先,“憲法的修改由…提議”不如改為“憲法修正案議案,由…提出”;其次,對于憲法的審議程序沒有專門作出規定;第三,對修憲程序中的公布問題沒有作出規定;第四,關于修改憲法的方式,憲法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表現得極不統一。有學者針對憲法文本中不周全之處和修憲中顯露出的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修憲程序的一些設想:1.改進黨對修憲工作的領導方式;2.修憲機關應真正享有修憲的權力資源;3.完善修憲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制度。(注:苗連營:《進一步完善修憲程序》,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關于修憲的方式,有學者指出,“政策性修憲”作為我國現行的基本修憲模式,其本身存在著弊端和局限,應進一步加以完善。從修憲模式上來說,完善政策性修憲,應首先注意解決以下幾方面問題:1.明確修憲的目的;2.在修憲技術上,要注意憲法條款的適應性;3.在修憲內容方面,應突出修憲的重點。(注:殷嘯虎:《論“政策性修憲”及其完善》,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有學者指出,“政策性修憲”與“制度性修憲”是關于憲法修改的兩種基本模式,與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無關;“政策性修憲”與“制度性修憲”的分野在于法律價值觀的不同;我國應建立“制度性修憲”為主導、“政策性修憲”為補充的修憲體制。(注:殷嘯虎、房保國:《論“政策性修憲”與“制度性修憲”》,載《法學論壇》2000年第2期。)針對社會變遷與憲法應變機制之間可能出現的矛盾,有的學者提出,頻繁的修憲不可避免地損害了憲法應有的權威,傳統的“修憲型模式”的弊端是很明顯的,為了克服其弊端,必須盡快實現從“修憲型模式”向“解釋型模式”的轉變。(注:韓大元:《論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的沖突》,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
  (二)憲政制度
  憲政制度近年來一直是憲法學界的研究熱點。學者們從憲政本身及其與其他相關范疇的關系角度進行了探討,提出了許多有益的見解。關于憲政的內涵,有學者指出,憲政應該被理解為: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國家權力良性運行的統一。(注:蔣偉:《憲政之維——關于與憲政內涵的新思考》,載《河北法學》2000年第6期。)也有學者認為,憲政的核心內涵在于憲法自治,而法治模式中的憲政,則成了擺脫中國憲政窘境的必然選擇。(注:郭春濤:《法治模式中的憲法》,載《當代法學》2000年第1期。)關于憲政秩序,有學者認為,憲政是政治秩序的法律化,它以政治權力在憲法范圍內有序運行為標準。政治權力運行的有序狀態是以憲法的正當性為前提,以制度正義為基礎,以憲法調控功能的發揮為保障,是三者的有機結合。(注:朱福惠:《論憲政秩序》,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4期。)關于憲政的人性基礎,有學者指出,憲政思想家對憲政與法治的人性基礎的思想是立足于性善與性惡的雙重人性假定,這兩方面的統一長出了憲政與法治的基本精神即對權力的限制與權利的保護。(注:杜承銘:《論憲政的人性基礎》,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4期。)關于憲政模式的選擇,有學者指出,本土固有的文化傳統及其特異性,直接決定了憲政發生與發展的道路,以及憲政模式的基本特征。在對待本土傳統文化問題上,要把既有憲政文化與本土文化傳統結合起來,處理好“移植”與“改造”的關系。(注:殷嘯虎:《論憲政模式選擇中的本土文化傳統因素》,載《政法論壇》2000年第5期。)
  有些學者還對憲政與其它相關范疇的關系進行了探討。關于憲政與憲法的邏輯關系,有學者指出,憲法的確定性與憲法的功能作為判斷憲政內涵的邏輯要件是不可缺少的,他們直接指向憲政的目標,即組織國家政權、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基本制度、保持法制的統一性。(注:莫紀宏:《憲政是憲法邏輯的狀態》,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5期。)關于憲政與程序,有學者指出,憲法是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統一,其內在價值意味著憲法程序有不依賴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結果進行價值評判的獨立性。憲法程序構建模式有兩種,即嚴格規則模式和正當程序模式。結合我國憲政建設的實踐,當前的憲政建設應在正當程序模式基礎上優先發展憲法程序。(注:謝維雁:《程序與憲政》,載《四川師范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關于市場經濟與憲政相互作用,有學者認為,應從如下方面來認識:1.市場經濟的法則必然推動憲政建設的發展;2.憲政制度有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規范運行;3.憲政制度有利于矯正市場經濟的偏頗。(注:李小明:《市場經濟與憲政相互作用論略》,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關于共和與民主憲政,有學者指出,共和與民主并不矛盾,民主是共和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民主必須受到節制,共和必須接受民主的洗禮,民主必須優先憲法予以確認。在憲政的體制下發揚民主,完善共和,是建設現代文明國家的基本要求。(注:楊君佐:《共和與民主憲政》,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2期。)關于憲政與依法治國的關系,有學者指出,依法治國并不必然實現法治國家,必須對其予以限定。憲法的限制是第一層次的限定,憲政是第二層次限定。憲政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實行憲政是依法治國的保證。(注:鄧世豹:《憲政:依法治國的核心》,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4期。)
  (三)憲法學基本理論研究
  憲政的形成有賴于基本理論的先導,憲法基本理論的研究仍然是本年度憲法學者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關于中國特色憲法理論的社會基礎,有學者指出,21世紀的中國憲法理論既不是西方自由主義法治時期古典憲法價值和思想的簡單重演,也不是福利國家憲法的理論翻版,更不是以平均主義為主導思想的社會主義理論的法律再現。中國憲法理論應是植根我國社會,基于對我國社會現實的充分體認,解決中國自身面臨的任務和問題過程中的理論集成。因此,對我國憲法理論體系的思考和探討離不開對當代中國社會的政治經濟學分析。(注:鄭賢君:《中國特色憲法理論的社會基礎》,載《法學家》2000年第3期。)關于憲法規范,學者們對該問題的研究突破了傳統方法中對其特點的靜態的概括和說明,對其適用作了理論和實踐的分析。有學者認為,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的沖突是憲法運行過程中存在的正常現象,由于憲法規范的高度概括性與原則性,在具體調整社會現實時與具有動態性的社會現實發生矛盾與沖突,憲法規范就是在規范與現實既相統一又相矛盾的過程中存在并不斷得到完善。在急劇的社會變革過程中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的矛盾表現得更為集中與突出。建立一種合理的機制有效地預防與解決憲法運行中出現的規范與現實的沖突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注:韓大元:《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的沖突》,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有學者指出,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有些憲法規范已經顯現出了不足。關于公民財產權的規范,主要表現在:1.從結構安排上看,我國現行憲法將財產權規定放在第一章總綱之中,因而割裂了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完整性;2.從保護的強度來看,憲法對公民財產權保護的力度不夠;3.從財產權的保障范圍來看,憲法的保護僅限于財產所有權,過于狹窄,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4.從財產權的行使來看,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行使未規定必要的限制。關于質詢權的憲法規范,該學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兩條疏漏:1.從質詢的對象來看,質詢對象狹窄,與憲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2.從質詢的法律后果來看,質詢的后果僅限于答復,因而混淆了質詢和詢問的區別,難以發揮質詢監督的真正效能。關于地方立法主體的憲法規范,該學者指出,憲法關于地方立法主體的范圍僅限于省、直轄市的人大,而不包括自治區,這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相沖突。(注:傅林:《對憲法若干規范的反思》,載《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
  關于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屬性,有學者指出,憲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廣泛性以及憲法規范的原則性不能否認憲法的部門法特征。由于近代憲法的產生是法律分離的結果,憲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定型和獨立性、憲法制裁方式的獨特性、憲法作為部門法的功能等,憲法毫無疑問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注:朱福惠:《論憲法的部門法特征》,載《現代法學》2000年第3期。)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憲法應僅指作為我國根本法的憲法典,而不應同時又是指部門法,主張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專門劃分一個與憲法典相對獨立的新的法律部門——“憲法法部門”,同其他部門法相并列,以理順憲法與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注:楊海坤、上官丕亮:《論憲法法部門》,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4期。)
  關于憲法理念,有學者提出,經濟社會歷史的轉型決定了憲法理念的變遷和發展,而憲法理念的變遷又是憲法變遷與發展的先導。不同的憲法理念使人們對憲法文本的解讀產生差異,由此構建起來的憲政秩序也會相異。因此,重視憲法理念的建構對于轉型時期的中國憲法與社會現實協調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注:杜承銘:《社會轉型與中國憲法理念的重構》,載《法學評論》2000年第3期。)有學者對憲法的自由理念進行了分析,指出:憲法的自由理念有其肯定與否定雙重形態,這兩種不同的形態產生出憲法與憲政具體理念,即肯定性自由理念建構起憲法的人民主權理念,否定自由理念建構起憲法的權利保障與權力制約理念,自由的雙重形態建構起公共政治領域和私人領域的界分。(注:杜承銘:《論憲法的自由理念》,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1期。)關于憲法訴訟,有學者從理論的層面進行了分析,論證了其民主價值,認為:憲法訴訟就其實質而言,是解決爭議的一種訴訟形態。對憲法訴訟制度的研究必然涉及到對憲法訴訟價值的界定,這關系到成本的投入和對其運行效果的現實考量。憲法訴訟的民主價值應從憲法本身的民主價值、憲法效力(先定約束)的民主價值、憲法解釋的民主價值和司法性憲法訴訟的民主價值四個方面分析。(注:韓大元、劉志剛:《憲法訴訟的民主價值》,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關于憲法的解釋,有學者指出,憲法解釋是憲法運行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要確保憲法的權威和至上性,就必須重視憲法解釋。但是應該看到憲法解釋在我國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我們應該注重憲法解釋的理論研究,逐步使憲法解釋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運用憲法解釋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注重憲法解釋理論的研究;憲法解釋名稱的統一化。(注:胡錦光、王叢虎:《論我國憲法解釋的實踐》,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關于公民權利,學者們改變了過去抽象論述的方法,采取實證分析的方法加以闡釋。有學者指出,現行憲法第37條仿效前蘇聯的突出司法機關的主體模式,強調逮捕而忽視其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已不適合我國法制建設的進展和人身自由保護的要求,應當修改。其修改應當體現對法律和法定程序的信仰,維護法治和保障自由的均衡。(注:周偉:《保護人身自由比較研究——兼論憲法第37條之修改》,載《法學評論》2000年第4期。)有學者指出,我國現行憲法,一方面規定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另一方面對不同所有制的財產權給予不同的憲法地位,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強度低于公共財產,這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在公平要求。賦予我國公民財產權與公共財產權的平等憲法地位,對于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和完備的法治具有重要的意義。(注:范毅:《論公民財產權的憲法地位》,載《法學家》2000年第2期。)也有學者指出,我國農民應享有與其它社會主體平等的權利,但從整體上看,他們的政治平等權、經濟平等權和社會平等權均缺乏法律保障。正視農民在以上三個方面遭受的種種不平等際遇,進一步采取切實措施促進和保障農民的權利,使他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同其它社會基層一起更好地發展,這是建設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注:周其明:《農民平等權的法律保障問題》,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有學者以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藥案為契機,對言論自由進行了分析,指出:言論自由與人身權是兩種同等重要的法律權利,不存在主次之分和何者優先問題。言論自由優先配置不符合我國國情。對兩種權利的沖突,應運用權力制約機制進行權力均衡,并側重對弱者的保護,不宜多用權力制約的手段解決糾紛。(注:關今華:《權利沖突的制約、均衡和言論自由優先配置質疑——也論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5期。)
  關于憲法慣例,有學者以法律效力的本原說為指導,在分析關于憲法慣例效力的幾種觀點的基礎上,認為憲法慣例效力的本原是知識和經驗,并從妥當性和實用性的角度,提出了法律效力的兩層次論,認為憲法慣例的效力表現為政治確認和制裁效力以及準法律效力兩個層面。(注:郭春濤:《試論憲法慣例的效力》,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2期。)
  (四)憲法監督
  本年度憲法監督依然是一個熱點問題,學者們在以往討論的基礎上,對現行憲法監督中存在的缺陷、違憲制度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礙、憲法的司法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探討。有學者指出,我國目前的現行憲法監督制度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表現在:1.從行使監督權的主體來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并不是專門的監督機關;2.沒有建立相應的違憲訴訟程序,監督方式單一,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應從如下方面著手:1.建立由憲法委員會和憲法法庭相結合的憲法監督制度;2.完善憲法監督程序;3.建立憲法控訴制度。(注:汪全勝:《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立法構想》,載《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2期。)(注:高凜:《論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載《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0年第3期。)(注:鄺少明:《論建立憲法控訴制度的必要性》,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3期。)關于我國違憲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礙,有學者指出,由于我國目前違憲審查的機構尚未建立起來,憲法規范缺少可實用性,法律適用與憲法及法律的解釋相分離以及憲法監督欠缺相應的啟動機制,因而,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來。(注:王克穩:《我國違憲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礙》,載《現代法學》2000年第2期。)關于憲法在審判實踐中的使用問題,有學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分析了憲法條文在人民法院審判實務中的直接適用性;論述了在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不得援引憲法條文作為定罪科刑的法律依據有其合憲性;分析了在民事和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直接援引憲法條文審判案件的合法性、必要性與可行性。(注:周偉:《憲法在審判實踐中的適用問題研究》,載《內蒙古社會科學》2000年4月期。)
  (五)憲法與依法治國
  關于依法治國與憲法的關系,有學者指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法制建設史上的偉大創舉,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最佳選擇。(注:矯波:《依法治國——可持續發展的最佳選擇》,載《河北法學》2000年第4期。)應辯證地歷史地從法的本質屬性——階級性和科學性上來深刻把握依法治國方略的真諦,從而對歷史上人治與法治、法治與以黨治國之爭作出科學的分析,進一步加深對依法治國方略的正確理解。要有效地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就必須促成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制工程建設和良性循環。(注:趙樹民:《論依法治國方略》,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2期。)有學者指出,依法治國的核心就是依憲治國,良性憲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衡量良性憲法的標準是:價值中立、權力制約、結構合理、程序正當。(注:汪進元:《良憲治國:依法治國的核心》,載《現代法學》2000年第2期。)有學者根據中國的國情,進一步提出和探討了保障憲法實施的措施。即:一,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人民必然是保障憲法實施,實現依法治國的最堅實的社會基礎;二,理順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的關系,這是保障憲法實施,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三,建立健全違憲審查制度,維護憲法的最高權威和根本法的地位,從根本上保障依法治國的實施。(注:劉霞:《憲法實施與依法治國關系探析》,載《現代法學》2000年第3期。)
  關于依法治國的實現方式,有學者指出,執政黨模范守法是實現法治之關鍵。(注:童之偉:《執政黨模范守法是實現法治之關鍵》,載《法學》2000第7期。)也有學者指出,中國目前的依法治國是中國特有的社會轉型時期的依法治國,受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這一時期的依法治國只能采用漸進的方式,謹防欲速則不達的法制浪漫主義;在依法治國的途徑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經濟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先從國家政權體制外的基層組織的依法治理活動抓起,然后再從體制外到體制內,從下到上逐層推進;在依法治國的動力方面,中國不存在一個中產階級,而是一個農業大國,因此,依法治國只能在中共的領導下進行。(注:郝鐵川:《論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依法治國》,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3期。)也有學者認為,依法治國應采取雙軌運行機制,即由政府自上而下和社會的自下而上兩種法治方式有機結合而形成的推進依法治國的科學高效的運行機制。(注:黃進才、胡永廣:《依法治國實施途徑的雙軌運行機制初探》,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1期。)還有學者認為,中國法治的實現關鍵在于民主,中國能否唱出民主的關鍵在于農村。今天存在于中國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科層化”傾向非常嚴重。如果希望村民能真正做到自治,村委會就不應該被“科層化”,以致成為行政權力的填充物。(注:張永和:《法制化進程中的村民自治問題初論》,載《現代法學》2000年第2期。)
  建立完善而有效的監督制度是法治社會的基礎與標志。有學者指出,我國憲法確立的違憲審查制度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審查制,該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缺乏常設組織機構和相應審查程序兩個比較大的缺陷,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對該缺陷作了彌補,但關于對法律的違憲審查及相應的處理措施等問題沒有作出規定。(注:胡錦光:《立法法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及不足》,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5期。)有學者指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應從如下方面著手。1.轉變傳統的監督觀念;2.強化人大監督;3.制定統一的監督法;4.強化輿論監督;5.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注:韓大元:《依法治國與完善監督機制的基本思路》,載《法學論壇》2000年第5期。)
  關于我國法制實現的阻力,有學者從文化的角度進行了分析,指出:中國傳統文化對中國法治的實現具有相當的阻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儒家學說的內核與法治的精神相沖突;中國傳統文化體系中沒有嚴格意義上的限權思想;中國傳統文化中法律與政治在理論和實踐上的混同。如何解決這三個問題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關鍵。(注:李小明:《我國法制實現的傳統文化阻力》,載《現代法學》2000年第3期。)
  (六)人大制度
  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大制度的建設問題是憲法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有學者指出,加強人大監督工作的過程乃是監督制度創新的過程,而觀念更新乃是制度創新的重要前提和當務之爭。完善人大監督工作應從如下方面著手:1.建立人大監督專員制度;2.設立人大監督委員會;3.建立人大監督與案例審定發布制度;4.健全人大監督工作程序制度。(注:俞榮根、莫于川:《觀念更新、制度創新與人大監督——關于加強人大監督工作的思考與建議》,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3期。)專門委員會行使監督權,是保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的具體途徑。有學者對此進行了分析,指出:為進一步規范和發揮人大專門委員會的監督作用,有必要在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時,明確具體地規定專門委員會的監督權,使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履行監督職權中將成功的經驗上升為法律的規定。(注:周偉:《人大專門委員會監督權探討》,載《當代法學》2000年第2期。)有學者就人大監督中的政治文化沖突問題進行了分析,指出: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政治文化的雙面性,產生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文化沖突,表現在:第一,傳統政治文化在與主流政治文化碰撞中,呈現出落后、頑固的一面,阻礙了人大監督;第二,外來政治文化在與主流政治文化的碰撞中,出現了違背國情、反主流政治文化的一面,其政治傾向旨在推行西化的議會監督;第三,主流政治文化自身產生分化,亞文化之間發生沖突,在人大監督走向上意見分歧凸現。(注:王學標:《試析人大監督中的政治文化沖突問題》,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2期。)
  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探討人大監督的新形式,有學者對此進行了分析,指出了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有:1.我國體制轉變過程中權力失控和黨政機關腐敗等社會現象所致;2.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監督方式不完善和不便運用;3.對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視和人大工作的進步的推動。這些新的監督形式還存在著一些問題,表現在:1.有悖于人民代表大會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2.破壞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合理分工原則;3.在具體做法上不規范。(注:郭林茂:《關于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發展問題》,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2期。)個案監督是本年度人大制度研究的重點。憲法學界針對這一問題展開了討論。有學者認為,接受人大的個案監督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因為,1.人大的個案監督是促進法院公正司法的必要手段;2.人大的個案監督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辦案;3.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有充分的憲法根據。(注:《人大“個案監督”問題探討新問題筆談》,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2期。)但是,必須看到,個案監督工作目前存在著監督手段運用不足、監督力度不夠等這樣那樣的問題,根據監督工作的實際,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正確確定監督的個案范圍及重點案件;2.正確確定監督工作部門在個案監督工作的地位;3.確定在監督不辦案的前提下開展個案監督的方式;4.在個案監督中擺正監督與支持的關系;5.正確確定個案所追求的目標。(注:孫恒三:《人大個案監督難點問題思考》,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0年第31期。)對個案監督,有學者持反對意見。認為:個案監督不僅將損害司法獨立、導致權力失衡,而且還可能出現以下難以克服的困難和障礙:其一,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將導致法律之間的相互沖突、法律體系內部法律制度的沖突;其二,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成本過大;其三,地方人大的一些代表容易滋生地方保護主義的思想,從而對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和公正性帶來負面影響;其四,人大的個案監督實際上使人大負有司法職能,可能造成人大濫用職權;其五,即使人大及其常委自身廉潔自律,也可能出現被人操縱、利用以達到個人目的的現象。因此,應當慎用個案監督。(注:黎國智、馮小琴:《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反向思考》,載《法學》2000年第5期。)
  在我國,表決制度內容的科學和完善程度如何,直接關系到表決人意愿能否準確得以實現,并且影響到國家權力機關能否正確決策。有學者進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議:在表決原則方面,在多數決定的原則下,贊成、反對和棄權應該各為三分之一;在表決方式方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應當根據表決對象的不同來選擇確定表決方式;在表決的法定人數方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和表決法定人數的規定以及出現空缺后的計算標準等也應當借鑒國外一些好的做法,予以明確和完善;在意愿表示項方面,改變意愿表示項過于細化的情況。(注:朱蔚平:《簡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表決制度》,載《現代法學》2000年第5期。)
  (七)立法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在今年的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對此,憲法學界展開了深入的討論。
  有學者指出,立法法的制定和實施將會在今后從制度上多方面推進我國民主立法乃至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完善。立法法的成功之處主要表現在:1.規范立法權限制度,保障人民的意志在不同的法定層面上得以有效的集中;2.規范立法程序制度,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3.規范立法解釋制度,改變“立法解釋權虛置”或者“越權司法解釋”的現象;4.規范多位階法的適用原則,保障法制統一和公民原則;5.規范違憲、違法立法審查和糾正制度,實質性地推進民主制度化。(注:許向華、林彥:《我國《立法法》的成功和不足》,載《法學》2000年第2期。)在肯定立法法成功的同時,對于其中存在的問題,學者們也進行了較深入的分析。有學者指出,立法法對立法權限配置問題的解決并不盡如人意,作為將在我國的立法權限配置中起到基礎作用的法律,立法法有關權限配置的規定,尚不足以實現上述目標,表現在:第一,法律保留范圍過于狹窄和模糊;第二,規章的制定權缺乏必要控制;第三,不能消除部門立法與地方立法的權限沖突;第四,經濟特區職權立法權與授權立法權的界限缺乏區分。(注:楊利敏:《我國立法法規定的缺陷分析》,載《法學》2000年第6期。)(注:許向華、林彥:《我國立法法的成功和不足》,載《法學》2000年第2期。)也有學者從理論的層面進行了分析,指出:我國新近通過的立法法對法律是否應當受到違憲審查避而不談,立法法的沉默是因為我國的法律無所謂合不合憲法。造成無所謂合不合憲法的法律這一基本事實的規范性原因是我國憲法本身,特別是憲法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該學者提出,在我國設立對法律做違憲審查的制度無疑于推翻現行憲法的基本架構。因而,在是否設立違憲審查制度這個問題上,我們面臨的不是一個技術性決策,而是要不要以推翻憲法來維護憲法的政治兩難。(注:洪世宏:《無所謂合憲不合憲——論民主集中制與違憲審查制的矛盾及解決》,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5期。)
  關于立法程序,有學者認為,作為一種制度文明的現代立法程序具有公開性、民主性、交涉性和自律性等幾大基本屬性。現代立法程序的價值體系主要由正義、效率和秩序這三大基本價值構成。其中,正義奠定了立法程序道德性的基石,效率賦予了立法程序經濟性的內涵,秩序則給立法程序注入了制度化的理念。(注:劉武俊:《立法程序的法理分析》,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5期。)關于立法沖突,有學者指出,立法沖突是一國立法體制內部的權限沖突和規范沖突。產生立法沖突的決定因素是現行立法體制下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主要表現為立法權限設置、劃分上的模糊、規范性法律文件等級地位的爭議,立法監督的殘缺設置與運行空白等,解決立法沖突的最終途徑是對立法的合理性審查。(注:嚴存生、宋海彬:《“立法沖突”概念探析》,載《法學論壇》2000年第1期。)有學者認為,完善我國的立法監督制度應從如下方面著手:1.健全立法監督機構,建立立法監督委員會;2.完善立法監督程序;3.改革與完善立法監督的各項具體制度。(注:李長喜:《完善我國的立法監督制度》,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1期。)
  目前,我國的立法解釋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和疏漏,有學者提出否定并取消現有立法解釋制度,另辟蹊徑重構我國的立法解釋制度,對此,有學者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1.由于我國政治制度與采用三權分立制度的國家不同,人民代表大會已經成為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因此,不宜把所有的法律解釋權都交給司法機關行使;2.我國人大對其他國家機關有監督權;3.我國法律實踐中需要通過立法解釋的問題也確實存在,而司法機關不可能完全或獨立地解決這些問題。但是,這一制度現有的弊端也是很明顯的。因此,有必要對該制度進行改革和重新構造:1.除現行法定的有提案權的單位外,應當適當擴大有提案權的單位、組織;2.人大常委會應改革內部機構的設置,有效地行使立法解釋權;3.制定更為詳細的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的程序規則;4.強化憲法和法律可訴性的觀念,通過立法解釋程序,真正把法律作為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工具。(注:王晨光:《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的程序思考》,載《法學》2000年第4期。)
  授權立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立法發展的必然趨勢。有學者指出,要提高授權立法的社會效益,就必須加強對授權行為的規則,明確權力秩序,確立授權禁區,對立法者施以他律和外部制約措施。(注:范忠信:《論對授權立法中授權行為的監控》,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1期。)還有學者對授權立法的位階進行了探討,指出:授權立法位價的確定以授權立法機關在國家機構體系的地位為依據,保證法律體系統一為原則。授權立法位價應與授權立法機關相適應,與其制定的其他法律規范的地位相同。(注:鄧世豹:《論授權立法的位階》,載《河北法學》2000年第5期。)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是我國民主進程中的重大進步。有學者指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從局部范圍看,仍然存在不盡人意之處,村委會與村民、村委會與基層人民政府、村委會與黨支部三者之間關系應進一步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以達到維護、保障、促進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注:蒯茂亞:《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三對關系的探析》,載《河北法學》2000年第2期。)關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價值取向及其理論依據,有學者指出,自治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基本價值取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規定了村民自治的內容,強調的是自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規定了村民自治的方式。村民委員會以自治為價值取向的理論依據。(注:范毅:《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價值取向及其理論依據》,載《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0年第1期。)
  三、憲法學研究展望
  世紀之交,憲法學界開始著眼于未來,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預測。關于21世紀中國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思路,學者們進行了深入的討論。有學者指出,面向21世紀,研究憲法的適用是憲法學的使命(注:胡錦光:《研究憲法的適用是憲法學的使命》,載《法學家》2000年第3期。),司法化是21世紀中國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思路(注:王磊:《憲法的司法化——21世紀中國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思路》,載《法學家》2000年第3期。)。也有學者指出,面對日益嚴重的現代科技與憲法價值的沖突,憲法學者需要進一步更新傳統的知識結構,認真研究現代科技發展的知識,建立適應信息社會要求的憲法調整機制,積極改善憲法運行的環境(注:韓大元:《簡論現代科學技術價值與憲法價值的沖突》,載《法學家》2000年第3期。)。關于面向21世紀的中國憲法學的研究目標和任務,有學者指出,21世紀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態勢必須轉移到對普遍主義的合理性和對美學原則的優位的邏輯分析中來(注:莫紀宏:《面向21世紀的中國憲法學研究的目標與任務》,載《法學家》2000年第3期。)。關于21世紀中國憲法學面臨的課題,有學者指出,21世紀的中國憲法學將面臨許多重大課題,具體包括:1.馬克思主義憲法學基本理論,特別是鄧小平憲法理論;2.憲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4.對公民權利和人權的保障。5.執政黨與國家權力關系;6.對國家權力的外部監督;7.憲法法院與憲法訴訟制度;8.憲法監督制度。(注:肖蔚云、董和平:《21世紀中國憲法學的基本思路》,載《法學家》2000年第3期。)關于21世紀的憲法學構建基礎,有學者指出,憲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在哲學上涵蓋憲法道德學、憲法文化學、憲法邏輯學三個層面,而這三個層面的有機結合,要靠憲法實踐作為原動力,“普遍主義”是憲法哲學的理論前提。(注:莫紀宏:《論21世紀的憲法學構建基礎》,載《法學雜志》2000年第2期。)隨著21世紀的到來,憲法在人類社會發展與進步中的功能將得到學者們廣泛的關注,憲法問題將成為社會生活中的中心課題。以兩個人權公約的批準與加入世貿為契機,中國憲法學研究將在廣度和深度上進入新的發展階段,日益成熟的憲法理論將轉化為憲法實踐過程與國家的決策過程,以推進憲法學的中國化進程。
《法學家》京22~29D411憲法學、行政法學韓大元/劉志剛20012001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志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法學家》京22~29D411憲法學、行政法學韓大元/劉志剛20012001

網載 2013-09-10 2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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