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憲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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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國社會轉型及其危機
  中國經濟近10多年來都以每年8%左右的速度增長,2004年中國GDP達到136500億元。中國的城市在日新月異地發生變化,中國公民的財產正在迅速增加,中國人由過去的“無產者”變成有產者,擁有自己的房子、企業、投資等。① 中國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都有很大提高,發達地區的生活和消費水平已經達到“國際水平”。中國經濟發展的成就是巨大的、舉世矚目的。
  然而,在經濟增長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引起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中國的貧富差距在逐漸拉大,基尼系數已經達到0.5,② 另外,失業問題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隱患。③ 在某些方面,中國人的生存狀況不但沒有隨經濟發展而同步提升,反而出現相對倒退。④ 引起全社會關注的問題包括環境惡化、教育和醫療衛生系統出現停滯甚至倒退、農村社會日益增多的治安問題等。
  在現代化發展過程中,產生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大規模流動人口造成很多城市邊緣群體,外來進城打工人員經常受到城市居民的歧視。青少年吸毒、賣淫、流浪乞討等成為社會問題。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秩序趨于混亂,傳統的管理機構和政府權威已經弱化,現代治理方法和秩序還沒有建立。農民和權力機關的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政府主要靠處罚和強迫維持社會秩序。農民和基層政府的工作人員之間時常爆發劇烈沖突。
  如同中國文化中其他一些元素一樣,政府腐敗在高壓打擊下不但沒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隨時代的變化呈現出新的趨勢。這一趨勢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一是腐敗呈彌漫狀態。腐敗不僅是少數官員,而是幾乎滲透到每個國家機關。如國家機關利用自己的權力和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是很普遍的,并被認為是正常的。⑤ 二是腐敗呈勾結狀態,揪出了一個貪官常常帶出了一窩。如黑龍江省綏化市委書記馬德案牽連出行賄受賄官員達260多人。⑥ 三是腐敗高官化、嚴重化。根據中央紀委和監察部公布的統計數字,2004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166705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70850人,其中縣處級干部5966人,廳局級干部431人,省部級干部16人。⑦ 四是腐敗向司法蔓延,僅2004年就有兩位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貪污受賄被查處。⑧ 官員貪污受賄情況驚人,2004年檢察機關查處涉嫌貪污賄賂犯罪35031人,其中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的案件達1275件,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960人,其中廳局級198人、省部級11人。⑨ 2005年,共立案偵查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41447人,其中立案偵查涉嫌貪污、賄賂十萬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8490人;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799人,其中廳局級196人、省部級8人;立案偵查私分、侵吞、挪用國有資產的國企人員9117人。⑩
  社會公正體系失衡。首先,政府政策不公正導致財富分配不公。如在地區經濟發展政策上給予一些地方優惠,導致地區利益分化。(11) 在對不同所有制經濟的政策上,私營經濟長期在對外貿易等領域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地方政府為吸引投資而不顧勞工保護,容忍血汗工廠和血淚礦山的存在,使投資者獲得不當高額利潤。(12) 政府以犧牲大量中小股民利益為代價批準不合格的公司上市圈錢。城市的現代化的過程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經營城市”的結果,很多農民和城市居民的利益遭受了巨大犧牲。(13)
  社會資源分配不公成為嚴重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國有資產通過無序的轉制和大量侵吞被嚴重不公正地瓜分;二是不合理的分配政策,導致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如在政府壟斷的經濟領域如金融、電信、航空等領域有很高的報酬,國有企業管理者可以自定年薪,最高管理者可以數百倍于工人工資;三是教育資源分配嚴重不公正,政府在沒有保證農村義務教育的情況下,在城市卻實行高標準的教育。這導致了廣泛存在的教育資源分配不公現象:以犧牲農村初等和中等教育為代價,畸形發展高等教育。(14) 另外,高考招生給各省分配名額不公平,造成高考錄取分數的很不平等。
  司法不公問題突出。過高的訴訟費用導致案件不能公正地受理;地方保護主義導致一些跨地區的經濟糾紛不能公正地處理;法官腐敗枉法導致處理案件不公;由于司法不公導致涉法上訪案件大量上升。(15)
  在司法不公之外,中國社會還面臨著嚴重的社會歧視現象。部分由于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力過剩,就業歧視大量增加。在許多城市,雇主公開聲稱沒有達到一定高度的人不必申請。歧視現象無所不在,涉及城鄉、戶籍、性別、年齡、社會地位、長相等方面。
  從上可見,社會并不因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更加穩定和諧,相反,由于只顧經濟發展而沒有充分顧及社會利益平衡和社會公正,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不斷加劇。舊的問題沒有解決,新矛盾在不斷積累,社會出現更加不穩定因素。
  上訪人群近年連年攀升,2001年國家信訪局受理來信214508件,2002年370219件,2003年394334件,2004年488974件。(16) 2005年國家信訪局受理來信48.6萬件(來信來訪總量為60.3萬件(人)次,同上一年基本持平)。(17)上訪的社會熱點由過去國有企業改制工人生活沒有保障,農村亂收費和教育亂收費,部分軍隊轉業干部和教師要求解決待遇,農村執法粗暴等,發展到對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問題,強制拆遷問題,以及農村基層民主選舉和村干部腐敗問題等。社會的不滿情緒在增長,群體性抗議活動在不斷發生,而且有越來越激烈的趨勢。(18)
  與此同時,一些新的、潛在的社會問題已經變得越來越突出,如由于大學的高速擴招,大學生就業問題越來越嚴重。(19) 其他的矛盾還包括村民為爭取自治權利和保護當地資源所進行的斗爭。
  更嚴重的問題來自傳統道德和文化的失落。中國傳統儒家文化在中國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自19世紀中期以來就成為爭議的焦點;毛澤東時代建立共產主義的理想在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又失去基礎,不再被普遍信奉;而西方的道德觀念也不被官方正統地承認,這種道德真空使得追求個人利益和金錢成為人們最重要的目的。
  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繁榮,給中國帶來了生機,同時也帶來了社會的危機!從各國憲政發展史看,危機往往是憲政的起因。這種危機大多是社會轉型時期,利益調整和分配不公造成的,反過來又成為呼喚法治和憲政的動因。這一呼聲正獲得越來越多的能量,既可能構成中國社會真正的危機,也可能是推動中國憲政發展的力量。
  二、公民的憲政努力
  中國市場經濟改革對政治發展提出了新的訴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民財富的增加,獨立人格、公民社會正在形成,多元化的利益產生多元的權利訴求,中國公民開始越來越強烈地、自發、自覺地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權利保護要求通過社會的、傳媒的、司法的和政治參與的各種途徑表現出來。
  以上就是近兩年中國社會權利與法律沖突的活躍景象,它使我們強烈地感到,來自社會民間的力量正在強烈地沖擊著中國的政治體制,呼喚著人權、法治、民主,推動國家向憲政發展。這些力量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自主自發的政治參與
  1.我要當人大代表。從要我當代表,到“我要當代表”,是公民政治參與意識的一大轉變。2003年,中國進行全國五級政府人大代表換屆選舉。3月,在深圳市區人大代表選舉中,出現了公民主動站出來自薦競選人大代表的不同凡響的事件。在深圳市不同的選區,先后有12位選民站出來競選人大代表,最后有2位候選人當選。(20) 這一選舉事件對中國政治產生了強烈震動,全國的媒體、學者和民眾給予了高度的關注。(21) 深圳民主競選舉動立即對全國其他地方的選舉產生了影響,北京、湖北等省市也產生了自薦競選事件。在2003年底,北京市有22位選民站出來要求競選人大代表,(22) 其中3人當選。在湖北潛江市,有41位普通人其中包括12位農民站出來要求競選人大代表。(23) 以上這些競選努力為中國的民主政治發展抹下了濃濃的一筆。
  為什么自薦競選現象成為中國民主發展的熱點和亮點?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搞競選也不止頭一次。但是,它與以前也曾出現過的學生搞民主競選有很不同的意義。(24) 過去的競選都是在大學校園內大學生中進行,是一種學生理想主義的政治舉動。而2003年的競選主要發生在普通市民和農民中,完全是出于利益訴求的自發政治要求。正如有評論指出,“如果說當年北大選舉是一種理想色彩的話,那么這次基層選舉有很多實際一些的利益或要求、訴求在里面”。(25)
  中國的人大代表過去長期是靠黨組織安排、有計劃選舉的,不允許選民主動站出來競選人大代表。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競選人大代表的現象,從調查顯示,競選者主要是為提高政治地位而達到經濟上的“維權”目的。從自薦參加這次競選的人的身份看出,他們都是市場經濟產生的具有中等收入以上的“白領”,他們是與選區有密切利益聯系的人。(26) 因為他們居住的小區物業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希望當上人大代表能幫助居民更好地反映和解決問題。小區管理這些在過去都由政府和單位解決的問題,現在變成居民自己解決。這些單個利益者需要有個載體向政府表達意見,與政府溝通協商。這個載體就是人大代表。利益的共同體希望選出自己的人大代表去表達自己的利益,為自己說話,向政府爭取自己的權益。(27)
  這種公民自主、自發的政治參與的憲政意義何在?它實際上是公民對我們現行選舉制度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它對現行由中共黨組織安排當代表的做法發出了挑戰。對這一現象有專家分析指出:深圳特區出現的民間自發的競選的沖動,在激活我國現行憲法中的內在民主因素,表明隨著“中等收入者”階層的不斷增長,他們在我國政治發展中要求參與政治的主動性和維護政治權利的自覺性正在日益提高。(28) “深圳競選”現象預示著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已成為不可抗拒的潮流。
  2.代表要說話了。由于人大代表身份長期以來是中國共產黨授予的一種政治榮譽,是否當代表很大程度取決于黨組織安排而不是選票,使人大代表的民意成份和責任意識大大降低。所以,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也就多有贊成,少有批評和反對,甚至不少啞巴代表。
  但是,近些年來這種情況有了極大的改變。通過選舉程序選出的代表責任意識有所提高,他們強烈地想反映某些利益。一些由選民聯合提名當選的人大代表,更有對選民負責的意識。于是,在人大會議中呈現了一股敢于反映民眾意見的聲音和力量。人大代表敢于說話了!
  2004年3月,全國人大會議前夕,浙江省義烏市的全國人大代表周曉光在當地媒體打出廣告公開征求選民的意見,她要把選民的意見帶到全國人大會議。這一行動引起了強烈反應,它使人們看到人大代表自主意識回歸。周曉光現象并不是她一個人的偶然所為,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些年來各地方人大出現不少敢于為民請命的代表,在人大會議上,他們反應民眾的各種利益和要求,在會后到處奔波維護公民權利。如前任全國人大代表姚秀榮積極為老百姓解決問題,曾受理1000多公民的申訴;北京市人大代表吳青到處以憲法維護公民權利;沈陽市人大代表馮有為和湖北潛江的人大代表姚立法敢于批評政府的問題,揭露腐敗官員。又如,一位全國人大代表叫王元成,他自稱自己是一名外來進城打工者的人大代表。(29) 他積極為農民工代言,在北京開人代會時期間多次到北京的建筑工地上征求農民進城打工者的意見,向全國人大提出保護農民工權利的法律議案。還有一位湖南的全國人大代表王填,他自費10萬元委托專家起草了一個法律草案向全國人大提出。(30)
  與此同時,有些法律專家、非政府組織和律師主動向人大代表提供立法起草服務,類似游說立法的情況開始出現。
  在一些人大代表開始履行職責的同時,一些不能履行人大代表職責的代表被迫辭職或被罷免。(31) 代表不再作為政治榮譽對待,而是一個負有責任和義務的崗位。對民意代表提出要求和代表責任的回歸,正是民主代議制發展的希望。
  3.公眾參與:聽證。聽證,在1996前中國人對它完全是陌生的。1996年,《行政處罚法》第42條第一次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財產的處罚超過一定限額時要舉行聽證。1997年《價格法》第23條又對政府重要商品漲價的行政行為要進行聽證作了規定。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并沒有得到實施,直到2001年1月18日,河北省律師喬占祥對被擱置的聽證會制度提出挑戰。他以鐵道部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列車票價上浮行為未經過價格聽證不符合法律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鐵道部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鐵道部春運期間部分列車票價上浮的行政行為,并審查《國家計委關于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問題的批復》的合法性。鐵道部受理后駁回了喬律師的復議申請。雖然喬律師沒有勝訴,但是,他的挑戰有力地推動了聽證制度在中國的實行。2002年,當鐵道部又要對春節期間的火車票提價時,一場由國家計委主持的部分鐵路旅客列車票價漲價方案聽證會在全國公眾矚目下公開舉行。中央電視臺實況轉播了這場聽證會。誰都知道,沒有去年喬律師對鐵道部沒有舉行聽證行為提出質疑,就沒有這次的聽證會。從此,對政府決策和執法的聽證被廣泛實行起來。從政府制定價格行為的聽證,行政處罚行為的聽證,發展到城市規劃的聽證。
  聽證不僅是在行政領域,更重要的是在立法領域的發展。2000年全國人大制定的《立法法》規定,公眾可以參與某些重要立法的聽證。2000年廣東省人大舉行了第一次立法聽證會,立即獲得廣泛發展。到2004年底,立法聽證正在地方人大成為一項公眾參與立法的普遍制度,全國有20多個省市都開展了立法聽證。(32)
  無論是行政聽證還是立法聽證,作為公眾參與國家和公共事務的重要制度,已經不可阻擋地在建立并發展起來。與過去民主只是一種空論的國家制度不同,聽證把民主變成每個公民都可以直接參與自己關心的事務的具體行動。
  (二)媒體和輿論監督
  在近兩年,我們看到中國的媒體和公眾輿論(包括Internet輿論)在監督政府和維護公民權利方面發揮著前所未有的作用。例如:2003年孫志剛案就是媒體和法律人士合作保護公民權利的成功行動。(33) 三個法學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國務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在全國許多媒體共同推動下,國務院主動將《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除。這只是近年來眾多媒體監督國家機關和維護公民權利的突出一例。
  除了上述案子外,媒體(輿論)報道產生重大影響的案子有沈陽劉涌審判案,(34) 沈陽寶馬車撞人案,(35) 河北農民企業家孫大午非法融資案,(36) 河北霸州市警察非法拘禁殺人埋尸案,(37) 湖南省嘉禾縣領導集體違法拆遷侵犯公民權利案,(38) 等等。這些事件都是通過媒體(輿論)的介入對事件的結果產生了重大影響。還有很多腐敗案件和災害責任事故由于媒體和公眾輿論的監督,才得以對政府官員和領導追究責任。(39) 可見,媒體和公眾輿論越來越成為一種有影響的社會力量,它能影響政府的決策。
  當然,媒體和輿論的監督作用并非都是正面的,特別是對司法案件,媒體和輿論的監督會干擾司法的公正審判。(40) 但是, 媒體作為一種社會力量發揮自己獨立的作用,對中國來說是一個重要的進步。過去,我們從來沒有發現來自民間的社會輿論、媒體有如此大的力量,能改變政府錯誤的法律和行為,我們首先應該充分肯定這種作用的積極意義,同時認識到有小部分媒體可能會濫用它們的權力。盡管不是所有的媒體都能恰當的行使權力,我們的社會需要有民眾和輿論的聲音。獨立的媒體和輿論監督的出現,是推動中國憲政發展的重要力量。
  (三)用憲法維權
  1.挑戰違憲審查制度。憲法在中國長期以來被當作政治綱領,很少被當作公民維護自身權利的手段。2001年齊玉苓案,喚醒了沉睡著的中國憲法。在這一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歷史性的司法解釋,指出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應當承担民事責任。(41) 憲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作用成為理論討論和公眾輿論的熱點。盡管法學家對這一案件適用憲法的理論有不少質疑,(42) 但它的意義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司法解釋中認可憲法訴訟。(43) 這是實現憲法權利邁出的一大步。
  齊玉苓案引起了多米諾效應,次年出現了一系列用憲法維權的案子。其中最重要、有影響的案件有“三名高中生訴教育部案”(44) 和“乙肝病毒攜帶者請求違憲審查案”。(45) 如果說齊玉苓案用憲法提起訴訟還只是為了找到保護民事權利的手段,三名高中生訴教育部案則完全是律師和法學者聯手有意激活違憲審查機制的結果,是一例有中國特色的影響性訴訟。
  而由孫志剛案引發的三個法學博士上書事件是公民挑戰違憲審查制度的成功努力。在書面請求中,他們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1982年國務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合憲性,最終促使政府廢除了一個法規,這在中國是前所未有的。(46) 這一案件的成功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有巨大的意義。 違憲審查過去只有憲法學家在法學課堂上講,社會上幾乎沒有多少人知道何為違憲審查。提起這一案件的目的是試圖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實行違憲審查。(47) 盡管這一目的沒有達到。但它給國家領導人上了一堂真正的憲法課——使他們了解憲法對國家權力的約束作用。它也激發了公民對憲法的熱情,使違憲審查成為普通公民的知識,用憲法維權成為普通老百姓保護權利的重要手段。這個案件大提升了憲法的權威和價值。
  這個案件成功的秘訣在于:第一,抓住了國家領導人“高度重視憲法”的時機,(48) 運用了這一時機所賦予的話語權從政治上說理;第二,找到了非常充分而明顯的合法理由,依法說理,因為國務院的收容遣送辦法與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第8條的沖突是非常明顯的;第三,媒體發揮了關鍵性作用,媒體的廣泛報道,造成了強大的社會壓力。
  孫志剛案后,引發了一系列公民申請違憲審查的請求,如數以萬計的乙肝病毒攜帶者要求對《國務院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公務員體檢標準涉嫌對乙肝病毒攜帶者歧視的規定進行違憲審查,女性公務員提出要對《國務院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女性與男性退休年齡不平等的內容進行違憲審查,數以千計的公民紛紛向全國人大常委要求對《國務院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地方制定有關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涉嫌侵害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內容進行違憲審查。(49) 2004年3月,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加強了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直接促進了公民用憲法維護權利和私有財產的行動。例如,北京市一位居民在他門前粘貼憲法,以保護他的房產免于拆遷。(50) 另外一例是廣州市小谷圍村居民以憲法維權的事件。(51) 盡管這些公民以憲法維權的行動并非都能達到他們保護財產的目的,但是這些案子對推動中國憲法實施有不可估量的意義。
  這些案件表明,過去高高在上遠離公民的憲法現在已經落到了地上,過去只是政治家手中政治文件性的憲法現在已經成為百姓手中的法律武器。
  2.反歧視訴訟。同挑戰違憲審查一樣,反歧視訴訟是法學家試圖推動憲法實施的又一種努力。根據憲法的規定,違憲審查是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由于各種原因,全國人大難以啟動此項權力。解決這一困境的辦法之一是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撬開憲法維權的大門。根據行政訴訟法,公民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不能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就是說只能對法規的具體應用提起訴訟,不能向法院提起對法律、法規是否合憲的審查。這樣通過法院訴訟途徑審查法律法規的合憲性成為不可能。反歧視是一種最為直接涉及憲法權利的訴訟,所以它成為憲法式訴訟的重要突破口。
  基于戶籍制度的就業歧視在當前中國非常普遍,此外,還存在各種基于不可變更的特征的歧視,如性別,身高、長相等。這些問題涉及到公民憲法基本權利。雖然反歧視訴訟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在法院受案的范圍中,公民不斷提起的反歧視訴訟還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第一例反歧視訴訟案是四川大學學生蔣韜訴銀行招工歧視案。(52) 2001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在媒體上發布招錄行員的啟事,對招工對象的學歷、專業等作了規定。除此之外,還特別規定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方可報名。身高165厘米的四川大學法律系畢業生蔣韜不符合身高要求。他認為招錄廣告有歧視成分,違反了憲法關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規定。(53) 該案被成都市武候區法院受理后,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以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和銀行在起訴后取消了身高要求使得判決失去意義為由駁回。
  2002年7月,又發生了8名四川大學法學專業學生狀告峨眉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案。(54) 公園管理委員會規定本地學生門票為10元,外地學生為80元。學生們認為這是對游客實行地域性歧視待遇,將公園管委會推上法庭,要求賠禮道歉,并終止地域歧視行為。該案被當地法院以沒有法律根據為由駁回請求。
  在反歧視訴訟中,最有影響的是張先著訴蕪湖市人事局案。(55) 張先著2003年6月參加了安徽省國家公務員考試,他在筆試和面試中均名列第一位。然而蕪湖市人事局卻以感染乙肝病毒體檢不合格為由不予錄取,張遂向省人事廳提請行政復議,省人事廳迅速做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張先著隨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人事部門歧視乙肝患者。2004年4月2日,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請求,但是,沒有給予原告以具體的救濟。
  通過這些方式,法律界人士試圖以行政訴訟的方式打開維護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的大門。盡管在個案中沒有取得實質性效果,但是,正是通過這一次一次的努力,產生了深刻的潛在影響,并促使有關政府部門在2004年修改了公務員的體檢標準,取消了歧視性的規則。
  (四)地方自主的民主改革
  自1987年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制度以來,以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核心的基層民主建設在農村得到蓬勃發展。中國農民正在進行一場廣泛的民主試驗,他們在民主實踐中噴發出來的民主參與熱情,推動中國基層民主的發展。1998年,全國人大正式頒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農村全面推行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制度。農村基層民主制度正在鞏固和完善,人們開始了對鄉鎮長、縣長民主直選的追求。
  在這種沖擊下,一些地方自發地進行了多種民主選舉改革試驗,這些試驗包括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的公推公選,(56) 甚至有些地方還進行了縣級領導干部的公推公選。同時進行了黨內民主改革,包括黨代會的常任制和縣級黨代表的直選。1998年和2001年,在四川省遂寧市步云鄉先后進行了兩次鄉長直選改革。(57)
  由于鄉長直選目前在法律上還不允許,不能全面進行。但是,民主選舉改革在一些地方已成燎原之勢。據調查,2002年在四川省已有40%的鄉鎮實行了鄉鎮長和黨委書記的競爭性選舉改革。(58) 2003年9月,重慶市城口縣坪壩鎮,試圖進行直接選舉鎮黨委書記和鎮長的試點。(59) 這一現象有蔓延之勢。2004年4月,云南省石屏縣實行了7個鄉鎮長的直選,瀘西縣實行了10個鄉鎮黨委組成人員的直選。(60) 直接、公開、競爭的民主選舉在中國已經成為不可阻擋的發展潮流。
  當然,基層民主選舉的改革并不是一帆風順的,特別是村委會的選舉更是如此。障礙來自于鄉政府少數干部的壓制和村家族、惡勢力的破壞。他們使民主選舉出的村委會主任不能行使權力,村民的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管理難以進行,村理財小組開展不了工作。有些極端的事例中,選舉出來的村委會主任人身和財產受威脅,個別的甚至被打或被關押。為了反抗這些不合理的干預,不少農民對違法行為進行了頑強的抗爭,上訪、甚至進行集體抗議。當前基層民主的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從立法上給予支持。全國人大需要制定村委會選舉法,將選舉程序細化,保證選舉的公正性,防止選舉違法。
  (五)法治政府建設
  中國憲政的發展,不僅靠來自民間的社會力量,更需要政府主動推動。政府的憲政改革主要應在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建立多元、開放、有廣泛公眾參與的政治體制;二是政府行為應受到制約。建立一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法治政府。目前在第一個層面上的改革還沒有舉措,在第二個層面上的改革已經展開。
  1.建設透明、限權政府。本屆溫家寶政府明確提出要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要經過10年的努力建設一個法治政府。雖然判斷這一目標是否能實現還為時過早,但是,過去一年在推進法治政府方面確實有明顯進展。一是政府信息越來越多地對公眾公開。現在中國政府各部門和各省市政府的公共網站普遍建立起來,使政府政情有公布的渠道。國務院各部委都建立了新聞發言人制度,使部委的信息得以及時有正常渠道公布。在上海市制定了信息公開的地方立法,該法規定,各政府部門制定的所有規范性文件都提供給上海市檔案館供公眾查閱。二是通過減少行政許可,轉變政府職能。過去中國政府行政管理很大程度上靠行政許可。但由于政府行政許可過多、過濫,造成了對公民社會、經濟、私人生活的過度干預。過多的行政許可不可避免地導致貪污腐敗,人們不惜用賄賂和其他好處換得政府的許可。有的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手續繁瑣,而收到申請后卻不及時處理。人們逐漸認為行政許可是一個“暗箱操作”的過程,處理的時間不能確定,申請能否通過也不能確定。
  有些行政機關把行政許可作為權力“尋租”的一個手段,助長了腐敗現象的蔓延。所以,行政許可太多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障礙。為解決這個問題,2003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行政許可法》,該法對行政許可作出了明確規范,大大限制了行政許可設立范圍。它規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問題,通過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解決的問題,通過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解決的問題等,不要設定行政許可。同時還嚴格規定行政許可設立的條件,簡化了行政許可手續,加強了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對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法治政府的建立正產生重要影響。它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罚法、行政復議法后政治和法制改革邁出的又一大步。
  2.官員問責制。建立責任制政府是新任政府的一大舉措。法治政府首先應該是一個責任政府,一個能接受公眾問責的政府。政府官員要為自己的行為向公眾承担責任。負責的表現就是政府官員在自己的工作有失職、錯誤的時候應該辭職或免職。現行制度下,官員更多地對決定他們職務升遷的黨組織負責,而不是對人民負責。官員不管人民是否滿意,不論是否有什么工作失職,只要黨組織滿意,就可以不承担責任,繼續當官。
  新一屆政府為了體現“以民為本”的執政理念,致力于建立服務型責任政府,于是政府官員問責制應運而生,一些政府官員因承担各種責任事故紛紛落馬。問責制是在2003年SARS危機中激活起來的,當時政府為扭轉控制SARS不力的被動局面、恢復公信力,對衛生部部長和北京市市長進行了問責。(61) 2004年國務院頒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官員問責制才全面推行。4月中旬,一批官員因為對轄區內的災難事故負有管理責任而辭職。中石油公司總經理馬富才因重慶特大井噴事故而辭職,這一事故奪走了200余人的生命。(62) 北京市密云縣縣長張文因為密云縣2004年2月迎春燈會中發生的特大踩踏傷亡事故而辭職,37人在事故中喪生。(63) 吉林市市長剛占標因吉林市中百商廈特大火災事故辭職,這場火災導致了53人死亡。(64) 這些事件確立的規則是,政府官員凡是在管轄區內發生的責任事故達一定傷亡人數時,必須承担責任。從2004年4月到2005年8月,全國有包括省部級干部在內的200多名官員,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受到追究。
  問責制正成為中國建立法治政府的途徑之一,中國官員不再是鐵飯碗,而成了一個高風險的職業,從而也打通了一條人民監督政府官員的通道。
  3.審計風暴。中國政府機關和官員過去從來沒有、也不允許有獨立的語言和聲音。政府過去完全是人治化的行政,國家機關強調下級服從上級、個人服從領導。由于只求服從領導不求依法辦事,所以,國家機關不可能獨立依法行使職權。
  近年來情況開始發生變化,一些國家機關的法律責任意識開始強化,出現敢于依法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這突出地表現在2004年6月,國家審計長李金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工作中,大膽揭露國家機關執行國家財政預算中的大量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至少有41個中央部門和21個省級地方政府存在財經嚴重違法違紀行為。(65) 這些違法行為包括:長江堤防出現“豆腐渣”工程,國家體育總局濫用奧委會1.31億資金,國家電力公司決策失誤導致損失或潛在損失32.8億元等。2005年,審計部門又繼續揭露了大量的財政違法行為,揭露的主要問題有:38個中央部門在2004年度預算執行中通過虛報多領預算資金、轉移挪用或擠占財政資金、私設“小金庫”等,違規使用資金金額達90.6億元人民幣,占審計資金總額的6%。在對一些機關的專項審計中,發現部分高校和醫院財務收支、科技經費、水利建設資金、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等也出現資金管理不嚴,使用不合規、亂收費、擠占、挪用資金現象仍然嚴重。(66)
  審計報告引起國人的強烈反應,媒體把審計署的做法稱為“審計風暴”。公眾給予審計長李金華以高度的支持和評價,稱他為“鐵面審計長”。(67) 審計報告之所以在公眾引起如此大的反應主要有三點:一是審計大膽揭露了政府不依法行政的問題;二是更多地揭露了政府中權力部門的問題;三是把揭露的問題向國家權力機關匯報,并向全國人民公開。(68)
  “環保風暴”是繼去年“審計風暴”以后又一次體現國家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例子。2005年1月18日,國家環保總局宣布,全國10多個省市的30個建設項目被定性為“違法開工項目”。國家環保總局在通報中稱,這些建設項目都是在環評報告書未獲批準的情況下,就已開工建設。環保總局已經責令立即停止這些項目的建設。(69)
  一個國家機關敢于這樣公開地揭露另一個國家機關的問題,過去是不多見的。過去遇上這樣的問題,只是向領導匯報,內部協調解決,最多只能內部通報批評,不能向公眾公開揭政府的短,否則被認為有損政府的形象。國家審計署和國家環保總局的行為對中國法治的意義在于:有的國家機關敢于忠于法律職守,敢于監督權力。政府之間的公開揭短,反映了政府的公開和透明,它也反映了政府法制意識提高和政府機關相互監督制約關系正在形成。
  目前這種監督從處于弱勢地位的國家機關開始,它們為了體現自己的法律權力,必須借助于法律。弱勢機關“借法而發威”這也許是國家機關權力制約的原始動因。
  三、中國憲政發展趨勢
  中國上世紀70年代末期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公民的維權經歷了一個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上世紀80年代初,由于文化大革命和以前的歷次政治運動中不少人的人身自由權利被侵害,出現要求平反冤假錯案的高潮。上世紀90年代,公民維權行動分為兩個層面,一是經濟利益的維權,主要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二是對政府侵權行為的救濟,表現為行政訴訟的發展。21世紀初,公民對權利的關注發展到生存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受教育權等,反映公民社會文化權利的提升;近二、三年來,對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保護成為熱點和焦點。對公民遷徙自由的追求,不斷挑戰戶籍管理法規。公民開始要求平等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反對就業歧視。不僅如此,公民的政治參與權的訴求越來越強烈,從要求實行并參與政府決策聽證、立法聽證,到挑戰違憲審查制度、競選人大代表。公民逐漸要求兌現憲法中規定的權利。
  以上來自公民社會的憲政訴求和努力,會不會有效?很多人表示懷疑。不少人認為中國沒有真正的政治體制改革,這些來自公民社會推動憲政的努力都是微不足道的。筆者認為,這些努力不但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
  憲政是什么?如果憲政是國家權力要受到有效的約束,那么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來自那里呢?當然是來自不同的國家機關,特別是來自人民。人民的權利怎么實現,是靠一場政治革命,還是人民通過現有的憲政改革途徑,一步步爭取落實憲法權利?
  憲政制度的構架需要政治改革。但是,如果沒有公民自覺自主為爭取權利的過程,憲政不可能通過一場政治改革來實現。沒有公民自覺、自主的權利訴求為基礎,很可能發生歷史上皇朝更迭那樣的革命,而可能不是真正的憲政改革。憲政是政府與人民或不同政治力量談判妥協的結果。這種以憲法維權的過程,實際上就是與政府談判的過程。而公民以憲法維權的實踐也證明,公民與政府的對話是可能的,而且這種互動產生了非常有效的結果。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齊玉苓案中的司法解釋,從法律上打開了公民以憲法訴訟之門,它表明最高司法機關有通過司法推動憲法權利保護的積極性。三個法學博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違憲審查建議,導致國務院主動將一個法規予以廢除,這是一次對公眾的憲法啟蒙。反歧視訴訟方面,盡管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根據提起這類訴訟,但是地方法院還是對現有法律規定作了擴大解釋,受理了這種案件。在2001年四川的“身高歧視案”和2002年的“公園門票歧視案”中,雖然法院作出的裁決不令人滿意,但案件被法院受理本身就是一種進步。
  在這方面,2003年張先著提出的“乙肝歧視案”有著更為重大的意義。不但被法院受理,而且法院作出支持起訴者的判決。這一訴訟加上其他乙肝病毒攜帶者提起訴訟,使得國家人事部和衛生部在2004年8月對《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進行了修改,取消了許多有關錄用公務員的歧視性健康標準。中國反歧視第一案就取了相當的成功,應認為是民意推動的結果。(70)
  在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方面,政府也采取了一些重大措施。2004年以前,很多城市房屋拆遷的浪潮引發大規模的群眾上訪和抗議。(71) 許多地方的公民都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房屋拆遷辦法進行違憲審查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和各省修訂不合理的拆遷補償規定,提高補償標準,嚴格拆遷程序,對拆遷聽證制度作出了規定。這些措施使公民的拆遷糾紛得以部分緩解。
  以上事實說明,公民社會推動憲政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許多公民的訴求在某種程度上都對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憲政制度建設、以及憲政觀念的傳播和理論研究產生了影響。比如,在孫志剛死后,三個法學博士提出的違憲審查建議雖然沒有推動啟動違憲審查機制,但是,200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制工作委員會下成立了法規審查備案室,(72) 就是對公眾呼吁要求建立違憲審查機制的一種回應。對2003年在廣東、北京等地發生的公民自薦要求競選人大代表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作出了積極的反應,2004年10月修改選舉法時,在確定正式候選人的方法中增加了預選程序。這樣使所有的候選人有公平的機會進行競爭。這相對于修改前的程序而言有了巨大的進步,先前是由選舉委員會暗箱操作確定候選人。這種政府與公民的互動是在中國實現憲政的第一步。
  中國當下之所以出現憲政發展的勢頭,主要基于如下三個原因。一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民獨立自主的利益和權利意識大大增強。他們自覺的用憲法維權,都是發于對自身利益的保護要求,而不是出于政治觀念。公民社會日益要求政府官員尊重法律。這使推動憲法實施的力量具有原動力,使憲法維權變得真實而有持續性。二是當前中國領導人提出的“以民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把保障人權和加強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等寫入憲法,給公民用憲法維權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話語權和平臺,公民的訴求獲得了政治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政府也在這種理念下積極回應社會一些合理、合法的權利訴求,從法律和制度上作出改進。三是媒體的和公眾輿論的力量起到了關鍵作用。公民的憲法維權行動都是借助媒體和輿論的力量來給政府施加壓力。有的官員害怕媒體,甚至出現官員攻關媒體,要求減少對政府的負面報道的現象。中國的媒體之所以能有相對獨立的監督作用,而不是唯政府之命是從,是因為有一部分媒體市場化了,需要有吸引公眾的報道和文章,反映民眾所關注的焦點和熱點問題才能獲得民眾的青睞。另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成長起來一批有社會責任感和良心的記者,他們成為維護公民權利,敢于監督政府和揭露腐敗行為的中堅力量。
  當然,筆者并不認為以上發自基層推動憲政的努力,就一定能使中國長足步入憲政社會,就能改變中國的政治體制和避免可能出現的社會危機。中國的憲政發展僅有民間的動力是不夠的,還必須有一次大的政治體制改革作為憲政變革的基礎。沒有從上到下的政治體制改革,民間社會憲政努力的空間會很有限,甚至會因為政治氣候的改變而受到壓制。但是,它絲毫不能說明民間的憲政努力是沒有用的,相反,它是實現中國憲政必不可少的社會力量和動力。中國在20世紀的憲政奮斗之所以沒有成功的一個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真正來自民間和基層民眾有意識的對權利和民主的訴求,缺乏有力量的民間社會。
  民間的維權訴求有利于推動中國政治體制改革,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保護公民權利的呼吁必然會促進法制改革和憲政建設。如公民房屋拆遷糾紛的解決,涉及到公民可不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房屋所有權,也涉及到對行政權的司法審查。在這種情況下,司法獨立成為保護公民權利不可或缺的要素,以提高司法地位、權威和獨立性為目標的憲政體制改革不可避免。
  政府對不斷提出的公民權利訴求作出制度性回應,也有利于憲政制度的建立。政府與公民的對話,有利于減輕社會沖突和避免危機,政府也可從中學會與社會和公民溝通、與社會力量談判和妥協的能力。通過這種途徑,政府可以通過與利益群體進行談判而獲得妥協。(73) 這是一種民主社會政府不可或缺的執政能力。民主政府就是善于與人民溝通,并制度性地不斷吸納民眾訴求的政府。這樣,政府與民眾之間才能出現“良性互動”,而不是“惡性互動”。(74) 當前中國公民社會合法的、并通過法律途徑表達的權利訴求,有利于鍛煉提高政府的民主執政能力。
  民間與政府良性互動下的持續的憲政努力,是中國走向憲政的希望。政府不能把來自民間的維權行動作為一種不穩定的因素加以壓制,而應把它作為一系列完善中國法律體制的機會。這將使中國能通過一個法律化的途征走上民主憲政道路。在這條路上,民間的力量是重要的、基本的,但政府仍在其中起著關鍵的作用。
  注釋:
  ① 2001年中國家庭儲蓄達到7萬億元,2004年達到了11萬億元。
  ②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研究,2004年中國的基尼系數已經達到0.454,復旦大學經濟研究所的研究結果是0.5。
  ③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字,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末,我國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為821萬人,登記失業率為4.2%,它不包括沒有登記失業但在企業待崗和提前退休(40多歲和50多歲就離開工作回家領較低的工資)的人員。
  ④ 根據聯合國開發署作出的《世界人類報告》,1992年, 當我國的人均收入在全世界排123位的時候,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標排在111位。這說明我們可以用較低的人均收入實現較高的人類發展指標。2000年,我國的這兩項排名雙雙列在96位。2001年,中國的人均GDP排102位,而人類發展指標排在104位。
  ⑤ 同樣是政府機關,不同部門的工資、獎金、福利大不相同, 如教育部門可以向學生收費提高待遇,公安機關的獎金和辦公設備與罚款有關,法官的收入和辦公設備與收取訴訟費有關。
  ⑥ 馬德為黑龍江省綏化市前黨委書記。他通過賣官獲得了人民幣500萬元,美元25,000元。該案牽涉到256名官員。參見劉暢:《綏化馬德賣官案偵查終結 透視綏化畸形官場生態》,載《中國青年報》2004年8月25日第A3版。
  ⑦ 參見2005年2月16日監察部部長李至倫在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上的發言《貫徹反腐倡廉戰略方針 深入推進政府廉政建設》。
  ⑧ 被查處的有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漢東、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丁鑫發、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徐衍東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徐發。參見《2005:兩會熱門詞匯——編織體系反腐的天羅地網》,載《工人日報》2005年3月11日第11版。
  ⑨ 參見2005年3月9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向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⑩ 參見200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向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11) 如20世紀80年代實施的發展東部沿海戰略,給予很多經濟上特權, 并吸引了中西部大量的廉價勞動力和優秀人才,導致落后地區的人才流向東部。
  (12) 血汗工廠和血淚礦山指條件非常惡劣,勞動時間長, 勞動報酬很低的工廠和礦山。
  (13) “經營城市”的秘訣在于以超低價從市民或農民手里拿走土地, 然后以高價賣給開發商,政府和開發商獲取巨額利潤。
  (14) 大量擴招大學生,特別不適當地擴招碩士研究生、博士生, 占據了本來就不豐富的教育資源。
  (15) 對司法不公的申訴上訪是中國四大上訪焦點之一, 其他三個問題是企業職工下崗和生活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和農村土地征用。
  (16) 根據國家信訪局信訪簡報,近年來群體上訪大量增加,2003 年國家信訪局接待群眾集體訪批次和人次,分別比上年上升41%和44.8%。其中,50人以上的集體訪批次和人次,分別比上年上升33.3%和39%,單批集體訪人數最多的達到800多人。
  (17) 資料來源:http://news.163.com/06/0429/14/2FSR7DJI0001124J. html,訪問日期為2006年5月3日。
  (18) 如2005年,廣東省就發生了震驚中外的太石村事件和汕尾事件。
  (19) 截至2004年9月1日,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平均就業率只為73%, 資料來源:http://news. xinhuanet. com/edu/2005-05/24/content_2993650.htm,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日。
  (20) 這種公民“自薦競選”舉動是公民主動報名, 爭取選民簽名推薦自己作為候選人并由自薦者組織選舉班子進行選舉宣傳,與組織提名的候選人和其他候選人競爭。
  (21) 參見唐娟、鄒樹彬主編:《2003 年深圳競選實錄》,西北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416頁。
  (22) 22位要求競選者中,高校學生10人,房產業主6人,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士6人。他們有的人就是為業主更好地維權的需要;有的就是挑戰選舉法, 以推動選舉的民主化;有的是代表公共政治領域人士積極參與的政治訴求。參見李凡主編:《中國基層民主發展報告(2003)》,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頁。
  (23) 自薦競選人大代表的41人中,有農民12人,教師11人,村委會主任5人,法律工作者4人,工人9人。由于選舉組織者不支持,這些競選者全部沒有成功。
  (24) 1980年前后和1986年前后,在北京、湖南、武漢等地的高校出現過競選活動。
  (25) 參見唐娟、鄒樹彬主編:《2003 年深圳競選實錄》, 西北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頁。
  (26) 深圳競選人大代表的選民有4個人是在自己居住的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代表,有2個分別是外來工和下崗工人,有2個分別是學校校長和工程師。
  (27) 參見唐娟、鄒樹彬主編:《2003年深圳競選實錄》,西北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46頁。
  (28) 參見唐娟、鄒樹彬主編:《2003年深圳競選實錄》,西北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1—2頁。
  (29) 王元成積極為農民工的權利呼吁。問起他的動機, 他的回答是只想做“一個充滿正義感和良知的人民代表”,“我只是盡力去履行一個人大代表的職責”。參見《王元成代表口述:農民工代表的心愿》,載《光明日報》2004年3月7日第B2版。
  (30) 王填在2004年3月向全國人大提出了《商業大店法》草案。
  (31) 浙江省寧波市在2003年有百名代表因不能履行職務被要求辭職, 吉林省琿春市有5名人大代表因不履行職責被終止人大代表資格,資料來源:http: //www. e-cpcs. org/yhyj_readnews. aspx? id=2218&cols=2612,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日。
  (32) 從2000年開始, 北京大學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同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法室合作,多次召開立法聽證國際交流和國內交流討論會,對推動立法聽證在全國各地開展起了重要作用。
  (33) 2003年3月17日晚10點,剛來廣州工作不久的大學生孫志剛因沒有帶身份證被當地警方收容,3天后死在收容所。這件事被當地的《南方都市報》曝光后,引起社會的強烈反映。公眾不僅對警方的行為表示強烈憤怒,而且對國務院早在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合法性表示質疑。根據這個行政法規,警察可以對流浪乞討人員和沒有身份證的人進行強制收容并遣送回老家,有的人被長時間關押。
  (34) 劉涌被指控為沈陽黑社會犯罪頭目,一審被判死刑。 二審中律師提出警察對劉涌有刑訊逼供的證據,二審據此改判為死緩。這一判決引起民意的不滿,民眾認為他罪行嚴重,不能因警察有程序上的不當而改判。在輿論的壓力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審該案,再判劉涌死刑。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劉涌死刑》,資料來源:http://www. people. com. cn/GB/shehui/8217/29349/,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0日。
  (35) 沈陽公民蘇秀文駕車撞死與其發生過爭執的農民, 肇事人蘇秀文只受了很輕的處罚。此事在互聯網上報道后引起公眾對案件公正性的懷疑。很多人認為蘇是一個有權勢的人(因為她開的是在中國很顯赫的寶馬車),公眾要求對案件進行了復查。有關方面對案件進行了復查,認定還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但該案中的有關違法人員被查處。參見劉鑒強:《“寶馬案”疑云》,載《南方周末》2004年1月8日第A5版。
  (36) 農民企業家孫大午因非法融資獲罪逮捕。 但由于互聯網上報道他是一個慈善企業家,而且由于農民企業家難以獲得銀行的正常渠道融資,在公眾輿論的呼吁下,他被從輕處理獲釋。參見萬靜波:《億萬富翁孫大午的夢和痛》,載《南方周末》2003年11月6日第A2版。
  (37) 河北省霸州市某派出所警察非法拘禁一公民, 在審訊中逼供致人死亡之后埋尸滅跡。此事被媒體披露后,河北省警方進行調查處理,逼供的警察按故意殺人定罪被判無期徒刑。過去這樣案子警察最多按非法拘禁罪判3—5年徒刑,還可能是緩刑,這次對警察的嚴懲意味著對公民權利保護的重視。參見《人民檢察院公布4起掛牌督辦重大瀆職侵權案件》,資料來源:http: //www. people. com. cn/GB/shizheng/1027/2945054. html,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1日。
  (38) 這個案子中,由于強大的輿論壓力,中央政府派調查組進行督查, 結果縣委書記和縣長雙雙落馬。參見《建設部、湖南省委嚴查嘉禾拆遷案 縣長書記被撤》,資料來源:http://news. sina. com. cn/c/2004-06-04/20442719546s. shtml,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1日。
  (39) 這些因媒體揭露的重要案件還包括:陜西彩票造假案(彩票銷售商賄賂有關官員取得彩票承銷權后,在彩票銷售中做假,獎品汽車被銷售商操縱占有。此案黑幕被媒體揭露后,有關違法人員和政府官員被追究刑事責任。參見《楊永明原想獨吞四輛寶馬》,載《新京報》2004年5月9日第A18版); 阜陽劣質奶粉案(2003年初,在安徽阜陽市發現使嬰兒致命、致病的有纛奶粉,經查當地有55種不合格奶粉,有的是無廠名、廠址的黑窩點制造的。此事被中央電視臺等多家媒體揭露后,引起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的批示,最后違法廠商和當地受賄失職的官員被追究刑事責任,有關領導被迫辭職。參見《阜陽奶粉案五被告分別被判4至8年5人提出上訴》,資料來源:http://www. people. com. cn/GB/shehui/1061/3103482.html,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1日);還有不少礦難責任事故, 當地政府官員和礦主常常合謀隱瞞事故,媒體給予了揭露,使違法者得到追究,受難者得到賠償。
  (40) 上述劉涌案中,律師以警察違法取證的辨護得到二審法院的認定,本來這是中國法制的進步。因為過去法院并不因警察有刑訊逼供而影響定罪。輿論的監督導致高層領導介入,影響獨立審判,使最高人民法院出面改變終審判決。在司法不獨立,法官素質不高,領導和政治都會干預司法的情況下,輿論監督對司法獨立的不良影響尤為嚴重。
  (41)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担民事責任的批復》。原告齊玉苓1990年中學畢業被一大專學校錄取。但她的錄取通知書被同學獲得并以她的名字冒名上學。1999年,原告得知真相后以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為由提起訴訟,向法院起訴。原告一審敗訴后又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此后,就有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受教育權保護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這一司法解釋。參見《憲法因何而美麗》,資料來源:http://www. chinalawinfo. com/xin/index3.asp? codel=179,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1日。
  (42) 法學界的質疑主要認為這不是一起憲法案件,而是一起民事侵權糾紛,不必適用憲法。參見童之偉:《憲法司法適用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載信春鷹主編:《公法》(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331—333頁。
  (43)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作出解釋禁止依據憲法定罪。1986年作出解釋,列舉了法院可以援引的法律法規,但是沒有提到憲法。據此學界普遍認為法院在刑事判決中和法律判決文書中不能引用憲法。
  (44) 據人民網2001年8月23日報道,青島三名高考生對教育部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教育部2001年全國高考招生計劃侵犯她們的平等受教育權。因為根據教育部的招生計劃,青島的考生錄取分數線與北京相差太大,從而使她們覺得很不公平。
  (45) 2003年11月20日,一份由1611位公民簽名的“要求對全國31 省區市公務員錄用限制乙肝攜帶者規定進行違憲審查和加強乙肝攜帶者立法保護的建議書”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書指出,“全國31個省區市的《公務員體檢標準》將攜帶乙肝病毒判為不合格,將中國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排除在公務員隊伍之外, 剝奪了中國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公務員職業的權利。 這嚴重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我們的勞動權和平等權”。
  (46) 當然,不能說這個案件是完全成功的, 法學家們的目的是要通過這個案件推動違憲審查制度在中國建立,而它只是廢除了這個法規。
  (47)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監督和解釋憲法的權力。
  (48) 新一屆中共領導人上任以后以重視憲法為執政導向,這表現為2002 年胡錦濤在人民大會堂發表紀念1982年《憲法》頒布2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這是中共總書記第一次發表專門有關憲法的講話;2004年修改憲法把保障人權和加強私有財產的保護寫入憲法,實際上是國家高層對憲法進行了一次討論;修憲后,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專門發文件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學習憲法。盡管這些行動只有政治性的意義,但反映了中央領導對憲法的重視,從而給民眾用憲法維權提供了平臺和話語權。
  (49) 如我本人就收到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居民,有的數百、有的一千多,甚至有數千居民聯名要求對當地方關于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進行違憲審查的建議申請。
  (50) 北京居民黃振沄在政府強制拆遷他的住房時, 他把《憲法》規定的“國家保護私有財產”、“保障人權”寫在門口,并手持憲法坐在門口,阻擋前來拆遷的人員和警察。由于憲法剛修改有巨大的影響,經過一段對峙后拆遷人員當時沒有強制拆遷,但一個月后房屋還是被強制拆遷了。該案媒體給予了報道,這一憲法維權行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參見田雨等:《憲法走進尋常百姓家》,載《人民日報》2004年12月4日海外版。
  (51) 在面臨強制拆遷的時候請律師提起訴訟以維護憲法保護的財產權, 同時被拆遷的各家也都把憲法樣本放在自己的家門口。參見黃培堅:《廣州大學城拆遷中的沖突》,資料來源:http://www. eeo. com. cn/odissue/details. jsp? newsid=10034,訪問日期為2006年5月3日。
  (52) 王磊:《選擇憲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頁。
  (53)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銀行,其工作人員屬公職人員。
  (54) 王磊:《選擇憲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頁。
  (55) 唐建光:《HBVER維權運動》,載《中國新聞周刊》2003年第43期。
  (56) 公推公選是指在一定的范圍實行選民投票推選候選人, 如選鄉鎮長時,先由鄉里的干部、各村委會干部和村民代表投票推選出鄉長候選人,再根據法律由鄉人代會推選出鄉長。公推公選在不同的地方,參加推選候選的范圍是不同的。
  (57) 與此同時進行直選改革的有四川省青神縣南城鄉正副鄉長和鄉黨委班子直選試驗。1999年1月,深圳市大鵬鎮進行了“兩票制”直選改革,兩票制即先由選民進行第一輪投票選出鎮長候選人,再由人大代表選出鎮長。
  (58) 參見賴海榕:《競爭性選舉在四川省鄉鎮一級的發展》, 載《戰略與管理》2003年第2期。
  (59) 該選舉在投票前夕被當地上級部門叫停而告流產,改革的主導者、 鎮黨委書記魏勝多被停職。參見王巧麗:《一場夭折的鄉鎮直選》,資料來源:http://www. e-cpcs. org/oldweb/jqhd_d. asp? id=1227,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20日。
  (60) 有的村民因選舉不民主而上訪或對選舉結果不滿而采取過激行動, 被以破壞社會治安或破壞選舉的罪名而關押。
  (61) 兩位高官因對沒有公開、真實披露信息導致SARS傳播承担責任, 而被迫辭職。
  (62) 資料來源:http://english. people. com. cn/200405/14/eng20040514_143332. html,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1日。
  (63) 資料來源:http://www. chinadaily.com.cn/english/doc/2004-11/26/content_395220. htm,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1日。
  (64) 資料來源:http://www. chinadaily.com.cn/english/doc/2004-05/06/content_328434. htm,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1日。
  (65) 參見李金華審計長《關于2003 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資料來源:http://news. xinhuanet.com/zhengfu/2004-06/24/content_1543949. htm,訪問日期2005年7月11日。
  (66) 參見2005年6月28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李金華作的審計工作報告。
  (67) 他在2004年中央電視臺“中國經濟年度人物評選”活動中以占總票數70.83%的得票,被評為2004年中國經濟年度人物,他的得票遠遠超過了其他候選人,資料來源:http://www.yrsri.cn/xinwenzhitongche/ReadArticlel3.asp? ID=4960&BoardID=99999,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1日。
  (68) 文平:《李金華撥動法治政府的琴弦》,載《人物》2005年第2期。
  (69) 這次“叫停”大型在建違法工程、并公布名單,是自2002 年《環境影響評價法》公布之后的第一次。它打破了此前處理此類事件的一些慣例,這次公開曝光實屬罕見。 參見孫展:《潘岳:環保已到最緊要關頭》, 載《中國新聞周刊》2005年第4期。
  (70) 張先著當時被認為是1億多乙肝病毒攜帶者的代言人,他的起訴得到輿論很大的支持。他被評為2004年中國十大法治人物,資料來源:http://www. yfzs. gov. cn/gb/info/XXDT/2005-01/03/1712035975.html,訪問日期為2005年7月11日。
  (71) 在北京發生被拆遷居民自焚事件, 在南京發生被拆遷居民到政府拆遷辦公室自焚和焚燒他人事件。
  (72) 該工作室是個工作機構,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法規進行初步審查,如發現法規與憲法和法律相沖突,提請法制工作委員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73) 不會與人民談判和妥協的政府,就不會是一個好的代表人民的政府, 就可能是一個專斷和被少數人私利所控制的政府。
  (74) “良性互動”是指政府對公民社會的各種訴求都認真對待, 個體的權利訴求都可以通過法律的(最后可通過司法的)途徑解決,群體性的、普遍性的權利訴求,合理的都可以變成法律和政策制度性加以吸收,不合理的解釋加以化解,在這個過程中,公民的所有訴求都能有適當的途徑和程序得以表達是非常重要的。“惡性互動”是指政府對民間社會的權利訴求都視為對政府的不滿而加以壓制,壓制引起人民的不滿和反抗,從而引起政府更嚴厲的壓制或鎮壓,這樣很可能使一些合法、正當的社會訴求變成一場公民與政府的嚴重沖突。
華東政法學院學報滬3~18D411憲法學、行政法學蔡定劍20062006
社會轉型/危機/憲政/違憲審查
中國社會轉型時期面臨的危機同時也是憲政發展的機會。正是在種種危機下,近年來中國憲政有了來自基層和普通百姓的挑戰,有力地推動著憲政的發展。文章分析了產生憲政動力的原因,并對憲政未來發展趨勢作了分析。
作者:華東政法學院學報滬3~18D411憲法學、行政法學蔡定劍20062006
社會轉型/危機/憲政/違憲審查

網載 2013-09-10 21: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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