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然的價值及其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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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N02 〔文獻標識碼〕A 〔文字編號〕1000—0763(2000)03—0029—07
  “自然價值”是生態倫理學的一個基本范疇。如何界定“自然價值”的含義?自然價值的主體是什么?人類應當如何對待自然價值?這是生態倫理學研究中有爭議的問題之一。自然中心主義者認為,自然價值的主體是自然本身,自然具有不依賴于人類的“內在價值”;人類只有拋棄自己利益的尺度,以自然本身為尺度,才能確立保護自然生態平衡的科學的生態倫理觀。〔1〕我認為, 他們對“自然價值”的這種界定是自相矛盾、似是而非的,是對“自然價值”的曲解和誤用,依照這種界定去建構起來的生態倫理學,其科學性是令人懷疑的;只有科學地界定“自然價值”的含義,明確自然價值的主體,揭示自然與人類實踐的關系,人類才能真正確立起保護自然生態平衡的科學的生態倫理觀。
      一、自然:“自在自然”和“社會自然”
  “自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自然是指具有無限多樣性的一切存在物,包括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狹義的自然是指自然界,即與人類社會相區別的物質世界,包括非生命系統和生命系統兩大類。我們這里所說的“自然”是指狹義的自然。
  按照馬克思的看法,人與自然是一種相互生成著的歷史性存在。人與自然的最基本的關系是對象性關系,人是一種“對象性的存在物”,不能離開他的對象自然界而生存,自然界既是“他的需要對象”,又是表現和確證他的本質力量所不可缺少的對象;同時,作為人的對象的自然界,自從人類產生以后,它再也不是離開人的抽象存在物,而是作為人的感性對象、改造對象,人的活動產物而存在。〔2〕
  據此,我國多數學者把“自然”區分為兩部分:“自在自然”和“社會自然”。〔3〕所謂自在自然,又稱第一自然、天然自然、 原始自然,是指人類尚未認識到的那部分自然,包括:(一)人類目前尚未觀測到的總星系之外的那些廣袤無垠的宇觀世界以及基本粒子以下的未知的微觀世界;(二)構成人類生存環境的宏觀世界中尚未被人類所認識的自然事物。所謂社會自然,又稱第二自然、人化自然、人工自然,是指已經進入人類視野、已經或者正在或者即將被人類的實踐活動所改造的那部分自然,包括:(一)人類觀測所及從而能夠感知其信息、但未經人類的實踐活動改造、仍然保持其原始直接性的那部分自然,即“我們的宇宙”——人類目前所已經認識或正在認識的從總星系到基本粒子這個范圍的自然,我們可以稱之為“人化自然”;(二)已經人類的實踐活動改造過的、打上了人類實踐“烙印”或者已經凝結著人類的能動性、創造性和目的性的那部分自然,例如生態環境,人類利用自然物作為材料所創造的各種勞動工具、勞動資料和勞動產品等等,這就是人們常說的“人工自然”。當然,自在自然與社會自然的界線是相對的。一方面,人本來就是自然的一部分,自在自然與社會自然的這種區分是以人類的實踐活動為分野的,離開人類的實踐活動,這種區分沒有意義;另一方面,隨著人類實踐活動不斷地向深處和廣處拓展,人類的實踐活動介入了自在自然的一個又一個新領域,自在自然不斷地轉化為社會自然,社會自然的疆域在不斷地擴大。
  自在自然與社會自然具有不同的基本規定性。自在自然的基本規定性就是它們的自然屬性,即是說,它們的基本規定性是由自然賦予的,與人無關。社會自然則不同。就人化自然來說,它們雖然沒有經過人類實踐活動的改造,仍然保持著它們的基本規定性即自然屬性,但是它們畢竟已經進入了人類的觀測視野,成為人類感知和認識的對象,成為人類以科學的和藝術的方式所掌握的自然對象,即是說,人類已經通過自身的力量對它們發生某些作用和影響,它們的基本屬性中已經滲透著某些社會屬性,或者說,它們的基本規定性是自然屬性,而它們的次級規定性是社會屬性,它們已經不是自在自然的一部分,而是人化自然的一部分了。至于人工自然,因為它們已經進入人類的勞動生產過程,作為人類的勞動對象和勞動資料,被人類加工改造成為生產工具或其他輔助手段,成為滿足人類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物質產品,凝結著人類的創造性和能動性,是人類勞動的物化,所以它們的本質規定性是由人類的勞動生產過程所賦予的,即是說,它們是作為人類的生產過程的實體成分而存在的,它們的存在與人類的勞動生產聯結在一起,它們的基本規定性乃是它們的社會屬性,而它們的自然屬性已經退到初級規定性的層次。
  由此可見,我們所說的“自然”,實際上是指不斷在廣度和深度拓展著的社會自然,即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從總體上、本質上看,社會自然的形成和發展依賴于人類的實踐,體現了人類的價值追求,既是“人的本質的對象化”,又是“人的本質的確證”,是屬人的世界。這是社會自然的本質特征。至于自在自然,正如馬克思所說的,它是“抽象的、孤立的、與人分離的自然界,對人來說也是無。”〔4〕當然, 這里所說的“無”并非否認自在自然的客觀存在,而是指它離開人而獨立存在,是非對象的自然、非現實的自然,對人是沒有意義的。
      二、自然價值:含義和實質
  為了揭示自然價值的含義和本質,我們首先必須界定“價值”的含義。
  “價值”作為“人類認識和掌握自然現象之網的網上的紐結”之一,首先是一個哲學概念,它所反映、概括和表述的不是客觀世界的某個實體,也不是某個實體的特性或屬性,而是人類與客觀世界結成的一種特定的實踐—認識關系。〔5 〕它有三個內在規定:(一)人是實踐者、認識者,是主體,客觀世界(包括自然、社會和人本身)是實踐對象和認識對象,是客體;(二)主體根據自己的“內在尺度”,對客體進行改造,使客體的存在、屬性和變化,日益與主體的需要相一致;(三)客體以自己的屬性,接受主體的改造和規定,帶上主體賦予的特征,滿足主體的需要。一句話,所謂“價值”,實質上是指客觀事物對人們需要的滿足,即對人的有用性。正如馬克思所說:“‘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6 〕列寧也說過:價值乃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點的聯系”。〔7 〕客體自身的屬性構成價值的客觀基礎,而人們對客體的需要則構成價值的主觀條件。價值的實現既離不開客體的屬性,也離不開主體的需要,人的實踐則是連結主體需要與客體屬性的紐帶。
  明確了“價值”的含義,“自然價值”的含義也就迎刃而解了。既然我們所說的“自然”實際上就是指“社會自然”,那么我們所說的“自然價值”,當然就是指“社會自然”的價值,即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的屬性對人類需要的滿足,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意義。很顯然,“自然價值”作為反映、概括和表述人與自然的特定的實踐—認識關系的一個范疇,具有三個內在規定:(一)所謂“自然價值”是對人而言的,人是自然價值的主體,人所具有的各種需要是自然價值的源泉;(二)自然(整體的自然或具體的自然物)是自然價值的客體,自然所具有的各種屬性是自然價值的基礎;(三)自然的各種屬性能夠滿足人的各種需要,而實踐則是連接人的需要和自然的屬性的紐結。這三個內在規定是一個辯證的統一體,是不能分割的;如果摒棄其中某個規定或把某個規定單獨抽出來加以延伸,就會歪曲“自然價值”的科學含義。
  但是,自然中心主義者恰恰歪曲了“自然價值”的科學含義。他們認為,自然具有兩種不同的價值:一是自然本身的價值,即不依賴于人類的、以自然自身為主體和尺度的、自然本身所固有的“內在價值”;二是人類利用、開發自然而形成的價值,即能夠滿足人類的需要、對人類有用的“外在價值”。我認為,他們對“自然價值”的這種解釋是自相矛盾、似是而非的。
  第一,“自然價值”究竟是一種關系呢,還是一種實體?他們一方面稱“外在價值”是自然物對人的有用性,是自然物的屬性滿足人的需要的一種關系;另一方面又稱“內在價值”是自然物本身所固有的,“自然之物的價值就在于它們本身存在”,“自然之物的存在與自然之物的價值先天統一,不可分割”。〔8〕可見, 他們認為“自然價值”既是一種關系,又是一種實體。這是邏輯悖論。他們還認為,“外在價值”不過是一種以“內在價值”為基礎的“附加價值”〔9〕, 實際上把“自然價值”說成是自然實體本身了。這顯然是對“價值”和“自然價值”概念的曲解和誤用。
  第二,“自然價值”的主體究竟是人呢,還是自然本身?他們一方面稱“外在價值”是人類創造的,是對人類而言的,人是主體,自然物是客體;另一方面又稱“內在價值”是自然自身創造的,是對自然自身而言的,“從自然進化的角度看,自然是主體,人類則是客體”。(參見〔8〕)顯然,他們認為自然價值的主體既是人,又是自然本身。 這也是邏輯悖論。實際上,任何非人的其他生命形式,與自然都沒有建立實踐—認識關系,都沒有什么主體與客體之分;主體與客體這對范疇的意義僅僅在于表述人與自然在一定的實踐—認識活動中的特殊地位:主體是指實踐者、認識者;客體是指實踐對象、認識對象。離開人和人對自然界的實踐和認識活動,就既沒有主體,也沒有客體,區分主體和客體就毫無意義。在人認識和改造自然的實踐活動中,主體只能是人、必定是人,而決不能是其他的生命形式,更不能是物。自然物無論具有什么價值,都是相對于人而言的,人永遠是自然價值的主體,自然永遠是客體。
  第三,“自然價值”究竟是以什么尺度來衡量的呢?他們一方面說“外在價值”是“以人為尺度”,即按照人的需要和利益來創造和評價的價值;另一方面又說“內在價值”是“以自然自身為尺度”,即按照自然界自身的需要和利益來創造和評價的價值。他們有時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自然價值”,說“傳統經濟學不承認自然本身的價值”,“自然價值并非僅由人類的勞動所創造,人類的勞動并非價值的唯一源泉,自然也創造價值,自然也是價值的源泉”;有時又從哲學的角度來看“自然價值”,認為“自然的生態價值是自然對于人類的最高價值”。〔10〕顯然,他們認為衡量自然價值有兩把尺度,違反了思維的同一律,也是悖論。實際上,在“價值”思維領域,人的尺度是衡量價值的唯一尺度;自然物在價值上本來是中性的,自然物之有無價值、有什么性質的價值以及價值之大小,歸根到底要以人的尺度來衡量,即要以人的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和利益來衡量。自然物之間不存在價值關系,與人無關的自然物也不具有價值。
  自然中心主義者對“自然價值”的界定之所以如此含混不清、自相矛盾,其原因就在于他們離開人類的實踐活動、離開人類的需要和利益、離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來抽象地談論自然物的“價值”和“內在價值”。誠然,自然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統一。外在價值是指自然物已經被人類開發和利用的價值,內在價值是指自然物尚未被人類當前的實踐所認識和開發的價值,也可以稱之為“潛在價值”;內在價值必須通過人類的實踐才能轉化為現實的外在價值。自然物有沒有“價值”和“內在價值”,歸根結底要看它與人類的實踐是否有關系。自然中心主義者把“價值”和“內在價值”看成是脫離人類實踐活動的獨立存在,沒有主體,或者主體就是其自身,當然只能是一個非科學的抽象的空洞的概念,依據這樣的概念和范疇去說明生態倫理學的基本問題,其科學性是令人懷疑的。
      三、自然價值:構成和序列
  由于人類需要的多元性和自然屬性的多元性,自然價值的構成呈現多元性。根據人類需要的類別,我們可以在總體上把自然價值的構成分解如下。
  第一,資源價值。從人類的生產活動的角度來看,自然物具體表現為各種資源。例如,自然所固有的空間場所是人類的生產活動所必不可少的,因而具有空間資源價值;地球表面的各種一般成分如土地、土壤、水文、氣候等,是人類的生產活動所必不可少的,因而具有水土資源價值;地層中各種礦物包括能源礦物、化學礦物、冶金礦物、建材礦物等,也是人類的生產活動所必不可少的,因而具有礦物資源價值;地球上還有各種植物和動物,更是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因而具有生物資源價值。
  第二,科學研究價值。自然是人類認識的客體。人類從事科學研究,一是為了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滿足人類的物質生活需要,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服務;二是為了滿足人類的求知欲和好奇心等精神需要,把自然的本質和規律不斷地內化為人的知識和智力等本質力量,實現人的自我塑造,使人的本質日益豐富和完善。自然的屬性及其發展規律是人類認識的永恒主題,具有永恒的科學研究價值。
  第三,審美價值。關于人的遺傳密碼的科學研究成果表明:人具有接觸自然的需要。人與自然界其他的動物乃至植物和礦物本是同根同源的,因此人的先天本性里就對自然的各種生物乃至山川河流具有親切之感。自然界的某些天然狀態或景觀能夠引起人們精神上的愉悅,可以陶冶人們的理想、信念、意志和情操,可以成為人們藝術創作的源泉,有利于人類智慧和個性的自由發展,因而具有審美價值。
  第四,生態價值。自然生態平衡是指地球在幾十億年漫長的進化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由生物群落及其地理環境相互作用所構成的功能系統。生態平衡的改變,無論是自然原因還是人為原因引起的,對自然界來說都是“中性”的,都不過是演化過程中一個有根據的轉變。但是對于人類來說,這種轉變卻不是“中性”的,它可能有益于人類也可能有害于人類。人類的產生、進化和發展都與自然生態系統息息相關。自然生態平衡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前提條件,各種自然物在生態系統中對生態平衡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因而具有生態價值。
  以上分析,是就整個自然界而言的;就具體的自然物而言,其價值也是多方面、多層次的。以森林為例。森林提供的木材可以蓋房架橋、制作家具、烹食取暖,具有資源價值;森林的生長及其規律,是林學、地學和生態學研究的對象,具有科研價值;森林的存在狀態是畫家、詩人和攝影家描繪和歌詠的對象,具有審美價值;森林為人們居住區域蓄養水分、調節空氣、阻擋風沙等,具有生態價值。
  自然價值的構成由低到高排成一個金字塔。根據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說”,我們可以按照自然價值的各種構成所滿足人類需要層次的高低,原則上排出它們的價值序列來。顯然,自然的生態價值滿足人類最基本的生理需要,是自然價值中最初級的、也是最基本的價值,處于最底層。這是不言而喻的。其次是自然資源價值。它是人類整個生產活動賴以進行的基礎,能滿足人類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其重要性僅僅次于生態環境。再次是自然的科學研究價值。它滿足人類求知的欲望,使人類獲得進一步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科學知識。最后是審美價值。它滿足人類的審美心理要求。其中,下面兩層價值是滿足人類的生理需要,包括馬斯洛所說的“安全與保障的需要”,主要是物質價值;上面兩層價值是滿足人類在生理需要滿足的基礎上所產生的發展需要,用馬斯洛的話來說是“自我實現的需要”,主要是精神需要,是高層次的精神價值。層次越低的價值就越是基本的價值,只有實現了低層次的價值,高層次的價值才能產生,所以這些價值是依次上升的關系。總之,大自然對人類具有從最低層直到最高層的全面價值,而且永遠具有這些價值。
      四、人類:自然的開發者和保護者
  既然自然價值是由生態價值和資源價值等具體價值構成的,并且由低到高排成序列,那么作為主體的人類應當如何對待這些具體的自然價值呢?
  毫無疑問,人類在實踐中應當而且必須把開發自然資源放在第一位。這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人類進行科研和審美等精神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人類治理生態環境的物質前提。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為了能夠‘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但是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東西。因此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生產滿足這些需要的資料,即生產物質生活本身。同時這也是人們僅僅為了能夠生活就必須每日每時都要進行的(現在也和幾千年前一樣)一種歷史活動,即一切歷史的一種基本條件。”〔11〕迄今為止,人類實踐活動的范圍僅僅局限在地球表層及其周圍,即大氣圈、水圈、巖石圈和生物圈等,雖然人類已經開始同外層空間發生聯系,同時也正在向地球深處進軍,但是人類所開發和利用的自然資源還非常有限。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類必將不斷突破自然條件的某些限制,越來越廣泛和深入地認識和開發無限豐富的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日益增長的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
  但是,各種自然資源都是作為自然生態系統的要素而存在的。每一種要素的狀況都受到生態系統整體的制約,同時又反過來對生態系統整體發生影響。自然生態平衡就是由系統內部的相互作用所決定的。人類開發自然資源,不僅會改變具體自然物的存在狀態,而且會改變整體自然生態系統的存在狀態。如果人類的實踐活動適度,對整體自然生態系統的改變,不超過自然生態平衡自我恢復的“閾值”,那么人類就能夠既開發了自然資源,又保護了生態平衡;反之,人類就等于“殺雞取卵”、“竭澤而漁”,最終導致生態環境的退化和惡性演變,從根本上毀滅人類生存的基礎。實際上,人類開發自然資源的實踐后果往往是利弊交織的,而且是事先所難以預料的。有時利大于弊,但從長遠看來弊大于利;有時弊大于利,但從長遠看來利大于弊。大致有四種情況:既有益于開發資源,又有益于生態環境;有益于開發資源,但有害于生態環境;有害于開發資源,但有益于生態環境;既無益于開發資源,又無益于生態環境。顯然,人類首先應當選擇的是第一種情況,應當避免的是第四種情況。至于對第二、第三種情況,則應作深入的具體的分析。人類不能因為實踐后果事先難以預料,就停止開發自然資源的實踐活動、消極地維護生態平衡,而應該而且必須在事先盡可能充分估計到開發活動的后果,從而努力作出利大于弊或趨利避害的最佳選擇。
  為了使人類開發自然資源的實踐不超過自然生態平衡自我恢復的“閾值”,人類必須確立科學的生態倫理觀,以人類主體的身份,從全球生態系統的高度來進行協調和合作。
  自然生態價值是對于人類整體而言的價值,其主體是人類整體,不是人類的某一部分,更不是個人。但是迄今為止,人類一直分裂為不同民族、國家、地區、階級、階層、團體等群體和個人。他們都從自己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出發來開發和占有自然物。其中最主要的是,一些人為了自己或群體的私利,只追求經濟效益,不顧及生態效應,不擇手段地開發和掠奪自然資源,甚至企圖通過占有自然資源來控制和奴役另一部分人。結果,人與自然的對象性關系不僅變成了人掠奪自然、人摧殘自然的關系,而且變成了人壓迫人、人剝削人的關系。這正是當代全球生態危機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說,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以往的人類是分裂的,那么到了當代,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世界各國人民的日益廣泛的交往等,世界各國人民聯合起來以“類”主體的身份,有意識地集體地去改造和控制自然,開始成為可能。盡管當代世界仍然存在著階級斗爭和利害沖突,人們難以完全徹底地做到從人類的利益出發,但是全球性的生態危機畢竟揭示了人類具有根本性的共同利益。無論是什么民族、什么國家、什么地區、什么階級或階層的人們,無論具有什么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都必須以人類的“類”主體身份,持共同的立場,來對待自然生態系統。全球生態系統的破壞,例如臭氧層破壞、海洋污染、全球變暖、生物物種的減少等等,無論是由誰造成的,無論從哪個環節開始,都會殃及整個地球的生命系統;無論什么人,如果一意孤行地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肆無忌憚地破壞生態系統,那么其繁榮和成功都將失去意義,都難免毀滅的結局。因此,當代人如何從人類的“類”主體的身份,即從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來考慮人與自然的關系,通過理性的對話和協商,在全球生態價值問題上形成共識,依靠公正的倫理原則和政策,自覺地調整彼此之間的利益關系,加強彼此之間的互助和合作,就成了真正的生態倫理問題。
  人類以“類”主體的身份來開發自然和保護自然,實際上是人類本性的要求。人類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出發點和目的,從最低的要求來看,是為了滿足人類的肉體生存和精神享受的生活需要,從這方面來說,自然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資料”;從最高的要求來看,是為了滿足人性發展的需要,即為了使人擺脫動物本能而成為有自覺能動性和社會性的全面發展的人,從這方面來說,自然是人的“生命活動的材料、對象和工具”,“是人的無機的身體”。〔12〕即是說,認識自然與改造自然作為人類的生存手段和生存目的是直接同一的。當然,這個同一的實現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按照馬克思的說法,只有到了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這種同一才能真正實現。但是人類從現在起就必須朝這個方向努力。這就是:適度地開發自然資源,理智地保護自然生態。在今后的發展中,一方面,要把每一項新的實踐決策嚴格納入自然生態平衡所要求的范圍之內,不致出現新的失誤;另一方面,要采取補救措施,調整現存生產結構,制止生態環境惡化,同時根據生態學的原理創建和優化人工生態系統,恢復和發展自然生態平衡。
  總之,人類作為自然價值的主體,既是自然資源的開發者和享受者,又是人類與自然的唯一的單方面溝通者,是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者,是自然進化的引導者,義不容辭地具有保護、發展、更新和美化自然生態系統的責任。二者是須臾不可分開的。這是21世紀的人類的一個本質特征。
  〔收稿日期〕1999年8月20日
自然辯證法通訊京29~34,13B2科學技術哲學傅華20002000“自然價值”是反映、概括和表述人與自然的一種特定的實踐—認識關系的哲學范疇,其主體必定是人,只能是人;依據人的需要,自然具有四種價值:資源價值、科學研究價值、審美價值和生態價值;人類作為自然價值的主體,不僅是自然資源的開發者和享受者,而且是自然生態進化的保護者和引導者。離開人類主體的需要去討論自然價值,是對“自然價值”的曲解和誤用,依據這樣的概念和范疇所建構起來的所謂“生態倫理學”,其科學性是令人懷疑的。自然價值/自然價值的主體/自然的開發者和保護者傅華,中共北京市委黨校,北京 100044  傅華(1945— ),女,中共北京市委黨校科技教研部主任,副教授。 作者:自然辯證法通訊京29~34,13B2科學技術哲學傅華20002000“自然價值”是反映、概括和表述人與自然的一種特定的實踐—認識關系的哲學范疇,其主體必定是人,只能是人;依據人的需要,自然具有四種價值:資源價值、科學研究價值、審美價值和生態價值;人類作為自然價值的主體,不僅是自然資源的開發者和享受者,而且是自然生態進化的保護者和引導者。離開人類主體的需要去討論自然價值,是對“自然價值”的曲解和誤用,依據這樣的概念和范疇所建構起來的所謂“生態倫理學”,其科學性是令人懷疑的。自然價值/自然價值的主體/自然的開發者和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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