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制度價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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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制度作為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般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
  物權制度是對人們賴以生存之有限物資享有權的法律認可。
  其基本價值就在于對人們賴以生存之有限物資享有權在法律上給予肯定和確認,即通過所有權以確認物之歸屬,通過他物權以確認物之利用,從而達到促進生產力發展之目的。
    一、物權制度作為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般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
  物權,特別是所有權是隨著私人占有的出現而產生的。歷代統治階級對所有權的保護都有極其嚴格的規定。《漢穆拉比法典》一共282條,其中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文就有121條。但物權作為一項民法制度是商品經濟的條件在法律上的反映。商品經濟作為直接以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的生產其首要條件是社會分工。“與這種分工同時出現的還有分配,……其實,分工和私有制是兩個同義語,講的是同一件事情,一個就活動而言,另一個是就活動的產品而言”。[(1)]可見,私有財產所有權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在法產生之初,誕生于大河流域的埃及、巴比倫、印度和中國,一般都實行奴隸主貴族的土地國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在古東方國家由于沒有生產資料——土地的個人所有制,也就沒有商品經濟,沒有規范商品經濟的法——民法。誕生于愛琴海流域的古希臘、古羅馬國家,一般都實行生產資料奴隸主個人所有制,簡單商品經濟比較發達,與之相適應產生了“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2)]——羅馬法。從法的歷史沿革看,凡是商品經濟占統治地位的社會就存在與該社會商品經濟關系相適應的民法。如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產生了“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3)]——法國民法典。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中國封建社會,幾千年也未能形成反映商品經濟的民法,當然也無從談起作為民法制度的物權,所有權的保護是由刑法完成的。
  從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條件——私有財產權來看,物權制度的最大價值在于完善了商品經濟條件之理論,使商品經濟形成適用于社會主義社會,從而對人類和平、繁榮與穩定產生深遠的意義。
  一般地講商品經濟運轉的前提是確認私有財產權,但從其他角度看,這一提法過于絕對。首先從傳統市民法理論看,商品經濟運轉的前提也應該是市民財產權。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將羅馬法分為公法和私法的目的,在于區分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強調保護私人利益的市民法為私法,實質為暗示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對立以達到區分民事活動與政治活動的目的。古羅馬市民法學說被后世法學家廣泛沿用。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是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的階段”。[(4)]“個別的人,作為這種國家的市民來說,就是私人,他們都把本身利益作為自己的目的。”[(5)]概括講,市民社會是商品經濟的載體,即直接以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的生產只能在市民社會中得到實現。市民是抽象的經濟體,是商品生產者。強調市民為“私人”意在突出市民有別于政治國家的公民以達到區分民事活動與政治活動的目的,而不是說作為“私人”的市民就是自然人。資產階級革命后強調私有財產是為對抗中世紀的教會,本意仍為“市民”的私權神圣不可侵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作為法人的市民在市場經濟中所發揮的作用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故,將商品經濟運轉的前提表述為確認市民財產權更符合中國國情,這樣既可保障市民財產——各種性質的商品生產者之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又可避免對私有的歷史性誤會。其次,從物之歸屬的最終目的——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這一角度看,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首要條件應該是確認物權而不是財產所有權。從商品經濟的歷史看,商品經濟均發生在私有制條件下。但歷史是發展的,過去沒有的東西不等于將來也沒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就是對傳統商品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作為商品經濟的規律,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條件確需確認財產所有權。“只有一個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對待自然界這個一切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當作隸屬于他的東西來處置,他的勞動才能成為使用價值的源泉。”[(6)]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不僅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而且也是集體資產的主要部分——土地的實際支配者,任何市民財產權都不可能徹底解決問題,因此確認物權,特別是保障物之利用的他物權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首要條件。從理論上看,所有權存在的前提就是保護生存必需且又貧乏之物之歸屬,生存必需與貧乏決定了絕對的所有權只能與叢林法則共存。從實踐中看,即使強調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資本主義國家,他物權制度的作用也勝于所有權制度。眾所周知,資本主義私有制和資本主義生產的社會化本來是資本主義國家難以克服的矛盾,正是由于資本主義國家充分利用他物權制度成功地解決了這一矛盾,使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得到了巨大的發展。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來講,健全的他物權制度是國有資產增值的保障。因為他物權的前提是財產所有人自己利用所有物創造財富少而讓他人利用所有物且不喪失所有權又能獲得比自己利用所產生的更多的財富。它與侵吞國有資產的犯罪行為有本質的區別。如果從單純的財產歸屬來講無論私有的、公有的,地球上的財產均歸屬唯一的所有者——地球。對于人類來講生存與發展是目的,其他均為手段。所以本文認為,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首要條件是確認物權——市民財產所有權和他物權。物權制度的價值也在于完善了商品經濟的條件。
    二、物權制度是保障人權的基石
  物權制度作為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服務于商品經濟,商品經濟這一經濟形式的價值在于生產力。從人類歷史發展看,實行商品經濟的國家,特別是資本主義工業革命后實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國家,在提高生產力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已毋庸置疑地證明了商品經濟的價值,因為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標志著人們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標志著人們獲得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資料的能力。從基于生存權的人權觀念看,當今世界,雖然生產力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道德水平并未同步增長,特別是在國際社會仍存在文明掩飾下的叢林法則,人們無可奈何地接受因殖民而建立國家之合法性,因落后而被當作瀕危動物保護之人類文明。故就實行商品經濟促進生產力發展水平以獲得民族生存權而言,作為商品經濟的首要條件——物權制度,是人權——民族生存權的基石。
  從物權制度所規范的商品經濟存在之載體——市民社會來看,在這種人類私人物質交往關系中的市民,首先必須擁有物權,才能獲得市民權。所以,物權也是市民權的基石。
  從抽象的人類生存權來看,人們吃、穿、住、用、行等需要的物質資料,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人們活動的最初和最終目的都是圍繞生活進行的。恩格斯說:“根據唯物主義觀點,歷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蒂是直接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7)]從人類歷史上已經出現的五種社會形態來看,自私有制產生后,家庭始終是人們的基本生活單位。基于人們生存需要與以私為特征的家庭的客觀存在,保障基本人權——生存權的首要任務就是確認和保護家庭之物權。故物權也是基本人權——生存權的基石。
  綜上所述,物權制度以確認物之歸屬與物之利用為基本職能,通過商品經濟對生產力的發展有巨大的推進作用,是基本人權——生存權的基石。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頁。
  (2)(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48頁。
  (4)(5)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第197頁;第201頁。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5頁。
  (7)《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頁。
                  作者單位:外交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責任編輯:武曉黎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京022-023D41法學許建中19951995 作者: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京022-023D41法學許建中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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