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轉型中的秩序  ——關于可持續發展的制度經濟學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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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F06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63(2007)01-0030-07
  一、制度分析的不同視角及其評價標準
  新古典經濟學通常將自由市場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作為基本的假設前提,從而將交易、市場和廠商等概念視為理所當然(霍奇遜,1993;埃格特森,1996)。于是,經濟學的任務就只是研究在自由放任條件下通過價格調節機制實現稀缺資源的最佳配置問題。①盡管新制度經濟學逐漸將過去被默認為外部既定的制度因素,以及制度變遷、比較制度分析等等,納入到自己的研究范圍。不過,“這些發展大多數仍保持了新古典理論的主要特征”(霍奇遜,1993),基本上可以看成是對后者的“修正”、“擴展”和“一般化”。自由競爭條件下的收益最大化仍是制度分析的方法論基礎,經濟效率仍是制度評價的最根本原則。②科斯指出,要獲得更高的經濟生產率,就要降低交易費用;而交易費用水平則“取決于一國之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社會制度、教育制度以及文化等等。實際上,正是制度支配、制約著經濟績效,亦正是制度確立了新制度經濟學對于經濟學家的重要性。”(Ménard,2000)除了對制度的效率解釋外,③諾斯亦特別關注動態的經濟變遷過程。而要理解這一過程,就“必須循著社會演變的方式,去理解(正式與非正式)制度的演變,及其與知識存量變化、人口統計學特征變化之間的互動關系,以及這三者如何共同、持續地影響政治、社會與經濟制度的演變。”并且,還須進一步理解信念如何轉化為制度,而制度又如何轉化為經濟演變的方式。他承認,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規律,制約著人們改造社會的方式,但經濟學家目前對此還認識不足,未能充分理解其作用機制。不過,理解經濟變遷的過程,最終亦是為了提高經濟績效(Ménard,2000)。此外,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的市場與科層組織理論、波斯納(Posner,1977)的習慣法理論以及德姆塞茨(Demsetz,1967)的產權理論等等,其實都是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研究制度的效率功能。
  不過,有的經濟學家已經開始對純粹基于效率觀的制度變遷模型提出了質疑。例如,布羅姆利(Daniel W. Bromley)認為,經濟學家之所以對制度產生興趣,不僅是因為制度對個體與群體行為的統一協調作用顯示了人際交易的經濟本質,更重要的是,由制度所規定的現狀是任何集體行動的出發點。進一步說,制度交易領域或制度結構,為商品流通的有規則的市場過程提供了秩序、結構、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從而將經濟界定為一套有序關系。④而至于效率和公平,則是由制度體系及其目標函數(亦即支撐這個體系的那套價值)來界定的。他指出,“制度變遷的動因——新的經濟機會——本身是轉變中的各種制度所決定的。不同的是,經濟的制度結構決定了什么被認為是有效率的。根據效率理性得出的制度變遷模型充其量是同義反復,效率的真正含義來自于制度,制度界定了有利可圖的交換范圍。”⑤新古典制度經濟學家們,往往“將一種特定的制度結構(完全私有的財產制度)提高成為唯一有效率的制度形式”,并極力慫恿、甚或敦促那些“停滯”的社會經濟體系仿效之。⑥然而,“去選擇某個有效率的結果,也就是去選擇制度安排的某個特定結構及其相應的收入分配。關鍵的問題不是效率,而是對誰有效率?”(布羅姆利,1996)對此,阿勒斯(L. de Alessi,1990)也頗有同感。就連諾斯,后來亦不得不試圖“放棄制度的效率觀”(1990),并開始關注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以及其中意識形態的作用等問題。
  柯武剛(Wolfgang Kasper)和史漫飛(Manfred E. Streit)認為,“制度的關鍵功能是增進秩序”,從而“使復雜的人際交往過程變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預見”,減少合作成本。因此,制度經濟學應“聚焦于制度如何在經濟交往中促進秩序,即如何在眾多個人努力設法克服資源稀缺性時,造就行為模式”。同時,制度不僅影響著人們所持有的價值觀和人們所追求的目標,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決定著人們如何實現其個人目標和是否能實現其基本的價值(柯武剛與史漫飛,2000)。
  盡管布羅姆利和柯武剛、史漫飛并未進一步闡明制度的本質或一般功能與制度的規范性內容之間的內在關系,但是,與哈耶克、諾斯等經濟學前輩一樣,他們啟發了我們在經濟學的基本框架下,提出一種在純粹的效率標準以外進行制度分析的獨特視角。
  事實上,如果我們想在充滿分歧的制度經濟學——從老制度主義到新制度主義、從新古典主義到秩序自由主義——中找到某些共識的話,就不能只看到制度的效率方面,更要從他們在經濟學框架內,關于制度規則引導人類行為、減少不確定性的作用的大量論述開始。用哈耶克(Hayek,1967)的話來說就是,“經濟理論的任務乃在于解釋一種經濟活動的總體秩序(overall order)是如何實現的”。
  可以這么說,制度經濟學最終關注的是“什么符合、什么不符合社會的長期利益”的問題。而無論是老制度主義還是新制度主義、無論是秩序自由主義還是新古典制度主義,其學者都傾向于“一方面假設一個跟其他所有價值皆相關的主導價值,另一方面論證自我矯正力量的存在”來解決這個難題(盧瑟福,1999)。但這往往導致對問題的過于簡單化、教條化的處理方式。
  其實,效率和社會的長期利益問題,歸根結底都須要以一定的社會秩序為基礎,因而都可以從制度的秩序功能中得到說明。我們應該把制度的秩序功能視為理解制度“效率”或其有效性的關鍵所在,并進而探求達成“一種經濟活動的總體秩序”的有效途徑,這有助于我們進一步理解制度的變遷與穩定機制,從價值、制度、秩序與效率之間的內在聯系中去理解制度和制度變遷,因此對于轉型經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這種研究視角與社會學制度研究的努力方向相一致,⑦可以使我們充分利用社會學、法學、政治學等社會學科的研究方法及其成果,以彌補新古典理論方法的不足。
  二、經濟轉型中的秩序與可持續發展戰略
  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本身具有天生的不穩定性,這不僅為馬克思的經濟危機理論所揭示,而且亦早已為許多主流經濟學家所承認。而處于經濟轉型過程中的市場制度則更是先天不足,⑧由制度變革所帶來的不確定性,亦極大地加劇了市場所帶來的這種經濟波動。⑨
  如果要使自由的市場制度充分發揮其資源配置功效,前提條件是所有經濟主體的產權都是界定清楚的,但這一苛刻的條件就是在發達的資本主義經濟中亦難以完全滿足,更遑論處于新舊兩種制度交替中的轉型經濟了。因此,如果過分迷信市場的資源配置功效,將增長視作解決危機、消除貧困的唯一良方,那么在轉型經濟有限資源的約束條件下,激進的市場化和私有化改革,只是一個伴隨劇烈經濟波動甚而停滯的再分配過程,不但導致驚人的資源浪費,而且反過來又將阻礙市場制度改革本身的進一步深化和完善。因此,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市場化的改革應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納入自己的目標函數中,而此一過程則需要以某種社會經濟秩序的延續或重建為前提。
  秩序是我們所有社會結構最一般的和必不可少的條件。⑩但是,我們絕大多數人卻都把秩序看作是理所當然的東西,我們對它所知甚少,甚至不如我們對所呼吸空氣的了解;我們對它的思考也很少,甚至不及我們對如何防止機器破損所費的思索(羅斯,1989)。
  在社會科學中,學者們常常在不同的語境下、依不同的理解去使用“秩序”這個概念。尤其是在德語地區中,往往用經濟秩序概念來指稱實際存在的制度,而將經濟制度概念限于純粹的制度形式,或者干脆將經濟秩序作為經濟制度的同義詞來使用(恩德勒等,2001)。例如,韋伯(Max Weber)就是將秩序等同于我們所說的制度或體制的;(11)而歐肯(Walter Eucken,一譯作歐根)則賦予了“秩序”概念以雙重含義:一方面,將其視為個別基本歷史事實,即各種日常經濟過程賴以實現之形式的總和,(12)另一方面,又將其理解為一種建立并形成于分析基礎之上、由眾多內容有機結合而成的整體(即所謂作為Ordo的秩序)(恩德勒等,2001)。
  哈耶克(Hayek,19736)的秩序概念與歐肯的第二種秩序含義相似:當無數的、各種各樣的要素之間形成了一種緊密聯系,從而允許人們通過對整體中某個時空部分的了解,而對其余部分作出某種準確的預期時,此一狀態即為“秩序”。簡而言之,用康德(Immanuel Kant,1873)的話來說,“秩序就是彼此依法律所進行的合作。”這一定義還可以借依萬-普里查德(K.E.Evans-Pritchard)的話作如是補充——“每個人或所有人之所以能夠自善其事,完全是因為人們不僅知道,在各種各樣的生活環境中,其他人期望他們采取什么行為,自己又預期其他人采取什么行為;而且,他們亦會依照規則協調彼此的行為,并遵循價值觀的指引。”正因為這樣,我們才能發現“在社會生活中,存在著某種秩序、某種一致性和某種恒常性。”(Hayek,1973)亦就是說,(社會)秩序是在某種制度環境下,社會進程中所存在的某種規律性、確定性、一致性、延續性和穩定性。(13)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它不僅是對一種系統均衡狀態的穩定性的描述,而且亦可以是對一種系統漸近穩定路徑的描述。(14)本文正是在此意義下,而非作為一種社會存在或個別基本歷史事實來使用這一術語的。
  作為秩序的基本屬性,規律性與確定性乃是人們依據某種制度規則,得以對情勢之未來發展作出合理預期的社會性狀。而這種可預見性,則又依賴于社會及其制度的某種一致性與延續性。換言之,一個社會整體或者一個國家,無論是其社會經濟結構、歷史延續性,或是地區一致性遭到破壞,都意味著原有秩序不同程度的傾覆。而這種秩序的傾覆,必定起因于或伴隨著原有制度環境的一致性與延續性的破壞。這一推論,無疑可以從中國近代制度之演變及經濟發展史中得到印證。
  當然,人們對于秩序的理解,更多的是與系統的穩定性聯系在一起的。顯然,秩序與某種社會穩定性是相一致的,但我們首先應該將其理解為社會的動態穩定性,而非僵化的靜止和不變性;然后,只有在此意義上的持續的穩定性才能帶來秩序。而且很容易理解,穩定性事實上正是一致性、延續性與確定性的結果或另一種表述。(15)
  早在20世紀20年代,拉德克利夫—布朗就已經指出,制度的功能正在于其對于社會穩定與凝聚力的貢獻(Radcliffe-Brown,1964;哈奇,1988)。不過,在人類社會不斷變化的生活環境中,秩序并非總能自發地形成的,相反地,在人類歷史上倒是有數不勝數的事例說明,社會秩序如何常常為人類自身的魯莽行為(不僅有無休止的征服和爭斗,還有各種失敗的變革嘗試)所破壞,(16)不同的民族如何經歷了一個又一個漫長的混亂歲月。因此,穩定與凝聚力不應視為理所當然的,社會的延續是有條件或問題未決的。毋寧說,社會秩序是人們共同努力創造的結果,是人們在洽同的制度約束下運用理性各行其是的結果。而探求實現社會穩定與凝聚力的那些因素,正是包括經濟理論在內的社會科學不可推卸的責任。
  為此,歐肯在其主要著作《國民經濟學基礎》(1940-1995)和《經濟政策的原則》(1952-2001)中,在總結過去100多年來各國在經濟政策方面的重大經驗及教訓(如德國1923年的惡性通貨膨脹,1929-1933年的世界經濟大危機,以及蘇聯、東歐國家的中央計劃經濟等等)的基礎上,比較系統地提出了秩序政策的概念和思想,并將其納入到自由經濟理論中去。與古典自由主義(以亞當·斯密[Adam Smith]為代表)不同,歐肯并不認為競爭秩序會自發生成。相反地他指出,只有制定一種穩定的經濟政策,從根本上為經濟過程建立和維護一種合適的、具有經濟體制性質的框架性秩序,才能形成一種強烈的作用趨勢,以促使在產業經濟中展開完全的競爭。經濟秩序法的基本原則是以一般競爭均衡作為“參照體系”,對每一項經濟政策措施作出評價,并在框架性條件不足敷用時,根據各個領域的特點或具體的困境貫徹補充型的調整性原則,以修正競爭秩序上的偏差。例如,為維護一種有作用力的競爭秩序而實行反壟斷的競爭政策;為修正市場的初次收入分配而實行一種累進稅制;為對勞動力供應的不正當行為進行修正而由國家規定最低工資或最低價格;等等。
  盡管哈耶克極力主張社會秩序應是自發生成的,但他卻堅決反對“教條的自由放任”(哈耶克,1997)和所謂的“完全競爭”理論(哈耶克,1989)。(17)尤其是在實際問題上,如在產權法、合同法、公司法和社團法(尤其包括工會法)問題上,在其他合理的制度框架內仍然存在的壟斷或準壟斷地位的問題上,以及在稅收和國際貿易等等問題上,他主張“應該考慮保證有效競爭秩序所必需的一些措施”,關注關于競爭秩序的政策問題。因為作為一個市場正常運轉(即競爭秩序)的先決條件,不但須要防止暴力和欺詐,而且還必須保護產權和契約自由;不但需要能夠保證充分的經濟穩定的貨幣及金融政策,而且還需要(以對市場干預最少的方式)向失業者提供某種保障(哈耶克,1989)。(18)
  不過,對于一個處于制度轉型中的社會來說,僅有相機抉擇的秩序政策通常是遠遠不夠的,它更需要有一種能夠有助于建立新秩序的制度環境。因為秩序本身不是一種孤立的抽象存在。(19)在現實社會中,經濟秩序的一個中心特征是相互依存。不僅所有的經濟現象、所有的評價和行為相互依存,而且,經濟秩序、包括其亞秩序,亦同所有其他(國家的、社會的、文化的等等)秩序相互依存(恩德勒等,2001)。在這種相互依存關系中,秩序的性質是由社會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某種評價體系——即創造并維持這種秩序的那種制度的規范性內容——所決定的。(20)因此,秩序政策及其所欲促成的競爭秩序亦非普適的,而是有著明確的價值取向、并依賴于一個更廣泛的合適的制度環境支持的。
  半個多世紀以來,經濟增長一直牢牢地主導著經濟學領域,這一術語在實踐中意味著國民生產總值的增加。人們早已經習慣于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視為解決或改善所有社會問題的救命稻草。但是,被視為支撐經濟增長的最佳制度選擇的市場本身,既不能記錄它自己日益增長的規模給社會和生態系統帶來的成本,亦不能通過價格來反映環境中低墑資源的絕對稀缺性。即使在一個完美的市場當中,帕累托最優的資源配置既不能保證經濟恰好處于可持續的規模水平上,亦不能保證分配的公平性。
  與之相反,一種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則首先關注技術上和倫理上的持續改進,以及社會的公平和公正。而且,這種發展觀允許一種節約型社會的存在,從而使得在既有的總量約束下,通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來獲得更高質量的生活水平成為可能。與“華盛頓共識”所信奉的經濟增長模式相比,可持續的發展觀所支持的社會經濟模式,更注重發展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相應地亦更重視文化和制度的延續性和穩定性。
  經濟轉型與制度變遷,受到制度結構、文化傳統、社會結構以及國家政策等諸多因素的共同影響,并無一定的必然路徑或模式。無論是由于技術和社會分工等內部因素的累積性改變、還是由于外部環境的影響和沖擊所致,這一過程本身都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因而,與制度經濟學許多傳統理論的預言不同,盡管制度變遷在某種程度上都具有路徑依賴的性質,卻并不足以保證制度均衡的唯一性和最優性。當經濟轉型瓦解了原有的社會結構、從而破壞了社會的連續性之后,制度變遷可能進一步加劇社會中的信息的不對稱,使轉型中的經濟及其新生的制度對不確定事件格外敏感。這時,制度變遷的過程具有多向性,而且很難達到“有效”的漸近穩定均衡。但我們卻可以證明,轉型過程中的秩序對于成功實現制度創新具有根本性的意義。(21)而協調、可持續的發展戰略,無疑是有利于這種秩序的形成的。
  注釋:
  ①其實真正的問題在于,在引進新古典經濟理論及其分析方法的幾乎任何地方,這套假設亦毫無疑問地被照搬過去。尤其是在那些以西方為榜樣的發展中國家和其他轉型社會中,人們一直徒勞地企圖在這些以高度成熟的市場制度為背景(但這些背景因素是以默認的方式隱含于假設之中的)發展出來的理論和分析方法中,去尋求解決當地問題的良方。
  ②新古典制度經濟學的研究,通常涉及“在理想條件下,對最優的或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的識別”問題(De Alessi 1990:14)。而“效率之所以吸引經濟學家,是因為其所需的價值判斷似乎非常之少。第一個價值判斷是個人偏好是最根本的。第二個價值判斷是帕累托原理。”新古典制度經濟學基本上繼承了這一效率觀。但是,“這種效率的比較優勢是通過一系列嚴格而脆弱的假設而獲得的。資源配置存在著許多種帕累托最優,每一種均與社會成員對不同的分配狀況的滿意程度相聯系。”(布羅姆利1996:2-3)即使在新古典制度經濟學里,也有學者提出過類似的批評。例如德姆塞茨就曾指出,制度安排必須努力在多個目標之間實現某種平衡,而“目前簡單地依靠完全競爭及帕累托最優概念的做法,卻不能為達到這一平衡提供多大幫助。”(1969:20)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已經完全放棄了制度的效率解釋。
  ③諾斯“是始終如一地根據制度對生產活動及經濟增長的貢獻來討論制度的相對‘效率’的。對諾斯而言,產權的‘有效體系’是‘使社會產出最大化’或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經濟增長’的體系。經濟增長的乏力被歸咎于‘無效的產權’,而無效產權又來自控制國家機構的人的尋租企圖和計量及交易成本問題的存在。”(盧瑟福1999:186)
  ④制度之所以能夠創造秩序、可預測性和穩定性,是因為它可以幫助“社會集團在各種各樣的信息中找到它們的內聚力——關于共同價值觀的信息,關于他人可能采取行動的信息,以及包括我們自己在內的集團任何成員某些行為所帶來后果的信息。”(布羅姆利1996:59)
  ⑤布羅姆利在為其同一著述所作的《中譯本序》中還指出,“判斷資源的每一種配置是否有效率,取決于經濟深層的制度結構——產品的所有權、經濟主體的財富狀況和其他界定交換領域和范圍的‘博弈規則’。”(布羅姆利1996:2)請注意,正如布羅姆利一樣,許多經濟學家都曾經分別在不同的場合、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制度結構一詞,但其中絕大多數的用法都與本文所要表達的觀點沒有多大聯系。
  ⑥馬克思(Karl Marx)亦不例外。一方面,作為英國政治經濟學的繼承人兼批判者,“馬克思指責古典的經濟學家把資本主義經濟規律看作普遍有效的規律。他認為每種經濟制度都有它自身的經濟規律。……因此馬克思把普遍有效的經濟理論思想發展成每種制度都有自己獨特的經濟規律的思想。”(阿隆2000:101-2)但另一方面,作為第一位目的明確地研究經濟發展理論的學者,Marx與他的維多利亞同代人一樣,深信歐洲的文明優越于亞洲的文明。在他看來,“舊的亞洲式的社會”在東方專制制度下停滯而野蠻(至多是“半野蠻半文明”),“它們使人的頭腦局限在極小的范圍內,成為迷信的馴服工具,成為傳統規則的奴隸,表現不出任何偉大和任何歷史首創精神。”只是由于英國人的破壞和干涉,才“在亞洲造成了一場最大的、老實說也是亞洲歷來僅有的一次社會革命。”因此,西方化是擺脫這種悲慘遭遇的唯一方法。要在亞洲為西方式的社會奠定物質基礎,才有希望建設一個新社會(馬克思1972:145-9;阿恩特1999:41-3)。而這種流行觀念,不僅以不同的表現形式,影響了中國整個二十世紀的發展道路,而且,日后在二十世紀的六、七十年代,還成為中國所實行的那種極端的、反傳統的社會與文化政策的意識形態上的思想淵源。
  ⑦例如,社會學中的“新制度主義”學派指出,正是制度規范提供了效率標準得以構建的環境和框架(Fligstein 1990; Whitley 1992; Scott 1995)。事實上,人們所追求的目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文化所決定的,從他們所向往的財富、希望、安全或快樂的種類,以致他們追求這些目標的方式,都取決于社會價值及合法性的觀念(博克1988:151)。
  ⑧“俄羅斯市場是在蘇聯經濟的行政命令體制崩潰過程中產生的。它產生于強大的國家體制削弱和瓦解過程之中,而這種削弱和瓦解是在蘇共中央意識形態發生變化和通過具有市場色彩的法律條文的影響下發生的……削弱國家體制(以激進的方式在短時間內)客觀上導致了舊的國家調節經濟機制陷入崩潰。市場作為削弱行政命令體制方針的附屬物出現了。”(科薩爾斯與雷芙金娜2000:30)
  ⑨“向資本主義的過渡涉及了廣泛破壞性的革新。由于這個原因,革新帶來了長期的、創造性的、強大的、經常是充滿仇恨的挑戰,它會拖延和改變新的經濟秩序。變革威脅長期確立的道德上可以不咎的生產結構、財產關系、剩余分配模式、經濟和非經濟價值、技術和工作慣例,受到有政治和社會影響力的頑固的集團和機構的反對。”(杜普萊西斯2001:390-1)
  ⑩在漢語里,秩、序皆有次第、次序之意。《廣雅》云:秩,次也。《釋言》云:秩,序也。如《尚書·皋陶謨》曰:天秩有理。《周易·文言》曰:與四時合其序。《荀子·君子》曰:長幼有序。故秩序當解為一種有條不紊、井井有理之形勢。
  (11)“當我們談及‘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陳述’(Rechtssatz)時,我們必須特別注意法學著眼點和社會學著眼點之間的區別。……這里所說的法學的著眼點與社會學的著眼點之間的區別,在原則上也規定了法律與經濟之間的區別。法律的著眼點,或更確切地說,法學教義的著眼點,著重的是(法律)陳述的正確意義;這些陳述的內容構成了一種秩序——一種被看作是對特定人群的行為有規約作用的秩序。……為此目的,法理學家在假定了法律陳述之經驗有效性的前提下,……把所有陳述都看成是可以組合在一系統中的,這個系統在邏輯上是圓融貫通、不存在內在矛盾的。這種系統就是法學意義上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社會經濟學(SozialF11R436.JPGkonomie)則把現實的人類活動看成是受到必須考慮經濟生活的事實這種必然性所制約的活動。我們將用經濟秩序這一術語來指稱對各種產品和設施的實際支配權的分配狀況,這種分配狀況在每種情況下,都來自于社會一致承認的權衡利益的特殊方式;此外,經濟秩序這一術語也將用來指稱這些產品和設施通過那些支配的權力而確實被使用的方式,這些支配的權力乃是以事實上的承認(Einverstandnis)為基礎的。顯而易見,這兩種研究路向處理的是完全不同的問題……一方處于‘應然’的領域,而另一方則處于‘實然’的世界。但盡管如此,如果我們不是從法學的角度,而是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理解法律秩序時,亦即把它看成是經驗上有效的秩序時,那么仍然可以說,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乃是彼此內在關聯的。在這種語境下,‘法律秩序’就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意義。它指涉的并不是一套邏輯上正確無誤的規范,而毋寧是指關于人類行為的各種現實規約因素(Bestimmungsgründe)的一套復合體。”(韋伯1998:1-3)
  (12)“一個國家的經濟秩序是由企業和家庭在其中結合、各自實現的形式整體構成的,也就是由經濟過程在其中具體運行的形式整體構成的。這就是經濟秩序的意義。很顯然,恰恰在工業經濟中,經濟秩序變化極快,而且各國情況又各不相同。但是,由于經濟秩序是由有限的純粹形式組成的,所以,又是可以比較的,可以準確地區分它們的相似點和差別。……必須在具體秩序建設范圍內去理解各種經濟機構,例如合作社、辛迪加、工會或貨幣發行銀行,甚至價格、工資和利息,它們在集中管理經濟型的經濟秩序中和在以交換經濟為主的經濟秩序中的意義完全不同。在交換經濟中,這些機構的作用取決于市場形式或貨幣體系。此外,像所有制、契約自由或責任之類的法律概念也因制度形式不同而不同。……在各種經濟秩序形式內,經濟運行過程也不同。”(歐根2001:21-8)基于這種認識,歐肯區分了對應于三種經濟秩序形式的經濟政策: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集中管理經濟過程的政策和中間道路的經濟政策。他反對那種將經濟秩序視為基礎,“并在此基礎上產生社會秩序、國家制度、法律秩序和其他秩序的觀點”。“近代史和過去時代的歷史都明確地告訴人們,國家制度或者法制也對經濟秩序的形成產生影響。……不存在其余秩序對經濟秩序的單方面依賴,而是相互依賴,即‘秩序的相互依賴性’。……這種反作用也存在于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之間。不只是經濟調節方法改變著社會結構,社會結構也對經濟調節起反作用。……這種‘秩序的相互依賴性’是一個生活的、并且是現代生活的基本事實。對它的認識是對各種問題,包括現代經濟政策、法律政策和國家政策問題的理解的前提。”(歐根2001:198-9)正是在此前提下,歐肯“確立了一種明確的、系統的秩序政策構想”(恩德勒等2001:362)。上述意義下的“秩序”一詞,常常又用“體系”(system,依語境又譯作制度、體制)、“結構”(structure)或“模式”(pattern)來表示。
  (13)莫蘭(Edgar Morin)指出,自主秩序是由系統的不變性、穩定性、約束性、必要性、重復性、規律性、對稱性、恒定性、雙重性以及再生性等等這一切的合力所決定的(莫蘭2002:128)。
  (14)秩序是系統效率的必要前提,但其本身卻未必是最優的。參見本文第五章第二節。
  (15)人們一般都承認,長期的社會穩定與秩序在中國歷史上是一種常態,這無疑是和中國文化獨一無二的延續性是分不開的。但同時,不少人卻往往將這種社會與文化的穩定性一律與僵化、停滯等而視之,并將這種妄以臆度的“停滯”以及中國近代經濟的衰落一同歸咎于中國文化的“內在缺陷”。然則,如此一來便無法解釋,何以中國的文化、技術乃至經濟能夠在世界歷史上長期占據遙遙領先的地位。例如,“到十一世紀下半葉,中國北部已經有了大規模的煉鐵工業,年產量達12.5萬噸左右。……這個生產數字竟比七個世紀之后英國產業革命初期的鐵產量還大得多!”(肯尼迪1988:5-7)而且,直到1800年,中國制造業的產量仍高居世界首位,占世界總產量的33.3%,比整個歐洲的份額還高出5.2個百分點。甚至到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期,盡管已經陷于衰落之中,但中國的制造業份額仍與英國相當,而高于其它資本主義國家(Bairoch 1982:296)。因此作為中國人,若仍試圖專以所謂文化缺陷來解釋現代中國的失敗,則顯然是極為愚昧和卑怯的。
  與此相反,對于秩序的另一種曲解是,政客們出于其政治利益的需要,而將僅僅依靠高壓或欺蒙手段才得以維持的某種看似穩定的表象宣稱為秩序,并企圖借此賦予其統治以合法性。
  (16)在戰時或在艱難困苦之際,現存秩序被破壞的可能性是一直存在的;甚至在一個行之有效的法律秩序框架中,違反規范的現象亦是極為頻繁的。大規模或突然地變更法律,也會擾亂人們的預期,因為人們在進行工作或安排個人事務時總是忠實于現狀的(博登海默1999:225)。
  (17)哈耶克認為,“競爭從其本質上說,是一種動態過程。”而競爭均衡理論卻始終假定“競爭過程有助于產生(或近于造就)的態勢已經存在”,但這些作為“完全”競爭分析基礎的假設條件(而且其大部分亦是討論各種“不完全”或“壟斷”市場的條件),“其實應該是競爭過程的結果”。另外,有無競爭比起某一特定場合的競爭是否完全更重要;壓制競爭所引起的弊病,亦一定大于競爭不完全可能帶來的弊病(哈耶克1989:87-93)。
  (18)然而這樣一來,就使哈耶克在其一貫主張的關于非審慎設計的制度和自發秩序的自由主義理論,與這種選擇合理的競爭框架的指導型經濟的思想之間陷于難以克服的悖論。顯然,哈耶克思想中的這種矛盾,以及秩序政策的必要性,其實都是源于一種自由市場經濟或競爭秩序的理想,與現實經濟中存在的不確定性、機會主義行為和壟斷之間的必然矛盾。
  (19)昂格爾(Roberto Mangabeira Unger)即指出,“在每一種情況下,社會是什么和它應該是什么的信念之間有一種牢固的相互聯系,事實材料的數量并不足以證明一種社會秩序普遍概念的正確性。”(昂格爾2001:23)
  (20)即使在一個高度同質的社會中,價值體系的個體差異仍是可能存在的,更勿論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了。但是,只要一個社會能夠在某種制度之下形成一種普遍的秩序,那么,我們總可以在其中發現某種為社會行動者所普遍遵循的社會價值體系。
  (21)參見郭旭新:“制度變遷的行為經濟學分析”,載《天津社會科學》,2005年第3期。
南京社會科學30~36F11理論經濟學郭旭新20072007
可持續發展/經濟轉型/制度/秩序
經濟轉型與制度變遷,受到制度結構、文化傳統、社會結構以及國家政策等諸多因素的共同影響,并無一定的必然路徑或模式。無論是由于技術和社會分工等內部因素的累積性改變,還是由于外部環境的影響和沖擊所致,這一過程本身都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因此,轉型過程中的秩序對于成功實現制度創新具有根本性的意義。而協調、可持續的發展戰略,無疑有利于這種秩序的形成。
作者:南京社會科學30~36F11理論經濟學郭旭新20072007
可持續發展/經濟轉型/制度/秩序

網載 2013-09-10 2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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